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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

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

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一直保持防控高压状态,按照上级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持“内查、外堵、严控”原则,强化工作有效性,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防控责任落实情况

(一)及时安排部署。全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我市防控指挥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防控工作,建立起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启动应急预备队,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可疑情况应急处置指南》等文件,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具体防控措施。根据形势发展,我市市委刘书记、市政府赵市长多次就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相继以市政府办公室,市防控指挥部、市畜牧兽医局的名义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文件通知。截止目前,我市防控指挥部已4次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市畜牧兽医部门6次召开全市畜牧系统非洲猪瘟防控会议,及时通报疫情形势,明确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职责,安排防控重点任务。目前,我市各相关部门已建立了成熟的信息联络制度,加强了信息沟通与共享,确定了联络员,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时刻做好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真正形成了防控合力。

(二)深化监测排查。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并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个排查人员的排查范围,及时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人、到村、到场、到户。同时根据非洲猪瘟防控要求重新制定并印制了非洲猪瘟排查记录本1000本,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排查手册进入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养殖场、屠宰企业、贩运经纪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场所非洲猪瘟防疫工作进行逐项排查。坚持日排查报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疫情立即上报,市疫控中心检验科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随时待命到达现场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自2018年8月至今,全市每天平均排查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80个左右,日排查生猪9000头左右,共累计排查猪只220多万头次,没有疑似疫情发生。在排查过程中及时开展流调及抽样监测,先后向上级部门送检疑似猪抗凝血样品和猪组织样品341份,均为阴性,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目前,我市已对全市99个生猪规模场、27户生猪专业户和1848户生猪散养户,8个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无害化处理厂,57名生猪经纪人和已通过备案申请的19辆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时刻监控,全市生猪生产平稳,市场供给正常。

(三)严格外疫截堵。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确保人员到岗、监管到位。进一步协调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公安检查站,强化中心与各部门的联查联动机制,对生猪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对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不讲条件,一律无害化处理。加强生猪移动监管,严格执行生猪(种猪除外)暂停跨省调运调出政策,对跨省引进种猪的,要求必须附有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逐头检测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关闭全市所有生猪交易市场,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境外输入生猪、野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市内管控。加强餐厨废弃物(泔水)的收处监管,协调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了全链条监管责任,全面禁止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协调执法、食药部门开展了一次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建立活畜承运车辆监管制度,确保所有承运车辆向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输行为,加强运输车辆监管,要求所有备案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清洗消毒。加强贩运经纪人管理,举办培训管理培训班,严格落实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六项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切实规范调运行为。强化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强化生猪经营点监管,严格产地及屠宰检疫。强化防疫条件监管,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五)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移动。采取多种渠道途径,及时将上级相关规定、疫区范围、封锁时间等情况告知兽医工作人员,对全市57个生猪经纪人进行备案管理,对所有生猪运输车辆逐步进行备案,严格执行生猪调运政策,防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严禁泔水饲喂生猪。组织乡镇街道开展突击排查整治行动,未发现生猪规模场和专业户使用泔水喂猪的情况;严格做好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全市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出。

(六)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现已储备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2吨,市应急储备库储备人员防护装备2000余套,监测样品设备22套,大小动物扑杀器20台套,大型消毒器械31台套,其他封锁、照明、应急指挥通信和交通工具等各类应急物资均已准备充足,已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现疫情,应急处置迅速开展,各项措施高效进行,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乡镇街道新增非洲猪瘟病毒专用消毒剂100余箱,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一天一次消毒灭源。

(七)强化业务培训。截止目前,我市已组织召开非洲猪瘟防控专题培训30余场次,各乡镇街道开展培训20余次,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手册、明白纸、告知书、公开信等材料20000余份。1月8日,再次召开全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强化培训班,对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进行了强化培训,增强了全市检疫人员的非洲猪瘟鉴别能力。开展宣传的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恶意炒作。突出正面科学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和动物防疫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一)养猪场。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指导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存栏、销售、防疫、消毒、兽用疫苗、饲料来源等情况。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防疫主体承诺书,要求其严格规范生猪调入调出,主动开展猪群健康状况日常巡查排查,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严禁泔水喂猪,严禁外来猪肉及其制品入场。要求所有场户要严格按国家和省非洲猪瘟防控部署要求,自觉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规模场都实行封闭管理,不从高风险区购入生猪,调出生猪提前申报检疫,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不使用未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生猪;严格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感染;严把饲料和添加剂使用关,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加强消毒和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生猪屠宰企业。

三、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单位。

四、监测能力建设情况。1、非洲猪瘟监测、检测开展情况。按照省、市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领导高度重视,印发xx县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同时对全市规模猪场、散养户、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采样,共送检至泰安猪抗凝血样品、组织样品(脾脏、淋巴结、肌肉)341份进行病原学检测。2、实验室建设情况。本实验室隶属于xx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通过省考核专家组续展考核验收,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能力,主要开展血清学检测,还不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已向市政府申请新建PCR实验室报告,共申请购置荧光定量PCR仪等仪器设备资金、PCR实验室建设资金及检测试剂耗材经费共计120余万元,目前已批复,仪器设备正在招标中。3、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自检自控,第三方委托检测开展情况。县级兽医实验室设置建设情况,尤其是隶属关系、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监督监测等情况,摸清已经开展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数量以及未开展工作的原因。

五、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情况。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必须使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要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要安装车载一体的定位设备等,符合一辆,备案一辆。目前我市已通过备案申请生猪运输车辆19辆,我市严格按要求进行时刻监控。

六、餐厨剩余物(泔水)收处监管情况。目前,我市没有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及处置设施。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今年年初,市城管局组织人员赴章丘、莱芜等地考察学习餐厨垃圾处理先进经验做法,并将考察情况及建议上报市政府,建议我市建设一处餐厨垃圾处理场,同时配套建设餐厨垃圾收运体系,以便更好的推动我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同时,创建食品安全先进市要求建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环保督查对非法收运泔水的冲击较大,也需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鉴于以上要求,下一步,我们准备建议市政府建设一座餐厨垃圾处理场,与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项目设计日处理规模100吨,主要建设湿式发酵车间、沼气储存、生物气利用车间、生物滤池等构筑物等,概算投资5000万元,采取PPP模式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同步配置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

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充分发挥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作用,加强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疫情监测排查,继续落实日排查报告制度。加强消毒灭源,积极指导养殖场(户)进行必要的生物安全改造升级。助力生猪稳产保供,加强对养殖场(户)生猪复养技术指导,做好复养前养殖场(户)综合评估,积极开展实验室检测。组织开展对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宣传推介成功防控经验、复养关键技术、恢复发展的好做法。严格疫情报告与核查,防止瞒报漏报,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科学开展疫情处置,做好善后工作。

(二)做好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一是科学制订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继续推行“散养户春秋季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实施免疫”的防疫机制,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防疫消毒面积100%。二是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前,各村要及时组织防疫人员及养殖场驻场免疫人员进行免疫操作技术培训,确保免疫操作规范;同时严格按规定运输、贮藏和使用疫苗,建立免疫档案,确保疫苗有效使用率80%以上。三是强化督导和免疫抗体监测。镇农牧站对强制免疫等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反馈,提出解决方案,积极配合处理,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各项部署,积极进行宣传,做好畜牧兽医人员及畜禽养殖场人员自身防护和畜禽生产生活环境消毒,切实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和有效供给。督促养殖场(点)常态化推进员工疫情防控、环境消毒、防控知识宣传、防控物资准备等方面工作,确保畜禽养殖场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布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控。一是做好布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以村为单位,推进布病、结核病“两病”净化场、净化区建设。做好布病净化方案,重点做好羊场布病监测,监测面要达100%,布病阳性畜依法严格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阳性场监管,逐步达到净化标准;做好犬只模底调查和狂大病免疫工作,进一步加大犬只免疫抗体监测力度,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二是分类指导开展猪1型链球菌病、圆环病毒病、猪丹毒、牛出败、羊痘等常见疫病的免疫工作。

(五)抓好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调工作。科学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合理调整定点监测点,进一步优化监测区域布局。严格按照“五结合”原则,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的定点监测、日常监测、集中监测,继续加大监测采样的数量,确保场点选择的科学性,提高监测抽样的代表性,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持续开展非洲猪瘟和人畜共患病等病种的专项监测和紧急监测。定期召开疫情分析评估会议,加强监测流调结果的分析、应用,促进乡(镇)间信息共享,科学研判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态势,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为防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全面收集、及时规范报送监测流调信息,着力开展追踪调查工作。

(六)强化疫情报告与核查。严格规范疫情报告。进一步健镇、村、组三级疫情报告网络,确保疫情早发现,并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严格核查疫情,对收到的疫情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记录、有枝查、有反馈、有建档。果断处置疫情。一旦发现提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置,同时做好善后工作。

二、着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一要完善机构队伍,夯实体系基础。做好村级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业务操作技能培水平,着重优化村级防疫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保障村级防疫人员的待遇,保证基层防疫队伍的稳定性。二要创新工作机制,确保良性运转。加强对基层兽医业务工作指导,建立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基层防疫队伍,采用适当的激励手段,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调动和激发基层人员投身于动物防疫事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快实验室考核达标建设,规范执行兽医实验室质量

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全力确保实验室规范有序运行和无生物安全事故发生。适时开展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培训,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提高检测数据准确性。加大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投入,改善实验室环境,提升检测效率。

(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保突发疫情时,能及时、统一、合理调配、正常使用。加强应急值守,充实应急队伍人员,确保发生疫情时能迅速反应,有效应对,积极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能力。严格疫情报告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一旦出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规范处置。

(四)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邀请专家、教授等以课堂授课、现场操作等方式,层层开展免疫、诊断、采样、检测等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基层防疫人员业务技能。镇主要对村、养殖场兽医等防疫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基层防疫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

三、其它重点工作

(一)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净化。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非洲猪盘区域净化工作,大力鼓励创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村建设。以种畜禽场和大型养猪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推进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

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方面

(一)问题

1.责任主体不明确。新建、改扩建猪场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具体的牵头单位,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XX某某想从事生猪养殖,到我单位咨询相关政策,不能给其一个具体的、明确的答复。

2.审批程序复杂。例如林地审批,若需要办理长期使用权,需省里才有权限进行审批。例如XX养殖小区,该项目单位从2018年7月开始出台设计方案,划定建设范围红线图,再作林地可研报告报县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需向县财政部门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160余万,用于植树造林)审批签字同意,需用时1个月左右;再报市林业部门批复,出具相应文件,需用时7-15天;再报省林业部门批复,发放林地使用许可证,需用时7天左右。

3.在禁养区划分上,有些乡镇及养殖户反映划分的范围过广,导致难以选择合适的地块进行生猪养殖。针对这个问题,县里目前正在进行调整,但具体方案还未出台。

4、土地租赁难度大。因生猪养殖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新建生猪养殖场项目单位在租赁土地时难以获得项目所在地村民全体签字同意。如XX养殖小区,就因土地租赁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开展。

(二)意见建议

1.对于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建议国家出台一份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简化审批程序。

2.强化政策扶持。建议把林地使用审批权限下放到市里或县里。建立土地调节机制。要统筹解决生猪养殖用地,合理规划养殖用地。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新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种养结合、生态发酵床技术推广的奖励。

4.加大金融支持畜牧业力度。拓宽畜牧业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的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探索开发适应生猪养殖户的贷款种类,解决家庭农场、养殖大户融资难问题。

二、环评审批方面

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签定土地租赁合同,需所在地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同时还需出具项目报告,并经当地村委、乡镇政府同意,上报到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报告后,组织环保、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核,并在项目报告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再到县环保局办理环评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农业行政执法方面

(一)问题

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

    (二)意见建议

    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生猪养殖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确保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一)抓紧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能繁母猪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省财政补贴20元。8月15日前省、市财政已将中、省补贴资金全部下拨各县区,各县区务必尽快把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继续实施二元母猪良种繁育补贴政策,每头二元母猪补贴500元,年底前全市扶持建设二元母猪良种繁育村和养殖场60个,发展二元母猪1.8万头。各县区在能繁母猪和二元母猪补贴兑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补贴情况,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市上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我市确定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每年保费为6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30元)、地方财政负担30%(18元)、养殖户负担20%(12元)。今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从明年起市县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7:1.5:1.5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保险责任包括洪水、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市财政、农业及保险部门要密切配合,先行在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的汉滨、旬阳等养猪大县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以规模化、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尽快启动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面。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规模以上畜牧养殖的保险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继续坚持“市抓原种场、县抓二元良种繁育场、乡镇抓商品代场”的原则,分级建立良种繁育体系,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良种场,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各县区要尽快制定生猪良种繁育规划,并于9月底前报市农业局。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县区要结合畜牧产业目标责任,因地制宜,大力推行正大标准化养殖及“圈-沼-苕”模式家庭适度规模养殖。要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在粪污处理、沼气池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对规模化养殖所需的土地、贷款优先解决。各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现场培训,推行标准化养殖技术,帮助养殖户(场)提高生猪养殖水平和效益。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县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保险企业对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提供保险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力度,确保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一)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各县区务必在9月底前完成兽医体制改革,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要加强公路动物检查站点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逐步健全畜禽疫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切实加强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检疫、扑杀和消毒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控制和扑灭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储运等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注射等费用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养殖户分摊。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中省市级财政补助70%,县区财政补助10%,养殖户(场)负担20%;对免疫死亡的生猪,省市财政补助40%,县级财政补助40%,养殖户(场)负担20%。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疫情监测和防疫物资供应。严格执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及时报告。坚持疫情观察员派驻制度,严格疫情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发展态势。加快建设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积极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组织供应,认真搞好应急物资储备。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调拨,保证疫苗供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苗、消毒药械等防疫物资供应、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确保防疫效果。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保障肉食品质量和价格稳定

(一)做好副食品供应工作。市、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求及价格变化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保证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肉、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禽蛋等副食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民荣公司、各县肉类加工企业、定点屠宰场要加强与规模化养殖场、畜牧产业强乡镇的产销衔接,建立稳定的货源渠道,确保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我市的猪肉供应。要引导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查私屠滥宰,严查上市猪肉的“三章两证”。认真落实猪肉经营主体准入、“协议准入”、“强制退市”和“亮证亮照”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肉、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清理整顿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取缔非法收费项目,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开展主要食品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用短斤缺两、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三)各县区要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厂(场)步伐。加大对现有场点整改力度,力争年底实现每个县区有一个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辖区内未建厂(场)或现有场点不合格的县区要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联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上市肉品检疫率达到100%。同时,要认真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政策。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为了妥善解决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给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生活带来的影响,从8月起,给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补贴,各县区要保证补贴资金8月31日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中专学生,6、7两个月在中央财政每生每月补助7元生活费的基础上,省财政再补助2元,秋季开学后纳入新的资助体系予以解决。各大中专院校的食堂要以服务为宗旨,不得增加学生负担,不得租赁承包给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学校对学生食堂的水、电、气和其他管理费用一律免收,以减轻学生食堂经营压力,确保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切实安排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尽快下拨资金。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保证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能够保障局部应急和节日市场供应。市级储备猪肉的规模确定为15万斤。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储备规模要达到保证当地居民七天的消费量。要充分发挥储备的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价格较低时,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过高时,增加投放,缓解市场压力。市、县财政根据本级实际储备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的生产消费统计工作,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预警

高度重视生猪等畜禽产品的生产、消费统计工作,完善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统计部门要建立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小区、养殖大户重点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规范、改进现有生猪、畜禽季报制度,加强生猪、畜禽生产动态分析。发改、农业、商务、物价等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生产、屠宰、销售、价格的统计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做好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大力发展畜牧产业的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准确、及时地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畜牧产业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