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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宣传发动,让平价商店建设成为构筑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载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有关政策和重要意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2011年下半年,市级农产品平价商店创建工作正式启动,短短的一个月内,有近三十家单位进行申报,创建热情空前高涨。2011年11月,首批平价商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益寿日用品店、市星联超市顺联加盟店、市如城镇家家乐超市东门店挂牌揭幕,吸引了2000多名市民参加,几家平价超市人潮涌动,顾客争先抢购,当天的营业额均翻了一倍多。应邀参加揭牌仪式的分管常务副市长向所有到场的群众介绍说,这种平价商店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社区平价店”的直销模式,可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转环节,构建“高效、畅通、平价、便民”农产品销售网络。平价商店建设将成为解决“菜贱伤农、菜贵伤民”、农产品流通中的“最后一公里”等重要民生问题的有力抓手。2012年7月,市物价局召开全市平价商店建设推进会”,城区各平价商店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回顾总结前一阶段平价商店阶段性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存在的不足,部署和安排下一步创建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特别对已开办的4家平价商店提出规范管理要求,对新申请的10家平价商店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平价商店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真正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8月,该局召集新申请开办平价商店的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重点对申报平价商店的硬件和软件作进一步的要求。通过此次培训,各平价商店经营者对政策、规范等有了更高的认识,他们表示将严格按照平价商店要求规范建设,力保平价常态化,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实惠。10月,第二批平价商店签约暨授牌仪式在市民中心会议室举行。市品德超市、家家乐超市等新培育的十家平价商店的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所有平价商店均签订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接受“市平价商店”牌匾,并郑重承诺以惠民为前提,按照协议书的要求经营的平价农产品以蔬菜为主(不少于15个以上蔬菜品种),并扩大到粮、油、肉、蛋等类农副产品。平价蔬菜价格应保持低于市场同类品种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15%以上,平价粮、油、肉、蛋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品种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各平价超市负责人还表示要做到诚信经营、明码实价,努力通过农超对接、产销对接等方式,减少流通环节,构建稳定的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发挥平价商店在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稳价惠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3年1月17日,《市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确定了建立市本级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标志着物价系统推进的“农产品平价商店”这一惠民举措由城市首次走向乡镇。方案一经便引起强烈反响,各镇政府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安排相关领导具体落实,创建工作迅速而序推开。镇区的超市、卖场对申报创建工作热情踊跃,绝大多数骨干超市参与了申报,申报数远远超过方案拟定数。据悉,之所以在乡镇出现平价商店争相创建,主要是前期市主城区已创建的14家省级农产品平价商店发挥了良好的品牌效应和示范效应,“农产品平价商店”这一品牌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各商店客单量的明显上升,实现了“多赢”局面。
三、强化引导辐射,使平价商店建设变为创造优良价费环境的“有力抓手”。为确保全市主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特别是十及中秋、国庆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市物价局充分发挥本市平价商店的价格引导辐射作用,努力创造优良价费环境,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自全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启动以来,该局创新举措,强化管理,不断推进平价商店建设,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业务培训会,举行平价商店签约仪式,开展平价商店日常动态督查等,将平价商店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他们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相继推出绿色通道政策、价格优惠政策、差价补贴政策等一系列举措,从2011年下半年启动至2012年年底,全市已建成14家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省、平价商店建设考评验组及本市领导多次莅临指导、检查、验收,普遍对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数量、价格表示满意,认为货源充足、销售价格较低,平价商店宣传到位、氛围浓郁,切实体现出平价商店在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稳价惠民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广大市民也对平价商店开展“农超对接”,诚信经营,为老百姓提供物美价廉质优的农产品表示欢迎,对物价部门付出的努力表示赞赏。据了解,在强化引导辐射方面,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做好检查预案。及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和部署日常及节日期间的平价商店价格监管,专门制定农产品价格异动应急方案,各职能科室整体联动、任务到人,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同时要求大棚蔬菜基地、冷库、平价商店做好有机联动准备,一旦农产品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将实施稳价联动;二是创新检查方式,开展价格提醒告诫。对平价商店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函,要求各平价商店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努力丰富平价农产品品种,提高品质,稳定价格,保障供应,确保市场农产品价格总体稳定;三是加强日常考核,确保平价落到实处。加强日常考核是实现平价商店长效监管的关键。通过明查暗访、“市平价商店农产品价格监测系统”平台和《平价商店考核办法(试行)》相结合,建立全方位的考核体系。1、明查暗访确保实效。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定人、定责、定时的方法,派专人对全市14个平价商店进行明查暗访。对照平价商店标准,对平价商店的平价农产品的销售品种、公示牌价格、销售价格、降价比率、明码标价等情况以及群众满意程度定期进行采集,并将采集的相关情况及时汇总。2、专人负责确保长效。要求各平价商店指定一名专职平价商店管理人员,负责店内平价商品的管理、每天数据的上传和物价部门的联系,保证平价商店每天提供的平价蔬菜品种不低于15个,平价蔬菜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15%以上,平价粮油肉蛋低于市场平均价5%以上。3、约谈机制确保绩效。根据《平价商店考核办法(试行)》,对明查暗访的情况实行分值管理,对得分高的平价商店通报表扬,得分低的平价商店及时约谈平价商店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于不能履行职能的、屡查屡犯的平价菜店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平价商店资格。从历次检查情况看,全市所有平价商店市场价格秩序良好,能做到诚信经营,认真履行义务,主动承担保障供应、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平价商店网络发挥了引导市场价格、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重要作用,市民直观地感受到政府给群众带来的实惠,提升了市民对政府工作特别是物价工作的满意度。
四、几点体会(一)、价格诚信价值连城,必须倍加珍惜。诚信是获取信任与信誉的前提。价格诚信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时作出的承诺,承诺其商品与服务质价相符,并做到诚实守信。在当前价格总水平高位运行的关键时候,加强价格诚信建设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由物价部门牵头开展的平价商店建设无疑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倍加珍惜已取得的成果,并集思广益,建立长效机制,让平价商店建设长期发挥好稳价惠民作用。近年来,物价部门强力推动价格诚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涉农、涉企价费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旅游价格诚信“承诺”广泛推介,价格公共服务实现进农村、商场、企业、医院、学校、市场、园区、社区的全覆盖,采取监管措施强化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等等。但是,不少企业和经营者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市场风险而扰乱市场秩序,价格行为不规范,大量的价格失信行为,甚至价格欺诈仍然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全市投资软环境,而且直接阻碍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因此加快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关键词】 高脂血症;血糖;高血压病;代谢综合征;患病率
血脂代谢紊乱可直接导致冠心病、脑梗死、外周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的发病率增高,代谢综合征(MS)可直接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发生并造成死亡。2004年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提出了我国人群MS的诊断标准[1],宝鸡地区尚无大规模人群中按CDS标准诊断MS的报道,因此进行血脂紊乱、糖尿病、高血压、MS患病情况的调查分析,旨在对高危人群进行干预,为心脑血管疾病的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在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健康体检者,共计21237例,年龄18~90岁,男13729例,女7508例,平均年龄42岁,并按不同年龄将其分为6个组,18~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60~69岁、70岁以上者。职业类别有工人、机关干部、文教卫生、银行职员等。其中有549例(2.6%)服用降糖药或注射胰岛素,1720例(8.1%)服用降压药,1023例(4.8%)服用降脂药物治疗。
1.2 问卷调查与体格检查 包括年龄、性别、糖尿病、高血压及高脂血症疾病史、用药史等,检查身高、体重、血压测量。调查人员均为经过统一培训的医院医务人员。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kg/m2),BMI在18~23之间为正常,BMI≥24为超重,BMI≥28肥胖[2]。
1.3 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 坐位采集空腹12~14 h后的静脉血液3 ml,室温静置,凝集后分离血清,4 h内完成检测。血糖(FBG)、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测定采用酶法[3],试剂来自3v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采用匀相法,试剂及定标液来自日本第一化学试剂公司。本室常年参加陕西省室间质评活动,测定结果均为优秀。
1.4 诊断标准 MS诊断标准参考文献[1]。血脂异常根据1997年全国血脂异常防治建议标准[4]。
1.5 统计学分析 所有资料均由双人录入Excel 2000,建立数据库。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1.0统计学软件,正态分布资料采用(x±s)表示,非正态分布资料以中位数表示,率的比较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受试者21237例的平均血脂、血糖水平和一般资料,见表1。
2.2 各种代谢异常的患病率
2.2.1 血脂、血糖异常患病率,见表2。
受试者至少具有一种血脂异常者7929例,检出率37.3%,男40.5%(5554例),女31.6%(2375例)。有6329例(46.1%)的男性和2721例(36.2%)的女性有一项或以上的血脂浓度高于合适水平,总检出率9050例(42.6%)。
2.2.2 高血压、MS、超重/肥胖的检出率,见表3。
2.3 年龄、性别分层后各种代谢异常患病率,见表4。
由表4可见,40岁以上组的各项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且男性明显高于女性(P
3 讨论
MS是高血压、血糖异常、血脂紊乱和肥胖症等多种疾病在人体内集结的一种状态,直接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并造成死亡,同时它也是一种可预防控制的疾病。近20年来,随着中国人群生活结构及生活方式的明显变化,使超重/肥胖、血脂紊乱、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明显增加。采用我国CDS诊断标准,本次调查显示宝鸡地区MS在人群中的患病率较高为11.6%,男性患病显著高于女性。超重、肥胖、高血糖、高血压、高TG 、高TC、高LDL-C、低HDL-C血症患病率分别是19.9%、7.7%、5.0%、16.1%、24.7%、12%、13.2%、4.2%。
多数人习惯将高血糖、高血压、高脂血症独立看待,特别是对高脂血症中的高LDL-C、低HDL-C被检者和部分医护人员往往忽略不管,认为只要TG、TC正常就没有问题。本次调查显示女性50岁后高LDL-C患病率超过30%,男性40岁后患病率20%,女性明显高于男性。HDL-C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与冠心病危险呈负相关,HDL-C
MS中最常见的代谢异常组合有三种:超重/肥胖+高TG+低HDL-C;超重/肥胖+高TG+高血糖;超重/肥胖+高TC+高血压,因此肥胖可直接带来高MS风险。本次调查显示40岁以上组的高血糖、高TC、高LDL-C、高血压、MS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它的每一种组分都是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因此应将该类人群作为重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极高危人群,对人群实施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进行早期识别和重点预防,指导他们形成并保持科学的生活习惯,进行膳食平衡营养教育,积极进行体育锻炼,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是防治MS的基础和预防关键,有效控制体重,减轻胰岛素抵抗,良好控制血糖,改善血脂紊乱,控制血压是应对MS的最佳方案。特别对于还没有达到MS高发且易于干预的中青年人群,应加强血脂检测并指导合理膳食和体育锻炼,以降低高脂血症和心血管病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代谢综合症研究协作组.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关于代谢综合征的建议.中华糖尿病杂志,2004,12:156-161.
[2] 中国肥胖问题工作组数据汇总分析协作组.我国成人体重指数和腰围对相关疾病危险因素异常的预测价值:适宜体重指数和腰围切点的研究.中华医学杂志,1988,68:327-331.
[3]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10.
关键词:区别保护;法定人出席;社会调查;审前羁押;缓刑适用
一、 权利缺失:区别保护
本文选择的翔安区法院因区划调整,成立于2003年,下辖四镇一街,户籍总人口32万人。翔安区成立9年以来,借助明显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地理环境,经济迅猛腾飞,逐步由经济落后的岛外农村地区成长为厦门市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城区。伴随着城区的发展,外来人口也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外来未成年人数量急剧上升。著名的社会学家杜尔凯姆认为,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他认为在社会变迁明显时,很容易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尚未发展成熟阶段,面对这种变化,极易产生心理上的迷茫。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型导致翔安区未成年人犯罪数也逐年上升,研究该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表为2011年—2012年该区法院在本地与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保护措施的对比图:
户 籍 地刑事司法措施本地外来法定人出席率85%50%社会调查报告详尽基本无审前羁押率45%87%缓刑适用率70%32%分析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1、在法定人出席率方面,外来未成年人明显低于本地未成年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及其他亲人均在外地打工,并且工作地点分散,给通知到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有些办案人员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使通知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流于形式。针对此,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必须出席,增加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场的例外情形,规定了法定人不能到场的替代“合适成年人到场”。
2、本地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有社会调查报告,而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却很少有。这是因为:第一,本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条件比较便利,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全面认清案情、公正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帮助,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主动帮助法院获取社会调查报告;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相对比较紧张。亲临其地去深入调查其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时间长、成本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而法院依程序寄出的要求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地相关部门填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常常因为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而得不到回复。第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调查机构种类繁多、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3、在审前阶段,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被提请逮捕的人数是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2倍左右。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普遍使用审前羁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替代措施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羁押的替代措施。因“监视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鲜有使用,故本质上只留下取保候审一条。而外来未成年人流动性强,居无定所,若是用取保候审替代羁押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二是从经济条件上看,涉嫌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经济困难,且其本身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根本无力交纳几千元的保证金;三是从执法角度上看,由于执法环境不合理,各地公安机关有效配合难度大,再加上法律援助律师参差不齐等原因,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强制逮捕措施常常成为无奈之举[1]。
4、本异地户籍身份的不同使本地和外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适用率上明显不平等。原因主要有:第一,缓刑执行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被遣送回家乡的外来未成年罪犯,依然很难保证缓刑监督、帮教和考察的落实,对其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会对社会再产生危害,法官都心存疑虑[2];第二,法律无明文规定,难以很好执行。对外来未成年缓刑犯如何遣送、如何进行监督、帮教和考察,法院与公安机关如何协调等问题均需要有立法的明确规定;第三,部分法官思想过于保守,难以贯彻挽救、教育为主的审判宗旨。由于自身对缓刑认识不到位,思想过于保守,担心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的效果不明显,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意减少缓刑的适用。
二、权利的救济:平等保护的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一)法理学角度
先贤亚里士多德将平等视为正义的尺度,提出了正义的平等观。他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平等’(均等)观念”,即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样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前面加了“外来”二字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正如J·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的经典表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在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保护措施的适用上,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成为亟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二)经济学角度
传统观点认为,刑罚是犯罪“易感触”的力量,无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都能够抗衡犯罪人头脑里的强烈私欲。犯罪经济学却认为,刑罚可作为调整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效手段加以利用。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犯罪与刑罚只是一个成本/收益或者说风险/收益的对比而已。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3]。著名的刑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将犯罪成本归纳为“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对于本地未成年罪犯而言,司法实践中,由于在审前羁押与缓刑适用等方面相较于外来未成年罪犯犯罪成本更低,这是否会变相鼓励本地未成年罪犯继续犯罪?如果对本地未成年罪犯更注重对其刑事司法措施的保护,本地未成年犯罪就会不在乎,滋生侥幸心理,认为犯罪有利可图,即使受到刑罚处罚,也还有赚头。相反地,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相关合法权益被轻视了,他们可能就会产生横竖横的心理,服刑时百般抵触,释放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
(三)社会学角度
刑事司法保护措施适用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外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高、缓刑适用率低,都严重影响外来未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指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未成年时期最大的特点是身体的成长和心理的成熟,而心理的成熟是在社会化、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完成的。在某种情况下,未成年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以帮助他们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新塑造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是生命中具有转折意义的阶段。如果仅仅是因为户籍制度的差异就抹杀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实际上就是对于他们行为的消极反应,这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改造,更严重的是,他们可能因此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 制度的完善:如何平等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刑事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在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然而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根本意义在于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如何平等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 法定人——不可或缺之人
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出席率低的原因众多,在当前的模式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恰好是医治此症结的良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英国1972年创设的,后经引申发展其基本含义为:在审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开庭审理,协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疑惧、不安、紧张等情绪,促进实施程序正当化,提升审理教育功能,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增进社会安宁。我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笔者建议: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选任上可以考虑律师到场制度。一方面,律师作为国家认可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时具备法律专业者和合适成年人身份,其在场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孤立境地,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其自身权利的行使也受到《律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与一般的合适成年人不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不仅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还受到律师法等法律、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构等规章的约束,这从反方向确保了律师能够忠实、勤勉履行其职能[4]。
(二)社会调查制度——必不可少之事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全面的社会调查制度,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情况,有利于贯彻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笔者仔细分析各国社会调查制度,发觉德国少年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已日臻成熟,是值得学习的模板[5]。在我国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中,笔者认为可效仿德国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立法上,首先要肯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必要性。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搪塞、拒绝为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次要赋予调查报告证据效力,规范其证明程序。社会调查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角度理解。故笔者认为调查员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客观说明调查报告的制作过程以保证其证明力;司法上,一是建议在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下属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来负责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二是建议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人的家庭、学习、工作情况做细致、充分的了解(必要的时候可以访问被告人的家长或是学校的老师等)并形成一个有固定格式内容的表格,再由调查员根据表格的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主文;三是严格限定报告制作的期限。对于委托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在扣除报告在途时间外给予10天进行调查及报告撰写工作,规定超期或是违规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赋予法院一定的监督权。
(三)审前羁押适用率高——不可不改之病
审前羁押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现代法治社会奉行羁押是例外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更应当尽量适用能达到羁押的预期目的,又更为轻缓、对其侵犯更小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即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美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值得学习与借鉴。但是盲目抄袭发达国家的做法不见得有效果,必须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首先,确定执行主体。由从事社会调查的专门调查机构在侦查终结之前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背景信息与个人具结等非财产性保释条件的危险评估报告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该专门机构的调查员还要对那些附加不同释放条件而予以释放在外的被追诉人根据其释放条件情况制定相应的报告与执行计划,以便监督确保被追诉人履行由法院决定的释放条件;其次,明确决策主体。侦查机关将调查员制作的危险评估报告附在相关的卷宗材料中移送审查,由法官根据危险评估报告做出是否审前释放的决定。对于法官的决定不服时,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可要求召开听证会或是向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抗议;再次,增加替代措施。如侦查机关加强监控、以社会调查官观护的方式代替羁押,让社会调查机构发挥枢纽性作用等,形成多渠道的监控网络与合力机制,从而尽量避免出现审前释放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失控的风险。
(四)缓刑适用难——不可不变之题
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具有特殊的意义:(1)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罪犯再犯罪;(3)有利于防止其身份“标签化”,便于社会各方接纳未成年罪犯,培养其社会性,创造条件使之重返社会[6]。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一是规范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缓刑执行有法可依。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法律应当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主体、考察内容、考察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考虑建立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帮教办公室,专门负责缓刑考察机关在外地的缓刑犯交接问题;二是统一缓刑执行场所,避免外来未成年缓刑犯执行难。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未成年缓刑犯监督、帮教和考察基地,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稳定的企业为依托,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一些对技术和专业要求不高的普通工作岗位;三是增加缓刑听证程序,减少法官自主裁量权。法院在法庭审理查明未成年罪犯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另行安排一次听证会,组织相关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对于外来未成年罪犯是否能适用缓刑进行广泛地交流、核实和论证并允许外来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律师对听证结果提出异议;四是扩充缓刑制度的类型,增强缓刑适用力度。 对于罪刑较轻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考虑暂缓,同时配合使用缓刑保证金制度,若他们仍留在法院地生活则可要求他们定期向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汇报生活、工作情况,以保证执行的效果。
早在100多年前美国宪法制定中,先贤就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歧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必须看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难以真正得到落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让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平等权益得到重视,滴水穿石,当全社会都形成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平等保护的风气,平等也就指日可待了。
注释:
[1]张臻.重庆沙坪坝:外来未成年“非监禁化改革”[J].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21.
[2]王金炳.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之完善——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数据为例[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21.
[3]徐爱国.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J].政法论坛,2007-9(5):173.
[4]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法学)专题研究,2012-1.
[5]黄河.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初论——以德国少年司法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1-2月(1):180.
面对破坏环境不听劝告的人们,我要大声疾呼:人们啊,觉悟吧,救救我们的地球母亲吧!
1、 现实生活中,破坏环境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草坪上,有许多垃圾,污染了环境,小草也枯萎了,只能把草铲掉。在街道上,为了省事,许多人(成人、小孩子)在人们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把垃圾丢到街道旁,让清洁工人去扫,从而污染了环境。在公共场所,人们不管三七二十一,为了省事,把果皮纸屑扔到地上;随处吸烟、随口吐痰,甚至随地大小便。
针对这种现象,我的建议是:在草坪旁设立标识牌,写上人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提醒人们保护环境。专门派一些人到路旁观察,甚至可以录相拍照,把各种不文明行为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可以进行教育,让他(她)不要再犯,也可以实行罚款制,让人们的素质提高。公共场所要有醒目的环保警示牌,并加强监管,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教育,使人们养成文明的习惯。
2、据国家环境调查显示,我国每分钟85万吨污水流入江河大海,每天1.22亿吨,每年的污水排放量为4500亿吨。4500亿吨,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污水的排放量这么大,而人们又是喝江河的水,这样既污染了环境,还对人类有着极大的危害。
为此,我建议:要减少废水的排放量,要经过治理之后再排入江河湖海。要大力发展“中水”项目,对废水处理后,可以用来冲厕所、浇地,甚至可以作为工业用水。要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让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3、在小区内汽车乱鸣喇叭,打扰了居民的生活,尤其是在晚上人们睡觉的时候。
我的建议是:在小区内禁止汽车鸣笛,尤其针对特殊时段,各级环境监管机构要重点控制和检查,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加强夜间巡查。同时,要对扰民的各类噪声污染源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设立投诉电话,鼓励广大居民发挥监督作用。
4、环保意识淡薄,只要自己方便就行。
我的建议是:学校设立环境保护知识课,多开展保护环境的活动,创立“绿色学校”、“绿色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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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olicies of Rural Labor Training in China
in Recent Ten Years
ZHANG Ling, FAN An-ping
(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 Shangrao Teachers’ College,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