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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第1篇

一、当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不足的原因

(一)对金融创新重要性认识不足,动机不明确

许多商业银行未将金融创新提到应有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未真正把金融创新作为银行求生存、求发展的关键环节来抓。多数银行仅仅将金融创新业务作为对传统业务的一种补充和推动传统业务发展的策略,尚未充分认识其对于转变经营模式,增加银行利润的重要意义。

在西方国家,金融创新动机一般有两个:一是追求利润,从创新中牟利;二是规避管制,增加经营的灵活性。总之,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和利润的诱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真正动机。出于此动机,西方银行每推出一项金融创新,都会经过系统的策划和研究,充分考虑其成本与收益、需要的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程度、推广的经济规模等。而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动机则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

(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开发创新产品的动力,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目前,相当多的银行分支机构认为,金融创新只是其总行层面关心的事,将自己的职能仅定位在负责对总行规定的新产品的推广方面,没有自主创新的动力。由于缺少对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种新产品开发出来后,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和保护,于是很快就被其他银行仿效,使得产品最初的开发银行预期利润降低。这也使得各银行不愿投入过多的精力搞自主创新,从而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造成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这不仅制约着银行业的发展,也限制了实业界的快速发展。

(三)金融创新的高素质人才还较缺乏,阻碍了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优秀人才是开展金融创新的坚实基础。就目前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状况看,各级经营者大多过分偏重传统业务和传统市场,在金融创新上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缺乏对市场的洞察力;一般员工知识结构老化,业务单一,工作中墨守成规、缺乏创造力,缺乏将银行发展与自身利益相结合的主人翁精神;开发人员基本为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熟悉银行业务,不具有开发创新产品的复合型知识。高素质人员的缺乏,阻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步伐。

(四)金融创新的信息技术支撑比较乏力,不能满足需求

金融创新的本质是要创造出新的金融要素,或对金融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提供新的金融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信息服务,而且银行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融合度不够,缺乏深层次数据分析功能的营销系统就是一个例证。有的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科技信息开发和建设还相对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较低,成为制约金融创新的重要瓶颈因素。

(五)金融创新地域和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不平衡

目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在地域间、机构间存在较大差距。总的来看,东部金融创新要快于中西部;已改制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好于其他银行;以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为代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经历了股份制改造之后,在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方面步伐较快;外资银行金融创新要优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方面中资商业银行还存在较大差距。

(六)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首先,我国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还是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不利于金融创新。其次,我国的金融管制相当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并且对创新产品审批比较复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再次,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普遍较低,超前消费意识和投资理财意识淡薄,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金融创新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基础。

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策略

(一)监管方式创新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要放开对金融业务创新的限制,除对一些超出目前金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以外,应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树立风险监管理念,改变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和禁止经营的业务进行严格规定的双向控制做法,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空间;在监管对象上,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创新能力强的银行机构加快发展。

2.完善监管体制,发挥监管机构的合力,最大限度地促进银行机构的创新。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因此,要努力构建和完善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体、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制约、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银行监管体系,形成严格高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3.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创新进行辅助管理,促进对商业银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监管对象及时、有效的全面性监管,提高监管的精确度。

(二)金融制度创新

商业银行的金融制度创新是建立在商业银行新的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制度创新最重要的是产权制度改革,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现阶段,制度创新的有效措施是股份制改造,在确保国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使产权分散,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能够自主有效地配置经营资源,调整和优化经营结构。

(三)金融业务创新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及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引导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在湖南省桂阳县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在不同行业开展不平衡。一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一时半会不会发展到县域金融机构中,必要性不是很大,存在应付心理,未能有效发挥阻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只重业务发展,轻视反洗钱工作,表现为有的机构为增加存款,担心得罪客户,出现违规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等结算业务,为洗钱活动留下空隙;三是证券、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其反洗钱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工作水平较低。大多保险、证券业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身也不存在洗钱风险,有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机构经营成本,出不了效益,致使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未能报送。

(二)宣传培训不够,反洗钱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一是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宣传不够。因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部份存款人对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理解;有的客户不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是无事找事做;二是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对是否洗钱很难甄别,现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仅仅是停留在报表报送的环节,其他方面还未涉及,县级人行对非现场监管办法都显得非常陌生,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云里雾里,因此,加强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素质刻不容缓;三是人员配备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奇缺,随着反洗钱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监管的范围不但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包括房地产、、律师、公证、珠宝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中不但要有现场检查,还有非现场监管。而桂阳支行仅配备了1个人,还是由会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反洗钱实际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工作难度很大,工作质量也难以提高;四是商业银行一线临柜员工缺乏系统性反洗钱工作培训,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大多没有掌握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方法和标准,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兼职人员等表面层次上。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的充实修订和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清算交易时,银行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客户往往嫌麻烦,有的甚至以转户、销户等理由来吓唬开户行,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为了反洗钱工作而失去大客户。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且上级机构对此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就没那么认真了,而这对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较大。

(四)对证券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权不足,易造成反洗钱盲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但在县级央行,除了银行业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并不多。一是监管覆盖面不全,因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都是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且未与人行产生业务来往,县支行甚至连辖内具体有几家证券业机构,有几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很清楚,而证券、保险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并未到人民银行备案,其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尚未建立,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这样也容易造成反洗钱的盲点。

(五)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有些对改变基本信息资料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不严。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政银行,大多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部分自然人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凭什么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的身份证件”;部分企业存款人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不愿意对客户身份审查过细而失去客源,不愿意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而影响声誉。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履职型状态。

(六)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县级人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一方面是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县级央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另一方面是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且人少事多,还是人工填报,加之识别不认真,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二次识别时,仍分析不到位,要么不甄别,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不仔细分析、甄别,全当做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政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有的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保管。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反洗钱水平。一要继续扎扎实实学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规定和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力争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年内有较大提高。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大宣传,充实力量,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二是加大对客户的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目前基层人行及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及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人行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上来,壮大反洗钱队伍,高度重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把这支反洗钱队伍培训好、锻炼好,掌握过硬的反洗钱操作技能及业务知识,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针对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问题,可以从筛选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交易等信息入手,通过精细的分析,以点带面进行突破,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反洗钱的能力。一是人行要加强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匹配数据库,拓展数据来源,全面实现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心的作用。二是对设立在县(市)的证券和保险等营业性分支机构,由其上级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三是要充分利用好目前已经开发的相关系统,做好相关系统的联网,把可疑资金的交易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自动监测和识别,自动跟踪和及时上报,减少手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户资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二是在办理开户、结算及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并做好一次性金融服务客户、续存客户、客户身份识别以及改变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三是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资料保管的业务标准,明确客户资料的保管机构,确保客户资料信息保存达到规范性、完整性、统一性。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第3篇

统的利差收入,非利息收入占比最高的银行也不到30%,还有相当多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在一位数徘徊。加快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首要任务。

在全面履行对WTO承诺的前夜,为创造中外资商业银行平等竞争与深入合作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外资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史上第一次专门颁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和引导,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创新监管将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指引》共分七章48条,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四句话:鼓励发展,强调规范,服务客户,教育公众。

鼓励发展

银监会将充分鼓励和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创新活动,引导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平等竞争和深度合作的基础上为广大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广泛、更便利、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调规范

《指引》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如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重风险管理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尤其要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指引》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当前随着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正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制定创新风险管理战略,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服务客户

客户对金融服务的满意程度是评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果的重要标准。针对当前银行业在创新活动中对客户利益保护不够的问题,《指引》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提出商业银行在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创新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中国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又比较缺乏,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比较低,因此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和尽职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履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和尽职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确保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符合其真实的需求;产品销售以后还要建立有效的受理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妥善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教育公众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第4篇

其实,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监管职责,一直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货币稳定论纲》(1959)中认为,履行支付结算和防止相关欺诈行为的特殊困难性,使得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的监管高度相关。同时,由于货币的广泛渗透性,使银行业对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要使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必须与对银行业的监管相配合。1986年,弗里德曼在《政府在货币体系中有作用吗?》中,再次强调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经济周刊》视觉中心 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I 摄影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尽管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责任有时会冲突,但只有中央银行能有效协调这两项职能。首先,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要通过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传导才能实现。为此,必须充分了解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信息。由中央银行承担金融机构监管职责,是及时、准确获取这一信息的有效途径。其次,在实施金融监管方面,中央银行具有特殊的信息优势。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扮演着银行业的票据清算、准备金存放、再贴现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使得它能够及时获取金融监管所必需的信息。

2010年3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听证会上作了“美联储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的说明。他解释,首先,美联储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是唯一适合监管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并解决其安全和稳健性风险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风险的机构。二是美联储参与对各种规模银行的监管能够显著提高其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能力。特别是通过监管,美联储能在第一时间全面获得金融机构的运行和风险情况,这些资料对于制定货币政策极其有价值。三是美联储的中央银行职责及其监管能力的提高对于应对金融危机至关重要。不仅是这场危机,诸如1987年股灾和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也都证明了美联储在处理威胁金融稳定实践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实践证明有成效,历史上多年积累的金融风险逐步化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下降。1994年对商业银行开始实行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8年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1999年组建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不良资产。2002年开始 ,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审慎会计制度和经营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这些措施取得明显效果。从2000年,我国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首次出现净下降。2001年和2002年持续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下降。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高风险状况得到有效控制。依法撤销了一批严重违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

现实中央行与银监会工作内容密不可分

实践证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很多领域履职密不可分,许多政策联合发文。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2007年―2008年共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加强房地产管理方面,2007年―2008年联合作出《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在政策性信贷方面,2004年―2005年共同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出台《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应急救灾方面,2008年共同作出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同时,在许多调控管理方面,也会不可避免地对对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2008年,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发表《慎用“三率”调节流动性》指出,要审慎运用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调节流动性,应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对冲过剩流动性。同时,人民银行稳健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防风险。制定差额存款准备金率的重要参数就是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监管部门重点监测和指导的指标。

笔者赞同中央银行应加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充实有关监管职能的意见,但并不赞同中央银行将银行业监管职能分离曾一度与我国金融发展相适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使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改革经验来反思我们的金融体制改革的观点。笔者认为,自2003年分设起,体制弊端就已显现。即使监管职能分离方案的提出者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也很快意识到体制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当初,我们主张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项职能相对分离,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希望银行监管力度能够保持相对稳定,以防止银行监管力度跟随银根的松紧而同步振荡。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此轮宏观调控中,银行监管最终还是跟着宏观调控走了,甚至冲到了宏观调控的‘第一线’。”“为了推动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繁荣,监管部门有时就不得不进行‘托市’或‘护短’,从而导致监管部门在不知不觉中被监管者所‘俘获’,成为被监管者的利益代言人。”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第5篇

摘要:近几年,我国影子银行在金融脱媒、资金脱媒的不断演进中迅速发展起来,尤其各类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的信贷类产品等创新性影子银行不断发展壮大。然而,金融市场的监管却没有及时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经营不规范、风险不可控等问题仍然存在,极易沦为为不法分子清洗黑钱的通道。本文对我国影子银行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探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研究;洗钱风险

一、影子银行基本内涵

(1)涵义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首次提出,他认为影子银行是从事银行业务却没有收到政府监管的各类实体的活动之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准银行体系,指出影子银行不仅仅指代一个独立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一系列可以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部门或金融工具。目前,较为权威的定义是由国际金融理事会提出的定义: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组织实体和业务活动,涵盖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公司等。

(2)特点

1、交易模式采用批发形式。商业银行的零售模式以强大的资金支持满足不同的贷款需求,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整体违规概率趋于下降;影子银行的批发模式是汇集多方资金去满足某一个人、企业或组织的资金需求,其违约率与商业银行相等,但由于所占资金量的扩大而可能导致违约金额上升。

2、场外交易不透明。影子银行对其结构复杂的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较少,在运作过程中使用了多层次的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多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

3、使用较高的杠杆率。影子银行长期处于监管之外,又不具备商业银行那样丰厚的资本金,却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中介功能,因此影子银行在融资贷款过程中使用较高的杠杆率,放大其可贷资金规模,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

(3)分类

本文从监管部门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监管的力度强弱将我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三个类别:一是从事增信或抵押类金融业务,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二是具有以银信合作式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如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三是广泛的民间金融借贷业务,如商会、互助基金、P2P网络借贷等。

二、国内影子银行监管情况

(1)增信或抵押类金融业务

从事增信或抵押类金融业务的影子银行,我国已通过分业监管的模式对其做出了相应监管,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已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这些机构执行反洗钱政策和制度,履行反洗钱职责,业务运转相对良好,风险相对较小。而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等尚未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关联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省市政府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推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行自律管理,实现准入登记制度,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基本情况,而私募股权基金则由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2)银行表外影子银行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应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内业务;另一种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属于表外业务,可计入影子银行。我国适用于金融业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是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依据,但缺乏针对性,目前还没有对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制定专门的反洗钱规章制度。

(3)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类影子银行业务

三、影子银行洗钱风险分析

(1)增信或抵押类金融业务洗钱模式

1、担保公司。一是将非法资金注入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黑白混合,利用中介融资机构不仅实现清洗黑钱的目的,还能获得收益。二是洗钱分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由洗钱集团控制的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用一系列的虚假信贷资料和评估证明材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通过提前还贷等手法将资金洗白。

2、私募基金公司。一是由几个合伙人把资金聚集在一起以工作室或投资咨询公司的形式组建黑私募,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资金来源不正当,但黑私募一般不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也很少关心合伙人的资金是否合法。如果黑私募将资金投入股票市场,证券公司通过一般的身份识别很难判断客户是否拥有私募资金,也难以判断客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阳光私募基金。信托公司虽然已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对阳光私募基金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判断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例如信托公司缺乏信息技术手段识别利用虚假证件与私募机构签署理财合同的客户,不了解客户资金的真实来源和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无法判断阳光私募受益权转让的合法性等。此外,私募机构可能与客户合谋通过违规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并反复操作清洗黑钱,或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实现利益输送[2]。

(2)以银信合作式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洗钱模式

1、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一是银行在代销信托计划过程中,只在销售前期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而在关系存续期间,缺乏持续跟踪识别,从而为不法分子通过合法化的外衣购买到高利率产品提供了便利通道,使其既获得了高回报,又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的目的。二是银行为盘活不良资产,实现资产优化,在打包、再打包转让一些信贷资产的过程中,缺乏对跟踪者的了解,给洗钱分子可乘之机。三是在银保合作业务中,洗钱分子将大量非法资金投入理财产品,一般青睐于投资收益型加保值型保险,并在短时间内频繁投保、退保,通过小损失大清洗的方式,实现洗钱目的。

2、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一些银行对借款人资格审核不严、对贷款资金来源了解不清、用途监控不严,可能存在洗钱风险。一是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二是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导致资金使用不合规。

(3)民间金融借贷业务洗钱模式

2、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缺少相应的行业准入、经营管理制度约束,交易手续简单、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公开,基本上靠一张借据来保持借贷关系,且没有相关的身份识别程序,对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交易受益人等也没有进行审查,一定程度上洗钱分子获取高额回报提供了便利。

四、影子银行产生洗钱风险的原因

(1)反洗钱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监管制度缺失。我国金融业实行分行业监管,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对界定不明确的影子银行和某些业务交叉环节的监管却无法可依,如第三方理财、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民间借贷等。二是监管主体缺位。部分影子银行机构有主管部门,但监督主体缺乏完善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形成监管真空。例如,银行由表内移到表外的业务也具有影子银行的功能,但至今未出台专门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管理,但监管主体未明确规定该类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2)行业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

部分新兴行业机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经营不规范情况突出,公司治理不合规,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偏离主业,发展合法经营范围以外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参与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风险事件,业务偏向异化,部分担保机构在账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洗钱风险领域。一些私募基金、信托、担保公司在巨大经营利益驱动下,吸收大量资金的同时,对资金来源、性质的甄别能力有限,忽视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缺乏深入调查,产品销售环节存在洗钱风险[3]。

(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对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如信托)在身份识别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开展这些业务的机构基于维护客户隐私和吸纳客户的考虑,在完成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后,并未深入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职业信息,尤其当前私人银行运作模式盛行,商业银行基于维系客户的角度考虑,未做到强化的尽职调查,甚至迎合客户需求,采取简化的身份识别程序,存在反洗钱工作漏洞。

(4)资金来源去向缺乏控制

交易的隐蔽性特点为影子银行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核查真实交易。影子银行进行的交易往往不透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不法分子通过合法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形式上的合法财产,影子银行机构可能超出合法业务范围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再通过合法业务清洗募集资金;二是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使资金来源去向难以掌握。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在运作过程中使用一系列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信用中介工具,真实的资金关系难以掌握,资金的来源去向监测困难,为不法分子进行隐蔽交易提供便利。

(5)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比较薄弱

一是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影子银行,如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业务人员还存在缺乏反洗钱风险意识的问题,没有对反洗钱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务公司领导层普遍认为,内部银行不会发生洗钱行为,成员单位不可能出现洗钱风险;信托公司更多关注的是项目的收益性高低,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洗钱风险的认识比较淡薄,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一线人员反洗钱专项培训机会极少,识别洗钱风险的敏感性较差。二是尚未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行业,如私募公司、P2P网络借贷则担心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影响到与客户的关系,限制业务发展,从而降低效益,因此这些行业主动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愿较低。在日常业务中,这些行业工作人员担心的是资金安全和效益问题,考虑更多的是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不顾及或较少顾及洗钱风险防范,容易使从事行业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五、建议和对策

(1)健全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出台高于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遵循反洗钱法确立的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原则,进一步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影子银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以及影子银行各行业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分行业深入推进反洗钱监管制度。二是对已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行业,人民银行应适时出台相关反洗钱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落实当前影子银行体系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以交易等制度;对未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行业,遵循有序推进、差别监管的原则,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反洗钱监管要求,逐步将其纳入到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范畴。三是充分发挥影子银行各行业协会在反洗钱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本行业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妥善引导影子银行各行业协会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制定行业反洗钱指引等措施,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监管的潜力,完善和补充反洗钱工作机制[4]。

(2)实施影子银行差别监管

根据影子银行各行业的业务特征和反洗钱履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差别监管。一是对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影子银行业务,如银行表外理财等业务,参与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现有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二是对于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影子银行及影子银行业务,如民间借贷等,应采取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政策,开辟多种投资渠道,使民间金融体系转型为新型金融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资金的供求矛盾,还可以压制地下钱庄等非法机构的生存空间;三是对于无实体经营场所的影子银行,如P2P,应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审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加强资金交易监测,抵御洗钱风险。

(3)加强行业内部管理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影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风险监测体系,充分考虑洗钱风险和防范措施,将反洗钱制度嵌入业务流程中,引入反洗钱专项审计制度,为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二是强化反洗钱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一线人员的客户身份识别作用,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认真收集、核对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产状况、交易对手、担保人、受益人等证明材料;切实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运用多种措施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去向、经营状况、身份信息更新等情况,整合资源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监控,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和流程,深入了解账户和交易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目的及交易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质量。

(4)提高从业人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一要树立正确的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认识大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克服利益至上的思维习惯;二要积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反洗钱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不要盲从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合理选择投资及获取资金的渠道,防范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