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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的建议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会计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会计科目; 会计报表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填制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项会计制度的先后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显现。

一、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初期,其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用收付实现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当时也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已不单纯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参保人、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也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如基金的筹集是否及时和足额,是否合理运用等。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疗保险基金中以现金实际收支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未收的保费、应付未付的债务(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基金的资产、负债和运行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均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处于同一核算序列,与“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呈对应关系,却未在会计科目表中设置“待转基金”科目,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脱节,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不明确,不方便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

(三)对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条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做相反分录予以转回。“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年度终了应无余额。笔者认为,将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经验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会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年末数虚增,违背了财务数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类科目,其余额应转入基金类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应均无余额。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异未提出账务调整方法

实际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划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可能非常准确,因为中途可能有职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职工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必须相应对退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这必然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有的统筹地区这种年度差异额可能很大。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这种财务现象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制度盲点,使经办机构在年度结转时只能根据经验和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导致各经办机构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不便于审查和考核。

(五)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的编制说明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待转基金”项目的说明如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贷方发生额“指1到11月份”合计填列。事实上,“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包括了能确定归属的和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使“待转基金”项目的核算内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也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并提出该项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指1到11月份”填列。从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反映的核算内容理解,其填制金额应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样又必然导致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的填制金额不一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表间勾稽关系互相矛盾。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笔者认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2]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

[3] 赵红梅.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思考.商业经济,2005,(2).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范文第2篇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 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范文第3篇

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了参保人员费用负担,又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十)要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和定点协议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严重、发生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定点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范文第4篇

1医疗保险机构

1.1参保率低愿意参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职员和效益较好的国营、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

1.2拖欠严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对职工的医疗保险支出正在逐步加大,出现支出大于收缴,形成了基金收缴的“窟窿”。

1.3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医疗保险的业务涉及医学专业和保险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必须建立一支既懂保险和法律,又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管理队伍,加以监管。

2医疗机构

以药养医问题突出据统计,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医疗费支出28.3亿元,到了1997年医疗费竟增长到777亿元,增长了28倍,占保险福利费总额的30%。

非正常医疗费用支出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政策待遇上存在差别,有些医师在给患者看病时,存在“看人下方子”的现象。

3参保人员

医疗需求增加,基金收入入不敷出随着保障范围迅速扩大、联网结算更加便捷,一方面提供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人数相对于使用这笔资金的人数在减少,另一方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却在迅速扩大。

医保违规骗保现象突出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仅2004年度累计拒付医疗机构不合理住院医疗费4666.1万元,平均拒付率为4.01%,涉及欺诈金额共计211.79万元。有的参保人员冒名就医,随意借用或出借医保卡,转卖医保药品。

天津市规范发展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

1针对医疗保险机构的政策建议

1.1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在医疗保险的扩面上,包括天津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或具有天津市学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

1.2强化管理,堵塞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医疗保险机构的承办机构,即社险中心,要强化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开源节流,堵塞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应该收的收上来,不该花的绝不花。

1.3严格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一是严格按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二是完善和健全医疗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一是根据年度医保基金征收预算制定年度支出预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二是改变目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逐条审核模式,实行计算机自动、人工、筛查相结合的模式。三是加快建立谈判机制,对在国家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措施。四是加强民营医院医保服务资格的准入与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2针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医师奖惩机制,引导医师合理施治建立医师年度考评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医师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及格的医师或者涉及违规医师给予批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实施真正的竞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高档医疗设备,国家应该统一配置和管理。

3针对参保人员的政策建议

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措施做在前,用较少的成本保证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呼伦贝尔市 医保体系 评价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呼伦贝尔市医保从2000年启动实施到现在,历时7年来,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职工医疗待遇不断提高,各项管理手段不断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步运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踊跃,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政策已经出台,为构建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面对现实,也应清醒认识到由于受现实经济承受能力限制,全体公民在较长时间内不可能享受完全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障,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安排将是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性原则,必须在整个保障体系安排中统筹考虑保障水平、保障层次,以及险种与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

一、情况介绍

医疗保险,2007年自治区下达的参保扩面计划数为498500人,完成499077人,完成扩面计划的100.12%;自治区下达的基金征缴计划数为34534万元,实际征缴48256万元(其中清欠1628万元,跨年度缴费4826万元),完成征缴计划的139.73%;自治区下达的大病救助保险费征缴计划数为4140.50万元,实收4505万元,完成计划的108.80%。

医疗保险政策已覆盖至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特殊群体。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医疗保险理论体系已具雏形,为适时构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未参保的人群主要是:城镇女性50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城镇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城镇学龄前婴幼儿。

从2007年参保人数和参保单位分析柱状图可以看出,随着月份的增加,参保的单位和人数呈上升趋势。但是实际参保的人数还要低于应参保的人数,在参保单位分析图中规律是一致的。政策的彻底实施,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工作,加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

二、存在问题

(一)医疗保障覆盖面较窄

主要表现在:对农村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不到位,一些城镇居民中同样享受不到医疗保障。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事实上也只有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才能参加。而最贫困的农村居民,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却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人形象地称,现在的医疗保障是“富人的俱乐部”。虽然在 2007 年初,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将扩大城镇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即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但是也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

企业再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医疗待遇比较高的企业。但是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益,通过钻法律漏洞而不为或少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用,还有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医疗保险则是完全漠视的态度。

(三)缺乏法律的强有力支持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一些企业故意拖欠或者拒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一些医院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出现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因此,改革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有必要建立起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采取措施

(一)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构建多元保障体系

为完善政策体系,努力扩大三项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相继出台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实施意见》、《困难企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农牧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参保政策。由于这些政策针对性强,切合实际,以最低的费用保障参保人员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受到了这些特殊群体的广泛认可,彻底解决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无载体人员,关停并转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人员的参保难题。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各旗市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的督查力度,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全部纳入,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政策也得到有效落实。工伤保险也相继出台了《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办法,争取早日出台《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现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二)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医疗保险覆盖面已从单一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向灵活就业人员、困难群众、特殊人群和城镇居民逐步延伸,目前已经覆盖至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特殊群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医疗保险理论体系已具雏形,为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对全市城镇居民人群分布比例进行了摸底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重点实施试点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覆盖面将逐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目标。目前参保政策已经出台,2008年将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力争覆盖应参保人数的80%。

(三)基金管理

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对基金自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要求各旗市经办机构认真开展基金自查工作,对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出、专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决算编报等方面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使以往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同时也提高了各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认识程度,从源头上杜绝了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是基金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作用。2007年我局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形成了《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就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长远发展建议作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和分析。

三是基金反欺诈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了杜绝外在违法行为对基金的冲击,防止基金流失,要求全市不断强化医疗费审核工作,严把审核关,对可疑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及时进行核对验证,严防利用伪造收据、医疗费报销资料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与外转地医疗机构取得联系,为审核一些票据提供了方便。其次,与所有外转人员在转院治疗前签订《转诊就医诚信协议》,预先告知其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后果,提高参保人员的认识,从源头上杜绝了基金欺诈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市基金反欺诈工作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四)医疗管理

一是始终把不断提升医疗管理,寓管理于服务、实现管理创新为服务宗旨,通过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以比较低廉的费用获得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在医疗监管方面,我们对“两定”单位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网上监控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有关问题》通知要求,对市本级84家定点零售药店下发了文件,要求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11月起,不得在药店内设柜摆放生活用品、食品、日用品和化妆品等非药品,并配合市劳动局医保科进行了检查和暗访。

二是按照年终考核结果,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续签协议,加强对其协议管理,同时与规模较大、设备较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协议,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形成了“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模式,使参保人员用较少的钱就可以治愈疾病,使当地的医疗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利用。

四、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

(一)确立公平的价值理念,扩大医疗保障的范围

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应该主要解决公平性不足的问题;中期目标应该在解决公平性的条件下,解决效率性较差的问题; 长期目标应该是坚持公平性的前提下,兼顾效率。扩大医疗保障制度的范围,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金的问题,按照中国已有学者的建议,仿照美国的做法,征收社会保障金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思路是:将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障税。当然,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有细化的规定。

(二)逐步完善商业保险制度

从性质上说,商业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但它却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各种类型的健康保险险种,其中还包括一些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项目,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具体情况投保。这样,能够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低水平之不足,而且,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也能够为投保者带来投资回报。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相得益彰,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对立统一。

(三)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法律建设滞后于社会保障的发展,当务之急是确立各类保险法,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笔者认为,应该颁布一部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争议解决程序法等。在建立《社会保障法》的同时,要加强医疗保障行政监督,比如可以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核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管理全国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