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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履职报告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 局限 对策

长期以来,会计信息失真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致命伤。一些企事业单位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预算内、外资金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部分单位领导人为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会计人员往往“站得住顶不住,顶得住站不住”,甚至有的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串通贪污国家财产,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为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势在必行。

会计委派制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统管统派,使委派人员在工作中能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真实地反映经费核算,对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直接地反映和监督,有效地杜绝政府腐败、浪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容易忽略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委派制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福利待遇与受派单位脱钩,会计主体不再是企事业,而是会计委派机构,受派会计人员很难站在企事业的角度行使管理职能。

二、 委派会计的工作易受受派单位负责人控制。很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验丰富。而委派会计在派入受派单位后,从熟悉工作到确实掌握单位经济情况,需要一定时间。同时由于身份特殊,委派会计与单位的其他人员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判断作为入账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三、委派会计职权难到位。委派人员受托到派驻单位工作,履行对派驻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等职能,有时难免会对派驻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往往可能因双方观点不一造成工作上的矛盾,时间长了,受派单位的管理人员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结果委派人员可能被“孤立”,也可能与受派单位管理人员“同流合污”,共同作假账。

四、有可能挫伤受派单位经营者的积极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委派会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委派和管理,委派会计人员为了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较少考虑企业的投资机会和盈利能力,往往会更多地从监督的角度考虑财务风险。这样,有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针对会计委派制运行过程中的局限性,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提高委派会计的素质。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会计委派制能否成功实行的关键。一是实行公开公平地招考原则,招收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加入委派会计的队伍;二是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委派会计进行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开展委派会计工作中的情况和经验进行交流,对委派会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委派会计的整体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从委派会计自身的角度,要提高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单靠一朝一夕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日积月累,不断创新。

二、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考核机制。对委派会计的考核应一方面包括对其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会计主管机构应重点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情况、受派单位的满意程度等。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系统内部审计的作用,以客观、公正评价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呈报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委派会计部门对失职或渎职的委派会计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警告或免职、调离;对工作认真、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委派会计要给与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成绩存档作为职务升迁的主要参考依据,成为管理委派会计有效的激励手段。使委派会计既能够履行监督职责,又关心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从而发挥会计监督作用,支持和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通过科学的核算和分析,及时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昌利堵弊,当好领导者的参谋,与被委派单位一起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到在服务中监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有: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有: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其他方面如实行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和定期轮换制度。对委派会计和经营者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为了避免会计人员在一个部门定期工作产生利益关系,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应建立定期轮换制度,一般建议3-5年轮换较好。

参考文献:

[1]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9;9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会计委派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委派意见》;以建立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为依托,以委派会计实施财务监督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国资企业日常财务会计活动,督促国资企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国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会计委派的实施范围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即市国司,市粮食、商业、物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会计委派;

2、市国司对所属相对控股以上的子公司实施会计委派;具体包括:*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温瑞塘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水产城有限公司、*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以及今后新组建的国有控股和独资企业。

3、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辖范围的其投资比例占相对控股以上的工程项目公司也应属于会计委派对象: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拟投资的飞云江三桥、56省道等工程项目公司。

三、会计委派具体的运作方式

建立市会计师人才储备库和会计师委派中心,会计师委派中心与市国司实行合署办公。

会计师人才由市国资办和市国司通过向社会招考及招收会计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进入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会计师人才的聘用在市纪委、市国资委的领导下,由市国资办会同市国司从我市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中选聘,并下达委派任命文件。聘任期满,由市国资办、市国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委派会计在同一公司任期最长不超过6年。

四、会计师人才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公司利益;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和大专学历。

五、委派会计应履行的职权

为规范并督促派驻公司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委派会计应履行下列责权:

1、委派会计原则上担任派驻单位的财务科长,列席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过程;

2、审核派驻公司拟订的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3、对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凡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侵害股东利益的,委派会计有权提出纠正建议;

4、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有权制止财务支付;

5、行使部分财务总监职权,对下列经营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①对外提供借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②产权的转让、出租、出包;

③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④核销坏账损失、处理不良资产;

⑤工程项目指标及其经济合同的签订;

⑥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六、委派会计的工作纪律

1、不得接受所在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在委派单位投资入股,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

4、在聘期内不得从事其他职业。

七、委派会计的人员经费和组织关系

委派会计应按派驻单位副总经理的工资(奖金)标准,由市会计师委派中心按月向派驻单位收缴。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由市会计师委派中心对委派会计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及福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派会计必要的办公经费由市委派中心按实列支。委派会计任职期满不再续聘的,其档案可转由市会计师人才储备库管理。

委派会计的党、团、工等组织关系统一纳入市国司管理。

市国司对委派会计实行绩效考评管理。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__区本届共有区纪委委员26人,其中换届选举产生25人,换届后因工作调整需要,增补委员1人;目前平均年龄47岁,当选平均年龄43岁,其中两名委员当选年龄33岁;大学学历22人,占84.6%学历,研究生学历4人,占15.4%;女性11人,占42.3%。从委员从事工作性质来看,目前在纪检监察系统从事纪检工作的11人(换届时18人),其中委局机关7人(换届时7人、派出纪工委6人),纪检组3人(换届时2人),街道纪工委1人(换届时3人);目前未在纪检监察岗位从事纪检工作的15人,主要分布在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统筹局、交通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北郊管委会、街道和国有公司,换届时7人,主要分布在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团区委、规服办、检察院、审计局。总体上看,我区纪委委员具有单位分布比较合理、学历构成比较合理、女性结构比较合理等显著特点。

__区历来注重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重视区纪委委员意见建议,在区纪委委员参加参与和对区纪委委员的管理上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为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监督检查权、质询评议权,督促区纪委委员履职尽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强化重大决策部署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发挥区纪委委员在区纪委全会会议中的决策作用,组织区纪委委员参加纪检监察系统的各类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履职情况、工作安排部署等党风廉政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表决。如:区纪委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都要事先书面征求区纪委委员的意见,在会议期间又都再次征求意见,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都由区纪委委员举手表决。

(二)强化专项检查活动参加,保障区纪委委员监督检查权。大部分区纪委委员都结合自身工作,加强了对本辖区、本部门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行使权力、廉洁自律情况及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在区纪委常委中开展街道、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分片督查,组织担任纪检组长、街道纪工委书记的区纪委委员按月开展作风督查,组织从事财政、审计等工作的区纪委委员在全区开展专项检查,部分担任区纪委委员的街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责,从事公安、检察工作的区纪委委员甚至还发挥了协助办案查处的作用。

(三)强化询问质询评议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质询评议权。区纪委委员在每年召开的区纪委全委会上,对参与大会述责述廉的街道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询问质询,并对其进行民主测评。2013年以来,区纪委委员已对向大会述责述廉的全区14个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23个部门党政负责同志进行了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

(四)强化定期报告定期约谈,保障区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到位。规定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定期约谈区纪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次,主要听取区纪委委员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情况、听取建议,并对区纪委委员下一步开展工作提指导性意见。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区纪委委员每年12月底前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去年,区纪委常委分别对全区26个纪委委员进行了约谈,其中,常委会成员进行了交叉约谈,做到区纪委常委会约谈区纪委委员全覆盖。

虽然,__区在发挥区纪委委员职能作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没有系统完备具体的意见

作为支撑,只能是“管中窥豹”,收效不够明显。区纪委委员作用发挥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可控性,且离《》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用发挥作用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一)职责权限不够具体,委员不清楚有何“为”、有何“不为”。尽管《》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的职责作了相应明确,市纪委也出台了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试行意见,但结合区情实际我们发现,针对职责的具体操作办法还不够细化,也没有指导操作的具体配套制度去支撑完善,如果完全照搬,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试行意见为例,由于对纪委委员职责提法较为笼统,同时又没有对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纪委委员细化职责任务的配套制度跟进,纪委委员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擅长的做点、不擅长的也做点,敷衍一下了事,不利于特长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二)履职制度不够全面,委员不知道怎么“为”、用什么“为”。尽管我们针对区纪委委员履行参与决策、监督检查、询问质询和评议等方面职责,建立了一些相应的配套制度,但就如何让区纪委委员全面履职的问题上,还显得过于零碎、片面,没有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健全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为其搭建履职平台,致使区纪委委员只知其职、而不知何“为”其职,履职方法路径单一,片面的以为“一年到区纪委开一两次会、举一两次手、提一两次问、写一两次意见建议、划一两次勾勾叉叉、开展一两次督查,最后再约谈一两次、交一两次报告”就算履职到位,完成任务、脱手了事。

(三)履职保障不够充分,导致委员想“为”不能“为”、“为”与“不为”一个样。__区纪委委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在区纪委办公室,在日常服务区纪委委员的过程中,可谓尽心周到,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管理上,都还是略显松散。首先,缺少一个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能够加强对接联系沟通、提供丰富活动载体、迅速处置委员意见、从严管理督促的协调机构,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仍处于“自发萌芽”状态。其次,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机制带动,与区纪委委员的沟通不够频繁、信息交流不对称,专门针对区纪委委员组织的培训、活动、调研少之又少,委员反馈问题少、能够针对办理的问题也少,委员履职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工作制度执行基本流于形式。

(四)选用机制创新不够,导致委员结构不稳定、“为官不为”。__区纪委委员原则上实行一届一任,人员虽然固定,却反而导致结构的不稳定。由于委员结构只在进口上把关,没从出口长远打算,导致委员结构无法适应因部分委员调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患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的结构变化和不合理。通过换届时和现在的队伍结构对比发现,我区在纪检监察岗位上的委员已由换届时18名下降到11名,岗位外委员则反向增长;由于岗位变化,岗位外委员所在单位与反腐倡廉工作关联度下降,部门街道“一把手”增多;加之2名委员退居二线,1名委员患重大疾病常年修养,委员结构出现“不平衡”,导致有位无“为”现象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委员作用发挥。

如何针对性的解决好__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以上问题,我们拟从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入手,坚持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原则,以分类明责为前提,以系统搭台为关键,以全面管理为保障,以破除旧制为动力,尽可能地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一)突出分类指导,针对性明确职责任务。要以《》、《党内纪律监督条例》为职责依据,参照省、市相关工作意见,结合__区情实际,从总体上明确区纪委委员职责,并根据委员共性,确定区纪委委员基础性、保障类目标任务。同时,要在明确区纪委委员总体职责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细化的配套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对委员职责进行分类指导。其中,岗位内的委员要按照区纪委监察局机关、部门派驻纪检组、街道纪工委不同工作侧重点进行任务划分,确定任务类型、实施对象、覆盖范围,如:委局机关委员要侧重于牵头、范围覆盖全区,派驻纪检组和街道委员侧重于具体、精力主要集中在本部门、辖区;要分清作为常委的纪委委员与一般纪委委员承担的相应责任,常委委员在履行一般委员职责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岗位外的委员则要根据各自所在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职能优势及各自特长,明确其责任分工,将其本职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通盘考虑。如:组织部门的委员要发挥其对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委员要发挥其反腐败配合协调作用,真正让各条战线上的纪委委员做到各在其位、各施其职,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突出统筹考虑,系统性搭建履职平台。在区委委员履职平台的设计上,要坚持“系统思维”,从确保委员知情权、监督检查权、决策建议权、提案建议权、质询评议权等方面建立健全履职工作制度,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履职方法路径,为其创造知何“为”、以何“为”的履职条件。一是建立健全重大情况沟通通报制度。区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向委员通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纪要是内容寄送委员阅知,相关文件和信息及时送达委员,方便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委员知情权。二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重点联系制度。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委员可根据区纪委常委会安排,对有关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纪委常委会。每名纪委委员可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确定1-2个联系点,开展定点联系走访、调研指导、监督检查,对联系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确保委员监督检查权。三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参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全委会决策制度。凡是事关全区纪检监察全局性的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都要以书面或座谈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并对全委会工作报告、决议、委员选任罢免等进行集体投票表决,确保委员决策建议权。四是建立健全提案提报制度。区纪委委员每年向区纪委常委会提报有质量的提案(也可以几名委员联名提出提案),重点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解决群众关系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确保委员提案建议权。五是建立健全质询询问和评议制度。区纪委委员既可以在全会上对参与述责述廉的街道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询问质询和评议,也可以对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向全委会、常委会、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和执行单位提出询问质询,并责成询问质询对象限期答复整改,确保委员质询评议权。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军队 会计 委派制

军队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总部财务管理机关或由其授权委派机关向其所属单位统一委派财会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培训、考核、奖惩等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财会人员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军队财务监督和管理,客观、真实地反映军队各级单位的经费管理情况,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实现“保障有力”的总目标。随着信息技术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军队会计在军事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但是,从目前军队会计现状看,由于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影响了会计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导致部分单位会计基础薄弱,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不够准确。鉴于此,有必要从管理体制上对军队会计进行改革,在军队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

一、军队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会计委派制既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又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作为一种新型的会计管理模式,在军队内部的会计管理工作中加以采用,不仅顺应时展潮流,而且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使单位人员遵守财经纪律

(1)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从源头上堵塞经费管理的漏洞。由于各级财会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中不受所在单位控制,对涉及财经违规违法问题,能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加以制止,从源头上为维护国家利益把好经费收支关口。

(2)可以从机制上解决会计监督不力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所担负的职责更加明晰,不仅为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良好环境,并且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完整监督体系。

(3)便于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落实。实行军队会计委派制,加强法治,切实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充分发挥处罚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从法律上对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形成约束。单位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派任会计的有效牵制,不仅可以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正建设,还可以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军事经济效益的提高。

2、有利于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过去基层单位上报的会计报告或多或少地掺进了基层单位领导的主观意见,谎报、虚报收支的现象时有发生,上级部门通过汇总的会计资料不能全面、真实地掌握整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会计人员从所在单位独立出来,以宏观管理主体代表身份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其个人升迁进步等切身利益不受所在单位左右,受上级部门委派,对上级部门负责,因此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将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状况向委派单位进行汇报,为上级部门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另外,委派人员会利用各种时机和方式,把上级党委的理财思想宣传到所在单位,从而提高宣传的时效性和广泛性,促进财务工作的顺利发展。

3、有利于财务收支管理,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一些单位在财务管理的收支方面重拨款、轻监管,管理方式习惯于收支管理事权分割,监督方式主要是突击性、阶段性、专项性、抽查性的事后检查。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有关自身利益的任免、提升、奖惩等由派出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这必将促进会计人员更好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客观核算,建立理财权威,促进财务法制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净化财务管理环境,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督;严格收费票据的发放,规范预算外经费收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军队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会计委派制尚处于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阶段,就军队而言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根据自身的特点,推行有特色的会计委派制。

1、军队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形式

(1)单位范围。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各级单位,包括部队、院校、医院、研究院(所)等。由于会计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中的新生事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不能盲目照搬地方经验,可选择先在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循序渐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努力增强会计委派制方案的可操作性。

(2)任职周期。委派的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的任职周期以2—3年为宜(按会计年度计算),以利于会计改革手段的落实和会计队伍的稳定。

(3)人员来源。一是由原单位产生;二是从上级单位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三是从其他单位选拔。

2、军队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方式

(1)业务管理。被委派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受上级财务部门直接领导,代表军队办理受派单位的财务工作事务,要对军队整体利益负责,同时,也要尽可能地维护所在单位的利益。按《会计法》、《会计规则》独立完成日常会计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财务部门报告一次所在单位会计管理情况,年终写出述职报告。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还要与组织、干部、审计部门联合,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2)人员管理。被委派财会人员由总部财务主管部门或总部授权的所属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派遣,他们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绩效考核、任免晋升、工作调动等由委派单位管理、决定和统一办理;薪金工资、生活补贴、给养被装、医疗保健等事项,依据被委派财务人员的职级和相应的标准,由受派单位按照现行管理办法供应保障;日常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由受派单位负责。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问题。在这种关系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

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

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新《会计法》下应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新修订的《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

实施新《会计法》应该继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首先,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针对现阶段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现状所作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从目前的实行情况来看,财务总监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次,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质上是一种外部会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经委派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属于企业外部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

再次,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

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因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尽管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处置会计事务。这为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责任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有者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所有者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据上所述,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笔者认为,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因此,必须合理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

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可见财务总监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政企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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