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作者:张小忠 单位: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释义对条款中所指的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还是公安消防部门或者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均没有进行明确,条款中要求持有的证件是电气焊工资格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消防培训合格证还是消防职业资格证等也没有明确,况且,电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电工和电焊工均不属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没有制定与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的消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立法体系在纵向上应当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五个层次所构成,其中,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推进。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中欠缺消防行政法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法律责任不明确,对抽象政策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于法无据,难以实现联合执法。因此,纵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层次的不规范,自然造成其内容不可能衔接。横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法律与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统一,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性比较强的法规体系,自然造成内容不衔接。有关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偏少,从法律刚性上对推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制定出台了大量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但涉及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章较少,特别是部门规章更少,只有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而地方规章中有关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定大都不够严谨细致,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消防职业类别少,技能鉴定范围偏窄,职业资格制度落后于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监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火灾隙望观察员等六类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纳入国家职业管理。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90个工种(职业)必须持证就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这90个实行持证准人的职业中没有一个是消防行业特有工种。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将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和建(构)筑物消防员确定为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实际上目前仅实施了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灭火救援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实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新加坡实行注册防火检查员制度;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消防设备师、防火管理者等职业资格制度,韩国、加拿大分别实行“消防安全教育十”和“消防培训讲师”等职业资格制度,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实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职业种类少,领域不宽泛,由此造成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力资源不足,消防技能型人力资源缺乏。

近年来,随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全国有近25万人经过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各地也相继颁布了许多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对推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机制的作用,应将这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措施上升为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以促进我国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人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建立适应当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迫切姗要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有赖于法律法规的确认,在目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尚未确立,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单位、个人主动要求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识还不够强,如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仅靠公安消防部门推动便很难开展起来。由于我国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晚,目前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应尽快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出台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针对当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律中的空白,健全和完善覆盖整个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待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时,再确立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起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内容和谐一致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建立和完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通过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各地应积极推进“一站多点”建设,完善实操设施设备,尽力扩大鉴定能力,以满足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需要,有了一定的人才队伍,才能平稳地推进消防执业资格制度。定工作法制化建设,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消防从业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应尽快制定出台涉及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的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逐步使之同消防法律相互配套、相互衔接,有效解决当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障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事业蓬勃发展。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消防;执法;灵魂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11-0317-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消防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单位,在构建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的和谐消防进程中,需要弘扬理性、文明执法。为了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消防部门自2009年开始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办案设施等方面全方位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随着消防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也引起了部分社会单位的异议,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是消防行政执法理念问题,下面笔者将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入手,分析当前行政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以及转变执法理念的具体措施。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法治分析

最早提出法制主张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比人治正确和高明,比人治稳定和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治”就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消防领域的法治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消防法律法规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 余部,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尽管仍有一些消防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声音,但法律作为服务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步的。总是先出现社会现象,才会出现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在消防领域也不例外,消防法律法规也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消防领域的依法行政问题关键不在于消防法律法规本身,而是在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在具体运用消防法律法规的人是否具有法治理念。

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秩序的维护只有也只能依靠人,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培根有句名言说得好,“一次枉法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方面基本上是消防领域的业务知识,培训了一大批消防业务精英,但在执法理念上的培训少之又少,导致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生搬硬套法律条款,而对立法的本意却很少去钻研。

二、目前消防行政执法中法治理念缺乏的表现形式

1.地方保护,行政干预

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不发生危险的情况下,社会单位看不到消防经费投入所产生的价值。在目前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淡薄的形式下,消防安全工作主要是靠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但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一定程度上与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的理念相矛盾。消防部门做为一支地方部队,在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地方领导,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在消防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打招呼,讲人情”。“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2.,恶意执法

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但当其被异化后,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腐败和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便随之出现。有的消防监督部门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但仍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宗旨。的本质在于执法者把法律授予自己的权力私化了,把严肃的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以致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和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威信。不当行政的表现形式有:一是自由裁量随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案件办理人员随意裁量,但发现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按裁量标准量罚,随意量罚的违规操作现象仍然存在,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到尺度一致的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对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随意处罚。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较轻的违法行为,如一具灭火器失效,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疏散走道内堆放可以立即清除的杂物等违法行为,无论其性质是否严重和火灾危险性大小,动辄就处罚,甚至查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推责诿过,行政不作为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对它的彻底否定。消防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为:有的公安消防机构特别是有些基层消防科不能认真执行消防法规,该从严的不从严,对应该整改的火灾患不积极督促整改,姑息养患,放任不管。在处理问题上严格不够,放宽有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该停产的不停产,该关闭的不关闭,强调客观,依法监督困难。三是处理从宽。有的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处罚不适当。该处理的不处理,该从严的而从宽处理。如对有的违章建筑,火灾事故处理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或是雷声大、雨点小,一旦有人说情,不是不处理,就是降格处理,或者不了了之,民不举,官不纠。有的消防监督机构只是查查隐患,发发通知书,很少采取伤筋动骨的做法。四是执法不认真、不严肃。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时不按监督程序办事,缺乏认真而严肃的态度,致使出现很多毗漏。

三、转变消防行政执法法治理念的几点建议

1.培训教育,提高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目前公安消防部队行政执法队伍学历背景复杂,很多消防监督干部在从事消防监督工作以前,没有接受过法律知识教育,特别是行政法律知识非常缺乏,也就是说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为数甚少。如此的知识结构,必然造成对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及法律条文理解的困难,从而影响依法行政。不能正确地解读法律,就不可能恰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要建设一只高素质的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必须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要自觉学法、用法、守法,自觉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消防监督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之外,还要重点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2.执法为民,转变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但在处罚消防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消防法律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法律至上才能依法行政。

3.严格裁量,消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随意裁量的空间

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公安机关合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量罚,做到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可见裁量标准的执行与否,是消防依法行政的关键一环,只有严格执行裁量标准,才能真正做到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对实际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违规自由裁量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纠正、督改,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已签发的违规裁量的处罚案件,应定为劣质案件,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4.阳光执法,让消防行政执法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全面推行消防行政公开,实行“阳光消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权力滥用的概率,有助于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社会关系的和谐化。”要着力打造“阳光消防”,使消防部门各项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消防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不但要将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在消防网站和办事场所公开,设置消防办事指南、办事流程、下载消防业务申报表格、查询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办事结果,为民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更要将每一个处罚案件、火灾调查、行政审批等具体执法信息在门户网站,从而使广大群众通过上网,就可以了解到相关业务办理情况,掌握消防动态信息,真正实现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5.问责到位,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敢随意作为

责任行政原则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将行政活动置于责任行政的基础之上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若违反法律规定、失职、越权、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行政法治。消防部门虽然建立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运行中很难执行到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没有责任制,没有权责一致,没有律人和律己的统一,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责任追究到位,才能消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越权执法、推诿不作为等违规现象,消防依法行政才有保障。

消防依法行政的关键和核心在于法治理念的养成。依法行政,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法治意识,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在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中应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消防部门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2007.

[2]杨海坤.行政诉讼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

[3]海,繆晶.浅析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EB].中国消防视频网,2010.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特别是技术规范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而这些修改条文又都是强制性条款,要求新老单位都要立即实施整改,而没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要求,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

这些特点都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为加速与WTO规则的有效接轨,形成适应WTO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加快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最紧迫的是抓紧修订《消防法》或出台《消防法》的实施细则,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订,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无从出台。有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为我所有。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冲突、有矛盾的,这主要体现在《消防法》、国务院344号令、公安部18号令、30号令、36号令、37号等法律法规之间,要抓紧修定,该删除的删除,该统一的统一,该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样,无论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的法律法规都要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政出多门和与WTO规则相抵触,保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公开性。

其次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WTO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立、改、废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这是我国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监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范围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而且范围过大,在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监督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单位(个人)的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并逐步缩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监督审核和验收上,并着重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责任,在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方面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还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完善监督审核验收程序,对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期限、法律文书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规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部门)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设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在程序上重复,实体内容也基本相似,从方便社会、节省警力的角度,将两者合并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比较适宜。二是法律没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定义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应当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事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检和撤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场所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重新核发意见书。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检查发现曾经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及时撤销曾经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延伸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开业和使用,建立起对易燃易爆行业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只给行为人设定了义务,但没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致使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二是《消防法》规定了大量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但对如何确保这类处罚的执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处罚难以执行。三是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形成逻辑悖论。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实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从法理上讲,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包括了责令停止营业和补办消防检查手续两方面的内容。四是一些处罚设定得不够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而实际上,像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即可,无需限期改正,处以停产停业则过于严厉。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届满之后才可以提出,这一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因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往往是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场所,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通过消防法规立、改、废,完善消防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1)取消或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2)减少停产停业处罚的设立,同时要明确“三停”处罚的执行手段和执行途径,授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停业处罚及时、切实地执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

(四)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是采取抽样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都能够监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违法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刑法》第139条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规定只要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作为定罪的要件,这样就可以扩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延,有利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严设立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确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立法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贯彻61号令,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定(或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其权威性受到局限,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有关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61号令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没有设立有效的处罚措施,不利于贯彻执行,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防执法 法制法规 规范化建设

现当今,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日益进步。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众所周知,消防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应该为这些在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得到的改进之处感到高兴,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却不能忽视。经济社会发生了大的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在消防执法上存在的瑕疵。

一、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1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消防工作主旨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是分不开的。因此,消防工作也受到极大的重视。同时,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消防工作受到更大的监督。因此我们必须追根溯源,着力解决基础层面出现的问题。

1.2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当今经济制度下,监管如果单纯停留在“管理”的层面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随着《消防法》得到修订和改善,消防工作也必须随之改变。比如,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使执法工作朝这一方向改变。只有这样,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

二、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执法理念与执法工作息息相关,执法理念对执法行为有指导性的作用。要是执法理念上出现差池,那么在消防执法的过程中则很有可能会出现闪失。而抱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我们消防工作人员应该首先端正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理念,为人民服务,公正执法。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我们应该规范理念,一切从实际出发。此外,消防法律法规同样不能受到漠视,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更加可靠正义的消防团队。

三、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尽管2008年以来《消防法》得到修订,但是针对现阶段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而法律法规对具体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要是法律内容不健全,执法工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另外,消防工作人员在讯问违法者的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而某些工作人员对此却并不以为然,他们仅仅将违法者的话进行记录,然后据此进行处罚。很显然,这样做是不对的。消防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不能妄加论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也是新时期和谐社会的相关要求。

31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有所欠缺

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其执法人员却存在法律素质欠缺的问题。他们往往不知道所谓的法律实体是什么,对消防程序上的问题也知之甚少。这样必将影响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有碍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个别执法人员甚至抱着极强的“强权”意识,他们、、罚款随意等,使得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同时使他们对消防执法工作产生质疑。其次,执法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消除火灾隐患方面不够主动,对群众举报不按时处理,结果最终影响消防工作的实施,破坏警民之间的关系。

四、对策

4.1修订和完善消防法律文书

由于《防火检查记录》是消防执法人员对现场所做的确切记录,并且经过监督人员的签字确认,确保它真实可信。在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结合《防火检查记录》中的记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对其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4.2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

消防监督人员应该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监管水平,培养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这要求我们对执法者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落实从业资格,进行岗前培训。同时要注意“文明执法”,树立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4.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监督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内部监督,一个是外部监督。首先我们对于内部监督不能放松,要促进“问廉制”建设,确保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正常进行。其次在外部监督上,我们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提高消防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