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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行业报告

家禽养殖行业报告

家禽养殖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融政综〔20*〕258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要划定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融政综〔20*〕258号文件从宏观上对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及污染整治进行规划。各镇(街)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融政综〔20*〕258号文件中划定的镇(街)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含红虫养殖),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划定工作,并于20*年7月底前,经市龙江办、农业局、环保局组织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

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各镇(街)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融政综〔20*〕258号和各镇(街)上报审批公告后划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域,张贴《公告》、《通告》,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宣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和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公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公布举报电话,防止在市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内发生新建养殖场。同时,各镇(街)对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外的区域,也要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并向市环保局、农业局报告。一旦发现未批的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所在镇(街)要立即组织人员无条件进行拆除。各镇(街)要明确相关分管责任人员,对工作失职的相关人员将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家禽养殖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我们充分利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全县生猪生产粪污治理环节进行重点突破。

1.完成部、省、市三级共建畜禽养殖标准化场1家。工作重心由“创建”向“辐射带动”转变,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按照统一条件要求、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检查验收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创建部标准化示范场7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场10个、市级场3个。

2.实施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对近三年扶持资金在6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导,实行清洁生产指标考核,依托项目的助推,督促近三年我县12个项目实施单

位的粪污防治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目前12个项目实施单位中,

己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初步通过验收的企业有4家。

3.认真做好2015年全县生猪养殖企业的重点减排治理工作,全面达到干清粪+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污染物控制排放量达到规定标准。

4.启动__县饮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治理工作。由县委分管领导亲自抓,县人大、县政协共同管理,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调度会,相关工作进入到划定整治范围,确定当前污水直排的54户养猪场为关停对象,根据现场实地勘察情况,确定养殖场内所有栏舍面积、畜禽存栏数量,分类登记库房、办公和空地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现有存栏生猪养殖结构情况(包括生产母猪、种公猪、肥猪、小猪)进行统计,确定统计数量后,所有生猪存栏量在此基础上只减不增,到目前共有22家养殖企业关闭或搬迁、停养。

1.治理改造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肉鸡出栏5万只以上规模养殖场和二级以上种畜禽繁殖场及国家农业部级、省农业厅级畜禽标准化示范畜禽场,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关停或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重点是关停或搬迁幸福水库、__水库、何坊水库、横山水库、井山水库、蛮桥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75家养殖场。

3.开展畜禽养殖场实地核查。由我局牵头负责,环保、水利等部门配合。各地要对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和限养区、可养区需完成粪污治理改造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分类建档,统计汇总,再上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编制规划和细化“三区”(即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下同)方案。各地要科学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细化养殖“三区”划分方案,明确本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具体细化到行政村、居委会和地块。以乡(镇)为单位完成养殖区域分布图的绘制、正在加紧编制“三区”地理标注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区划方案和区划图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农业厅备案,同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5.强化养殖污染综合执法检查。要大力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宣传告知制度,将本辖区需改造、关停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张榜公示,并分别下发《畜禽养殖场改造排放达标告知书》和《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告知书》,使畜禽养殖单位明确改造内容和责任。对列入依法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制定奖励措施,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关停或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县政府成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

家禽养殖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业主是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主体,各村是辖区内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对非禁养区内不同畜禽养殖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分别采取不同类型、不同投资规模的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养殖场自觉投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也是一种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

二、目标任务

由镇环保办会同畜牧站、农业服务中心、各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或搬迁,控制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规模,并依法治理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督促镇域畜禽养殖场进行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的模式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7年5月)。各村通过村内广播、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环保法》、《国土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禁养区养殖业主分级召开动员会,对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分依据、整治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及补助标准、整治期限等内容宣传到户到人。

(二)整治告知(2017年6月)。镇环保办及畜牧站牵头以及各村配合,全面排查镇域畜禽养殖情况,锁定需关停或搬迁、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各村在口头告知的基础上,由环保办制订告知书并送达养殖业主。告知书内容包括: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分依据、整治措施及相关标准、整治期限等。

(三)现场核定(2017年6月至7月上旬)。各村及时开展养殖场相关数据核实、锁定工作,经相关方签字认可后统一登记造册。

(四)内容公示(2017年7月中下旬)。各村按照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后,按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签订协议(2017年7月下旬)。各村与辖区养殖业主签订整治达标承诺书和整改协议。

(六)整改治理(2017年8月至12月)。按照“早启动、早拆除、早补助”的要求,禁养区内养殖业主自行处理存栏畜禽并拆除养殖场。对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达到整治协议规定进度后,养殖业主申请镇环保办现场检查核实。对在2017年12月10日前拒不整改、涉嫌违法的养殖场(户),由镇环保办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七)统一验收(2017年12月上中旬)。镇环保办申请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八)建章立制(2017年12月下旬)。各村总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反弹”。

四、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根据2014年11月6日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在禁养区内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以及未取得用地、环评、动物防疫等许可或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补助;对其他的按标准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复耕达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养殖场(户)圈舍拆除补助。按圈舍面积计算,先拆后补,标准为:砖混结构180元/㎡,钢架结构200元/㎡,偏棚简易型50元/㎡,偏棚砖玻结构120元/㎡。

2.配套附属设施拆除补助。按圈舍面积计算,先拆后补,标准为:圈舍面积在300㎡以下的1000元/户,圈舍面积在300㎡—500㎡的2000元/户,圈舍面积在500㎡以上的3000元/户。

3.存栏畜禽处置补助。对提前将存栏畜禽处置完毕的养殖业主补助标准为:能繁母猪200元/头,50公斤以内的生猪40元/头,50公斤以上的生猪60元/头;肉牛60元/头;15公斤以内的羊(不含15公斤)20元/头,15公斤以上的羊30元/头;鸡、鸭、鹅、兔5元/只。

4.养殖场(户)自行复耕补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且原场址复耕达标的,补助标准为:按圈舍面积计算,给予20元/㎡补助。对不配合整治工作,拒绝执行整治方案,限定时间内未关停且拆除养殖场的,由县环保办、各村负责依法。对禁养区外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县环保办、各村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强制关闭且拆除。

(三)补助流程。按照业主申请、各村汇总复核,报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国土所等部门审核验收,镇领导审批后上报县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以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环保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环保办、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维稳办、财政所、国土所、安办等部门,以及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家禽养殖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家禽养殖 疾病预防 方案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241-01

家禽养殖是农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养殖规模的扩大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但疾病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轻则表现在影家禽个体的生长发育,但是由于家禽疾病的传播范围比较大,速度快,重则会导致家禽的成批死亡,给养殖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做好家禽养殖中的疾病预防是促进养殖顺利发展的关键,也能够不断推进农业的发展。

1 及时观察并发现家禽的异常现象

养禽人员在与家禽的近距离接触过程中,要细心观察家禽的异常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防,防止a扩散。观察家禽对饲料的进食情况以及饮水量,查看家禽是否消瘦,产蛋数量是否与平时有较大的出入。同时对家禽发出的声音、活动活跃情况、粪便等也要细心观察,若家禽精神沉郁,要加大关注,找出原因。对家禽的饲养槽要进行及时的清理,较少因污垢沉积变质导致家禽摄入后发生消化道疾病,检查饲料是否有所变质,如果饲料出现异味甚至颜色变深则应该立即停用。另外还需要检查是否因为寄生虫原因导致家禽异常。总之,养禽人员要及早发现、及早报告,才能采取措施及早防治。

2 做好家禽生长饲养管理工作

第一,保证温度适宜,湿度与光照适中。禽场的选择,必须光照好,通风,尽量保持场地的干燥。家禽对温度的适应能力较弱,对温度比较敏感,过冷过热都有可能会引发家禽疾病的发生。因此冬天要做好保暖工作,夏天要注意采取措施防暑,这样也有利于家禽的产蛋。

第二,清洁饲养设备。要及时做好养禽设备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水槽与饲料槽中剩余的以变质的食物,以免家禽肠道感染。家禽的粪便要及时清理出去,垫料要时常更换,保证家禽生长环境的清洁。对于清理出去的粪便以及垫料,要尽量远离禽舍,同时可以采取堆沤的方法杀死细菌。

第三,合理搭配饲料。在家禽的成长中,营养一定要跟得上,才能保证其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养分。饲料的科学合理搭配,能够增强家禽的体质,增强其抵御病毒的能力,同时也能够使家禽营养摄入均匀,尽量保持家禽的体型适中。

第四,做好消毒工作。禽场要根据家禽数量以及场地大小制定好日常的消毒措施,以及时杀死细菌,避免传播扩散。做好定期消毒的准备,对禽舍的各种设备以及各种死角进行经常性地消毒,要做到全面细致,以防禽畜感染甚至人体感染。另外,一旦发现有家禽已经感染疾病,要快速制定消毒策略,杀死病源的同时切断其传播路径。

最后,减少刺激物。家禽生性敏感,需要在安静的环境下生长,除了需要选址安静之外,对于养禽人员,也需要在工作中保持轻声细语,对养禽设备能够做好轻拿轻放,以免在使禽群发生躁动,产生挤压受伤的情况。对于笼舍,应该保证其安全,不会出现尖刺以及夹脚的情况。

3 定期预防接种

一般来说,在做好养禽场的清洁措施之后,定期预防接种也能够增强家禽抵抗病毒的免疫力。对家禽的接种主要是根据当地流行的疾病情况来选择疫苗种类的。由于家禽本身具有对病毒的免疫力,初次接种可以选择毒力较弱的疫苗,之后如果再接种的话,则毒力可以渐渐增强。家禽免疫接种的常用方法有很多,主要包括点眼、滴鼻、气雾、饮水、翼下刺种、皮下或肌肉注射等。方法的选择,主要根据面临的情况决定,既要考虑疫苗特性和免疫效果,又要操作的方便和经济效益。

4 养禽场的疫情的扑疫和控制

当疾病已经在养禽场蔓延,并且传播的速度快、感染力强时,为了保护那些暂时还没受到感染的禽群,应该及时诊断、严格地将病禽隔离,本着“早、快、严、小”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未受感染的禽群。要及早采取措施严格封锁疫区,尽快将疫情扼杀在摇篮里,同时应该将疫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以帮助对疫情的控制,派专业人士进行疫情的诊断。要顾及到周边是否还有家禽饲养场,为了减少损失,要尽快通知其他的饲养场采取措施及时消毒、隔离,保护好健康的家禽免受传染。畜牧主管部门应跟踪好疫情的发展情况,一旦发现有新的感染源,应该及时处理,将病禽隔离,阻断传染源头,防止疫情扩大。同时应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疫情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随着我国医学技术的发展,针对禽类病毒已经研发出了各种不同的对抗药物。要做好疫情病毒的分析,对病毒的特点进行对症下药,通常可以采取注射疫苗的方式,阻断病毒的继续传染。

5 提高养禽员的养殖水平

养禽人员在养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养殖人员在养殖过程中,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求细致谨慎,对于禽群的异常能够敏锐地发觉并及时报告,对疫情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及时地采取隔离措施,并具备一定的禽类医学知识。养殖场为了提高禽养员的素质,可以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同时要采取措施对禽养人员的业绩及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对于表现良好的养殖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提高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

6 结束语

养禽场的规模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中也在不断扩大,随着规模的扩大,禽类数量的增加,给养禽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多的问题,其中疾病的预防是一大关键问题。养禽场疾病的预防,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养殖方法,及时观察禽群的异常情况并对症下药,保持好饲养环境,温度、湿度要适宜,同时要保持通风,做好饲养设备的清洁工作等。同时为了预防疾病,可以对禽类进行疫苗接种,减少感染,对于大规模的疫情的爆发,应该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与蔓延,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疾病的恶化。要想对家禽进行科学的管理,提高家禽的成活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以上提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这样才能保证家禽养殖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德霞.家禽养殖中疾病预防的综合措施[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1(32),119.

家禽养殖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察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