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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定义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外资并购 登记 法律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成就巨大,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国投资最多、吸收外国投资增长最快、利用外国投资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在我国引进利用外资的前期,主要采用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方式(也有称之为绿地投资)得到直接投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外资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越来越多。由于并购有其特别的优势。如节约商业成本、控股相对迅速等特点,并购已经逐步发展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成为外资准入部门的研究课题之一。

一、外资并购的含义及分类

1、外资的概念

外资是通俗的称谓,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国外或境外的资金,也包括港澳台的;外商独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不同的语境中,意义也各有不同。

2、并购的概念

一般认为,我们目前使用的并购概念来自英文MERGER.AND ACQUISITONG(通常缩写为M&A)。在英美法中,企业并购泛指企业的合并与收购,通常表现为在竞争中占优势的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财产或股份,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或者一家企业通过公开收购另一家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而获取该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通过对外资和并购的含义分析,本文认为,外资并购是指境外投资者和与具有外国投资者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3、并购的分类

并购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这里简单列举几种。本文认为,并购的关键是企业股权的变更。从取得方式来看,可以分为货币(实业)市场的并购和证券市场的并购。前者是通过和被并购实体股东之间达成协议或通过设立实业的方式购买资产进行并购;后者是通过证券市场,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而不直接与被并购企业进行谈判或协商,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从并购企业之间的竞争和业务关系划分,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地位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横向并购直接减少了市场E某行业中独立经营企业的数量,增加了并购方的市场份额。纵向并购是指业务上有前后的次序联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如产品的原料供应商、产品生产商、产品销售商之间的并购,这样一体化的生产可以得到供销的保证。混合并购是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彼此相互独立并无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在于扩张到不同的领域,有的也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垄断。

从并购的不同主体来划分,并购也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三是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四是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五是投资性的公司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六是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七是内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六部委共同颁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一文中的外资并购仅指上述的第二种和第五种类型,以下简称狭义的外资并购。

二、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内资企业适用以《公司法》为主的内资法律体系,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以三资法为主的外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存在外资待遇、行业准入、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特别要求。外资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从而使其适用法律不同,企业登记部门也有可能转换。有关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有许多,依据并购主体的不同法律依据也有不同,以下将广义的外资并购法律适用简单归类如下。

第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是以股权并购的,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文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并购规定;若是以增资方式并购的,适用三资法中关于增资的规定。

第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境内的投资性公司并购的,如果目标公司是境内内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三资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以上是指各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若无明确规定,应参照公司法、外资三法和相关的并购规定执行。

三、狭义的外资并购与相关登记实务

如上所述,外资并购的含义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而登记中遇到较多的情况,是指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的外资并购登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较之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其在框架结构、并购的审批登记、内容范围上都有较大的修改和丰富,更富于操作性。其分为总则、基本制度、审批和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反垄断审查和附则六个部分。以下本文从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定义、相关的登记问题、外资反垄断审查等几个方面就狭义的外资并购进行学习和探讨。

1、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定义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明确的是:第一,被并购企业(简称目标企业)是指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第二,股权并购有两种形式,一是购买股权的并购,二是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加入原企业成为新股东;第三,资产并购也有两种,一是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以该设立的“壳公司”来购买资产,二是先协议购买资产,再以该资产作为出资设立企业。

2、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异同

从登记角度,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都是属于企业股权变更

的一种。其相同点在于:第一,不论哪种并购,都必须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被并购境内企业原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对于指导目录中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第二,两种并购都属于审批制。其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法律和实务操作申也有许多不同,―是登记程序上的不同。股权并购是变更登记,不改变原有主体,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更,而企业主体仍是原法人主体。在实际登记中,由于登记主管部门发生变化,一般按照向内资登记部门提交类似注销登记材料,向外资登记部门提交类似新设登记所需的材料,但总体是属于变更登记。资产并购是设立登记,不论是先设立企业再购买资产还是先购买资产再设立企业,其登记上均为新设登记。

二是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债权债务承接不同。股权并购只是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由性质变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法人企业承担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这就意味漕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我国的企业资信初制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时,可能受到出卖股权的股东的欺诈,或是对债务情况的隐瞒,投资者甚至要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退休、下岗职工的安置、养老、医疗等问题。所以许多投资者更倾向于资产并购,即设立企业,购买“干净”资产。资产并购能够相对有效地避免债务陷阱,因为资产并购一般购买的是相对优质的资产,而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券债务。

三是出资不同。股权并购后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仍是原来的注册资本,企业的实收资本理论上应该是原来的注册资本,并且已经到位。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他所需要支付的是购买股权的对价,这个对价属于债权范畴。而资产并购由于是按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属于实收资本,按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的实际到位资本作为实缴注册资本。

四、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对外直接投资;中国;国际投资政策;社会责任;投资保险机制;国家安全;环境标准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6-0096-04

近年来,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1年底,中国已有13 5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4 247.8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近2万亿美元[1]。联合国贸发会议《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为1.69万亿美元,年末存量为21.17万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计算,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存量的4.4%和2%,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名列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6位,存量位居第13位。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746.5亿美元,2002―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增速高达45%,2011年流量为746.5亿美元,是2002年的27.6倍,全球排位从第26位上升至第6位[2]。

但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受欧债危机、美国金融危机等的影响,目前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势头已经开始放缓,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主义措施显著增加。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2010年世界各国共出台了149项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措施,而保护主义措施占了近1/3,这一数字在10年前仅仅是2%[3],可见,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开始抬头。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兴起对中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无疑是不利的。

一、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及其表现

(一)国际投资保护主义

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是伴随着国际资本流动产生的。二战后,大规模的资本流动开始产生,国际投资保护主义也随之产生。初期,各国还未形成固定的投资保护主义政策,各国针对外来投资的政策变动频繁,朝令夕改的政策对国际投资造成了阻碍;20世纪90年代,国际投资政策的主流开始倾向于自由化,但也夹杂着保护主义;21世纪至今,国际投资政策是自由和保护并存的,各国颁布的国际投资保护措施越来越频繁,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海外投资准入壁垒、国家安全审查、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政治干预等投资保护主义形式。这些投资保护措施严重影响了跨国企业在全球资源的整合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的提升,损害了其在海外的经济利益和国际形象。

(二)当代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

1. 市场准入壁垒。目前,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对外资进入的领域加以限制。例如美国对外资进入的领域限制为四类:明确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部门(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与运用、内河、内湖和近海航运等);严格限制外资投入的部门,如广播、电讯部门外资控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有选择地限制外国投资部门,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美国的采矿业,但是其母国必须给予美国投资者对等的投资条件才可;特殊限制部门,具有某些合法形式的企业可进入美国的某些水产业。法国政府规定,只有法籍居民、欧盟成员国居民或有双边协定国家的居民才能在一些行业从事经营。这些行业包括私营研究机构、保险经纪人、运输人、公共市场贸易、电讯企业、法文出版物企业等。德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从事某些金融机构、公共交通事业、不动产行业投资时需获得许可。

2. 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很多东道国担心投资企业可能利用投资控制东道国的重要行业或资产,以实现经济回报外的战略目的。所以,一些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了非常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例如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加强了对国家安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将审查范围扩大到了14个重大领域及其下辖的89个子行业。从1990年初布什政府援引《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从总统直接出面阻止中国航天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西雅图曼可公司,到2008年中国华为公司联合美国基金贝恩资本竞购3Com公司、2010年竞购摩托罗拉公司移动网络业务受阻、2011年被迫退出收购美国服务器技术公司三叶系统公司部分资产,中国企业在美国资本技术密集行业的直接投资项目一次又一次因美方的“国家安全”理由而受阻。这种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资本流入、把安全问题扩大化是变相的投资保护主义,不利于东道国的劳动就业和经济复苏。

3. 要求投资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现阶段东道国除了关注投资者带来的经济利益外,还要求投资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外国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包括很多方面,如投资者要确保吸纳本地人就业、保持高水平的环保标准、购买当地原材料、对当地基础设施更新、支持慈善事业等。具体内容有:(1)投资企业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外资收购的公司必须在澳大利亚当地注册办公并录用一定比例的澳籍员工,对某些行业最终产品的流向也有规定,以避免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与东道国企业竞争。(2)投资企业要履行保护东道国环境的责任,投资要达到东道国的环保标准要求。东道国以环境保护作为审批外资项目的评估标准,如果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就不予批准,如墨西哥1993年“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在批准外资项目时要看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法令中的有关环保条款,否则不予批准;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大量公害法,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使一些行业在日本难以开业或需要大量的环保费用满足开业要求。一般来说,美国或欧洲的跨国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厂商的环境保护标准。这种环境标准的差异,对投资者来说是一道投资壁垒。投资者要想跨越这道壁垒,就得改进技术,增加成本。

4. 东道国出于政治、经济民族主义方面的考虑增加。(1)把政治和经济问题联系起来,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冲突演变为经济冲突。当国家之间有政治争议的时候,很多东道国喜欢利用经济制裁手段来扩大公共危机,使得竞争对手在商业上遭受暂时的负面影响。如2003年,当法国和德国拒绝支持美国在伊拉克的战争时,这两个国家的企业就成为美国公众强烈反对与之做生意的目标;根据澳大利亚现行法律,美国等国家对澳大利亚的投资即使涉及到的美元金额较高也不必接受审查,但有政府背景的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的投资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受到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审查。(2)呼吁经济民族主义。一些美国科技公司在华盛顿进行政治游说,敦促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客户“只购买美国货”; 英国的民族主义者也发出从要求保留“英国的工作给英国工人”(British jobs for British workers)到消费爱国的呼吁。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尽一切努力避免被卷入这样的政治斗争中,然而这种可能性高度存在,且不是某一个企业可以改变的。

5. 东道国对财富基金的过分担忧和限制。财富基金是2005年产生的新名词,其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由政府拥有、控制与支配;二是追求风险调整后的高回报。如一些国家多余的外汇储备转换成财富基金,通过专家管理来选择更广泛的投资工具和构造更有效的资产组合,以期望取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2008年以来,一些新兴国家的财富基金并购案引起了西方国家的高度关注,如卡塔尔投资局收购英国的Sains bury,中国收购美国黑石集团、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4]。东道国对财富基金充满了担忧,他们担忧财富基金在一些重点领域的投资可能包含某些战略意图或政治目的,威胁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也担心财富基金影响东道国企业的竞争力,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东道国对财富基金的投资过分敏感,纷纷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例如,财富基金已经引起德国政府的高度警惕,政府专门设立机构评价其威胁并采取应对措施,限定财富基金在德国的并购,确保能源、通讯、邮政、银行等核心产业不被收购;美国政府针对财富基金制定了更为苛刻严格的法案,2007年美国颁布了《外国投资和安全法》,成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在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等经济和技术领域投资外国公司的审查。根据该法,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全部外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控股权报告,有权向总统建议阻止威胁国家安全的交易。美国国会研究局在同期还专门发表了针对中国财富基金的政策报告,建议限制中方在美国投资的持股比例和投资方式并取消税收豁免。事实上,财富基金投资形式已经存在较长时间了,迄今为止也没有发生过财富基金投资严重威胁东道国安全的事件。夸大财富基金的负面影响,无疑是东道国限制投资的借口。

二、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兴起的原因

(一)世界经济低迷导致东道国保护国内产业

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后所造成的全球高失业率和经济低位运行的态势依旧持续,欧洲债务危机也给欧洲经济笼罩上了厚厚的阴影,这种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低迷,驱使一些国家纷纷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措施,限制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竞争,以达到维持本国国内产业、就业等稳定的目的。例如,2010年鞍钢受美国公司的邀请和美国钢铁发展公司合作商谈建设新的工厂,按照双方达成的合作计划,鞍钢向美国钢铁发展公司的新项目投资,鞍钢占股20%。虽然这个项目投资占股比例很小,却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恐惧,称鞍钢投资美国钢铁公司将“对美国就业及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极力采取保护措施加以阻挠。美国政府对中国鞍钢采取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美国经济复苏疲软,失业率降低缓慢,国内企业竞争力下降,面对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强势竞争,一些产业、业界和政治人物的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

(二)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存在缺陷

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形成于二战后,最初是由处于相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投资促进协议,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签署的国际投资协议数量快速增长,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对促进资本跨国流动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形成了基本共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投资规则虽然取得了发展,但内部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有机可乘。国际投资规则越来越分散,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协调体系。各国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具体表述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化有可能就成为变相的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现行投资规则体系缺乏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争端程序通常成本高、耗时长,规则体系的分散性和缺乏一致性,也常常导致重复仲裁或不同仲裁结果存在矛盾的现象发生。因此,即使一国在纷繁复杂的各类投资规则下实施了不公平的保护性措施,也很难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机制加以约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越来越复杂,规则不仅要解决投资问题本身,还包含着与投资有关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知识产权、贸易、环境、劳资保护等,投资规则的复杂性、精细性增加了投资共识达成的难度和成本。

(三)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转移效应

缔结自由贸易区是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主要趋势,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对国际投资产生了转移效应,自由贸易区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投资便利化,却对非成员国构成了投资壁垒,使得非成员国很难进入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投资,加剧了成员之间的双向投资。例如,自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后,成员国之间双向投资取得了迅猛发展。2011年,中国对东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29.08亿美元,同比增长13.1%。2012年上半年,中国对东盟投资14.88亿美元,同比增长34.3%。东盟对中国的投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2年,东盟对华实际投资为32.6亿美元;2011年,这一数字为70亿美元,增长1倍多。2012年上半年,东盟对华投资为45.5亿美元,同比增长27.5%。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东盟双向投资达到930亿美元,东盟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第一市场[5]。

(四)部分国家对新兴经济体的对外投资感到恐慌

现在,新兴国家正在变成规模巨大的海外投资者,中国、印度、中东等作为非传统的对外投资者,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迅猛,使得一些发达国家担心新兴经济体财富基金的迅速壮大会威胁到东道国的经济、政治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限制投资。例如,迪拜港口世界当时提出收购美国部分港口的提议时,引起美国国会的恐慌,极力采取措施阻挠该项提议实施;2012年10月8日,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称,美国禁止中国两大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中兴通讯参与任何美国和约及并购,原因是中国政府对这两家公司的潜在影响对美国构成安全威胁。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华为、中兴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关键在于中国的企业在加入WTO以后国际竞争力大大增强。华为、中兴这两大电信的设备生产商、供应商在全球的业绩表现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华为在成立20年后排名由全球第四迅速提升为全球第二。面对这种竞争压力,美国政府采取了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现在,外国投资已经开始流向更为敏感的经济领域,包括港口、机场、能源和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虽然政府对这些行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审查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坚持这些行业是国家安全命脉而必须全面保护,就演变成投资保护主义了。

三、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一)阻碍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交易

过分苛刻的国际直接投资限制措施,可能造成一些已达成的投资交易被迫终止,还会使得一些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一些国家建立的投资审查制度,导致投资交易时间变长,复杂程度增加,从而增加了投资障碍。这些投资限制措施阻碍了世界直接投资交易,在世界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会对各国经济造成更坏的影响。

(二)增加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交易成本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实施的种种限制措施,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构成了投资壁垒,外国投资者想要跨越投资壁垒,必然要付出时间、成本等代价。例如,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发达国家明确要求外国直接投资者要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标准要求。对于中国的投资企业来说,中国的环保标准制定较晚,还没有和国际接轨,与西方环保标准存在巨大差异,一些企业的环保意识还较弱,拟投资的企业要满足东道国的环保标准要求,还需要花费时间改进技术,自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繁琐的投资审查程序,外国投资者要想跨越这些程序,必然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资金成本,例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企业进行较长时期的审查,审查标准缺乏透明度,外国投资企业不得不花费时间、精力来应对审查,即便通过审查,有时候却耽误了投资的好时机。

(三)影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

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七成分布在亚洲,主要是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强烈,所以大部分中国企业选择在亚洲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投资保护措施形式多样,法律制度严格苛刻,严重影响了中国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投资。而亚洲一些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在其经济建设中急切需要引进外来资金,一般都对引资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保护措施相对较少。另外,亚洲一些国家与中国地缘、文化相近,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投资较为适宜。可以说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

(四)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动机是不同的,对于战略资产寻求型的企业来说,跨国开展直接投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更主要的是为了吸收发达东道国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利用东道国的品牌、生产设备、员工等方面的优势,优化、升级中国的产业结构。

目前,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兴起,尤其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成为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繁衍的主要温床,这些国家往往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本应是中国战略资产寻求型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首选地区,但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地区)近年来频繁出台极其强烈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中国的很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投资计划,丧失了吸取西方先进技术、优化产业结构的机会。

四、中国应对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对策

(一)认真把握国际投资规则、政策的动向

由于目前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要研究东道国国家(地区)有关投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及其变化,做好投资前的调研工作,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市场准入领域规定、投资审查程序、重点保护的投资领域,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不断创新投资方式

对于那些容易引起东道国敏感的投资方式,我们要尽量避免。例如,并购是中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在近年来东道国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措施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投资保护主义的矛头主要针对跨国并购方式。因为在并购方式下,最大的负面影响在于对外投资企业要通过一些国家的“安全审查”,并购投资方式极容易受到东道国法律、政策的限制。中国企业也可以尝试绿地投资方式,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绿地投资会直接导致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就业的增长,如制造业的绿地投资主要以成熟的、有较长发展历史的普通工业产品为主,且主要投资于价值链下游的环节,基本不受安全审查制度的影响。若要坚持采取并购投资方式,也要把握好持股的比例,持股比例过大容易引起东道国的警惕,最好是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持股。

(三)加强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

中国政府要积极通过WTO、自由贸易区等平台,加强与东道国之间在投资问题上的协调工作,促进与东道国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尽可能的一致。在中国企业遭遇到不公平的投资制裁措施时,要积极与东道国或相关国家机构进行沟通,主动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申辩。密切关注东道国新的投资政策制度的走向,对不利于中国企业开展投资的规则、政策,要积极向东道国反映问题,据理力争,尽量避免该国政策的制定、实施对中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四)切实履行东道国的社会责任

切实履行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提出的一些社会责任要求,严格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当地环境,积极雇佣当地的员工,促进当地人民的就业,加强员工的培训,积极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当地的基础设施更新建设等,使得投资企业成为在东道国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真正融入到东道国的经济、文化生活中。

(五)积极推进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建设

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提供的保证,在投资者因特定的政治风险而导致损失时给予事后补偿。由于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保险,一般商业企业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大多数由政府组织承担。为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政府要勇于承担保险责任,特别是针对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的新形势,更应不断扩充、更新保险范围和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2]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EB/OL].http://world .cn/n,2012-07-06.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EB/OL].http://news. .cn/,2011-07-28.

[4]王霞,王曙光.谈财富基金与西方投资保护措施[J].经济问题,2008,(6):110-112.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自从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管理活动日益频繁,文章以跨国经营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为中心,在回顾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组织文化、战略定位、职能管理、资源配置等四个视角归纳了跨国经营中存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提出了以经营绩效为选择标准、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为制约要因的跨国人力资源管理的选择模型。 论文关键词:跨国经营;人力资源管理;海外子公司;走出去战略 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哪些不同的模式?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企业的组织文化、战略定位、职能管理、资源配置等视角,归纳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的不同模式,从企业经营绩效、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等方面探讨中国企业如何选择跨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一、企业跨国经营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新问题 自从2000年中共中央正式确定“走出去”为我国一项开放战略、“十五”计划启动“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管理活动日益频繁。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85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2万家,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343亿美元,年末境外就业人数达102.6万人,其中外方雇员45.5万人;在此基础上,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另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遭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外直接投资额有所下降的背景下,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却逆势而上,在全世界排名第13位,在所有发展中和转型经济体中排名第三位。金融危机导致汇率剧烈波动和国外资产价格下跌等原因为中国公司创造了走出去的机会。 实际上,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经营已经有十余年的经验,1996年海尔集团在印度尼西亚、金城集团在哥伦比亚开始投资、1997年万象集团在英国、华立集团在尼泊尔投资经营,成为第一批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近年来,以联想收购美国IBM家用电脑业务、TCL收购法国汤姆逊多媒体公司全球电视机业务、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为代表,大批中国企业开始大规模并购海外企业,跨国经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大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的同时,大批中小企业也走出国门,开始了跨国经营之旅,经过多年的跨国经营实践,中国企业在海外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面临着与国内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环境,尤其是海外子公司的雇员绝大多数来自于东道国,如何在海外子公司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新课题,总结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形成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研究选择适用的管理模式的一般规律,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关于跨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理论综述 跨国经营中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研究主要涉及跨国经营理论和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国内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大量研究。 1 跨国经营模式的研究。Perlmutter(1969)提出了企业跨国经营EPG三模式,后来发展为跨国经营的EPRG模式,即本国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多中心主义(Polycentricism)、地区中心主义(Regiocentrism)和全球中心主义(Geocentrism);近年来,Schuler(1992)、Dowling(1999)提出了战略性国际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框架模型,指出“外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亚五国;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一、 投资环境理论与定义

投资环境也称投资气候或商业环境,是对投资者在投资时外界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在内的外部条件综合描述。对投资环境的研究始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二战后的迅速发展,而“投资环境”概念最早由伊西・特利法克和彼德・班廷于1968年提出,建立了一个用以评价国家投资环境的指标“冷热分析法”,通过包括政治稳定性等七个因素在内的系统来评价一国的投资环境。罗伯特・斯托伯夫则于1969年提出“等级尺度法”,选取八项构成投资环境的要素后分别进行赋值,对一国的投资环境优劣程度进行打分。综合不同评估指数并合理化设置评价方法成为近年来评估投资环境的主流研究法,如Goberman和Shapiro综合利用人类发展指数等多个指数,综合评估了投资环境。国内多采用AHP层次分析法、可拓综合评判法等定量评估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概念综合了多种影响投资的直接和间接因素,如,包括了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力资本等因素的自然禀赋影响因素,包括市场化程度、税收负担、基础设施、资金融通等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形势因素等。

近几年a能持续高速增长使我国对海外资源与国际市场的依赖性持续增加,而中亚国家不仅有丰富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也有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这些客观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我国目前经济去产能的目标;从政治角度看,中亚五国地处欧亚大陆的核心,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因此,从政治角度和经济角度来看,对中亚五国的投资合作基础良好。对中亚五国投资环境的分析与评估,能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的走出去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二、 指标概述

本文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选择政治环境、安全环境、宏观经济发展程度、外商投资环境以及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五个指标构成的投资环境评价体系模型,对中亚五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与评估。其中,政治环境是指一国在特定时期内的政治环境是否平稳,如是否面临政府更迭风险、换届选举是否能顺利进行等;安全环境是指来源于国际国内,影响一国安全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外部情况与条件。将用《2015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中对各国遭受恐怖主义威胁以及国内恐怖袭击活动的强弱程度的得分和排名来衡量;宏观经济发展程度是一国企业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可用一国名义GDP与实际GDP增长率来衡量;外商投资环境指标可用一年内进入到该国的FDI流量来衡量;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是指一国在能够协助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居民生活与出行而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的完善程度。可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指标综合衡量。数据来自对《全球竞争力报告2015-2016》中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和基础电力五项数据指标分别赋以0.4、0.3、0.1、0.1、0.1的权重后加权求和而得。赋值区间为1-10,10代表最高发展水平。

三、 基于投资环境指标的中亚五国投资环境分析

1. 中亚五国投资环境现状。流入中亚国家的外资主要进入到石油、天然气、制造业、钢铁、电力和银行等行业,所流向的国家通常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如哈萨克斯坦在1993年~2010年期间吸收了80%以上流入中亚地区的FDI。

政治稳定性方面,中亚国家的政治局势普遍稳定,总统长期执政,政府更迭风险较小。哈、乌、塔三国总统长期执政,但哈萨克斯坦的“哈里发战士”组织的影响无法在短期内消除,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的去世将引发该国政治局势动荡。吉尔吉斯斯坦曾在2005年发生“”,且国内政局在2010年再次发生动荡,尽管目前国内政局开始逐渐稳定,但仍面临新旧政权交替和政党冲突风险;土库曼斯坦国内政局相对较为稳定,未来面临的政局动荡风险较小。该区域内普遍存在的政府腐败和民族、宗教冲突等因素也将增加在区域内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安全环境方面,中亚地区总体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经济基础薄弱,导致国内矛盾较为突出,社会稳定性较低,恐怖袭击活动较为频繁。国际方面,民族问题错综复杂,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也长期盘踞在该地区,并与中国的“东突”势力联系紧密,是“东突”势力最主要的国外基地之一和国际恐怖主义向中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势力干涉下的“”影响到中亚国家政局的稳定性和政府执政力度。来自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对中亚国家形成了长期的安全环境隐患。但近年来,中亚地区开始着手改善国内民生条件、促进经济发展的努力,五国的安全环境开始有所改善。其中在内陆地区的乌兹别克斯坦以及经济实力较强的土库曼斯坦的安全环境较好,基本没有面临恐怖主义威胁,而经济对外依赖度较高的哈、塔、吉三国的安全环境相对较差,但也显著低于全球平均水平。《2015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对中亚五国的恐怖主义威胁程度排名与得分见表1。

宏观经济发展方面,世界经济在金融危机后发展长期疲软,全球经济增速从2010年的5.1%下降至2016年的3%。尽管实施了一系列诸如拉动内需、加强基础建设和促进出口等经济增长刺激政策,但受累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全球大宗商品价格走低、俄罗斯在乌克兰事件后受国际制裁因素的影响,中亚五国在2007年~2016年的宏观经济增长态势仍不容乐观。从经济总量来看,哈萨克斯坦的名义GDP远高于其余四国,但从2014年始呈下降趋势,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总量持续上升,而其余三国的经济总量规模较小,且均在波动增长趋势;从经济增长率波动角度看,中亚国家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实际GDP增长率总体表现较为平稳,而其余四国的经济增长均经历了大幅波动。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中亚国家经济增长率下降,其中,土库曼斯坦的实际GDP增长率发生大幅下降,说明该国经济对抗外部冲击的能力较弱。

外商投资环境方面,五国中仅有哈萨克斯坦由于投资政策制定、法制方面较为完善,且经济基础较好,能源储量丰富等因素使得进入该国的FDI流量显著高于其余四国,而天然气资源较为丰富的土库曼斯坦的FDI流入量次之,其余三国的吸引外资能力较弱。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度方面,五国的经济发达程度与其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呈正相关关系,即经济越发达,对外资进入本国的限制也越多:其中,哈萨克斯坦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最高,市场准入度是五国中最小的,准入度次之的是经济发展状况次之的乌兹别克斯坦,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土、吉、塔三国则对外资的限制进入最少,市场准入度也是最大的,其允许外商投资者在国内不受行业限制地投资,投资范围可以覆盖国内各经济领域。

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方面,中亚五国均为内陆国家,没有出海口,交通运输方式以铁路、公路为主,且货运能力有限,交通运输基础薄弱。仅哈萨克斯坦在交通运输、通信、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较为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公路通车里程4.3万公里,无高速公路,通行能力较差;铁路总长6 000公里,空运较为发达,且电力供应相对充足,能少量出口邻国;土库曼斯坦国内公路通车里程1.4万公里,无高速公路,铁路总长仅为4 000公里,电力资源丰富,在满足本国需求的前提下,向伊朗、土耳其和阿富汗等国出口。对五国基础设施综合指标计算结果见表2。

2. 中国对中亚五国的投资现状分析。从投资存量角度来看,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总量较其在亚洲地区的总量偏低;在投资量增长率上,中国对亚洲地区的投资在金融危机、“一带一路”与国际产能合作的国家战略的冲击下出现大幅波动;对中亚五国的投资在2005年~2006年期间有大幅波动,在2008年~2009年金融危机影响下大幅下降后开始逐年上升。但伴随2012年中亚五国投资环境恶化,对该地区的投资增长有所回落。

从投资流量角度,2000年前,中企业对中亚国家投资规模基本低于万美元,但投资流量自2003年始持续波动上升,中国对亚洲地区和中亚五国投资的流量总量分别呈现出波动上升和波动中下降的趋势,而两者的增长率均在波动中下降。其中,全球金融危机促使部分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回流至亚洲地区,使得投资流量在2008年有较为明显的增长,而“一带一路”战略从理念提出到实施,刺激了中国在亚洲地区的投资流量总量增长,总量在2014年达到峰值;对中亚地区投资流量总量则在2012年到达峰值,随后逐年下降,原因可能是在当年在国家对中亚国家FDI政策刺激下,增加了对其在采矿、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的影响,但随后在世界经济整体发展趋势放缓、中亚国家内部分化日益严重以及2013年的乌克兰危机等利差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对中亚五国的投资流量增长从2012年后大幅下滑,并持续保持低位。

从对中亚五国的主要投资行业与企业角度来看,中亚国家独立之初,中国对中亚国家的投资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投资领域集中在轻工业产品贸易、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投资规模较小。伴随着中石油在1997年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大规模石油和石油相关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资的进行,中国对五国的投资主体形成了以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企业为主,向能源资源开发、基础建设、工程承包等领域投资集中的特点(具体见表3)。

四、 对策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中亚五国的投资潜力较大,但也存在如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发展水平落后、政府腐败、法制环境不健全等问题,中国企业需要在充分评估其投资环境后进行投资。

1. 政府层面。中亚五国在制度、法律、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等方面差异显著。各国利益诉求不一,经济体之间缺乏合作的内在动力以及有效协调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也制约了区域内各国利用优势互补进行协调发展。因此,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对区域进行投资政策制定和产业布局,如将能源资源和矿产类投资项目重点布局在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环里海石油圈”内交通运输基础相对较好,且运输成本较低的富油气国内;工程类项目可以主要布局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哈萨克斯坦;水电工程建设可以在水资源储量丰富的塔吉克斯坦。

外商直接投资环境优化方面,除哈萨克斯坦外,其他四国的FDI流量与存量指标表现较差,原因可能是对中国的直接投资抵触、投资政策制定透明度不高、盛行和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为了促进中国企业在区域内国家的投资和保护企业投资利益,政府应与投资国之间积极签订或修订区域性的投资准入与保护协定,协助企业熟悉和了解各国相关投资政策和法律制度,同时,可以通过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建立的民间商会、海外投资者协会等不同渠道,对中资企业投资目的进行明确宣传,并从制度层面制定企业在投资国的经营行为规范,为中资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为中亚地区的开发与投资构建多个融资渠道。除土库曼斯坦之外,其余均为上合组织成员,从2006年开始,上合组织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塔吉克斯坦的公路、电网修复、吉尔吉斯斯坦的水泥厂建造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的土壤改良等方面执行了9亿美元的贷款,上合组织也为受2008年金融危机和全球大宗商品价格走低的影响的中亚国家经济恢复提供了大量贷款帮助。但企业对外投资来源单一,且中小企业较难获取资金,因此,可以通过协助中亚国家加入WTO等方式,搭建规范有序的区域经济合作平台,依托上合组织联合其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中亚区域投资合作基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等为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支持。

2. 企业层面。从企业经营策略角度来看,中国企业在中亚地区开拓市场,是中国企业整体“走出去”战略实施的一个部分。因此,在中亚地区投资的企业应该构建国际投资格局,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平台。需要避免出现“价格战”等不可持续的竞争手段;在中亚地区经营的企业可以通过在投资东道国履行其社会责任以树立中国企业积极的社会形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熟悉和了解东道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从企业的风险防范与规避角度来看,由于中亚国家与中国在政治、经济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将面临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因此,企业需要通过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等方式来尽量降低风险。首先,企业可以参考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的对外投资风险信息,前者从政府驻外机构角度为企业提供东道国投资风险信息,后者则从企业海外投资实践经验角度提供经验借鉴;其次,企业可以加强境外工作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最后,企业需要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当地群众的沟通,保持与其之间良好的关系,并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将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获得来自政府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东阳,刘亚娟,杨殿中.对外直接投资对投资过产业结构优化效应研究――以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为例[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3):60-63.

[2] 李东阳,鲍洋.俄罗斯和中亚四国投资环境评价[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2):75-79.

[3]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5[R],2016.

[4] 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2016[R],2016.

[5] 段秀芳.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区位与行业选择[J].国际经贸探索,2010,(5):37-42.

[6]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2015-2016[R],2016.

[7] 岳侠,钱晓萍.中亚五国投资环境比较研究:中国视角[J].亚太经济,2015,(2):73-78.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课题“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影响研究”(项目号:306-Z15006)。

境内直接投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核准制

一、“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新政策体系的形成

1.“走出去”战略背景下原有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局限性。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十五”计划《建议》中首次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在中国“走出去”战略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已经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初期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1991年国家计委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指出“中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企业的海外投资应该“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不足”,并在此后10多年的时间内成为对中国境外投资影响最大的政策法规。20世纪90年代初的政策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数量。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量的0.9%和0.55%,与中国当前综合国力极不匹配。在中国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比例上,发达国家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一般为1:1.1,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1.03,而中国目前仅为1:0.09。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如何积极促进、正确引导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成为顺利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关键问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新政策体系的初步形成。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转型的基础,为中国制订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提供了明确的转型方向。在《决定》指导下,2004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全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2004年10月颁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体现了中国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具体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此外,在境外投资日常管理方面,除了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先后颁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外,商务部于2004年11月下达了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共同规范了中国政府在境外投资方面的监督与服务工作。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新旧体系的比较分析

1.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特点。从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方面分析,2004年国家发改委的《办法》相对于1991年的《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审批规定》)做了几方面的重大突破。首先是审核环节上更为简洁,放弃了实施已久的两道审批程序,企业无需再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不再考虑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其次,各级审批权限均大幅度放宽,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而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此外,2004年《办法》相对于1991年《编制、审批规定》更注重政府的工作效率,政府批复时间由原来的60天缩减为20个工作日,还严格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回复时间,防止因为某个环节导致批复机构境外投资效率的降低。在境外开办企业问题,相关政策法规上也做出了重大改变。

2.政府对待境外投资的基本态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新体系最大的变化在于政府态度的根本转变。中国政府开始逐渐放松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从制约企业境外投资转为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态度的转变伴随的是相关法规的变化,中国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还制定了实质性的资金支持策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等四类境外投资项目给与资金支持。中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并不仅限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它政策性银行也在扮演重要角色。

3. 境外投资的监管环节。原体系政府对境外投资最初的审批非常严格,但是审批过程结束后,政府对境外企业后续经营情况存在着管理不足。新的体系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审核环节松绑的同时,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进一步优化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建议

1.尽快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法律基础。中国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虽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纲领性的、权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中国整体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发改委的《办法》和商务部的《规定》均是以国务院部门政策的形式出现,是一种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他境外投资相关规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要保证中国“走出去” 战略能够健康发展,仅仅依靠行政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部能够总体上指导对外直接投资的法案。这样才能够使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2.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责划分,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高协调机构。从国务院对发改委、商务部“三定”(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分析,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层面,国家发改委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宏观资源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改委和商务部两个部门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问题。中国境外投资体系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发改委、商务部的职责,建立更为清晰的管理体系。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管理委员会”,建立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决策和操作模式。

3.通过政府和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积极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境外投资服务,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和积极发展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同时展开的办法。2004年8月,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了首批《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防止境外盲目投资和自相竞争。商务部2004年12月还修正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制度》。随着以上各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将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境外投资行为产生积极指导意义。政府应该继续延续这种趋势,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务,加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精神,政府还应该积极鼓励境外投资服务性商业机构的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包括投资国环境调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4.继续完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可以预料,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将遍布世界各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法规政策不仅应该鼓励企业走出去,还应该在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先后颁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是目前中国正在实施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处于推广阶段,其效果还有待观察。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应该是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中央企业监管应该由国资委配合进行,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问题。在境外企业的监管问题上,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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