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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家的故事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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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家的故事作文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第1篇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北京 102200)

摘要: 石油天然气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资源,其为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这么说,石油和天然气的使用是人类走进现代化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可见石油和天然气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钻井开采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在钻井工程中,由于钻井工作很容易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如环境、地质、天气等,使钻井面临的风险也较大,为了进一步的研究钻井风险,制定策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对钻井工程的风险量化就显得较为重要,因此本文就基于此对钻井工程风险量化进行分析,以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关键词 : 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风险量化

中图分类号:TE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6-0043-03

作者简介:李乾(1990-),男,江苏徐州人,硕士。

0 引言

对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来说,钻井地点的随机性以及周围环境的复杂性,往往给钻井工程带来极大的难度以及极高的风险,而对于整个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作来说,从最先的勘探导致最后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全过程的安全性是强调的重点,为了确保整个开采工作的安全性,对于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就成为了极为关键的内容,而本文主要分析了钻井工程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风险,并探讨了风险量化技术,以期望能够提高钻井工程风险控制力度。

1 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风险评估体系量化的重要性

2014年8月,中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西部钻井有限公司旗下的长城40609钻井队在长庆油田实施实施日常钻井作业发生了井场闪爆燃烧事故,造成了多个井架和钻具以及其他的硬件设备被烧毁,直接损失高达300万元,通过调查发现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钻井队员在油层套管下放过程中钻井液没有循环充分,导致循环压井时间延后,导致地下油层的油汽进入到井筒中并快速向上窜升并在高压软管出口瞬间喷出,而在钻井过程中的金属和岩石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导致事故的发生,这就是钻井没有科学地评估出钻井液在实际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人员也没有采取科学的措施来判断钻井液是否充分导致事故出现。

对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来说,其由于所面临的环境、技术、人员等多方面的制约,使得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为了确保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顺利的开展,需要对钻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从而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来避免出现各类风险事故,所以建立起石油天然钻井工程风险评估体系就显得极为重要,而对钻井工程的所有风险进行量化则直接将各类钻井工程中的所有风险进行数字化,然后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以及计算,得到一个科学的量化评分,这个评分能够直观的反应当前钻井工程所面临的风险,并能够形成鲜明的对比,帮助决策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

2 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风险评估指标的量化

2.1 量化原则

根据以往的研究经验,为了方便对钻井工程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和计算,而钻井工程主要面临的风险有固有风险和事故易发性风险,从而人员、监测、事故影响以及应急方面来确定出风险事故发展的严重性,然后再确定出每个指标的权重评分。具体的量化原则方便为了计算主要约定以下内容:首先是对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固有风险指数G的指数评分为0~100分,得分越高说明工程在钻井过程中出现事故的几率就越大,其次对事故易发性指数Y的指数评分同样设置为0~100分,得分越高也就表示事故出现的几率越大;再者是事故的严重性指数S评分设置为0~10分,得分越高表示该事故的后果越严重;最后是风险评估值R值越高,表示工程遭遇的风险就越大,出现事故的几率就越大。

2.2 量化方法和过程

从上述的分析情况来看,整个钻井工程主要划分了三个量化指标,分别是固有风险指数、事故易发性指数和事故严重系数指数。

固有风险指数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三个分项指标,这三个分项指标是地质、流体和环境指数,这些指标表示的是钻井工程固定的风险,固有风险指数就等这三个分项指数风险和,根据以往的专家和学者研究经验,这三个分项指标的积分分别如表1。

对于事故易发性指数,同样的也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三个分项指数,这三个分项指标是设计、设备和管理指数,和固有风险指数一样,事故易发性指数风险等这三个分项指数风险之和,对石油天然气工程的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关联,其计分表如表2。

在进行量化工作时,由于需要对所有分项指数进行赋值,整个过程较为复杂繁琐,并且量化专家的直觉以及经验判断对于量化判断极为关键,鉴于文章的篇幅原因,因此下文仅仅对固有风险中的地质指数量化进行简单的分析,地质指数风险主要面临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底层压力系统、层系和埋深、储集层物性级别、岩性和地层倾角、其他因素。地层压力系统在0.9~1.2之间单项量化风险评分为0~5分,在1.2~1.4之间风险评分为5~10分,在1.4~1.8之间风险评分为10~15分,大于1.8的风险评分为15~20分,合计风险评分为0~20分。层系和埋深分析指数,如果井深不超过4500m,那么单项量化风险评分为0~5分,井深4500~600m,风险评分为5~10分,超过6000m风险评分为10~15分,合计风险评分为0~15分;储集层物性级别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孔隙度不超过15%,渗透率不超过100*10-3μm2,风险评分为0~2分,孔隙度在15%~25%,渗透率在100*10-3μm2~500*10-3μm2,风险评分为2~4分,孔隙度在25%~30%,渗透率在500*10-3μm2~2000*10-3μm2,风险评分为4~7分,孔隙度超过30%,渗透率超过了2000*10-3μm2,风险评分为7~10分,总风险评分合计0~10分;岩性和地层风险因素评分,如果是工程钻井容易踏、易漏、易变等评分为0~8分,地层可钻性高、地质情况较好、倾角合理则风险评分为0~2分,合计总风险评分为0~10分,其他因素风险评分为0~5分。

接下来是后果严重系数量化工作,这表示的是事故发生后所带来的英雄哥和范围,系数越高则表明风险严重程度越高,主要的分析系数指标有影响范围系数S1,人员分布系数S2和监测应急能力S3,它们的指标系数分别如表3-5所示。

2.3 相对风险分值

相对风险分值=风险指数和*后果严重度系统=(固有风险指数+事故易发性指数)*后果严重度系数,最终得到的相对风险分值分数,然后即可根据风险分值分数进行分级标准设定。

3 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风险分级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中所有的指标进行评分赋值需要由经验极其丰富的专家来完成,风险的评分需要依赖专家丰富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虽然说不同的专家所赋值有所差异,但是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给予钻井工作一定的借鉴作用,根据本文所选择的指标体系以及评分体系,结合以往的研究数据和经营,再借鉴了一些钻井方面专家的建议,本文将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风险标准分为了四个等级,分别是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的风险总评分为不超过100分,表示钻井工作风险很低,Ⅱ级的风险总评分为100~200分,表示钻井工作面临中等风险,Ⅲ级的风险总评分为200~500分,表示表示钻井工作面临较高风险,Ⅳ级的风险总评分超过了500分,表示钻井工作面临极高风险。

4 建立风险评估指标量化的效果

2014年8月,中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西部钻井有限公司旗下的长城40609钻井队在长庆油田实施日常钻井作业发生了井场闪爆燃烧事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钻井工程承包商的选择、考核把关不严,以包代管;承包商陕西省靖边县天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松懈,违章违规作业,应急处置能力严重缺乏。试想,倘若当时40609钻井队能够对钻井风险评估进行量化分析,也就不会出现这次重大事故了。这次事故之后,中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全面深入开展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面深入地对外包工程进行了清理整顿活动,40609钻井队建立了钻井过程中风险量化评估体系,至今没有再出现一起钻井事故。

5 结束语

总体来说,对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来说,安全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为了能够确保钻井工程顺利进行,为后续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需要对钻井工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量化,通过数据来直观的观察钻井工程的风险,从而制定出最合理的防风险策略,为此本文简单的分析了钻井工程风险量化方法和流程,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管志川,魏凯,傅盛林,等.基于区间分析的钻井工程风险评价方法[J].石油钻探技术,2013,41(4):15-18.

[2]高晓荣,郭小阳,徐英卓,等.基于本体和CBR的钻井工程风险决策模型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5(3):265-270.

[3]周锋.深水钻井工程风险综述[J].海洋石油,2013,33(2):113-118.

[4]张铁军,贾晓刚.基于IOWA算子的钻井工程风险评价因素重要度计算[J].西部探矿工程,2009,21(3):109-111.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滇西北 探险旅游 风险控制

一、序言

随着旅游的个性化发展,以单一观光层次为主的旅游产品已经不再能满足人们对旅游和休闲的心理要求,从而转向文化、休闲、探险等专业需求层次。探险旅游源于西方,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相当普及,近年来,各种探险旅游活动也风靡中国,但由于起步较晚,游客与经营者对探险旅游知识的缺乏,与此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各种应急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探险旅游事故频频发生。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不完全统计,1999—2009年,全国探险旅游死亡人数达160余人。而且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因为探险旅游死亡人数的逐年增加,探险旅游安全问题开始引起学术界、业界的重视,解决探险旅游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二、探险旅游综述

1.探险旅游的概念

探险旅游是指由探险旅游企业(如俱乐部、旅行社)或隔热组织设计的,在旅游者不熟悉的有安全保障的地方进行的,以满足旅游者个性化探险需求的,能使旅游者产生特使体验的,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有旅游活动的总称。

2.探险旅游的特征

(1)动机的独特性

探险旅游这种旅游方式一般在其活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参与者在未知的行程中追求冒险和刺激。这种动机的独特性是探险旅游区别于大众传统旅游的一个体现。

(2)自主参与性和体验差异性

游客在探险旅游中能自主参与,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施展才干。由于旅游者个人体质、智力、情感、以及旅游需求的差异,不同的旅游者可获得不同的探险体验、情感经历和心灵体验。

(3)专业性与技术性

探险旅游的组织者要根据探险旅游项目的需要,向游客传授基本的野外旅行常识,如装备使用、露营、消毒及方向辨别等;还有探险旅游者必须熟悉掌握特殊知识技能,如漂流、攀岩、崖降等的专业技能。这些都要求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4)对安全的需求

人们对探险旅游的渴望不仅仅是猎奇和寻求刺激,也是为了达到人生的自我实现。因此,当危险超过了游客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范围时,游客的体验水平便处于下降趋势。“绝对刺激,绝对安全”才是探险旅游的显著特点。

三、滇西北探险旅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风险的原因

1.滇西北探险旅游的发展现状

滇西北旅游区位于云南省西北部,该区含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地区、迪庆藏族自治州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共24个县。

滇西北是世界级的旅游资源区,区内有两处位列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的景观(丽江古城—文化遗产,三江并流—自然遗产)、三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丽江玉龙雪山、大理)、三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黎贡山—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白马雪山、苍山洱海)、一处国家地质公园(玉龙黎明—老君山)和许多新近崛起的旅游地。这对向往原始野性的大自然的探险旅游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滇西北的旅游基础设施、接待设施和城镇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制约旅游发展的交通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为开发滇西北探险旅游提供了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推动和各级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努力下,滇西北旅游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以单纯的观光游览为主调的旅游产品结构正向科技和文化含量不断提升的各类特色旅游产品转化,包括探险旅游在内的多种专项旅游产品正在或即将被重点开发。例如,滇西北“香格里拉探险游”已被国家旅游局列为中国向世界隆重推出的11条国家级精品旅游线之一;“茶马古道探险游”也是国家重点开发的旅游产品之一。由于旅游宣传促销措施得当,滇西北旅游产品不但在国内旅游市场具有很大的知名度,而且在海外市场,尤其是在港澳台地区和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亚洲旅游市场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但是,滇西北探险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滇西北探险旅游死亡人数57人,其中在交通及坠崖的事故中,共有50人死亡,23人受伤;在沉船事故中共有1人死亡,11人失踪;在雪崩事故中共有3人死亡,19人受伤;在巨石滑落事故中共有3人死亡,2人受伤。而且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果问题不解决,势必要影响到滇西北探险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滇西北探险旅游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1)从客观角度出发

①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繁

由于滇西北三江并流带地质构造十分复杂。区内多种地质灾害频繁、普遍而典型,地震、滑坡、泥石流、崩塌广泛发育。山地的生态地质环境、地质成景异常脆弱。

②交通不便,交通事故频繁

滇西北区域内盘山公路众多,部分路况不尽人意,再由于植被脆弱,一旦暴雨或地震,轻则泥土顺流冲刷而下淤积路面,重则大石块坠下形成塌方,或山体滑坡等事故,完全阻塞公路。因此,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区。

③地势高,游客容易产生高原反应

滇西北地势高,山脉纵横,分布有梅里雪山、玉龙雪山、哈巴雪山等山数十座海拔4000m以上的雪山。据统计,大约80%的游客都会产生高原反应。

(2)从主观角度出发

第一,旅游者盲目自信、缺乏安全意识、轻视活动难度,参与者仅凭一股热情投入到户外运动中去,无安全意识与常识作保证是很危险的。事故者没有基本的安全意识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共通性。第二,设备供应不足、选择失误以及养护不当。

(3)旅游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意识较差

滇西北地区近二十万旅游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仅占6%左右,远低于全国水平,具有专业水平的中高级管理、导游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4)救援能力有限

由于事故发生地点通常都处于交通、通信、医疗条件等不发达地区,目前在旅游所辖区,滇西北地区、云南省甚至全国都没有专业的救援队伍,给救援带来很大的困难。每次的救援任务基本由当地政府组织村民承担,而他们缺乏专业的设备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5)探险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险

在滇西北地区的几次事故中,受伤和遇难人员基本没有购买专门的户外运动保险,在事后处理中,给旅游景区、当地政府以及家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四、滇西北探险旅游风险控制的对策

1.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真正把“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大量森林的被砍伐,滇西北地区面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繁的现实威胁。自然环境、人居环境和气候都处于一种不断恶化的趋势之中;相应地,旅游环境也受到了影响和破坏,旅游者不得不跑更远的路才能看到保存尚完好的生态环境,而这又在无形之中带来了对所剩无几的宝贵资源的新的开发和破坏(例如对玉龙雪山的开发,从云杉坪到高山滑雪场再到牦牛坪,缆车索道越建越多,路越修越远,自然生态环境被人为改变的威胁也就越来越大)。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滇西北地区应坚定不移地将生态旅游和民族文化旅游作为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突出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性,突出旅游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使旅游业发展真正走上旅游与生态良性循环的健康轨道。

2.旅游者的不安全因素的控制

应在参与活动之前对影响探险旅游安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认识,防患于未然,这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面对危险时的盲目性,因而要尽量做好详尽的防护措施:第一,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旅游目的地;第二,参与专业、正规的旅游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第三,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旅游路线和探险内容;第四,参加探险旅游的相关培训,懂得自我救护,了解野外生存技巧;第五,充分了解旅游的内容,包括目的地的地域特征、天气情况、交通条件、救援电话、救援设施等;第六,配备探险所需要的装备,准备一些急救药品;第七,购买保险。

3.加强旅游组织经营者及管理者风险管理控制职能

(1)推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是旅游企业或探险俱乐部等组织单位从事探险旅游活动的一种资格凭证,也是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后颁发的资格证书,它可以帮助游客辨别合格与不合格的旅游代理商。主管部门还应该对组织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发布关于组织者的实力和信誉、安全或事故记录、等内容。若在规定期限内有重大服务缺陷的,予以惩罚甚至是取消从业资格,从而刺激从业单位加强管理,降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2)高素质、高能力探险旅游从业人员的配备

这里指的是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探险旅游的导游、领队、联络人员和司机。目前从旅游院校和其他渠道培养出来的导游或其他人才,尚不能适应从事探险旅游的需要。探险旅游的野外作业人员一般要求一专多能。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使其具备应付各种困难和危险的专业素质及能力。

(3)规范操作、遵守检查培训原则

在探险活动(尤其是危险性大的活动)开始前,有必要对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确定游客是否有能力完成探险任务,根据游客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工作分工,并根据分工内容对游客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尽量避免探险过程中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从业人员在组织活动前,还必须对探险目的地进行初步考察,了解目的地情况,尽可能地排除或避开危险。

4.完善探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

(1)政府牵头建立以滇西北景区景点为基地的救援机构

政府掌握着庞大的社会资源,建立有110、119、120等完备的公共安全体系。当地政府应负责牵头组织建立一个适合当地情况的高效、快捷的救援机构,在必要时与相关部门与组织做统一的协调工作,提高救援效率。

(2)滇西北当地救援人员的配置

首先在旅游地建立以景区管理员和当地村民为主要救援人员的救援组织,聘请国内外专家负责对他们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医疗急救常识;并且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和演习。利用他们对当地情况的了解,诸如气候、地形、语言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很大地提高救援效率。其次寻找户外运动爱好者作为救援队的志愿者,利用他们对户外运动的热情和经验,运用自身的专业技术和专有装备,也可以提高救援队的救援能力。

(3)救援装备的配备和通讯设施的完善

滇西北当地政府组织和景区管理机构应该为救援队建设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一些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个人装备,由景区管理员或当地村民负责保管,在需要时使用。另外,滇西北当地景区应建立救援通讯体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以保证救援工作的开展。

五、结束语

探险旅游是随着市场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专项旅游品种,具有广阔的市场,特别是在滇西北地区。虽然在运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对年轻旅游者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只要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三方采取积极的态度,对滇西北探险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足够重视,构建一个合理的安全保障系统,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内,那么滇西北地区的探险旅游就可以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传统:探险旅游安全风险管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5)

[2] 关汉玉:探险旅游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初探,黑河学刊[J],2010(8)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户外探险事故;野外生存;遇险心理;探险装备

1.探险事业的发展

从人类定居地球以来,人类的探险活动从没停止过,当然,探险活动也带给人类不少的好处,像新大陆的发现、科学问题的证实、矿藏的开采等许多重大事件都与探险活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探险活动本身既充满了刺激、神秘又危险处处,在探险过程中,死亡随时都会降临在每个探险队员身上,每年死于探险活动中的人不计其数。迄今为止,在图书馆里可以查找被记录在案的著名中外探险家就有500多名。

户外探险活动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落后,我国在1989年成立第一个户外探险旅游的民间社团。虽然我国的户外探险的发展时间较短,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发展非常迅猛。随着我过户外探险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大,其带来的诸如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彰显,探险活动的安全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2.探险活动的安全隐患与探险装备的局限性

探险活动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常常伴随着危险。在我国探险活动近几年来发生很多令人心痛的事故,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统计, 2003年户外探险死亡人数为4人, 2004年为12人, 2005年为15人, 2006年为26人。2007年户外登山探险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共发生29 起,死亡29 人。2008年中国内地在山难中遇难人员共报告20人, 2009年来自媒体报到过的户外事故,目前不完全统计就已经超过6起,死亡人数超过24人。探险事故的发生一次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事故的频发是我国探险活动的一大问题。

户外运动多数带有探险性质,有很大的挑战性与刺激性,尤以登山、露营最受大众喜爱。当缺乏专业训练与户外自救技能的人群成为各项户外运动的主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组织形式松散、没有责任主体的户外团队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较弱,即使营救队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在付出极大人力物力的条件下,也并不能完全保证遇险者的人身安全。

现有的户外探险装备如帐篷、背包、睡袋、防潮垫或气垫、登山绳、岩石钉、安全带、上升器、下降器、大小铁锁、绳套、冰镐、岩石锤、小冰镐、冰爪、雪杖、头盔、踏雪板、高山眼镜、羽绒衣裤、防风衣裤、毛衣裤、手套、高山靴、袜子、防寒帽、冰锥、雪锥、炊具、炉具、多功能水壶、吸管或净水杯、指北针、望远镜、等高线地图或其它资料、防水灯具、各种刀具等。

但这些装备不能有效地为户外探险者遇险时而发挥求救的作用,导致很多探险人员遇险之后没能在第一时间被营救,从而威胁到遇险者的人生安全。一方面,由于户外探险装备众多,没有一个系统得整合,新手探险者或者资深探险者选择时的疏忽,导致遇险时发现装备缺失。另一方面,市面上没有专门针对遇险时求救而设计的装备,也是导致探险者遇险之后到不到及时救援的原因。所以,当探险者遇险时,需要一款专门为遇险后求救而设计的装备,这样可以大大提高遇险者的生还几率。

3.遇险人员遇险心理分析

如何设计出一款快速、有效地让遇险人员脱险的户外探险装备,对遇险人员遇险时的情景分析和遇险人遇险时的心理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著名的户外探险者,美国Discovery探险节目《荒野求生》主持人贝尔说过“求生时,有三件事对我来说非常重要。对宗教的信仰、藏在鞋底的家人照片和带在身边的打火石。只有狂妄自大的人才会说我什么都不需要。在野外,信念很重要,它是我的精神支柱”。的确,一个强大的心理,一个强烈的求生欲望,很多时候可以拯救一个遇险者的宝贵生命。专家指出,在灾难中良好的心理素质其实来源于我们平常生活中的积淀。生活中,我们要保持乐观洒脱的生活态度、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信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危机面前永远保持对生命的信心。当灾难面临时,我们既要发挥智慧,寻找求生的手段;但同时不要“想得太多”,你需要时刻告诉自己:我能够活下去。在突发性灾难面前,心理暗示对于增加生存几率极其重要。如果仅仅是对死亡的恐惧,那会带来消极的心理暗示,加速心理防线的崩溃,失去活命的斗志。积极的心理暗示来源于灾难中的乐观心态。如果是一个人,你要避免无谓的思考和体能的消耗,要学会在痛苦状态下进行自我安慰,保持坦然的心态等待救援;如果是集体被困,则要学会相互安慰、鼓励,以集体的力量增强个体的心理承受能力。

4.结语

一款合适的户外探险应急设备能极大地提高遇险者生还的几率,并且可以有效地帮助遇险人员自救或者有足够的时间等待救援,以下是我为设计这款设备而应该思考的因素:

(1)如何让遇险人员快速有效得发出信号通知到救援团队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2)当前的探险装备众多,没有一个系统地整合,探险者携带装备时容易忘记带。

(3)市场上没有专门为遇险后求救而设计的装备,只有一般的GPS定位,或者是口哨,头灯等不专业的求救小装备。

(4)如何设计一款求救设备,结合现有的探险装备,比如帐篷、背包、睡袋、服装、鞋等,不增加使用者的使用负担,又能起到良好的求救作用。

(5)如何减少遇险人员在遇险之后等待救援或自救时焦急,紧张,恐惧等心理,并且提高遇险人员的求生欲望。

综上所述,要设计一款户外探险求救设备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国的工业设计刚刚起步,同时,我国的探险文化也在发展中,其中必然存在很多风险,作为设计师的我们,要在设计的形态和功能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要改变此类状况,重新设计是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国登山协会.2007年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白皮书.

[2]刘纯.户外探险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D].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6).

[3]李乐山.工业设计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杨向东.工业设计程序与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5]王小源.户外运动用品与装备手册[M].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6]希尔,严冬冬译.国际登山技术手册[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7]哈特林著,张晓东.户外生存指南[M].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8]卡莱恩等著,郭锦辉译.急救指导/户外运动必备系列[M].万卷出版公司,2007.

[9]贝尔·格里尔斯,夏小正译.荒野求生[M].同心出版社,2008.

[10]何亦红.户外探险[J].探险杂志社,2012.

[11]王梓旬.户外运动风险管理研究[D].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5(7).

[12]王苏光.户外探险与野外生存[M].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

[13]Jerry Pallotta,Going Lobstering.Charlesbridge Publishing,2010.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开展海洋环境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涉海企业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渔业生产、海洋生态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渔民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开展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海洋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探索

海洋环境责任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参照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1],海洋环境责任险可定义为“以企业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一般认为,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也不涉及累积性的环境影响。

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我国于1999年成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2010年国家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险。2008年以来,我国江苏、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

从我国实践看,目前海洋环境责任险仅在船舶油污责任、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责任保险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狭窄,深度也很不够,海洋遭受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油污染,还有诸如工业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拓展海洋环境责任险的建议

1.推动海洋环境责任险的立法

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仅是一个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中加入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

2.运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环境责任险制度

政府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政策文件或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同时,政府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对企业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对污染事件的赔付情况。要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要尽快出台《第三方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第三方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家的引进、第三方海洋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海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建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都需要专项资金作保障,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引导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

海洋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海洋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需要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保险企业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从我国率先展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几个城市来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普遍较低,不仅低于国内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也远远低于国外的高达70%―80%的赔付率。与赔付率低不相适应的是保险费率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最低为2.2%,最高为8.0%,而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都在千分之几[2]。市场经济条件下,赔付率过低和保险费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试点企业普遍经营污染危险性较大的业务,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太大。

由此,保险企业:一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相应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当然,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另外,海洋环境责任保险项目应该有:油污责任保险、流域环境责任保险、海洋工程责任保险、海洋倾废责任保险四大块;二要实行差别保险费率,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属行业的不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业就比港口行业更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较严重。因此,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可实行“优惠费率”政策,对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相对较低的优惠费率;对于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多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突击检查来监测被保险人安全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及时警示被保险人的安全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现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险事故拒赔保险金,以及对有此情况发生的企业拒绝承保等方式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巨灾共保机制

鉴于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损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险人利益的风险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承保主体的共保机制。该机制要由保监会联合推动,设立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通过分担风险,可以提高整体赔付能力。共保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实施对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承保、理赔、结算等,共同提供服务。

6.规范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3]。考虑我国海洋污染状况,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层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严重、生态损害风险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如滨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大规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对环境的危害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的企业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囿于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较轻的企业适用任意责任保险,如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地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其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一种市场化运作。

四、结语

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虽然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走过一些历程,总体水平不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有益尝试。我国应当在综合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2]郑冬梅,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边界与运行机制,保险研究,2007(9):22-25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第5篇

1.1人为事故居多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的风险源多种多样,而风险的暴露多由人为操作而引发。比如海上石油平台装置的复杂性导致人为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加大;海底管道腐蚀和泄露部分源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海上活动造成的外力碰撞;注水式开发是我国广泛使用的海上油气开采方式,对地层压力监测、注采比控制、注水工艺有很高的要求,操作的失误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地质性溢油(李雪飞等,2013)。

1.2风险呈现区域集中性

我国海上油气开发活动多集中在渤海海域、南海北部湾海域、海南西南部海域以及广东南部海域,东海远海有个别油气田分布,而黄海则没有分布。因此,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也集中在石油资源密集海区,风险暴露的几率具有鲜明的区域特性。其中渤海油气开发活动在近岸海域以及近海相对密集,加之渤海为半封闭海域,这导致渤海溢油风险的总体概率和损失可能均要高于其他海区。

1.3风险损失范围难确定

海上作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溢油造成的风险损失范围和规模受到风、浪、流作用的主导,导致应急监测、预警和措施有较大的被动性。同时目前的溢油处理技术能对溢油损害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控制,但当溢油规模较大时,则难以完全抑制大范围损失的发生。尤其是水下部分的泄漏,对漏点搜寻、溢油量测算造成较大的难度,水下封堵作业的复杂性也导致溢油的控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应对过程中溢油损失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在扩大。

1.险损失不易量化和货币化

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实则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失,不具有直观性。一方面,溢油造成的污染物会通过食物链进行传递和累积,生物受损范围无法完全确定,且不易发觉;另一方面,油污对生物健康的风险可能存在潜伏期,也许经过较长时间,具有特征性的损害才能被监测到。此外,损失量和损失程度需要使用一些数学模型进行评估,且无法彻底验证,生态损害的模型计算结论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刘家沂,2010)。另一方面,我国海洋生态损失的货币化标准为推荐使用标准,仍有实践方面的问题阻碍损失的定量及其货币化。

2环境风险理想可保条件

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中,可保性条件是众多研究的焦点。风险的可保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风险可保条件。目前,对于一般风险的可保条件,学者们都有相对集中且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多集中于认为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大量性、纯粹性、可评估性、偶然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的原则。从可保风险的一般特性出发,韩海容、魏华林和林宝、黄昆、张琳、石兴等(赵昕等,2012)得出的观点较为一致,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

(1)风险是同质的且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不可预知,非故意;

(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

(4)可保性风险所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必须是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

(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7)风险或责任必须是特殊的,源自于个体或局部因素,必然风险或是基本风险是不可保的。从商业获利的观点来看,Freeman和Kuneruther的研究认为,风险可保的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求风险是可被评估的,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能够在一定精度上估算风险的频率和强度是进行保险精算的首要前提;第二,保险人能够依据具体的风险,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Freeman,P.K.etal,1997)。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角度出发,周志刚(周志刚,2005)的研究深化了保险费率厘定对风险可保性的影响,他认为保费应当控制在被保险人可承受范围之内,以确保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arrington和Niehaus也在其研究中强调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风险可保性的重要成本因素,同时也指出保费附加成本也是影响风险可保性的一个重要因素(Harringtonetal,2005]。综上所述,结合新的保险需求和现代保险理论发展,可保风险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风险符合大数法则,风险标的具有同质性

(2)损失必须具有意外性,非故意。

(3)对个体而言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

(4)风险具有纯粹性,没有因此获利的可能性;

(5)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评估;

(6)具有经济可行性,即可以通过保费的合理厘定,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

3溢油环境风险可保性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应运而生,实际很难完全满足理想可保条件,但新的保险需求却实际存在且越发明显。部分学者认为理想可保条件只是商业保险对风险的衡量标准,不能完全作为保险的实践依据。保险泛化理论的提出(赵昕等,2012)一定程度上弱化和模糊了可保条件的门槛。保险泛化理论认为可报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实践操作上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保险实际是一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契约,风险自然也是可保的。技术上的可保判定不能完全依赖理想化的理论标准。因此,理论上如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引发的大型溢油损失,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理想可保条件要求,但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保险契约依然有成立的可能。

3.1可保条件符合性分析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同质性,且大量标的存在风险。本文标的是指面临风险的海洋生态结构和功能。风险性质方面,井涌、地质性溢油、管道破裂及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结果基本都表现为石油泄漏入海,并对一定区域造成生态系统损害,因此我国大量海上石油平台有着相似的环境风险性质。另一方面,我国海上风险源众多,2013年我国在生产的海上油气平台有196座,产油量约5217万立方米。有96%的海上油气平台分布在北海和南海区域(国家海洋局,2014),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船舶作为风险源在数量上覆盖了一个较大的溢油风险标的范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意外性,非故意。海上石油泄漏事故往往事发突然,一旦溢油事故超过了一定程度,作业者将面临停注、停钻、停产,以及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控制污染局势,并可能负担长期的跟踪监测活动和法律责任,事故处理成本巨大。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海上溢油事故的引发通常不是投保人的故意目的和行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对于平台个体而言具有偶然性。石油勘探开发所涉及的石油平台、海底管道和工作船舶等设备都十分复杂,具有机械性,而且由人操控,且海洋环境特性不利于溢油污染控制,而这三个要素无法做到100%安全。这就导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损害程度往往不可预知,具有偶然性。另一方面,假设溢油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环境责任事故,风险发生存在必然性,但风险概率存在于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多个平台。那么特定平台的个体溢油风险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及环境影响都具有偶然性。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纯粹性。海上溢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上,溢油首先造成水环境容量的损失,接着导致水产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经济损失,引发海洋生物、哺乳动物及海鸟的直接或间接死亡,最终传导至生态系统结构层面,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且大型溢油污染空间范围广,延续时间长,意味着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而这些损失本身并不能给投保人带来任何的经济利益,因此,溢油环境损害无法使投保人获益的特性决定了此类风险是纯粹风险。

3.2可保条件矛盾性分析

地质性溢油损害难以评估。地质性溢油可能表现为地层断裂,导致油藏通过通天断层向海泄露。这种泄露不同于井涌,井涌可通过井口的流量监测评估溢油量,但地层破裂的位置、数量、范围具有随机性,漏油断层处不一定布有监测传感器。所以,溢油量计算的多个重要参数可能无法直接获得,影响溢油量的计算,直接导致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评估的不确定性。一旦环境容量损失估算不被法律认可或被低估,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将不完全具备可保的条件。海洋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困难。海上溢油污染损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污染的后果会涉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方方面面。在同一污染事件中,除了直接产生的生态损失,如环境容量损失、生物的直接死亡,还会通过食物链把间接生态损失,如生物健康损害、服务功能损失等也包括在损失范围内,赔偿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生态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边界,影响范围广,随着污染损害中因果链的加长,因果关系的认定会趋于弱化。另一方面,溢油的发生与生态损害事实出现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潜伏期内发生生态损害的几率非常高,这就产生了长期风险,但依然没有明确边界。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表现出强化受害人利益保护以及加重侵权责任的倾向,司法演进及溯及性的影响也加大了风险空间和时间尺度的不可评估性,高额赔偿金的裁定可能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受较大损失。

3.3风险可保性的辩证分析

一方面,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在风险的同质性、意外性、偶然性、纯粹性等方面是符合理想可保条件的。符合性分析的结论说明,从定性的角度来说,不管损害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从这几个角度看理论上是存在一定可保性的。因此,不考虑风险涉及的具体量化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是可保风险。另一方面,风险可保在操作层面上的实现必须以科学的定量评估为基础。当风险涉及到需要具体定量的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的特征与理想可保条件出现了部分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风险的可评估性不强,这包括风险发生概率预测、溢油量估算、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以及货币化标准。这种技术性矛盾更多地体现在大型溢油事故中,而此类风险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分散需求。而由此引发的根本性的矛盾是巨大的风险和有限的赔付能力之间的差距。或者说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难以厘定出合理的保费,以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从保险实践角度出发,理想可保风险条件对于可保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并且多数属于定性的、原则性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这些可保性理想条件是适应一定时代条件下的较为经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做为初步判断的标尺,但并不能成为当前风险发展形势和需求下,判断某类具体风险是否可保的严格依据,更不是解决不可保的风险变成可保的风险的技术手段。然而,保险的实质是一种合约,只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能够达成利益上的共识,保险就会成立。而能否达成利益共识的关键就在于风险的可分散性。因此,在定性可保的基本前提下,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可以通过解决一些技术性和政策性问题,并设置具体的保险合约条件,运用多样化的保险技术手段,诸如免赔额、再保险和除外责任等工具,在操作层面实现有条件的可保。

4溢油风险可保化对策的讨论

4.1溢油风险的特性曲线

风险损失特性曲线主要是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和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表示的,即用风险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和对应损失程度发生的次数(即概率)来建立风险损失特性曲线,即保险精算中所说的损失额分布(罗云等,2004)。非寿险的保险实务中,风险分布主要有以下两类:

(1)损失额度越大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而损失额度越小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大。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指数分布和帕累托分布。

(2)当损失额度很小时发生的频率也很小,当损失量增加时,其发生的概率也在增大,但当损失额度达到某一个额度时,发生损失的频率随着损失量的再增加反而减少,中间有一个单峰值。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等。大部分保险标的都存在大量的小额损失风险。对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风险而言,虽然风险源众多,包括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等。但溢油多为小型事故。近年来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十多起,大多数是极少量原油入海。可见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特性曲线也基本符合以上两种风险分布类型,存在大量小额损失。总的来说,多数事故溢油量小且可控,同时生态损害程度有限,但发生频率较高,对其承包可能导致众多小额赔付占用大量保险成本,不利于保险运作和大型风险分散。

4.2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技术手段

通过设置免赔额去除部分小额赔付溢油风险。由保险可保风险的定义可知,理论上损失程度比较小并且发生概率较大的溢油风险属于保险效果不好的风险。这部分小额损失风险可能会占据了保险公司大量的理赔成本,相应的附加费率就会比较高,对于保险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会削弱对大型溢油事故的救济能力。而免赔额的设定正是为了将这些小型可控溢油事故的小额损失风险除去,使剩余的风险属于较大的风险,达到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效果。免赔额包括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两种方式。假设A为某次溢油事故绝对免赔额的数值,如图1所示,那么表现在风险特性曲线上就是将低于免赔额A的风险全部截取去,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而对A右侧损失较大的溢油风险予以承保。再者,假设A为某次溢油事故相对免赔额的数值,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但如果当损失超过相对免赔额A后,对规定数额A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即相对免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将石油勘探过程中容易消减和控制的微小环境损害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而将承保的重点集中在对海洋生态环境威胁较大影响深远的事故损失上,集中保障生态损失救济的全面性。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额赔付溢油风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杨燕,2012)。如规模较大的地质性溢油或平台事故,其环境风险损失程度和出现概率可评估性较弱,不完全具备可保风险条件的风险,保险公司若不愿或难以承担该风险,可以选择超额再保险方式将这些风险可保化。超额再保险是指超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在风险特性曲线上是起到部分右截断的作用,巨大的损失风险将除去。正因为如此,大型溢油影响时空范围广、定损难所导致的不可保问题可以通过超额再保险的手段得到缓解。即使只明确部分海洋环境损害,且损失额度已经超越再保险分出人自负额度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就可以对溢油损害开展赔偿工作,而无需等到完全确认所有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及时赔付部分损失,开展生态赔偿和油污清理工作,而且不妨碍对损害的进一步确认,以及再保险接收人对超出赔付额度的赔偿责任。可见,保险人通过再保方式进行溢油风险转移,一方面可以扩大其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这些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通过除外责任避免不可保溢油风险。除外责任又称图2再保险风险曲线示意图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李宁等,2008)。对于由战争、地震、海啸所导致的大规模海上溢油而言,这类评估困难的、不具备大量同质保险标的、人为故意的,以及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溢油风险可以认为是不可保风险。可以考虑采用除外责任将此类风险排除,使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尽量可保化。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所有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都给与承保,对于一些损失极其巨大或者原因比较特殊的风险,保险人可以不予承担此保险责任。

4.3政府的政策引导

大型溢油环境风险的保险需求是十分迫切的,政策性的保障必不可少。从生态环境救济角度来说,大型溢油的预防、清理、修复及监测等措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长期依赖国家财政救济的做法只会助长溢油风险的不断发生。从经济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溢油风险总会存在,企业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通过政府审批有其正当性,高额赔偿有可能将石油企业或作业者推向逆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可保化的实践,需要政府做出方向性的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扶持,来转变依赖财政的海洋生态环境救济模式,需要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从政策层面保障投保行为的合理性,培养并提升海洋石油企业的主动投保意愿,并落实更加严格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溢油风险论证监督机制。制度建设方面,起步阶段我国宜选择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以自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作为过渡,以应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企业主动性不强的现实情况;政策引导方面,允许从时间尺度上分散大型溢油风险,给予高额赔偿分期、分批次的赔偿许可,合理设置环境责任保险追溯年限,并鼓励环境风险的再保险,强化环境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当性;监督管理方面,严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风险论证关,强化风险情景的量化分析,推动溢油损害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和货币化赔偿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并重点引领解决大型溢油的科学评估难题。

5研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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