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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调查报告

污水处理调查报告

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经济开发区始建于1999年,2003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9年省政府批准开发区规划面积由原来的7.125平方公里扩展到16平方公里。建区以来,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6亿多元,实现了“十通一平”。经过15年的发展,开发区入驻项目219个,投产企业185家。

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保形势日趋严峻。近些年来,环境问题屡屡成为公共事件的重要诱因,这就说明,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生产力只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赢之路。

1、关于污水处理厂

经济开发区高瞻远瞩,建设污水处理厂是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的重点工程。我们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在污水处理厂设计上力求高标准,选聘资质等级高、设计成果优的设计单位——部级综合勘察设计机构北方设计研究院。我们多次组织设计人员踏勘现场,详细的调查与论证,研究设计方案,提出技术要点。

①高标准设计污水处理厂

占地科学。在开发区东西区交界处丰收渠以西建立污水处理厂。在此建设污水处理厂优势在于,一是地理位置居全区中部,方便东西区企业的进水;二是污水厂濒临丰收渠,处理达标污水可直排渠内,缩短管网铺设距离。技术先进。配有远程控制中心,可对设备进行数字化管理,并随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操作控制。处理标准高。污水处理采用ORBAL(奥贝尔)氧化沟工艺,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日处理量大。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万吨,在设计之初,可完全接纳全区企业和用户的污水处理。

②高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

2010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开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对先进地区的市政建设工程融资方式进行广泛调研,反复比较,最后确定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将BT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有效地提高了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

工程质量关乎生命,也关乎着经济发展。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开发区选用国内优质建筑单位,严格进行招投标。国内专业环境工程公司—中科威德公司和市政建设一级资质施工单位—石家庄市政公司分别负责污水厂的设备安装和土建,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双“甲级”监理资质的方舟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监管,开发区对污水处理厂严把质量关,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2、关于供热公司

开发区供热公司于2002年4月份开工建设,历时8个月投产运营。供热公司目前有20T的锅炉两个,最高供汽量达36吨/小时,铺设管网14千米。目前用热企业达110多家,其中羊绒生产企业30多家,供热公司的建成为开发区用热企业,尤其是羊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

开发区供热项目同样由北方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参加建设的施工企业有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省安装公司和省水利工程局等专业公司。主要供货商有三北拉法克公司,南京晨光公司、天津管道公司等。一流的设计、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为用户提供了可靠的供热保证。

①建设之初,10吨(目前已更新为20吨)和20吨的纵置式链条锅炉由三北拉法克公司提供的,如此配置考虑一备一用,同时考虑经济运行,它的主要特点是单层布置,分层上煤并配省煤器。

②锅炉主控室是由宝恒科贸公司提供的设备并组织安装,实现了锅炉与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主要原件采用德国西门子和荷兰菲利浦公司的产品。

③除尘装置和锅炉鼓风机。鼓风机采用变频装置降低了运行成本,确保工作的安全性。除尘采用水膜除尘,除尘用水经沉淀可循环利用,节省了水资源。

④蒸汽管道均采用保温恒温材料,最大减小热量损失。

开发区通过科学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努力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把全区污水处理和供热进行科学规划,既立足现实,满足目前需要,又科学合理,符合长远发展要求。

二、高水平管理、高质量服务

1、推进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

2013年5月,我们将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永益公司)托管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不仅顺利实现了污水处理的高效运行,也使运行成本降到最低。

2、力促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顺利高效运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污水厂进水达标需要排污企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促使企业达标排放。

规范排污标准。涉水排污企业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和标准排放,提高废水回用率。规范企业排污口。每家企业只设一个排污口,在供排水管口安装水表和流量计,并设置醒目的标识牌。在厂区围墙外对应设立污水检查井,严防企业修设排污暗道或直排污水。加强企业治污设施管理。督促排污企业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及时进行达标验收;对不达标的污水处理站责令限期整改;对治污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不足的,限期对治污设施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工程完成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科学管理。开发区内所有涉水涉污企业及时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测仪。并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校核,确保在线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相符。安装无线视频管理系统。在涉污企业车间、污水站和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可防止企业偷排直排漏排污水现象发生。加强联合执法。组建由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执法队伍,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监管查处力度。增加检查暗访的力度和频次,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严把企业排污关。

关停自备井,实现统一供水。为进一步防止企业偷排污水和保护水资源,我们进行了自备井关停工作,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区内所有企业实地对自备井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在全部查清、查实的基础上,从开发区供水和企业用水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利用各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做企业的思想工作,努力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2011年,全部关停了区内企业自备井,开发区实现了全部统一供水,为污水处理厂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3、提高供热效率,降低成本。

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汽源,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更能解决企业节能减排和环保的压力。为保护大气环境,节约土地和煤资源,2012年,我们统一关停区内所有企业自备的小锅炉。作为开发区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之一,集中供热的热效率可以达到90%以上,大大减少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也进一步提高了土地集中利用率,降低了在建企业的建设成本。(如果企业自建供热系统,不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多消耗大量土地,后期的管理维护每年的投入也很大。)因此,集中供热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创新供热体制。2012年,我们深化改革,将供热公司对外发包,实现了承包运营。此举使开支比往年减少300多万元。

加大投入,减少供热损失。2011年,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投资30万元,改善供热管道的保温隔热措施,并在所有用热企业全部安装了监控设施,严防跑冒滴漏。粗略估算,仅此一项,年减少损失300多万元。

经济开发区通过对污水处理厂和供热公司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管理,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更进一步提高了开发区承载力。

三、通过扎实推进污水处理和供热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创新运营模式,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作用下,政府运营专业设施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托管运营应运而生。近几年,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运行模式,大胆将污水处理厂和供热站实现第三方运营。

第三方托管运营存在如下优势: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运营费用采用包干的形式,运营者的利益与运营费用关系明显,有利于调动运营者的工作积极性。运营公司专业素质高,运营经验足能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行效率,避免人、财、物的浪费。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维持设施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的社会、经济、环境效能;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最终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2、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自由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尖锐,面对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只有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这方面,我们严格响应市委、市政府“还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号召,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一方面关停自备井,实行统一供水。这样有助于节约水资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全区水环境以及下水质安全、地质安全,为污水处理厂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关停小锅炉,实现集中供热。为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减少大气排放。

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组织机构

区环保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职责分工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科室单位职责,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如下:污管科负责组织制定我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分工方案;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督查工作;负责与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组织召开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撰写会议纪要;负责专项行动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审核修改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草稿以及挂牌督办名单。

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区信息汇总报送工作,负责与各乡镇街环保办的协调联系,似定挂牌督办名单的基本情况,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工作,9月18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负责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初稿,准备提交专项行动联度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负责收集并建立专项行动档案。开发科负责“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山仔水库、柯坪水库、南口水库环境检查及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及时报道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会,通报查处情况。

主要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开发科组织对“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山仔水库、柯坪水库、南口水库(日溪乡环保办配合),并于8月18日前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办通过网站,11月10前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开发科)。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设立的护栏、界桩、警示牌等,是否损坏。

2、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

3、检查201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4、对影响水质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堆放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滩地和岸坡上的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要进行清理,消除其隐患。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

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理场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各乡镇环保办配合)对洋里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场进行专项检查,9月18日前报送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阶段整改情况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了解进水水质、处理水质及污染物去除。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行,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数的且后果严重,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3、检查已建生活垃圾理填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兩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过滤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过处理直排、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巩固整治效果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环境,监理所、监察队,负责2009年以来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确保重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负责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是否停产。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各部门要对群众健康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加大力度严格查处,确保群众环境安全。

1、污管科负责汇总第一阶段百日安全隐患督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负责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查处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

2、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对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管理,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又不完善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检查的步骤与内容: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重点检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关及时向局领导、区政府上报。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7月30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⑵8月20日前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⑶9月2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⑷10月2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督查工作安排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建立档案备查,接受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减排责任书、绩效考评等重点工作,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使用本规定。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作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第七条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海域巡航通报;(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防治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第十四条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三)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四)需要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可能污染海域环境和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厦门海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地址等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污水管道的入海出水管口应延伸至低潮线下。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和其他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二)生产设备、工艺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完成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纪录;(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第十九条需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事先向厦门海洋管区提出倾倒申请,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单。厦门海洋管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签发倾倒许可证。签发许可证应严格控制。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厦门海洋管区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第二十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在废弃物装载时通知厦门海洋管区予以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厦门港务监督核实。第二十一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携带倾倒许可证(或副本),按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和条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倾倒时必须向市填写倾倒情况纪录表,并将纪录按时报送厦门海洋管区。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还需向厦门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因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倾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地点进行倾倒的,事后应尽快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厦门海洋管区应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测,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凡进入厦门海域的船舶,严禁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备有垃圾接收处理的纪录薄。20总吨以上船舶产生的垃圾、须由厦门港务监督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20总吨以下船舶产生的垃圾,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油码头、船舶和海上储供油设施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凡发生油污染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并及时报告港务监督,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400总吨以上的渔船,应设有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小于400总吨的渔船,应装设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或设置足够装灌所有污油水的船柜,污油水舱柜应设有观察液位的装置。小于100总吨的渔船,如设置污油水船柜有困难,可用足够容量的容器代替。凡装设污油水(污油)舱柜的渔船,应设置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第二十六条在厦门海域航行、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厦门港务监督和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非养殖规划区的滩涂、近海、军事用区和国家、省、市确定的航道、锚地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滩涂、近海增养殖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增、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放饵料、防止海水富营养化。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滨风景游览区和海水浴场内挖沙、采石、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严禁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和珊瑚礁。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单的;(二)不填报倾倒情况纪录表的;(三)因紧急避险和救助人命的,未按规定进行倾倒后,不及时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打捞清理的;(五)船舶不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的;(六)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不按规定办理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渔船不按规定装设油水分离设备,船柜或容器的;(二)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而没有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的;(三)拒绝或阻挠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四)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倾倒废弃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向厦门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厦门港务监督可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不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向海域倾倒废弃物,或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由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除对单位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损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严重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引起人员伤亡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海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水源污染 感染性腹泻 调查分析

2005年9月7日大理市大理镇某小学及周边村民数人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主要症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证实是饮用水污染所致感染性腹泻。现报告如下:

1 流行病学调查

1.1 一般情况 该村有983户,常住人口3012人(男1453人、女1559人),村内设有小学,学校设有学前班、1~6年级,共11个班,学生396人(男201人、女195人),教师19人(男6人、女13人)。

1.2 发病情况 9月5~13日共发病121例,病人集中于学生及学校周围的村民,以老人和儿童多见,无危重病例和死亡病例。

1.3 临床表现 主要症状为腹疼、腹泻、发热,偶有恶心、呕吐等症状,大便以稀便为主占40.12%,粘液便占18.35%,水样便占8.24%。腹疼、腹泻占81.64%,发热占23.22%。

1.4 流行特征 最早病例于9月5日发病,9月6~9日达高峰,9月12日报告1例, 9月13日报告1 例,此后无病例报告。9月5~13日共发病121例,其中学生43例,罹患率10.86%;教师无病例;村民78例,罹患率2.59%,学生发病显著高于村民(x2=67.40,P<0.01)。男性病例52例,罹患率3.13%;女性69例,罹串率3.90%,男女发病无差异(x2=1.45,P>0.05)。患者经医院对症、支持治疗, 1~3天后出院,无病例死亡。

1.5 流行因素 经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患者无共同进餐史。该村及周边区域内无厂矿,无大气污染,村民和师生共同饮用同一水源的自来水,水是由学校西南方位的本主庙中的简易蓄水池输送到各家各户,蓄水池是由本主庙后院的小水池收集的地下渗水,借地势高低压力差输入蓄水池,水未经任何净化和消毒处理。此供水点已建成多年,平时有专人管理,近期因是雨季,水量有所增加,但最近几天水量大增,且水较平时混浊,对水源周围进行勘察,发现水池上边约600米处因修公路正在施工,某生活区的排污管道被破坏,排污管中的水顺地势向下渗透。

该小学校内环境良好,厕所清洁,校内未设食堂,校外大门口有食店2家、副食店3家、临时摊点多家,临时摊点多无卫生许可证,多数学生在校门口吃早点,且学生有喝生水习惯。少数村民也有喝生水习惯,教师无人喝生水。

1.6 处置措施及效果评价 事件发生后大理市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大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应急小组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并查找事件原因;(2)要求市中医院积极救治患者,即时报告新发病例;(3)对凝视病例密切观察,并及时报告;(4)要求学校进行晨检并每天分上午、下午进行疫情“0”报告(5)要求学校和村委会进行彻底卫生清扫,并喷洒含氯消毒剂;(6)停止原有水源供水,由自来水厂供给;(7)对学生和村民进行健康教育,倡导饭前便宜后要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8)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采取上述应对措施后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2 结果

采集水源水1份、蓄水池水1份、末稍水2份,可疑食物23份,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采集患者排泄物8份,进行致病菌检验。检测结果:4份水中检出细菌总数均为多不可计/ml,水源水及蓄水池水和末稍水大肠菌群数﹥1600MPN/100ml,卫生学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为不合格。23份可疑食物均未出致病菌,仅1份细菌总数超标。患者排泄物未检出致病菌。我中心将水中分离到的2菌株送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结果报告为大肠埃希氏菌。

3 讨论

3.1根据现场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患者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可以排除食物中毒可能,认为是因污水管破漏导致水源受污染,加之供水点缺乏净化和消毒设施,致使饮用水卫生指标严重超标,且病例分布与供水范围一致,因此本次事件是饮用水污染而引发的。水源污染引起肠道传染病暴发时有发生[1][2]。

3.2 根据流行特征,认为饮用水污染引起的危害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因此,社会引响大。提醒:目前大型建设工程较多,水管、排污管被损坏导致饮用水污染现象时有出现,因此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3.3 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有效控制肠道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我市集中式供水大都无净化和消毒设施,因此,卫生部门要加强集中式供水监管,及早发现隐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采取措施有:(1)加强水源保护,避免水源被污染;(2)集中式供水要有净化和消毒设施,检验合格的水才能供给、才能饮用;(3)供水单位要加强管理,定期消毒,定期送检,定期对供水管道进行维护。

3.4加强健康教育,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搞好环境卫生,提倡喝开水、不吃生冷食物。

参 考 文 献

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案件回放:非法电镀厂直排废水污染河涌

2015年4月10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环保执法人员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i一带巡查,发现该区窑屋地西街一栋三层高的楼宇情况有异,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楼房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走上二楼调查,现场触目惊心:整层楼都被改造成电镀加工流水线,加工电镀液随意用白色塑料大桶装置,楼梯角落放着一桶桶工业原料,稍有不慎会造成爆炸火灾。洗手间改造成了电镀液清洗间,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雨水沟,废水沿雨水沟最终排向车陂涌,现场臭气冲天。

执法人员当即提请天河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调查,联合处置。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焦云伙同多人,于2015年年初,在未取得生产经营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楼层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并排入屋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天河区车陂涌后流入珠江。天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废水中的pH值、镍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H值为5.78,超出pH6-9的排放限值;镍排放浓度为612mg/L,超出排放限值的6119倍。

经执法人员判断,该工厂已符合环保“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现场数名嫌疑人随即被刑拘。2016年4月1日,焦云等5人均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天河区法院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鉴于此次污染事件产生的严重污染后果,以及后续修复所需的巨额成本,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焦云电镀厂”提前环境公益诉讼,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作为支持人。

被告申辩:生态赔偿依据不足

根据案件的情节,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要求判令被告焦云赔偿人民币416404.8元,支付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面对生态赔偿金要求,被告焦云提出了申q,认为损害评估报告缺乏依据,存在明显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广州市天河区焦云电镀厂涉嫌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案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对环境损害数额的计算采用的方法为虚拟治理成本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当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

其中,“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电镀废水处理量的体积乘以污染物的浓度,根据报告中所附的计算公式,废水处理量的体积是用“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乘以90%”计算出来的,但本案中的电镀车间总用水量因客观原因根本无法估算,而电镀厂用水记录凭据已丢失。该报告实际上是错误地把生活用水和电镀车间用水的总用水量当作电镀车间的用水量,并据此计算出的环境损害数额明显缺乏依据,不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被告提出,评估报告作出的环境损害数额185068.8元至416404.8元是治理污染物所需要的虚拟成本乘以一定的倍数得出的数额,是一个有弹性范围的估算数据,而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416404.8元的生态赔偿金并没有科学依据。

法院判决:赔偿416404.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承担此次环境损害评估单位的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是环境保护部推荐的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该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所负责人叶脉博士在法庭上对被告提出的质疑逐一进行解释和回应。

叶脉指出,根据相关证据和现场调查,本案中涉案地点位于居民区,电镀污水完全没有进行过处理就直接排向室外雨水沟,根据国家现有技术规范,在难以核算具体损失量或短期内难以开展生态修复的情况下,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最适合本案的一种计算方法。

据叶脉介绍,根据《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对于电镀废水的估算“无类似数据时,可按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的85~95%估算废水的处理量”,由于本案中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因此采用“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90%”进行估算是相对合理的。因为本案的焦云电镀厂属于家庭作坊式小规模电镀,没有接用公共水管,所以在调查过程中无法获得准确的用水量。参考珠三角同类电镀行业的用水量及相关的技术指南,经综合考虑采用了房东提供的用水数据作为评估报告中的用水量体积。

“根据经验,电镀后的清洗流程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而本案中的加工厂完全没有治污设施,其实际用水应远不止房东所提供的8~12吨用水量数据。”叶脉提到,本案中的污水最终被排放到车陂涌,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和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应当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第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功能目标,即以恢复至地表水第Ⅳ类型标准的水体为目标,因此其环境损害数额以虚拟治理成本倍数的3~4.5倍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