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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

转业干部

转业干部范文第1篇

第一,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了重新定位社会的平常心。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论,社会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在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一定的角色,角色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你有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就会有相应的行为倾向,你用什么样的心态看待人生,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和生活态度。

说实在话,对于我一个在部队工作多年的干部来说,现在角色一下子变了,要完成一个在个人资格上从老兵到新兵,职位上从指挥员到战斗员,地位上从优势到劣势的转变,的确是十分痛苦的,我也曾一度的痛苦过、难受过、彷惶过,但是自从到学习班学习,使我受益非浅。我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十几年的共产党员,受部队培养多年的军队干部,应该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为自己人生的第一目标,用平常的心态,以“小草精神”去融入社会。

第二,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和团队意识,有了干好新工作,融入新集体的自信心。

十几年前,我做为一名普通的高中生,响应党的号召和祖国的召唤,以青年人热血报国的心态来到了部队,在部队尝遍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也把自己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奉献了部队,但同时又是部队培养了我,是部队这所大学校造就了我。现在又是社会的需要,是党的安排,让我重新走入社会,回到地方工作,投身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如果没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包容的心态,甘当小学生的心态,去迎接新工作、新任务、新领导、新同事,去融入新集体,是不可能顺利完成党交给我的第二次光荣使命。在这个学习班里,通过与各单位来的同学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不断了解,使团队意识进一步增强,对自己将来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干好本职工作的决心有了进一步提高。

第三,激发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有了重塑未来,学习新知识和掌握新方法的进取心。

我们部队转业干部,为祖国的国防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今天,我们还是年富力强的一代,是社会的中流砥柱,所以不能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应该重新振作精神,成为一名真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参与者,要把在部队长期养成的铁一般的纪律、过硬的思想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带到地方的工作之中,认真学习胡主席的新三民主义,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把服务群众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把奉献社会作为自己的最高精神境界,不因为工作的变换而使自己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将来回想起来,不仅因为自己为祖国的国防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而感到光荣,也不会因为自己转业到地方工作而不感到后诲,将来我可以大声地对所有人说,我为了祖国社会主义的事业,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没有虚度此生。

通过培训班的学习,也使我深深体会到,作为军队转业干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创造新的成绩,要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准备:

(一)要调整心态,增强自信。从部队转业到地方,思想上存在一些顾虑和担忧,认为社会上复杂些没有部队单纯,人际关系不好处理;转业意味着从优势到劣势的转变,一切又将从头开始;在部队专业单一、工作单纯,到地方将有一个适应过程。这些心理如果不及时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今后的工作。在培训班里,专家教授们多次从心理调适、生命的意义、日常工作方法等方面,对我们进行了解惑、指导,帮助我对社会对工作有了新的了解,使自己认识到转业到地方工作,从主观上讲,是要实现好心态的转变,即从军人到老百姓的转变,从一名老兵到“新兵”的转变。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正确的定位,心甘情愿、脚踏实地当好一名“新兵”的态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融入新的集体和团队。

(二)要珍惜岗位,踏实工作。组织上分配我到安监部门工作,成为了一名普通的公务员。目前,当一名公务员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选择,我能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很光荣、也很幸运。我将常怀对组织的感激之心,始终珍惜工作岗位,切实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立志做好事。在工作中,既要忌眼高手低,又要防患得患失,正确认识事业和自身的关系,脚踏实地地从本职工作的一点一滴做起,时刻树牢人民公仆的意识,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同时,作为一名有近二十年军龄的转业干部,更要防止“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转业干部范文第2篇

 

二oo四年我们从军营脱下戎装回到地方工作,我们怀着共同的理想走到一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也为了大家有一个更灿烂的未来、为了建设更加美好的  文秘资源网 、更为了进一步加深我们战友之间的感情。这次战友联谊会我们本着个人自愿加入、救急不救贫的原则;按照共同提高、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方针;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助于加深友谊、注重交流感情的指导思想,我们成立了这次战友联谊会。特制定战友联谊会章程如下:

一、联谊会主要成员及职责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财务总监(兼一班班长)***、会计(兼二班班长)***、纪检委员(兼三班班长)***、组织委员(兼四班班长)***。

会长主要职责是:总体负责联谊会的工作安排及计划,带领全体战友贯彻执行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领导召开联谊会并协商有关事项,了解和掌握协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

副会长职责:主要是协助会长搞好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全会的工作协调和平常工作事务,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和生活矛盾。

秘书长主要职责: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进行联络协调并及时下达通知。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负责收缴每年的会费并进行管理,建立财务开支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联谊会汇报每次开支,并每年在战友联谊会上进行公布一次;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

会计主要职责:负责收缴每年的会费并进行管理,建立财务登记制度;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

组织委员主要职责:主持每年一次战友联谊会活动的组织与计划,组织召开协会会议;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

纪检委员主要职责:监督并协会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财务开支情况;及时了解本班情况,联络本班战友。

二、加入战友联谊会的标准及条件

凡属二oo四年度转业到   市及各县、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分职务高低,根据自愿的原则并热心于战友联谊活动的匀可参加。

三、会费标准

每年缴纳200元的会费

四、联谊会制度

1、积极参与战友联谊活动,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团结友爱,不拉帮结派;无论职务高低不歧视、不排挤,并积极主动帮助。

2、遵守各种联谊会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管理,自觉接受战友的监督,对于战友平时工作中委托的事,要尽力办,确有困难者,应为战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特别是本系统内的无论是工作上、生活中都互相照应,共同进步、共同提高、不互相拆台。

3、按时缴纳会费,不按时缴纳时间超过30天按自动退出处理。

4、每年组织的一次战友联谊会活动每名会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必须向会长请假;对于平时的战友活动(家中红、白喜事)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确因工作、出差、生病等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但要为战友委派一辆专车(经费由个人承担);连续5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各种活动的由联谊会研究决定按自动退出处理。 

5、在平时的随礼过程中基本标准一样,但确有情况(比如会费不够)也可以进行调整,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存在偏向的问题。 1

五、会费使用方向、计划及标准

1、每年战友联谊会的召开(根据情况进行开支)。

2、家中红事(喜事)主要包括会员本人(如:本人结婚、爱人生子、子女婚嫁)一次**元。

3、白事(主要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爱人)**元。

4、受灾、上大学、以及家中确有特殊困难者应由联谊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的金额支出。

以上开支由联谊会经费中统一支出,会员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

六、联谊会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1、每年召开两次联谊会委员会议,主要商议半年来的工作及经费开支情况并及时解决(时间定于每年七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六晚上;第二次会议根据情况临时决定)。

2、每年进行一次战友联谊活动,主要是交流思想、加深感情(时间定于每年八月份第一周星期六晚上)。

3、要求所有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因出差、生病或确有工作在身必须请假。

七、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战友联谊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热心于联谊会活动。

2、自觉(定时)缴纳会费。

3、积极参加联谊会的各种活动。

4、联谊会领导成员有义务为全体战友服务的思想。

5、每名会员对于家中红、白喜事应及时进行汇报的义务。

八、会员权力

1、战友联谊会的每名成员有权对每个人进行监督。

2、每名会员有权对联谊会的经费有查帐、监督权力。

3、会员有申请退出的权力。

4、每名会员都应享有共同的会员待遇的权力。

九、会费管理

1、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由联谊会研究决定。

2、每年上缴的会费由会计和财务总监共同管理,主要是建立两个帐本进行登记,统一存入银行一人持卡一人保管密码。

3、财务支出(随礼)时应由会长签字,同时应和其他委员通气。

4、每年的会费使用情况由财务总监在战友联谊会上进行公布,如本年的会费在年终时开支不完应自动转入下一年的会费(但下一年的会费按标准正常上交),如果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当年的会费确实不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费。

十、特殊情况申请加入的条件及要求

1、必须是二oo四年军队转业干部;

2、由战友联谊会委员五名以上共同提出;

转业干部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转业干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干部;安置工作;择业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113-02

当今,安置工作的发展伴随着两大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日趋完善;世界范围内新军事变革的加快。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体系,安置工作在上述两大背景之下,面临着深刻挑战,调整和完善是必经之路。因此,加快安置工作部门职能的转变,使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工作对象的需要,是我们应该着力探讨的迫切问题。

一、当前安置工作的特点

随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成为中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安置政策的基本特征。社会转型、军队变革、安置政策的变化这三大因素相互作用,使这一时期的安置工作呈现四大特征。

1.新老成分并存。当前,就世界范围来看,新的军事变革正成为各国国防建设的主题。近几年来,中国顺应了这一发展潮流,拉开了质量建军、科技建军的序幕,随着这一变革的到来,我军军官准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批批优秀科技人才被吸纳到国防战线上来,军官成分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而言,学历偏低、年龄较大、知识陈旧的现役军官短期内在军官中还占一定比例。反映到安置上,这两种成分的干部并存的现象将在一定阶段仍然存在。

2.两种观念并存。对安置工作,军队和地方、组织和个人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地方政府看,自主择业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转业干部的个人潜能。从大多数干部个体来看,观望犹豫是其主流心态。而政府的观念和干部的两难心态将在一个相当长的阶段存在,左右着安置政策的出台。

3.两种方式并存。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适合当前的国情、军情。深化安置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和军情。既要考虑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军队建设和干部的承受能力,真正做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军队服务。

4.多种需求并存。多元化的社会必然带来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实际需求的多元化必然使干部群体对安置政策、服务方式具有多样化的需求。比如:有的要求安置到稳定的工作岗位,有的要求发挥特长、建功立业等等。

二、安置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现行安置干部的办法,采用的以完成政治任务为前提,以行政手段为保证的安置模式。这种办法曾经在一定时期内为安置大批量干部发挥了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单位自主用人、企业自主经营、依靠行政手段安置的矛盾越来越多。

1.行政机构“精兵简政”。首先,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行政单位要求严格按编制管理,而干部增编占计划安置数的比例很少,安置单位超编矛盾突出;其次,公务员要求凡进必考,安置与现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有矛盾;最后,机关干部队伍素质要求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安置对此冲击很大,一些要求有执业资格人员的单位矛盾更大。

2.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制。一些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干部不满意,主要是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职位无法落实,晋级受到限制,与行政单位比心理不平衡。并且部分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面临改制转企,大多数事业单位要自己养活自己,干部不愿去,事业单位也不愿接收。

3.择业的期望值偏高。现在地方机关尤其是党政机关大部分超编,而干部选择单位集中在行政机关,不愿意到事业和企业单位去,而行政机关的编制、职数往往本身就已超编了,这样势必会造成安置的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干部要求进党政机关的占63.4%,要求进公检法部门的占14.3%,要求进工商、税务、海关等热门单位的占13.4%,要求进金融、电信、电力等高收入企业的占8%,绝大多数转业干部都要求进大中城市安置。这些数据表明,转业干部对地方的安置形势、用人需求缺乏全面了解,对个人的能力素质缺乏客观分析,择业观念比较陈旧,热衷挤“热门”、图“保险”、谋“铁饭碗”。

4.干部认识不到位。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城市环境不断改善,干部选择就地安置越来越多,这样地方接收的压力也在不断的加大。 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绝大多数转业干部能充分利用转业待安置这段时间,抓学习、强素质、忙充电,积极应对二次择业的挑战。但也有极少数转业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组织纪律观念有所淡化,认为转业安置“靠组织不如靠关系、凭素质不如凭感情”,热衷于“拉关系,找门子,钻政策空子”,甚至还提出了一些无理要求。

5.干部“依赖”心理较重。部分转业干部认为,在部队工作多年,既有功劳也有苦劳,自己在地方没有什么关系,转业安置主要依靠组织,流露出实际问题不解决就不离队报到的念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别团营职干部感到自己错过了转业的最佳年龄,要求组织出面联系工作、解决子女入学、就业和考军校等问题,愿望比较迫切;二是一些转业干部到地方联系工作时碰了壁,感到面子受了伤害,不愿再“低三下四”地去找单位,要求组织和领导出面给自己联系工作,对工作安置不配合、不主动。

转业干部范文第5篇

转业干部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做好他们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稳定转业干部自身的思想,顺利完成安置任务,促进军队、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做好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思想重视,把做好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我们感到,做好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要注意克服三种认识偏差:一是不管不问思想。把转业干部看作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人”,交到地方有关部门就不管不问了,认为任务完成了,以后的工作由地方来做,推卸责任。二是侥幸心理。认为转业干部受党和部队教育培养多年,有一定的思想觉悟,不会做什么错事,疏于教育管理。三是老好人思想。认为反正已经转业了,用不着再和在职干部一样进行教育管理了,存有不同程度的迁就照顾思想。各级党委和领导机关应从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战略决策,保持部队稳定和集中统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转业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党委应安排一名副职领导具体分管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把握重点,合理确定教育内容。转业干部从确定转业到离队报到,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段,在这期间,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对象确定环节。在这一环节应突出搞好服从大局、服从组织的教育。组织转业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国家和军队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军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教育引导大家深刻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强化大局观念,增强依法退役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军队建设的需要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拥护支持改革,正确对待走留,自觉服从组织决定。二是安置定位环节。主要搞好国家安置政策和自主择业常识教育,向转业干部介绍国家、军队各项安置和择业政策,教育大家认真把握政策规定,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正确评估自己,把社会需要什么、自己想干什么与自己能干什么紧密联系起来,客观选择自己的志愿去向;教育引导转业干部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安置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做违背组织原则的事。三是离队报到环节。主要搞好党纪、法纪、军纪教育和艰苦创业教育,组织转业干部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强化法纪观念,确保每个转业干部按时离队报到。

三、拓宽渠道,增强教育效果。要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谈心、书信交流、思想汇报等形式,认真研究转业干部的思想变化特点和规律,科学把握教育时机,突出抓好“四个教育”:集中教育、专题教育、经常性教育和个别教育。集中教育主要讲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教育转业干部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走留听从组织安排,不搞一厢情愿宜。专题教育一般安排在全国工作会议之后,及时把会议精神、领导讲话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转业干部,使他们了解党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要把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经常抓,抓经常,杜绝不良问题的发生。对有思想疑虑和困惑、一时想不开的个别转业干部要靠上去做工作,深入细致,不厌其烦,确保人人都能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政策,以实际行动拥护和支持改革,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要拓宽教育渠道,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运用多种形式,把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专题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把教育搞活、搞细、搞深入。一是请进来谈。邀请驻地组织、人事和等有关部门的同志来部队与转业干部一起座谈,相互介绍情况,增进了解;也可把本部队以前的优秀转业干部请回来,讲述他们“二次创业”的亲身感受与体会,增强教育效果。二是走出去看。组织转业干部到驻地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参观,使他们亲身感受改革开放政策给国家带来的巨大变化,认清自身优势,增强自信心。三是搞好结合转化。要注意把领导分工做工作与党委(支部)集体做工作结合起来,把做转业干部本人的思想工作与做他们亲属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把做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教育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