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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的概念及意义

消防的概念及意义

消防的概念及意义范文第1篇

虽然我国的宪法规范和人权实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但是人们对防御权功能所体现的基本权利的价值却仍然缺乏深刻体认。我们仍然习惯于“国家应当保护基本权利”之类的表述,习惯于从积极的方面去理解国家权力与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真正意识到“消极无为”才是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最为根本的要求。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的概念意涵、宪法地位以及防御权功能所针对的国家的消极义务等内容的分析阐释,厘定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模式。

一、防御权功能的概念

由于防御权乃是基本权利最原始和最根本的功能,所以学者们对防御权概念的界定就不像其他功能那样歧义丛生。[4]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可以定义如下:防御权功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权能,指公民得要求国家不侵犯基本权利所保障的利益,当国家侵犯该利益时,公民得直接依据基本权利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防御权功能又可被称为“国家不作为请求权”功能或“侵害停止请求权”功能。对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其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考察之:

1、 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的一项权能。防御权功能只是基本权利的权能之一,本身并非基本权利,而学者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往往直称为“防御权”,这并非是将之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而仍是指基本权利的一项权能。

2、防御权功能以“国家不作为”为请求内容。防御权是要求国家不为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故而是一种“国家不作为请求权”功能。如国家以积极行为侵害了基本权利,防御权的意义就在于请求国家停止侵害。

3、防御权功能针对的是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防御权功能是防止国家的积极侵害行为,故而国家只须无所为,其针对防御权功能的义务就已实现。国家对防御权功能所负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4. 防御的对象是违法侵害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依据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公民可以请求排除国家权力所为的各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政机关侵害基本权利的行政处理和司法机关侵害基本权利的裁判等。

二、防御权功能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与界定

(一)防御权与自由权

很容易看出,防御权与自由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二者就是相同的概念,防御权不过是自由权的别称罢了。自由权在其最基本、最狭窄的意义上就是个人排除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以确保个人自由决定与自由行动的权利。这种狭义的、纯消极性的自由权与防御权功能的意义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都是要求国家不作为,防止国家对权利的侵害。

这里有一个显然的问题:既然防御权与自由权在根本意义上是一致的,那么“防御权功能”是否是一个冗余的概念。我们知道,概念只是理论思考的工具。任何一个崭新概念的提出,都应当有所助益于思考的深入,如果使用旧有的概念就可以准确地描述和分析问题,那么新概念就是徒增无益的,应该被哲学的“奥卡姆剃刀”剔除。实际上,德国宪法理论之所以概括出“防御权”这一概念并逐渐为各国宪法学所接受,是有其理论上的必然性的。之所以在基本权利研究中需要这样一个概念,乃是基于以下的理由:

首先,防御权只是自由权的功能的一个方面。按照传统的理解,自由权所对应的是国家的消极义务,也就是国家不必对自由权作任何的行为。但实际上,自由权也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的义务。这种积极义务包括两个方面:(1)自由权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司法救济。也就是当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由权人得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裁判以排除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乃是应自由权人的请求为特定的积极行为——裁判行为,国家对自由权履行的是积极义务。如果国家不承担此种积极义务,自由权就无法实现;(2)自由权的真正实现,往往需要国家直接的积极作为。例如,美国学者唐纳利认为,不受虐待的人身自由通常被看作是典型的消极权利,只是要求国家不要侵犯个人的自由与身体。“但是,确保这种侵犯不会发生,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它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安全部队”。[5]“自由权仅仅作为一种消极性权利无法实现”。[6]又比如许多国家宪法规定的“知情权”。知情权最早是从“表达自由”中发展出来的,人们表达意愿的自由本来就是以“接受者”的存在为前提的,由此“接受者”也就有接受意见的自由。所以,知情权在其本来意义上是一种自由权,是个人排除国家干预的权利,国家的义务形态是不作为。但是,随着资讯在当代社会中重要性的大大提升,资讯对于个人发展的意义也大为增加,而个人获取资讯的能力却相对地减弱了。这种情况下,知情权就发展出要求国家积极地公开资讯,提供资讯的性质。[7]所以,知情权就既是具有防御权功能的在获取资讯上不受防碍的权利,也是具有“受益权功能”的要求国家积极地公开情报的权利。相应的,国家对知情权的义务就既有不侵犯的消极义务,也有积极提供资讯的积极义务。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由权的实现并不只是要求国家不侵犯,在很大程度上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所以,防御权只是自由权所具备的防止国家干预的功能,尽管这仍然是自由权最核心的价值和最重要的功能所在,但并不是自由权之全部。防御权与自由权并非完全重合的概念。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自由权在现代的宪法理论下已非意义单一的概念,“自由权”已不足以作为当代宪法学分析基本权利问题的“元素性”概念。当我们说“A权利是一项自由权”时,我们并不明确与此项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是消极义务还是积极义务。而如果我们说“作为防御权的A权利”,或者“A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时,其涵义才是单一和明确的。图示如下:

国家的消极义务

自由权 防御权功能 国家的消极义务

国家的积极义务

所以,由于基本权利性质的综合化,我们以包括防御权功能在内的“基本权利的功能”作为性质上更为单纯的元素作为分析基本权利的工具就具有必然性。

第三,防御权功能不仅是自由权所具有的功能,同时也是其他种类的基本权利的重要功能。例如,以要求国家为积极的促进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同样也具有要求国家不侵害的功能。这一点,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中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防御权与受益权

我们知道,除要求国家不为侵害行为的“防御权功能”外,基本权利还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促进基本权利实现的功能,这些功能中最重要的是“受益权功能”。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8]受益权功能所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9]受益权功能是与防御权功能在规范内涵上完全不同功能,防御权要求的是国家的不作为,而受益权要求的是国家的作为,前者要求的是国家不侵犯基本权利,而后者要求的是国家积极干预基本权利以促成其实现。受益权功能与前述的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是价值理念完全不同的概念。防御权功能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国家可能对基本权利进行的侵害,是要求国家不作为,体现的是“自由法治国”的理念;而受益权功能的目的则是要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中承担更为积极的角色,通过各种积极的作为去帮助基本权利的实现,所针对的是国家的作为义务,体现的是“社会法治国”的理念。可以这么说,同样是对国家活动的一种要求,防御权功能是要“限制国家”,要防止国家成为专制的、残暴的、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工具,而受益权功能是要“鼓励国家”,让国家成为帮助和促进人们享受幸福生活的积极力量。

防御权功能和受益权功能是各基本权利所普遍具有的两项功能,也就是说,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要求国家不为侵害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通过一定的作为促进乃至直接实现基本权利。不同的基本权利往往都同时具有这两项权能,只不过各有侧重而已。

三、防御权功能的地位

前文对防御权功能的概念和内涵作出基本说明。下面,本文将讨论防御权功能的宪法地位。对此问题,本文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首先,防御权功能的意义在于排除国家对公民自由的干预,那么防御权功能是否只是自由权所独有的一项功能,抑或是各类基本权利所普遍具有的功能;其次,在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各项功能当中,防御权功能居于怎样的地位。分述如下:

(一)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所普遍具备的功能

虽然防御权功能主要是从自由权所导出的,或者说防御权功能主要体现的是基本权利的自由价值。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权利的基本功能,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所普遍具有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哪些主要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也同样具有要求国家不侵犯该项权利的功能。我们可以通过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分析,来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将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分三个层次来说明:

1、宪法第三十五条——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一句

这些条文确立的是公民的自由权,从中可以很容易地推导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我们可以从这些条文的用语中得出这种认识。例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显然是说明宗教信仰自由有排除国家权力干预的功能。又如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种表述显然意指公安机关在无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的条件下,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这体现的也是人身自由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而其他各条款都是以“禁止国家行为”、“不得(作为)”这样的规定方式来确保公民的自由,体现的也都是个人权利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

2、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

这两条分别规定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权,这两项权利在性质上无疑是更具积极性的。选举权利除去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这一层民主的涵义外,主要是要求国家为特定给付,也就是要求国家组织选举的权利。但这一条款的“但书”部分却说明:选举权、被选举权也具有防御权功能。第三十四条“但书”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可以作如下解释:公民的政治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但在一般情况下,“制定法律”之外的国家行为不得剥夺公民选举权利。这说明,选举权、被选举权也具有防御权的功能。

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无疑也是更具积极性的,这从四十一条二款的第一句话也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无疑是说国家对这样权利负有为特定积极作为的义务,在这种意义上,这几项权利并非“防御国家的权利”。但四十一条二款第二句却说明了这些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对于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显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害公民的检举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本身也具有排除国家侵害的防御权功能。

(三)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条

这些条款主要是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对特殊主体的保护。若从权利性质来看,这些权利无疑是最具积极性的权利,是要求国家为各种积极的行为,去保证和促成这些权利的实现。所以,若从这些条款的文字来看,无法找出“禁止”、“不得”、“不受侵犯”这一类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的用语,所以无法从中直接导出防御权功能。但是若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却可以发现这些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中隐含着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

以劳动权为例,虽然该权利的主要意旨在于要求国家通过各种积极措施,创造就业机会,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劳动报酬与福利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积极的行为去禁止公民就业,禁止公民劳动!同样的,国家对休息权、退休人员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所负的义务是以积极行为去保证和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但这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以积极的行为去禁止公民休息,禁止退休人员、受物质帮助人员通过自己的行动去获得经济上、生存上的保障,或者禁止公民接受教育。[10]所以,可以说防御权功能乃是社会权必然具有的一项功能,只不过社会权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积极义务,因而并不将公民拥有“劳动的自由”、“休息的自由”、“谋生的自由”、“受教育的自由”等在法条中加以明示罢了。

在这些条款中,第四十七条最鲜明地表现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双重属性和这些权利具备的“防御权”和“受益权”的双重功能。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前一句说明了“文化活动自由”具有排除国家干预的防御权功能,而后一句则说明了“文化活动”具有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的受益权功能。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防御权功能是各类基本权利所普遍具备的一项权能,任何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都意味着公民可以依据这项权利去对抗国家的侵害,“防御公权力的侵害”乃是一切基本权利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防御权功能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权利除具有防御权功能外,还具有受益权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等多项功能,[11]那么,防御权功能在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呢?我们应当首先明确的是,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的各项功能中唯一的“纯消极性功能”,而其他的各项功能都是积极性的功能,(例如,受益权功能是要求国家提供物质的或其他的给付,制度和程序保障功能是要求国家建立各种可靠和有效的制度、程序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所以,防御权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关系问题。

国家应当是 “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或者说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是仅仅做到不去侵害权利就已足够,还是需要以各种积极的作为去促成,这是政治哲学中的重大问题。各国宪法的规定也都会体现出与其民族传统和立宪精神相关联的不同的国家观念,本文无法一一尽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在这一问题上构成了差异的两极。所以,本文将通过这一宪法类型上的基本分类,探讨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的地位。

1、资本主义宪法中防御权的地位

在西方宪法中,防御权功能被看作是基本权利最根本的功能,相应的消极义务被认为是国家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义务。资本主义宪法特别强调基本权利是为防御国家侵害而规定的,强调国家对基本权利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而国家对基本权利的积极作为,即使不是侵犯行为,而是帮助和促进基本权利实现的积极作为,也往往被认为是危险的。在西方宪法观念看来,帮助、促进基本权利实现的行为与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之间并无绝对界限。因为,西方宪法学说对国家的一切积极行为都持一种谨慎和怀疑的态度,这在西方各国宪法中都有体现,而尤以美国宪法最为典型。美国《权利法案》实际上确立了这样一种规范模式:“(国家)不得侵犯某权利”或“某权利不受侵害”,这种规范模式体现了对国家积极行为的概括性怀疑,强调消极义务在国家的各项义务中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所以,基本权利首先意味着防御国家的侵害是西方宪法观念中深入骨髓的认识,故而西方宪法理论将防御权看作基本权利最根本的功能。

但是,随着宪法内容和实践的发展,西方宪法理论也开始认识到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国家消极义务的绝对中心地位似乎有所松动,这一变化的最直接体现就是社会权在各国宪法中的出现。但是,在西方宪法上,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仍然被认为是根本性的,消极义务也仍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义务。在一些人看来,尽管国家的积极义务已被认为是基本权利实现所必需,但积极义务仍然只是辅助性的。德国学者提出一种“辅助性原则(Das Subsidiaritaatsprinzip),认为国家只有在个人和社会无法自行达到公共利益时才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相对于国家消极无为之下的”社会与个人自发性行为“而言,国家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承担的积极义务只是辅助性的,[12]只有在公民穷尽了自己的一切手段仍不足以实现自己权利时,才会在防御权之外动用基本权利的其他权能,国家履行积极义务始为必要。[13]将消极义务作为国家的根本性义务而加以强调的思维方式还体现在一些国家宪法理论滞后于宪法实践。比如美国,在美国的宪法实践中,各种社会权利(美国称之为”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已经大量地由法院通过对”平等保护条款“的阐释而实际上成为公民权利的内容,但宪法规定和一些宪法理论却仍在坚持消极义务的根本性地位。在罗斯福新政以后,”四大自由“已成为美国社会政策不可回避的内容,国家为保证人民”免于匮乏的自由“已在向大量失业者、老人和无自立能力的人提供着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14]但这种国家的积极作为却并不被一些人认可,在他们看来,国家的各种促进权利实现的积极措施,而只不过是慈善,而非法律上的义务。”国家可以给予或者撤回,只要它高兴。提供公共福利的任何行为既不是法律上无法实现的义务的履行,也不是超越义务要求的行为。“[15]这种观念依然否认积极义务是国家义务,而强调消极义务才是国家根本义务。而日本学者在定国家积极义务的必要性的前提下,也强调在考虑基本权利问题时,”仍不能不以 ‘不受国家干涉的自由’的思想为基本“。[16]这些都说明,西方资本主义将国家的消极义务作为国家义务中最根本的内容,而防御权功能也依然是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中最根本的部分。

2、社会主义宪法中防御权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却从来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防御国家侵害的工具。社会主义宪法是建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取得统一与和谐,个人与国家在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社会主义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并非资产阶级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那样是个人对抗国家的工具,而是个人与社会整体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分享之权利。个人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国家与社会的努力。所以社会主义宪法最为重视的基本权利的功能应该是“受益权功能”,最为重视的国家义务是国家的积极义务,是国家积极协助以促进实现社会主义者的人格的义务。而“防御国家侵害”并不被社会主义宪法学说看作是基本权利最根本的功能所在,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中,国家与个人的利益被认为是一致的,国家不会有意去侵犯个人权利,所以也就不必强调具有防御国家侵害的作用。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劳动、休息、生存、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如苏联 1936年宪法),这种权利构造强调的是国家帮助和促使公民权利实现的积极义务,与资产阶级宪法将自由权作为最核心内容而格外强调国家的消极义务是不同的。

但是社会主义宪法并非孤立的和静止的,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中,基本权利“防御国家侵害”的作用和国家消极义务的地位又被重新考虑。这是因为,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完全统一乃是一个共产主义的理想,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将是极为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认识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和国家不侵犯的消极义务是极为必要的。例如苏联1977年宪法第五十七条对国家义务进行规定时,首先强调的就是“尊重”的义务,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提升了消极义务在国家义务体系中的地位。而我国刚刚完成的修宪也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其中的“尊重”这一用语体现了对消极义务重要地位的再认识,也是从反面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基本权利的实践与理论的重大进步。但是,从宪法的这条规定却无法看出防御权这一“纯消极性功能”和其他的积极性功能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国家对于基本权利的“不侵犯义务”和“保护义务”之间应当如何协调,如何防止“保护”异化为 “侵害”,这些都是需要宪法理论与实践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消防的概念及意义范文第2篇

自菲利提出犯罪预防理论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各国犯罪学家几乎都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和界定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包括在预防之列。菲利把以社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刑罚替代方法以及预防再犯的个别化措施均纳入了犯罪预防体系,由此奠定了广义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不得不承认,这种“预防就是一切”的概念长期以来以一种压倒性的优势占据着犯罪预防及实践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的预防观念开始在欧洲发展起来。许多欧洲学者们在理论研究方面,开始重新思考犯罪预防的概念界定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探讨。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比利时学者于1986年提出的概念,“预防,是指国家、地方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已达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1

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犯罪预防的概念,对于建立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体系而言无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丰富和完善了当代犯罪预防理论研究及实践。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预防犯罪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以来,理论界对犯罪预防的内涵和外延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概括而言,同样分为广义的犯罪预防和狭义的犯罪预防。

1、广义的犯罪预防

学者们提出的观点大概有如下几种:有人认为,“广义的犯罪预防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2早期有学者提出,“犯罪预防的过程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3。很多学者赞同这样一种看法,即“预防犯罪乃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4。还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社会以及个人,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等综合手段,以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犯罪的社会活动。”5

2、狭义的犯罪预防

关于狭义的犯罪预防,观点较少。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6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7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其与广义的犯罪预防的主要区别:第一,狭义犯罪预防不包括刑事干预;第二,狭义的犯罪预防也不包括一般性的社会福利措施。

由此可见,与广义的犯罪预防不同,狭义的犯罪预防认为,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预防,应当排除掉犯罪发生之后的各种干预或处置措施。

3、本文所采用的犯罪预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代表了现代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的基本趋势。与广义的犯罪预防相比,其更加严谨、科学、更符合犯罪预防的本意。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犯罪预防方式为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和刑罚预防。前两者发生于犯罪行为之前,刑罚预防则发生于犯罪行为之后。所以,这三者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属于前文所分析的广义上的犯罪预防。

二、各种预防措施的分析

现代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预防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社会预防、情景预防和刑罚(司法)预防,下面将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社会预防

犯罪的社会预防是国家和社会针对犯罪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社会学代表人物菲利在阐述其“犯罪饱和论”时提到:“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8而在这三者中,前两者是难以甚至是无法改变的。故“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就能控制和减少很大一部分犯罪。社会预防的核心在于创造一个能够抑制犯罪和其他消极现象产生的社会环境。实质上也是社会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其各项具体措施并不像刑法措施那样,是为对付犯罪而专门设定的。可以说,社会预防是一种积极的、宏观的治本措施。如果运用得当,一方面会对社会的整体发展起到现实的构建功能;另一方面,能直接的对犯罪起到防控作用。

不过,由于它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和条件。所以,这种预防与社会改革运动和社会政策的制定与事实往往联系在一起,要消除或限制源自这方面的犯罪诱因,不仅需要众多的前提条件,而且要经过比较长期的努力才能发挥出减少犯罪的功效,故其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同时,这种以改变社会状况为前提的价值取向, 从某种程度上说带有不少理想化色彩, 缺少现实的可操作性, 甚至还可能与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发生冲突。

另外,社会因素本身客观存在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我们想要对社会预防的效果进行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所采取的社会措施更多地含有实验性成分。”9

这种局限性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决策者在犯罪形势严峻时,急功近利、舍本求末,“乱世用重典”、“严打”往往成为了决策者们最后的尚方宝剑。

(二)情境预防

情景预防近些年来在各个国家犯罪预防论中属于主流理论,它最初来源于犯罪环境预防观,是在研究对犯罪进行预防过程中一条变被动为主动防范的途径。关于情景预防的概念,以英国学者克拉克提出的概念,最具有代表性。“情景预防是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situational opportunity)和促成情境因素(situationalprecipitators),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10有学者据此将其定义简述为:“是指通过恰当地改变情境因素,防止因此诱发犯罪动机或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行动和措施。”11

情景预防以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日常生活理论、防范空间控制(Defensible Space Theory)、防范环境设计论、破窗理论为理论依据。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尽可能减少日常生活中诱发犯罪动机或实施犯罪的机会;第二、预防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犯罪形态;第三、预防的方法是针对有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进行治理(改变、管理、设计以及操作等);第四、预防犯罪的重点是增大实施犯罪危险性(风险),尽量减少犯罪所得收益。不难看出,情景预防的实质是通过提升潜在犯罪人被发现和被检举的风险,增大犯罪实施难度和减少犯罪收益等措施,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种将预防犯罪的重点从影响犯罪人格的形式转移到刺激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和将动机外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情势的控制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

与社会预防相比,情景预防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灵活性和协调性,故效果也是直接具体立竿见影的。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其局限性。既然犯罪是行为人人格对情景的反应,因此这种仅消除利于犯罪的情景,而未从本质上作用于行为人人格形成的作法,难言彻底,可以说只是从形式上而不是从本质上预防犯罪,治标而非治本。而且,就像很多学者质疑的那样,情景预防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犯罪转移(气囊效应)现象,即情景预防并不能从整体上降低犯罪率,很可能只是使犯罪从一个地方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地方,从某些目标转向另外一些目标。

(三)刑罚预防

刑罚预防,又称司法预防,是指国家通过设立和适用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预防活动,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通过指定刑罚以及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教育改造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从以上分析可知,刑罚预防属于广义上的犯罪预防。

与前两种预防模式不同,刑罚预防乃是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预防的事后性、主体的专门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手段的强制性等特征。虽然刑罚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使其慑于刑罚的威严及不可避免而暂时遏制犯罪,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不具有从整体上减少犯罪现象的功能。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预防模式具有滞后性,不从根本上找出犯罪产生的原因并进行梳理和解决,其功能是有限的,最终只能起到隔痒挠靴的效果。

三、建立科学犯罪预防体系

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依靠系统的力量,任何一种措施都不可能单独完成犯罪预防的任务,我们应该采取犯罪综合预防模式,即坚持以社会预防为本的前提下,加强情景预防,合理运用刑罚预防,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犯罪预防体系。

(一)坚持以社会预防为本

虽然犯罪的社会预防具有以上所说的见效慢、可操作性不强、易变性和不确定性等缺点和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不能抹杀其全面性、根本性和潜在性的犯罪预防功能,社会预防仍然是现代犯罪预防观和预防实践的基石。与情景预防和刑罚预防不同,社会预防是一个多层次的社会构建和犯罪防控体系,是犯罪预防的根本环节。正如菲利所言,它的目的不只是针对已经出现的犯罪问题进行事后的反应,而是主动运用社会改革的方式,对社会这架庞大的进行全面的维护与保养,使其能够正常持久地运转,减少犯罪这类‘耗损’和‘故障’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以社会预防为本的预防模式,不能鼠目寸光,只着眼于一时的防控效应而片面否定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完善社会建设的社会预防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根本性。

(二)加强情景预防

“情景预防也许在某些方面也有检讨的必要,但其预防犯罪的实际功效是不值得怀疑的。就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而言,只有坚守并用具有立竿见影效果的情景预防和作为治本基础的社会预防办法,才能真正建立犯罪的事前预防体系,从而真正把预防犯罪的中心从注重惩罚于已然之罪转向防患于未然之恶。”12所以,我国的犯罪预防模式应当坚持以社会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加强情景预防。而且,情景预防在我国犯罪预防中有广泛的可行性:

1.情景预防兼具有治本与治标的性质。与社会预防相比,情景预防只着眼于具体情境下的犯罪预防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属于治标不治本的预防。但相对于刑罚预防而言,它是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犯罪的实现机会和具体条件,并对其尽情控制以打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进而阻止现实犯罪行为的发生。相比较而言,它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治本之效。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情景预防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为长远的社会预防规划提供具体的依托,另一方面为刑罚预防发挥其限制、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奠定基础。

2.情景预防与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鉴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就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主流观点。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实践效果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为该理论找到合适的实践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与情景预防理论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前者从宏观角度将预防措施归纳成指导性强的宏观原则。后者则从微观角度将情景预防措施具体化、微观化,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老百姓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要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的问题,注重情景预防的重要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情境预防理论的引入也许会改变这种现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提供一个“软着陆”的契合点。

3.情景预防可操作性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情景预防的具体措施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与每个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故其群众基础特别广泛。即使是普通公民都可以参与其中,通过自身的日常行为来进行预防。如针对入室盗窃所采取的保险门、养狗、贵重财物放在隐蔽位置、室内安装电子摄像头等等。这种具体可操作且主体广泛的预防模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社会预防见效慢和司法资源有限性的情况下,其优越性更加明显。

(三)合理运用刑罚预防

消防的概念及意义范文第3篇

日本的大地震推升了市场很多产品和概念的火热,然后仅仅只靠断线概念的炒作,让很多概念只是昙花一现。金属铅作为防辐射概念金属,近期也被市场广泛提到。同时,铅金属期货的上市更是对市场有着重大意义。

日本地震引发的资本市场动荡中,伦铅是唯一一个不跌反涨的品种。伦敦铅期货价格不断飙升,截止3月20日,最高上涨到2739.75美元,创下2008年5月以来新高。相比3月11日的低点,最近5个交易日的涨幅已超过10%。分析师认为,防辐射概念和国内铅期货即将上市共同提振伦铅上涨。花旗集团在一份报告中表示,在日本发生地震和海啸后,铅很可能是所有工业金属中需求增长最大的一个。那么我们就需要审视一下,铅金属题材是否确有投资价值。

铅需求不断攀升

铅在地壳中含量不大,自然界中存在很少量的天然铅。但由于含铅矿物聚集,熔点又很低,使铅在远古时代就被人们所利用了。方铅矿直到今天都是人们提取铅的主要来源。远古时代人们偶然把方铅矿投进篝火中,它首先被烧成氧化物,然后受到碳的还原,形成了金属铅。

除了来制造放射性辐射、X射线的防护设备;铅的主要消费领域是蓄电池、电缆护套、氧化铅和铅材,其中汽车蓄电池是铅消费的最大领域。中国是世界上金属铅储量较为丰富的国家,同时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精铅生产国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精铅消费国。

据统计,目前正在建设且将于2011年投产的铅冶炼项目产能合计达92万吨/年,其中包括本应2010年投产但被延迟的42万吨/年产能。虽然这些新建项目未必能全部在2011年投产,但至少绝大部分2010年被推迟的项目顺利投产的可能性较大。这一方面将促使我国精铅产量稳步增长,另一方面将继续增加对精矿原料的需求,进而导致铅矿进一步紧缺,对外依存度将继续上升。

平安期货的研究报告中显示,用于汽车和电动车的蓄电池占铅需求的80%左右。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计划用20年的时间,使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中国汽车业“十二五”规划中新能源汽车也被列为中国汽车行业今后五年发展的重中之重。在政策的扶持下,铅酸蓄电池行业及上下游产业将会得到巨大发展,同时也对铅市场原料供应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发达国家汽车工业呈现良好态势,精铅消费保持增长态势,市场供应短缺的局面将得以延续。发达国家铅供应短缺的部分需要从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中国)进口弥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铅产能及库存量均较大,需要通过一定的出口消化。因此,2011年我国精铅将继续呈净出口的格局,但由于国内汽车产业的高速增长,铅的消费量出现了明显的增长,净出口将有所减少。

铅概念股蓄势待发

铅及其铅防辐射概念股包括豫光金铅、中金岭南、株冶集团、驰宏锌锗、宏达股份等等。不过,在地震结束后的几个交易日中,上述个股多与有色板块的走势关联紧密,所以股票基本上延续了前面几日的颓势。大同证券运城营业部副总经理刘云峰分析认为,有色股的走势显示了地震对大宗商品的偏利空方面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煤炭下拉的影响。“但是,跌多了肯定要涨,即便是下跌也是短暂的,市场上既然已经梳理了这么个防辐射概念,接下来一定会传导到这一块。”

从相关上市公司表现来看,近期铅价大涨刺激株冶集团、豫光金铅股价上涨。不过,驰宏锌锗、西部矿业则暂时随着大盘处于弱势振荡中。浙商证券有色金属行业林建建议可以重点关注产品获准注册、用于履约交割的上市公司:驰宏锌锗、株冶集团和豫光金铅。德邦证券有色金属研究小组更为看好生产铅产品的企业,建议关注驰宏锌锗、株冶集团、西部矿业。申万期货分析师傅文浩提醒,铅前期价格涨幅过大,短期面临一定的技术压力和获利了结盘,但是铅期货上市或许将提振人气,使得价格出现回升可能。

热门股中豫光金铅电解铅的产能达到40万吨,是亚洲最大的电解铅生产企业,其中有10万吨的再生铅生产线。公司同时是全国最大的白银生产企业,白银产能750吨左右,产量约占全国比重的5.8%左右,受益于白银价格的持续上涨。短期而言,证监会批准上海期交所挂牌铅期货合约,将给铅行业上市公司带来交易性机会,建议适当关注。金岭南是一家以铅锌生产为主业的跨地区、多行业综合经营的矿产及冶炼、加工企业。根据Perilya已公布的2010年财务数据,中金岭南去年净利润约合4.82亿元,增长超过100%,净利润率超过30%,而且矿区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吨矿成本也低于行业水平。

而短期来看,受益防辐射概念的股票主要在铅金属护具制作方面。在个人防辐射护具方面则以际华集团和凯诺科技为代表,际华集团的主要产品为各类防护装具,在国内军用职业装市场占有率第一。凯诺科技生产的抗菌除臭面料、阻燃精纺呢绒、防辐射面料、形态记忆面料、新型绒面起皱精纺女装面料,进行了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中防辐射面料利用金属银纤维长丝与毛纱以不同方式结合开发而成,具有永久性的防辐射功能,能在不影响服装性能的基础上减少日用电器对人体辐射伤害。

其中防辐射面料利用金属银纤维长丝与毛纱以不同方式结合开发而成,具有永久性的防辐射功能,能在不影响服装性能的基础上减少日用电器对人体辐射伤害。防辐射铅板是指利用x线曝射量与距离平方成反比这一原理,通过增加x线源与人体间距离以减少曝射量。X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

链接:铅期货上市

消防的概念及意义范文第4篇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消防的概念及意义范文第5篇

防晒化妆品从无到有,从不为人知到夏日必备,从最初的抢食蛋糕到如今的回归理性,这一市场已然超越了季节概念,成为化妆品领域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化妆品市场的高速增长,防晒品市场也逐渐成长为一个“阳光下的大市场”!

回眸防晒化妆品的五十年

从古至今,人们最常用的防晒工具是遮阳伞。用化妆品防晒,据说最早起源于埃及、中国等崇尚白皙肌肤的国度。在古代,人们用树浆、植物油等做成粉底类化妆品进行原始的物理遮盖防晒。后来,这些粉底物,就成为最早的化妆品原料。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晒化妆品算是日用化妆品的最早种类之一。

现代防晒化妆品的诞生,据说是从人类认识到埃及人使用油和面霜来保护皮肤不受紫外线伤害开始的。

1928年,欧洲开始商业性质地使用防晒品,但是并没有留下记录。

1954年,日本资生堂发售第一款防晒产品,同时防晒品在欧洲也开始以化妆品的形式面世。

1973年,美国FDA做了标示防紫外线效果指标的提案,防晒指数SPF(Sun Protection Factor)开始被普遍使用。

1978年之前,防晒品一直被视为预防阳光灼伤的药品。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FDA将防晒品分类为保护皮肤不受阳光侵害的化妆品类,以防晒为概念的防晒化妆品时代拉开帷幕。

20世纪70年代后期,倩碧出产了防晒与护肤效果相结合的“deage”SPF8,防晒品逐渐被消费者认知为护肤品的一个种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化妆品界开始重点开发防晒护肤品市场。1996年,小护士率先大规模传播护肤品的“防晒”概念;丁家宜、雅倩等品牌也纷纷推出自己的防晒产品。他们与玉兰油、资生堂等国际品牌一道,推动了中国防晒化妆品市场的快速成长与成熟。

2000年以来,防晒品竞争日趋白热化,兰蔻、倩碧、雅诗兰黛等国际品牌也针对中国市场推出了SPF高达40的产品,2006年,甚至出现了SPF指数允许的最高值SPF 50的防晒品。

2007年,为规范防晒品市场的概念炒作与过度竞争,新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防晒化妆品的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统一了标准。新规范还规定高于SPF30的防晒品只能标注SPF30+。

盘点防晒化妆品的中国营销路

根据权威市场研究机构的调研数据:目前居于全国前列的防晒品牌,既有欧莱雅旗下的小护士、宝洁旗下的玉兰油、资生堂旗下的Shiseido、泊美(PURE&MILD)等外资品牌,也有丁家宜、雅倩佳雪等本土品牌。同时,在二三线阵营,还存在着大量的中小防晒品牌。不论是大品牌,还是中小企业,在防晒品的运作上都有明显的共同点和差异之处。

一、概念炒作:大品牌炒作新概念,小品牌模仿求生存

概念炒作是化妆品行业屡试不爽的营销方法,尤其在产品高度同质化的防晒化妆品领域。如果能够通过概念树立差异化的品牌形象,将会在竞争中占据十分有利的地位。

如最早扛起防晒大旗的本土品牌“小护士”,从最初的“专业防晒,我们的小护士”,到“专业防晒,晒不黑”,一直塑造自己的“专业防晒”品牌形象。而丁家宜则打出“美白防晒”的旗帜,提出“美白防晒:内美白,外防晒,美白、防晒一起来”的口号。雅倩佳雪喊出“冰点防晒”;东洋之花突出“防水抗汗”,大宝更是推出了“纳米级物理防晒剂”,用来强调防晒产品的安全性。毋庸置疑,在产品品质雷同的情况下,概念上的创新,自然能够吸引更多的眼球和关注度,对品牌建设和市场销售都是大有裨益的。

但对于中小品牌来说,根本无力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新概念的大规模炒作。于是,许多中小品牌采取“曲线救国”的营销策略,通过概念名称“模仿”、设计包装“傍大款”等方式,在竞争激烈的防晒品市场上分得一杯羹。一般来说,中小品牌防晒品的价格都比大牌防晒品要低,渠道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更有优势,因此可以满足那些经济能力有限、追求实惠的中低端消费者的需求,

二、丰富产品线:产品更具针对性,功能更加多样性!

尽管各大品牌都在灌输全年都需要防晒的概念,但是中国消费者还是习惯于只在春夏季购买和使用防晒品。由于防晒品的季节特征十分明显,销售周期最多从春节后的三四月份到六七月份就结束了,营销风险很大。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风险,同时扩大防晒产品的市场规模,大小防晒品品牌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产品功能细分、品种多样化的方式,满足目标受众有针对性的需求。

1.防晒指数细分、细分、再细分

由于消费者皮肤状况、使用环境、使用目的等条件不尽相同,对防晒指数的要求也千差万别。过去,防晒品的SPF指数只有15、20、30等几个整数类别。近年来,防晒指数不断细分,突破“整数关口”,出现了18、22、26等更具针对性的防晒产品,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户外时间来测算与选择合适的防晒护肤品,以满足人们深层次的消费需求。如丁家宜的防晒产品就推出了SPF15、SPF18、SPF20、SPF22、SPF26、SPF30等不同类型的防晒单品,针对不同环境的防晒产品几乎囊括了所有防晒人群的需求。

2.不仅要防晒,更要全线防晒

防晒产品销售周期短,销量难以保证,是困扰中外化妆品企业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化妆品巨头逐渐摸索并形成了“以防晒套装为支撑,防晒护肤相结合”的全套防晒护理体系,通过眼护、补水、深层修护、夜间滋养等方式最大化地发挥护肤品的功效,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体系,吸引消费者整套使用防晒护肤系列产品。比如资生堂新艳阳夏防晒系列将产品细化到了完全防护、自我美黑、防晒粉底、晒后护理4大系统18款产品,提出“全方位护肤”;AQUA雅呵雅则针对女性出入的不同场所推出了防晒呵肤系列;还有一些品牌打出“全方位”、“360度”等概念的套装防晒品。今后,防晒品套装销售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三、渠道全覆盖:巩固传统渠道,拓展新兴渠道

在日化行业,商场、超市、专营店、美容院是传统意义上的四大终端,也是大小化妆品品牌竞争最为激烈的“战场”。在一、二线城市,外资巨头凭借品牌势能及强大实力,早已占据绝对优势,尤其是中高端防晒品,本土品牌很难与之抗衡。于是,本土品牌避其锋芒,多头并进,正努力实现渠道的全面突破。

1.渠道下沉,开发二三级市场

面对严峻的渠道态势,一些品牌采取“向上保重点,向下深拓展”的渠道策略,在与外资巨头短兵相接的同时,进行渠道下沉,拓展渠道范围。小护士一方面力保重点城市、重点终端的防晒品销售,同时进行渠道下沉,不断开发二三级市场。

2.研发新品,拓展专卖店渠道

各防晒品牌还结合本土日化渠道的特点和趋势,进行渠道扁平化以及渠道的细分与拓展。化妆品专卖店渠道在全国的终端数量和规模连年成倍速增长,丁家宜在注重传统渠道深度分销的同时,全力进行专卖店等新兴销售渠道的渗透。一些本土品牌还根据专卖店渠道的特点,专门推出适合专卖店渠道销售的系列产品。

3.把握趋势,关注药妆店渠道

近年来,药店为了扩大利润来源,纷纷把具有功效性的化妆品请进药店。于是,各种形式的药妆店异军突起,使消费者逐渐习惯于从药店购买化妆品,并且普遍认为药妆店化妆品安全性能高、功效针对性强。目前,药妆领域的三大巨头,薇姿、雅漾、依泉均有新防晒品问世,定位大都锁定在中高端。对于药妆渠道,本土防晒品牌有必要深入研究,择机进入。

4.合理配置,进行非现场购物

随着人们对于非现场购物认知度及信任度的增加,网上购物、电视购物、DM手册销售等非现场购物渠道,正悄然改变着消费者购买防晒品的方式,使购买过程更加方便快捷。有先见之明的化妆品企业已经注意到网购、电购、DM的力量,并且积极行动起来尝试这种新型销售方式。从近几年市场发展情况看,只要做好传统渠道与新兴渠道的合理配置,非现场购物是可以服务于防晒品市场的。

展望防晒化妆品的营销走势

透视几十年来防晒品的发展轨迹,尤其是最近十余年来防晒品在中国的营销道路可以看出,防晒化妆品正沿着一个特有的营销走势不断发展,呈现出以下几大趋势与走向。

一、从人群到功能,产品创新将进一步深化

一个行业不断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产品细分与创新的不断深入,防晒化妆品也不例外。目前,防晒产品在人群、功能等方面的细分与创新都在不断深入。

从人群细分上看,过去防晒品的主要消费者是中青年女性人群,生产企业也集中在这一人群中发力。现在随着越来越多的男性也认识到了防晒的重要性,专门针对男性的防晒品悄然兴起。另外,中国连续几年“婴儿潮”的到来,使儿童防晒护理的市场潜力迅速放大,新晋父母的“70、80后”家长本身就是防晒品的拥趸,十分关注自己孩子的防晒护理,并且对防晒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要求苛刻,高品质天然防晒品的市场机会很大。

从功能细分上看,“防晒+其它”的防晒品功能模式更加明显。全效防晒品已经从“防晒+护肤”的结合发展为“防晒+彩妆”的结合。给彩妆品添加点防晒色彩,给防晒品赋予时尚元素,既增加了产品的实用性,又符合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因此,全球各大化妆品企业都在不断研发集防晒和各种功效于一身的彩妆品种。如2007年夏季,雅诗兰黛、Dior等大牌都推出了“修正肤色”的防晒品。而碧欧泉、美宝莲则推出了具有“修颜隔离”功能的彩妆防晒系列产品。

二、从产品到品牌,天然防晒理念被不断强化

技术创新给防晒品市场带来深刻影响。将高科技新材料添加到化妆品中,能够赋予产品更多的含金量。紧肤、抗衰老、植物护肤等原本应用于护肤品的高新技术已运用到了防晒品领域。

“回归天然”的浪潮,让更加安全的物理防晒品备受青睐。各大化妆品品牌都在研发含天然成分的防晒品,目前,芦荟和燕麦萃取物等在防晒产品中的应用已取得较大进展。不少产品还在配方中使用自由基清除剂,如添加维他命E、维他命C及其衍生物、β-胡萝卜素等有效成分,增加产品的紫外线防护功能,有效防止皮肤老化。

更多的防晒品牌则在推出含天然成分防晒品的同时,直接打出“植物防晒”、“草本防晒”等成分概念,佰草集高举“草本化妆品”的大旗,在防晒喷乳中加入了仙人草、等草本植物,彰显其精纯、无污染的特性,因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三、从使用方法到品种类型,产品形态日趋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