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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童年

守护童年

守护童年范文第1篇

每一个人都有童年“守护神”,我的“守护神”是一只灰色的小狗,它叫仔仔,它很可爱,两只水汪汪的大眼睛,乌黑的鼻子,带了一点卷的绒毛,让人一下子就喜欢上了它。

这只“守护神”从我六岁起,就已经在我身边跑来跑去了,我们也是那个时候才相互熟悉起来的,是仔仔在我不开心的时候,逗我开心的,在我无聊的时候陪我玩耍,但现在它是在另一个世界看着我,但我从那一天开始到现在都始终记着我们一起度过的时光。

有一次,我们一起去了爷爷的菜园,仔仔第一次来,它东窜窜,西窜窜,差点就掉下菜洼,弄得满身是泥了。仔仔那四短短的小腿支撑着胖嘟嘟的身体,走起路来一扭一扭地,让人想发笑,它是不是可爱极了!它走在我们的前面,还时不时回头望,怕我们丢下它,突然“扑通”一声落水的声音,我忙跑过去看,原来是仔仔用脚把一块块石头丢下河去,这可把我吓坏了,我把它抱起来放在小路上,我继续去帮爷爷割菜、摘瓜……忽然一个黑影,跑到菜地里又蹦又跳,把爷爷种的香菜全踩坏了,我转头一看又是仔仔,这个淘气鬼,真不让人省心。我又把它抱到一边,然后打算帮仔仔一起瞒着爷爷,我们这个小秘密——仔仔把爷爷种的香菜地踩坏了。

记得还有一次,是一个冬天的夜晚,我正拿了一些骨头,准备去给仔仔吃,但是我叫唤了好久也不见它的身影,我只好又回到屋子里,让爸爸陪我一起去找。我们找到一半,爷爷打电话来说:“你们快回来吧,仔仔找到了,它在板子下面睡着了。”我们又马上返回,结果发现仔仔正在梦乡中呢,这小家伙以前看见了食物不要命,现在叫它吃,它却睡着了,仔仔还真是特别呢,我真是越来越喜欢它了。

现在虽然我看不见仔仔,但我们一起经历过的一切,一起走过的美好时光。有伤心的,有快乐的,有犹豫的……我很庆幸我能在童年遇到仔仔,它能给我带来数不尽的快乐,而现在也给我带来了很多思念,我们曾一起走过的,经历过的,都深深地刻在我的心中,谢谢你,我的童年“守护神”。

守护童年范文第2篇

兰州的七里河小学王校长打电话邀我到他们学校看看走走,我不认识王校长,也没有去走走看看的念头,在电话的一头,我只是敷衍地答应着,说等到了合适的时间会去。

王校长是出乎意料的执著。在我随口答应了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她几次打电话或发短消息提醒我,是不是有空了,可以来走走了吗?于是,我实在没有理由再推托下去了,便应允从新疆回上海途中顺便造访七里河小学,而那已是春节前夕了,想必家家户户早已备好了年货,而每一座稍像点样子的城市也被中国红装点了起来,兰州也不例外。

王校长的执著是有理由的,因為她可能比别的校长更需要帮助。在我接触过的校长中,学习的需求越是强烈,则越是主动,也越是执著。而校长们的学习需求是怎么被激发的呢?我总结下来主要有两条:一是当他们知不足的时候,二是遇到困难的时候。成年人与儿童在学习上的动机是有些许差异的,成年人十分想学的时候总会是在认识到自己在某个领域无知的时候,而一个自以為是和从不学习的校长,他们是无所畏惧的。此外,那些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殚精竭虑的校长也对学习新知识抱着强烈的兴趣。

王校长十分执著,是因為她还有第三条、也是别的校长未必拥有的理由,她是兰州七里河区竞争上岗的校长,而七里河小学作為当地的一所名校近来合并了另一所相对薄弱的、原属于企业管理的学校。如何才能把相隔一堵墙的那所声誉一般的小学尽快融入七里河小学,又如何能保持原有的质量水平,甚至还有所超越,这无疑是个难解的题。

面对两所学校较大的文化差异,王校长到任后想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统整学校文化,為此,她专门在学校设立了部门:文化建设办公室,直接隶属于校长室。整整半年,在这个办公室的策动下,两所学校原本陌生的老师们常常聚在一起,探讨共同价值观问题。王校长如此急切地盼望着我的到来,其用意便在于,通过我这个外人,站在另外的角度上参与他们的讨论。

到达兰州后的第二天上午,在一问简陋的教室里,坐满了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在文化建设办公室主任主持下开始讨论“七里河小学学校文化草案”。对于这样的讨论,我是非常支持的,因為如果没有广泛参与,而只是由校长或专家来钦定某些美妙的语句,那产生的只能是挂在墙上的口号,而不会成為教职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念。

令我惊讶的是,那间教室里居然还有孩子们,他们被安排在了中间位置。我无法确定这些孩子们是否能听懂我们这些成年人正在说的话,那些与文化相关的“玄之又玄”的东西,即便是成年人,如果不用心的话,都不一定会有兴趣。可我知道王校长的用意,是要提醒全部在场的成年人,讨论学校的任何问题,心中一定要有儿童。

讨论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就是“幸福”了。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大家都认為,应该给予儿童幸福,為什么要办学校搞教育,不就是让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吗?于是,七里河小学的核心理念似乎已经形成。

可是,我认為,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学校领导、教师、家长站在不同的角度上,都会对幸福作出不同的解读,而即使同一类人,因為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在幸福观上也会存在差异。

我发表的观点是,在对核心价值观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希望参会人员能进一步思考一个比幸福更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幸福,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使我们成年人学会為孩子们谋幸福。

什么是幸福?幸福并不如许多人所想象的那么美妙,在世俗世界,幸福是一种低程度的不幸而已。在我这样的悲观论者看来,幸福只把握在能理解生命之苦并客观而全部接纳的人手中,那些对极乐生活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的人,是从来不会拥有什么幸福的。因而,教育并不能巴望着给予学生多少快乐,并将浅表的无意义的快乐错以為是幸福。

我坦承了我的幸福观,并不是要扫七里河小学的兴,我希望他们能理解,虽然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给孩子们幸福,可对幸福的内涵似乎还需要进一步体悟。

我倒是认為,真正接近幸福的,倒是儿童,他们本来就是幸福的,至少比成年人幸福。我甚至羡慕儿童,羡慕他们如此天真和单纯,他们那无忧无虑的样子,以及他们内心真正的无忧无虑,是如此动人!

儿童,也只有儿童才会如此轻盈地活着,正因為身边伴随着儿童,我们这些成年人生命中的沉重感才有可能被缓释。

其实许多成年人心中都居住着个儿童,因為他们的生命中曾经缺失过什么的话,那一定是儿童生活。我想,每个人在灵魂的最深处,都珍藏着一个儿童,也许那才是真正的自己。

如今,我到了七里河小学,眼中浮现出的都是儿童的身影和脸庞,那活泼的身影和活泼的脸庞。我心底里有个声音在呼唤:请守护孩子们的童年,守护他们的童年就是在守护自己。

于是,我把我的想法告诉了七里河的老师们,孩子们的幸福也许并不需要我们替他们创造什么幸福,我们能不能不再糟蹋他们的童年?平时,我们有一千条理由去糟蹋他们的,其中有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為未来美好生活奠基!”我对这句话简直恨之入骨,什么叫做奠基?為什么我们将儿童的未来看作是他们的人生,难道童年不属于人生?难道一定要牺牲掉童年的幸福才有未来的幸福?

守护童年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国家立法;地方立法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3]彭伶.确保留守儿童监护到位需加强立法保障.检察日报.2016-06-22.

守护童年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留守儿童 监护类型 心理健康水平

中图分类号:B4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孩子。随着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留守儿童的人数不断扩大,留守儿童的社会现象也变得愈来愈普遍。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监护人的身份,可将其监护类型分为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上代监护、同辈(自我)监护四种,其中单亲监护又可分为父亲监护和母亲监护。关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问题近期才开始得到重视,黄爱玲(2004)对99名留守儿童和117名非留守儿童进行对比研究发现留守儿童在适应不良、心理不平衡、人际关系和强迫症状等方面均高于非留守儿童,且男生比女生更严重;李宝峰(2005)对271名留守儿童研究发现留守儿童在SCL-90量表中的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9个因子上的分值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吴艳(2014)对210名留守儿童进行调查发现留守儿童普遍存在亲情断裂,心理失衡、生活目标模糊、不良行为习惯凸显以及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综合以往研究可发现,大多数研究用SCL-90对留守儿童进行研究,而SCL-90的测量对象包括初中生至成人,且大多用来测量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并不适合于对留守儿童的研究;另外以往研究大多也只是将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对比,很少涉及到不同监护类别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比较。因此,本研究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立足大连市周边地区,用信效度较高的心理健康诊断测验,对不同监护类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对比研究。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1104名大连市周边地区儿童的监护类型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对不同监护类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了比较。

1.1研究被试

从大连市周边地区(庄河、瓦房店)抽取2所小学,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四、五、六年级小学生共1104人为研究对象,男生649人,女生455人;四年级308人,五年级435人,六年级361人;非留守儿童869人,留守儿童235人,其中父亲监护类型留守儿童36人;母亲监护类型留守儿童140人;祖辈监护类型留守儿童59人,本研究中无上代监护和自我监护类型的留守儿童。被试的年龄范围为10岁到16岁(12.3?.01)。

1.2研究工具

1.2.1自编留守儿童一般资料问卷

自编留守儿童一般资料问卷包括年龄、年级班级、性别、监护类型等条目。

1.2.2心理健康诊断测验(MHT)

心理健康诊断测验是由华东师范大学周步成教授于1991年翻译并修订的,量表共100道题,适用于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整体测查。它由一个效度量表与八个内容分量表和一个效度量表构成。该量表的信度为0.91,效度大于0.516。八个内容量表分别是学习焦虑、对人焦虑、孤独倾向、自责倾向、过敏倾向、身体症状、恐怖倾向和冲动倾向,一个效度量表用于测查所答问卷是否有效,若效度量表的得分在7分以上,可考虑将该份答卷作废,效度量表中第84、94、96题为反向计分。

1.3研究过程

主试仔细阅读问卷指导语,然后逐一阅读问卷题目,被试被要求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填写问卷。共发放问卷1188份,根据效度量表对全部问卷质量进行核审剔除无效问卷,共获取有效问卷1104份,回收率为92.9%。

1.4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2结果与讨论

2.1留守儿童的一般情况

大连市周边地区不同类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一般情况如图1,图中数字均为该类型儿童人数所占总被试人数的百分比。

由图1可知,大连市周边地区留守儿童的人数占总儿童人数的21.29%,其中母亲监护类型留守儿童占12.68%;父亲监护类型留守儿童占3.26%;祖辈监护类型留守儿童占5.4%。

2.2不同监护类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诊断测验的差异

对不同监护类型的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诊断测验得分进行One-Way ANOVA单因素变量分析(将不同类型的儿童作为自变量,各因子得分作为因变量),同时对三种类型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诊断测验得分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1。其中得分越高,表明在该因子上的症状越显著。

由表1可知,四种类型儿童在学习焦虑、对人焦虑、孤独倾向、过敏倾向和冲动倾向的得分上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在身体症状上四者得分达到边缘显著;三种类型留守儿童在八个量表中的得分均大于父母监护类型的非留守儿童,在学习焦虑、孤独倾向和冲动倾向上的得分达到显著性水平,在身体症状上的得分达到边缘显著(p=0.066)。

2.3四种儿童心理健康诊断测验得分多重比较

对四种类型儿童进一步进行多重比较(LSD)结果如表2,表2中数据分别为父亲监护留守儿童、父母监护非留守儿童、母亲监护留守儿童、父母监护非留守儿童、祖辈监护留守儿童、父母监护非留守儿童在学习焦虑、对人焦虑、孤独倾向、过敏倾向、身体症状和冲动倾向的得分。

由表2可知,祖辈监护留守儿童在学习焦虑、对人焦虑、孤独倾向和冲动倾向上的得分均显著大于父母监护的非留守儿童,在过敏倾向上的得分达到边缘显著(p=0.051);父亲监护的留守儿童与父母监护的非留守儿童在八个量表的得分均无显著性差异;母亲监护的留守儿童在冲动倾向上的得分大于父母监护的非留守儿童。

3建议

儿童的早期经验对儿童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儿童在童年期就与父母或父母一方长期分离,缺失父母的关爱与支持,缺失与父母正常的感情交流,那么对儿童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方面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本研究结果表明祖辈监护类型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水平最低,可能因为祖辈监护人的文化程度和教育能力普遍较低,教育方式单一,教育观念陈旧,祖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心理代沟,且祖辈监护人能为儿童提供的大多局限于一日三餐、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的照顾,疏于对儿童心理健康和正常人格的培养。而父亲监护类型和母亲监护类型的留守儿童相对非留守儿童之间的差异不是特别明显,说明父亲或母亲一方监护要比父母都不在身边的祖辈监护情况好。

父母外出打工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是真实存在的,亲情缺失是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提高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参与。

在学校方面,学校应重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可以采用开设讲座、举办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聘用心理教师并设置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另外学校也可以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做“临时父母”的活动,动员教师积极扮演缺失的“父母”角色,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心和爱护。

在家庭方面,父母应增加与留守儿童联系的频率,研究表明,每月4次以上的联系频率可以使留守儿童感受到父母的关爱,有利于降低其各种心理疾病发生的概率。此外,很多留守儿童监护人由于是隔代抚养过度可怜儿童对留守儿童采用溺爱型教养方式,他们甘愿自己受苦受累也尽量满足儿童的要求,儿童出现问题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予以正确指导,长此以往,儿童便养成骄纵任性、自我中心等(下转第7页)(上接第5页)性格特点;也有很多监护人受父母之托认为应严格管教采用权威型教养方式,要求儿童唯命是从,按照自己固有的观点和期望要求儿童,对于儿童应有的奇思异想给予否定,这样,儿童在监护人的管制下逐渐失去了对周围世界的好奇心和探索性,更不会在探求和思索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很容易形成懦弱自卑、缺乏主动性、不诚实等性格特点。显然,这两种教养方式均不利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成长,监护人应采用民主型教养方式,处理好限制与自由的关系,充分尊重儿童,给予儿童积极的指导。

在社会方面,各社会工作者应对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园、入学问题不要制定一些歧视性政策或提出苛刻的条件,而要为其提供便利,制定优惠政策,使儿童尽可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拥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4结论

祖辈监护留守儿童在学习焦虑、对人焦虑、孤独倾向和冲动倾向上的得分显著大于父母监护的非留守儿童,在过敏倾向上的得分达到边缘显著(p=0.051);父亲监护的留守儿童与父母监护的非留守儿童在八个量表的得分均无显著性差异;母亲监护的留守儿童在冲动倾向上的得分大于父母监护的非留守儿童。

参考文献

[1] 刘晓慧,王晓娟,杨玉岩,哈丽娜,李秋丽,戴秀英.不同监护类型留守儿童与一般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2,15(13).

[2] 桑标.当代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294-301.

[3] 黄爱玲.“留守孩”心理健康水平分析[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18(5).

[4] 李宝峰.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及其干预[J].教育探索,2005(5).

[5] 吴燕.山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调查报告[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4(6).

[6] 周步成.心理健康诊断测验(MHT)[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1991.

[7] 方丽娟.农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心理发展状况比较研究[J].大观周刊,2012(5).

守护童年范文第5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权;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

农村留守儿童指的是因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到外地打工而留在老家生活的孩子们。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6000万人。这一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潮州饶平县2014年农村留守儿童已超过3500人,占农村儿童的38.3%。与2009年全县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四年间该县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1023人,这个群体从生活、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都和同年龄段的其他儿童有着天壤之别,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随着这一数量的逐年上升,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现实问题,亟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各个方面寻求保护他们权益的途径。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侵的表现

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源于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家庭的贫困使得孩子的父母不得不选择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但由于工作环境、户籍制度的约束,他们无法把孩子带在身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应当享有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一)受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现实当中,留守儿童的监护出现四种类型,即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同代监护型和监护缺位型。单亲监护型的儿童属于留守儿童中情况最好的类型,至少还有一位法定监护人在其身边,但父亲和母亲毕竟有区别,单亲监护对于儿童性格的影响比较大。而(外)祖父母年龄较大,本身就是需要受到照顾的人,监护能力有限,所以隔代监护通常只能负责他们的一日三餐,而对于孩子的教育、能力的培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代监护型一般是家庭里面兄弟姐妹比较多,由大的照顾小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大的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所谓的监护形同虚设。监护缺位类型尽管极少见,但也存在,通常是年龄稍微大点的,一般是读初中以上的孩子照顾年纪小的弟妹。针对潮州饶平县的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的情况最多见,在这些家庭的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48.72%;寄宿或与寄养在亲戚家的人占10.33%,有18.1%的留守儿童与爸爸(或妈妈)单独生活,与爸爸(或妈妈)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占17.05%(见表1)。

(二)受教育权

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留守儿童在校读书所占比例不高,很多孩子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跟随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不能完全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地方学校环境、师资条件不足。例如,潮州万丰林场月光小学,全校5名老师6个学生,由于学生数量有限,为了节省资源,很多老师身兼数职。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孩子的生活学习得不到有效的照顾和监督。事实表明,留守儿童由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其他儿童已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人身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留守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权必须由其父母来保障,父母没办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方可委托监护。我国约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儿童占86.5%。 近年来,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侵害,如烫伤、摔伤、溺水事故等,在留守女童中,被猥亵、被虐待、被等悲剧频频上演。

(四)发展权

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侵害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受教育程度低。据教育部门统计,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从1985年的22.3%下降到目前的18.6%。更为严重的是,每年全国有近2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流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必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第二,性格塑造方面,儿童时期是个人性格逐渐成型时期,父母在外打工,无法了解孩子身心变化及时加以引导,只靠一根电话线根本无法使孩子在遇到烦恼困难的时候和父母沟通。这些情绪长期压抑,容易使儿童形成心理障碍,亲情淡漠。使其无法像其他同龄儿童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学习成绩差,在学校中也得不到老师的重视。一系列连锁反应让很多留守儿童出现了内向、忧郁、不自信,甚至出现自杀倾向。陕西扶风县杏林镇曾经发生过5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相约到一座古庙里喝农药自杀, 5个孩子中4个是农村留守儿童。四川省心理学家游德良对井研县门坎小学近400名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后发现,这些孩子中近八成存在心理问题,其中106人存在焦虑心理,107人存在抑郁症状,100%的孩子都羡慕生活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小伙伴,在精神方面被抛弃感强。很多孩子性格容易出现偏差,加上受到电视、电脑一些暴力场面的影响,一些孩子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难以全面实现

湖南台的节目《变形记》是一档专门针对城市和农村儿童互换生活学习环境的节目,到了城市的农村儿童感觉去到了天堂,所看到的所听到的都是他不曾触及的,孩子的心灵受到很大的震撼。我们暂且不去评价这样的节目对农村孩子是好还是坏,让笔者真切感受到的是一丝悲哀。经济社会制度应该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但正是城乡二元制和教育制度活生生地把农村的孩子阻挡在城外,甚至是造成他们不得不离开父母成为留守儿童的关键原因。

(二)缺少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目前国家没有一个针对留守儿童的专门机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制定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是,不利于形成合力。例如,妇联、团委、关工委,它们的职能之中都只有一部分涉及留守儿童,而且这些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单靠它们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远远不足。

(三)经费不足是留守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出现留守儿童的农村都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对留守儿童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等相关权益的保障都需要经费,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保障不力,很多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无法开展。

(四)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留守儿童在家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委托监护人对孩子的照顾又不够周到,使得孩子在学业、性格等方面肯定存在难以管教的情况,部分学校老师对留守儿童本身就存在抗拒的心理,担心他们影响到成绩好的孩子或者破坏班级纪律,所以抱着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好的心态。学校的管理不力更让孩子处于自由散漫状态。

三、从法律角度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的建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经过修订之后规定了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相比起现实当中这些儿童种种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这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制定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一)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存在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一大因素。人民日报曾报道,在北京的3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儿童达1万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还有87.5%的孩子被高额的教育费用拒于学校的大门之外。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大城市入户政策要向打工一族倾斜,让在一个地方工作超过一定年限的打工者有资格入户该城市,这样才能更快地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

(二)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

一是必须尽快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要明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在监护人不正确履行义务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孩子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确实能够单独呆在家里的时候,父母才可以把他们单独留在家里,否则一旦有人举报,只有法庭相见。如果两人都上班,就得雇一个人看孩子或托一个亲人或朋友替你看管孩子,这也就是很多美国妈妈在有了孩子之后都辞去工作呆在家里的主要原因。二是应当明确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各地的团委、妇联、村委会、社区、学校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确保留守儿童各方面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对留守儿童实行动态管理,要落实各个镇对该镇的留守儿童实行网上登记制度,随时跟进他们的情况变化,这一工作可以指派当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联合进行,登记情况应当尽可能详细,要包括儿童的性别、年龄、就读学校,父母务工的具体城市、联系方式、儿童的委托监护人等。四是确立国家监护制度,确保留守儿童在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缺失的情况下有国家作为后盾。可以借鉴外国经验,设立“家长”制度,由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家长”可以由退休老师、志愿者构成,留守儿童的父母缴纳一定的费用,机构工作人员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

(三)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

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方面,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建议临近的村合并办学,这样既确保了学生数量又能节省教学资源。也可以采取低年级(一、二、三年级)在各自村里办学,中高年级合并办学或到镇里就读,这种方法既能兼顾年龄较低的儿童离家较近,又能让年纪稍大的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

孩子是家庭和祖国的未来。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下一代更好的成长,是我们的制度和现实让留守儿童承受了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生活压力。所以我们不能再对这些儿童漠不关心,应该从情感上去唤起更多的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从制度上尽最大努力去保障他们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6000万[EB].新华网,2013-05-10.

[2]陈维国.留守儿童失教养心理健康令人忧[EB].华律网,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