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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办法

试用期考核办法

试用期考核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省、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省人大、省政协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省、地(州、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需要任职后备案的,在任职通知发出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

第六条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进行。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知试用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第七条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和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解除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试用期考核办法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师)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__________>____号)和《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教文<_______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乙方正式调入甲方前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试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工作,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报酬:试用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享受本校教职工相应岗位工作的同等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及待遇

1.试用期满,按甲方教职工考核办法考核乙方,考核合格,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首次签订聘期为_____年。

试用期满,按甲方教职工考核办法考核乙方,考核不合格,乙方自动调离。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个月的寻找新的用人单位时间。寻找新的用人单位期间只享受国拨职务工资、职务工资的10%、(30%)津贴、教龄津贴、福利性津贴和补贴。

2.超过试用期,甲方未对乙方考核,视为合格。

3.试用期间甲方发现乙方在教师资格、学历、身体等方面有隐瞒或有缺陷,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试用期考核办法范文第3篇

一、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带动全党的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这是从党和国家建设的长远目标出发作出的科学决策,是对全体党员干部如何认识学习、对待学习和完成学习任务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提高干部学习培训质量,是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干部的重要环节。

(一)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当前干部学习培训当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学习的兴趣不浓和自觉性不强,玩风盛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没有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干部学习培训缺乏严格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干部学习培训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干部个人的觉悟,觉悟高的干部自觉加强学习培训,其知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就不断地增强;相反觉悟低的干部就放松学习,其知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无法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建立严格、科学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使干部学习培训的效果充分、准确地反映出来,得到客观的评价,已经成为调动干部参与学习培训自觉性的关键问题。

(二)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全面考核、准确评价干部素质的需要。一个干部对待学习的态度体现着干部的精神状态,学习培训的质量与效果,能客观反映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低,能力水平的好坏。因此,考核干部学习培训情况,是新形势下考核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缺乏规范的考核标准,即对干部参加学习培训要达到的时间要求不全面不系统,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不明确,导致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无法量化,有的只是通过检查学习笔记、调研文章等形式来评判,形成的考核材料大多通过定性的语言进行表述,往往千人一面,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干部学习培训的情况。总之,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没有形成一套相对固定行之有效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对目前干部考核的一个补充和完善。

(三)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干部学习培训上是多头管“学”,而管“考”不力,即各地都形成了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干部的日常学习培训,宣传部门主管中心学习组的学习,人事部门主管一般干部的学习培训,各系统分工负责抓业务培训。对干部学习培训,从主管部门到业务部门,每年就学习培训的计划、形式、内容、课时等方方面面都安排的比较具体周到,但对考试考核这一关键环节却重视不够,抓的不紧,干部学习培训的效果怎样,干部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多大提高,无法认定。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通过统一规划,指定学习内容,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制定科学可行、操作性强的考试考核办法,以此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

(一)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全面了解、准确评价干部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使各级干部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上都有新的提高,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打牢坚实的基础。

(二)考试考核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分级分类的原则。干部所处的岗位不同,职级不同,对各种知识的需求、理解、掌握和利用的程度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在确定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内容时,既要从整体上对干部队伍学习重大政策理论提出共性要求,更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职级、不同行业类别干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学习内容和制定相应的考试考核标准和办法,使考核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述学、评学和考学相结合的原则。述学是干部对自己学习培训情况、学以致用情况进行汇报和自我评价;评学是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让群众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评议;考学则是由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学习培训和运用知识等情况进行考评。这三种方式在检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时应相互结合又各有侧重,同时要注意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以准确地了解干部学习培训的效果。

3、考用结合的原则。要强化激励,对考试成绩优秀和考评认定学习培训情况较好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较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奖优罚劣,在干部队伍中形成重视学习培训的良好风气和正确导向。

4、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考试考核要充分考虑干部队伍的实际,学习的内容要规范,考核的手段要科学、严格,考试考核标准要明确具体,考核的过程要简便易行,切实繁琐主义和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这项制度能长期坚持下去。

(三)考试考核的办法

1、考试考核的对象。各级党政干部,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考试考核的重点。当前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①干部参加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情况考核,重点掌握干部基本素质以及岗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基本技能。②干部参加党校、干校脱产进修或业务培训情况考核,重点掌握干部是否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是否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理论观察、分析、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③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情况考核,重点考核党委(党组)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中心组成员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出勤情况、集中研讨的发言质量,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运用理论改造主观世界的实际效果,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④干部在职学习和知识更新培训情况考核,主要掌握干部对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的研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所选其他书籍的学习情况;以及本人撰写调研文章、读书笔记、心得体会和参加培训等情况。

3、考试考核的时间和组织实施。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实行集中办班培训考试考核和定期考试考核相结合,集中办班培训实行即训即考,定期考试考核可根据干部的层级不同以及工作需要一年或一届进行一次。对参加党、干校脱产进修学习,初任、任职培训以及业务学习等集中培训班,培训结束主办单位和施训机构必须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对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在职脱产学习和自学的考核,定期由组织、宣传、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积极探索、逐步推行干部提拔和交流任职决定任用前知识测试制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其任用资格。规范公开领导干部和干部竞争上岗综合知识考试,把考试成绩作为先决条件和重要条件之一。

4、考试考核的内容。

考试的内容:集中办班培训考试,从培训班授课内容中选题;定期考试从干部学习培训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中选题。

考核的内容:

集中办班培训考核包括:①出勤情况;②作业完成情况;③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情况;④考试情况。

定期考核包括:①参加集中培训班和中心组学习的出勤情况;②规定必读书目学习完成情况;③调查研究情况;④参加集中办班培训考试和定期考试成绩。

5、考试考核程序:①考前准备,由组织、宣传、人事部门制定年度干部学习培训计划,列出主要培训班次和必读书目,提出学习培训目标任务,同时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办法,下发至各单位;②相关部门和施训机构组织干部学习培训,干部参加集中学习和自学,主管部门组织督促落实和检查;③培训班结束,由主办单位和施训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结果记入学习培训档案;④进行定期考核时,由被考核人进行自我总结,将自己一段时间内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述职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提供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查报告、论文等相关资料,交考试考核小组接受考核;⑤考试考核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结合被考核人“述学”、群众“评学”和组织必要的综合知识测试,掌握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评定考核格次。

6、考试考核结果的评定。考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的评定,可根据干部学习培训考核内容,赋予各项内容不同的比分权重,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得分在90---100分的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加强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的配套建设

(一)健全干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机制。建立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委负责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工作;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组织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干部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单位领导干部在干部学习培训中,既要起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考核,又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学习培训的督促与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县委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考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抓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明确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机构。由各级干部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干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干教委办公室具体经办干部学习培训计划、考试考核办法的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干部学习培训考试题库建设以及干部学习培训的日常管理、指导等工作。

试用期考核办法范文第4篇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海丰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招聘政府聘员4名,其中:扶贫工作股计算机专业服务人员2名、综合股1名、农村工作人员1名。具体招聘职位情况详见附件。

二、薪酬待遇

政府聘员经费实行财政包干制度(含五险一金),工资每月2500,具体工资待遇按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海丰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意见并报县政府确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节日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按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有上进心和责任感,诚恳务实,踏实工作;

(四)服务意识强,工作态度好,心理素质好,团队合作精神佳;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不超35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报考综合股年龄可以放宽,需要三年以上村、社区扶贫工作经验;

(六)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七) 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相关条件及工作技能;

(八)有服务农村工作经验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在各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四、招聘程序

(一)公告

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1日在海丰门户网站上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并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核。

报名时间:2018年1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报名地点:海丰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大楼(海丰县城农林路)。联系电话:0660-6623105

(三)报名要求:

1、考生须诚信报考。报考者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必须按照本人的学历、年龄等条件,认真慎重核对招聘条件要求,填写《海丰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招聘政府聘员表》(可自行下载填写),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考。

2、报考者一经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被录取后未按要求聘用到岗工作的,将按报考人员总成绩进行递补。

3、本次招聘不收取考生报名费。

4、资格审核时,报考者按招聘条件要求,现场填写考生报名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报考职位所需工作技能相关证明材料;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照3张。

5、报综合股调查员的,须出具社区、村工作证明。

(四)考试

考试包括面试和计算机考核。

1、本次招聘主要以面试和计算机考核相结合。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档案工作有关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计算机考核主要考核应聘者计算机操作技术和基本的网络知识。如打字、制表,软件应用等。面试和计算机考核紧接着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和计算机考核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根据面试和计算机考核两项成绩的合计分,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五)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上机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以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若所聘职位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多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并列的,以面试分数高者确定为考察对象(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六)政审

政审考核工作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公室组织。政审内容主要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考核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查证属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选名单,在海丰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天。公示期满,对没有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依次递补聘用人选。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海丰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合同期间,每年一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五、有关情况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 报考者须保持手机(报名表上手机号码)畅通,笔试、面试等有关事宜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未进入下一环节的不再另行通知)。

(二)报考者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报考具体事宜可致电电话:0660-6623105

原标题:2018年海丰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政府聘员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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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对象为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第三条试用对象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起始时间按《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

第四条试用对象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工作待遇。

第五条试用期满后,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对试用对象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本人述职、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等办法,全面了解试用对象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试用对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报党委(党组)或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正式任职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并按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第七条试用对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党委(党组)或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条对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党委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加强对试用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帮助他们提高对职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