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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1篇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2篇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兵

第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第六条 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核验。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按时到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登记证》。

年满19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兵役登记证》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经过登记的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缓征人员,并报县(区)、蜀山镇兵役机关批准,签发《兵役登记证》,建立兵役登记档案,择优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

第十条 各县(区)、蜀山镇每年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合肥军分区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身体情况。

第十二条 当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年龄、户籍和户口性质进行审查,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张榜公布,并组织欢送。

第十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当服从征兵需要。

第十五条 城镇在职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核验和体检,应当作为正常出勤。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自费就读于非全日制各类学校或者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者培训单位应当退回相应的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参加招干、招工、招生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户籍迁移、出境、劳务输出手续以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持有兵役机关签发、核验的《兵役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征兵工作中提供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和其他虚假证明。

参加征兵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者义务兵逃离部队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兵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三章 优待

第二十条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依照其户口所在地实行优待。

第二十一条 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的调级待遇,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待遇的优待金,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各区、蜀山镇的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的标准发给。优待金由市和区、蜀山镇财政部门按应征入伍义务兵总数各承担50%,由区、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和管理。

各县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第二十三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但不得荒芜;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优待金,当年兑现。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筹集。

第二十四条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当地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主要客运码头,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机、船)室。对过往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上车(机、船)、优先托运行李。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欢迎义务兵退伍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自退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入伍通知书和部队退伍证、行政、组织介绍信分别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退伍报到和预备役登记手续。

郊区、蜀山镇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和预备役登记手续由郊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保证第一次就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必须经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条 鼓励义务兵退伍后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和自谋职业。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介绍就业、办理证明等方面应当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兵,由原征集地政府妥善安排生产及生活;乡镇企业有义务接收安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退伍义务兵时,被指定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部门只办理户口、粮油关系,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非农业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的;

(二)户口在本市而到异地入伍的;

(三)义务兵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报到或者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

(四)不要求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蜀山镇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对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举报有功的;

(五)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

(六)服役期间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五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及其亲属拒绝、逃避以及阻挠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处以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接受或者未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仍应当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任务。

第三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兵役机关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便利,或者故意将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应出具处罚通知书。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四十一条 征兵、兵役登记和退伍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支。

第四十二条 蜀山镇应征公民的入伍批准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义务兵服役期限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 公安军为3年,空军 、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xx、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 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3篇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捡牛和小张捡钱包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亲爱的战友们,从这两则故事中我们得到启示,不明不白的便宜千万占不得,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我们还是躲远点为好!

我是一名今年面临退伍的士官,请问目前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都统一实施吗?各个省市会不会有自己的“土政策”或“土规定”?

——某部士官宣某

陈法官:我国目前对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规都于2011年10月29日进行了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这些文件配套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也需要关注。以上法规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所作的规定,是在全国各省、市和自治区都必须统一执行的。当然,各地区也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或者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上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

我是2010年底入伍的一名城镇义务兵,年底面临退伍。入伍时家乡政府承诺退伍后安排工作,并给我发放了安置卡。可是去年新出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退伍一律自主就业、不再安排工作。请问我的安置卡还管不管用?地方政府不会以有新规定为由不给我安排工作了吧? ——某部义务兵查某

陈法官:2011年11月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实规定了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但同时也规定,该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在执行该条例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你入伍时适用的是1987年12月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因此,你既可以选择按照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并自主就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旧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要求政府安排工作。

我单位为了加强私家车管理,要求凡是驾驶私人车辆的,本人须持行车执照、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合法的购车手续,填写《审批报告表》,签订《私家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经团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连家属也不例外,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某部干部田某

陈法官:你单位的做法在其他一些部队也能够看到。部队从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和单位的安全发展考虑,将私家车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畴,制定有效措施,减少案件事故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私家车毕竟姓“私”,特别是大多数私家车都是家属在驾驶,而家属既不是部队人员也不属于部队管理,其是否有资格驾驶车辆,是否合法持有驾驶执照是唯一依据,没有任何法规条例规定部队单位有权“批准”家属开车,或者有权“禁止”家属开车。因此,从依法管理的角度出发,你单位对私家车的管理办法是不合适的。

我是一名上士,与妻子婚后育有一男孩,今年两岁,因为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矛盾很大已无法调和,目前我和妻子正在商量离婚,双方决定儿子由妻子抚养,妻子提出要我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请问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哪些费用,支付到什么时间为止?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4篇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转业士官人,城乡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含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人、学雷锋标兵人)农村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人。

二、安置政策

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发[]7号)精神,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指令性计划安排工作的力度,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1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2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安置部门签定协议书,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市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1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于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全部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5认真审查档案,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

6实行“五公开”两监督”办事制度。即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安置办法

1根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今年继续按各系统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安置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

3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和服役期满13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安排工作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4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安排工作时,区别于正常的退役士兵。

5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选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专业人才。

6对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7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四、安置步骤和时间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第5篇

(一)基本思路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面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新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的新要求、退役士兵的新期待,必须慎重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自觉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力度,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退役士兵尽管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但绝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缺编,加之人事机构改革的深入,凡进必考的用人机制,虽然《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尽管做了政策性规定,但与现行人事政策用人规定相矛盾,缺乏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岗进编的政策规定。从2001年以来,国家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规定和安置方式,尽管是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实际上形成绝大多数地方更加忽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探索和研究,以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方式替代工作岗位安置。但如何做好岗位安置?困难和矛盾依然突出存在。

(二)应对措施

一是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要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并签订安置协议。

二是针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难的现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所辖的企业采取硬性分配任务,每个单位一年接收一名或两名退役士兵。做到每个单位都明确安置任务、提前谋划安置任务、认真落实安置任务,要求每个企业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平衡推进。

二、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1年冬季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605人,其中农村籍退役士兵416人,城镇退役士兵189人。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随着安置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出台,为使退役士兵全面提高自主择业的能力,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及时制定了《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并与我县诚杰技术学校、乐行驾校以及合肥建工技师学院联系并实地进行考察,根据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和自选的类型(有驾驶、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电焊等十多种类型),到我县指定的学校进行免费技能培训。主要采取短期培训方式,按3个月培训时间,每人标准按2200元安排资金(含学杂费、吃住费、生活补助费)。培训经费除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共参加培训人员160人,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学校负责推荐到有资质的企业工作,使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抢占先机,自主创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鉴于国家宏观政策和退役士兵的择业观念,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压力很大,这也是影响稳定的一大隐患。如退役士兵在入伍时已有安置手续,而退伍时部队又让他们采取自主就业,领取每服一年兵役发放4500元的补助金,但地方就不再进行审批安置,而地方的一次性补助金又高于部队的补助金额。为此,部队和地方补助金比例的失衡,会使退役士兵有一种不平衡的心里。建议上级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城镇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的待遇问题,有个可行的办法。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责任心,使安置工作有个可靠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