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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建设方案

厂区建设方案

厂区建设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总图;设计

近些年,在工程建设中提倡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因此发电厂厂址条件较前些年相比限制因素增多,本文所描述的电厂厂址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多且可利用场地形状不规则,结合用地条件和周围的环境特点,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的选择与规划,经反复设计及比选制定出了三个总平面布置方案,并提出了优化方案。

1 厂址自然条件及周围环境

某热电厂厂址北面为规划XX路,东面YY路(已建成),西面为规划ZZ路,南面紧邻HH塘(当地河运通道,可通行200t级货轮),厂址区域地势较平坦。厂址中间有一条35kv架空线路由东北往西南方向穿过;东侧距离YY路60m处有三条中石化的输油管道(不可移动)南北向穿过,油管控制间距为30m。

考虑到规划道路绿化边界线及输油管道控制间距,厂址区域实际可利用场地南北向宽约454m~458m,东西向宽约396m ~436m。

2 总体规划优化及总平面格局分析

本工程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厂址留有扩建余地。电厂冷却采用二次循环方式,机力通风冷却塔,电气出线朝西北方向。燃料主要采用水路运输方式,厂区南侧HH塘北岸需新建码头区,水运受阻情况下考虑以汽车运输方式作为补充。另外场地中间35kv高压架空线路需进行移位。(见图1)

图 1

2.1 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一

厂区布置格局:主厂房固定端朝西,往东侧扩建。由南至北依次为110kv屋内GIS区域、主厂房区、化水区、封闭煤场及码头区域;由西至东依次辅助设施区及主厂房区。施工区布置在厂区东侧。(见图2)

图2

本方案厂区采取南北向布置,主厂房布置在厂区东侧,固定端朝西,朝东扩建;110kv屋内GIS配电装置布置在主厂房A列外变压器北侧,厂区最北面;化水区布置在主厂房区南侧,封闭煤场北侧;封闭煤场布置在厂区南面;辅助设施区、净化站及干灰库、临时堆渣场等布置在主厂房区西侧;码头区域布置在厂区最南端,靠近HH塘布置。厂区主入口(人流入口)由北侧XX路引接,长度约10m;次入口(货流入口)由东侧YY路引接,长度约365m。

方案特点:

(1)全厂力能走向顺畅,工艺流程合理,厂区功能分区明确。

(2)厂区出线顺畅;

(3)厂区人流、货流分开,便于管理;

(4)厂区施工及生产过程中均远离厂址东侧三根中石油管道,保证施工及生产安全。

2.2 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二

厂区布置格局:主厂房固定端朝东,往西侧扩建。由南至北依次为110kv屋内GIS区域、主厂房区、化水区、封闭煤场及码头区域;由东至西依次辅助设施区及主厂房区。施工区布置在厂区西侧。(见图3)

图3

本方案厂区采取南北向布置,主厂房布置在厂区东侧,固定端朝西,朝东扩建;110kv屋内GIS配电装置布置在主厂房A列外变压器北侧,厂区最北面;化水区布置在主厂房区南侧,封闭煤场北侧;封闭煤场布置在厂区南端;辅助设施区、净化站及干灰库、临时堆渣场等布置在主厂房区东侧;码头区域布置在厂区最南端,靠近HH塘布置。厂区主入口(人流入口)由北侧XX路引接,长度约10m;次入口(货流入口)由东侧YY路引接,长度约95m。

本方案布置总体格局与方案一相似,但厂区次入口从三根中石油管道上方通过。

2.3 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三

厂区布置格局:主厂房固定端朝南,往北侧扩建。由西至东依次为110kv屋内GIS区域、主厂房区、封闭煤场、水工设施区;由北至南依次为主厂房区、辅助设施区及码头区域。施工区布置在厂区北侧。(见图4)

图4

本方案厂区采取东西向布置,主厂房布置在厂区西侧,固定端朝南,朝北扩建;110kv屋内GIS配电装置布置在主厂房A列外变压器西侧,厂区最西面;净化站及化水区布置在主厂房区东侧,封闭煤场东侧;封闭煤场布置在厂区中部北侧;辅助设施区布置在主厂房区南侧,净化站及化水区南侧布置水工设施及干灰库、临时堆渣场等;码头区域布置在厂区最南侧,靠近HH塘布置。厂区主入口(人流入口)由北侧XX路引接,长度约430m;次入口(货流入口)由东侧YY路引接,长度约85m。

方案特点:

(1)全厂力能走向顺畅,工艺流程合理;

(2)厂区出线需折向后接至附近xx变;

(3)厂区主入口、次入口在一条中轴线上,容易造成人流、物流的互相干扰;

(4)厂区施工及生产过程中离厂址东侧三根中石油管道较近。

3 方案总体经济比较

方案一:总平面布置:厂区固定端朝西,往东侧扩建。由南至北依次为110kv屋内GIS区域、主厂房区、化水区、封闭煤场及码头区域;由西至东依次辅助设施区及主厂房区。施工区布置在厂区东侧。

厂区竖向:需外弃土方约6万方。

厂外道路:新建厂外道路长约375m。

费用估算:130万元。

方案二:本方案厂区布置形式同方案一布置形式镜像,厂区布置格局同方案一。

厂区竖向。需外弃土方约7.8万方。

厂外道路:新建厂外道路长约105m 。

费用估算:157万元

方案三:总平面布置:厂区固定端朝南,往北侧扩建。由西至东依次为110kv屋内GIS区域、主厂房区、封闭煤场、水工设施区;由北至南依次为主厂房区、辅助设施区及码头区域。施工区布置在厂区北侧。

厂区竖向:需外弃土方约4.9万方。

厂外道路:新建厂外道路长约515m。

费用估算:115万元。

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方案三弃土方量较小,可节省部分投资,但考虑到厂区人流、物流之间的互相干扰及为了后期厂区生产运行管理的方便,在投资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此方案不推荐。方案一与方案二比投资差异不大,但方案二位于固定端靠近中石油的三根输油管道,并且货物运输道路从这三根管道上通过,因此将方案一作为推荐方案。

4 总图设计的几点体会

(1)电厂总体规划方案及各种布置方案的确定尤为重要,各种设计方案将直接决定投资的多少和建设施工的快慢,影响到今后电厂运行情况。电厂的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厂区内外的具体情况,结合工艺系统,确定了符合电厂实际的方案。电厂的总平面布置方案也是经过多方案比较,征求各方面的建议确定下来的,经过实践检验,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均认为总平面布置设计是成功的。

(2)总图专业的总体作用和综合协调能力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出来,这样才能把总图的设计意图、思想表现出来,保持总图的一致性和整体性。在设计的过程中,不要墨守成规,要敢于大胆创新,考虑灵活多变的布置形式,使方案达到最优。

(3)花园式电厂将是今后电厂建设的主导方向,好的环境给人以舒畅的心情,生活在其中给人美的享受.在今后的电厂工程的各项设计均定位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处处为职工着想,使职工成为电厂真正的主人,这也是总图设计发展的一个新的发展领域。

5 结语

电厂不仅成为生产工作的场所,同时也是景观、教育、交流、参观的旅游去处。本文所描述的电厂厂址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多且可利用场地形状极不规则,在这种条件下只有经过多方案设计并与各专业密切合作通过系统全而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才能实现全厂总体与各工艺系统、功能分区的布置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刘艳荣.某电厂总平面规划布置[J].中国科技信息,2014(14).

厂区建设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污水厂,标高相碰,方案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omparison case scenario of a project come to meet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depending on program requirements and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the preferred option, achieve better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save money for the investors to shorte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urban underground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works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 to provide a reliable basis for decision making and technical reference, draw.

Keywords: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levation collide, programs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难免会遇到新建管线要在原有建(构)筑物上、下、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避免对原有建(构)筑物的影响问题,防止地表及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现今难以攻克的重大的技术难题,这也给许多建设者们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拓展空间。

一、工程概况

某污水厂区雨水管道在施工中发现厂区雨水管道在接入市政道路(疏港路)雨水管网(井)时,新建雨水管道标高与绿化带内已敷设完毕的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市政相关单位管网)标高相碰,详见下图1所示。图中标高均为假设绝对标高。

图1 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标高相碰图

二、解决方案

根据现场情况,解决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市政相关单位管网)从厂区雨水管道上部绕行,满足设计要求,详见下图:

图2厂区尾水排放管从厂区雨水管上部绕行图

该方案开挖深度小不影响现有已建管线等构筑物,相对施工难度小,工程量少,施工质量容易保证且满足设计最大排水量。

方案二:厂区雨水管倒虹接入市政道路(疏港路)雨水管网(井)内,满足设计要求,详见下图3所示。

图3厂区雨水管倒虹接入市政道路雨水管网图

该方案需增设一根雨水倒虹管(采用物理学中的联通原理),埋深约4m,并在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市政相关单位管网)两侧增设两座雨水检查井,尺寸为1000x1000x4000溢水排入市政道路(疏港路)管网。该方案开挖深度为4.50~5.00m并且局部需人工修挖费工费时,才能下穿现有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市政相关单位管网),且管道两端新建的1000x1000检查井距市政道路(疏港路)雨水管(井)距离较近,针对现场土质情况,有些部位还需采用钢板桩维护,且施工时还需注意对现有污水厂区DN1000尾水排放管(市政相关单位管网)及现有市政道路(疏港路)雨水井和雨水管道的保护。

三、方案比较

四、方案分析

结合以上两个解决方案,考虑到雨水倒虹的方案管道和检查井埋置较深,操作面大,施工难度大,造价高等不利情况,故使用方案一来进行施工,即采取局部修改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道(市政相关单位管网)从厂区雨水管道上部绕行,该方案虽牵涉到污水厂区尾水排放管道(市政相关单位管网)局部返工,各管线单位协调等一系列较为繁琐的问题,但相比方案二来说更为合理。

厂区建设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漳岳水电站;厂房;机组;尾水;管道;优化设计

中图分类号:S21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岳城水电站兴建于1967年9月,1970年建成投产,总装机容量为1.7万千瓦。由于近年来降雨量偏小及上游用水增加,岳城水库蓄水位较低,泄水流量小于原有电站最小发电流量,无法开机发电,致使大量水资源浪费。目前下游用水趋于小流量长历时,为充分利用水资源,在原水电站厂区内修建漳岳水电站,利用原水电站压力管道作为电站的引水主管道,将尾水排入原电站尾水渠内。该电站装机容量为2×1800kW,设计多年发电量为1002.80万kW·h。在该电站设计过程中我们认真比较,对电站可研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充分优化,就实际设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优化措施简要总结。

2可研阶段设计简述

电站设计水头为24m,设计流量为17.5m3/s,装机容量为1×16001×2000kW。

电站主要由压力钢管、电站厂房、尾水渠等组成。压力管道利用原水电站管径5m压力管道,引水管管径为2.8m,1600kW机组支管管径1.8m,2000kW机组支管管径2.1m;电站厂房位于原电站尾水渠与岳城水库泄洪洞消力池右边墙之间,地形狭窄,厂房内配置两台卧式水轮机组,并对机组轴线与主厂房纵轴线平行及机组轴线与主厂房纵轴线垂直两个方案进行了比较。推荐机组轴线与主厂房纵轴线平行布置方式,但未布置检修间;电站尾水直接退入岳城电站尾水渠内,为防止两电站尾水产生影响,原电站可研采用钢筋混凝土箱涵联接,同时为防止机组检修时尾水倒灌,在尾水首端修建检修闸门并配设启闭机;厂区道路拟利用岳城电站北侧围墙上新建大门,直达厂房。

3优化设计

在该电站设计过程中我们认真比较,对电站可研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充分优化,就实际设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优化措施简要总结。

3.1机组选型优化

由于机组类型、机组台数越多,运行配件、检修材料备用量越大,检修难度增加,使运行管理成本及设备维修费提高,由于该电站仅安装两台机组,且装机容量相差不大,不宜选择为不同型号机组,将其优化为两台1800kw机组。

3.2压力管道方案优化

漳岳水电站利用原电站管道引水发电,需在其管壁上开孔,对在其上开孔的方案进行了方案优化设计。(见表1)方案一:单独供水方案。采用两根φ1800mm钢管引水。共需120mφ1800m

m钢管。方案二:联合供水方案。主管采用φ2500mm钢管,支管采用两根φ1800mm钢管引水。共需51mφ2500mm钢管和21.5mφ1800mm钢管。方案三:联合供水方案。主管采用φ2800mm钢管,支管采用两根φ1800mm钢管引水。共需51mφ2800mm钢管和21.5mφ1800mm钢管。

经比较,方案一水头损失最小,但投资较高,且施工期较长;方案二投资较低,水头损失最大;方案三水头损失及投资较为适中。经综合考虑,推荐方案三为压力管道为最优方案。

3.3厂房方案优化

经对南宁广发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及设备价格咨询,卧式机组蜗壳尺寸较大,无法整体运输至施工现场,需进行现场焊接,不利于结构安全。对厂家提供的的立式和卧式两种机组进行详细布置,并对投资进行了详细比较(见表2)。

立式机组可充分利用纵向空间,布置检修间及副厂房等;卧式机组结构简单,便于施工。经比较,两者投资相差不大,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将卧式机组优化为立式机组。

3.4尾水渠方案优化

考虑漳岳水电站利用岳城水电站压力管道发电,在原电站发电时,其压力管道流量无法满足两电站同时发电要求,故不会出现同时发电工况;考虑岳城水电站发电历时较短,不考虑同时检修机组工况;考虑修建钢筋混凝土箱涵还需恢复原尾水渠挡墙,投资较为浪费。将原设计方案优化为直接接入原电站尾水渠,利用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

3.5厂区方案优化

经实地考察,原电站围墙距离公路太近,且公路较为狭窄,致使厂区道路转弯半径较小,大型车辆无法通行。且厂房方案优化后,厂区朝向改变,无法直接进入厂房。利用混凝土回弹仪对原岳城电站尾水渠墙进行检测,其强度指标等同C20混凝土强度,可直接在其上修建通行桥与原厂区道路连接。

结语

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优化措施,使得该项目建筑物布置更加紧奏、协调,同时节约了大量工程资金,目前该电站已顺利投产。作为一名设计人员必须不断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原设计进行优化改进,为每一项工程负责,为每一位业主负责。

参考文献

[1]李昶恒. 海乐山水电站的优化设计[J].农村电气化,2005(05).

[2]逄立辉,于生波,吕君卓,等. 盖下坝水电站厂房尾水优化设计[J].水力发电,2011(02).

[3]乌晓明.鱼剑口水电站优化设计总结[J].水电站设计,2010(03).

厂区建设方案范文第4篇

目前,哈锅研发职能归属于设计开发处,主要是对新产品、新炉型的开发设计,科研课题由技术管理处统一管理,课题研究工作主要委托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为了有效提高哈锅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哈锅特色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研发体系。具体为:哈锅进行产品试验室、工艺实验室和材料实验室的改扩建,将形成以“产品试验室”、“工艺实验室”和“材料实验室”为核心的“科技研发中心”平台,完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哈锅“科技研发中心”将建设成为提高机械工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和凝聚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实现哈锅“中国最好、世界一流”的企业目标。

接到这个设计任务后,我们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业主的要求,科研楼的选址定在老厂区总部试验中心地块。

图上黄色框中即为所选科研楼拟建位置。

哈锅厂是一个传统制造型,大型国有企业。这样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因为掌握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较高的准入门槛,越做越好,越评越强,不仅没有被市场淘汰,反而进一步占领了行业的高端地位。这样的企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强烈的企业文化。这种企业文化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厂内员工的身上,也很好的反映在厂区的形象上。

从厂区原有办公楼可以看,该办公楼兴建于90年代初期。采用的是朴素的现代主义手法,整个大楼外观朴素,造型大方而不失简陋。但是整体造型不够协调,采用的一种简单的,把多层办公楼加高而直接变成高层办公楼手法,虽然大楼高了,但是没有显示出高层办公楼应有的气势。

附图二(哈锅原有办公楼)

考虑到原有办公大楼与新建科研楼的前后位置关系,整个大的哈锅厂区内新老厂区的前后历史传承。我们在方案构思阶段有着以下的思考:

新建的科研楼不再只是厂区简单的扩建而增加的构筑物,它在所在的位置上应该是厂区内新老厂区的一个转折节点。

科研楼和原有办公楼的前后位置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它们都是属于厂区内以点带面的视觉主体,而且两者位置很有戏剧性的与厂区最主要的干道发生关系。在这点上,我们认为这2个办公楼应该在内在精神上有着某种一致性。或者说,2栋建筑都可以反映出企业文化的一些特性。

科研楼和原有办公楼在造型风格上应该有着不同。如果后者采用前者那般的现代主义风格,那么以现在审美的观点来看,已经不太合适。如果采用过于后现代的设计风格,那么业主的接受度存在问题。

因为业主方主要领导很难有和我们当面交流的机会,于是在上面的思考基础上,我们初步做了3个不同方向的方案,以供业主参考,并以此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参考。

(方案一)(方案二)

(方案三)

三个方案,三种思路。果然我们预想的较为一致,业主领导看完方案后,直接评价方案一跟厂区不太搭调,方案三华而不实,方案二不错,能不能再出几个方案看看。在这样的反响下,我们大致掌握了业主领导的思路,还是希望科研楼要稍微庄重点的,建筑样式严谨却有细部,具有大型企业特色。此外我们在和业主领导的秘书交流过程中得知,哈国厂职工对哈尔滨长久以来的地方特色具有浓厚的感情。享有“天鹅项下的明珠”美誉的哈尔滨是极有个性的城市,它有着浓郁的欧陆风格。其中又包涵着西欧、俄罗斯不同的建筑派系。身临其境,就会深切体会到它那独特的异域风情。在这样的思考下,我们得出结论:哈锅厂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企大厂,新建的研发大楼的外观应该是庄重,大气,既能反映历史风貌,又具有时代精神。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把原有的方案二进行了优化,原来10层高的建筑比例上不是很协调,通过我们与业主多次的沟通,并做了多次的模型供业主参考,终于业主同意修改设计要求,把原限高从36米提至50以内。这样我们的设计又有了更好的发挥余地。

第二轮我们把原有方案二进行了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另做了2个方案,供业主参考。

原方案二改 二轮方案A

二轮方案B正面 二轮方案B背立面

新一轮的方案都采用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不仅呼应了哈市的建筑风情,更是符合我们的设计观点。整个大楼体型大方有力,象征哈锅厂在我国能源行业的地位如同基石般不可动摇。外观造型上蓬勃向上,象征企业发展奔腾不息。丰富但不繁琐的细部节点象征企业对工作的严格要求和对产品的精益求精。整个大楼典雅,大方,气势雄壮,非常符合哈锅厂一个重工业企业的形象。简单的体型配合相对复杂的立面造型,使得研发大楼成为全厂区的新坐标。

厂区建设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炭开采企业 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 赔偿纠纷

作为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我国也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1],煤炭生产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煤炭消费也是保障我国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能量来源。未来很长时间内,煤炭等化石能源仍是我国能源结构的支柱,煤炭资源开采活动依旧会持续[2]。然而,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破坏了矿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如何利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社会因素影响,成为煤炭开采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权益纠纷案例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发生的实例,对煤炭企业如何进行合法权益保护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煤炭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成长提供支持。

1.1案例背景简介

由于国际能源日益紧张、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3],煤炭开采企业也加大了煤炭资源的开发。文中案例中涉及到的煤炭开采企业(以下简称A煤炭公司),属于某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地质矿产部门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的国有大型矿业开采类企业。

1.2案例纠纷产生

纠纷案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A公司是否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B材料厂)墙体开裂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将纠纷发生过程简介如下:

1986年,A煤炭公司所在矿区被国家批准立项开发,1992年A煤炭公司经国家计委批准开始矿井建设;1996年,该矿区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定为试点矿区;2002年,煤矿建成试运营,2003年正式投产;2007年,B材料厂在原有某窑厂基础上改建而成;2009年,B材料厂厂房裂缝、变形,生产环境受损;2010年,B材料厂要求A煤炭公司对厂房损坏进行赔偿。

A煤炭公司和B材料厂双方针对是否进行赔偿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各持己见,出现矛盾。最终,B材料厂以要求赔偿为由将A煤炭公司诉至法庭。

1.3不同社会观点

关于A煤炭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社会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应该进行赔偿,另一方认为不应该赔偿,双方各有理由:

1.3.1认为应该进行赔偿

该观点认为A煤炭公司由于进行煤炭资源开采,造成地质环境发生变化,对B材料厂厂房产生破坏性影响,属于对材料厂的财产造成了破坏,应该进行赔偿。

1.3.2认为不应该赔偿

该观点认为A煤炭公司进行煤炭资源开采是经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合法生产活动,而B材料厂在厂房建设时未充分考虑建设选址可能对后期房屋带来的影响,不应该要求赔偿。

2.合法权益保障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越来越健全[4]。各项社会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针对煤矿开采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展开了思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制度,以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2.1法理分析

为解决煤炭开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突,保证我国煤炭工业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均有针对性地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法规。针对该案例,结合法理进行分析如下:

2.1.1198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现有生产、在建的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井田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不负责搬迁、补偿”。

A煤炭公司于1992年便经国家计委批准,正式开工建设矿井。而B材料厂是于2007年在原有窑厂基础上改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B材料厂项目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项目建设不符合程序,A煤炭开采企业不承担补偿责任。

2.1.2 1983年,《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对影响一九八三年原煤生产的压煤村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煤矿在报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批准,并报告当地各级政府和通知公社、生产队后,可以自行采煤。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及后果应由当地政府和拒迁户负责,煤矿不负具体责任”,并且再次提到“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井田范围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有权进行正常开采、由于采煤引起的建筑物的破坏,煤矿概不负责。”

1992年,A煤炭公司获得国家计委批准开始建设矿井时,本案中的窑厂应该按照程序,进行搬迁或拆迁,而2007年却再次改建为B材料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规定,B材料厂的建设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A煤炭企业由于正常生产活动依法的建筑物的破坏,可以不承担责任。

2.1.3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B材料厂是2007年在原有窑厂改建的,在建设前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具地质矿产部门的证明进行报批,也并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不符合项目建设程序。

2.1.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A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占用的矿区,早在1986年就被国家批准立项开发,1996年又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定为试点矿区;而B材料厂在2007年未经相关单位批准审核,未向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擅自在原有窑厂基础上改建,导致材料厂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1.5 1996年,我国《煤炭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第六十条也再次明确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A煤炭企业1992年正式投入矿井建设时,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相关的土地补偿和安置工作,而B材料厂2007年改建时,未与A煤炭企业协商,擅自占用国家已批准煤矿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煤炭法》。

2.1.6 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煤炭企业在投资矿井建设时,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在相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于2002年投产运营,其行为属于合法的社会生产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外界人为因素打扰。

2.2案例评价

结合相关概念和相关法理分析,对本案例做出如下评价:

2.2.1 A煤炭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第二条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定义“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同时在第五条中还规定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在本案例中,因煤炭资源的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陷,地表房屋开裂属于地质灾害;然而,由于A煤炭企业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法生产活动,而B材料厂却违反了《煤炭法》,本案例中的地质灾害不应由煤炭开采企业承担。

2.2.2 A煤炭企业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

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另外,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煤炭法》中,第七十三条也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并且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A煤炭企业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和煤矿开采权,而B材料厂未经过A煤炭企业的同意,擅自在本应拆除的窑厂基础上改建厂房,并以财产损失为由,要求A煤炭公司进行赔偿。B材料厂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我国《煤炭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A煤炭企业将具有对其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结论

通过结合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A煤炭企业和B材料厂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认为A煤炭企业不应该承担材料厂厂房损坏的责任,不应予以赔偿,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要求B材料厂按时搬迁厂区,必要时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国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加强社会法律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保证我国煤炭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亮.2010年、2015年中国煤炭需求预测研究[J].中国煤炭,2011年第5期:17-21.

[2]牛艳春.煤矿区土地复垦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第36卷第15期:6452-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