首页 > 文章中心 >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重商政策;关税;商品经济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考察这一时期的重商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今天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一、推行重商政策的原因

重商政策,是指统治者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为求得生存与发展,诸侯国推行重商政策,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

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必然给国家带来大量的商业税收,增强其经济实力,有利于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田税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源源不断的商业税收无疑也是各诸侯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发挥着重要作用。《战国策》里面的一段话说得很明白,“夫存韩安魏而利天下,此亦王之大时已。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共有其赋,足以富国。”这里,就把征收关税作为“富国”、“存韩安魏”的一个重要途径,说明关税收入是相当可观的。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带来的直接关税收人对于诸侯国的重要性。对此,《管子》说得更明了,把“修道途,便关市”作为“输之以财”的重要方式之一。《孟子》曾记载了宋国大夫戴盈之和孟子商量关税税率的事情说:“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在戴盈之看来,如果免征关税或降低税率,就有可能要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统治。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细密,加之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很强的区域性,客观上要求商品交换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四民”之间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延续。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农民和手工业者各自以自己的劳动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和农业、工业生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正如司马迁所说:“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商人在给统治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直接参与了一些政治活动,和统治者建立了密切联系。据《左传》记载,郑国从建国之初就一直和商人保持着密切联系。郑桓公在西周末年,听从史伯建议,率领族属与商人东迁于虢、郐之间。并与商人“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商人在郑国创业奠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郑国统治者的政治支持。由此,郑国统治者与商人订立了互信盟约,“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只要商人不背叛国家,国家就不强买或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涉商人的经营。双方“恃此质誓,故能相保”。后来,当晋国人韩宣子向郑国一位珠宝商人购买玉环时,这个商人就回答说:“必告君大夫”,即要报告给政府。可见,郑国商人和政府之间的互信一直很牢固。《左传》记述的“弦高犒师”故事也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还紧紧地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为回报,统治者也就给予商人一定的特权,提高了商人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二、重商政策的主要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程度不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商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通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采取了“通商”政策。晋文公即位之初,就下令“通商宽农,懋穑劝分”,使晋国很快摆脱了窘境,“政平民阜,财用不匮。”公元前658年,卫国被狄人侵劫迁往楚丘后,卫文公制定了“务材、训农,通商、惠工”等政策,使卫国很快富强起来,以致“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哟了维护列国之间的正常商业贸易,在春秋时期的诸侯会盟上,也都把维护正常商业交往,作为重要的内容写入盟约。如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主持的葵丘之盟即有“无忘宾旅”、“无遏籴”的内容,即要保护客商,不阻碍粮食流通。这表明各诸侯国都很重视商业活动。

“轻关易道”。关税是商人的货物过关时缴纳的税款。《逸周书·大聚解》说:“关市平,商贾归之。”这说明关税税率的轻重直接关乎商人的利润,进而影响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实行了“轻关易道”的政策。晋文公即位之初,为加强国力,发展经济,下令“轻关易道”,“以厚民性”,重视发展商业。齐桓公即位后,采纳管仲的建议。“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这些政策的实行,降低了关税税率,减轻了关税负担,保障了交通畅通,有利于吸引商人进入本国市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实力,为其称霸诸侯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有司者治之”。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管理机构,“有司者治之”。“司市”作为市场总的管理机构,“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其具体的职责是:“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值,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蔬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此外,设立了“廛人”、“胥师”、“司稽”,分掌收税、监督、保卫等职责,负责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同时,制定规章制度,对商品种类、规格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如,为维护礼制和贵贱等级秩序,规定体现贵族身份的“礼”品,如“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等都不得“粥于市”。

三、商品经济的繁荣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地域差异和社会分工的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就已经产生。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获得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各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政治保障,促进了商品经济繁荣。

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表现之一就是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春秋时期,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市”的数量明显增加。这时各诸侯国的都城都设有市。如《左传》中记载的周“王城之市”。楚国的“蒲胥之市”。甚至出现了“齐桓公宫中七市”的现象,据说齐桓公的这种行为还遭到了国人的非议。都城以外的其他城邑和城乡之间也都普遍设有市场。战国时期,“市”的建立更为普遍,商品种类更为丰富,所有“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以及东西南北的土特产品,在中原市场上都可以买到。商品交换的地域范围更广,“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纡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断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商品经济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2篇

【先民的智慧与创造】

屈原是中国历第一个伟大的爱国诗人,中国浪漫主义文学的奠基人。屈原的作品:《离骚》、《九章》、《天问》、《九歌》等许多不朽的诗篇,后人将其作品辑为《楚辞》,千古流传,成为中国文学的璀璨明珠,“逸响伟辞,卓绝一世”。

战国编钟的资料:1978年夏天出土于湖北随县(今湖北随州市)擂鼓墩战国早期曾国君王曾侯乙墓。这是一种打击乐器,供古代宗庙祭祀和宴请宾客时使用。全套编钟包括钮钟19件,甬钟45件,外加楚惠王赠送的一件钟,共65件,总重量二千五百多公斤,编钟以大小和音高为序编成8组,悬挂在铜木结构的三层钟架上。钟上均铸有篆书铭文,共二千八百余字,其内容全面地反映了战国时期我国乐律学达到的高度水平。

【思想的活跃与百家争鸣】

百家争鸣是指春秋(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年)战国(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时期知识分子中不同学派的涌现及各流派争芳斗艳的局面。《汉书•艺文志》将战国主要思想学派分为十家——儒、墨、道、法、阴阳、名、纵横、杂、兵、小说。西汉人刘歆在《七略•诸子略》中将小说家去掉,称为“九流”。俗称“十家九流”就是从这里来的。百家争鸣出现的原因:春秋战国时期文化辉煌,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社会大变革时代为各个阶级、集团的思想家们发表自己的主张、进行“百家争鸣”提供了历史舞台;同时,它也有赖于多种因素的契合。百家争鸣的代表人物:1.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论语》、《孟子》、《荀子》2.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杨朱。作品:《道德经》、《庄子》《列子》

3.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

4.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商鞅。作品:《韩非子》《商君书》

5.兵家,代表人物:孙武、孙膑。作品:《孙子兵法》、《孙膑兵法》

6.名家,代表人物:邓析、惠施、公孙龙、桓团。作品:《公孙龙子》

7.阴阳家,代表人物:邹衍

8.纵横家,代表人物:鬼谷子、苏秦、张仪。主要言论传于《战国策》、《鬼谷子》

9.杂家,代表人物:吕不韦作品:《吕氏春秋》

10.农家,农家代表:许行

11.小说家,代表:宋玉屈原。百家争鸣的影响:“百家争鸣”反映了当时社会激烈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没落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这个时期的文化思想,奠定了整个封建时代文化的基础,对中国古代文化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甲骨文与青铜器】

文字的演变(甲骨文,金文,大篆)

文字的发展历程:

刻画符号(新石器时代)——商甲骨文(最早的成熟文字)——商周金文(标准字体:籀文)——春秋战国:混乱——秦:书同文(小篆、隶书)

【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变革】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秦国进行的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为核心,实现富国强兵的改革。考试重点关注变法的条件、主要内容、作用及评价。

背景:

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的大动荡、大变革和大发展时期。

1.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变法,以富国强兵、称霸诸侯。

2.秦国落后于其他国家,客观上要求通过变法以增强国力。

3.秦孝公希望建立功业,广纳贤才,主观上要求变法图强。

4.商鞅的变法宣传和改革精神。

内容:

1.经济上:

①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提高了他们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②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秦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但也奠定了中国此后一千多年对商业发展抑制的总体趋势,成为以后商品经济发展的阻力。

③统一度量衡。

2.军事上: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

——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提高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地位,扩大了统治基础。

3.政治上:

①废除分封制,推行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②实行什伍连坐制度——强化了对基层民众的管理和统治。

③制定秦律——有利于加强统治。

4.文化上:

①焚烧诗书——加强了思想控制,但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实质是文化*。

②改革旧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强行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进一步发展了小农生产,有利于国家赋税征收、加强了秦国的集权统治。依照中原地区的风俗、风尚进行改革,不仅促进了秦国的发展,也有利于民族的融合。

历史作用:是战国时期最彻底最成功的一次改革。

政治上——打击了旧贵族,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上推行县制等措施,长期得到沿用,对后世影响深远。

经济上——改变了旧的生产关系,从根本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发展了封建地主经济,增强了国力。

军事上——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秦国在对外兼并战争中掌握了主动权。

总体评价:

①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为秦后来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②对秦国以至中国历史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③但其极端*的高压政策,也对后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指导思想:法家思想。宗旨(目的):富国强兵。

性质:一场最彻底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封建性质的变法运动。

【春秋五霸与战国七雄】

春秋争霸的原因: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周幽王死后,周平王即位.由于镐京遭受战争破坏,加上受到犬戎的威胁,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平王把都城从镐京迁到洛邑(今河南洛阳).至此,西周结束,东周建立.春秋争霸的影响:从这一年起到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为春秋时期.春秋得名于孔子所著鲁国的编年史,这部史书上起公元前722年(鲁隐公元年),下迄公元前481年(鲁哀公十四年),与春秋时期上下限大致相同.春秋时代,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多姿多彩的时代.王室衰微、王霸迭兴,诸侯竟敢问"鼎"之轻重,"礼崩乐坏"的局面标志着奴隶制已到末日.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3篇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大变革时代。领主制经济的衰落是造成当时城乡对立运动特点与经济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对立运动发展的特点和制度方面的创新,对于科学地解答春秋战国社会性质和古史分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春秋战国时代“工商食官”制的瓦解

商品经济是共产主义以前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现象,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均有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均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分工。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商品经济本身不构成某种社会经济形态形成的标志,至多不过是某种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环节而已。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才发展到渗透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中的地步。因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只是与自然经济相伴生的经济形态,是农、工、商诸产业分工结构的一部分,不能将商品经济当作分析社会性质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

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

春秋战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前有了显著提高,领主制经济呈衰落状态,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引起这种变化的起点,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领主制经济的解体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诚如吕振羽先生所言:“由于封建庄园经济的衰退和地主经济的代起,农村中便出现了大量相对过剩的人口;加之,适应于庄园经济的衰退而来的领主们对农民的扩大剥削等原因,又扩大了农民人口的逃亡。这种形势,由于商业资本与高利贷所直接或间接不断地渗入农村的作用,便愈益加剧了。”(注: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40页。)因为,“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8页。)。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突破旧的宗法性、身份性的领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促进土地制度的变革,具有重大影响。在土地可被转让、抢夺之后,它作为商品形式可供买卖,也是自然而然地迟早要发生的事,非身份性领主贵族的商人也有权拥有土地,新兴地主阶级的队伍就是这样产生和壮大的。小农的自由土地所有制,“这种私有制的真正自由,没有土地买卖的自由是行不通的”(注:《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1页。)。地主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形态等上层建筑也必将随之而变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地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取农民的地租,这种“新的剥削方式”是与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相统一的,土地赋予了人格,并没有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那样拥有纯粹经济的形态。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的依附性,换言之,无论封建领主制经济还是封建地主制经济,本质上都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体系,商品经济都是从属性的,并不占支配地位,甚至“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7页。)。农村的经济关系侵蚀城市,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也浸透到了工商业中去。况且,城市中有大量农田及园艺田。城市中农耕人口占相当大的比重,农业及其土地所有关系对工商经济的渗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严格的“工商食官”制度,就是与周代领主制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性质相吻合的一种工商业经济管理制度。“工商食官”制不仅表明“食官”的生活来源,更是表明阶级身份。它不仅是职业的原始色彩的或分封制等级制下的社会分工,更是指官府垄断工商业的地位(注:关于“工商食官”制,朱家桢在《河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著文指出:“工商食官”只表明生活来源,不表明阶级身份。它是封建领主经济体系下的一种官办手工业和政府管理商品市场的一种模式。邵鸿在《南开学报》1991年第6期著文《“工商食官”新解》,认为这里的“官”非指官府,而是职事。这些观点颇有新意,但值得商榷。)。

在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度走向瓦解,没落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新兴地主的排挤,一时便出现了土地所有状况相当混乱的局面。新旧生产关系交替之际的一系列矛盾便激发起来,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相适应,农、工、商业也都在矛盾中向前发展着,这主要表现在官营形态的农、工、商业与私人农、工、商业之间的矛盾。

私营工、商业的兴起,正是钻了“工商食官”制的空子,挖了“工商食官”制的墙脚。独立的手工业者、商人阶层出现了,城市经济相对繁荣了。过去它们只是以满足领主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其中,商贾的地位显比工匠身份为高,大多是领主的臣仆,不具有独立人格。同时,在领主制封建政权垄断性“工商食官”制下的工匠、商贾皆是执行官府差役的人,工商食官使实行关税制度成为无利可图。同时官商身份也有免税的特权。后来,商贾职业与封建领主的关系日渐疏远,行商坐贾也不一定是领主的臣仆、门客,在这种私营商业发展之后,领主只要在领地上设关卡收税就同样可获得远比商贾要多得多的利润,“关市之讥而不征”(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现象一去不复返了。“工商食官”的陈规旧制也日益松弛下来,这一商业经营活动正为一种先由地方领主后由国家拥有的统一管理商业市场的政府职能所代替。

私营工商业的兴起,这是对西周以来工商业发展的一个新突破。但与此同时,作为“工商食官”遗制的“处工就官府”(注:《管子·小匡》。),官营手工业仍然存在,并且还会有发展的趋势,其工业基础规模和技术实力毕竟是雄厚的;官营商业和官商也是存在的。所有这些新变化,正与土地制度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历史发展相合拍,封建领主制经济的阵地日益被新兴商人地主经济所蚕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掌握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实在是正确理解“工商食官”制兴衰的关键。

无独有偶,中世纪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走向瓦解过程中同样地经历过类似的历史进程。比利时经济学家亨利·皮雷纳在《中世纪的城市》一书中写道:

从十一世纪末起,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们到处建立“新城”。这是称谓在处女地上建立起来的村庄,村庄的居民以缴纳年金的办法得到一块块的土地。这些新城市的数目在十二世纪时一直增加,它们也是“自由城市”。因为领主为着吸引耕作的人,答应对他们免除那些压在农奴身上的负担。一般来说,领主只保留对他们的审判权;对他们废除尚存在于领地组织的中的老的权利。……于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出现了,完全不同于旧式的农民。后者以农奴身份为其特征;而前者享有自由。这种自由也是仿效城市的自由,产生这种自由的原因是农村组织受到城市的影响而出现的经济动荡。(注:〔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

当然,农奴的解放并不是领主们的慈悲和施舍,而是数百年的封建社会经济规律客观运行的结果,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所以,他接着又说:

土地制度改变的同时,人的身份也改变了,因为两者都是一种正在消失的经济状态的产物。长期以来领地竭尽全力自给自足的所有必需品,现在商业都可以供应。再没有必要每个领地都生产自己用的一切物品,只要到附近城市去就可以买到。……在一个为商业和城市经济所改变了的时代,旧的领地制度必然消失。商品流通变得越来越快,必然有利于农业生产,打破在此以前束缚着它的桎梏,把它吸引向城市,使它现代化,同时使它获得解放。商品流通使人摆脱长期奴役它的土地。(注:〔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4页。)

商人及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是如此巨大,乃至将“旧的领地制度”推向埋葬的境地,从而代之以新式的生产关系,这是中世纪晚期西欧社会经济史的真实写照,虽然古代中国的国情与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国的国情是有差异的,不曾有西欧那样由逃亡农奴建立起来的市民城市,也不曾出现西欧那样城市与乡村的强烈对立,但是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伴随着领地制瓦解而出现的商人强烈地影响历史进程的情形却毫无二致,史载:

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故善者势执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注:《管子·禁藏篇》。)

商人于国,非用(庸)人也。不择乡而处,不择君而使,出则从利,入则不守。国之山林也,取而利之,市廛之所及,二依其本。(注:《管子·侈靡篇》。)

上有天子诸侯之尊,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注:《韩非子·解老篇》。)(猗顿以盐业起家,而邯郸郭纵以冶铁治富。)

国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注:《史记·苏秦列传》。)

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注:《史记·货殖列传》。)

子墨子曰: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注:《墨子·贵义篇》。)

由此可见,社会分工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冲击领主制封建社会秩序的强大力量,而手工业者和商人则是活的社会生产力。发生在春秋时代的“野与市争民”(注:《管子·权修篇》。)的现象,就是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对农业劳动力的吸引和转移。这种人口结构上的变化,如同中世纪欧洲农奴逃离领主庄园的情况一样,都是对旧的封建经济秩序的冲击,都是对自然经济体系的否定。恩格斯说:

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要素。……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9页。)

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断,对于我们正确估价春秋战国时代商人及商品经济的进步历史作用,无疑是恰如其分的。“工商食官”制瓦解了,商人地主来到了这个为反动领主阶级所统治的世界,他们的事业便同为这个旧世界的人民解放事业联系在了一起。

二、都城形制的变迁与具有综合的城市形态的形成

人类社会的进化,就其物质形态来说,主要表现在衣食住行等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上。其中,赖以广泛展开社会关系的聚落形态乃是人类社会物质属性的重要特征。人类聚落形态长期演变的结果,便是产生了乡村和有着特殊政治、经济与文化功能的城市这两大类型。“城市本身的单纯存在与仅仅是众多的独立家庭不同。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0页。)换言之,城市自它形成的时候起,就具备与村落迥然不同的社会意义,其中城市所体现的社会分工的深化、生活方式的特色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性,都是乡村聚落形态无法比拟的,都表现出城市作为“一种独立的有机体”的社会复杂性。城市作为有别于乡村生活方式的本质属性表明,没有体现社会分工的私人工商业经济及其非农业人口的存在,就不能说有城市的诞生。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以前尚不存在城市,只能说是城市的发生时期,即城堡一都城的历史时期。

春秋以前,“城”、“邑”、“都”、“都邑”与“市”还是分别独立的范畴,况且该时期的都、城、邑往往是没有城墙的,有的仅是宫城有墙,宫殿、宗庙、住宅、手工业作坊遗址皆很零散地分布着,尚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有机体”存在。河南偃师的二里头都城遗址、河南郑州的商城遗址,湖北黄陂的商代盘龙城,河南安阳殷墟以及先周宗周的岐邑、丰镐皆是这类典型的例子。在陕西岐邑遗址,考古工作者发现的官府宫殿、宗庙、屋舍遗址有岐山的凤雏、扶风的召陈、强家、庄白等地;周族人的住宅则广泛地分布在岐山的礼村、扶风的齐家多处地点;手工业作坊遗址也零散地分布在扶风的云塘、白家、齐家、汪家、召陈等村周围。这些彼此独立的遗址散布在东西3—4公里、南北4—5公里的范围内(注:陈全方:《早周都城岐邑初探》,《文物》1975年第10期;《陕西岐山凤雏西周建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10期。),反映出城内的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松散的。各遗址之间的大片空地说明农业在早期城市中的主导地位,居住点的松散分布也反映出城乡刚刚分化的时代特征。像这种先周的城邑,按张光直的话来说,“对整个三代时期的其他城邑也应同样适用”。它的建造,“不但是建筑的行为,也是政治的行为”。城邑的宫殿大小、城墙高低、规模上的等级制度完全表现着宗法性政治权力。(注:详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10—117页。)。

似乎城邑的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相比远在其次,这不能不说是春秋以前城邑的重要特点。

通过对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考察,我们发现,明显地呈现出春秋与战国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春秋时代的城市,从规模上看,可分为周王城、诸侯国都、大夫采邑和子男之城四个等级,抑或也有王都、大都、中都、小都之别。按周代礼制:“匠人营国(指天子之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注:《周礼·冬官·考工记》。)“天子之城千雉,高七雉;公侯百雉,高五雉;子男五十雉,高三雉。”(注:李诫:《营造法式总释上》。)由此可见,按旧制,各级领主城邑的宫室尊卑“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注:《汉书·韦贤传》。)。即以九、七、五、三为二的级差递减。但在事实上,春秋时代的城市规模早已“僭礼逾制”了,反映了春秋时代封建领主等级制度已随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动而在发生着变化。黄国是周初分封的子爵,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潢川县发现的春秋时代黄国故城东西约1800米、南北约1600米,大大超过了周礼三里城的规定(注:杨履选:《春秋黄国故城》,《中原文物》1986年第1期。)。鲁国是侯爵,本为方五里之城,而春秋鲁故城东西长处约3700米,南北最宽处约2700米,城周长约11770米(注: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曲阜鲁国故城》,齐鲁书社1982年版。)。楚国本属子爵,而春秋时代的郢故都遗址面积有16平方公里之大(注:湖北省博物馆:《楚都纪南城的勘查与发掘》,《考古学报》1982年第3—4期。)。春秋秦故城雍东西长3300米,南北3200米(注:《陕西凤翔春秋秦国凌阴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7年第3期;《秦都雍城钻探和试掘》,《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4期。)。滑国故城南北长约2000米,东西宽约1000米,中部宽700米,南部宽500米,呈南北长、东西窄的形状,国虽小而城不小(注:《河南偃师“滑县”考古调查简报》,《考古》1964年第1期。)。晋国原封于翼地,昭侯封桓叔为曲沃大夫,曲沃大夫势强,后来攻灭翼侯自立为晋君,是为晋武公,立都于今山西翼故县与曲沃县交界处的天马——曲村遗址(故绛)(注:邹衡:《论早期晋都》,《文物》1994年第1期。),不再都翼,史载:“曲沃邑大于翼”(注:《史记·晋世家》。),春秋以后晋都僭礼是不言而喻的。

当时,城市兴起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大批中小城市采邑的修筑,见于史的筑城活动骤增,有的考古家视之为一场“大规模的筑城运动”(注:马世之:《关于春秋战国城市的探讨》,《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都邑》所统计的各国城市有:周40、齐38、郑31、宋21、卫18、曹9、邾9、莒13、纪4、徐1、晋71、虞2、虢2、秦7、陈4、蔡4、许6、庸3、麋1、吴7、越11,总计达380起,仅见于《春秋三传》记载的就有70起,这还是不完全的记载。以至有的城市史研究专家估计说:“《春秋》、《左传》、《国语》共出现城邑地名1016个,其中有‘国’名为城邑之名者百余,这样推算春秋城市(邑)可达千余之论是有案可稽的。从逻辑上推论,春秋这190余国,绝不止一千个城邑,也就是说190余国的大多数,应该不少于10个城邑,而最多者应达百余以上,这样推论,国外学者认为春秋城邑可达二千之数是可信的。”(注:张鸿雁:《春秋战国城市经济发展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页。)这么众多作为区域性政治或经济中心的城市(邑)群的兴起,标志着我国古代真正意义的“城市革命”的到来,即城市由过去城堡、都城的发展阶段而跨入了第三个真正“城市”的历史阶段,“城市”的诞生,不仅意味着旧的依宗法分封而形成的城邑正在开始被新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城邑所取代,而且还意味着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的大发展时期的到来。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社会繁荣,已使得时人深深地感受到历史前进的步伐在急速地加快,赵奢曾说过:“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注:《战国策·赵策》。)在千丈之城、万家之邑中,工商业人口所占的比重很大。如前文所述《管子》中有“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经济管理思想,特别是他将工商业者一道视作“国之石民”(注:《管子·小匡》。),反映了工商业者地位的上升和对城市的重要性,正是他们支撑起了城市经济的繁荣局面,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有郑国巨商弦高、孔门弟子子贡、《管子·轻重甲》中从事园圃农艺而谋生的“北廓之民”等等。

迄于战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局面。

首先,春秋时代兴起的旧城在战国时代得以发展壮大。其中,作为列国诸侯都城的城市成为战国各自城市群经济文化区的核心,以及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新兴国家的政治中心。因此,它们作为各区的中心城市在区域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为显著。诚如《盐铁论·通有篇》所载:“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两周富冠海内,皆天下名都。”(注:战国时代,温地即今河南温县,轵即今济原县,荥阳即今荥阳东北,宛城即今南阳市,陈即今淮阳县,阳翟即今禹县,两周城系指洛阳、巩二城。)上述城市只是当时城市的一部分。关中一带的咸阳、栎阳,此时已发展成富甲天下的名城了;齐鲁大地的陶、即墨、莒以及吴越的吴城、会稽,三楚的寿春、江陵等地皆为一方之会。据估计,战国时代的这类国都城市大都拥有数万户的人口,比如临淄有7万户,薛6万户,咸阳12万户,如果数据确实,且每户以五口计,则临淄人口有35万,薛30万,咸阳60万,在这些众多的城市居民中,亦工亦商亦农的人口构成肯定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反映着城市经济的繁荣。

其次,郡县制的大力推行促使大批中小城市(邑)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早在春秋中晚期,郡县制即已产生。《史记·秦本纪》载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冀戎,初县之。”《左传》哀公十七年亦载:楚文王曾任彭仲爽“实县申、息”。如此看来,秦楚灭国不再封人,而设郡县长官以治的事情,已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迄至战国更是广泛存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以争城夺县为特征。赵攻燕“得上谷三十城”(注:《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秦拔魏之河内,“取城大小六十余”(注:《史记·穰侯列传》。);“秦七攻魏:五人囿中,边城尽拔……所之于秦者,山南山北,河外河内,大县数十,名都数百”(注:《史记·魏世家》。);赵曾“割济东城邑五十七与齐”(注:《战国策·赵策四》。),这种“三里之城,七里之廓”(注:《墨子·非攻》。)乃到“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注:《战国策·赵策三》。)的景象,决非虚言。再如“燕国攻掠东胡之地千里,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注:《史记·匈奴列传》。)。秦将蒙恬亦出击匈奴,占有九原,设九原郡,辖34县。因此华族与少数民族的接壤之地,兴起了一批郡县城市。同时在各诸侯国交界之地,亦有大批边境新城兴起。周人城浑到楚国新城(指韩楚交界的襄城新城),对其县令说:“郑、魏者,楚之耍国;而秦,楚之强敌也。郑魏之弱,而秦以上谷应之;宜阳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围之。蒲反、平阳相去百里,秦人一夜而袭之,安邑不知。新城、上梁相去五百里,秦人一夜而袭之,上梁亦不知也。今边邑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故楚王何不以新城为主郡也,边邑甚利之。”(注:《战国策·楚策一》。)这些边境城市大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又是各国互市贸易的商品集散地,经济职能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者,战国时代城市经济大发展的又一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各具区域特色的大小城市群经济文化区的兴起。一定的经济区,一般地是由具有某些相似性的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生产力集约化状况、风土人情等经济生活面貌集结而构成的区域单元。这些集结点,是指该经济区内对人口流动和物质财富交换产生巨大调剂功能的城镇,由各个集结城镇共同构成的城市群都具有自己的特色。而能够将区域内各集结城镇在经济上联系起来的中心城市,是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它对该经济区乃至其它经济区都会形成巨大的吸引力和经济辐射力,从而深刻地影响该地区的社会发展面貌。早在春秋时代,已经形成了较为原始的几大经济区(如关中区、三晋区、江南区、齐鲁区等)。在此基础上伴随着领主制经济的衰落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社会区域经济随地域生产力向纵深发展的结果,导致了原先各经济区的分化与组合,许多大的区域通常被许多瑰丽纷呈的小区所代替。李学勤先生依据考古文化将东周时代分为七大文化圈(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2页。),即中原文化圈(指黄河中游的周和三晋)、北方文化圈(赵、中山、燕国为代表)、齐鲁文化圈、楚文化圈、吴越文化圈、巴蜀滇文化圈和秦文化圈,是皆有其物质文明的属性,皆有其社会经济区域性发展背景的,并且还主要是以城市(邑)为纲来划分的。战国时代社会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突出地反映在社会产业分工的发达上。如《周礼·冬官·考工记》云:

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不得地气也。橘逾淮而北为枳,?鹆不?济,貉逾汶则死。此地气然也。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粤之剑,迁乎其地而弗能为良,地气然也。燕之角,荆之干,?}胡之?,吴粤之金锡,此材之美者也。天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草木有时以生,有时以死;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有时以泽,此天时也。

又有谓:

粤无?,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粤之无?也,非无?也,夫人而能为?。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

《史记·货殖列传》亦曰:

夫山西饶材,竹、?、?、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埂㈣鳌⒔?⒐稹⒔稹⑽?⒘?⒌ど场⑾?㈢殍!⒅殓帷⒊莞铮涣?拧㈨偈?倍嗦怼⑴!⒀颉㈧刽谩⒔罱牵煌??蚯Ю锿??匠銎逯茫?似浯蠼弦病?nbsp;

在社会区域经济日益发展和各地产业日益分化的条件下,城市的作用以及长途贩运商业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拿关中经济区来说,“关中自湃、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及秦、文、孝、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孝)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注:《史记·货殖列传》。)关中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在发生转移,初由雍转至栎阳,再转至咸阳,其转移的方向是更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咸阳是关中平原的心腹之地,交通也很发达,东接三晋、齐鲁,南通巴蜀,也利于商业的发展。及至秦国灭蜀,秦惠王遣司马仪、司马错筑城,“与咸阳同制”。从此,巴蜀经济区便渐渐纳入秦国关中经济区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轨道,巴蜀的丹沙、石、铜、铁、竹、木、锦缎在秦都皆能买到,其风俗习惯也与关中相似了。所以,战国末年至秦初,关中地区便实际上成为全国的核心地带,史载:“(关中)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注:《史记·货殖列传》。)

相对于关中经济区而言,江南经济区是比较分散而且开发较晚的区域。但是自春秋时起,楚、越、吴三国迅速崛起,其国都皆为人文物产荟萃之地。战国时代,楚兼并吴越之地,乃有三楚、四楚之称。西楚之郢都有云梦之饶,北楚之陈有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南楚之长沙(青阳)为“楚之粟也”(注:《史记·越世家》。),是楚国的粮仓。总之,春秋战国时期是江南经济区及其城市群初步发展的奠基时期,“在此基础上,伴随着六朝政治中心的南渐和社会经济区域的大变动,南方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遍性的城市兴起与城市繁荣的局面”(注:详见拙文《六朝城市经济的特点及其在新经济区发展中的作用》,《学术月刊》1992年第11期。)。因此,我们说没有春秋战国时代江南经济区的奠基发展,就不会有后来六朝时期南方经济的振兴和全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局面。

从关中、江南两大经济区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战国之世,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新现象。以城市为中心网络而兴起的经济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时商品经济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自然经济的封闭体系,使得本来发展极不平衡的各个区域以商品交换物资交流为纽带联结在一起,中国封建社会的面貌因而焕然一新,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趋势。诸子百家的文献对这一历史形势有着生动的描述,荀子说:“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尴鞑惶找倍?阈涤茫?ぜ植桓?锒?爿乃凇!保ㄗⅲ骸盾髯印ね踔啤贰#

社会上各种行业的分工,各地区物产的交流,没有长途贩运商业和城市市场的繁荣,是难以想象的。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城市与乡村的分化,起源颇早,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分化的进程加速了,兴起了真正意义的城市;使中国早期城市发展史进入到第三大历史阶段。就周代而言,西周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形态,以社会分工的进步与“工商食官”制的瓦解与否为标准,明显地表现为前后两个阶段。西周为其前期阶段,封建领主制盛行,按宗法分封的等级制度原则分配土地和人口,“建邦启土”,立“国”定“制”,各级领主建筑了大批采邑城堡。地位高的宗子领主,即诸侯国君的采邑城堡称都,建都的行为称城。地位低的别子、余子或功臣大夫的采邑城堡曰邑,立邑的行为称筑,即《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所谓:“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故而《诗·大雅》有所谓“宗子维城”的说法。西周时,无论都城还是采邑,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就经济形态而言还只是自然经济形态,没有私人工商业(洛邑等个别城市除外),不构成独立的城市生活方式。但是它们作为有别于乡村的聚落形态的特征已开始出现了。春秋战国时代领主制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社会生产力有了明显的进步,社会产业分工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乃在城市中大大发展起来,独立的手工业者与独立的商人产生了,出现了城市经济相对繁荣的局面,这时的城市生活方式已告成立。在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态势,即进入了早期领主制封建社会向后期地主制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

在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阶段的过渡过程中,城市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具有腐蚀旧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积极作用,商人与地主的身份人格的统一,及其与农民阶级对立社会关系的展开,乃是社会过渡时期地主阶级发展壮大以及封建社会形态长期延续的主要根源。

三、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及其对乡村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城乡对立运动的规律,主要表现在城市在政治上对乡村的统治、在经济上对乡村的财富掠夺。在夏、商、西周时代,早期城市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职能时,城乡的对立运动表现为浑然一体的城乡统一,城堡只是作为政治、军事的据点而存在。及至春秋战国时代,独立的私人工商业兴起了,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是由于官营手工业发展和官营垄断商业作为主导因素而存在着,私人手工业发展的历程是极其艰难的,这与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国情相吻合。“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所以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中世纪城市手工业生产的这种本质特征,限制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官营、私营手工业生产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贵族领主的消费需要,而不着眼于广大的百姓平民,春秋时就有的“今工以巧矣,而民不足于备用者,其悦在玩好”(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说法,便是这一历史状况的真实写照。因此,城市具有很强的消费性和经济基础的脆弱性,根本无法摆脱对农村经济的依赖,用孟子的话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注:《孟子·滕文公上》。),城乡对立关系便简明地体现为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赋税贡纳等剥削关系,以及国与野、都与鄙的对立关系。从性质与作用上讲,中国中世城市与欧洲那种完全独立于封建统治秩序之外的自治城市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中国城市与乡村仅是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一元化体系上的两块聚落形态而已。这就是当时城乡对立关系的大体状况。但是,春秋战国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之后,对西周以来城乡对立关系是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作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换言之,城市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了乡村,影响了土地所有制形态。尽管影响的程度并不及乡村与土地所有制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就本身来说却是崭新的、史无前例的。

城市经济发展以后,市场货币关系深入农村,大大小小的市场遍及全国城乡各地,出现了“野与市争民”的现象。当时,置市贸易十分发达。史载:“梁之东地,尚方五百余里,而与梁,千丈之城,万家之邑,大县十七,小县有市者三十有余。”(注:《战国纵横家书》。)“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注:《战国策·齐策五》。)这说明当时城邑中普遍设市,甚至将“市”的有无看成城邑发展的标志。在农村也有置市贸易或者自发的集市,按周制:“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注:《周礼·地官·遗人》。)《孟子》有所谓:“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注:《孟子·公孙丑》。)《墨子》谓:“市去城远。”(注:《墨子·杂守》。)《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因井田以为市,”这一系列现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城乡之间商品交流十分频繁,市场成为“四方来集,远乡皆至”(注:《礼记·月令》。)的人员聚集和商品集散之地,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城乡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条件,农民需用的生产工具多从市场上购得,城市居民所需的粮食、蔬菜也多从市场上购得。“无市则民乏”(注:《管子·乘马篇》。),如果没有市场那是不可想象的。

城市经济发展之后,人们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城市对农业人口的吸收和涵容能力增强,这一过程同样也是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的苛政暴敛所致,史书上关于统治者暴政而导致民不聊生的记载很多,如:“庶民疲敝,而宫室滋侈”(《左传》昭公三年)。“今宫室崇侈,民力凋尽”(《左传》昭公八年)。“宋君夺民时以为台”(《战国策·东周策》)。“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在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下,“其野不足以养其民”(注:《管子·八观》。),流入城市的人口多是有事可做才能站稳脚跟的,其中有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园艺耕作者、佣工、卖艺者等各色人物。

此外,城市经济发展后,金属货币作为商品交换和流通手段与储藏手段的地位得以牢固地确立,拜金主义也已产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注:《管子·国蓄》。)。春秋战国时期的金属货币种类繁多,大小轻重不一,在考古发掘中出土量极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经济的繁荣,真正改变了物物交换的历史,对商品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故可将春秋战国称作货币经济的确立时期。据解放以来的考古发掘楚墓而得到的货币来看,金币所占的比重很大,有五百多块。金币之外的铁币、铜币、贝币就更加难以胜计了。“解放以来出土的东周钱币,见于正式报道的达七万余枚”(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页。)。货币经济发展之后,有钱人就可以用钱买奴婢、买田宅和从事高利贷业投机活动。齐国是个工商业较为发达的诸侯国,早在春秋初期其高利贷业就很发达,曾一度达到了高利贷为害农民影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地步。故齐桓公、管仲不得不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来打击高利贷者,调低利率。史载“(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钟(中)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十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氓九百余家。”对此管仲感叹地说:“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注:《管子·轻重丁》。)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4篇

一、“工商食官”

“工商食官”是商周时期农村公社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工商业的一种发展模式,同时也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一种管理制度。这一时期的商人,按照村社组织的形式存在,以家族为单位,主要为奴隶制国家及各级奴隶主贵族服务。我们知道,在农村公社制度下,尽管商品交换很不发达,但它毕竟已经产生,并成为社会经济领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门。因此,农村公社制度的所具有的公私两重性的特点也就不可避免地在这一时期的商业领域打下烙印。

马克思在论述农村公社的这种两重性时说:

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村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社员用自己的力量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1]。

这就是说,耕地对于所有的村社社员来说是公有的,不能买卖;但每一个社员对自己的份地则拥有使用权,他可以把产品留为己有。简言之,农村公社制度具有公私两重性。尽管这首先是针对公社农民及土地制度而言的,但当时的商人及商业组织也具有这种特点。

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商人是以家族的形式为统治阶级服务。国家并没有破坏(实际上也还没有能力破坏)这些商人家族(农业和手工业也一样)内部的血缘结构,而是利用了这种血缘关系对他们进行管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行政权力也就不可能深入到个人身上,家族长才是最高的管理者。与公社农民相类似,商人家族对其控制下的商业资源也有相当程度的支配权,国家只是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商人为国家提供商品,也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只不过购买的对象受到限制——只能是或者说主要是国家及奴隶主贵族而已。正如后世所说的顾客是商家的衣食父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工商食官”可能更恰当一些。简言之,因为这一历史时期工商的服务对象以国家及各级奴隶主为主,所以他具有“公”的性质;另一方面,他对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支配权,他又具有“私”的特点。所谓“工商食官”的两重性即指此。

这一点还可以从西周金文中得到启示。在西周金文裘卫诸器铭文中,裘卫是周王室负责皮革制造的官员,但他却可以用皮革为自己与其他贵族交还土地及其他财宝[2]。可见裘卫所用皮革是自己的东西,只不过他的服务对象以王室为主,并非用王室的场地和材料为王室制造产品。所以他把自己的皮革制品与其他贵族交换,并没有违反自己的职责。因为后者也在他的服务范围之内。这甚至可以解释《礼记·王制》篇关于商品出售的那一部分规定: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

这些规定,史学界一般认为基本反映的是西周制度。但具体的理解却仅仅局限于这类商品不准在市场上出售。但实际上我们却从西周金文中发现这类商品频繁出现于交换领域。这种理论与现实相互矛盾的现象如何解释呢?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戎器”这类产品或者说商品,是由国家指定的手工业家族制作或指定的商人家族从远方采购来,它们只能被出售或提供给国家及奴隶主贵族,不能在市场出售给一般平民百姓。

正因“工商食官”制度的两重性,春秋时期商人郑国政府与商人的盟约中才会有“尔无我叛,我无强贾”这样的条款。就是说,商人不背叛国家,国家也不强买商人的商品。言外之意,商人的商品是出售给国家,而不是无偿提供,只不过商品的价格要受到政府的操纵。由于郑国商人在国家东迁的过程中立了大功,政府才特地许诺,只要商人不背叛国家政府,那么国家将会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

春秋时期的商人,一方面向国家提供商品,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出售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

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3]。

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情况。《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锄,试诸壤土”。“鉏夷斤锄”是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国家生产这类产品,主要就是出售给农民。这中间的环节无疑是由商人来完成的。专门为官府出售商品的商人,到战国秦汉时期,就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商。

正因为春秋时期商人的服务对象仍是以“官”为主,所以在《左传》、《国语》等典籍的记载中,那些知名或不知名的大商人,无不与当时列国统治阶层中的高层人物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在《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记载中,提到郑国的大商人弦高,他本来要到洛阳去做生意,但在途中遇上了前去偷袭郑国的秦军,他当机立断,诈称自己是郑国国君派出的使者,用四张熟牛皮和十二头牛来犒劳秦军。结果秦国军队认为郑国已经有了准备,就打消了袭郑的念头,撤军回国。这其中当然有弦高的爱国心在起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因为郑国商人与统治者的利息休戚相关。这一点还可以从另一件事中得到说明。《左传》昭公十六年记载,晋国的执政大臣韩起在郑国访问,想强买郑商的玉环,遭到郑国执政大臣子产的拒绝,子产说:

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毋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若大国令,而共无艺,郑,敝邑也,亦弗为也。侨若献玉,不知所成,敢私布之。

子产讲述了郑国商人与统治者源远流长的“友谊”,并且威胁说,如果韩起一定要得到玉环,就会“失诸侯”,足见政府与商人的关系非同一般。

在《左传》成公三年记载中,还提到郑国的一位商人。当时晋、楚两国交战,晋国的大将荀罃被楚国俘虏,这位郑商打算营救他,计划把他藏在袋子里偷运出楚国。恰逢晋、楚两国谈判和好,荀罃被楚国释放,计划才没有实施。后来这位商人到晋国做生意,荀罃热情款待,如同真正救过自己一样。这位郑商宛然谢绝,又到齐国去做生意了。这件事说明,这位郑商不但与晋国统治阶层的人物有密切来往,同时也必定与楚国统治阶层中的人物交情深厚,其经济势力之雄厚不言而喻。

《国语·晋语八》说到晋国的富商,“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韦昭注:“言其财贿足以交于诸侯。”这个解释过于笼统。《逸周书·文酌解》载:“大商行贿。”唐大沛注:“行贿,流通货贿。”朱右曾注:“行贿,通有无也。”可见“能行诸侯之贿”即“流通货贿”之意,也就是说当时的大商人财力雄厚,可与各国国君做生意,向他们提供商品,而非从事后世所说的贪污受贿之“行贿”[4]。反过来说,既然这些富商能向各国的君主们提供珍奇商品,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就非常密切了。《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孔子的高足,卫国大商人子贡之所以能“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诸侯无不分庭与之抗礼”,与《国语》所说的晋商是同样的道理。

春秋时期的商人还没有完全离开土地,韦昭把“工商食官”解释成“食官,官廪之”,虽有一些道理,其实并不确切[5]。从西周到春秋,以家族形式服务的商人,国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为他的整个家族包括老人和儿童都直接提供以粮食为代表的生活资料。因为当时即使是为奴隶制国家服务的各级贵族,包括从最低级的士以至于公卿大夫,国家给予他们的报酬也还是采邑和禄田。商人当然也不例外。这一时期直接以粮食为报酬的只有一部分为周王、诸侯及公卿大夫服务的奴隶,《周礼·夏官·校人》中把这种报酬称为“稍食”。

《周礼·地官·载师》和《汉书·食货志》都记载西周春秋时期的商人要“受田”。《周礼·地官·载师》说:“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郑司农认为:“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郑司农的说法是有道理的。《汉书·食货志》也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士”与“工商”所受之田是国家分给他们的劳动报酬,所纳租税与受田百亩的“农夫”不同,因此受田多少也不一样。金景芳师及徐中舒先生都肯定了这两条史料的真实性,徐先生还明确指出,这表明当时的工商“还未能脱离农业而独立,所以还要居乡耕种”。[6]这是很有见地的。

二、职业世袭

齐国是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国,它的商业是当时最发达的。齐国政府对商人的组织管理在当时应该说也是最有效的。据《国语·齐语》记载,当时齐国的政策是: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思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商之子恒为商。

这一政策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聚族而居,职业世袭。它并不是专门针对商人提出的,当时的“士农工商”四民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聚族而居,是由于血缘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仍不可忽视,内在凝聚力很强。职业世袭,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当时的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只有职业世袭,才容易保持技术的熟练和稳定。国家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则便于进行某项技术的攻关和事业的建设。社会越不发达,集体的力量就显得越重要。“工商食官”就是商周时期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历史产物[7]。

《逸周书·程典解》记载春秋时期周王室的政策时说“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又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潘振注:“给,办也。族不相别之族,指商之聚居而言。乡,指市井商乡也。入惠,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是已。工不族居,业故不精,以之给官而不足。商不乡别,不知逐末之多少,以之入惠而不可。皆思有以处之也。不言农,可知。”陈逢衡注:“族居,谓群聚州处也。《论语》‘百工居肆以成其事’,故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六韬·六守篇》‘工一其乡则器足’是也。族不乡别,族如以族得民之族,乡如《管子》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是也。无别则言尨事杂,无以纳于训惠矣。”唐大沛注:“聚族居肆业乃精,事乃成,于足给用器于官。惠与慧通,谓智巧也。别以乡则亲戚宗族在焉。声音同,传授易,乃可启其智慧。”朱右曾注:“乡别则知民谷之数,而行补助入致也。《管子》定民居之法盖出于此。” 这就是说,上述齐国对商人的管理制度,并不是管仲的新创,它只不过是周制进行了继承和整理而已。

《左传》定公四年追述周初大分封时说,周王分给鲁国“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晋国“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十三个家族中,至少有九个是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家族[8]。先秦时期工、商并称,同理可知周初的商业也是家族式的经营。西周金文《颂鼎》铭文记载说,周王命令颂“官司成周贾二十家,监司新造贾”。在金文当中,“家”往往指的是大的家族或宗族,而不是后世的核心小家庭。所以“成周贾二十家”,指的就是二十个经营商业的家族。

春秋时期,诸侯国强盛,周天子衰落,但各国仍然坚持士农工商职业世袭的政策,以此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左传》宣公十二年记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襄公九年记晋国“商工皂隶不知迁业”,昭公二十六年,齐国的晏子也认为国家稳定的标志之一就是“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

在 “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家族的存在有“自然长成”的原因,也有政治强制力的原因。所谓“自然长成”的原因,是说一个部族或者父系大家族擅长于手工业制造或者善于经商,最初可能是自然形成的,同时家族的每一个成员或核心家庭在血缘关系的束缚下,完全受制于家族长,不可能随便更换职业,当然职业的世代传承造成的技能熟练也是原因之一。所谓政治强制力的原因,则是说这种擅长于手工业制作或经商的集团在被国家认可之后,又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其巩固下来,用行政命令指示它必须坚持从事这一行业,不允许其成员改弦易辙[9]。这种由上层建筑指导而形成经济结构在经济落后的历史阶段,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但它只能是一个过渡阶段。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结构必然被打破,形成新的经济结构,统治阶级的强制力也无法阻挡。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10]

三、国家对商人的组织管理

西周时期国家对于商人是按照乡里组织进行管理的。《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的话说:“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韦昭注:“里,廛也,谓商贾所居之区域也。以入,计其利入多少,而量其财业有无以为差也。”可见,在西周时期,商人就是聚居在一起的,这里的“里”是商人之“里”,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商人村社”,而非士农工商杂居之“里”。

春秋时期的商人仍然是集中而居,即《国语》所说的“群萃而州处”。国家对商人的组织管理依然是按照农村公社制度下对农民的管理模式实施的。《国语·齐语》载,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中规定:“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公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韦昭注:“参,三也。案,界也。分国事以为三也。”具体到商人,就是专门设立了三个乡,由“乡良人”来管理。齐国共分为二十一个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每乡之内的具体组织为“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工商之乡与农民之乡的组织结构完全相同。马克思曾经说过: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那里,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或者象在古代罗马人中那样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或者象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只要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等,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11]。

恩格斯也说过:

中世纪的商人绝不是个人主义者;他向他的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马尔克公社。……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就是城市的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上而不是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的应用。……以上所说也完全适用于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公会[12]。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也完全符合中国古代的情况,春秋时期列国对工商业的组织管理正是模仿了农村公社制度下对农民的管理形式。

四、商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春秋时期的商人属于“国人”的一部分。

“国人”这一概念在当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国人”指的是除奴隶之外,上至国君,下至一般的自由民。狭义的“国人”则仅指一般自由民而言。 “国人”阶层(狭义的)在春秋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家的某些大政方针有时候必须征询国人的意见才能最后经决定。《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就是说国家遇到战争危险、迁都及立君这类大事时,都要召集“国人”来征求意见。卿大夫之间的政治流血冲突中,得到国人力量支持的一方往往取得胜利。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西周春秋时期的工商业者身份都是奴隶,或者说是“野人”[13]。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舜的后代虞阏父作周武王的陶正,率其宗族为周王室制作陶器,受到武王的奖赏,被分封到陈国。同样,上文提到西周金文中所记载的裘卫,其身份在当时显然是卿大夫。可见在西周时期工商业者的身份并不低,其家族首领甚至可位列公卿。同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佐齐桓公改革,“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显然工商也在“国人”范围之内。而《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卫国国君在准备背叛晋国时,征求“国人”的意见,其中也包括工商业者在内。

春秋时期工商业者与“庶人”地位同列。“庶人”在这里指的是农民。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师服的话说:

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襄公九年记载楚国大臣表述晋国的情况时说:

……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

襄公十四年载师旷对晋悼公的话中有:

……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佐也。……

哀公二年载赵简子在战争之前的动员令中也有这样的话: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左传》中的这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论述,实际上是对社会各阶层的一种定位。工商业者与农民共同构成了被统治阶层中的自由民。

春秋时期的商人并不受到歧视。

当时的春秋各国并不见后世那种“重农抑商”的政策。相反,各国对于工商业的发展都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周王室在春秋时期实行了一系列促进商业发展的政策,首先,轻关易道,招徕四方商贾。《逸周书·大匡》载,周王颁布法令告四方“旅游旁生忻通,津济道宿,所至如归”。潘振注:“言告四方而召游旅,四方之生财而乐于通商,津济无阻,道路有环,委积有待,则所至之旅,如归家之安也。”[14]《逸周书·程典解》记载周王的政策时也说:“工攻其材,商通其财,百物鸟兽鱼鳖,无不顺时”。又据《左传》记载,卫国在春秋初期遭到狄人侵袭,几乎亡国。卫文公在齐国的帮助下,为恢复本国经济,“务材训农,通商惠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15]。晋文公在晋国也实行了促进商业发展的措施,“轻关易道,通商宽农”,同时对“工商食官”制度作了整顿[16]。郑国在春秋时期对商业的发展一直采取支持和保护的态度。郑桓公东迁之时,商人立了大功。郑国政府为此与商人签订了盟约,约定“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毋与知”,给商人经商以很大的自由。晋国的上卿韩宣子到郑国访问时,企图强买商人的玉器,遭到郑国执政子产的拒绝。可见,郑国政府保护商业的政策是持之以恒的[17]。

春秋时期国家之所以没有出现抑商政策,是因为当时“工商食官”制度仍然占统治地位,井田制虽已开始发生变化,但大部分的公社农民仍被束缚在土地上,“野与市争民”的现象还没有发生,国家无需抑商。而到战国时期私人工商业大量出现,“野与市争民”的现象日益突出,抑商政策也就应运而生。一句话,“抑商”是为了护农。

另外,春秋时期各国统治阶级中的人物在政治场合常使用商业术语作比喻,其言论表明他们并不轻视商业和商人。《左传》昭公元年载,鲁国的贵族叔孙豹在国外因受到季孙氏的陷害,回国后赌气不与之相见。叔孙氏的家臣对季孙氏的家臣说:“数月于外,一旦于是,庸何伤?贾而欲赢,而恶嚣乎?”意思是说:“叔孙氏在外受了几个月的苦,而季孙氏仅在此等候了一个上午,又算得了什么呢?商人做买卖要赢利,难道还能讨厌市场的喧嚣吗?”昭公三年载,齐景公想给晏子换住宅,晏子谢绝说:“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并以市场上“踊贵屦贱”为喻,劝齐景公“省刑”。昭公十九年载,楚令尹劝楚王释放吴国的使者时说:“彼何罪?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矣。”杜预注曰:“言楚灵王怒吴子,而执其弟,犹人忿于室而作色于市人。”《国语·越语》载,大夫种对越王勾践说:“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絺,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也。夫虽无四方之忧,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而择也。”《史记·货殖列传》载,范蠡说:“计然之策七,越用其五而得意。”越国统治阶级以贾人经商比喻军国大计,将经商的法则用之于治国方略,可见其对商业活动是很重视的。《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公子子干回国争夺君位,晋国的韩宣子问叔向子干能否成功,叔向认为很困难,韩宣子说:“同恶相求,如市贾焉,何难?”叔向本人也以“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尺寸之禄”的“绛之富商”比喻有钱却没有政治地位的人。但他们并没有轻视商人的意思。

工商业者从“不从戎役”到从戎参战。

韦昭注《国语·齐语》“工商之乡六”时说:“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也。”这只是春秋早期对于工商业者的规定。随着春秋五霸的逐次兴起,诸侯国之间战争的频繁,商人不从戎的规定就被打破了。《左传》定公八年记载:

卫侯欲叛晋,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 公以告大夫,乃皆将行之。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 ……乃叛晋。

卫国在晋国的压迫之下,为了激起国中工商业者的同仇敌忾,便散布消息说,晋国要求卫国工商业者的子弟去晋国当人质,这一招果然奏效,工商业者们被激怒,表示坚决支持国家抵抗晋国的侵略。这段记载表明,卫国的工商业者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权利和义务。《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国在对齐、郑两国的战役中,工商也参加了战斗,所以赵简子在誓言中有“庶人工商遂”的激励语言。这次晋国实行了全民总动员,虽说是特殊情况,但如结合卫国工商有参加战争的事例,我们就会发现晋国之工商参加战争也并非偶然。工商业者从不当兵到当兵,无疑是其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

五、春秋商人演变原因的探讨

春秋时期,列国统治者之所以一再呼吁“商农工贾”不变其业,暗示着当时农工商职业世袭的体制已经开始遭到了破坏。这一体制的破坏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经济方面最重要的原因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井田制度,开始遭到破坏[18]。井田制度是周代社会经济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它的破坏对于工商业有着多方面的影响。首先,井田制度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农业人口的稳定,而失去土地的公社农民有的转化为“隶农”[19],有的则流向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其他领域。这必然对原有的工商业组织造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同时,井田制度的破坏,引起国家对农民的组织管理制度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家对工商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化。上文已经谈到,“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商人并没有离开农业,他们也要受田。井田制度的破坏,也使得商人失去一部分经济基础,无法为官府正常服务。到战国时期,有些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授予商人“田宇”[20]。

宗法制度的不断遭到破坏,也危及到“工商食官”制度。春秋时期许多大的宗族或家族开始逐渐解体[21]。我们已经指出,“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商人是以家族的形式存在的。宗法制度的破坏,血缘凝聚力的不断减弱,必然使得原来的工商业家族不能在一如既往地维持下去,商人“群萃而周处”、“商之子恒为商”当然就不能保证了。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政策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春秋战国 百家争鸣 儒家 墨家 法家

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期是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大变革时期。在这个大变革的社会环境中,在思想文化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学派和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一、“百家争鸣”形成的历史条件

(一)经济条件

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将社会生产力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左传》记载:“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铁鼓,以铸刑鼎。”铁制工具普遍使用的同时,牛耕逐步推广,这就为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正是封建统治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就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

(二)政治条件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原来的奴隶主与奴隶这两大对立的阶级以外,又出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农奴、农民以及手工业者和商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激烈而复杂。接连不断的奴隶与平民的起义撼动了奴隶制度的基础,推动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三)文化条件

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动,原来的“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的局面被打破,出现了“天子失学,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的新格局。当时列国竞争激烈,各诸侯国的统治集团深感招揽人才的迫切性。

在各家中,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最大的当属儒、墨、道、法四家。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仅讨论儒、墨、法三家的法律思想。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将孔子创立的学派称作“儒家”。孔子创造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理论体系。下面着重论述儒家思想代表人物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礼治

“礼”这个字,最早见于《尚书·皋陶谟》:“天叙有典……天秩有礼”。“礼治”是统治者按照“礼”所规范的社会等级秩序和封建人伦关系来治理国家。在春秋末期这种“礼崩乐坏”的时期,孔子提出“为国以礼”,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如何恢复和实行西周的“礼”,孔子认为必须“正名”、“行仁”。

首先是“正名”,即摆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政治秩序。有一次弟子子路问他:“卫君侍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所谓的“正”卫国君臣父子之“名”,无非是叫他们像伯夷、叔齐、泰伯等古代贤人那样“礼让为国”。

其次是“行仁”。“行仁”是实行“礼治”的思想基础。孔子认为“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他以“爱人”释仁,并进而将“爱人”解释为“泛爱众”(《学而》),“爱人”的“人”泛指一切自然人。

(二)德治

“德治”即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国家。从仁爱思想出发,孔子极力提倡“德治”,反对“折民惟刑”,认为统治者只有“为政以德”,人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他的统治。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当然,孔子在强调“礼治”与“德治”的同时,对刑罚的作用也并非忽视不提,只是在德与刑的关系上,更强调以“德”为主,表现如下:

首先是“先教后刑”。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认为,“导政齐刑”的办法最多只能暂时的禁人为非,但却不能使人民懂得犯罪是可耻的,只有“导德齐礼”,才能使老百姓“有耻且格”,自觉地不去犯罪。

其次是宽猛相济。史载,孔子在上任鲁国大司寇后不久就以六项罪名杀了当时与他齐名的名士少正卯,此即为“猛以济宽”的经典事例。

再次是以德去刑。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意思是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以奏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最后是“政得其民”。春秋时代的民本思想的发展是仁学产生的思想土壤。而孔子的仁学,从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角度而言,也体现了他保民、重民的思想。

(三)人治

“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礼记·中庸》)。

“为政在人”的“人”,不是普通人,也不是时君世主,而是那些“仁以为己任”(《泰伯》)的“仁人”、“贤人”。孔子“为政在人”的主张,含有改良君主主义的善良愿望。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中三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以后随着儒家学说定于一统,孔子所提倡的“为国以礼”、“德主刑辅”和“宽猛相济”等观点,长期在法律思想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对后世影响甚大。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兴起及和儒家的对峙,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思想领域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严格地说,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只有到墨家登上历史舞台并与儒家并列“显学”才正式拉开帷幕。

(一)墨子的法律观

1.“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法律观的根本原则

墨子把战国时代社会上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归于人们“不相爱”。墨子说:“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墨子·兼爱中》)。只要人人彼此相爱,都能做到“兼相爱、交相利”,那么天下祸乱怨恨就都不会发生了。

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为基础的。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集中反映出小生产者互助互利的要求和建立人人相爱的理想社会的愿望。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子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墨子把他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并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墨子设想古代有过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时代,那时天下的人“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墨子·尚同下》)。在这样混乱的情况下,上天要想使人们对于事理的看法一致,于是就选择最贤的人立为天子。天子之下,依次为三公、诸侯、卿大夫、乡长等来帮助治理国家,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墨子·尚同上》),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

在春秋战国的主要学派当中,只有墨子代表着劳动人民的要求并且提出了系统的学说。也正是因为墨翟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反对贵族专政的强烈批判精神,所以在秦汉以后被封建统治阶级打入“冷宫”,几成“绝唱”。

四、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实践性极强的学术派别。下面详细介绍一下管仲这位法家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重礼思想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而生在春秋初期的管仲没有摆脱这种传统思想的束缚。管仲相桓公建立霸业的过程中,打的旗号就是“尊王攘夷”,维护周礼。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把发展生产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因此明确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点。这种观点不仅是管仲思想的精华所在,也是当时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思想基础。

(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

管仲认为改革必须着眼于争取民心,“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齐国东临大海,矿产丰富。管仲利用这种有利条件,大兴渔盐和铸铁之利。他设置盐官和铁官,以管理盐铁业,并采取渔盐出口不纳税的政策以鼓励渔盐贸易。

其次是“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在农业方面,他改革了赋税制度,采取“相地而衰征”的办法。即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以使劳动者能够温饱而不致离乡背井。

再次是“作内政以寄军令”。管仲把居民按士、农、工、商划定住处,用户籍法严格控制,四民分居定业,不准随便迁徙、杂处和转业。这样做,可以加强统治者对人民的控制。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法家早期代表人物。他重视礼治的主张得到儒家的称赞;而他提倡改革、奖励耕织、富国强兵和重法的思想则为法家所继承。

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在古老的贵族制度的废墟上,构筑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历史功绩功不可没。

五、儒墨法三家思想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