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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典力学;牛顿;局限性

在高中阶段,我们所学习的力学知识主要是以牛顿运动定律为基础的经典力学。那么经典力学是如何形成的、它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让我们一一解答。

一、经典力学的形成

17世纪牛顿力学构成了体系,可以说,这是物理学的第一次伟大综合。牛顿建立了两个定律,一个是运动定律,一个是万有引力定律,并发展了变量数学微积分,具有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他开创了天体力学这一科学,海王星和冥王星的发现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二、经典力学的主要观点

牛顿力学三定律构成了近代力学的基础,也是近代物理学的重要支柱。牛顿对于力学最重要的贡献则是万有引力的发现。

牛顿的力学三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把天体运动定律与地上物体运动定律统一起来,建立起经典力学的理论大厦。牛顿把他的力学理论应用于太阳系,解决了天体力学中的一系列问题。他拿出了计算太阳质量和行星质量的方法,证明了地球是一个赤道凸出的扁球,解释了岁差现象,说明了潮汐的涨落,分析了彗星运动的轨迹和天体摄动现象等。

18世纪及以后的一系列事实,证实了牛顿力学的真理性,从而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对证实牛顿万有引力定律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是哈雷彗星的发现,二是地球形状的证实,三是关于行星摄动现象的证实。此外,如关于引力常数G的测定等,也都证实了万有引力定律。

三、经典力学的局限性

创造历史的人们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历史的制约,牛顿当然也不例外。由于受到时代的局限,牛顿创立的经典力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入了绝对时间、绝对空间等基本概念

按照牛顿的说法,绝对的、真正的和数学的时间自身在流逝着,而且由于其本性均匀地、与任何其他外界事物无关地流逝着。绝对空间就其本性而言,是与任何外界事物无关、永远是相同的和不动的。绝对运动是一个物体从某一绝对处所向另一绝对处所的移动。

莱布尼兹、贝克莱、马赫等先后都对绝对空间、时间观念提出过有价值的异议,但却没有证据能表明牛顿绝对空间的存在。爱因斯坦推广了上述的相对性原理,提出了狭义相对论。在狭义相对论中,长度和时间间隔也变成了相对量,运动的尺相对于静止的尺变短,运动的钟相对于静止的钟变慢。在广义相对论中,时空的性质不是与物体运动无关的:一方面,物体运动的性质要决定于用怎样的空间时间参照系来描写它;另一方面,时空的性质也决定于物体及其运动本身。

量子论的发展,对时间概念提出了根本的问题。量子论的结论之一就是:对于一个体系在过去可能存在于什么状态的判断结果,要决定于在现今的测量中做怎样的选择。这种现在与过去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与因果顺序概念十分不同的,暗含于时间概念中的因果序列要求过去的存在应是不依赖于现在的。

因此,用时间来描述事件发生的顺序,可能并不总是合适的。空间与时间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次序,但并不一定是最基本的次序,它可能是更基本的次序的一种近似。

2.在经典力学中,物体的质量是恒定不变的,它与物体的速度或能量无关

在相对论中质量这一概念的外延被大大地扩展了。爱因斯坦著名的质能方程E=mc2使原来在经典力学中彼此独立的质量守恒和能量守恒定律结合起来,成了统一的“质能守恒定律”,它充分反映了物质和运动的统一性。质能方程说明,质量和能量是不可分割而联系着的。一方面,任何物质系统既可用质量m来表志它的数量,也可用能量E来表志它的数量;另一方面,一个系统的能量减少时,其质量也会相应减少,另一个系统接受而增加了能量时,其质量也相应地增加。

3.经典力学定律只适用于宏观低速世界

经典力学定律只适用于宏观低速世界,对于可与光速相比的高速情况和微观世界的适用问题,当时没有涉及也不可能涉及。1905年,出生于德国的美籍物理学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发表了狭义相对论。这个理论指出在宇宙中唯一不变的是光线在真空中的速度,其他任何事物──速度、长度、质量和经过的时间,都随观察者的参考系而变化。

同样,纳入力学框架中的光的波动论也难以自圆其说。按照波动论,光被解释为充满宇宙空间的以太的振动。由于光是横波,因此以太必须具有承受切应力而不承受压应力的能力,又由于以太对可称量物质并不产生可观察到的阻力,它又必须具有极小的密度。为此,人们绞尽脑汁,臆想出种种以太模型。这种无所不能、无奇不有的以太反倒使人如坠雾中。

经典力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在热力学中也遇到了一些麻烦。1865年,克劳修斯确立了热力学第二定律,该定律揭示出与热现象有关的物理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在经典力学中,从未发现类似的情况,力学过程的可逆性是由普遍的力学原理作保证的。可是热力学第二定律也是普遍成立的,因此,这个矛盾是无法用力学的基本观念予以解释的。

四、广义相对论的提出

由于牛顿定律给狭义相对论提出了困难,即任何空间位置的任何物体都要受到力的作用。因此,在整个宇宙中不存在惯性观测者。爱因斯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又提出了广义相对论。

狭义相对论最著名的推论是质能公式,它说明了质量随能量的增加而增加,它也可以用来解释核反应所释放的巨大能量,但它不是导致原子弹诞生的原因。而广义相对论所预言的引力透镜和黑洞,与有些天文观测到的现象符合。

传统上,在爱因斯坦刚刚提出相对论的初期,人们以所讨论的问题是否涉及非惯性参考系作为狭义与广义相对论分类的标志。随着相对论理论的发展,这种分类方法越来越显示出其缺陷——参考系是跟观察者有关的,以这样一个相对的物理对象来划分物理理论,被认为不能真实地反映问题的本质。目前,一般认为,狭义与广义相对论的区别在于所讨论的问题是否涉及引力(弯曲时空),即狭义相对论只涉及那些没有引力作用或者引力作用可以忽略的问题,而广义相对论则是讨论有引力作用时的物理学的。用相对论的语言来说,就是狭义相对论的背景时空是平直的,即四维平凡流型配以闵氏度规,其曲率张量为零,又称闵氏时空;而广义相对论的背景时空则是弯曲的,其曲率张量不为零。

事实上,物理学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而继后的时期人们又往往夸大它们的作用,不适当地把它们误用到其所能及的范围之外。为了消除这种误用,每—个历史时期都需要一种新的启蒙,正是这种永不止息的启蒙精神,才使科学不致变为僵化的教条。

参考文献:

[1]沈惠川.吴大猷先生点评《经典力学》.物理,2000,29(12):743-746,739.

[2]易洪波,李智谋.相对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11):68-72.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狭义无权效力立法完善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的精髓,既在自治。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得以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私法自治的辅助和延伸,为当代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促使了交易的实现、民事活动的进行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作为伴生物的无权的存在则危害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规范。

一、狭义无权的概述

(一)狭义无权的概念

无权是指虽具备之外观,而行为人欠缺相应权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其是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广义的无权还包括表见,与狭义的无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人与被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人有权的事由,从使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的效果。而狭义的无权则不存在人与被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也不发生有权的法律后果。本文关于无权的论述,是从狭义无权的概念界定,因此排除了表见。

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狭义无权一般简称无权。

(二)狭义无权的特征

首先,无权要求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的外部条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便不会产生无权。

其次,无权是指行为人欠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人根本无权。其二。超越权的无权。即人虽享有一定的权,但其实施的行为超越了权的范围或对权的限制。其三,权消灭以后的无权。

最后,无权人以被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三)狭义无权的性质

关于无权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并不将无权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无权行为在性质上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所谓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是出于尚未确定之中,并且须以第三人的行为才能使之变为确定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同,并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否定性判断。因此,对于效力未定的狭义的无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采取“中立”态度,赋予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

狭义的无权行为可因被人的承认或追认,而确认对被人发生效力。权虽然是行为的绝对必要条件,却非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无权的行为因尚未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而仍给利害关系人(即本人)留有自主选择其效力的空间。”事实证明,狭义无权并非等同于不利于本人,有些无权活动对本人是有利的,是为本人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另一方面,狭义的无权也具有的某些特征,经被人追认有效后,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宙q利益。最后,法律,彩把无权效力的最终归属权由本人自己决定,有利于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对其合理化选择的维护,也更加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私法自治。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之法律行为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二、狭义无权效力的确定

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一般简称无权。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总是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使未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我国法律对于狭义无权效力确定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狭义无权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不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本人、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因此,下文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

(一)被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无权的法律行为,立法上赋予被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又赋予相对人两种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下面对追认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1.本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追认权又称为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被人对狭义的无权行为追认的权利。狭义的无权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人以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自然而然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并且权的授予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法律上的负担。故而,与权的授予相同,追认在性质上也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授予或撤回。因其在性质上为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在德国民法中.梅迪库斯认为,无权时订立的合同是否为被人的利益和不利益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人的追认。也就是说,对于被人来说合同的效力起初是未定的。追认和接受权不同,它直接对被人产生约束力,人从事的行为一经发生,而且也不可能再撤回。因此,追认的形式更为严格,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或者通过可推断的行为为之。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对狭义无权行为,立法上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和拒绝权保护其利益。但如果本人拖延行使这种权利,对无权行为人的行为既不追认也不拒绝,那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且受本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之下,这种情形显然对善意第三人不利,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对此,大多数国家民法都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与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相对互应的权利,都是从关系中衍生的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救济措施。

(二)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在被人拒绝承认或在视为拒绝承认无权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时,则产生无权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无权人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上。无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其必须具有权欠缺这一要件,且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权人责任的产生,以被人拒绝承认无权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或者人有可以被视为拒绝承认的其它作为和不作为。所有相对人于被人没有承认前行使撤销权的,无权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1.无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无权人法律责任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的大陆法系国家,萨维尼等人主张适用契约外故意与过失责任这一古罗马法原则,但这一理论不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后来的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则易导致免责。在近代,专门针对无权人的责任又有学者提出法定担保责任学说王泽鉴认为,无权人须负无过失责任应求诸于担保责任的思想,即以他人的名义而未法律行为时,对相对人所引起的正当信赖,认为人有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被人产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

2.相对人的善意问题。无权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以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未构成要件。这是无权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决定的。无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究其根本就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正当信赖,这当然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是自担风险,法律对其无保护之必要。而且从法理上讲,相对人的主观恶意还构成了违反了善意风俗。

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于责任的依据,狭义无权被确定无效后,应以契约责任为依据,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无权行为人履行契约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狭义无权归于无效的情形,使得相对人的合理期待被辜负,为弥补这种期待利益而赋予相对人向无权行为人主张请求权。不过,选择履行契约义务的条件是无权行为人个人有履行的能力,然而实践中,无权,人往往缺乏履行能力,实际上不可能承担契约义务,使第三人只能选择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三)人与被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分几种情形:

1.若被人拒绝承认,但其实际受有利益而人却因此而受有损害,无权人可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被人请求损害赔偿,

2.被人承认无权时,便使该行为确定对自己产生效力,此时应根据人与被人内部基本法律关系来解决。

3.若被人不追认,无权人应向被人赔偿责任。相对人为恶意,无权人与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三、狭义无权立法之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的评析

我国现行的无权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就具体内容而言,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1.合同法保留了关于被人追溯权的规定。但同《民法通则》一样,没有明确追认权的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期限。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催告被人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字面表述上看是不能矛盾的。因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情形就包括了“相对人催告的情况。”

3.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但是设置了一定的法定催告期间,违背了民法的立法理念即司法自治原则。合同法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但是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其行使条件。

(二)狭义无权立法完善之若干建议

1.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狭义无权的规定尚不成体系,因此,若要健全我国狭义的无权制度,必须借鉴英美法。同时。在国内理论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确立狭义无权制度之相对人责权制度,即相对人有权对无权人实际履行还是赔偿损失作出选择。同时还应当借鉴德国立法对狭义的无权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狭义无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日益纷繁复杂,其促进了制度的愈加发达。然而,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的暴露出来.在狭义无权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完善之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的精髓,既在自治。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得以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私法自治的辅助和延伸,为当代各国 法律 所普遍承认,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促使了交易的实现、民事活动的进行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作为伴生物的无权的存在则危害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规范。

一、狭义无权的概述

(一)狭义无权的概念

无权是指虽具备之外观,而行为人欠缺相应权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其是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广义的无权还包括表见,与狭义的无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人与被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人有权的事由,从使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的效果。而狭义的无权则不存在人与被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也不发生有权的法律后果。本文关于无权的论述,是从狭义无权的概念界定,因此排除了表见。

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狭义无权一般简称无权。

(二)狭义无权的特征

首先,无权要求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的外部条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便不会产生无权。

其次,无权是指行为人欠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人根本无权。其二。超越权的无权。即人虽享有一定的权,但其实施的行为超越了权的范围或对权的限制。其三,权消灭以后的无权。

最后,无权人以被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三)狭义无权的性质

关于无权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并不将无权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无权行为在性质上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所谓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是出于尚未确定之中,并且须以第三人的行为才能使之变为确定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同,并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否定性判断。因此,对于效力未定的狭义的无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采取“中立”态度,赋予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

狭义的无权行为可因被人的承认或追认,而确认对被人发生效力。权虽然是行为的绝对必要条件,却非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无权的行为因尚未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而仍给利害关系人(即本人)留有自主选择其效力的空间。”事实证明,狭义无权并非等同于不利于本人,有些无权活动对本人是有利的,是为本人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另一方面,狭义的无权也具有的某些特征,经被人追认有效后,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宙q利益。最后,法律,彩把无权效力的最终归属权由本人自己决定,有利于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对其合理化选择的维护,也更加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私法自治。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之法律行为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二、狭义无权效力的确定

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一般简称无权。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总是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使未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我国法律对于狭义无权效力确定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狭义无权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不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本人、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因此,下文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

(一)被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无权的法律行为,立法上赋予被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又赋予相对人两种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下面对追认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1.本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追认权又称为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被人对狭义的无权行为追认的权利。狭义的无权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人以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 自然 而然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并且权的授予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法律上的负担。故而,与权的授予相同,追认在性质上也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授予或撤回。因其在性质上为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在德国民法中.梅迪库斯认为,无权时订立的合同是否为被人的利益和不利益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人的追认。也就是说,对于被人来说合同的效力起初是未定的。追认和接受权不同,它直接对被人产生约束力,人从事的行为一经发生,而且也不可能再撤回。因此,追认的形式更为严格,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或者通过可推断的行为为之。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对狭义无权行为,立法上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和拒绝权保护其利益。但如果本人拖延行使这种权利,对无权行为人的行为既不追认也不拒绝,那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且受本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之下,这种情形显然对善意第三人不利,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对此,大多数国家民法都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与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相对互应的权利,都是从关系中衍生的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救济措施。

(二)人与相对人的 法律 关系

在被人拒绝承认或在视为拒绝承认无权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时,则产生无权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无权人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上。无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其必须具有权欠缺这一要件,且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权人责任的产生,以被人拒绝承认无权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或者人有可以被视为拒绝承认的其它作为和不作为。所有相对人于被人没有承认前行使撤销权的,无权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1.无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无权人法律责任的 历史 可追溯到19世纪的大陆法系国家,萨维尼等人主张适用契约外故意与过失责任这一古罗马法原则,但这一理论不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后来的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则易导致免责。在近代,专门针对无权人的责任又有学者提出法定担保责任学说王泽鉴认为,无权人须负无过失责任应求诸于担保责任的思想,即以他人的名义而未法律行为时,对相对人所引起的正当信赖,认为人有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被人产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

2.相对人的善意问题。无权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以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未构成要件。这是无权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决定的。无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究其根本就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正当信赖,这当然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是自担风险,法律对其无保护之必要。而且从法理上讲,相对人的主观恶意还构成了违反了善意风俗。

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于责任的依据,狭义无权被确定无效后,应以契约责任为依据,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无权行为人履行契约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狭义无权归于无效的情形,使得相对人的合理期待被辜负,为弥补这种期待利益而赋予相对人向无权行为人主张请求权。不过,选择履行契约义务的条件是无权行为人个人有履行的能力,然而实践中,无权,人往往缺乏履行能力,实际上不可能承担契约义务,使第三人只能选择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三)人与被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分几种情形:

1.若被人拒绝承认,但其实际受有利益而人却因此而受有损害,无权人可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被人请求损害赔偿,

2.被人承认无权时,便使该行为确定对自己产生效力,此时应根据人与被人内部基本法律关系来解决。

3.若被人不追认,无权人应向被人赔偿责任。相对人为恶意,无权人与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三、狭义无权立法之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的评析

我国现行的无权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就具体内容而言,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1.合同法保留了关于被人追溯权的规定。但同《民法通则》一样,没有明确追认权的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期限。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催告被人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字面表述上看是不能矛盾的。因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情形就包括了“相对人催告的情况。”

3.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但是设置了一定的法定催告期间,违背了民法的立法理念即司法自治原则。合同法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但是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其行使条件。

(二)狭义无权立法完善之若干建议

1.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狭义无权的规定尚不成体系,因此,若要健全我国狭义的无权制度,必须借鉴英美法。同时。在国内理论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确立狭义无权制度之相对人责权制度,即相对人有权对无权人实际履行还是赔偿损失作出选择。同时还应当借鉴德国立法对狭义的无权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狭义无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狭义相对论 椭圆 圆 直觉推测

一、问题的提出

在《大学物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关于狭义相对论时空观的教学既是一个重点又是一个难点,尤其是长度的收缩效应.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部分学生没有真正地理解时间间隔和空间间隔的相对性,只是机械地应用相关结论,有的甚至不顾条件的乱用,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从而如何引导学生理解和应用狭义相对论一直是大学物理教师经常探究的一个课题.

下面拟从一道典型的例题入手,讨论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狭义相对论时空观,同时指出培养学生直觉思考与严谨分析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

例题[1]:S系中xoy平面上静止的圆面积为πr,在S′系中测得该图形面积为多少?已知S′系在t=t′=0时与S系坐标轴重合,并以0.8c的速度沿公共轴x-x′运动.

一部分学生在解决这道题时,根本没有正确理解狭义相对论时空观,机械地应用长度收缩效应公式l=l,代入β=得出s=0.36πr的错误结论;还有一部分学生正确理解了狭义相对论时空观,他们知道长度的收缩效应只发生在运动方向上,但是因数学工具掌握得不够而望题兴叹,另一部分学生直觉地将该图形视为椭圆,不严谨得出s=0.6πr的结论.下面我们将以科学直觉与严谨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阐述这道例题.

二、问题的解决

1.直觉分析,所谓的直觉,就是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进而推测其可能具有某种相应的结论:如图1所示,由狭义相对论的收缩效应可知,在运动参照系中该圆沿x轴方向的任意弦长均缩短为原来长度的=0.6倍,而y轴方向因与运动方向垂直而长度不变,凭直觉推测该圆在运动坐标系中看应该变换为长轴在y轴长度为2r,短轴在x轴长度为1.2r的椭圆,进而由椭圆面积公式s=πab得出s=0.6πr.虽然该结果只是推测,其正确与否尚需验证,但是学生必须培养这种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因为直觉才是引导人去发现创新的源泉.

图1

2.严谨计算:

如图2所示,由狭义相对论知道,x轴方向的任意弦长度变为原来的0.6倍,纵坐标为h的弦长度极坐标表达式为1.2rcosθ,纵坐标h的极坐标表达式为rsinθ,故该图形面积的微元ds=1.2rcosθd(rsinθ)=1.2rcosθdθ,θ是-到区间上的变元,由微积分得s=?蘩1.2rcosθd=0.6πr,至此我们发现直觉推测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所以我们上面的直觉推测可能是正确的,但须给出证明.

图2

3.证明:如图2所示,由狭义相对论可知,该图形上的任意一点,设其纵坐标y=h时,则横坐标x=0.6,该点到(0,±0.8r)两点距离之和为+,整理可得:==r-0.8h,同理可得==r+0.8h,即该图形上任一点到(0,±0.8r)两点距离之和等于2r,进而可知该图形为椭圆,验证了我们的直觉推测.

4.总结椭圆与圆的变换关系:由上述分析计算可知,当圆上任一点变换为y轴坐标不变,x轴坐标变为原来的α倍的点所形成的图形是长轴在y轴短轴在x轴离心率为β的椭圆,其中0

图3

下面给予证明:如图3所示,半径为r的圆上任一点坐标为(,h)变换为(α,h),该点到(0,±βr)两点距离和为+,其中α+β=1,则该点到(0,βr)距离为==r-βh,到(0,-βr)的距离为==r+βh,即该图形上任一点到(0,±βr)两点距离之和为2r,故该图形是椭圆.由圆的对称性可知,当x轴坐标不变,y轴坐标变为原来的α倍的点所得的图形是长轴在x轴短轴在y轴离心率为β的椭圆.此外进一步分析可知,当α>1时则不能变换为长轴在x轴的椭圆.

三、结语

通过上述具体示例我们不仅发现了一个圆与椭圆的特殊关系,而且知道了正确理解狭义相对论时空观及正确应用长度收缩效应公式在物理教学过程中颇为重要,同时指出培养学生的严谨分析和科学直觉的思维习惯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一、 安全文化概述

文化的定义很多,我国《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我国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文化”一词时,一般是指狭义文化。

与文化概念一样,安全文化也有广义安全文化和狭义安全文化之分。

1、广义安全文化。

广义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而创造的安全精神财富与安全物质财富的总和。

2、 狭义安全文化。

狭义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所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安全人生观、安全习俗等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安全制度、组织网络等精神财富。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 企业安全文化

基于上述对安全文化内涵的认识,企业安全文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企业安全文化。

广义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或经营实践中,为保障人的身心安全健康,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预防事故,抵御灾害所创造的一切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

2、狭义企业安全文化。

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在创造和应用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的总和。它属于精神范畴,其本质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美国杜邦公司等多数跨国公司持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的观点。

3、两者关系。

企业安全文化的定义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两者有一定联系。广义企业安全文化包含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的内容;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是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它强调的是精神方面的,但并不是不要物质作为基础,任何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都离不开物质条件。不能抛开物质基础讲精神,精神因素要通过物质层面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三、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所处的历史阶段

国外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总量与伤亡事故是密切联系的,经济总量增加往往会出现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特别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往往会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4年,三类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3∶32,第二产业提高了11个百分点。我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面临安全生产问题的严峻挑战。

在企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工业化国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自然本能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没有严格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法制监督阶段,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律制裁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

三是自我管理阶段,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是安全文化阶段,其特征是企业把保障所有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与企业生存和效益密切相关的高级价值观,企业都以关心爱护他人安全为己任。

借鉴工业化国家企业安全管理所经历的这四个阶段的特征分析,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总体上处于第二阶段――法制监督阶段,但也有部分企业进入第三阶段――自我管理阶段,有部分企业如海尔集团由自我管理阶段进入第四阶段――安全文化阶段。

四、科学应用企业安全文化理论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优势。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经验所取得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目前部分企业如海尔集团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管理模式,但多数企业还只处于第二阶段――法制监督阶段。因此,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应从有利于建立企业安全文化、有利于员工接受和有利于同国际社会开展学术交流的角度,并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不同的员工对象,科学应用企业安全文化的有关理论,切忌一刀切,一个模式。

1、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应用。

(1)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的企业,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安全工作。

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证明,处于第二阶段,即法制监督阶段的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动力不是来自企业或管理者本身的需要,而是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律制裁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从根本上解决第二阶段安全生产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严格执法监督,这就要求把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和督促企业遵章守法作为安全生产最主要的工作基础和内容,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树立正确健康的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作为最重要的手段,而这些正是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因此,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的企业,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对操作层而言,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操作层员工是企业创造财富的主力军,但他们只有服从管理,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职责,没有安全投入的决策权,工作条件的选择权也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操作层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等。提高操作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而这些正是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因此,对操作层员工而言,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2、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的应用。

(1)安全管理处于第三、四阶段的企业,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建设。

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还证明,处于第三阶段的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处于第四阶段的企业,把保障所有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企业最高价值观,每个人都以关心爱护他人安全为己任。企业为了实现所追求的安全价值目标,必须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软件”的同时,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硬件”设施,实现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的内涵则包括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软件”和“硬件”这两个要素。因此,安全管理处于第三、四阶段的企业,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对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决策层处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地位。企业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在企业决策层的决策指挥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决策层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层一般指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部门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他们既要充当普通员工的角色,服从决策层的管理;又要履行管理者的职责,管理基层的安全生产,在企业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基本覆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安全生产条件的创建等企业安全生产的“软件”和“硬件”两个要素。因此,对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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