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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

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

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庭审中,澄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生产原料涉及砷,涉砷总量在生产过程中进入厂区内外,具备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客观条件,该公司在涉砷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并将上百吨的磷石膏常年露天堆放等,存在诸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致使合砷污水在厂区内外循环,通过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重大环保事件,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亲属委托了包括著名律师马军等6A,担任其辩护人。庭审中,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指控阳宗海污染的事实无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

被告人李大宏辩称,公司没有污染阳宗海,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李耀鸿陈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认定主要污染源太牵强,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金大东同意上述=被告人的意见。被告单位和及其辩护人认为,造成阳宗海的污染源不确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三被告人的行为与阳宗海的砷污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中,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在砷平衡的计算、污染途径、砷在6月猛升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不公。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无罪。

辩护律师:“用于定罪量刑的鉴定结论不可靠”

其诉讼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以及组成部分的《关于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阳宗海水体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意见》及其附件、《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环保局《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辩护人还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审判?”

律师认为。专家的调查有“八为主”的意识。《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第一页就声明,“此项调查是在‘已确定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s米处的地下水泉水是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砷污染的途径而开展的水文地质调查”。他认为,“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究竟是否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才应该是所要查明的问题。”

此外,律师质疑该调查报告依附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丧失了其自身应具有的独立性。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专家组调查报告虽然认定“锦业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但在水文地质方面还存在疑问的问题,但却被反过来引用正等待其调查结果证实专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这是本末倒置。

人指出,《阳宗海砷污染水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有关“砷平衡”的计算有错误,而且,将官山岩溶区域地貌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貌,将官山岩溶区域地下水走向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下水走向,是将一般代替具体。

调查报告中说,“锦业公司位于相对独立的宫山岩溶水文地质径流单元上,该公司一带为该单元岩溶地下水主要补给区”、“这一单元的地下水都有可能通过地下泉流、岩石隙流和渗流进入阳宗海”,把“可能”的一些因素强加给锦业公司是不公正的。

此外,调查报告指控锦业公司污染地下水,进而对阳宗海形成砷污染。那么,通过地下水污染阳宗海的具体途径在哪里?这些途径是通过什么科学手段探测出来的?

人还指出,公诉人一直在说阳宗海污染严重,可到现在为止没看到阳宗海生物群受污染的鉴定报告。阳宗海里的水到底含多少砷,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鉴定。

该人提出,阳宗海周边除锦业公司外,同样存在砷污染隐患、有不同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还有昆明柏联温泉旅游公司、澄江县团山磷化工厂、澄江县阳宗耐火材料厂、云南凤鸣磷肥厂、春城湖畔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江阳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县汤池镇邱洪明废油废塑料回收厂等企业,但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司法审判?

“奥秘”观点:汶川地震引发阳宗海污染

此前,此案件被告方辩护律师马军的一个辩护观点令人高度关注,马军认为,阳宗海砷污染不能排除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级地震的因素,当时,马军的辩护被指责为“编奥秘”,被认为“很荒谬”。

在此次出庭辩护中,被告方辩护人出具了一份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地震对地质环境影响”研讨会的《会议纪要》。

有专家指出,经过对阳宗海500余件水样测试分析发现,阳宗海水含砷量总体上是一致的,表层水和深层水含砷量没有显著差异,通过计算,阳宗海水砷总量高达77吨!不包括沉积物)。分布均匀的这么多砷是从哪里来的?专家认为:阳宗海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富砷地质建造,加之阳宗海处于全新活动的小江深大断裂带上,不能排除在地壳发生剧烈活动时,把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热液通过深大断裂带向上运移而进入水体,从而导致阳宗海水砷含量骤然升高这种地质成因的可能性。

3月13日,来自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地震局防灾科技学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及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的院士、专家聚集北京,就地震对地质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专题研讨,其中言及汶川地震与阳宗海砷污染的关系。

在听取了汶川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云南省阳宗海严重砷污染的地质背景有关情况介绍后,专家们就开展重点地区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一是汶川地震引发了大量的地质灾害,给建筑、桥梁、交通、河流等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而地震灾害对位于深部的矿山采矿环境影响则不大,建议尽快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环境变化的调查与评价。二是地震发生后,阳宗海遭受了严重的砷污染。建议对阳宗海地区的地质构造、煤层砷含量、补给泉水与阳宗海的关系、水化学与砷等其它元素是否有变化等开展调查研究。三是建议对阳宗海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容量进行专题研究,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砷含量调查,监测、收集汇水区物理化学性质等资料,筛选其影响因子,分析砷污染原因。四是对阳宗海周边地区污染源、土壤岩石化学成分、高砷水含量等进行调查,分析地

震发生后地质构造、深部水与水化学场的变化等。五是加强地震灾区和相邻区域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为客观认识地质环境变化规律,科学制定保护地质环境措施,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撑。

法庭审理中,《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指出,通过对阳宗海多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和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无证据表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增加是自然地质因素造成的。来自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地质专家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分析了锦业公司周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得出砷主要是通过地下水系统排向阳宗海的结论。

但被告人认为,这一说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推断。具体分析了哪些水质监测资料,没有说明,也没有将分析过的水质监测资料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是如何进行的,包括监测与调查的方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监测调查时间等都没有说明。对于监测与调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也没有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

“短时间内入湖砷量之大,根据阳宗海周边的水文地质状况,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质变化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

专家的看法给了辩护律师重新认识阳宗海砷污染以新的视角,也提供了辩护依据。

“权威机构必须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基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思想,辩护人认为,必须由权威机构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庭审中,被告人还就《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在鉴定人和专家组成员中,有两个人与被告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人指出,两位专家中,一位是昆明理工大学教授郑志华。郑志华教授曾经是昆明理工大学对锦业公司的前身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10万吨普钙和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的3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另一位是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李荫玺。李荫玺是玉溪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人员。此外,李荫玺所在单位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正是锦业公司8万吨磷酸一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虽然李荫玺不是该环评项目的直接参与人,但其作为锦业公司环评报告的审查人和环评报告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与锦业公司也具有利害关系。

人认为,由于这两名专家与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调查水污染事件时,应设立回避制度,以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据被告人称,从今年1月开始,他们已经写了3个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2月3日,澄江县检察院答复同意重新鉴定,并提出让被告方自己联系鉴定机构。就在被告已经联系好鉴定机构时,2月16日,检察院将被告至法院。于是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这一申请。

律师:“拿出100万调查阳宗海污染真相”

4月16日,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庭审中,辩方律师马军向法庭请求,对阳宗海砷污染申请重新鉴定。该申请被法院驳回。

4月24日14时30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信息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将于下周开始运作,届时,由律师和地理、地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将前往阳宗海进行调查。调查组有两名成员为“躲猫猫”网民调查委员会成员。

该所律师马军介绍,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即将成立的消息传开后,目前已经有人联系捐款,但由于还未设立账号,基金会没有接收捐款。下周设立账号后,基金会将开始运作,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将全程监督资金的使用。重新调查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将用于阳宗海的治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还开通博客,以便及时公布调查、公证情况和捐款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律师团投入的100万元),听取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组成员除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6名被告辩护人外,还有其他律师以及地理、地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其中有两人为“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届时,调查组将前往阳宗海3号泉眼进行调查。5月份,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地球化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专家还将组成专家组,前来调查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并做项目合作。基金会还将争取中科院的院士加入调查行动中。

马军向记者介绍,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经过庭审,仍然存在诸多谜团,没有找到真正的污染原因。锦业公司和被告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阳宗海砷污染真实原因,都遭到拒绝。本着对阳宗海砷污染事件负责的态度,目前需要由一个权威机构,对污染事件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因此律师团即成立“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动用社会力量,欢迎专家、学者以及关心阳宗海保护的热心市民及网友参与调查。

马军透露,重新调查分3个步骤:律师团将正式组织市民、记者到阳宗海实地调查,两名公证员全程监督,其中有“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两名负责人;其次,律师团将邀请中国科学院水文、地质专家实地调查取样,公证员全程监督,所有开销由调查基金支付;其三,重新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律师团将这份调查报告递交给云南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甚至会交到国家环保部。

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重污染行业; 问题; 建议

工业化快速发展在改变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浪费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引起全球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各国开始注重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了解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重污染行业因其经营的特点被认为是破坏环境的首要因素,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就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环办函[2008]373号文件《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简称《管理名录》)中明确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等十六类为重污染行业,将其纳入环境保护核查范围,不能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将不得申请再融资、也不得申请上市①。

一、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现状

自环境会计兴起伊始,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就不断涌现,重点集中在披露的发展情况和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上。随着环境信息披露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探讨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日渐增加。因国家对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比一般企业更为严格,占上市公司总数近一半的重污染上市公司是探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的代表性样本。

目前针对山东省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的重点各异。张猛(2010)以2006—2008年沪、深两市A股47家山东省重污染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得出结论:国有股比例、公司规模与披露水平呈正比,一人兼任总经理和董事长披露水平低,披露的总体水平比较低,形式不规范、内容单一。张会娟、陈振凤(2008)通过分析山东省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认为存在披露信息、环境问题不全面、形式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环保法规、审计制度和提倡环境报告的方式来解决披露中的问题。王小稳(2010)以山东省2007—2009年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披露的数量、方式及内容情况,得出山东省整体披露情况较好,货币性信息增加,更多的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信息的结论,但是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环保法规、披露内容和形式,加强政府监管来促进整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周竹梅(2012)以山东省四家造纸企业2006—2009年年报和招股说明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造纸业的披露情况,得出结论:披露内容各年度相差不大,形式各异,提出通过提高相关者环保意识、完善会计准则和审核体系来促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

二、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截至2012年山东省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分别为42家②、99家③,根据《管理名录》划分,在这141家上市公司中重污染企业有70家。文章选取2008—2011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来分析山东省重污染行业的整体披露情况。为保证研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剔除ST企业和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上市的企业,以最终剩下的40家企业为样本来分析山东省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文中数据皆通过新浪财经、巨潮资讯公布的年度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手工统计得到。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趋势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路起步较晚,在发展的成熟程度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但是随着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及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的形象赢取发展的机会就必须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从样本企业披露的整体趋势上来看,连续四年都有超过85%的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比较稳定(表1)。

至于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的影响因素,笔者通过分析总结之前的研究成果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认为主要可分为企业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两方面。国家和地方法规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监督从外部给予企业压力,迫使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从企业内部看,山东省重污染企业数量较多,为了保持自身长期的发展,在竞争中胜出,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又必须主动披露环境信息。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较早地进入了实务发展的阶段,各企业在内外部环境的压力下都开始注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当前国家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条件较少,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倾向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方式来进行,整体上缺乏统一性。样本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重大事项和企业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来进行(表2)。

虽然山东省重污染上市公司在整体上或多或少地进行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和条例,披露情况就显得比较混乱。过半数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通过董事会报告和年度责任报告来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不足半数,而通过财务报表附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呈现一种增加的趋势,说明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上。而通过董事会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数量虽然总体上比较稳定,但是由于部分企业选择信息披露的方式不固定,致使连续四年都有小幅度的波动。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山东省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报告等四种方式来披露,披露方式不同,披露内容也就大相径庭。在董事会报告中,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对于企业环境目标使命的描述、企业的环境计划、企业在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等,所披露内容多为定性化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通常是与环境相关的工程设施、收到的环保补助奖励和排污绿化费用等,这些信息通常以货币量化为主;在重大事项中,主要披露本企业是否被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明确表示没有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2010年有13家,2011年有17家,其他样本企业皆未提及;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相对其他方式来说更完整,从企业的环保理念到为环保所做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效、下一步的环保计划等皆有涉及,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通常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

样本企业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重大事项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集中于固定的少数几个方面,因此本文仅将社会责任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见表3)。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对外的表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书,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山东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基本上都包括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但是企业披露的内容各不相同,大部分企业都在环保目标与理念,环保投资与技术开发、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上披露的比较多,而在资源消耗量、签订的环保协议方面披露的比较少,几乎没有一个企业将表3所列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完全披露。

由以上对山东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趋势、方式和内容的分析可见,虽然在整体上环境信息披露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外部约束机制不完善、内部自觉性不够等原因致使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方式缺乏统一性

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对披露方式的选择并没有受到强制的要求,这就造成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性。山东省重污染样本企业有自身比较倾向的方式选择,如部分企业仅仅是通过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表附注等单一方式来进行披露,而有的企业则是通过多种方式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此外,不仅不同企业间的披露方式零乱,同一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所采取的披露方式也不完全一致。各种披露方式混杂,使得整个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杂乱无章,缺乏严谨有序性。

(二)披露的内容具有片面性、缺乏真实可比性

在样本企业的审计报告中,几乎没有涉及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审计,无形削弱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约束,特别是提供定性化信息为主的企业。企业在缺少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通常就是“报喜不报忧”,只披露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环境信息,如受到的环境奖励、对环境做出的改善等积极信息,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受到环境有关的处罚等负面信息则避之不谈,片面性较强。

企业披露方式的多样性及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导致样本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无论是从横向还是纵向看都缺乏可比性。不同企业之间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不同,就很难将各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直观比较,尤其是仅以定性化披露为主或仅以定量化披露为主的企业,自然也就难以判断其环境信息披露的优劣。此外,企业自身连续三年披露的环境信息可比性也不强,尤其是披露工作连续性差的企业,如东港股份仅在2010年披露了“环保专项资金”这一项内容,在其他年份均未提及其他与环保相关信息;鲁阳股份只在2008年披露了收到的环保奖励等补助资金,这类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带有随意性,无法进行系统的比较。

(三)披露的环境问题不全面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目的就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利于其对企业作出正确的评价。企业在披露环境信息时的选择性决定了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全面,只披露正面的信息,而弱化或消除负面信息。样本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尤其是货币化信息多为历史数据,如排污绿化费用、环保投资额等,缺少对于与环保相关的负债、成本等信息的披露。外部利益相关者很难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情况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进而会造成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评估有所偏颇。

四、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统一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加大执行力度

改变混乱的披露方式和内容需要通过统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来实现。目前国家对于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散见于多个法规条例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山东省环保厅早在2008年就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指南》(简称《指南》),规定了企业环境报告书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等。但是《指南》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相关法规强制企业环境报告书,实际环境报告的重污染上市公司较少,指南没能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建议山东省充分发挥《指南》的指导作用,采取各种措施激励企业编制环境报告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要求其环境报告书。

(二)注重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审计

企业单方面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难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需要借助外部力量予以监督。对环境信息的审计不仅仅是对企业披露的环境投资、环保补助等总体情况的审计,还要对各明细环节如环保设施各期维护费用、污染治理费用等进行审计,保证企业的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绩效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一旦环境审计发展成熟,可直接应用于其他行业或地区环境信息的审计,提高环境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强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

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应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两方面,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能够督促企业积极全面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方面,建议山东省加强执行环保法规的力度,严格要求重污染上市公司遵守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重罚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提高其违法成本。公众舆论监督方面,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作用,每年由公众对企业环境报告及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价排名,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对不编制环境报告或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企业予以减少环保政策扶持等处罚,从而营造一种披露光荣的氛围,强化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动机。

总之,当前山东省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不够统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察,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我国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普遍存在披露内容单一、形式不规范的问题。本文针对山东省重污染行业提出的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希望能够为其他行业和地区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借鉴,对推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产生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S].2008-05-24.

[2] 耿建新,焦若静.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J].会计研究,2002(1):43-47.

[3] 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J].会计研究,2005(3):47-52.

[4] 周竹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分析——以山东省造纸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2 (1):56-58.

[5] 刘婷婷.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基于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实证分析[J].经营与管理,2011(12):102-103.

[6] 张俊瑞,郭慧婷,贾宗武,刘东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来自中国化工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8,23(5):32-38.

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据其介绍,目前项目组正在进行2006年的绿色GDP核算,至于2005绿色GDP报告未能准时,并不意味着绿色GDP项目研究已经完结。

此前,因为2005年绿色GDP报告迟迟未能,引发了外界对绿色GDP项目搁浅的担忧。

根据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即2004年绿色GDP核算报告)时的承诺,2006年底或2007年初将2005年度绿色GDP研究成果。

然而,今年初两部委却集体“失约”。直至7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会上正式表态:“因为国际上现在还没有这个意义上的GDP核算标准,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采取这样的核算方式,所以还不能够公布这些数据”。

这一表态也彻底打碎了外界对于2005年绿色GDP报告的期待。

随后“绿色GDP”的期待者迎来了进一步的打击:7月22日,王金南也对媒体表示,“绿色GDP”将“无限期推迟”,这让公众对于“绿色GDP”研究能否再继续产生了更大的担忧。随后,来自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实施的一项公众调查(2504人参与)显示,96.4%的公众仍坚持认为,“我国有必要进行绿色GDP核算”。

“即便是作为两部委的研究项目将来停止了,我们技术组也还会继续绿色GDP的学术研究的。”王金南说。

“不公布”的报告

据王金南介绍,2005绿色GDP报告――这份不公开的报告,其实2006年12月就已完成。相较于2004年绿色GDP核算报告,核算范围有所扩大。从2004年的10个试点省区扩大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2个行业部门,并且附有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污染损失和扣减数据。

“之所以要报告,是为了提醒和让地方政府知道,在经济发展中牺牲了多少环境和资源,让他们看到发展的代价,而这个代价用GDP的方式来表现则更直白易懂。”王金南说,虽然对于核算方法等还存在争议,但是项目组一直在不断改进。

据了解,此次绿色GDP的核算,主要是按照环境污染实物量、虚拟治理成本、环境退化成本等方法进行的。与2004年相比,2005年绿色GDP核算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增加了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物实物量核算和价值量核算,二是在环境退化成本的核算中,增加了污染引起的清洁费用增加的内容。

其中,环境实物量核算是以环境统计为基础,综合核算全口径的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和排放量。虚拟治理成本是指目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环境退化成本则是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损害,如对农产品产量、人体健康、生态服务功能等的损害。

环境实物量核算,这一核算方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合作建立的。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以及世界银行已经分别利用这套方法对我国的2003年和2004年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核算。

但是相较于谢伏瞻在7月12日的定义解释――“绿色GDP通常是在国民经济核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等等一些因素,把包括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资源、环境污染的损失等都考虑在内的一种核算办法”,目前的核算方法尚有很多不足。

由于目前的基础数据不支持以及核算方法的限制,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某些重要环境污染损失缺项,如生态破坏损失、地下水污染损失、土壤污染损失、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水污染引起的部分健康损失和水污染造成的新建替代水源成本等,在这次核算均未包括进来。

技术,持续的难题

事实上,有关“绿色GDP”的核算方法一直存在争论,生态成本、环境成本的核算也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项目组也很早就对此表示出了担忧。

2004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启动《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项目,首次正式着手“绿色GDP”的核算研究。此后不久,2004年11月在上海举行的中国科协第五届青年学术年会上,“绿色GDP”项目技术组组长王金南表示,核算的技术方法是“绿色GDP”核算从理论走向实践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王金南看来,因为没有国际上成熟的先例可循,所以“绿色GDP”需要“摸石头过河”。然而,“过河”的过程并不顺利。

“绿色GDP这个概念虽好,但要将之付诸实践又是非常困难的。”2005年3月1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综合司司长郑京平做客新华网时这样表示,“有些方面可能对绿色GDP寄予的希望也过高了一点”。

同年,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李德水在中国循环经济高峰论坛上也公开表示对绿色GDP核算的质疑:“我们有必要计算绿色GDP吗?”

在李德水这个统计学专家看来,对于资源和环境损失的估算很难像产值统计那样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而国际上也没有一套合理的核算体系可以参考。李德水还举例说,假如上游省份的污水排放影响了下游的省份,那么核算绿色GDP时应该给哪个省扣减?

除此之外,李德水还表示,由于阳光、空气、水等资源由于无法在市场中交易,因而很难计算其价值,而这也是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一个主要障碍。所以当务之急,应是做好环境资源实物量的统计。

和国家环保总局及其他环保人士对“绿色GDP”的迫切渴望相比,近几年来,国家统计局一直保持着相当低调的姿态。虽然李德水曾表示可以在每年的统计公报里建立“卫星帐户”,把资源消费、浪费情况,环境的破坏情况,水质、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公布出来,让外界了解到看到经济增长背后付出的代价,但对于“绿色GDP”的却始终相当谨慎。

在统计部门看来,各种基础数据的严重缺乏,使得“绿色GDP”的核算几乎无从谈起。

在“绿色GDP”项目研究推行3年多后,谢伏瞻的表态也再一次表明了国家统计局对绿色GDP数据科学性的质疑。

“绿色考核”还在探索

除了核算方法不够完善,在项目技术组看来,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影响了绿色GDP报告的,即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

“数字一出来,对比一下,就会发现很多GDP要缩水,这对于环境资源损耗严重的地区官员来说,很难接受。”王金南说。

早在2004年“绿色GDP”项目研究开始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表示,从长远看,要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得以统一,就要加大力量研究并采用绿色GDP的衡量指标,并形成衡量选择政府官员更全面的标准。

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国家环保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环保总局理所当然地要主动站在解决问题的第一线,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统一思想,果断行动

面对事件,环保总局党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班子成员对于处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意见保持高度一致,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形成了全局上下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的局面。环保总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按照具体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确保对整个防控事件的正确舆论引导,办公厅归口管理各部门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确定的时间和时机以及各部门向总局报送信息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要求;科技司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水质监测,科学准确地掌握水质动态信息,研究削减水体中硝基苯的工程技术方案,并展开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针对冰冻后污染物吸附、滞留等问题提出预案;国际司负责加强与俄方水质监测、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合作,法规司负责研究可能发生的理赔标准、准则等问题……全局上下都把处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当做首要任务。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华南环科所、南京环科所派专业技术人员奔赴松花江佳木斯一线,取得第一手数据。吉林、黑龙江两省的环保工作者更是在冰天雪地的松花江面忘我工作,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塑造了新时代的中国环保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确保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成功解决。

环保人时时牢记着总理在视察时的嘱托――“决不让一个人喝不上水,也决不让一个人喝上污水”。环保人没有任何理由辜负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只能化压力为动力,迎难而上,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12月4日晚,环保总局党组召开会议,重点传达了华建敏同志在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的精神,深刻领会了加强松花江水污染趋势科学分析与预测以及加速减污、治污工程论证决策等重要指示,重点研究了落实措施,达到了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目的,并决定立即赶赴黑龙江,现场论证工程措施,强化监控工作,协调落实松花江生态修复方案,尽快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同时决定召集有关技术人员,立即对污染带何时到达中俄边境,以及到达时的浓度等情况进行计算,确定最终结果。

12月5日,我率环保总局工作组抵达哈尔滨后,与黑龙江省有关领导就筑坝工程施工建设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商讨和交流。未及休息,便直接赶赴松花江污染防控前线佳木斯市。火车上,黑龙江省环保局局长向工作组汇报了松花江污染防控的最新进展。

12月6日,工作组赶到远离佳木斯市500多公里的抚远水道拟筑坝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12月7日,工作组先后赶赴同江市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松花江流域同江水质自动监测站,并慰问了坚守在工作岗位的环保工作者。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派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专家并从各地抽调优秀监测人员,在松花江上布设了50多个监测断面,出动水质监测采样车7000多台次,行程十几万公里,监测数据3600余个,及时、准确、有效地监测和预测污染带移动位置和时间,有效监控污染带的形成及其特征、状况,为沿江群众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他们长时间在冰天雪地、寒风刺骨的环境里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确保监测与防控工作到位,其事迹可圈可点,其精神可歌可泣。

随后,工作组又赶赴富锦市环保局、富锦监测断面,听取专家汇报。在佳木斯市前方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主的专家组,在现场和实验室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理论上成立、技术上合理、工程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的硝基苯削减工程方案。

削减松花江水污染物工程,是相对复杂和较难决策的一件事情。通过前线走访、调研和现场勘察,广泛听取省、市、县政府领导及群众意见,经过对工程的必要性、风险性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研究,最终决定在充分肯定科研人员工作热情和对松花江污染防控所作贡献的同时,暂时放弃进一步试验和工程的准备工作,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筑坝以及监测与防治工作。随后,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一次关于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12月8日,工作组同志在佳木斯市召开了机关、学校、企业、街道以及乡村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上,我们了解到,当时群众对松花江污染带过去之后的一些生态环境问题心存疑虑,有的甚至顾虑重重。比如江中的鱼还能不能吃、水还能不能喝、开春后能不能用江水灌溉和养殖、底泥里还会残留多少硝基苯等等。

在污染带监控措施全面落实以及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国家环保总局有必要调整工作重心,对松花江水污染后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价与评估,有必要编制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开展治理行动,要尽快对事关人民群众生产发展、生活安全的问题作出科学与明确的答复,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决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将科研力量集中到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上来,并明确此项工作为当时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的重点,以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攻关。

动态评估,科学决策

12月10日,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深化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全面展开。

工作组集中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40多名科技人员,并邀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利部松辽委、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中国水力科学研究院、华南环科所、南京环科所、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科研人员一道,确定了《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修复技术方案》,决定由张力军副局长坐镇黑龙江,重点开展“污染事件对松花江经济鱼类食用安全性影响”、“沿江两岸用水安全性”、“污染事件对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的影响”、“污染事件特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性”、“特征污染物在水体层中的分布与影响评估”、“主要污染河段底质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污染事件的生态损失”等15个方面的评估与研究,尽快为群众生产生活和沿江两岸的经济发展预测风险、作出评价、提出修复措施,为各级政府实施风险管理、危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并将评价与评价结果、风险程度与修复办法等情况和技术知识以通俗化、形象化、科普化的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力求

做到家喻户晓,有效消除群众疑虑。

与此同时,为防止类似污染事件发生,环保总局及时召开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派出5个督察组分赴10个省市进行督察、督办,共排查全国环境安全隐患两万多起。

12月10日,环保总局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二次关于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12月23日,环保总局收到外交部转来的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主席伊沙耶夫就松花江水污染问题致吴邦国委员长的信,针对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三次报告。在报告中,涉及松花江水污染已采取的主要措施时,写道:“污染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协助吉林、黑龙江两省政府落实应急措施。12月3日晚,国务委员华建敏到环保总局召开现场办公会后,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密切监控污染带推进情况和沿江两岸饮用水水质,确保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环保总局继续坚持每天两次向中央主流媒体和俄方通报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过外交部多次向俄方提供相关信息,邀请俄方代表团、新闻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组现场采访考察。向俄方派出联合工作组,提供分析仪器和活性炭,在抚远水道筑坝、导流、防护哈巴罗夫斯克饮水区,签署并执行《中俄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故水质应急联合监测方案》,释疑解惑,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俄罗斯的影响。同时,加快实施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影响与对策重大项目,制定来年春天江面解冻时的水质监测方案,编制松花江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吉林、黑龙江两省环保局发出《关于加强冰封枯水期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两省环保系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冰封枯水期污染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环保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加强环境监管,严密防范措施,防止水污染反弹,切实保障城乡人畜饮水安全,并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对于以松花江干流事故点、下游沿江以及浅层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城乡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居民饮水、养殖安全的指导和宣传,认真做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善后工作。

集合群智,启动规划

为了更好地巩固松花江水污染防控成果,从长远考虑松花江的治理,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组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主动与有关方面协调,积极组织社会资源,广泛听取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争取将松花江与“三河三湖”一样,列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

2006年1月6日―7日,为制定好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环保总局牵头,在哈尔滨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区域和专家的意见。沿江三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领导及专家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形成了广泛共识。

2006年1月8日,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调整后的规划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把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放在与“三河三湖”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全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持之以恒,抓出成效;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工作的重点;三是把环境监测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四是明确责任,实行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责任制。

1月16日,环保总局向国务院领导作了第四次关于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1月17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历时65天,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此时已近春节,环保总局宣传部门抓紧设计印制一批宣传年画,通过这种方式给沿江两岸的人民一个交代,让他们过一个放心年。

1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新闻会。在新闻会上,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三步走”的战略部署,通报了松花江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就全面推进松花江水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具体方案。会上,还就广大群众所关心的饮用水、灌溉、养鱼、会不会形成第二次污染等问题作出了回答,消除了国内外的疑虑。

水污染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截至2014年1月2日,全国179座城市实现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公开后,居民通过电脑甚至手机就可以了解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数据。这也让一些重点污染源企业无处藏身。然而,根据有诸多NGO组织参与调查的大气污染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尤其是京津冀、山东、长三角等地区一批大型火电、钢铁等高耗能企业污染物排放依然严重超标。其中不乏建龙集团、河北钢铁、首钢、华电、华润电力等一些光鲜亮丽的巨无霸企业、上市公司。

鲁冀火电、钢铁企业严重超标排放

2014年1月14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人民大学环境政策研究所、阿拉善SEE公益机构、自然之友等组织共同《蓝天路线图》大气污染调研二期报告,指出一批大型火电、钢铁等高耗能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呼吁各界推动落实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时公开,以社会监督促进大规模减排。

2013年,中国多地频繁遭遇严重灰霾侵袭,治理路径引发社会更多关注。比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2011年12月提出的蓝天路线图,也可以看到,中国在信息和预警应急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2013年,山东、浙江、河北等省开启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时公开,为识别灰霾源头提供了重要数据基础。

截至2014年1月2日,179座城市实现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公开,居民通过电脑甚至手机就可以了解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数据。而实时凸显污染严重,促使多个地区制定并着手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虽然部分关键措施的落实以及效果尚待确认。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通过分析可以认为,当前的污染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污染源的识别也必须扩大到区域范畴。根据相关研究,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高耗能产业密集,消耗大量煤炭,形成了巨大的污染排放。推动减排,一批大型电厂和钢铁、水泥、化工企业必须首先得到管控。

国内环保组织自2013年2月起开始联手推动污染源信息的实时公开,并获得北京、河北等地积极回应。而环保部也于2013年7月30日规章,要求各省建立平台,实时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山东、浙江、河北等省率先开启在线监测数据实时。马军认为,山东、浙江、河北等省市的良好实践,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权,也有助于识别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头;而天津、广东、湖南等重要省市的在线平台没有能够如期,令人遗憾。

根据大气污染调研二期报告中在线数据初步分析,在华北地区,山东、河北等省的一批大型火电、钢铁企业严重超标排放,其中部分企业甚至在当地处于重度污染的一些时段依然每个小时都在超标排放。这些主要污染源的排放量变化对当地空气质量造成的直接影响,值得进一步研讨。

实时有助于识别区域内的污染源头。通过对比在线数据,可以发现各个地区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规模差距显著。以2013年10月到12月山东、河北和北京三地部分主要企业为例,山东、河北8家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是北京8家主要企业的37倍和30倍,这些污染源应是减排的重点。

半年后能否达标仍存疑

在被披露的一批大型火电、钢铁等高耗能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中,除了一些小企业,不乏建龙集团、河北钢铁、首钢、华电等行业巨无霸乃至上市公司。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高级项目经理顾蓓蓓认为,从现在到火电业和钢铁业排放新国标实施已经不足一年时间,但大批企业似乎并未做好准备,半年后是否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令人忧虑。

2013年的大范围雾霾,激发了最为进取的政府行动计划。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通过10条措施,用5年时间让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应当指出,山东已经提前对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而河北也刚刚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钢铁业排放标准。但是,江苏、浙江、辽宁等重点省市排放标准,包括河北省的火电、水泥等排放标准,天津市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尚待提高。

该报告认为,减排必须抓住重点,首先应从排污口固定和排放标准清晰的大型工业源管控入手。通过计算发现,山东、河北等重点地区的部分重点企业如能达标排放,达到一年内将要实施的新标准,其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将可实现大幅度的减少。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环境政策与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指出,国家对空气质量监测,要求每30天中90%的数据也就是27天数据都应该有效。但根据山东省公布的数据,多数平均值不到20天,有些数据全省都缺。“说忘了上传电脑上的信息,我觉得忘了上传第二天再传是没问题的,但就是没传,没传是不是设备坏了?设备是不是会同时坏掉这也是个问题。”宋国君无奈地称。

政府管理存在巨大空间

宋国君认为,颗粒物排放的最大源头是大工业源,例如,燃煤火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而控制颗粒物排放技术是最成熟的,可是,根据有限的公开数据,距离稳定达标排放还有很大的差距。

“甚至有科学家提出炒菜油烟排放的VOC对PM2.5的贡献值,我觉得我国科学家对PM2.5的研究方法很值得商榷,这等于转移视线,该研究好的没研究好。我们现在完全可以做到达标,并且完全有这个承受能力,只是我们的管理存在着巨大的提升空间。”宋国君表示。

就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组织《蓝天路线图》大气污染调研报告对外的同时,也得到了山东省环保厅的回应。该回应称,山东省认真开展了实时,也在认真核实着这些数据。同时提到要求30万千瓦的脱硫线路逐步拆除。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上这些设施,一方面对超标企业限期治理,对不涉及民生的企业有可能采取停产整治。

该回应同时认为:“排放限值在山东省提前,大幅地加严了。这种限制不能通过简单的加强管理,或者提高燃煤标准就能解决,必须要深度改造工程才能达标。但是很显然现在还没有开展,所以这些企业就出现了反复超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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