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范文第1篇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切实可行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需要。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首先,从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现状来看,乡镇人大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往往是程序化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其次,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加上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等客观因素制约,致使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程序不够规范,行使职权不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够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镇人大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人大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工作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科学快速发展,乡镇国民经济收入持续增长,社会发展步伐加快。部分乡镇经济发展速度甚至赶上或达到县级规模,经济越发展,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任务越重,如何确保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合理,高效运行,推进经济社会更加平稳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对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制定、审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因此,针对当前乡镇人大现状,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变得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存在操作困难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吴振涛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法律上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困难,不宜实施。他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于法无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时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职权时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而乡镇人大没有此项职权。因此,上述某镇的做法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难。一般来说,乡镇人大会议只有一两天的时间,要审议政府、财政等工作报告,有时还要进行选举,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列为会议议程,在有限的时间内,代表们很难对规划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结果只能是程序性地举手通过,这必然会影响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划也难以起到指导意义。那么,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由谁来审查和批准呢?他认为,可以由乡镇党代会审查通过。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乡镇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乡镇人大无权审批时,由乡镇党代会审查通过较为适宜。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范文第2篇

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会议指出,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把好事切实办好。一要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二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三要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四是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会议强调,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固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会议指出,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技术推广应用,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需要对现行专利法加以修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专利权的授予标准和程序、专利权人的保护、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等现行规定,进一步作了补充和完善。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8月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针对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适应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和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便利贸易投资活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均衡管理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经营者通过合并或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直接关系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防止因经营者集中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8月6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在新形势下,加快提升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这一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指出,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显著增强区域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发展的动力;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强化服务和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对周边地区、长江流域及其他地区的带动作用;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共同进步。

会议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二是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四是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构建完备的城镇体系,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五是大力推进自主创新,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六是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支撑能力。七是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八是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九是继续推进重大改革试验,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是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会议强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上海、江苏、浙江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合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

8月1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会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新修订的《纲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从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围绕规划目标,《纲要》明确了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二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效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三是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天然草场等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四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五是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会议强调,各地区要根据《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组织修编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标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8月2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在新起点上实现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重大政策措施,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开发优势资源,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深化改革和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着力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走出一条符合宁夏实际、有特色的新路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二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拓宽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三是加快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注重节能节水降耗,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改善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群众基本生存条件。五是加快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发展旅游和金融等服务业。六是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宁夏发展的根本目的。七是不断深化改革,继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八是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支持和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要加强对宁夏的帮扶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要立足发挥自身优势,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会议指出,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各种废弃淘汰的电器电子产品大量增加。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并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条例草案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目录管理、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草案还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回收经营者和处理企业的责任及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会议认为,为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办法草案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条件,规范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程序,加强了对外转让畜禽遗传资源信息的管理,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上述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

8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会议指出,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4次会议要求,发展改革委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公开征求国内外社会各界意见,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总体规划做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建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总体规划是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加快灾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建美好家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会议指出,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围绕用3年左右时间使灾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的重建目标,提出了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安排恢复重建的空间布局,将规划区的国土空间划分为适宜重建、适度重建、生态重建3类,并分别明确这3类重建区城乡、产业布局和人口安置的基本原则。二是根据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不同特点,明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要求和相关政策。三是按照恢复完善功能、统筹安排的要求,优化城镇布局,增强防灾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四是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恢复重建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一批优质粮油、特色经济等生产基地。五是根据城乡布局和人口规模,推进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自然遗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六是根据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恢复交通、通信、能源、水利设施,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七是合理引导受灾企业原地重建、异地新建和关停并转,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八是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和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九是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十是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重塑灾区群众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抢救和保护具有历史价值、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规划明确了财政、税费、金融、土地、产业、对口支援、社会援助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对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改进地方立法的提出机制

地方性法规的提出机制,不仅指严格意义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的议案,而且包括对地方立法的项目提出建议的机制。地方性法规的提出与立项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工作,这一步走得好不好,对于整个地方立法工作至关重要。

从一个地方来说,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地方立法来保障和推进;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地方立法来规范和调节。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本行政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结合起来,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需要用法规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现在,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快发展,因此,加强和改进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应当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要务。市场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入,利益主体就越趋多元化,利益关系变化就越大。原有的利益格局打破以后,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这些都需要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我们在制定地方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安排地方性法规具体立项的时候,都要把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为原则。要由以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模式转变为改革和发展需要一个制定一个。凡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规,就要积极立项,加快起草制定,尤其是对市场经济发展中亟需用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更应该采取“急用先立”的办法,及时立项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子在加快,在地方立法中,不仅要注重法规的规范保障作用,而且要发挥法规的导向功能。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和制定,不能仅局限于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已经出现的矛盾进行规范和调节,而且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进行展望,对发展过程中即将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测,对发展市场经济中应兴应革的事情超前立法,积极引导。因此,要加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加强立法预测,对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趋向,要有科学的分析和预测,预先考虑安排立法规划。

改进地方性法规的提出机制,要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继续发挥好政府及其部门在地方性法规提出机制中的作用。政府在经济生活中肩负着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了解全面,尤其是经济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哪些方面需要及时运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掌握更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更有针对性。要把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或议案作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调动他们这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其在这方面的责任感,强化政府这方面的职责。二是权力机关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视察等行使职权过程中涉及各方面工作的面比较宽,了解情况比较多,而且具有比较超脱、不受部门利益局限的优势,因而能够及时客观地提出立法的建议或者议案。要改变以往在地方立法中被动等待政府提出议案的局面,发挥权力机关主动提出立法议案的职能。三是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提出机制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他们来自于各行各业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对社会的方方面面最为关注,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最深,因而也最能从实际出发提出好的立法建议。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和议案最主要的途径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们都能提出很多好的立法建议。如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很多代表建议,要把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并建议就企业改制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城市下岗事业职工和贫困地区农民生活保障、公共建设中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问题,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都是改革和发展中需要及时通过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的重要问题。改进地方立法的提出机制,就要对人大代表关于立法的建议和议案,高度重视,认真采纳,积极实施。四是重视人民群众在地方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是改革开放的主力军,他们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他们对于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对于用地方立法来规范这些问题要求最为迫切,因此,他们对于地方立法不乏真知灼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和立项时,要认真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要畅通这方面的渠道,广泛地听取民意、集中民智,通过人民意见征集、信访、走访座谈听取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于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意多听取弱势群体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时,更应该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可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询地方立法的建议项目。

二、改进地方立法的起草机制

从目前的情况看,地方立法的步伐难以跟上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跟不上。现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起草部门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或是迟迟拿不出法规草案,或是可能更多地站在本部门的角度,在法规草案中过多地强调自身的利益。由于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政府部门享有很大的权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很多方面,都涉及到权利的再分配,而一些部门往往倾向于把本部门原有的权利和利益合法化。而且,几千年来“人治”的传统和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立法就是用法律法规来“治民”的思维定势,在法规草案的起草中还存在着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是难以做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一些急需的法规难以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这个原因。因此,应当在继续发挥政府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改进法规草案的起草机制。

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立法权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法规起草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应增加自主起草法规草案。目前,地方性法规草案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法规草案,由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还比较少,但实践证明其效果和作用都非常好。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时,考虑到这一地方性法规事关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这一工作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决定由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同志,深入基层,走进农户,不仅听取农村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而且直接听取农民的意见,在掌握大量第一手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法规草案。由于情况掌握得准确、全面,规定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这一法规制定颁布以后,得到了农民群众、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施行以后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多年来,地方人大积聚了一大批立法人才,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完全有能力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中发挥“挑大梁”的作用。二是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要提前介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到政府部门的法规起草中去,把大量的工作做在法规起草过程之中,把一些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这样,既可以保证法规草案的质量,也能够提高立法的效率。

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的作用。在地方立法中,有很多事项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起草这类法规,仅有一般的工作知识和经验远远不够。为了保证这类法规草案能够及时、准确地起草,必须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可以邀请专家对正在起草中的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帮助修改。有些专业性很强的法规,可以打破常规,采取委托起草或者招标起草的方式,直接把法规草案交给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地方作了有益的尝试。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省社科院起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辩证关系

一、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有各种不同的定义,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的定义被广泛使用之外,世界银行(World Bank)也有类似的定义:“建立在成本效益比较和谨慎的经济分析基础上的发展和环境政策,加强环境保护,从而导致福利的增加和可持续水平的提高。”国内一些学者则认为: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经济、社会、体制四个方面,也可称为“生态、生活、生产、体制”的“三生一体”的范式。综合各种定义,本文认为可持续发展基本上至少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或内涵:

(1)生态可持续:保护自然生态为基础,包括自然资源的復育与再生;考虑环境承载力、容受力的有限性;建立“生态足跡”的衡量观念。发展的同时,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都获得休养生息。具体作法是保护环境,包括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命支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地球生态的完整性、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

(2)经济可持续:依靠科技革新提高生产的质与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强调“绿色GDP”、建立环境经济学的新思维。

(3)社会可持续: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目的,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当代世界上大多数人口仍处于半贫困或贫困状态,“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贫困问题。而对待社会弱势族群的公平与正义、保存文化多样性与可持续性,是社会可持续的主要关怀。

二、可持续发展的层级与范畴

可持续发展固然是全球共同的议题,但在推动或执行上,可以分为全球可持续、国家可持续、地方可持续与社区可持续等不同的层级:

(一)全球可持续

全球可持续发展指的是从国际的观点,整合各个国家、各区域,共同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最明显的例子是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共同发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又称《地球》(earth charter),其“目标是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因为全球必须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除了里约宣言之外,“二十一世纪议程”的第一部分“社会和经济方面”特别列举了以下多项的内容:加速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和有关的国内政策;消除贫穷;人口动态与可持续能力;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纳入决策过程等。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COP3)签订《京都议定书》,显示各国对温室气体影响全球暖化议题的重视,且愿具体执行气候变化纲要公约所订的减量目标,2004年俄罗斯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而使此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二)生态环境面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关怀,详细区分还可分为生态保育与环境保护两部分:生态保育系指自然生态的维护、保存、復原,进一步还希望“复育”成功。环境保护则系针对物理性公害如:噪音、悬浮微粒;化学性(毒性化学物质)、生物性(水质优氧化)等公害的防治或减量,使环境受到的影响力增加,达到地球可持续。

(三)社会经济面的可持续发展

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经验中,环境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往往呈现相反的走向,甚至被形容为“经济与生态相悖”的现象。因为资本的内在逻辑是建立在:(1)无止境的累积与商品化;(2)生存竞争与利润极大化。因此,资本家对自然的剥削,对环境的破坏,是不会纳入其“生产成本”的计算之中,在资本主义的逻辑下,污染与污染权的买卖只是个“经济问题”,而无关乎道德。当然,无可否认的,经济生产会造成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合理的、可容受的范围内,基本上还是符合可持续(可持续)的精神,反之,若超过其限度,就无法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范文第5篇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逐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监管基础工作和监管力度加强,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明显。

会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着力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继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集中,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带动作用。(二)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产权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三)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市场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和抗御风险能力。(四)切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监管方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授权经营制度,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由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会议指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施5年来,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和谐,残疾人状况得到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会议要求,“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工惟一是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实施康复救助工程,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二是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三是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四是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加大扶贫力度,使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五是丰富和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综合服务设施,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六是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

5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整体水平不高,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会议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保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保险需求日益增强,保险的作用更加突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一)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二)深化保险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三)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四)进一步完善保险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会议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研究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问题。

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此,要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要发展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

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来办的一般技术推广和经营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要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

会议强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完善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6月1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研究部署近期经济工作。

会议认为,当前经济情况总体是好的,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农业生产形势较好,夏粮丰收已成定局,工业持续快速增长,煤电运供需状况好转,企业效益继续提高,财政收支良好,城乡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增长加快,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突出,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增大。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深化改革开放上来,坚决改变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盲目扩大投资规模的做法,注重优化经济结构,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注重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