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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减轻自然灾害 立法

减灾即是减轻灾害损失和不利影响。综合减灾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减灾贯穿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全过程;二是减灾包括各灾种的减灾;三是减灾有实体机构实行综合统一的组织管理,有完善、畅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和灾情评估及辅助决策系统。减灾立法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这一综合灾害管理系统固定化、制度化,赋予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减灾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的基本法律,也无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单灾种减灾法律法规,为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因其内容和实施上的不足和矛盾,并不能满足综合减灾有效的制度需求,达不到综合减灾的目的。

早在198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主任的田纪云同志指出,一定要走依法救灾的道路。1998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下称《减灾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减灾工作的主要措施”、重要行动之一。为此,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明确其作为我国减灾法制建设和减灾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的战略地位,是新世纪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对实现依法减灾,最大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减灾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减灾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我国的综合性减灾的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灾害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都有法律依据,切实维护灾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 减灾立法与减灾体制改革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现行减灾体制革新和完善的关键。我国现行减灾体制远不能满足当前减灾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减灾管理工作零乱,不具备系统性,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局面,政出多门,令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综合减灾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不能实现减灾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灾害损失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减灾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决策系统、物资装备、工作方式等落后于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减灾投入与产出不相对应,达不到预期的减灾效果。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减灾工作,就是要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减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和不可动摇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树立减灾工作一盘棋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国家主管部门、人民群众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减灾的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的战略方针;建立中央与地方、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整合全社会的减灾资源,发挥其整体功效;建立健全各级减灾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减灾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减灾工作的各种制度,建立科学的减灾决策系统,配置优良的物资装备,使减灾工作规范有序。

三 减灾立法与减灾系统工程建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减灾系统工程的着眼点。灾害管理主要包括灾害的预防、预警、抗灾、救灾、恢复重建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灾害管理是防灾减灾的最主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或避免灾害的发生,一旦灾害发生,及时采取相应行动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灾民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加强减灾工作,提高灾害管理水平,就必须着眼于创制《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通过立法,把减灾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对策措施等以国家基本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减灾能力。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须明确:一是建立中国的防灾抗灾救灾体系,设立一个综合减灾机构全面部署和领导减灾规划和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的重建工作。二是建立跨部门的减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宏观决策机构与救灾部门间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换。三是建立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级固定的救灾储备金体系,管好用好减灾经费;加强灾害保险,利用经济杠杆间接减灾。四是加强减灾工程管理,提高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是强化灾害的宏观管理,完善灾害立法,推进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 减灾立法与减灾宣传教育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减灾意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减灾的宣传与教育作为减灾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综合减灾的应对措施之一。因此,减灾的宣传教育必须通过立法使之经常化,固定化和规范化。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法律规范必须强调:第一,减灾宣传教育是要强化公众对于减灾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应对灾害的措施。第二,减灾的宣传教育要传授灾害知识,使公众了解灾害的一般知识,如灾前征兆,灾害过程,灾害机理,灾害后果等。第三,减灾宣传教育要使公众意识到灾害在现代社会中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综合性、广泛性和严重性,提高公众积极参与减灾的意识。第四,减灾宣传教育要传授公众应对、处理灾害问题的实际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五,各级党政机构要更加重视减灾工作,把减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要预防各类重大恶性灾害事件的发生。第六,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减灾宣传方式要灵活,既要到达宣传的目的,又要导向正确,不引起混乱。

五 减灾立法与科学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科学减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保证。要想在灾害面前有所作为,就必须对灾害的分布状况、灾害的发生规律、灾害的成因和特征、灾害的危害后果、防御此类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危害后果的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走科学减灾的道路。

科学减灾,不但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探索灾害的本质及演变规律、成灾后果,而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即防御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的方法措施。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基础理论研究,科学减灾就没有思想基础,不能确立其体系结构;没有技术支持,科学减灾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目前,我国灾害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强,应用技术研究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科学减灾的要求。因此,借助于减灾基本法,要集中减灾科研力量,加强减灾应用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科学减灾的根本途径。

六 减灾立法与创新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为减灾从观念到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利契机。减灾同样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用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去思考减灾问题,发挥潜能和创造力去实践新思维和新方法。我国的减灾工作不能囿于既有的理论和制度,需要大胆的创新,并把此类创新用国家基本法加以规范和引导。第一,全面回顾我国减灾工作的历程,从理论的高度总结经验教训,检讨减灾理论的局限和制度漏洞,为下一阶段的减灾行动提供支持。第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繁荣减灾理论研究,用不断创新完善的理论指导减灾实践。第三,集中科研力量,对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减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重大灾害进行科研攻关,力求在减灾科技上有所突破。第四,以中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改革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在防灾、备灾、救灾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综合减灾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门类齐全、分工合理、管理有效的中国防灾减灾体系。第六,加强灾害管理人员、减灾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决策水平、指挥水平以及防灾救灾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

七 减灾立法与减灾全球化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汶川地震发生10天之后的5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抢险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在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研究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放宽地震预报权

5月12日,汶川发生地震当晚,国务院总理就赶到灾区。而在1966年3月9日,河北邢台地震后第二天,总理也到震区隆尧县慰问。

在两次视察邢台地震灾区现场期间,亲自制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对于地震立法的修改,很多地震专家最为关心的就是当年提出的这个地震工作方针。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陈一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的防震减灾法第三条也明确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震不可预测论的影响,在我国的地震工作中,已经偏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一个地震预报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表示,从防震减灾法来看,目前的地震预报体制刚性太强,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的科研力量。现在预报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但由于地震预报本身目前在科学上并没有过关,所以,过分刚性的地震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莫纪宏指出,对于民间人士提出的预报意见,一般政府部门不采取相应措施,由社会公众自行选择防范措施。

中国地震局研究员汪成民也表示,修法,最重要的就是放宽预报权。

加强国际救援的法律准备

对于我国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国家减灾专家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英提出了4条建议,首先要做的是,国家抗震救灾机构的常设化。第二,要加快编制巨灾应急预案,制定专门的地震巨灾专项预案。第三,要考虑国家层面上的援助,并在相应的法律上做出明确的安排。第四,加强地震预报,特别是要加强大地震的预报。

陈建英表示,现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已经在中国地震局设立国务院抗震救灾办公室,但不是常设机构。但实际情况是,需要成为一个常设的机构,以便在地震灾害发生的时候迅速将平时状态转化成紧急状态。“应该在地震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巨灾预案。”陈建英补充说。

此外,陈建英还提出要考虑国家层面的援助,并在相应的法律上做出明确的安排。“要一路开绿灯,使这些外国的救援力量能够迅速的投入救援之中。但这些做法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

据了解,早在2004年,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高建国就和中国国际救援队前领队徐德诗联合提出过加强接受国际援助的立法建议。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条例适应规范这项工作。

紧急状态立法不可缺位

对于紧急状态立法和防震减灾法的修改,曾经参与这两个法立法起草的莫纪宏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在更高层面上推进紧急状态法的出台,进一步制定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应急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一般危机管理法和紧急状态法两个立法领域。

莫纪宏指出,一般危机管理法应当以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日常应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主,尤其是应当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结合各种单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应对各种灾害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据他介绍,紧急状态法主要是基于宪法所确立的紧急法治原则,对在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享有的紧急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根据人权保障的原则,妥善处理在紧急状态时期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在南方雪灾和四川大地震之后制定一部独立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同时,对于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莫纪宏认为,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相互之间不太衔接,中央和地方预警机制启动程序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予以明确。

莫纪宏表示,此次汶川地震应急主要是依靠人民的力量进行的,但是现在的防震减灾法对人民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不够,特别是军队指挥人员在地震应急中的指挥权规定不够。“对于重灾区的地方政权机构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法律上的临时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或机构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莫纪宏说。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SARS得到有效遏制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便受命考评我国目前的危机应急制度,随后紧急状态法被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中,但是至今没有出台。

整合资源,制定综合减灾法

“国家更应抓住时机,反思和建立对所有灾难有普遍意义的综合减灾法。”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金磊表示,四川地震再一次考验了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考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整性。

金磊指出,综合减灾法是一个国家减灾基本法的概念。无论是日本还是美国,减灾基本法是减灾领域第一层次的大法,它不仅仅对于规范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防灾行为有效,更从一定意义上限定了该国可能的灾害性质及频发状态,唤醒公众防灾救灾意识。从建立防灾减灾法律体系上看,即使所有单一灾种的部门全部完成,也不能替代国家防灾减灾基本法的作用。

金磊建议,鉴于我国在综合减灾管理和法律建设方面的不足,应及早开展综合减灾立法研究并制定出国家的综合减灾法。

目前,我国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法。虽然它们在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每次灾害形成的时候,必有次生灾害发生,如地震可能引发火灾、水灾和瘟疫;火灾可能引发房屋倒塌、管道爆裂、交通堵塞等。针对这种情况,急需一部综合减灾法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

金磊表示,我国是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频发的国家,开展综合减灾立法研究并制定综合减灾法,在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前提下建立灾害救援体系,实施有效的综合减灾管理模式已十分必要。适宜的立法程序是先出台重大灾害救援应急条例,待成熟后再上升为救灾法。

“应特别提及的是,综合减灾法不是紧急状态法,它主要用来解决紧急状态法中提及的灾害事件。”金磊说。

聚焦防震减灾法修改

本次地震也加快了防震减灾法修改的进程。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研究员告诉记者,防震减灾法已经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阅,目前正在中国地震局审定过程中。

孙研究员向记者介绍说,本次修订的集中点之一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单位由原来的国务院下属的中国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等4个部门并列的部门,改成了由中国地震局牵头,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突出中国地震局的牵头作用。孙表示,4部门并列实际上削弱了主管单位的概念,这次修改有望得以改善。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将把“群测群防”放进去。

“关于大家关心的地震预报,修订中的防震减灾法也考虑进去了,但目前还在讨论之中。而预警比预报更紧迫一些。这在概念上有些分歧。”孙说。

据了解,1998年防震减灾法的时候,地震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监测预报、震害预防、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而现在4个环节改为了3大体系,即监测预报体系、地震灾害预防体系,把原来的应急预案和恢复重建合拢为应急救援一块。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防雷;社会;管理;思考

近年来,防雷减灾社会管理法规体系不断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监管力度不断得到增强、防雷技术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较好地履行了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能,有效提升了防雷减灾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能力,防雷减灾工作成效显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当前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探索出好的措施来应对防雷减灾工作带来的挑战,促进防雷减灾事业发展。

1 当前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断加大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力度,防雷规范性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防雷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防雷安全的需求相比,当前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足,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防雷减灾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一些高新开发区、工业园区成为防雷安全工作的盲区;二是防雷减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项目防雷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就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一些不合格防雷装置擅自投入使用,使防雷装置成了“引雷”装置;三是防雷减灾重点单位、重要场所设施不齐全,据不完全统计,建筑物内80%的配电系统、电梯机房、电脑设备、程控交换机、消防监控设备等均无防感应雷装置;四是防雷减灾设施安全检测覆盖面不高,大部分住宅小区防雷设施投入使用后无人管理,多年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防雷标准进行防雷安全检测;五是中小学校、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相对比较薄弱,部分市、县对学校、农村防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机构还不健全,防雷安全设施不到位,防雷安全意识淡薄。

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当前防雷减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知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为积极探索防雷减灾社会管理新举措,有效降低雷电灾害带来的损失,笔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主要原因有:

2.1 防雷减灾社会管理监管不到位。防雷减灾主管部门对社会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如何履行管理职责还存在疑问,使得个别企业存在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超资质或者资质证已失效从事防雷工程业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职能履行不到位,存在不进行设计审核就擅自施工、不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现象;部分单位防雷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影响防雷减灾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防雷减灾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

2.2 社会防雷减灾意识还比较淡薄。社会公众对雷电灾害及防雷减灾认识不足,有的还存在着较大的误区,由于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能仍然滞后于防雷减灾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造成社会公众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法律意识很淡漠,导致出现了防雷减灾部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时不配合甚至拒绝等现象。

2.3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还不够规范。由于防雷减灾社会管理业务考核体系不够完善,在科技引领、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方面比较薄弱,尚未建立一整套的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设备不全、陈旧、维护不善,使得防雷技术服务不全面、不到位、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2.4 部门合作与联动机制不够深入。当前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规范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环境不尽如人意,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偏弱,同时由于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健全,使得防雷减灾工作中时常出现工作脱节甚至不了了之的情况。

2.5 防雷减灾社会管理队伍数量、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防雷工作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检测、雷击风险评估、防雷工程等多项内容,现代雷电防护工作的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具有高级技术应用性的专门人才,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很多防雷技术人员都是从其他业务岗位调整过来,缺乏系统的防雷专业技术培训,人员素质很难满足我省防雷事业的发展要求。

3 加强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工作的对策

为进一步提升防雷减灾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能力,提高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水平,促进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社会管理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借鉴:

3.1 提高对防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防雷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福祉安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平安江西的必然要求。各级防雷减灾主管部门要站在促进事业协调发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基层主管部门,要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稳定队伍的重要支撑,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谋划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

3.2 健全法规制度,奠定防雷管理基础。要不断健全与《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相配套的地方防雷减灾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为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奠定了基础。建立健全防雷减灾业务考核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防雷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批业务的流程,制定量化、可比、科学规范的质量考核办法,将防雷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批纳入基本业务进行质量考核,促进业务的规范和提高。

3.3 实行部门联动,源头把关防雷安全。将防雷行政审批纳入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使防雷减灾审批与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捆绑、并联、同步实施,未经防雷审批的新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在项目建设前期开展好雷击风险评估,促进雷击风险较高的重大项目系统设计、科学防雷,源头把关防雷安全。

3.4 大力发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大力提高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质量,提高防雷企业产品质量。高度重视防雷减灾业务的现代化,建立统一的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防雷行政审批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技术研发,促进雷电防御技术和防雷减灾业务服务技术的进步,切实增强防雷减灾技术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5 提升防雷减灾队伍素质。加强防雷业务人员业务知识、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要制定针对性政策鼓励防雷技术人员的技术进步,激励现有人才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提升个人素质。

3.6 加强防雷减灾行政执法,落实防雷管理规定。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健全防雷减灾行政执法组织体系,建立掌握防雷业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并知悉执法程序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强化防雷减灾社会管理,加强防雷行政执法,落实防雷管理规定,认真检查各防雷减灾机构实际运行中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执行情况,强化全程监管、动态监管、主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要求,践行防震减灾根本宗旨、提升国家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重要保障,动员组织全社会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的有力手段。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行政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性。近年来,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成效。防震减灾法制框架基本形成,普法工作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稳步推进,法制监督不断强化,基本形成了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依法行政意识有待提高,社会管理有待加强,公共服务有待完善,行政效能有待增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必须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紧紧围绕防震减灾新部署,抓住用好事业发展新机遇,着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根本宗旨,坚持科学、依法、合力防震减灾,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实施,提升我国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四)总体目标。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形成立行并重、权责统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使防震减灾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普法宣传更加有效,行政执法更加有力,法制监督更加深入,职责履行更加全面,法制环境更加优化,努力实现防震减灾工作法治化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五)有效开展防震减灾普法。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制定和实施防震减灾普法规划,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理念,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自觉依法依规依纪办事,善于依靠法制手段,解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制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法治意识,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六)建立法制学习长效机制。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学法制度,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级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局管干部培训、后备干部培训、党校培训、任职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定期开展市县地震工作人员法制培训活动。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能履行

(七)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必须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对防震减灾管理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职责的履行落实到具体部门,制订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职责履行。同时,要为政府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当好参谋,为相关部门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做好服务,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市县地震工作部门的作用,切实把职责落实到各个层面。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把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纳入部门目标考核的内容。

(八)推进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按照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要求,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厘清社会管理层次,强化社会管理措施。依法强化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布局、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强化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强化地震信息检测、汇交、共享和使用的管理,强化地震预测、震情会商、震情速报、震后判定的管理。依法强化地震区划图制定、、实施和应用的管理,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的管理,强化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依法履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职能,强化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强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和调用的管理,强化地震灾情信息搜集、速报和公告的管理,强化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管理。促进社会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社会管理水平。

(九)拓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立足社会对地震安全的需求,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实效。要依靠专业技术,丰富信息产品,为政府决策服务;要运用基础探测成果,着眼城市规划和国土利用,为城市发展服务;要通过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示范工程,为农村发展服务;要按照抗震设防的需要,结合规划选址和勘查设计实际,为工程建设服务;要宣传防震避震知识,传播防震减灾文化,为社会公众服务;要公开震情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情,为维护稳定服务;要积极参与国际紧急救援,为国家整体外交服务;要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常态化,不断拓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领域。

五、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机制。重大决策要经过专家论证、群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十一)完善科学评估机制。事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以科学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或者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评估机制。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合理防范。

(十二)强化重大决策跟踪。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要强化跟踪,掌握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研究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需要对决策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重大决策的执行。

六、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立法

(十三)突出立法重点。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立法的重点是,健全防震减灾法配套法规和规章。要全面总结抗震救灾工作经验,加快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管理的需要制定配套部门规章。要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在近年来积累了成功经验的工作领域,可以先行推进地方立法。不断完善由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相互衔接配套的防震减灾法制框架体系。

(十四)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要站在国家的高度、保证法制统一,坚持开放立法、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要突出行业特色、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改、废并举,保证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连续性和时效性。

(十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对已经没有实施价值的,要予以废止;对行之有效、积累了成功经验、条件成熟的,要逐步上升为规章。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将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七、进一步推进地震行政执法

(十六)健全执法规章制度。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环节,严格依法执法。细化行政裁量权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全面正确开展。

(十七)规范行政许可服务。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切实做到公开、便民、廉洁、高效,提高服务水平。要规范许可事项,统一许可要求,简化许可流程,推进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十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做到依法执法,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要敢于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善于执法,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特别要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管理、地震遗址和遗迹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力度。

八、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推进防震减灾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建立防震减灾工作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政府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充分发挥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能,督促各地区、各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监督力度。

(二十)强化防震减灾法制监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积极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协同人大开展防震减灾执法调研、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行政检查和专项检查。上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震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检查,地震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层间监督。采取多种方式,督促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震减灾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注重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门监督的作用。

(二十一)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地震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地震行政复议工作,既要保障地震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实施,又要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二十二)深化政务公开。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据部门职能,梳理政务信息类别,建立信息公开目录。重点推进决策部署、规章制度、财政预算、重大项目、行政许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

(二十三)把握舆情社情。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完善地震信息报送机制,提高把握、应对和引导地震舆情社情的能力。密切跟踪媒体的防震减灾信息,关注防震减灾焦点、热点问题,掌握舆情社情动态,加强分析和对策研究,科学应对、积极引导舆情社情,提高部门公信力,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二十四)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依法行政,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十五)加强依法行政条件保障。依法行政是防震减灾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工作,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及其各内设机构要把推进依法行政纳入本部门、本机构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把立法、普法、执法和监督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为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雷电灾害;防御;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U284.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435-01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亦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称之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导致火灾、爆炸、建筑物和信息系统以及家庭电器损坏等事故频繁发生。河南省温县属雷电多发区,雷电具有活动频繁、活动期长、季节性强等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温县气象局把防雷减灾、防雷宣传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先后与公安、消防、安监、建委、教育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及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等工作,严格规范了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使防雷装置“三同时”制度落到了实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等形式深入宣传与防雷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结合典型案例在社区、学校等开展经常性、广泛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1、温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温县气象局防雷技术中心不断提高防雷安全检测工作的覆盖面,检测范围涉及到建筑、通信、金融、石油、化工等多个行业,有效地降低了雷击灾害的发生几率。《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审和竣工验收提供了法律保障,温县气象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严把图纸审核关,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要求防雷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据统计,气象主管机构及气象技术服务机构对24家单位进行了图纸审核,审核工程面积163万平方米,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近期,温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7]32号),要求县直各单位及规模以上企业按照防雷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防雷安全工作自查,并将自查表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统计结果显示,大部分单位重视防雷减灾工作,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规定和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并接受安全检测。但部分单位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松懈思想,防雷措施不健全、不到位,其中有23%的单位建(构)筑物没有防直击雷装置。近年来,温县的雷击事故不断发生。2003年6月19日,温县人民医院CT中心遭受雷击,CT诊断仪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2005年7月2日,温县南张羌村民张某与家人在田间施肥,突然一声巨响,张某16岁的儿子被雷击中,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这是温县近年来发生的第二起雷击致人死亡事故。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雨中伴着雷电,人又处在空旷的田间作业,极易遭受雷电袭击;7月28日,雷雨交加,温县十余户家庭损坏电视机23台,空调4台,电脑3台。由此可见,全县防雷减灾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我们气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2、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应对措施

防雷安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做为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气象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全力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一是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通过加强雷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和综合防护能力。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二是加大防雷减灾工作的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术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始终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经常性地开展防雷执法工作,深入各单位开展防雷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防雷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