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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监理细则

危大工程监理细则

危大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1篇

本文通过项目监理重点工作――“四控二管一协调”中的安全控制,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参考国内大量文献,结合工程案例统论述了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控制中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监理、房建项目、四控两管一协调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建工程中监理工作内容广泛,其中,工程的安全监理是其工作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与投资、进度、质量等模块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项目目标体系。安全监理对于改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有重要意义。通过总结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强化房建工程安全管理意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即在原来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基础之上,加入了安全管理。从政策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已经开始下力气改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在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内,引入安全管理工作,一方面能够改变施工单位自身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局面,由监理单位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工程项目的监管,督促施工方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房建工程的安全是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因此,监理单位会从意识上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引起足够重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其工作都会把安全监理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并深入理解安全与发展、生产、效益的关系。由此可见,安全监理不仅能够强化自身对项目安全管理的意识,而且还能够深化施工方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把握。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做好房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以及施工企业的各部门、岗位等都会根据个人责任特点,细化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会根据项目特点,构建以工程监理单位为核心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并丰富及深化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部分内容。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系统,能够使得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到位,督促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从而保证房建工程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展开。

3、项目安全管理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工程监理的引入,使得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遍布于工程施工的各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以预防为主,会对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工作漏洞等进行详细记载,及时地逐项落实,督促各单位针对该类情况限期地制定有效方案,及时整改。工程项目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是安全监理的关键部分,工程监理会根据危险源特点设置监理台帐,以方便跟踪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危险及监督施工方案中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会立即通知有关的施工单位,督促其及时处理,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

4、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工程监理单位注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监理与完善,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在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会对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地资质审核,会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制度、记录等进行详细的核查,例如施工机械的设备维修、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等。施工单位生产体系的建立及完善,能够保证施工单位按照规范化的施工标准组织施工,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企业监理并完善安全生产体系有重要的作用。

5、协调工程项目各单位、各部门

现场管理面临的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现场安全管理具有动态特点。工程监理单位第三方引入,使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发挥长效机制。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紧密联系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并定期召开由各方参与的安全监理会议,抽查安全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归类,不定期地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及时通知工程项目各单位及部分,做好单位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中安全管理的方式探讨

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突出,因此,如何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细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率及全面性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方式作深入的探讨。

1、重视指导性文件编制

安全监理文件是监理工作展开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编写过程中,一般根据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特点,以具体策划安全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包括安全监理规划以及专项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这些实施细则覆盖面广泛,包含深基坑、塔吊(群塔)、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悬挑式钢平台、临时用电、高处作业、高大模板支撑、钢结构安装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监理文件应该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不可过多地出现空话、套话。在该文件中,需明确监理工作的要点及实际监理工作的深度和水平,部分细节问题应在工程的建设进度中逐渐完善。依据项目安全特点,在安全监理文件基础上,深入分析工程危险源,按照工程施工阶段列出危险源清单,安全监理管理者针对清单内容及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检查及督促。需注意的是,危险源清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应随着工程的进展进行阶段性地更新。

2、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在房建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应该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种程序进行明确化,督促参与项目的各方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争取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为提升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应根据拟建房建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另外,应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拟定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构建工作,保证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3、有序展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根据有关规定的指示,施工单位应该对危险级别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方案。若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级别更大,并大达到一定的规模,则工程监理方则需配合施工方,组织领域内专家对已制定的专项方案进行深入论证。

保证方案的有效、可操作性。监理单位在驻场后,应该在危险源的基础上,深入研读相关图纸,识别出需具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列出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清单。

4、督促及指导施工方深入细化安全管理工作

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全面、深入地安全教育,并建立安全教育花名册,督促施工方强化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工作的氛围。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管理人员到位、到岗,并且具有有关权威部门提供的资质。仔细检查专业工种的资质检查,保证人员、证件对应,证件真实。检查进场作业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合格证书以及操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对所有审核工作内容,应该保留书面的审核记录,以备查阅。

5、健全完善安全监理执行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包括业主、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在内的每日例行巡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巡查,在巡查完毕后,召开巡查结果讨论会,以明确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以及期限。另外,工程监理单位还需完善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的监督制度。

6、加强危险源管理

在房建工程的监理过程中,针对项目特征,善于分析以及辨识危险源,这对于提高项目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时,工程监理方可详细列出工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并建立危险源管理台帐,组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地对这些危险源进行排查,并详细记录危险源情况。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危险源,应该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管理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加压力,强行限期整改。

总之,安全管理是整个房建工程项目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而工程监理单位则作为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的关键机构,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应该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近年来全国房建工程发展很快,因其建设特点需要,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管理中己经形成自有特点,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人在调研中借鉴了国内众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的经验,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房建项目监理工程是一个有着自身特色的系统工程,还需深入的研究,今后工作中,希望有更多的研究人员投入到此项研究中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科学、高效、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让工程监理在房建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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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桂芳.浅谈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J].西部交通科技,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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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戒具 规制

一、戒具的概念

戒具,又称警戒具,是指用于预防和制止监狱罪犯中某些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依据现行法规,监狱使用的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

二、戒具使用的法律特征

1.使用戒具,是指监狱为了执行刑罚,对管理的相对人——罪犯,因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对监狱安全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罪犯本身正处于或将处于某种危害状态下,而依法强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人身约束和限制措施,使用戒具是狱政管理的辅助手段,也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和暴力性。

2.使用戒具,是国家赋予监狱民警的一项权力,也是一种依职权行使的监狱管理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主动性的特点。虽然其和治安处罚中使用警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相似之处,但其带有明显的刑事司法行为性质,如罪犯对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诉求司法审查解决。

3.使用戒具,是一种严格羁束行为,法律原则规定了对罪犯使用戒具的适用范围、条件、种类、程序、方法等,监狱机关和民警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只能严格依法实施,但监狱对罪犯适用戒具的种类和期限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4.使用戒具,重在预防和制止危险,而不是为了惩罚罪犯,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以及从戒具的构造和使用来看,戒具是旨在防御,而不是对罪犯处罚的刑具。《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处罚只有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明确将使用戒具排除在对罪犯惩罚的范围之外,体现了使用戒具的“非处分性”或“非惩罚性”。

5.使用戒具,是一种即时直接强制措施。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在穷尽其他办法,但仍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刑罚执行权力的有效运转和监狱的安全稳定,依照国家法律,对罪犯人身当场采取的一种约束和限制措施。

三、我国戒具使用中的问题

(一)戒具使用的法律性质模糊

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此外,《国家赔偿法》把发生在监狱机关的国家赔偿列入刑事赔偿,《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监狱行为是授权刑事司法行为,这也为“司法权说”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有的认为法院作出判决是司法行为,但执行司法判决是行政行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性质属于行政活动,具有行政性质。还有的认为刑罚执行权本质属性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的强制权,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两重属性,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行政行为”。

(二)戒具种类的不确定

严格来讲,戒具属于警械的一种,具体归为约束性警械范畴。但涉及戒具的种类和范围,目前各种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包括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有的认为主要包括手铐和脚镣,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戒具的种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现在对戒具的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应为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55条规定: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但由《细则》系原公安部制定,且等级效力不高,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一般不援用此法;此外,法律对戒具规格、重量、使用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既造成了基层民警使用上的困惑,也极可能侵害罪犯利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戒具也不断出现,其种类和性能等方面也有所发展,如约束衣、塑料手铐、电子镣铐等,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规定。

(三)法律依据冲突

首先,使用戒具条件情形不完全一致。在《细则》56条中,规定了使用手铐和脚镣的三个条件,在《监狱法》45条中,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四种情形,前法的规定具体明确,也更有可操作性;后法立法规格高,但却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如什么是暴力行为、危险行为以及什么是危险行为消失都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法律规定的不详尽,导致监狱民警在很多时候只能依靠经验和习惯来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使用戒具条件,民警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受到约束,也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其次,适用时间期限的条款冲突。《细则》规定: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七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而《监狱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戒具的期限,只是将危险情形消失作为停止使用戒具的条件,使用戒具的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罪犯的危险行为是否消失,执行期限可以理解为既可低于7天,也可高于15天。《监狱法》是部门法律,是新法,《细则》是部门规章,是旧法,按照法律位阶效力来说,对戒具的适用时间期限应当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尚被许多人尤其是检察机关诟病质疑。

(四)审批使用程序缺损

首先,审批使用程序规定简单。《监狱法》没有对戒具使用的程序作出规定,实际参照《细则》规定:即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但综观《细则》规定的程序,其操作流程、期限、步骤等仍不甚详尽,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要求。其次,审批使用重实体,轻程序。在对罪犯使用戒具的过程中,个别监狱民警甚至监狱领导存在忽视程序的思维,忽视程序的作用,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或认为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缺乏程序的制约保障,执法行为很难公平公正,极可能对罪犯的权利带来侵害。再次,审批使用缺乏制约。对罪犯使用戒具的审批,目前缺乏事前制约措施,监狱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先由监区(或分监区)将罪犯违规事实和证据材料上报到狱政管理科并提出处理建议,再由狱政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生效。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检察机关和监狱纪检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也没有作为中立“第三方”部门参与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有失公正和公平。

(五)法律救济途径缺损

首先,申诉⑤没有实质意义。罪犯对被使用戒具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是这种申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申诉制度虽然能为罪犯提供法律救济,但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申诉的性质、范围、程序、步骤、时限予以规定,在使用时比较混乱,其本质只是一种申辩和异议反映,类似于信访,救济的效率不高,对保护罪犯权益没有大的意义。其次,复议权利无法行使。目前一般将狱政管理行为视为司法行为,监狱非行政机关,罪犯也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所以,罪犯无法按照《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来予以自我救济。再次,排斥法院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保护人是国家关心的事项,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但现行法律已明确否认罪犯通过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

四、我国戒具制度规范与完善的思考

(一)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

目前监狱所使用的戒具主要有手铐、脚镣、警绳等,其物理性和约束性较强,使用中容易对罪犯的人身造成损害,侵害罪犯权利,建议国家在修改《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时,可以考虑将对身体致害性小,如约束带、电子镣铐等列入戒具范围。鉴于我国戒具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的情况,迫切需要对《监狱法》45条的规定的其他危险行为概念予以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戒具的范围和条件,以健全完善民警的执法标准,明确执法依据,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二)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

为避免监狱使用戒具的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应当通过立法完善以下使用戒具的程序:(1)启动程序:监狱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为制止罪犯违法行为、防止罪犯危险行为、避免危害行为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戒具。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监狱机关不得对罪犯使用戒具。(2)督促催告程序:监狱机关作出使用戒具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罪犯应当履行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经督促催告,罪犯现实危险性消除的,可以不再使用戒具。(3)陈述和申辩:应当允许罪犯的陈述和申辩;监狱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监狱机关应当采纳并中止执行,不因罪犯的申辩加重对罪犯的处罚。(4)审批程序:使用戒具前须向监狱机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因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5)执行程序:由具有执法权的两名以上监狱民警行使,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据以执行的经批准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必须载明使用戒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由监狱执行民警和被执行的罪犯签字确认。(6)告知程序:应当场告知罪犯使用戒具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解除程序:使用戒具后,罪犯停止违法行为或现实危险性消除,以及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戒具。

五、谨慎使用戒具,防止过度侵害

对戒具的使用应以科学、合理、有效为纬,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以依法、适当、文明为经,保障罪犯人权,尽可能采取克制和慎重的态度。具体而言,对罪犯使用戒具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法定原则:按照《立法法》规定精神,对罪犯使用戒具的条件和情形必须由法律设定,应当通过法律来明确戒具的性质,种类和规格,使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以及戒具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解除程序和救济程序等。完善严密的法律依据,可以使监狱民警依法正确使用戒具,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又能防止民警滥用权力、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危大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3篇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及修订原则

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对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使《办法》符合修订后的《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要求;二是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调整对象、许可权限、程序、发证条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在前期调研论证、征求各地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完成了《办法》的修订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修订草案逐步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原《办法》实施10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原《办法》共5章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加较多的是发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两章。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这主要基于3点考虑。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被纳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为避免交叉管理、重复许可,《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对此做了衔接性规定。

由于原《条例》未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进行安全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过程与方法。实践证明,原《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样有效可行。这次修订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及“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许可权限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22号)中“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的有关要求,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相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经营许可发证权限的规定,《办法》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6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6类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关于发证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证条件,《办法》将发证条件单列一章,在第六条中,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办法》专门规定了经营剧毒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设置了较高门槛,以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关于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衔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在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中增加了“带有危险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的规定。

关于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根据10年来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的14~16条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限,以及需要提交资料等要求。

关于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打非治违”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办法》规定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

实施意义

危大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安全监理;施工技术

1、前言

最近几年,我国建筑行业取得了迅猛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的队伍规模也逐渐扩大。但是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并不满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事故频繁发生。这样不仅给企业和国家带来财产的损失,企业因此降低资质影响投标,同时还给伤亡人员的家属带来沉重打击。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有利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包括监理单位的长期发展。作为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将安全监理工作做细做实,履行监理人员在施工安全中的重要职责。

2、施工中事故频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过程中导致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包括: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工人素质低、凭“经验”行事、操作不规范、生产环境恶劣、施工材料不达标等。由此可见,一切事故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只要将这些影响因素合理的处理掉,认真按规范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3、高层建筑施工全过程技术控制和安全管理

3.1施工准备阶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包括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合同签订以后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在安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成的。安全监理规划是指导某一特定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它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安全监理规划,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安全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一般分阶段编写。

在施工准备阶段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技术控制和安全管理。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工程来说,模板支撑方案、悬挑脚手架搭设、塔吊安拆、施工升降机安拆、吊篮安拆等方案的计算部分必须认真审查,大多方案的计算是运用软件进行的,但施工单位由于在这方面的不重视,大多数是用盗版软件计算的,所以我们在审查时除看计算过程外还必须用正规软件进行验算,这方面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上报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1)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土方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等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方案要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调整。2.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项目监理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对施工现场的自有和分包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做好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转场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教育等。3.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审查时应注意是否过期;资质范围是否可以允许承揽此项工程;除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还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4.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按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证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也就是说,三类人员必须具备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A证、B证、C证。5.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格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因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特种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复审。6.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2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技术控制和安全管理。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项目监理部重在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如果情况与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不符,必须及时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1)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址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在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施工单位指导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的具体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是作业人员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具体、明确,针对性强。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安全设施除此外还应包括脚手架、模板及临电设施等。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准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项目监理部应对洞口、临边、高处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通道防护栏杆、电梯井内隔离网、楼层周边和预留洞口防护设施、悬空或攀登作业防护设施的搭设、维护及拆除要进行管控。同时还要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护和拆除做好管控以及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施工机具、施工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做好检查记录。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3高层建筑确定不同施工阶段监控重点

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即工程自身的建筑结构情况、所处周边环境情况及其在施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情况等。通过对工程特点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行全面管控。

4、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理主要工作手段

4.1监理通知

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有违反施工方案、法规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立即下发?安全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此通知书一式四份,施工单位一份、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两份。施工单位在收到?安全监理通知书?后应按要求组织整改,完成整改后向项目监理部上报?安全监理通知书回复单?,项目监理部据此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

4.2暂停施工

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有严重违反施工方案、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3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部每月需要将当月的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情况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监理月报应包括当月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简要介绍、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机效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分析;安全生产问题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及当月安全监理签发的监理文件等。

4.4对施工单位的交底

凡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需要施工单位配合的应将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4.5第一次工地会议

项目监理部总监应在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的有关要求及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递交书面告知。

4.6工地例会

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协调的事项,应通过工地例会解决。会上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予以改进。

4.7现场巡视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的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作业面,每天应巡视到位,发现问题要求改正的,应跟踪到改正为止;对暂停施工的,应注意施工单位的动向。2.其他作业部分巡视。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情况确立巡视部位。3.巡视检查应按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危大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化工企业;基建项目;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和增强。建筑业和危险化学品工业都属于高危行业,而化工基建项目的建设是建筑业和化学工业的复合,是机械制造业的延伸,是多种致害因素交结在一起的高危复合体。因而,其技术要求远比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苛刻。正因如此,在化工建设过程中,如何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以化工项目建设为线索,并由此引申与之相关的问题,针对化工企业基建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一、对化工项目基建建设安全管理中突出问题的认识

项目管理一定会涉及到管理体制和制度。目前,就化工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在这些法律制度和相关文件中,对化工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做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建设各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往往存在无章可依、有章不依或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的现象。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并因此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其中较普遍的现

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化工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人、机、料、法、环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来自不同的行业、使用不同机械、从事不同作业的人员聚集在同一个施工现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使施工现场呈现繁忙景象的同时,也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内部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参差不齐,有的人员往往缺少大局意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重视。不能很好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地危害。

1.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欠缺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投人等。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建筑施工单位招标时竞相压价。竞相压价中标的结果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必要的安全投人难以保证,能省则省,能拖则拖,不能很好地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1.3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

由于目前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具体,鉴于传统的监理职责与做法,一些监理单位只侧重于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忽视监理职责四大控制中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履行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监督职责,就不能很好地代表业主行使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必然给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1.4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危害因素缺乏科学的评估

大型化工项目建设进人设备调试、试生产阶段,施工现场仍有建设、施工、设备制造、监理、设计等多家单位的人员。这时施工现场往往存在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大部分参与施工的人员往往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缺少应有的知识,也没有对其危险危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加强对化工企业基建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对策思考

2.1项目安全管理的理念和认识要到位

推进化工基建项目精细化管理已成为许多化工企业应对安全管理危机的现实选择,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态度、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它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人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这种精细化的思路和态度应当渗透在管理的每个安全管理领域和每一个安全管理过程中。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四大环节缺一不可:危险源辨识评价;安全教育;安全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4个环节所应开展的活动中,任何一项走了过场或是粗枝大叶,都可能成为事故的导火索。

2.2项目安全管理策划和执行要周密

对化工基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策划和执行,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的精细、周密、充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策划是项目策划的组成部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编制时要设计出该方案实施的要求并预想到实施时内外部条件、环境是否会发生变化以及面临各种变化时可能的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二是项目安全措施和方案落实及执行的认真、仔细、严格。如,安全措施必然是针对现场可能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所具有的安全技术制定的,易掌握,许多措施还要渗透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

2.3项目安全的监督和检查要细致

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的细致、严密、有效。首先要策划和明确各层次检查的重点。施工企业一般都规定有公司(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分包单位、安全员等不同层级安全检查的规定,但在许多企业中,只是规定了检查的频率,如,公司每季度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等,检查内容也仅有笼统的“按JGJ59一99”。其实,不同的组织层级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不同的。检查准则的编制依据应当以项目部所识别出的危险源及其控制策划为主,即检查准则不应当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式的通用文件,而要针对不同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特点和重点来编制。

2.4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中整改后措施的跟进

这种跟进可能是制度的完善,可能是对全员的教育学习,可能是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也可能是人员的调整、劳务队伍的更换。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在全体人员,特别是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中树立一种全程管理的理念,把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做细,真正做到位,做出实效。安全隐患的存在证明安全管理漏洞的存在,也就是需要完善或需要改进的细节所在。以精细为核心,以更好、更准确、更有效、更适应为核心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才能真正做到把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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