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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第1篇

根据《**公司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方案》的要求,**公司于召开了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专题民主生活会。公司与会人员深入查找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主生活会基本情况

**公司如期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与会人员联系公司实际,结合自身情况,从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等方面查找原因,分析原因,开展了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首先,**同志对于过去的两个月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找出了当前生产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产生的问题提出来整改措施和接下来努力的方向。之后,每位与会人员都逐一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

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与会各成员从自身工作出发,从生产情况、流程改进、开源节流、杜绝浪费等方面进行了发言。与会人员认真剖析,勇于正视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不隐瞒,敢于提出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会各成员在这次会议总结过程中发现了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或实施日程安排,力求又好又快的解决发现的问题,以达到团队团结、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信任的目的。

最后,**同志做了最后总结发言,安排后续改进工作,并对下阶段的生产工作、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特点

为了开好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确保专题民主生活会能够有实际意义,党支部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准备,从不同部门、不同角度广泛征求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涉及生产、机修、工艺、统计以及后勤等多个部门,从各个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面广,意见丰富,建议具有极高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第2篇

1、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不规范。部分案件涉财强制措施无出具书面凭证。如在有些治安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据自己的部门规章,以现场无见证人为由,由民警单独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常导致双方说法不一,但又找不到见证的第三方,因此引发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公安机关在办案初期对难以区分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但在查明财产性质后,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迟迟不解除强制措施。如在一案中,涉案人员胡某系一私企老板,案发当日恰好从他人处借款30万元现金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后因朋友相邀未来得及将钱存入银行便前去,被公安机关抓获,随身携带的2万元赌资及30万元钱款均被扣押。嗣后胡某虽出具了多方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亦查明了具体事实,但仍迟迟未解除扣押,导致胡某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3、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因未妥善保管而致财物丢失、损坏等造成当事人损失。实践中当事人反映较多的如长时间扣押当事人汽车而不作必要保养,致使汽车因长时间未使用、未保养而损坏。

4、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或诉讼程序完结后,对应依法返还当事人的财物消极处理,不申请就不主动返还,甚至是不多次申请就不返还。如笔者在案件中发现,参赌人员常常反映自己以前因被抓获时,有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但因自身经常害怕公安机关,不敢去要求退回财物,或者是只去了一次,但被承办民警以工作忙为由要求过几天再来,而至今仍未索回财物。

5、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图省事,对涉案当事人(单位)的财产不作区分,而将嫌疑人(单位)及其家属的个人物品、存款、生产资料、合法继承的遗产以及奖金等一并采取强制措施,而给当事人(单位)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带来极大不便。

6、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如以办案为由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二、检察机关在监督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完善。我国刑诉法只是笼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而并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是否应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另外,与民诉法不同,刑诉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并未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都各自作了细化,但两者之间仍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检察机关也无法将公安机关内部的程序规定作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上述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即使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但因无相应的专门法律依据与具体监督程序,而只能按照普通的侦查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故监督的针对性不强,监督效果亦不明显。

2、检察机关对掌握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事实情况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当前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由其单方审批与执行。同时,因侦查活动固有的对外隐蔽性和保密性,其他部门和个人很难介入到该侦查活动中,而检察机关除对部分大要案进行提前介入外,对绝大部分侦查活动亦不具体掌握。另外,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对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且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节,也不敢提出异议或根本未意识到该违法违规情况。

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进行监督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审查案卷,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过程中,根据案卷反映情况来判断公安机关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否合法。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前,都需经部门负责人及法制科两层审批,故即使存在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情形,一般也会加以掩饰,这就导致检察机关仅靠审查案卷难以发现公安机关违法采取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事实,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当前,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能依据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只能采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监督纠正(构成职务犯罪的除外)。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作答复、故意拖延甚至拒不纠正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也是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另外,当前各地普遍存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只发不管”等现象,对后续纠改措施缺少追踪监督手段,以至于公安机关类似问题一犯再犯。如2009年度我院因公安机关在扣押财物过程中违法而发出9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经统计发现,其发放对象均为派出所(有的派出所一年之内因同一问题被通知纠改多达3次),但公安机关的纠改行动往往只是限于个案、就案论案,纠改效果极不明显。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当前,涉案当事人的反映是检察机关发现此类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据统计,当前当事人前来反映问题的情况主要分为4类,按比重依次为:(1)检察机关传讯案件嫌疑人谈话时嫌疑人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2)检察机关在询问案件证人时证人反映问题(该类现象在检察机关询问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时居多);(3)涉案当事人因对全案处理结果、方式有意见,或对公安机关承办民警个人有意见,而前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顺便提及相关内容;(4)涉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异议而前来反映。

由此可发现,实践中因涉案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且或多或少惧怕公安机关(据不完全统计,约40%的参赌人员对公安机关扣押随身携带的所有现金持有异议,但仅有极小部分人会提出),因此普遍对公安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听之任之、自认倒霉,而极少主动寻求检察机关要求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建议

综上可见,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监督乏力的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现阶段法律依据的缺乏显然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提请立法完善固然最佳,但毕竟无法及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的司法现状,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由简到繁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加强法制宣传,建立完善权利救济告知制度

针对当前涉案当事人对受到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不会告、不想告、不敢告”的情况,检察机关应结合实践,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提审、询问证人以及接待来访群众等机会,讲解相关制度规定,问清是否存在类似现象,鼓励涉案当事人及时、全面反映问题。二是逐步在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程序中引入权利救济告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该类措施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执行对象所拥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使其了解可以何种方式、何种途径合理合法地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向监督机关反映问题。

2、整合力量、信息共享、优化分工

实践中,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在工作中都可能会发现一些公安机关在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但囿于目前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完善、信息统计相互独立、监督措施各自实施等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影响了整体监督的效能与力度。

有鉴于此,为了更好的整合监督力量,全面掌握信息,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对于各内设部门在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的问题,除涉及办案机密内容外,可交由统一部门或专人负责登记并处理。笔者建议,可充分利用当前检察机关逐步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契机,以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为监督平台,统一负责登记、处理和监督跟踪工作。

3、明确审查内容,提高审查素质

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审查案卷,故检察干警业务素质是否过硬、审查内容是否明确,对于发现相关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在对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审查过程中,对该类问题的审查应明确以下内容:(1)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程序是否合法;(2)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是否合理及确属必要;(3)被采取措施的财产是否超过范围,与案件有无关联,是否系案外人财产;(4)相关措施的实施期间以及解除相关措施的时间是否合理,有无人为延长的因素;(5)被采取措施的财产有无涉及其他民事纠纷。

4、建立对责任个人追责建议制度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检察机关无疑可以将其依法查办。但在实践中,这一类情况毕竟极为少数,更多的则是侦查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当前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对事不对人”,故很难对责任个人起到有效的警戒、教育作用,监督效果受到较大限制。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建立对责任个人的追责建议制度,通过检察建议或者函告书的形式,将责任人相关的违纪行为以及拟处理意见发送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其对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5、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的考核机制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第3篇

(一)女性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妇女在家庭暴力现象中损害越来越大,部分女性为了面子或维系家庭而采取隐忍的态度,致使家庭暴力升级,女性受到人身伤害后获赔难、获赔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受害妇女有冤无处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温。

2、家庭暴力当事人单位和司法部门大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愿管、不便管,不履行《婚姻法》、妇女法中规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

3、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对家庭暴力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对策及建议:

1、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尽快使家庭暴力有法可依。规定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哪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等;明确对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相应责任;明确相关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导机构,建立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对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应公开审理和在电视等媒体上曝光,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有效震慑家庭暴力发生。

(二)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

1、在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存在结婚、再婚的土地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出嫁女大都难以享受土地补偿费。

2、有的妇女经济不独立,一旦婚姻出现危机,生存就成问题。

3、有的妇女文化素质太低,没有一技之长,独立生存能力偏低。

4、法律知识欠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知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

对策及建议:

1、明确规定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查明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有利于维护妇女的权益。

2、加强对妇女的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

3、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普及。

4、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5、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6、司法部门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财产案件时,应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并视其情况作妇女儿童司法倾斜。

(三)女性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

1、在妇女户口迁移、生育观念等方面仍然存在嫁夫随夫迁户口、重男轻女等问题。

2、婚姻不稳定,离婚比例逐年上升。

3、离婚妇女在共有财产分割中仍处于弱势。

4、现行法律对破坏家庭稳定的第三者插足没有作出规定,并且对婚姻中出轨的一方存在搜集证据的困难。

对策及建议:

1、政府应加大对非法同居和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的查处,使这部份女性及时从得不到保护的非法关系中解脱出来。

2、保证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和经济权。规定离婚案件的财产状况、过错事实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部门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财产案件时,应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准,应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加大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力度。

3、在婚姻家庭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中,应增加对无效婚姻财产处置的内容。

二、妇联组织开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妇联工作受经费制约,导致为妇女群众服务受到限制。各级妇联组织经费紧张,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妇联除财政拨款外无其它经济收入,乡镇妇联基本上没有工作经费,开展工作时常因为经费不足而使工作陷于被动。这不仅导致了各级妇联组织正常工作难以开展,而且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不能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半边天”的作用。妇儿工委是政府的下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妇联,但是却没有相应的编制、人员、设备和经费,致使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司法建议 价值分析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价值分析

司法建议制度作为一项本土司法资源,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制度和实践意义。对于司法建议的定义在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争论,笔者认为所谓的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针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人民法院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者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或意见。

司法建议在现阶段能否称之为一项制度,学界也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司法建议在当前只能是作为一种现象存在,而不能将其视为一种制度,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注意力一直都集中在与司法价值实现有关的重大议题,司法建议现象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所谓制度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很显然,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对该项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7年颁布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在地方层面,也有很多制度尝试,如上海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因此司法建议绝非一种现象,而是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

司法建议制度作为一项拓展法院司法职能的制度,有人将其称之为“社会啄木鸟”,可见其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司法建议制度的标杆意义。

从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在整个世界的法律制度供给方面,显得相对不足,相反,我国从清末民初开始大量地借鉴国外尤其是西方法律制度,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当代法学家的注意,他们大声疾呼要关注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以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个民族生活创造它的法制”。司法建议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其产生是符合我国制度要求,我国国家机关之间不像西方国家那样进行严格分权制约而是既要有分权、制约,又要相互合作,同时司法机关不仅仅是要裁决案件争议,还要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秩序。把这项制度发展和完善好,有利于激发挖掘适合自身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制度资源的潜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司法建议制的司法效益价值。

所谓的司法效益是指司法领域的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益不仅仅是指经济效益,还包括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和执行,因此法院的主要精力即司法投入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调查分析案件。其产出是裁判案件,定纷止争。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与社会有了很广泛的接触,非常了解社会关系的运行状况。法院在裁决案件与争议中发现作为当事人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内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或制度漏洞,向该机关、组织或有权处理相应问题的机关、组织提出,建议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既可使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不再花费人力、物力去调查、揭示相应问题,更可以避免因相应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因此,司法机关在不增加更多的司法资源情况下,一方面能够定纷止争,另一方面还能防止以后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

(三)司法建议制度的司法能动价值。

司法一方面应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维护公正,同时也应亲民为民,使民众对之有亲切感。如果司法过分独善其身,对发现的问题装聋作哑,任其导致对国家、社会的损害,反而会损害其权威。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要求司法机关处于“消极”状态。但是鉴于我国法治发展状况,民众无法理解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消极、中立的关系。法院不以司法权干涉司法职权之外的事情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但法院对司法权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全保持沉默,则社会群众会对法院的角色定位产生巨大的落差,有损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建议的价值正在于它是以柔性的方式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它没有干涉法院主管范围之外的事情,没有动摇司法独立;同时它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指出社会上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社会管理漏洞,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价值。

(四)司法建议制度的预防矛盾的价值。

司法建议有利于减少或预防社会矛盾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请其审理的争议和纠纷,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做出判决和裁定,法院判决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的,但是在现阶段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都不是依靠判决而是调解。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轻微的程序违法,法院一般不直接做出判决和裁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法院只有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来加大对社会的引导力度,把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司法建议制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司法建议存在着如上所述的价值,但是这项制制度产生时间短且无先进经验可供借鉴,因而该项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司法建议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现阶段,我国有关司法建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尽管《通知》对于司法建议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通知》只能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法律规定不完善已经是阻碍司法建议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司法建议制度实施不规范。

1、司法建议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建议是针对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因此,司法建议关键是在于是否可行。有的法院在提司法建议偏重于“加强管理”、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等无法操作的内容。

2、司法建议程序过于粗放。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司法建议一般应由审判庭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报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向有关单位送达。实践中往往会遇到重大的建议是否要经过院审委会讨论,还是要上报上级法院并由其作出司法建议。案件经过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此时的司法建议是由一审法院作出还是由二审法院作出。司法建议的作出是否要事先经过必要的调研程序。跨地区的司法建议应制作是否要有特别程序。司法建议能否在作出判决前发往被建议单位。

3、司法建议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司法建议应当针对那些问题作出建议,《通知》只是提出“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这三方面过于宽泛,并未对在实践当中遇到问题进行类型化;同时只是规定存在 “重大问题”才提出司法建议,并不有利于司法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司法建议制定缺乏充分的“互动”。

法院与被建议单位之间往往是单向的,缺乏充分的“互动”,这主要是体现在:一是回复率低,这主要是因为被建议单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它们认为司法建议主要是针对其错误发出的,如果回复,就意味着自身工作存在失误,因而就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回复随意性比较大,有相当部分司法建议的回复都是为了应付法院而做出的,并且回复也是比较笼统和宏观性的。无法取得实际效果。同时在回复的时间上随意性也是比较大的。

三、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构想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上文所述的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关于规范司法建议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缺乏,无论是法院部门还是被建议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要解决目前司法建议无可操作性法律可依的状况,加快立法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意见都是高度一致。但是究竟是以什么样立法模式,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通过修改民事、行政、刑事三个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被建议单位的回复(告知法院是否采纳,如不采纳,应说明理由)期限以及对司法建议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应该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除了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司法建议制度外,也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有学者认为可以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该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院拥有司法建议权,这样可以避免三大诉讼法中重复规定。笔者认为,赋予人民法院拥有司法建议权并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来确定其地位。这是因为在三大诉讼法各自管辖对象是各异的,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加以规定只能是笼统的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最后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法来加以细化。

(二)完善工作程序。

在明确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后,应当制作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工作程序。针对上文所述的司法建议形成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司法建工作程序,应当从以这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司法建议调研并与被建议单位进行事先的交流与沟通。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深入的调查后,才能避免发出司法建议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更能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而通过与被建议单位的充分沟通后,能够取得其理解,也能更能得到其认可。其次,司法建议的制作的规范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建议格式做了统一的要求,但是对于司法建议书的具体排版格式没有明确。同时对涉及面大或者非常重大的司法建议应当由承办法官草拟并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到跨地区的重大司法建议需要共同的上级法院来作出。最后,应当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机制。被建议单位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往往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规定被建议单位及时回复司法建议的义务,对于久拖不决的单位应该给予一定惩处,提高司法建议的社会公信力。

(三)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

一项好的制度需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司法建议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司法建议公开制度。司法建议是针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是关系到社会民生问题,与广大群众利益休戚相关。把司法建议通过媒体或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之于众,一方面对社会是个提醒,预防同类问题再次产生;另一面,对被建议单位也能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二,对于涉及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应当建议把司法建议也纳入到对当地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考核。目前,我国很多司法建议是针对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团体。把司法建议完成情况作为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并由社会综治管理机关对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情况加以监督。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向本级政府机关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

(作者: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该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参考文献:

[1]彭建新.现象与制度之间--司法建议的发生、价值及制度变化.法治研究,2011(7).

[2]制度释义.百度百科.baike.省略/view/78391.htm,2012-03-12.

[3]杨金志.上海:司法建议成"社会啄木鸟",新华网, news.省略/

legal/2010-01/07/content_12771703.htm,2012-03-12.

[4]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

[5]李郁.司法建议该不该上升为强制行为,法制日报,2007-07-15.

[6]刘金妫,司法建议工作中的实证分析与完善,中国审判,2010(56).

[7]姜明安.关于司法建议的认识,人民日报,2007-03-20.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第5篇

一、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做法

1、抓好转段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在县委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部署会议后,局党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5月11日召开了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及七个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部署会议。传达学习了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第二阶段的工作从4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学习实践活动分类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部署,又要针对不同单位的特点以及不同党员群体的实际,提出不同的学习实践活动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真正使学习实践活动贴近单位实际、贴近工作实际、贴近党员和干部职工实际。二要加强学习实践活动分类指导工作。具体对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通党员和离退休职党员四个层次提出不同要求。三要把握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写好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认真组织群众评议。四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继续深化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总结典型经验;深化理论学习,继续解放思想;切实做到学习实践活动与当前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会议结束前,对参会全体干部职工就认真填写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提出了3点要求。一是农业干部职工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出主意,想办法,查找差距,找准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影响和制约我县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于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二是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好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三是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通过开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动员会议,传达学习省、市、县领导讲话精神,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内涵的理解,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找准存在问题。通过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开设电子信箱、向市、县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向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各界征求对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活动中,共发出对领导班子的征求意见表50张,回收46张,回收率为96%;发出对班子成员的征求意见表150张,回收132张,回收率为88%;经梳理汇总,征求到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5条,征求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累计6条。为切实找准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影响和制约我我县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及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工作,推动农业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开展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交换看法,形成共识。按照“四谈”的要求,采取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党员领导干部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支部书记与党员谈、党员与群众谈的方式相互进行交心谈心。局党组及各基层党组织开展交心谈心班子成员数21人次,开展谈心交心党员数64人次。通过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反馈征求梳理意见,达到了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加快发展的目的。

4、强化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局党组一是按照学习不少于2天的要求,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把学习贯穿于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始终,组织集中学习3次,认真传达学习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讨论,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效果。二是加强对各党支部学习活动的指导,要求各支部在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等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央农业工作会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继续学习县委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材料、学习反腐倡廉的一些典型案例和我局的《立足实际科学发展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项目成效显著》、《立足科学牢记教训努力构筑动物保护屏障》两篇文章,通过案例教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将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三是针对班子存在问题,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提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四是要求领导班子成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及专题民主生活会书面发言提纲。

5、召开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分析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各支部召开了全体党员参加的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查和互查,从执政理念、人生信仰、价值追求的高度进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明确努力方向,党员参加组织专题生活会人数为71人。二是局领导班子在集中进行学习2天的基础上,于6月16日组织召开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2009年度上半年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通报了上一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本年度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找准存在问题,讨论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通过民主生活会,沟通了思想,总结了经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整改方向,理清了*农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

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四对照”“四检查”,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分析。查找出领导班子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加大对乡镇农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提高乡镇农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建立农技人员的优化配置及流动机制,在全县推行农技人员竟聘机制。三是加强对农业局的内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四是对农业局大院的车辆停放和大门两旁的车辆停放进行整顿,车辆停放特别不能堵塞办公大楼的进出通道。五是多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增进干部职工的了解和团结。

领导班子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学习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强;发展农业科技办法不多;服务意识不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方面存在差距。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初步制定了解决农业突出问题和加快发展的对策措施: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抓好农业业改革;大力培植农业产业,加快产业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农和人才强农战略;推进依法治农;抓好项目资金争取和监督管理工作。

6、认真组织群众评议,修改完善报告,力求解决存在问题,推动科学发展。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局党组采取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下发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意见测评表等方式,积极组织广大党员、群众进行评议。6月18日,局党组召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股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干部党员大会,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通报。6月19日,局党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及七个支部书记和各股站负责人,并向市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测评满意率达到98%以上。结合讨论和征求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汇总和分析,进一步完善了分析检查报告,使整改的对策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过再次的完善和修改后,按要求报送了相关部门。

7、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舆论氛围。一是将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时印发给各党支部,以便于各单位组织学习和宣传;二是及时编辑简报,宣传报道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情况;三是在*农业信息网栏目中,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动态和有关要求进行宣传报道;四是全面掌握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信息。通过加强学习宣传,大力营造舆论氛围,促进了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8、抓好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学习成效。局领导和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深入各单位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采取指导检查、参加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等方式,从是否及时召开了转段动员会,是否组织了典型案例教育,是否认真组织征求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是否符合要求、资料和台帐等痕迹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方面,加强对各支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主要成效

第二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方向。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局领导班子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初步形成了解决农业突出问题和加快发展的对策措施。

1、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使党员和干部职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拓宽了视野,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使党员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科学发展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建设大局,而且对农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2、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增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在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中,局党组始终把学习培训和查找问题放在首位,把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作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利用学习培训这个阵地,加强对党员的理论教育,增强了党员的先锋意识。二是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局党委和各支部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了党员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对党员的督促、党员对群众的帮助提高总体素质。三是班子成员通过带头学习,带头深入调研,带头认真对照检查,带头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加强对分管单位党组织、分管部门、股、室、站、所的督促和指导,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通过自觉接受科学发展观教育的洗礼,提升了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密切了干群关系,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促进了农业工作开展。

(1)粮食生产保持强势发展:粮食播种面积超额完成。全县完成粮食作物播种面积65.76万亩,比县下达任务63.5万亩,增加2.26万亩,增长3.56%。实用农技措施推广强力推进。农作物优质高产示范样板超额完成。完成市县乡三级粮食作物优质高产示范样板41.14万亩,占市下达任务26万亩的158.2%。高产示范样板创建超额完成。完成市级玉米高产创建示范样板2.06万亩,占市下达任务的103%。完成市级蔬菜高产创建示范样板2.14万亩,占市下达任务的107%。粮食作物间套种取得新突破。完成省市粮食作物间套种38.38万亩。植保植检成效突出,建立防治样板点3个。对全县16个乡镇的农药市场进行了清理,开展了市场检查18次,共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种子管理步入正轨。承担市下达我县玉米区试任务b组及生产试验,共30个品种。农产品“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申报、认定和管理取得新突破。

(2)畜牧业持续高速发展:畜牧业继续保持强劲、快速发展势头。1-6月统计,全县大牲畜存栏7.85万头(匹),同比增长3.63%;大牲畜出栏0.88万头(匹),同比增长6.82%。实现肉蛋总产24877.8吨,同比增长14.25%;畜禽规模化养殖较快速发展。全县出栏肥猪5头以上的养殖大户6759户,大户出售肥猪收入1211.5万元,全县饲养能繁母猪36730头,出售仔猪113510头,出售仔猪收入4536.5万元;畜牧业“双百”工程取得新进展。生猪生产强力推进。一是在白鹤滩镇、药山镇、马树镇、包谷垴乡新建16个集中连片的县级仔猪基地。建示范户56户(其中马树镇46户)。现已完成生猪存栏1301头,新建卫生厩577间7513平方米,就位良种公猪5头。二是在12个乡镇(白鹤滩镇、药山镇、马树镇、包谷脑4乡镇除外)各建成1个仔猪基地。建示范户303户,现已完成生猪存栏2196头,新建卫生厩263间3275平方米,就位良种公猪11头;完成贴息贷款35.5万元。三是后备母猪建设有序推进。已建示范户487,就位后备母猪2116头。四是肥猪规模养殖场顺利建成。建养殖场8个,完成卫生厩建设156间1951平方米。五是生猪养殖专业示范村建设进展顺利。已建示范户50户,引进良种母猪12头,建卫生厩500平方米。六是生猪养殖专业合作试点顺利建成。七是养猪大户建设基本落实。已落实养猪大户3011户,存栏生猪37473头,出栏肥猪22175头。八是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序推进;肉牛养殖大户建设顺利建成。在茂租乡、药山镇各建1户肉牛养殖大户,药山镇1户已完成厩舍建设。在药山镇建规模养羊专业户1户,已完成羊舍建设12间360平方米;实现存栏羊486只;生态养鸡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在白鹤滩新建鸡苗孵化点1个,每个乡镇新建1个相对集中连片的土鸡养殖示范区,已建土鸡养殖示范户619户,实现存栏土鸡22195羽,出笼土鸡31943羽;养鹅试点建设成功启动。饲料基础得到加强。现已完成0.94万亩。全县推广种植蔓菁、胡萝卜、水萝卜为主青绿饲料5500亩,大春藤蔓作物红苕21500亩;全县有青贮永久窖53000m3,推广配合饲料3160吨,为畜牧业养殖提供了坚强的物质基础;畜种改良取得新进展。完成生猪改良22666窝,完成黄牛冻改配种5561头;强化动物保护工程。一是春防工作强力推进。全县共注射w苗猪32.1986万头,密度101.14%;禽流感苗免疫鸡44.8956万羽,密度102.09%。二是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做好防护用品、消毒器械、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以确保突发疫情的应急需求。三是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对发生w疫情的药山、白鹤滩、老店三镇的8个村18个村民小组65户农户及县城定点屠宰厂实施严密封锁,严禁动物及产品外出。四是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坚持疫情监测零报告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严格检疫执法。出动检疫监督执法人员4970人次,执法车辆16辆次,印发相关资料6000余份;对全县41个主要畜禽交易市场、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检疫工作,检疫面达100%;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初见成效,按照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方案要求,按进度完成第一阶段的畜牧业技术支撑机构信息采集工作,为提高全县畜牧业公共服务能力打下了良好基础。

(3)长江禁渔及水产养殖取得新进展

2009年禁渔工作中,向群众散发禁渔传单6000份,书写标语32条,永久性标语17条,横幅2幅,通告30张,出动宣传车2台次,检查车2车次,参加扩法人数62余人,共查处电捕鱼器具12台(套),取缔迷魂阵2起1*米,没收渔获物243公斤。

(4)农机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农机培训成果显著。二是农机推广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展顺利。三是农机监理严格推进。

(5)农经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认真抓好农经“三大管理”工作;二是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四是搞好“三项指导”工作。五是积极参与做好村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六是做好村容村貌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七是努力做好农经信息工作。

(6)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县第二期、第三期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进展顺利。第二期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现已全部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实现岩溶草地治理10.0116万亩,完成新建棚圈5559平方米,落实承包草原面积81681亩,并填发了草原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产业扶贫种草养羊示范项目进展顺利。2009年产业扶贫种草养羊示范项目涉及老店镇的大岩洞村、红土村和树坡村。项目扶持示范户500户,现已落实示范户500户,完成人工种草3100亩,畜厩建设已完工32户,完成主体工程建设43户;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今年现已完成农村沼气国债项目4000口沼气的建池任务;中低产田地改造顺利启动。2009年实施中低产田地改造4.63万亩,目前各项措施正在抓紧落实。

(7)信息工作取得新进展

共上报农业信息60条,被采纳20条;在网站上信息56条,在昭通农业信息网站上信息45条;在*县农业局政务公开网站上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最新信息等30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的工作,在各单位、各党支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各党支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展不平衡,个别单位成效不明显;少数单位学习流于形式,学习时间不足;部分单位联系实际不够,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和改进。

三、第三阶段工作安排意见

(一)认真制定好第三阶段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在县委指导检查组的指导下,认真研究第三阶段的工作任务,按照我局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日程安排,对第二阶段提出的整改对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落实责任单位和主体,制定好符合农业工作和部门实际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为抓好工作落实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