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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业经营范围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第2篇

国务院总理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年底。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标准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数定律;小微企业;授信模式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2-0114-03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称《规定》),首次把中小企业细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类。数据显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占我国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占全国企业总数95%以上的小微企业创造着非常可观的社会财富,承担着不逊于大中型企业的社会税赋,并且在对外出口、活跃市场、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此次《规定》的出台使得针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和贷款政策更有针对性。

一、小微企业贷款难现状

小微企业通常通过互相赊欠缓解小部分的资金需求,或通过民间借贷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商业银行不愿意给小微企业贷款,主要的原因有三:一是小微企业的决策与经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个人性,往往存在经营不规范或经营过程不透明等问题,缺乏可信度高的财务报表,商业银行无法判定企业的风险状况;二是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缺乏合适的抵押品和担保人,存在较高的贷款违约风险;三是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具有“短期”、“小额”、“急迫”的特征,如果商业银行继续像服务大企业一样一单一单地服务小微企业,无疑会迅速增加银行的人工成本,商业银行的成本控制会遭遇到巨大压力。

二、基于大数定律的小微企业授信模式

大数定律要求银行(金融服务提供者)首先要研究小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在先行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介入相关小微企业,大数定律就会发挥有效的指挥棒作用,系统性风险会有效降低。基于大数定律,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现阶段(初期)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批量化、流程化和规模化”(三化),简言之,即以批量营销模式为主,坚持业务发展的流程化,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最终或长远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培育和输送出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并形成小微企业金融的差异化服务。

因此,在小微企业授信模式的选择方面,应立足于集群项目进行批量开发的模式,并将集群项目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胀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日常认知度高的行业”。在此前提下,紧紧围绕“商业圈”、“产业链”及“供应链”(一圈两链)集群进行批量、系统性的开发和授信,这样更容易把小微企业金融做大做强。

(一)家居行业集群项下商户租金授信模式

模式背景及设计初衷:在家居建材行业中,如果经营商户租赁所在商城中市场管理方的商铺进行经营,单次租赁期限较短,且租金逐年/次上涨较多,假如市场管理方(出租人)计划一次性提前收取未来1-3年的商铺租金。并根据预交的限期给予经营商户不同程度的折扣回报,而银行又认可该家居商城集群,同意对商城中的经营商户进行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在市场管理方愿意对商户租金贷款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愿意为其保证行为另行提供其他“再担保”的条件下,银行可以进行两个不同性质的额度授信,即首先核定并给予家居商城内全部经营商户一个最高额授信额度(由市场管理方推荐其认可的经营排名靠前的商户,且单户租金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其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金的80%),另外向市场管理方给予一个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并通过银行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相关法律协议的形式完成保证担保的法律程序。

该模式会达到以下目的:1、对市场管理方:通过租金贷款,可以一次性收取未来1-3年的租金,可以增加现金流,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2、对商户:商户拿到租金折扣,避免了以后每年度或每次签约时的租金上涨压力,经营成本降低,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经营或租金交纳方面的资金短缺问题;3、对银行:优质经营商户的分散经营本身即是对整体项目授信风险的分散。而保证人即市场管理方愿意以不动产进行“再担保”,即对保证行为形成的最高额保证债务进行担保。客观上增加了市场管理方的违约成本,可以促使其在推荐商户及进行保证担保行为时审慎谨慎,而且由于商城经营大多采取先由市场管理方统一代收经营货款、再向商户定期划转的结算模式,能够实际控制商户的经营资金流,通过对此部分现金流的相应监控,对银行及市场管理方自身的风险可以再次起到降低作用,附带地,银行就此可以顺利地开展网银、结算等产品的交叉营销,提高小微企业的综合贡献度。

在实际操作时,商户的贷款会直接划入市场管理方(出租人)的对公账户(按揭操作模式),商户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如果贷款出现逾期,作为保证人的市场管理方可以暂停与逾期商户进行内部货款结算,并有权代银行扣划逾期商户的结算款项,这种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商户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此种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三赢”模式,三方利益相互渗透,风险控制措施巧妙,可推广性较强。

(二)百货商超类集群供应链商户授信模式

此种模式的思路侧重于信用融资方式的运用。背景及思路是:针对城市主城区内大型的百货、商业街区及超市经营者(即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链涉及的小微企业,如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容易产生经营现金流,存货及应收账款周转较快,属于与日常大众消费关联度较高、受经济周期或政策影响较小的行业,且其与核心企业合作期限较长、货款结算频繁(一般以周为频次,或者更频繁),经核心企业推荐,银行可以给予上游供应链的小微企业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融资授信,供小微企业进行短期资金周转使用。但一般均要求核心企业与银行形成金融合作关系,要求核心企业负有协助银行进行小微企业经营数据核实及贷款催清收等附随义务。当然,如果核心企业能够及愿意对其上游供应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也可以考虑增加授信的客户范围及信用授信额度。

(三)产业链品牌核心企业下游一级商应付(预付)账款授信模式

基本思路及初衷:本模式主要是为解决知名品牌的生产或销售商与下游一级商之间货款结算的支付问题而提出。对于在当地或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要求核心企业推荐其认可的资信较好的商,并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由银行在审核后向品牌商给予一定的融资额度授信,主要由商向核心企业支付赊销的应付账款,或者预先支付预付货款

使用。核心企业能够实际监控贷款及其用途。

本融资模式的优点是:在品牌及其范围事先已经调查确定的情况下,系统性风险已经预先得到了排查和降低,对“品牌生产-销售”环节而言,向商融资实质上是对核心企业融资,客观上有助于核心企业的做大做强,结果同样是三赢。但需要重点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及品牌的管理能力,以及品牌所处行业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关联度和知名度。

三、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定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经营情况复杂,商业银行很难对每一个小微企业进行风险评级和信用评级,不仅评级标准难以统一,而且商业银行人工成本也很难控制。不过,在大数定律下,小微企业平均贷款风险趋向于预期贷款风险,因此可以用小微企业的总体预期贷款损失率来代替每一笔小微企业贷款的预期损失率,这样可极大降低利率确定模型的开发难度。

商业银行要容忍小微企业比一般大客户稍高的贷款违约率,这是由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的。小微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业务,风险与收益应当匹配,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在传统的大中型企业业务中,银行相对客户来讲处于劣势,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对于利率水平往往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正好相反,银行具有自主定价权利,其业务定价水平及收益回报应当明显高于一般的大中型企业业务及住房按揭业务。这就要求银行在对小微企业授信时,收取稍高的贷款利率以弥补比大客户更高的风险,大量的小微企业有效客户也能在数量上分散和降低小微企业的整体信贷风险。

大数定律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可由以下模型确定:

R=RCC+ROC+RTP+REL+RNEL

其中R表示确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RCC表示资金成本率,ROC表示运营成本率,RTP表示目标利润率,REL表示总体预期贷款损失率,用来代替单笔业务的预期损失率,RNEL为非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主要考虑大数定律下无法对冲的行业、区域、宏观经济、贷款设计因素对小微企业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RNEL可以表示为:

RNEL=行业风险溢价+区域风险溢价+宏观经济风险溢价+贷款设计调整溢价

行业、区域和宏观经济风险溢价是指对由行业、区域和宏观经济因素导致的小微企业贷款组合无法对冲的非预期风险的补偿,贷款设计调整溢价是指由于贷款金额、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不同导致的风险而采取的调整措施。

四、小微企业授信风险管控

一是注重前期市场调查和业务开发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在小微企业贷款刚起步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市场的调查,明确行业、区域、宏观经济等市场准入要素。不能照搬过去服务大中企业那一套信贷标准。在规划好调查内容、贷款利率确定方法以及贷后检查方法等重要内容之后,逐步试点进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在银企合作中形成互相信任的关系,逐步扩大试点内容和试点范围。

二是严格小微企业的准入标准,注重客户实际经营情况调查。对小微企业的调查应该遵循“内容重于形式”的标准,总结起来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纳税报表为基础,结合其他方面的信息,理清企业的真实状况:二是以产业划分为基础,结合其他方面的信息,理清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三是以客户实际需求为基础,结合其他方面的信息,理清真实的贷款需求;四是根据调查得到的信息,准确评估银行授信风险。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对策研究

小微企业指的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式企业的总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从而限制了其自身发展。

一、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缺乏财务管理意识

小微企业典型的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企业集权化现象明显。小微企业的所有者往往根据自身经验进行经营管理,一切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目标,忽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记账,因此财务问题不容易被暴露出来。然而,当企业经营一旦出现问题,致使资金难以有效周转,就无法利用财务管理工具对危机进行化解,可能使得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整体素质不高,大多数没有进行过专业化教育,很难为管理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处理会计业务比较马虎,分录不准确;工作仅仅停留在帐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未有效发挥到监督作用;原始凭证内容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纪律性,如不及时结账甚至出现不记账的情况等。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

大部分小微企业内部只设置了单纯的会计机构,并没有设立专业的财务管理机构,为了节约运行成本,部门设置相对简单,往往存在一人身兼多职、职责不分明的现象,导致难以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小微企业大多数都是家族企业,亲情和人情大于制度,使得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一般小微企业管理机构设置相对简单,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监控不严格,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等现象。管理者一味追求高销量与市场占有率,忽视了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主要由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以及财务分析五大部分所构成,但是我国小微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些必备环节,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财务核算上,未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决策、预算和分析,财务管理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从而间接的降低了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融资渠道窄

我国小微企业总体而言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不强,难以通过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融资。长期以来我国出于对金融风险的把控,银行对信贷的审核相对严格,多数小微企业因为缺少抵押物难以通过审批获取贷款。小微企业难以在银行通过贷款获取融资,转而投向其他渠道获取相应资金,从而提升了资金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负担。

二、解决小微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增强经营者财务意识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小微企业为了谋求自身长远发展,必须认清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健全自身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财务管理目标,大力推行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制度。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选择合适的财务管理方式,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提升财务管理质量。

(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小微企业应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降低财务风险。对会计和出纳这一不相容的岗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别安排两个人担任,同一个人担任同一岗位的时间不能超出规定期限,到期后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同时,要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做到账目清楚,相互关联,合法合规,能体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为企业领导者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小微企业也应明确规定涉及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财务收支严格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必要时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可设专职稽核岗位,对会计核算工作按工作范围和流程进行稽核,对财务收支实行全方位控制和审查。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国家和各级政府应该更加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缓征或先征后返等方式对小微企业进行间接扶持。加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鼓励各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资金投入。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组建再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重点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加强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加大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相关企业提供上市咨询和推介服务。充分利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地方股份转让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除此之外,通过发行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等形式,帮助小微企业实现融资。

参考文献:

[1]王震寰.小微企业的财务风险及其防范[J].上海中小企业,2012,(3)

[2]鄢小兵.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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