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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个税标准

新税法个税标准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较过去有所降低,一大批过去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了认定资格。《条例》同时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文就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立足点提出了几点看法。

一、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明显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只要销售收入超过规定的标准则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二是销售收入的规定标准由原来的180万元(批发零售企业)、100万元(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分别降低为80万元和50万元。

二、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进行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认定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可以强制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后,可以使一大批原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具备完善的帐薄资料,而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必然会使纳税人更加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票据资料的取得和保管,从而逐渐地减少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无票销售,达到控制税源,堵塞税源漏洞的目的,可以给国家开辟一部分税收收入,最终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进入良性循环。

(三)有利于增强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转型,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价同质的情况下企业必然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设备的购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小企业的竞争能力。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小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从而有利于为规模不同的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四)为拓展会计服务提供了条件

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业务比例中,其中介业务的收入几乎占据总收入的一半左右,特别是受安然事件的影响,许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消了审计业务。而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依然主要依靠审计业务创收,从而导致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单一,风险防范能力过低,竞争过于激烈。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会使一大部分原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步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使它们被动的完善和健全自己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由于这些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专设自己的会计机构成本较高,它们必然会求助于会计中介机构,从而为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中介业务提供了契机。

三、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的不利影响

(一)使一些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纳税成本过高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而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的,这些企业的收入一旦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必须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税率纳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这势必大大加重了小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手续复杂

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收入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后,按规定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但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手续非常复杂,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需要省局最终审批,而审批的结果一般是“不予认定”,且时间较长,一般都在半年以上。半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而言,所受到的损失会使他们不得不另辟蹊径。在实践工作中税务人员大多会建议企业注销原企业重新注册一个新企业的办法来应对,这样不但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还使得我们税法的严肃性受到了冲击,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竟然同时注册两个以上的营业执照,这势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其隐患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新条例的实施,可以整体减轻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但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希望在有关税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会使我们的新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日渐完善,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029-02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而对非居民企业中,原采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10%的外资企业来说,则有一定的增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1)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新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2.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1)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3)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所得给予1―3年免税,4―6 年减半征收,同时对其购置的专业设备,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4)加大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500 万元以内的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5)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有关规定生产的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7)对于开发新技术等发生的研发费用,除据实扣除外,加计50%扣除,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税率适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 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 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三个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 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2% 和8% 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第4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的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超国民税收待遇”被取消已有两年多的时间。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纳税问题愈来愈引人注目。

跨境交易频繁的跨国公司在华有哪些税务挑战并将如何应对?为此,《首席财务官》杂志专访了澳洲会计师公会北京委员会会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企业咨询部合伙人陈翰麟先生。

注重商业目的

陈翰麟向记者介绍,在2008年的新税法里,我国也引入了一些其他国家所实行的税法内容,比如转移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受控外国公司以及税收居民等概念。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这些应该是相对比较新的内容,尤其以一般反避税条款最为突出。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指在宪法或税法中就普遍适用于各类税收规避行为而做出统一规定,是相对于个别反避税条款的一般防范性规定,其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类型,而是试图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并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避税的行为、重构正常合理行为以及征税行为中的权力进行分配,以实现对避税行为的立法否定以及反避税的权力配置。新税法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引入我国反避税制度体系,是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反避税原则。

“在过去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时,一项交易主要看其形式而非实质。有了这个条款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就要特别注重整个交易的合理性。不可以单单为了税务的目的(比如减免税)去做安排,实际上在进行交易时应该以商业目的为主,这是比较大的改变。”陈翰麟谈到。

新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直以来,关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界定是争论的焦点。新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具体而言,它必须是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企业必须从中获取税收利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该交易的惟一或主要目的是获取税收利益。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来判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判断这项交易或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那么就有权对其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收居民认定

陈翰麟表示,一般反避税条款实际上是很新的东西,从税务机关那里暂时没有太多的指引可以参照,但我们从一些新颁发的规定中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在逐步丰富和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例如纳税人如果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税收受益所有人。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还没有详细说明究竟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实际税收受益所有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如何判定一个外国企业是否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些国家通过援引案例来判定一个外国企业是否构成本国的税收居民,但中国没有案例法的机制,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应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以前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起来使用。这里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上是法律标准和管理及控制地标准,二者必须同时满足,才会被判定为中国的税收居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新税法在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上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并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注册地标准与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修改为具备条件之一即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

优化税务供应链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第5篇

1企业设立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1.1注册地和设立地点的选择

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概念,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判断标准采用了国际惯例的“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需就来源于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交税,这使得原本国外注册“返程投资”变成外资企业获得优惠的做法失去意义。其仅仅满足了注册地的标准,却未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这里的管理机构地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机构所在地,而非企业的生产场所所在地,一般指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地。由此企业若想成为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交税,还可以通过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开会场所设立在国外的做法而实现。

新税法仍然保留了“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或新设分支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在这些地区或民族自治地区,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2设立方式的选择

1.2.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都非新税法的法定纳税人,只需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而如选择设立公司,不仅公司作为法定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还需要就税后分配的红利或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亦即选择公司即选择了双重纳税,如在不考虑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或预计公司经营风险不高,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新设企业应选择合伙形式。

1.2.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新税法以公司法人为独立纳税单位,其中包括子公司,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其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预计新设企业微利或较高利润从节税角度考虑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分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不具有与总公司及其他分之机构相互抵亏的优势,而子公司独立纳税从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或区域性税收优惠。如预计新设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应选择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

1.3组织形式及规模的选择

新税法中税率优惠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优惠,对于新设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降低税负。

2企业投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出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应慎重考虑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可重点考虑投资在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从而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当企业有闲置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可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国债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新税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一抵扣优惠政策无疑是国家鼓励企业踊跃将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企业上,企业在投资时可作采用。

3企业筹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4.1收入的筹划

影响企业税收的直接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收入。收入筹划在实际中被许多企业广泛应用,主要是推迟收入的实现。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合理的实现税款递延。

4.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来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税法对于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企业100%加计扣除,且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残疾或下岗失业人员,既节税又安民。

4.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先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宽了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前者允许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也有相应的比例。企业应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相应的起到节税作用。

4.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允许按150%摊销,一项无形资产自行研制相对于外购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比外购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通常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会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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