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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

新税收征管法

新税收征管法范文第1篇

一、 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1]

正如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2]“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民法学的基本范畴,后逐渐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门。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税收法律关系相对显得要复杂一些。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于,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而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其中后两种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法律关系;前两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3]在此我们主要从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论证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人们常常把税法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故从“命令服从”的角度来认识税收法律关系,想当然地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税收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4]和法治理论的发展,上述观点诚有修正的必要。我们认为,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5]在此,我们欲从税收的经济本质和法治理论两方面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寻求依据。

税收的经济本质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考察同税收有密切关系的财政。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国家也通常被称为“税收国家”。[6]财政或曰公共财政的存在依据在于弥补市场失效。市场失效决定了政府(国家)[7]和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8]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对于私人生活必须而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由政府(国家)来提供,政府(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便是公共财政,而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确了税收和财政的密切关系后,我们再探讨税收的经济本质。在税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税收本质的学说有公需说、利益说、保险费说、义务说、新利益说等。[9]目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新利益说。这一学说也可称为“税收价格论”,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政府(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作为政府(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政府(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10]法律经济学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11]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证明了税收本质上的“价格”属性。“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这一重大发现的必然逻辑结论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12].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政府(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体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以上我们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的角度证明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下面再从法治理论的角度来进一步说明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理性等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平等意味着法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法沿着人类平等观念正常发展的历史轨迹把平等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13]在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这一价值准则的重大意义。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仅强调公民个人之间的平等,而忽视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其实,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在英国人看来,个人与政府应当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14]英国法学家沃克认为,现代法治的精义是: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

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合本身利益的法律。[15]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税法中更是如此。

著名的分析法学家凯尔森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他认为,“从全部法律创造活动的功能角度看,私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如果从一个动态的观点来看,权利的性质是参与法律创造的能力,那么所谓‘私权利’和所谓‘政治权利’之间的区分,就不象通常所推定的那样重要。”[16]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正是如此,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税收的征收,政府并无决定税收征收的权力,政府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税。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17]政府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税表明了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而在具体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税机关是政府的代表,纳税人是人民的一分子,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延伸到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就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平等性。

以上从税收的经济本质和法治的角度证明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其实,通过简单考察税法的发展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税法的发展史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由不平等到平等发展的过程。[18]税法原来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进行制度设计和学术研究的。德国最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 Mayer)就将税法置于警察法之后讨论,随着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的颁布,才将税法从其行政法教科书中剥离。[19]警察法律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与其相并列,当然谈不上平等性。把税法作为行政法分支的观点现已为各国所摈弃。现代税法是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为核心所构造的独立法律领域。税法在公法中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20]

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后,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保证这种“平等性”的实现。现代各国税法是从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的,在宏观层面,通过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将税收法律关系全部统一的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严格的受税收法定主义的支配,一方面否定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也否定纳税人的任意处分权。[21]在微观层面,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利(力)、义务的设计最大限度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2]

在论证了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后,我们再分析我国税法的状况。我国现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平等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在私法领域,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平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和贯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征税机关,主要是将自己看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将征税和其他行政行为混在一起,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属性;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的观念,还是从传统的角度看待税收,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这种意识主导下,税收法律关系显然谈不上平等性。导致的实践后果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严厉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一边是纳税人消极义务观念下冷漠的面孔,一边是税务机关片面强化权力下疲惫的身影。[23]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破坏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应有的法律关系,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的经济本质,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关系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这最终表现为对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认识。可喜的是,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我们可以强烈的感受到,立法者正是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作为指导思想来重新构建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并将其贯彻到税收立法、执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才会认识到税收的经济本质,认识到税收是自己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相应价格费用,有了这种认识自然就会主动纳税。[24]征税机关在认识到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中的角色后,也会注意到自己角色的转换,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这样就可以在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我们为之所关注的保障税收收入的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其次,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税法是与公民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它与公民财产权直接相关联。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权利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整个社会实现法治的基石。如果公民的权利在与其日常生活极其密切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得不到尊重,那就很难想象公民会有正确的权利观念。[25]因此,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有助于公民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从而影响到我国的法治进程。[26]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税收征管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定“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该法的宗旨之一。以往的税收征管立法总是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比较多,把规范的重点放在纳税人的缴纳行为上,而对征税机关的征收行为的规范力度不够,造成征税机关权力的滥用,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出发,全面地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合理地调整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要求纳税人要依法纳税,也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两者并重。

2.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重新设计。如何实现税收法律关系事实上的平等,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赋予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27]新修订《税收征管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是第一次,将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所谓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28]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进行说明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必须作出裁决。(6)提起

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税收征管法》的其他章节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如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违法检查权,等等。

3.对税务机关权力义务责任的重新配置。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重要的主体,因其拥有行政权力而具特殊性,也是实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所面临的重大障碍。就实际状况而言,税务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和普通纳税人相比,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呢?一般是通过强化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以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在最大限度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新的配置,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具体而言,主要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义务和责任:[29](1)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三项义务,即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些义务尽管是倡导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保障。但对树立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还是很有意义的。(2)保密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这一义务和纳税人的请求保密权相对应。(3)回避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依法征税的义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法征税的情形,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第28条补充规定了三种违法征税行为,即提前征收、延缓征收和摊派税款。同时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这对维护农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很有意义。(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的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的同时,也对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该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6)赔偿责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增加规定了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除了旧法规定的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在该法第43条补充规定,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税务检查时的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二、确认了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

国家(征税机关)享有的税收权力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呢?和一般的行政权力完全相同吗?联系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税收的经济本质,税收是纳税人为了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这样国家就享有了对税收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和民法上的债权非常类似。因此,我们认为,从税收的经济本质可以推出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其实,关于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在国外税法上几乎是公理,不用更多的证明。[30]而长期以来,我们都是从行政权力的角度来认识税收权力的。通过前面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税收权力和一般的行政权力是有区别的。现以罚款和税收作比较来加以说明。前已述及,税收是公民享受公共产品的价格费用,从而税收权力就具有了债权的属性。而罚款是行政机关针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而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方财产权的剥夺。在本质上,显然和税收不同。由此看来,征税的税收权力与作出罚款等行政行为的一般行政权力是不同的。[31]

我国原有的税法并没有确认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32],导致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反证出税收权力确实具有债权属性。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确认了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这一确认在我国税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借用民法债的制度完善税法制度,充实税收权力的内容;另一方面,让民法债的理念渗透到税法中,有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观念的转变,进而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体现税收权力债权属性的具体制度有如下一些:(1)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制度。承认税收优先于普通私法债权就等于承认了税收权力和普通私法债权在性质上的同一性。也就是说,税收权力是债权的一种,税收权力具有债权属性。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3](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的债的保全制度。这些制度能够作为税收的保全制度规定在税法中,也就表明了税收权力和民法上的债权具有类似性,说明了税收权力具有债权属性。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4](3)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的税款缴纳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发生合并、分立时对普通私法债权的保障制度。但我国法律对税收债权在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如何缴纳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的结果是,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形式多样的重组、改制活动逃避税收的缴纳。其实,税收债权和普通私法债权一样,也应该得到相应制度的保障。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48条规定了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税款的缴纳方法。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另一方面则进一步确认了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具体内容是: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

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映了税法的经济性

经济性是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35]我们认为对税法经济性的理解,可以和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相结合。现代对税法的认识和对税收的认识是紧密相关的。税法和行政法相分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内涵的重大变化。如前所述,税收的存在是有经济依据的,即税收是公民为获取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税收构成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随着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复杂化,税收除了满足财政收入,即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外,还承担起了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从税收的存在依据和职能两方面都可以看出税收的经济属性,而税法和税收关系密切。因此,税收的经济属性就决定了税法的经济性。税法的经济性具体表现在通过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税收经济职能的实现。

具体而言,税收实体法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税法的经济性,如通过规定税目、税率、减免税、退税等制度调节经济运行。现代各国普遍采取的分税制也体现了税法的经济性。[36]分税制是以中央政府提供中央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理论进行设计的。分税制对于迎合地方偏好、鼓励地方政府间竞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37]同时,健全的分税制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而健全的分税制需要税法的保障。

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旧的《税收征管法》是在1994年以前制定的,没有规定分税制的内容,使得我国的分税制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一样,均按行政区域设置,不可避免地要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现实中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施加压力,为保证本地利益而侵蚀中央税款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各种方式把本该入中央金库的税款划入地方金库,侵蚀中央税收;还有的地方所设立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自为政,互不协调。[38]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中央的财政收入,进而限制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法的经济性并没有表现出来。

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联系税法的经济性,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款入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进一步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分税制法律制度,将会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提高,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而体现出税法的经济性。

四、表现了税法的技术性

技术性也是现代税法的特征之一。税收关系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生活的复杂化,税法也随之复杂化。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为保证税负公平,防止偷税、逃税行为,设计条理细致的税收法律制度就很有必要。一方面税法要谋求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如何才能确保税收征收,保证税收征管的实效。因此,在这些复杂的制度设计中就表现出税法的技术性。[39]具体而言,税法的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法根据税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税种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二是表现在税收程序法中,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分析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而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表现了税法的技术性。具体制度有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的帐户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是不涉及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权利(权力)义务的重新配置,仅是根据其本身的特点对其具体的制度细节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实现相应的功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这些制度体现了税法的技术性。

我国原有的税务登记制度的主要缺陷是,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在程序上脱节,且税务登记证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不高。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往往不办理税务登记,逃避纳税。另外,一些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拒绝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不办理税务登记,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该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将所有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纳入了税务登记的范围,同时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通报义务,可以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工商登记状况。在法律责任部分,该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这些制度设计就可以保证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从而使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得以完善。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些制度设计中,基本上不涉及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权利(权力)义务的调整,仅是对这些制度本身的一些细节重新进行安排,从而体现了税法的技术性。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纳税人帐户管理方面的规定也体现了税法的技术性。旧的《税收征管法》由于没有将税务登记和纳税人帐户管理联系起来,也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在帐户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使得税务机关通过冻结的方式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果。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调整。该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号码。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有了这些制度设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实际效果就会得到提高。

发票是经济生活中的收付款凭证,它能够证明相关主体之间的款项收付和资金流向,因此,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发票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的设计,就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实效,进而体现了税法的技术性。新修

订的《税收征管法》对我国原有的发票制度进行了修改。该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同时在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通过对发票制度的这些设计,就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实效,也就表明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体现了税法的技术性。

五、促进了税法和科技的互动性

关于法律和科技之间的法理学问题,已有学者作了深入地研究。[40]这里我们仅从部门法的角度探讨税法和科技之间的关系,即互动性。税法和科技的关系相当密切。一方面税法为科技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税法往往通过规定税收减免、费用扣除、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税额豁免、延期纳税、亏损结转、加速折旧、先征后返等制度为其提供支持。[41]另一方面,科技对税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税收实体法方面,科技的发展对税种、税目、税率及其他税法要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税收程序法方面,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税收征管的方式方法。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正好发生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很自然地规定了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反映科技对税法重大影响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度。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体现了科技对税法的影响。(2)会计核算软件制度。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针对实践中会计制度的发展变化,及时地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了规范。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增加规定会计核算软件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会计核算软件是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财政部于1994年6月30日了《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税收征管法》提高了规范层次,将有助于健全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有利于税收征管。(3)税控装置制度。税控装置制度是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制度。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偷税、逃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26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税控装置制度,反映了科技对税法的强烈影响。具体制度是,该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4)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纳税制度。所谓数据电文,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或者传真。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反映了信息时代人们交易方式的变化,在该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除了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外,也可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体现了科技对税法的影响。

「注释

[1] 我们这里所说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可理解为税法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2]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第18页。

[3]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92-98页。

[4] 须注意的是,我们现在所研究的税法是应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税收相适应的。“税收”和“税法”的概念在古代自然经济状态下早已存在,但其本质和特征与现代的理解完全不同。关于对税收的历史考察,可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19-222页。

[5] 参见前引2刘剑文、李刚文,第98页。

[6] (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253页。

[7] 尽管在国家的起源上有“社会契约论”和“阶级国家论”的区别,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国家)在面临市场失效时所扮演的角色是大同小异的。恩格斯曾经指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9页。理解这一点,是我们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和税收理论的重要前提条件。

[8] 关于公共财政和市场失效的具体关系,可参见前引3张馨书,第23-58页。

[9] 参见前引5井手文雄书,第262-263页。

[10] 参见前引3张馨书,第232页。

[11]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625页。

[12] 前引3张馨书,第231页。

[13]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37、438页。

[14]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46页。

[15]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1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00、98页。

[1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18] 这一过程和人们对税收的经济本质的认识和税收法治的发展过程基本相一致。

[19] 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初版,第15页。

[20] 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9月版,第9页。

[21] 参见前引19陈清

秀书,第13页。

[22] 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的方式,和“平衡论”提出的实现行政法律关系整体平衡的方式有类似性。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7-18页。

[23] 湛中乐、朱秀梅:《公民纳税意识新论》,《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第36页。

[24] 当然,公共产品领域的“搭便车”问题是无法完全排除的。大多数纳税人的主动纳税也不排除极个别的纳税人从事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25] 尽管在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中,公民也可以体会到权利的平等。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征税机关,公民在拥有行政权力的征税机关面前理直气壮的主张其权利和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对公民树立权利意识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法治向来关注的不仅是公民相互之间的平等,而更加关注公民与拥有行政权力的机关之间的平等问题。

[26] 考察税法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注意到税法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参见前引1金子宏书,第48页。由此看来,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导致我国税法的全面变革或许会成为我国实现法治的突破口。

[27] 当然,这并不否认税法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事实上,税收征管法中有许多纳税人义务的规定。但在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方面,强调纳税人权利似乎更有意义。

[28] 刘剑文、宋丽:《〈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11期,第8页。

[29] 当然,在强调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权力。在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机关的权力较之旧法也作了改动。如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是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等。这些规定对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我们认为,考虑到税务机关的特殊性,在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上,应把着眼点主要放在对其义务和责任的强调上。因此,这里主要论及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30] 承认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并不是完全否定税收权力的行政权力属性。对于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一种是从宏观上,整体的、抽象的角度来理解,即税收权力是一种债权,而其行政权力因素已经退居幕后。在这种角度理解税收权力和税收法律关系,就可以得出税收权力是一种公法债权,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其债的属性而具有平等性,这和前面对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论述是一致的。还有一种角度,是从法技术的观点来看待税收权力,认为其具有债权属性,但也不否定其行政权力属性,这样就可以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引进民法债的制度,完善税法制度,同时也充实税收权力的内容。这里主要是从法技术的角度看待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相关论述可参见前引1金子宏书,第18-21页;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修订版,第81页。

[31] 我们认为,这也是税法得以独立于行政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32] 旧的《税收征管法》也有关于纳税担保的规定,但这种担保是由税务机关责令作出的,尚不能完全说明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

[33] 关于这一规定存在的不足可参见刘剑文、魏建国:《我国税法对国外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借鉴》,《法制日报》2001年5月20日理论版。

[34] 关于税务机关如何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还有待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5] 经济性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关于税法的特征,可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37-38页。

[36]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财政结构的地区组织的设计不是为了形成一种有效的格局,而是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副产品而逐渐形成的。但在地方政治结构的构造上,财政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参见(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比较财政分析》,董勤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1月第1版,第277-278页。

[37] 参见(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平新乔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467-468页。

[38] 参见刘剑文:《修订〈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福音》,《纳税人》2001年第2期,第30页。

[39] 参见前引1金子宏书,第25页;前引28颜庆章书,第81页。

[40] 参见苏力:《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第57-71页。

新税收征管法范文第2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税款。税务机关与单位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单位颁发委托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新税收征管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税收法  环境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科学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

,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企业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

新税收征管法范文第4篇

一、对我县国税征管工作的回顾。

1994年税制改革和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按照上级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全县国税系统不断总结自身经验,虚心借鉴外地经验,积极进行征管改革,为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行税制要求的税收征管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了不懈的实践和探索,税收征管水平明显提高。

(一)新型征管体制初步建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立足我县实际,大力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基本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初步建立了纳税服务体系,税款征收的集中度显著提高。计算机广泛用于税收征管,实现了征管过程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的转变。推进了税收管理的专业化,管理效能明显增强。推进了稽查转型,税务稽查“外查偷骗,内促征管”的职能进一步发挥。基本形成了“依托信息化,集中征收,属地管理,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积极推行机构改革,适度、合理收缩征管机构,规范机构,重组征管业务,调整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税收征管查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二)依法征管机制基本形成。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全县国税部门的工作之魂、立身之本、执法之基,依法治税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建立完善和落实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征纳行为。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为重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严格过错责任追究,2001年以来,全局共有134人(次)受到责任追究,处罚金额达7442元。下大力纠正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部分税干涉税违法违纪的行为。坚持组织收入的法制原则,实行税收收入与征管质量双重考核,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无税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日益成为全系统的共识和统一行动,“寅吃卯粮”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坚持推进稽查转型,加强专项检查,2001年以来,共查补税款581万元,查处涉税案件1291件,立案18件,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不断增强。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整顿基层执法队伍,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开展税收宣传,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政府依法管税,社会各界依法协税护税的税收法制环境正在形成。

(三)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出现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状况,近几年来,坚持把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作为工作主线之一。推进基本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征管查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规程。狠抓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和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实用性明显提高。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户籍管理得到加强。推行纳税人分片分类管理,改进对卷烟、电力、煤炭、加油站、集贸市场、重点行业等重点管理对象的征管办法,建立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纳入县局监控的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3户,20万元以上的3户,30万元以上的1户,100万元以上的3户,增强了管理效果。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改进发票管理,推行剪贴式发票、分离式发票,强化以票控税,较好地堵塞了增值税及其他税收的管理漏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国、地税、工商的工作联系制度,拓展国、地税局联合办税范围,与公安、银行、金库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征管的整体合力不断增强。

(四)征管信息化建设明显加快。坚持“科技兴税”,确立了“遵循一体化、整体跟进、注重应用、努力创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针以及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大力实施管理与科技“双轮驱动”。在建成了从总局到县级局的四级广域网和县局局域网的基础上,建成塘头、许家坝两个农村分局局域网,实现了城乡网络一体化,人均拥有微机达到0.62台,全体税干的微机操作技能大大提高。今年上半年,我局还完成了独立域名的申请和网站建设工作,增强了网站管理的灵活性、便捷性、实时性。推进金税工程建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履盖到应纳入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有效运行。应用了税务稽查案件管理软件。积极全面推行应用城综版征管软件,实行数据集中,减少基层分局的工作量,确保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在运用税收征管“分类序时管理办法”基础上,推行了“分类序时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征管档案管理科技化。从去年起,按省、地局的要求,加快了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实行了增值税的“一窗式”管理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实行了“大一窗式”管理,正在积极推行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数据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提高。

(五)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转变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加强了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办税服务内容和标准。建立了纳税服务考核评估体系。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大力推广文明办税、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服务、首问责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全程办税服务、

“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及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提高了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把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和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减少了征管工作阻力。依法指导、监督、规范税务的健康发展。

加强征管工作,保证了国税收入的持续较快增长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县的有效执行。全县国税收入1995年至2003年累计达1.6亿元;今年1—9月,已入库税收1029万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加强征管工作,也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1999年至2001年,被县委、政府和地委行暑被授予“文明单位”,2001年至2003年被县委、政府和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被授予“红旗文明单位”,2002—2003年被地区国税局评为“先进领导班子”,塘头分局被省局评为“文明单位”,还有1名同志被省国税局评为“优秀税务工作者”。

这些成绩是在地局、县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的,也是全县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团结拼搏,强基固本,创新务实的结果。

在充分肯定税收征管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随意性在一些地方、一些干部和基层执法人员中仍然存在,收人情税,办人情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税收征管在总体上仍然是粗放型,管理基础不扎实,规范化不够,精细度不高。税源管理薄弱,税源情况不够清楚,征管手段不够有力,监控管理不够到位,管理责任不够落实,税收流失的情况依然存在,实际征收数与法定征收数存在明显差距,欠税数额大。三是有些部门和岗位职责不明不清,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功能内耗的现象仍有发生,影响了征管效能。四是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征管数据集中、共享、分析和利用程度不高,从“操作型”向“管理决策型”转变的任务十分艰巨。五是纳税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内容需要不断拓展,服务手段、方法需要不断优化。六是队伍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和学习精神、进取精神、务实精神、创新能力、业务技能都亟需增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县税收征管水平的全面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领会、贯彻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

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贯彻这一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是税收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先,这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决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最近,总理批示又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要加强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确保税收稳定增长。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税收改革的推进,必然对依法治税,强化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税制改革要拓宽税基,意味着征管对象和范围必然要拓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只有认真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才能使税收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性要求,才能确保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及调节经济和分配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

其次,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求税收工作本身的科学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税收征管条件的变化,不断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工作规律,更新管理理念,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正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工作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不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运行机制不高效、征管基础不扎实、管理不科学不精细的问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就不高,既会影响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又会影响税收工作自身的发展。

再次,这是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保证。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提高征管水平是税收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税收工作基本目标的重要方面,是“四个必须”工作要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只有贯彻好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才能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更好地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二)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正确认识征管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的定位。

税收征管是我们基层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载体,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的唯一手段,是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保证,是税收全部业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税收征管的目的和使命是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

(三)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落实税收征管模式。

第一,必须明确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是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优化服务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以征管法规定的纳税咨询服务、文明服务为基础。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服务必须服从执法的要求,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而不是为服务而服务,不能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忽视必要的管理。

第二,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做到“人机结合”。信息化建设是强化税收管理的必由之路,必须坚持管理与科技“双轮驱动”。但信息化建设终究只是税收管理的手段,其目的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时,一定要充分发挥税务干部加强管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做到“人机结合”,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兴税”和“人才强税”的道路。

第三,“重点稽查”强调的是税务稽查在充分发挥打击作用时必须突出重点。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在办案时,要突出重点,在办案的深度、处罚的力度上下功夫,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增强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同时,不能片面强调税务稽查是“重中之重”,不能轻视忽视事前、事中的日常性检查、经常性管理。

第四,“强化管理”必须突出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管理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必须贯穿于税收征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也是强调管理系列必须把税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直接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好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要切实强化管理就必须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四)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牢牢把握“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这一主题及其内涵。

做好管理基础工作是当前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提高税收工作水平的关键。而完善的征管体制是夯实管理基础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现阶段我局完善征管体制要着重在优化业务流程,理顺部门职责,细化岗位职责,强化考核追究,加强部门配合方面下功夫。夯实管理基础要从更新管理理念入手,以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出发点,全面加强征管,突出税源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程度。

(五)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六个观念”,把握“四个标准”。

观念落后是阻碍全县国税事业发展,包括影响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主观原因之一,必须不断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的“六个观念”,打牢做好新时期征管工作的思想基础。一是大局观念。增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各项要求和总局统一部署的自觉性、坚定性,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加强部门和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征管工作合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法治观念。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部门的立身之本、执法之基、工作之魂,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创新观念。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征管工作的强大动力,大力提倡、鼓励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手段,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不断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新发展。四是效率观念。强化成本效益意识,优化征管机制,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增强管理的重点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量多的税收。五是服务观念。真正把纳税人视为“客户”,依法强化征管、诚信优质服务,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并重、有机结合,在管理中优化服务,以优化服务促强化管理。六是责任观念。强化敬业精神、进取精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加强和改进责任追究,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尽职尽责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做好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必须把握检验税收征管水平的“四项标准”:一是执法规范。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诚信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征收率高。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要保持国税收入增长的弹性系数大于1,宏观税负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三是成本降低。既要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又要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四是社会满意。有效发挥税收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税务形象日益改善。

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加强征管的主要任务。

要按照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这个主题,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需要,结合我局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完成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

(一)以规范内部执法行为为重点,强化依法征管。

第一,完善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要认真总结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的经验,结合部门职责的调整、工作流程的优化、岗位职责的细化、综合征管软件的应用,对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追究制进行修订完善,认真加以落实。特别是要对执法责任制和岗责体系进行统一整合,避免各自为政,互不一致而成为“两张皮”。要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评议考核办法,增强执法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严格执法过错追究,既要坚决追究违规操作、违纪违法者的责任,也要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者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办法,有效解决权、责、利不对称的问题,做到有罚有奖,奖优罚劣。

第二,坚持组织收入的指导思想,保持税收收入快速均衡入库。要坚持“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无税禁收,税收征管质量好)、“大”(努力扩大组织收入总量,税收收入有台阶性、标志性增长)、

“快”(收入进度快于时间进度,收入增长幅度高于gdp增长幅度)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依法征收的各项措施,坚决禁止、防止和抵制各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减免缓税的行为,坚决反对、制止和杜绝不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确保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下,保持全县国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势头和均衡入库态势。

第三,加大培训力度,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加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力度,使每个执法人员都全面充分地领会、掌握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及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制度规定。根据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加强征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检查。简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手续,强化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办事效率。

第四,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推进征管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各项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制定完善和落实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

(二)以规范机构职能,细化岗位职责为契机,以加强部门协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征管组织体系。

第一、认真制定和实施机构设置方案。严格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的要求,根据具体征管条件,在不违背上级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机构设置方案。办税服务厅直接面向纳税人,承担着税款征收和纳税服务等重要职责。办税服务厅及其窗口的设置,要根据我局的税源状况、征管业务量和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办税服务厅窗口的设置要本着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尽可能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分设申报纳税、发票管理(负责发售发票、代开发票等工作)、综合服务(负责税务登记、政策咨询、受理文书等工作)三类窗口,也可分设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包括发票管理)两类窗口,也可只设一类综合窗口。

第二,要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和审核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处理逾期申报和缴款、计划会计统计等。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咨询辅导、税务登记与认定、核定申报方式与定额、发票管理、交叉稽核、减免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日常检查等。稽查职能主要包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等。救济职能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特别要明确区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询问、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的日常管理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职能在征管各部门的划分界定不是法定或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征管条件和加强征管工作的需要,由税务机关作出的一种内部的行政性授权和赋予,可以也应该根据征管条件的变化和征管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当前,税收管理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一窗式”、“一站式”、“点对点”等管理服务方式普遍推行,必然要求原来在后台由管理部门承担的部分业务移至前台,由征收部门承担,同时,税收信息化的推进也要求以信息流、业务流为导向,对原来的职能进行优化重组,而信息技术在征管业务过程中的应用也为此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征管工作需要和征管条件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按照习惯思维方式,固守以往部门职责界定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落伍的、教条式的思维和做法。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明智的思维和做法是,只要有利于强化征管、有利于优化服务、有利于协调配合,就要坚决打破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坚决突破人为设置的部门界限,对部门职责进行调整。比如,除了认证、比对等原来由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应调整界定为办税服务厅或计征职责外,凡是在办税服务厅可以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如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和其他一些审核审批事项,均应调整界定为办税服务厅或计征职责。对此,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都要强化全局观念,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加以贯彻。

第三,进一步规范细化岗位职责。结合规范机构设置和科学调整征管部门职能,以推行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为契机,按照科学、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作业标准,严格责任追究,将征管各环节的工作内容逐一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把征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岗到人,做到征管工作事事都有合理的归属,征管人员人人都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四,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和改进征管查协调配合。征收、管理、稽查都是整个征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整个征管链条中缺一不可的重要环节,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不协调,都会影响征管整体功能的发挥,强化科学管理是对征管查的共同要求。要增强大征管的意识,从整个征管全局的角度来对待和处理征管查的业务衔接、协调配合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调运转制度,明确协作责任,加强配合主动性,实现在共享征管信息、提供稽查案源、发现管理薄弱环节等方面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的衔接支持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征管查的协调配合,防止和避免推诿扯皮、运转不畅、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发生,做到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同时,要又加强和改进征管查各部门内部岗位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五,建立长效机制,密切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主动与地税部门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拓展国、地税部门协作配合的范围。健全和落实例会制度及切实可行的联合办税制度、征管业务工作协调制度,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行联合稽查,加强信息资料交换,按月交换收入报表,努力在国、地税局联合办税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三)以加强申报审核比对和税收分析预测为重点,提高征收水平。

第一,强化申报窗口审核分析工作。申报征收是加强税收征管的第一道重要环节,是防止税收流失的前沿关口。要严格申报窗口审核比对的职责,并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和落实到岗位职责及考核中去。受理申报征收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承担的责任,认真对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在增值税申报纳税审核中,要认真进行表表、表票、表卡之间的比对,认真审核销项税额,注意比对ic卡记录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是否一致;认真审核进项抵扣额,比对防伪税控认证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抵扣额是否一致,比对货运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清单(软盘)总额与申报表填列的抵扣额是否一致。

第二,提高收入统计分析与预测水平。完善和落实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及工作制度,确保收入核算统计数据资料的及时性、实用性和准确性。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和税收定期分析档案,改进收入预测方法,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趋势,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加强税收收入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对不同地段、产业、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各主要税种、税目收入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弹性关系,进而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寻求提高征收水平的突破口。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申报与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减免税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第三,加强欠税管理。要大力清缴陈欠,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等信息,定期公告欠税情况,尽可能地将欠税及时清缴入库,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控制新欠,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加强与银行、国库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欠税户实地了解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有意逃税或失踪逃逸等问题,针对问题采取催缴及查处措施。

第四,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拓宽申报和缴库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积极拓展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根据我局的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继续完善和大力推广上门申报、约时定点申报、银行网点通存通缴等多种申报缴税方式。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开展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语音申报的申报缴税方式,结合推行整合版征管软件,逐步整合各种申报软件和缴款方式。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实施税库银联网,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下的税款电子缴库办法和申报缴款同步入库模式,推广使用支票、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提高征收效率。

(四)以健全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为重点,加强税源管理

第一,建立规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税源管理,对税源的管理必须精细,做到管理内容、管理信息、管理方法的精细化。只有精细,才能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实践证明,精细出效能、精细出成果、精细出收入。要精细,就要管理到户。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来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并不是旧征管模式下的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归,而是在不断加强和改进征管过程中的一种扬弃,即扬专管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弃过去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个人说了算,权力不受制约的弊端。通过这种扬弃,有效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税源不清,情况不明等问题,使税源管理得到有效的强化。要纠正狭义地将管户理解为下户,又片面地认为只有稽查部门才能下户,人为地将管事与管户割裂开来的认识。要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事离不开管户,不然就没有针对性;管户必须从具体事务入手,不然就会失去工作内容。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就是要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的结合起来,按户管理具体涉税事务,做到管理到户,责任到人,在管户的过程中落实管事的要求,在管事的过程中强化对税源的管理。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行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一般不承办征收税款、不得审批减免缓税和进行处罚等事务。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户数量和税源情况,综合应用案头分析、下户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开展纳税评估、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等管理手段,全面掌握管户尤其是重点纳税户的税源情况及纳税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促使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我局要在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具体化,明确税收管理员岗责、管户范围、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工作标准、下户规程、廉政规定和轮岗规定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分别规定数据资料采集项目,建立分户资料查询系统,建立下户工作计划制度和报告制度,制作下户工作手册。比较重要的检查实行两人下户。

第二,认真模清纳税户底数,加强户籍管理。除了要坚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合作外,重点是做好自身的工作。在认真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同时,还要注重实地检查,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摸清纳税户底数。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坚持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实施分类分片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税源、纳税人及信用等级、分布情况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类分片管理的方法和标准,把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切实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单位、管理岗位、管理人员。

第四,强化重点税源的管理监控分析。税源管理必须突出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电力、卷烟、煤炭、加油站、集贸市场等重点行业和对大企业、个体大户的管理,征管力量要向重点行业、大企业、个体大户倾斜,切实加强日常监控分析,不断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管理水平。

第五、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要把大力开展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纳入岗责体系。要制定纳税评估制度,充分利用纳税人当期和历史申报纳税信息、税收管理员采集信息、行业税负信息等,具体分析纳税人分税种纳税情况与相关指标的对应关系,发现和掌握规律,建立科学、实用、可操作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警戒值,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减少税收流失。

第六,改进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办法,继续推行普通发票代开监控管理系统,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行为。完善和推广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严格发票售新验旧管理,不仅要审验领用存数量,而且要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完成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任务。

(五)加大稽查力度,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第一,突出查处重点。坚持推进税务稽查由数量收入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把推进稽查转型的要求落实到重点查处、严厉打击各种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行动中去。当前,要以查处骗抵税款、骗取退税、假帐偷税等三类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罚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稽查“外查偷骗”的职能。

第二,抓好专项检查。既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又要从我县实际出发,对税收秩序较为混乱、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或区域,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要齐心协力,加强配合,保证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力争做到查一个行业就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查一个区域就解决一个区域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时,相关行业和区域的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和受表彰的纳税人不得免检。

第三,加强案例分析和曝光。对稽查查处案件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掌握案件分布情况、作案手段和涉税违法活动的新动向,积累查案经验,确定稽查打击重点,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查找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稽查“内促征管”的职能。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或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扩大宣传效应,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四,健全稽查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和落实稽查工作规程、稽查质量考核办法、涉税案件移送程序及相关责任、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继续推行和完善稽查主协查、首查责任、集体审理、案件复查、分级督办、阳光稽查、案源登记、稽查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既确保案件查处的“稳、准、狠”,又强化对稽查办案的监督制约。

第五,强化稽查局查案职责。实行一级稽查后,其工作职责就是查办案件和组织专项检查,要强化职责意识,增强主动性,认真制定查案和专项检查计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扭转稽查局查案不力的状况。

(六)以推行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为重点,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一,确保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顺利推行。根据征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积极在我局推广应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并努力争取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县上线运行。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将使我县国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加紧工作,精心组织,确保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顺利上线。

一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要通过做好细微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让全县国税干部明白这一道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局党组的决策上来,发扬团结拼搏,连续作战的精神,齐心协力,排除万难,力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局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综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推综工作;要搭建必要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推综工作。

三要认真拟定工作方案。要以明年1月1日全系统顺利上线为目标,拟定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责方案、技术方案等在内的分步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要安排到天。同时,要以部门职责、业务流程为基础,修改完善岗责体系。工作方案必须要有风险防范预案。

四要务必抓好关键环节。为确保推综顺利和如期上线,必须抓好两个环节的工作十分关键。一是数据准备。要按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清理、收集、核对、录入数据。数据准备工作要责任到人,环环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干部培训。要拟定分级培训计划,确保每一位基层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明了工作职责,掌握相关技能和操作技能,达到工作标准。

五要做到安排科学,注重珍惜民力。在推综工作任务既定的情况下,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十分注意爱惜和珍惜民力,做到安排科学,有张有驰,防止重复劳动,以利连续作战;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关心职工,及时排忧解难,严格纪律,保证步调一致。

六要大力弘扬表彰先进。要注意发现推综工作中身边的好人好事,进行适时表扬宣传,充分调动税干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巩固、完善金税工程和推进信息整合。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增强网络功能,继续确保已建成的增值税管理各子系统的稳定和高质量运行。巩固和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继续完成增值税管理各子系统的信息联通、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推行应用,消除管理漏洞。

第三,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应用,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制度。积极推行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储存,建立信息分类采集共享制度,静态数据由税源管理部门统一采集传输给各部门通用,动态数据由各部门分别采集传输给其他部门通用。采集上报征管数据时,必须对统计口径、逻辑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核后再上报,要把采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纳入岗位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依托整合版征管软件,实现征管信息数据集中存储、共享和处理,重视对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

(七)以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和优化办税服务为重点,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税收宣传辅导。既要按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更要做好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规范税法公告制度,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政策会、送政策上门、举办辅导班等形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办税程序。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纳税先进典型,教育广大纳税人;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引导纳税遵从。

第二,拓展办税服务窗口功能。凡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均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窗式”服务。按照功能与职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办税服务厅职责,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或通用窗口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承诺限时办理。建立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以及与征管之间的业务联系、信息传递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服务体系,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体系,不断拓展、延伸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要在不断完善和推行纳税信誉等级、服务承诺、文明办税、全程纳税服务等服务方式的同时,努力创新服务手段。如进一步完善“思南国税”

网站,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行“一对一”、“点对点”等个性化服务,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简化审批程序和资料报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进一步全面清理和合理精简权限之内的各类重复设置、手续繁琐、不规范、不科学的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要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对经过首次审批后的常规审批事项、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的审批事项等,在审批环节和手续上适当合理地加以简化。本着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权限范围内规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税务表、证、单、书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该简并的简并,减轻纳税人负担。

(八)以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重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税务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学习教育。不断改进和创新思想道德教育,密切联系干部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干部的爱岗敬业精神、大局责任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及现代税收管理意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增强培训实效。做好我局人才资源开发建设规划,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着眼于提高干部实际征管业务工作能力,培养多面手,按岗位、人员分门别类,大力开展以征管稽查、税收法律、财务会计、稽核审计、信息化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岗位培训,以适应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大力提倡干部在岗自学,鼓励干部参加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组织人员参加专门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才库、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在我县建立起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激励机制。牢固树立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观,进一步完善和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定期考核及干部双向选择、轮岗交流、末位待岗自费学习等办法。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完成各级后备干部集中补充调整工作,构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尽其才、能上能下、有奖有罚、有效激励、充满活力的评价和用人机制。完善和落实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办法,稳步推行能级制和绩效挂钩管理,加强绩效考核,按岗位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岗位补贴,实行按个人能级等次竞争上岗,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解决干重干轻、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第四,落实治本控源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和征管重点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落实“两权”监督制约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依法征管各项工作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第五

家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积极推行机关“四化”建设,服务基层服务征管。坚持统筹机关建设与基层建设协调发展,按照机关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人性化的要求,制定好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通过机关“四化”建设,使局机关各类政务事务活动基础扎实,有章可循,行为规范,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使机关干部增强为基层服务、为征管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创新精神落实税收征管工作任务。

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把加强征管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好、完成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全县国税干部要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紧迫性。要防止和克服认为税收征管只是征管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事的片面认识。把加强征管作为县局班子、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分局共同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抓;征管业务部门要直接抓,其他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配合抓,形成领导、部门和全体干部都重视征管、研究征管,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和格局,形成征管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立足大局,协调配合。牢固树立征管工作全局“一盘棋”的思想,自觉服从服务于征管全局需要,认真落实征管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和工作要求,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换位思考,主动配合,各尽所能,恪尽职守,齐心协力地推进税收征管工作,坚决杜绝推卸责任、推诿扯皮、功能内耗、影响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狭隘行为。

(三)增强责任意识,真抓实干。全体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积极主动、尽心竭力、尽职尽责,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把加强征管工作的主要任务逐条逐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把目标分解到单位、任务细化到岗位、责任明确到人头,一件一件落到实处。局班子成员要通过蹲点调研、专题调研,切实加强对基层征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促。

(四)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认真领会上级加强征管工作的精神要求和决策意图,客观分析本单位征管工作现状,把上级的统一部署同自身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把长期以来困扰征管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重点和关键,在上级统一部署的框架内,形成既体现上级总体要求,又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明晰的征管工作思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新税收征管法范文第5篇

摘 要 在新个人所得税条件下,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缩小收入差距,是税务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分析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 新个人所得税 征管 问题 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人均收入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分化也愈演愈烈,这种现象的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手段进行调控,但是,其调控力度在个人所得方面调节的力度还稍显不足,还会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那么,在新个人所得税条件下,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缩小收入差距,就成为税务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涵义和纳税人的界定

1.个人所得税的涵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2.纳税人的界定

税法规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的个人,不管是有没有住所,也不管其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是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新个人所得税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管模式转换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税收管理,提高了税务收入和征管效率,但是在对征管模式转换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征管过程主要依靠征收和集中管理,这样常常引发税收管理员错误理解自身职责,认为自身职责只是做好催报、催缴等工作,而纳税检查并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这种认识大大降低了税收管理人员进行税源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税源无专人监管、收入不明以及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等现象。

2.税务户籍管理存在漏管漏征的问题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办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部门,导致税务登记滞后的现象,这样就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疏漏。目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所得,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收入能够及时得到管理,而一些私营企业常常采取多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的私营企业不进行纳税登记,有的私营企业虚报职工工薪数目,还有的私营企业采用月份工薪数目降低,每年增发几个月份工薪的手段。这样就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征收、少征收现象,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漏洞的出现。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既不进行工商登记,也不进行税务登记,更不去申报纳税,这样就导致了大量漏征漏管的现象。

3.不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加大了征收难度

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主要采取自行申报和扣缴两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但是,我国在个人收入监控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银行在现金管理上控制也不严格,社会上的财务交流主要通过现金交易完成,这样就导致税务部门无法真正掌握个人的实际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面,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具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

4.缺乏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还是依靠手工操作以及人工管理,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的整体使用水平还比较低,计算机知识使用在税款征收这一环节上,还没有实现和财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企业等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同时,全国各地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计算机等现代化的工具使用状况也各不相同,这样就导致实施信息化管理,纳税人的信息无法得到共享等困难。

三、大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大力加强对税务征收人员的培训力度

大力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是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的最主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管理部门的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引起思想上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培训的正常进行,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并监督培训制度的执行。在培训过程中,税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不但努力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还要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正确执法,不。

2.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

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大量发生。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纳税人的纳税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纳税人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可以将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登记代码,这一代码使用起来不但大大方便了管理,而且还不会出现重复现象。在以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纳税登记代码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及时对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有关的各种信息登记、整理和更新,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在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纳税程序的全程监督管理。

3.大力加强执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监督

大力加强执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税收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扣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确保扣缴行为的正常进行,对于在扣缴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还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管理人员还要加大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监督,确保纳税人每月、每年都能自觉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全部收入的正确性,同时对全年收入进行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管理人员还要借助银行的相关信息,建立法人申报和个人申报之间的交差稽核体系。

4.大力加强税务征收的现代化建设

大力加强税务征收的现代化建设,依托计算机、互联网不但可以快速完成税务登记、申报以及税务征收等相关业务,而且还可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全程监控,同时还可以实现纳税人的信息实时共享,为打击偷税漏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必然会出现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分析形势,分析新矛盾、新问题的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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