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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水污染

河水污染

河水污染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河、沭河流域(以下简称沂沭河流域),是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

沂沭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沂沭河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条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加强对沂源县、莒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卫生、地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沂沭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其相邻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重大水污染事故应当向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商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沂沭河干流和各主要支流的市、县(区)的行政区交界处和省界处设置排污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县(区)的排污情况,并将排污情况按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县(区)的排污情况,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2至3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四章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沂沭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禁止新建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前款所列产品的大中型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式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外经贸、乡镇企业、土地、建设、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生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和地膜。

第三十条在沂沭河流域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第三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防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按照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防污调控方案调控水的流量,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

第三十二条在沂沭河流域的枯水期,临沂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沂沭河干流、各主要支流和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将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及时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并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三)按照淮河流域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单位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三)向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总量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水污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河南省;典型河流;WASP模型;水质模拟

1 概述

水资源是支撑河南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美丽河南建设不可替代的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1],所以用水安全至关重要。作为水质预报和环境质量管理有效工具,水质模型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在生产、教学、科研领域均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已被应用于水污染治理及水环境保护规划中[3]。本研究以河南省内典型污染河流贾鲁河、惠济河、卫河为研究对象,基于WASP模型对COD、氨氮、总磷进行水质模拟,通过对比模拟值和实际值的相对误差,探讨模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2 模型分析

2.1 WASP模型建立

WASP水质分析模拟程序(Water Quality Analysis Simulation Program)是由美国环保局USEPA研发的新一代水质模型系统[4],能够模拟和预测由于自然和人为污染引起的各种复杂水质状况,因其广泛的适用性所以被称作“万能水质模型”。建立WASP模型,首先要搜集三条河流相关的水文资料,如流量、流速、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接着完成河网的概化和分段与参数的输入,在此基础上对COD、氨氮和总磷进行水质模拟,继而建立水质模型。在模型的运行过程中调整相关的水文参数,从而得到符合实际的水质模型。按此设计思路,我们建立WASP模型的技术路线(见图1)。

2.1.1 河网的概化和分段

在WASP软件中,段是表示针对水体进行物理结构上的划分,即将水体从网格或节段上进行单元划分。段是WASP模型正常运行需要输入的第一类也是最重要的参数,段决定了水动力模块构架的河流水动力框架。河网概化和分段的主要原则如下:在河流水文特征剧烈变化处;取水口或饮水口处;支流或排污汇口处;具备实测数据的典型断面处,如水文站点等;能够收集完整和全面的背景资料处。

2.1.2 水动力学参数的确定

水动力学参数主要用来确定河道的水力特性,它的计算在WASP模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计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模型的精度。本研究选取流速参数:a.流速指数;b.水深参数;c.水深指数;d.等4项指标为主要参数因子。

2.1.3 参数的设置

目前常用的设置有以下四种方法:

理论法:从机理的角度出发来推算参数值,但在机理不明的情况下大多数参数值的推算困难,且误差较大;

实验法:采取实验手段测算参数,但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限制;

经验法:主要是根据前人已有成果和资料,类比推求参数值;

模型校正法:将水文水质监测资料录入模型,通过运用经验公式、查阅文献资料、类比流域其他河段、参考模型使用手册参数范围等手段确定参数取值范围。

2.2 贾鲁河水质模拟

2.2.1 数据预处理

数据预处理主要是将收集到的水文、水质资料进行整理转化,将其变为可以直接输入WASP模型的数据,预处理的主要内容有:输入文件的建立、水体分段、参数设置、数据的有效性检查等。

(1)输入文件的建立。模型起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模拟类型为富营养化EUTRO,方程求解方法榕防方程,数据库属性的具体设置可见图2。(2)河网的概化与分段。根据现有的水文资料和分段原则将贾鲁河共分为3段,分别为中牟陈桥、扶沟摆渡口和西华大王庄。计算每段的水体体积、各段的长度、宽度、深度等参数,然后根据软件的要求,逐项输入到Segment中。具体分段信息见图3。

(3)参数的设置。由于河流水质模拟涉及的参数较多,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因此,在本研究中,选用流量、特征污染物浓度作为参数。参数输入后,其率定方法采用试算法,具体操作过程是先将其他参数固定在用户设定的初始值,WASP模型只对某一个目标参数在其取值范围内反复测算,不断率定使模拟计算值与检测值相差最小时使系统最优。精确调整20℃时COD衰减速度系数Kd、20摄氏度时硝化速度系数K12,根据WASP用户手册中20°C时COD衰减速度系数Kd的取值范围0-5.6d-1为基础,通过计算可得到的COD衰减速度系数平均为0.216d-1。

(4)流量的输入。以2013年1月到2013年12月为周期,以中牟陈桥、扶沟摆渡口、西华大王庄3个水文站的流量监测数据为基础,对模型进行流量的输入。流量的输入界面可见图6。(5)入河污染物的输入。选取COD、氨氮和总磷3因子为参数指标。贾鲁河干流河道各段汇入的总污染量即为生活污水污染量和工业污水污染量的总和,在模型中分段将污染物总量输入,各支流污染物汇入同干流河道汇流的河段中。

2.2.2 模拟结果分析。WASP软件可以生成两种格式的图形,二维空间网格图和X/Y坐标折线图,可用折线的方式显示不同污染物在不同监测断面的模拟结果。以中牟陈桥段为例,其COD、氨氮、总磷模拟值和实测值的变化特征可见图4。从水质的模拟结果来看,贾鲁河中氨氮、COD和总磷含量在1-12月间无明显的变化规律,呈现出波动性的变化特征。

2.2.3 模型的验证

不同污染物在各段监测断面的误差统计见表1。研究发现,模拟值与实测值之间存在误差,但误差范围基本控制在11%以内,并且模拟目标污染物的年内时空分布规律与变化趋势同实测值整体上是一致的,因此表明WASP模型对贾鲁河干流进行水质模拟的适用性,并且具有较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分析误差产生的原因有:(1)常规污染的模拟,尤其是氨氮,不只是单纯的物理性沉淀溶解,还有浮游生物、溶解氧、光照、三氮转化等因素参与到化学平衡中。由于系统较为复杂,实测数据项目的不足,本研究部分化学反应被忽略,因此模拟结果具有一定的误差。(2)本研究流量变化变化采用月均输入、污染物采用年均量计算获得月均污染量,这与实际污染物汇入有较大差别。(3)部分流量数据有缺失。

2.3 惠济河水质模拟

惠济河是淮河的二级支流,发源于开封市黄河口,属于季节性河流[5]。采用同样方法对惠济河进行水质模拟,以开封太平岗桥为例,其COD、氨氮、总磷模拟值和实测值的变化特征可见图5。

从水质的模拟结果来看,惠济河中氨氮、COD和总磷含量在1-12月间无明显的变化规律,呈现出波动性的变化特征。将WASP模型模拟出的水质数据与收集到的监测断面2014年实测数据进行对比,计算实测值与模拟值的相对误差。

不同污染物在各段监测断面的误差统计见表2。研究发现,模拟值与实测值之间存在误差,但误差范围基本控制在30%以内,并且模拟目标污染物的年内时空分布规律与变化趋势同实测值整体上是一致的,因此表明WASP模型对惠济河干流M行水质模拟的适用性,并且具有较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分析误差产生的原因有:(1)常规污染的模拟,尤其是氨氮,不只是单纯的物理性沉淀溶解,还有浮游生物、溶解氧、光照、三氮转化等因素参与到化学平衡中。由于系统较为复杂,实测数据项目的不足,本研究部分化学反应被忽略,因此模拟结果具有一定的误差。(2)本研究流量变化变化采用月均输入、污染物采用年均量计算获得月均污染量,这与实际污染物汇入有较大差别。(3)部分流量数据有缺失。

2.4 卫河水质模拟

卫河是河南省海河流域最大的河流,流经焦作、新乡、鹤壁、安阳和濮阳[6],河南省境以上河长达286km,对卫河进行水质模拟,以修武段为例,其COD、氨氮、总磷模拟值的变化特征可见图6。

从水质的模拟结果来看,卫河中氨氮、COD和总磷含量在1-12月间无明显的变化规律,呈现出波动性的变化特征。将WASP模型模拟出的水质数据与收集到的监测断面2013年实测数据进行对比,计算实测值与模拟值的相对误差。不同污染物在各段监测断面的误差统计见表3。研究发现,模拟值与实测值之间存在误差,但误差范围基本控制在10%以内,并且模拟目标污染物的年内时空分布规律与变化趋势同实测值整体上是一致的,因此表明WASP模型对卫河干流进行水质模拟的适用性,并且具有较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分析误差产生的原因有:(1)常规污染的模拟,尤其是氨氮,不只是单纯的物理性沉淀溶解,还有浮游生物、溶解氧、光照、三氮转化等因素参与到化学平衡中。由于系统较为复杂,实测数据项目的不足,本研究部分化学反应被忽略,因此模拟结果具有一定的误差。(2)本研究流量变化变化采用月均输入、污染物采用年均量计算获得月均污染量,这与实际污染物汇入有较大差别。(3)部分流量数据有缺失。

3 结束语

通过上述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性认识:(1)将WASP水质模型应用于贾鲁河、惠济河和卫河流域,对三条河流COD、氨氮和总磷进行水质模拟研究。从水质的模拟结果来看,贾鲁河、惠济河和卫河中氨氮、COD和总磷含量在1-12月间无明显的变化规律,呈现出波动性的变化特征。(2)虽然受实测数据局限性的影响,模拟计算值和实测值存在一定的误差,但模拟目标污染物在时空分布规律上与实测值均有较好的一致性。本研究通过对已有数据的模拟分析,得到了相对合理的计算结果,因此,确定WASP模型适用于贾鲁河、惠济河和卫河的水质模拟。

参考文献

[1]周凯,张毅川,王智芳,等.河南省水环境质量评价[J].生态环境学报,2015,24(10):1676-1681.

[2]基于水质模型的污染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研究[J].北方环境,

2013,29(5):53-58.

[3]阮丽丽.水环境预测模型的开发及应用研究[J].2012.

[4]唐大元.WASP水质模型国内外应用研究进展[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4):21265-21267.

[5]田景环,邱林,柴福鑫.惠济河水质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J].中国环境监测,2005,21(3):6-9.

河水污染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沛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于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第七条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汾河流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每年向排污单位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汾河流域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汾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和区域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下达执行。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报请下达期限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支流的入河口,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汾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第十九条 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自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一条 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五条 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 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八条 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 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 汾河流域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和灾害的扩大。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申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被要求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加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排污费直至改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油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授意、放任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三)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或者建成后未正常运行的;

(四)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失察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的;

(三)未及时报告、通报水污染事故的;

河水污染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温瑞塘河位于瓯江以南、飞云江以北的温瑞平原,是我市境内十分重要的河道水系。水源主要来自瞿溪、雄溪、郭溪以及大罗山和集云山的山涧溪流,自东晋时期由人工开凿,经唐大和、会昌年间大规模疏浚,后在南宋淳熙14年由知州沈枢组织修筑,形成“八十里荷塘”,是温州山水城市特征的重要标志。温瑞塘河纵横交错的水系河道,对我市的防洪、排涝、供水、航运、灌溉、景观及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温瑞平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温州人民称为“母亲河”。  听大人们说,在他们小的时候,家乡的河水很清澈,河里有青青的水草,顽皮的游鱼,像一幅透明的画。可是20多年过后,在家乡再也找不到风景如画的小河了,我们也不能享受在河里玩耍的乐趣了。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温瑞塘河的河水受到了如此严重的污染?对此,家乡的人们是如何看待的呢?我们能够想出什么办法让河水重新变得清澈起来呢?这些都引起了我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二,调查的途径:  2007年暑假,我们在老师的帮助下组建成立了“水污染调查小组”,决定对温瑞塘河中下游水污染情况进行科技调查活动。制定了实施计划以后,开始了资料查阅、调查访问、民意测验、上网查询、实地考察、实验检验等各种方式的研究活动。这段期间,同学们协同努力,获取了大量的信息,并进行了筛选、整理,对温瑞塘河中下游的水污染现状、水污染原因及人们对水污染的认识程度进行一系列的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1.访谈  整整一个暑假,我们调查小组成员分别走访了河边的一些居民和厂家,了解他们对温瑞塘河水污染现状的认识和态度,听取他们对水污染的原因分析,以及提出的整改建议。科技小组还先后到环保部门听取了有关的情况介绍。   2.实地考察  我们小组沿着温瑞塘河的入海口往上走,实地了解温瑞塘河的水污染状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记录。  3.资料查阅  我们通过学校电脑室上网查找了水污染的定义、原因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资料。大家认真查阅了有关文章,下载了很多文件。还在县图书馆、阅览室重点查阅了关于水污染的书籍、杂志和文献资料,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4.实验检验  我们温瑞塘河中下游地区有几百家工厂企业,工业用水不可避免地对河水造成污染。我们从附近河道取了一些水样,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选择了细菌数量的测定和水样过滤实验,并对实验的结果进行了分析记录。  三,调查的过程:  我们从六月初开始调查温瑞塘河污染情况。  1、河道拥堵。我们发现温瑞塘河的几条支流河里有的长满杂草,有的堆满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还有的被养殖户的网桩拦腰截断,河道看上去拥挤不堪,严重影响了河水的流动,有些河道已经不再有水的流动。

2、水发黑发臭。由于富含氮、磷等植物营养物的废水及有关的生活污水的排入引起水体中藻类的大量繁殖。河水流通不顺,污染生物沉积并腐烂,致使河水乌黑、臭气熏天。

3、生态失调。江南的河流湖泊里很适合各类鱼虾的生长繁殖,然而,我们科技小组在考察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鱼虾的踪迹。

据环保局的叔叔介绍:温瑞塘河主要超标污染物是高锰盐,酸盐指数和大肠菌群其超标率为5%、64%,水质综合污染指数为0.58,属轻污染级。当然,这是指温瑞塘河的主要河道,至于堵塞的河道,污染肯定更严重。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许多问题:一是工业污水排放严重,工厂负责人对环保不够重视,工作中急功过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二是生活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缺少污染处理场;三是是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公众的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得到保障。

环保问题问卷调查  态度  无所谓  只顾发展不顾污染  环保意识强  谁污染谁治理  数量  7  4  1  4  百分比  43.75%  25%  6.25%  25%

通过查阅资料,我们了解到:  水污源的来源主要是未加工的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要氧气的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水质检测:  A:细菌数量的测定实验

实验步骤:  (1)取四支试管,分别标上标号。取一号试管,在其中加入5ml的1号水样并滴加5滴亚甲基蓝溶液,摇匀后静置,并开始记录静置的时间。  (2)以同样的方法分别得到另外的2、3号试液。  (3)4号试管用蒸馏水代替水样,作为对比实验。  (4)仔细观察实验,当某一个样品开始褪色的时候,记录下时间。  实验现象及分析  水样标号  实  验  结  果  1  经过25分钟以后,水样的颜色有明显的褪色。40分钟后,水样的的颜色基本褪去  2  经过30分钟以后,亚甲基兰的蓝色基本褪去  3  经过15分钟,亚甲基兰的蓝色基本褪去  4  40分钟以后,颜色没有太大的变化。  说明:亚甲基兰的快速褪色是因为水中细菌存在的原因,褪色越快,表明细菌越多。从上表可以看出,褪色最快的是3号水样,其次是1号水样,因为该二种水样中含有大量的腐殖质,导致水样中细菌数量大增。在实验过程中,发现2号、3号水样臭气还逐渐增强,这说明河水中含有丰富的有机物质。  B:水质过滤实验  水样地点  水质情况  工厂附近河道  水中杂质也较多,水呈黄褐色,有的混浊,鱼腥味有点略带金属矿物气味,臭味也较浓,留在纸上也有较微小颗粒。  实验分析:  从上述实验可以看出,水样细菌数量测定和水质过滤出的杂质与当地的环境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当地各企业领导只顾生产效益,却忽视自身给当地河道造成的严重污染,这是人为污染的最大原因。

水污染的危害: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污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病毒可引起传染病的蔓延。水水中的一些巨毒物质可在几分钟使人畜死亡。最危险的是镉,铅等金属物质,进入人体后造成慢性中毒,一旦发现就无法遏止。我们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类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  四,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环保法律意识,树立环保与经济、社会统一协调发展的新观念,努力推进《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  2、工业结构的选择与合理布局要放在首位,在工业发展的初始阶段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对所产生的污染物质进行分散加集中的控制。减少生活垃圾在河道中的排放,在河道附近,尤其在居民密集区,应多设几个“垃圾箱”。  3、环保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杜绝各类水污染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把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4、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河水污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河道;水环境;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河道建设不仅要使堤岸发挥出水利工程的功效,而且要融入城市园林景观、生态环保、建筑艺术等多种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城市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人口正逐步向城市集中。建设中的城市、扩大的城区对我国环境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强调城市水利的同时,不能不强调城市“利水”,即城市的建设要遵循水的自然规律,给水一个开放的、有利于环境、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空间。

一、城市河道水污染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不断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尤其通过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清水工程的实施,河道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但是,河道水质污染状况仍不容乐观。

(一)雨污污染比较严重

通过几年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初期雨水对于河道水质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究其原因主要是雨滴在降落过程中携带了空气污染物;雨水在地表径流过程中携带地面的各种污染物;雨水冲刷管道内的沉积污染物,这些污染物进入水体后,造成水体水质恶化。合流制管网系统由于初期降雨水冲刷污水管内早流期间沉积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通常比分流制的雨水系统的污染更严重。有资料表明,降雨初期屋面和地面径流雨水的cod可达1 000 mg/l以上,从城市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角度来看,初期雨水应该经过适当处理后,再排入水体或加以利用。其中,面源污染主要是在城市地区,农业施肥和农村地区家禽、畜牧业: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各种氮鳞肥的施用,很大一部分通过地面径流进入河道,造成河道水体富营养化。家禽、畜牧业的排放物无组织现象也比较突出。

(二)补充水源不足

由于大部分城市内河水系基本为平原河网水系,流量小,流速慢,水体缺少必要的循环,抗污染冲击能力小,水质容易恶化。以前的内河水系主要依靠降水补给,因汇水面积小,且带有明显的季节性,河道补给不足。

当然,也有些城市保障水循环方面主要依靠引配水工程,而作为引配水水源受到外面的因素很多,特别是气象因素。它也存在些问题,市区河道配水缺乏持久性、连续性。配水期间河道水位普遍偏低,不少河道水量不足、水流滞缓,有的河道因水源不足面临枯竭。现状配水设施中大部分是与排涝泵站相结合的,而这些泵站多数为建设年代已久,失养情况较为严重,致使泵站配水能力降低。

(三)河道淤积严重

对沉积物释放所产生的内源负荷则重视程度不够。水体底泥污染,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其污染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水土流失、雨水淋浴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并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严重污染。沉积在底泥中的氮、鳞营养元素,易形成营养物质的内负荷。当外源排入河流水系的n、p营养元素负荷量减少后,沉积物中的营养元素会逐步释放,成为河流水系富营养化的主导因子。河道底泥释放的污染物量取决于河道的淤积程度、河道流速、水温等多方面因素。沉寂的大量淤泥使得河水污浊。同时,当气温升高时,淤泥中的有机物迅速分解氮、鳞等物质,使得水体极富营养化,并且发酵释放恶臭气味,影响周边环境。除此之外,底泥中含有重金属及其他多种病原菌也不容忽视。

(四)截污不彻底

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生活垃圾及初期雨水等各种点源、面源污染源侵入后,造成河水溶解氧过低,缺少水生动、植物生存的环境,使水体逐渐失去自净能力。外源污染是导致河道水质恶化的根本原因。

目前一些城市截污基本以雨污分流为主,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污染程度正在进一步加剧,截污难度也逐步加大,致使城市截污不够完善。这部分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道,是对河道污染的主要贡献者。同时,部分雨污分流比较完善的地区,部分管材老化、破损、渗漏进一步造成污水外溢,排入河道。此外,目前有些地区的居民阳台落水以及沿街商铺排水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由于居民生活习惯,阳台落水多为洗涤污水,其中含磷物质,此类污水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河道内;商铺排水中含有大量油污及含酸、碱废水,通过道路雨水管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污染。

(五)沿河垃圾堆放和倾倒现象严重

目前,在很多城郊结合部,由于没有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系统,农村地区的大量生活垃圾和部分工业垃圾无序堆放在河边,甚至直接向河中倾倒。一到雨天,垃圾渗滤液或垃圾就直接进入了河道,这些垃圾对河道水体的污染非常严重。

二、改善城市水环境的措施

城市水环境改善是针对目前城市河道污染比较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出的。想要改善水环境,必须在河流水质、护岸、底泥、生物等各方面生态状况都协调平衡,具有旺盛而稳定的生态食物链。

(一)更新理念

河道整治过程中,首先应注重理念的更新,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不仅考虑河道防洪、供水的要求,还要充分考虑河道景观与环境的和谐,突出亲水理念,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氛围。

1、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很多大中城市河流的中上游都兴建了大型调节水库,改变了河道的自然状态和原有功能,河道综合整治设计要充分考虑上游水库调节能力制定防洪标准,在保障水系安全的同时,大力推进自然生态型河道建设的先进理念,注意恢复河道的原有结构形态;在确保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生态护岸技术,恢复河岸生态功能。

2、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河道整治要与上一级水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已批准的各类规划相协调,保证水系的通畅性,满足水体活动要求,注重保持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生态功能。

3、生态工程与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传统的水利工程忽视了河流的生态功能,渠化、硬化导致河道自净能力降低、生态系统破坏。因此,河道治理中要引入生态工程的理念,将生态工程与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河流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4、注重水生态、水景观和水文化的建设。在满足防洪、排涝、引水、航运等功能的同时,兼顾河道在环境、生态、景观、休闲旅游等方面的综合作用,创造安静、优美、自然的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

5、加强流域管理的理念,突破“就水论水”思路。水环境问题出现在水体,但是根源却在陆域,河道的治理要突破“就水论水”的思路,从流域整体着手,探索流域非点源污染机理,加强流域管理。

(二)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河道治理的核心是理念更新,关键是全面规划。河流的规划设计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统筹兼顾防洪、水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生态系统建设,将河道的整治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在治理的过程中笔者提出“健康河湖”的理念。健康河湖系统是指在各种不良的环境影响中,河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相对稳定,并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河流健康所考虑的河流,不仅仅是在河道中流动的水体,而且包括整个区域系统,综合考虑河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健康的河湖理念主要从河湖的结构(河道断面、护岸结构、岸线控制),社会服务功能(防洪功能、水资源开发利用、景观功能、景观文化功能、水安全),抗干扰能力(水体自净能力、水体循环能力、蓝线控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湿地系统)四大方面进行治理。

1、 调整河流结构。对于河流的结构,应该对其岸线、断面、护岸进行统一控制。河流形态的设置首先需要基于原有水体形态,消除河道的瓶颈,保持自然的弯曲形态,控制河岸线的发展;将河湖的较宽水面处设置为蓄水功用,达到均化洪水的目的,且对于景观和生态也有重要的作用。

2、 提升河流社会服务功能。

(1)防洪功能的提高。防洪功能的提高在原有水工建筑物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水系形态的设置,河道结构的调整降低防洪压力。对于城市的滨水景观,控制河湖的水位升降幅度,采用合理的河床断面。

(2)保证水安全。保证水安全首先要控制污染源。污染源的控制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的控制。①对于点源污染,进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实现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由短时间监测向长时间监测的转变。一方面要控制企业的数量,调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布局,考虑与周边农田组成良性循环的复合生态系统。②对于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所占比重很大,可采用人工湿地技术、土地处理系统等措施进行治理;同时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实现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3)合理的景观设计。河岸带景观的设计要满足自然优先、整体优化的原则,优先保护河流的自然资源,实现河岸带的景观与河流周围景观的自然连接。在进行景观建设时,需特别关注防洪水位与亲水岸线的协调、防洪排涝与亲水安全的协调、河道流速与水生生态修复的协调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对河岸带景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法进行设计,使河流景观和城市景观有机融合,由河流水面向外形成“亲水区―见水区―远水区―望水区”4个层次的景观格局。

(4)增强河流抗干扰能力。在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发展现状及社会经济各要素对河湖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划定河道蓝线宽度,保护河流岸线基址,增强河流抵御外部干扰的能力。

(三)加强河道管理控制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下转102页)(上接98页)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3条红线控制,全面实现以供定需、定额管理、入河湖排污总量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有效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2、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促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必须加强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改善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3、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出台相关河道开发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制手段管理社会涉水活动,规范涉水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