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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的事

公交车上的事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第1篇

这个是听室友说的。说她有位武汉的同学A超猛,硬是练就了在飞速的武汉公交车上站着吃早饭的本事!注意啊:不是包子油条啥的,是一碗一碗用方便碗装着的牛肉面或热干面什么的。有一天早上她和A一起从她家出来,要去学校。上车前一人一碗热干面,捧着就上了公交,没有位子了,俩人一人抱一柱子站着。A对我室友说:听我的口令啊,叫你吃你再吃!我室友说:哦!

车子开得很猛,她说:吃!两个人就马上往嘴里塞面条。突然要转弯,她说:停!我室友赶紧抱柱子,嘴巴上还吸溜着一根面条……妈呀,好猛的一个急转弯,如果没有柱子,恐怕我室友早被甩到阿拉伯去了。她又说:警报解除,快吃!于是两人又埋头苦干……

吃完了面,我室友对A佩服指数急剧上升,我室友问她说:这么多次站着吃,有没有失手过啊?

A说:有,唯一的一次,整碗热干面直接扣在我自己脑门上。我暴汗……

2.“间谍”事件

我有一男性朋友,是139说客的忠实用户,世界杯期间黄健翔在139上开了明星说客。我那朋友天天拿着手机,上课看,吃饭看,走路也看。我和他坐公交车他还拿着手机一直不停地发。他旁边坐了一个MM,貌似睡着了。手机一直滴滴滴不停,那MM被吵醒了。对我朋友怒目而视,说:“喂,你是地下党,搞间谍的啊,地下工作低调点嘛,一直滴滴滴,你在发报吗?”我和我朋友暴汗。

3.“还有人没上来”事件

有次我在公交车上,车子要起步了,后面有人喊:司机,还有人没有上车,开门。司机全速前进,说:没有关系,没有上车的是卖票的。

4.“我用的是全球通”事件

这个我是听我室友讲的,她去深圳玩,她朋友送了一张深圳通给她用,坐地铁和公交都可以。有天她坐公交车去某个地方,车上上来一个老太婆,那老婆婆也拿出一张卡刷,刷了好几次都不行,司机问她,你刷的是公交卡吗?里面还有钱吗?老太婆说,有啊,还有一百多。司机再说,那怎么老是刷不了?老太婆说,奇怪了,在上海都可以啊,为什么深圳就不行啦?全车晕倒。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第2篇

今天我要去大姑家,我特别开心,但是在我坐上公交车的那一刹那,我惊呆了。

我看到了一大堆哥哥姐姐,他们做了一件惊天地泣鬼神的事,他们居然要求一个老奶奶让座位,我一下子火冒三丈,你说怎没可以欺负一个年过八十的老人,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这还是人吗,于是我边上去跟那群哥哥姐姐们理论了一番,他们看我小,便有一块了欺负我,但是后来很多人上来理论,他们看人多便跑了,我相信正义永远抵得过邪恶。

世界那麽多,光靠一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是要靠我们大家的力量才可以。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第3篇

公交车上的故事

又是一个美好的星期天,我心情很好,准备去昌平图书馆借书。昨天晚上我就把要借的书目统统记在笔记本上了,其中有我最想借到的《雷锋的故事》。我一直被雷锋叔叔的事迹感动着,他乐于助人的精神总是鼓励人们去做好事。此刻,我迫不急待地带上借书证冲出房门。

忽然,抬头一看,原本晴朗的天却变得阴沉起来,兴高采烈的我一下子高兴不起来了,但我还是向公交车站走去。在等车的时候,雨就下起来了,我没有带伞,豆大的雨点落在我的头上,脸上。这时公交车来了,我急忙抢了一个座位,坐在那里我心里那叫一个美呀!到了下一站,上来一位老奶奶,售票员问:“谁能给让个坐啊”?我本来是想起来的,可又一想,站在那得多累啊,就没再动,尽管我脸上火辣辣的,心跳也加快了。“老奶奶,您坐我这里吧!”这时一声温柔的声音引起了我的注意,原来是一位身穿红衣服的小姑娘。她大概十四、五岁,她站起来的时候似乎有点摇晃,但我并没有在意,眼睛一直看着外面,雨点不停地敲打着车玻璃。偷偷又瞄了那女孩一眼,她努力站着,牢牢地握着座位的后背,看得出她很用力。

终于到了目的地,我下了车,没想到她竟和我在同一站下车,我看见她艰难的走下车,一瘸一拐的艰难的向前走去。原来她是一个残疾人。雨还在下,我突然觉得她的身影竟如此高大,而我自己却显的是那么的渺小。此时,我更羞愧了。

在那一刻我更坚定一定要借到《雷锋的故事》这本书,我要好好学习雷锋那助人为乐的好品质。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第4篇

今天下午放学以后,奶奶准时到校门口接到了我,然后我们和往常一样,在学校门口搭上回家的公交车往家的方向驶去。

过了两站上来了一个中年妇女,桌上还有空位,于是她就坐了上去,然后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她从自己的包里掏出来了一把瓜子。

这个中年妇女,开始吃了起来,吧嗒吧嗒嗑着瓜子,嗑下的瓜子皮就随口吐在了公交车里。

我看着这位中年妇女的行为,心里十分的反感,她用自己这种没有意识的行为,造成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环境破坏,我觉得这是十分自私的一种行为。我心里十分的纠结,既想上去,阻止她的这种行为,但是又害怕,因为她仗着年纪比我大,反而欺负我,当我犹豫再三的时候,这位中年妇女下车了。

回到家以后,我在心里反复的想着这件事情,心里十分后悔,我觉得当以后在遇到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一定会勇敢的站出来,去阻止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环境。

公交车上的事范文第5篇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区的盛琪,是刚刚工作不久的90后女孩。2015年6月,她委托父亲盛钢作为诉讼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陈述了事发经过。

2015年3月11日14时20分左右,盛琪从站台上了公交车,因座位已满,她就抓住扶手站在车厢中间。当车辆行驶了一站路后,右侧忽然有一辆出租车超到了公交车的前面。公交司机迅速换挡加速,似乎想逼停出租车。大约过了两分钟,前方路口亮起了红灯,只听“嘎”的一声,汽车急刹车,盛琪向前打了个趔趄,摔倒下来。当时,她并没有明显的痛感,很快就站了起来。一会儿到了目的站,盛琪就拐着脚下了车。不过,她留了个心眼,用手机将车牌号拍了下来。

当晚,盛琪觉得腰部下方有点隐隐作痛,心想,歇一夜应当就没事了。但第二天醒来后,疼痛加剧,不能下床。父亲盛钢见状问道:“女儿,怎么回事啊?”“在公交车上摔倒了。”盛琪淡淡地说。盛钢当即要带她去医院,盛琪坚持不去。这天,盛钢替女儿向单位请了一天假,并打电话向公交公司反映了情况。

3月13日上午,盛琪的痛感并没有消失,盛钢背着女儿去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同时,他打电话让孩子的姨妈先行去公交公司交涉。当天,盛琪的姨妈找到涉事车辆的车队长,队长称要到技术部门查看一下视频资料,让姨妈等候片刻。接着回到办公室,并叫来驾驶员,队长当面告知该车视频监控系统因储存器损害无法调取录像。驾驶员即矢口否认在11日下午有开过斗气车这回事,更没有乘客摔伤的事实发生。

因提供不出事发时的目击证人,为寻找证据,盛琪家人多次上路拦住涉事公交车,要求提供事发时段的车载视频录像。对方声称,无法调取视频资料。3月28日,父亲盛钢向合肥市公安局报警称:“我女儿在公交车上摔骨折,由于急刹车造成,请求帮助调取监控。”经民警协调,公司答应修复视频后提供。4月9日,公司声称,视频的硬盘虽已修好,但里面的录像资料全部是黑屏。当天,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视频设备中没有申请调查时段的录像资料,在公交车线路经过线路的几个监控点,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到公交车与出租车相逼的图像。

盛琪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3月20日、4月15日,三次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科门诊,医生诊断为尾椎骨骨折。盛琪支付医疗费2379.75元。3月13日至3月31日,盛琪在家中病休18天,之后,医生又陆续建议休息,合计63天。

公交:不存在摔伤的事实

针对盛琪书所称的事实,公交公司提交了《关于盛琪受伤和车载视频调取情况的调查报告》,作为答辩意见。公交公司称:没有任何人出面进行证明,盛琪在3月11日下午2点多的时段内,乘坐过她指认的车辆。同时,盛琪也没有提供其乘坐该车的证据。2015年3月13日,自称是盛琪姨妈的人找到车队队长,随后车队队长询问了当班驾驶员,驾驶员声称没有发生事故,为查明事件,去调取了车载视频,但发现车载视频记录的硬盘是坏的,2015年4月9日车载视频的硬盘才修好,也没有看到盛琪在车上受伤的证据。故盛琪诉请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同时,盛琪的病历记载显示,其于3月13日去就诊,与事故发生日3月11日相差了两天,其中是否发生了其他事情,也很难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盛琪申请法院调取2015年3月11日14时至14时20分左右,其用手机拍照所显示的公交车上的车载视频,以及途经相关公交站的监控视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向公交公司及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盛琪家人于2015年3月13日告知公交公司盛琪在该车上摔伤的情况后,公交公司行管员当即确认,车载视频资料的硬盘是坏的;同时,公安机关也证实,车载视频中的硬盘于2015年4月9日修好,但全部录像均无法显示。

庭审期间,盛琪提交了拍有涉事公交车车牌号的手机照片,对此,公交公司认为该照片没有标记时间,不能作为证据。

同时,盛琪提供的工资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1日、3月16日、4月22日发放的工资数额均为2162.52元,2015年5月18日发放的工资数额为3162.52元。2015年5月28日,其所在公司合肥办事处向财务部门发出通知,内容记载:“请在5月份做工资时扣除盛琪3月份多发的工资款计人民币2576元整。”

法院:可推定乘客主张成立

乘客主张公交车司机开斗气车致其摔伤,却提供不了现场目击证人和足以还原事实的直接证据;公交公司否认乘客摔伤,恰巧又因车载视频损坏而不能自证清白。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又将如何裁判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盛琪所受人身损害是否系在涉案公交车上摔伤所致。

首先,就现有证据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盛琪受伤事故发生在涉案车辆上,因本案事故发生地点的特殊性,涉案车辆系公交车,性质上属于移动的公共场所,其所有人及管理人即公交公司,对车内的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公交车上安装有车载监控系统,如果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话,车内是否有摔伤事故,完全可以通过监控视频予以确认。本案盛琪所受人身损伤是尾骨骨折,从其就诊资料来看,伤情并不严重,其陈述摔伤时,她并没有意识到会摔成骨折的意见,符合常理,故盛琪当时并没有向车辆驾驶员告知受伤情况、同时驾驶员也没有察觉其受伤情况,亦属常态。且从公交公司的陈述来看,事发后的第二天,盛琪就向公交公司反映该情况,说明盛琪确定自己受伤后及时向公交公司进行了告知。

其次,确认本案争议事实的唯一依据应是车载监控系统,该车辆监控系统由公交公司管理并持有,公交公司应保障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公交公司对公交车上的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对公交车上所发生的情况有举证的能力及义务,故本案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公交公司未能提供监控视频以证明车上没有发生摔伤事故,法院对盛琪所主张在车上摔伤的事实予以认可。另,就盛琪所主张的因涉案公交车驾驶员与出租车斗气导致车辆急刹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可。

第三,盛琪在涉案公交车上摔伤,因公交公司对车上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公交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该义务,应对盛琪摔伤导致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盛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亦应具有防范意识,应注意及时保障自身安全,因此,盛琪对自己的摔伤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