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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不息的名言

自强不息的名言

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第1篇

自强为天下健,志刚为大君之道。

强者容易坚强,正如弱者容易软弱。

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要知道,能在困境中保持自强是多么令人崇敬啊。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只要持续地努力,不懈地奋斗,就没有征服不了的东西。

坚强者能在命运之风暴中奋斗。

不害怕痛苦的人是坚强的,不害怕死亡的人更坚强。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微博 名人 传播效果

一、微博名人的分类

1、微博中活跃的现实名人

微博中活跃的现实名人,是微博名人中人数最多的类型。这类人群之所以成为微博名人,首先是基于现实中的公众人物身份,为公众所知;其次现实中的名人以公众人物的身份通过加V进行名人认证,凭借现实的知名度吸引公众的关注。这类微博名人主要包括娱乐明星、时尚名流、媒体人士、政府官员等。

2、微博原生名人

微博原生名人主要是指通过微博这一社交平台为公众所知晓的名人类型。这类名人在网下的现实中并不为人所知,至少在成为微博名人之前不为公众广泛知晓。他们通过自身的言论、观点的表达,或是通过自身具有显著性的事件和故事,被微博用户广泛关注,成为从微博上诞生的原生名人。微博原生名人主要以热心社会公益人士、特定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微博新闻人物等为主。

二、微博名人的传播角色扮演

微博名人在微博上扮演信息源、意见领袖、社会动员发起者等三种传角色。

1、作为新闻报道对象与信息传播中介的微博名人

从微博名人的构成可以看出,微博名人往往是行业精英、专业人士或是新闻当事人,有广泛的信息来源,甚至本身就是新闻的报道对象本身。

他们中有许多人作为现实社会中的公众人物,是新闻报道的对象,还有一些微博名人如媒体人、公益人士等或是新闻活动的参与者,其本身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和内容。

同时,微博名人能比普通公众更及时地掌握信息,作为中介将信息在微博上进行二次传播。

2、作为意见领袖的微博名人

微博名人有比草根公众更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他们的意见能对网络舆论产生较大的影响。正如人民日报社社长张研农所说,微博女王姚晨一条微博言论影响的人数,是人民日报发行量的7倍。可看出,微博名人凭借其影响力,在网络中扮演着意见领袖的角色,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能力。

3、作为社会动员发起者的微博名人

微博名人还在一些社会活动中扮演着发起者和动员者的角色。他们扮演社会动员的发起者的主要条件基于以下三点:第一,微博名人往往比普通网民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维护自身公众形象的诉求;第二,微博名人较普通网民有更强的社会号召力;第三,微博名人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与专业判断力。

三、微博名人传播效果

1、作为新闻报道对象和信息中介的微博名人

(1)有效的网络议程设置。麦克库姆和肖在提出“议程设置”理论时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程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①

微博名人作为新闻报道对象和信息中介,能够通过自身的新闻制造和作为信息中介进行新闻筛选,发出微博,来为公众选择关注的内容。被微博名人强调的信息和内容,容易成为一个时期内社会关注的重点。

议程设置不仅意味着微博名人能影响公众关注何种信息,同时还意味着能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解读和看法。因为作为信息传播中介的微博名人,在传播信息时,必然带有自身的倾向性,至少从选择何种信息作为传播内容,就已经包含了作者的倾向。事实上,微博用户在转发微博的同时,会附加自己的看法,对于阅读有较强的引导和提示作用。吴英案中,吴英以“非法集资罪”二审被判处死刑后,一批法律界微博名人最先提出异议,呼吁免除吴英死刑。随后章诒和、韩志国等一批知识分子也开始关注。由此,微博名人成功地在微博上设置议程,引起对案件的大讨论。

网络议程设置的影响是辩证的。一方面微博名人为网络公众提示关注的方向和内容,这些内容一般是社会新近发生的重要新闻,或是值得社会成员群策群力的焦点信息。另一方面微博名人往往处于自身的兴趣、利益和立场,选择自己感兴趣或符合自身利益的信息进行传播,由此进行的议程设置极易造成社会认知偏颇和对其他重要信息的遮蔽。

(2)谣言大规模扩散的爆发地。微博名人容易成为虚假信息的二级传播者,并成为网络谣言大规模扩散的爆发地。而因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对其的制约,名人较少原生的虚假新闻。

微博名人之所以容易成为虚假信息的二级传播者,主要是由于大多微博名人并不是专业新闻从业者,媒介素养有限,并缺少核实的途径,因此容易误传网络上一些不实信息。微博名人与微博普通用户传播虚假新闻的传播效果有很大不同。名人由于有拥有大量微博粉丝,影响的人群规模较大。且由于微博名人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其他粉丝和用户容易信以为真,继续转发,因而从名人微博开始,网络谣言大规模扩散,成为谣言扩散的爆发地。

例如微博女王姚晨转发一位航海者海上求救的讯息而遭网友质疑她“传谣”,后来证实的确是谣言,对此人民网上有评论文章写道:“‘姚晨微博’烦恼源于有能力救人却无精力核实。”②这是对微博名人在传播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与引发谣言之间困境的一个诠释。

2、作为网络意见领袖的微博名人

(1)弥合知识鸿沟。知识鸿沟指在获得更多信息和获得更少信息的人群之间的系统性的差异。③

该假说认为,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比经济地位低者更快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有扩大的趋势。

但微博的广泛运用,对于知识鸿沟更多的起到的是一种弥合、填补作用。而在微博上发挥弥合知识鸿沟作用的,主要是微博名人。

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博客概况 博客实名制 网络暴力 公民新闻双规实名制

一、博客简述

(一)博客发展概况

1998年,国外一些技术人员将日常生活写成网络日志,这些网络信息经有心人整合,就发展为博客的雏形。2003年6月,“木子美事件”使博客在中国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该事件对于中国网民了解博客,起到了意外的推动作用。[1]2005年,一批门户网站陆续开办博客频道,商业化运作促进了博客活动的迅速普及。

(二)博客的基本特征

博客是纯粹表达个人观点、完全私人化的网络活动;网民进入博客不需技术、不需编辑、不需体制、不需成本、不需形式;博主可以和读者实现在线即时交流。[2]与其他网络交流工具相比,博客是最强调个性化的。BBs和QQ的信息针对的是个人的某一方面,而通过博客你可以全面地了解博主。

二、博客实名制

(一)博客实名制背景:网络暴力

博客的匿名性使其快速拥有一大批受众。人们在博客时往往隐匿真实身份,公开资料也填写虚假信息。匿名性可以让人们摆脱身份的约束,满足自我实现、角色扮演的需要。

但屡屡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引发各界对博客匿名的质疑。07年的“女白领死亡博客曝丈夫出轨”事件中,当事人的隐私、名誉以及人身自由都遭到严重伤害。

人们尽享博客便利之时,利用博客淫秽色情信息、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滥用博客的行为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在2002年提出“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3]他认为在网上写东西也要负法律责任,利用假名发表博客是对公众的不负责。

(二)实名制借鉴模式:韩国经验

为了促进网民对网络言论负责,韩国信息通信部规定,从09年11月28日起,35家日均页面浏览量在30万以上的门户网站,实行网络实名制,网民必须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真实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能言论,违规网站将被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金。

通过制定法律和加强监管,韩国对论坛、博客等实行实名制。自此韩国网络上的暴力言论大幅减少,网民自律意识明显提高,韩国成为网络安全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支持博客实名制的人认为,可以借鉴韩国经验,实行博客实名制减少网络暴力的出现。

三、博客的现实意义:公民新闻

当博客作为内容载体时,可以被视作“自媒体”。从陕西“华南虎事件”到“汶川大地震”,公民自发参与事件报道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现象被传播学者冠之为“公民新闻”现象[4],其中“博客新闻”是典型的“公民新闻”。

“博客新闻”2002年被正式提出,其发展之迅速、形态之各异、内容之丰富、影响之深远都超乎想象。博主不需要具备精深的技术,也不需要有深厚的写作功底,只要你想表达就能表达。具体来谈,“博客新闻”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

(一)有益补充传统媒体,更好满足公众需求。

博客新闻有相当多的博主作者,社会中发生的事件都逃不过博客记者的视线,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是传统媒体记者们所不能比的。当传统记者不能出现在新闻现场时,博客记者们可能已经开始在信息[5]。04年的王府井杀人案的消息,就是博客记者首先的。另外博客中内幕新闻的爆料虽然鱼龙混杂,却是传统媒体极好的新闻源。博客新闻还能引发更多人的议论和参与,所以影响力更强。

人民网“强国博客”成为近年两会期间典型的新媒体传播形式,两会代表、媒体记者在网上开设博客,及时、全面的信息拉近了公民与政治的距离。迅速和客观的报道也兑现了我国政府增加透明度的承诺,其跨国性传播也使海外受众看到了一个自信的大国,声音的多元化使得政治传播变得更为直接和平等。

(二)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民间新闻评论与的集散地。

当前利益表达渠道欠畅通,言论表达机制欠健全,是必须面对的现实。以博客为代表的自媒体作为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和社会矛盾的排气阀,对弱势群体意义重大。在网络上公民通过博客等自媒体积极对各种公共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而博客提供的自由、匿名、便捷、低限制的传播环境使得网民有了更多自由发言的机会。

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许多公众人物通过博客进行评论。其间出现了一批“公共知识分子”范畴的意见领袖,他们包括作家、学者、艺术家、律师等,如韩寒、于建嵘等,他们以较深的文化功底观察和描绘社会,就社会的某一现象或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青年作家韩寒的博客浏览量突破了4亿,其影响力不亚于一份报纸。

四、双规实名制

(一)现阶段网络实名制实施情况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06年10月,信息产业部提出对博客实行实名制因异议太大未果。08年8月,工信部正式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表明了“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是互联网发展的未来趋势。09年12月,文化部表示,网络实名制以及网络内容分级管理等正在研究中。(二)实行双轨实名制

所谓双规实名制,就是针对不同的网络行为实施强制实名和自愿实名并存的规范。对于电子商务等网络行为,因为要保护当事方合法权益,必须规避网络交易的欺诈行为,可以实行实名制,否则不能建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

博客强制实行实名制会事实上收紧网络表达空间,令弱势群体不敢如实表达诉求,阻碍群众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尤其在“彭水诗案”、“王帅帖案”等因言获罪、“诽谤”案例频仍的情况下,更应警惕。

因此对于博客应该实行自愿实名机制,网站可以率先实名博客,以此鼓励博客作者实名发帖,但不强制博主实名发帖。事实上,自愿选择实名信息者大有人在。

(三)运用技术手段,减少网络暴力。

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

1网络言论的特点

1.1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交流方式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和传统的媒介不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在网络上,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双向交流的方式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

1.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1]。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掌握简单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其次,网络为想发表言论的公众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手段。网上提供的信息交流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你可以在bbs畅所欲言,可以利用诸如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意见,也可以在某个站点发表你的文章供人阅读下载等等。再次,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存在于网络中,在网络的世界里已没有国界的区分,只有整个信息系统的全人类共享。

1.3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基于这个特征,在网络中出现大量的匿名言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和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往往是不一致的。当然网络中有些活动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如电子商务、将来的有法律效力的投票、新闻网站上的正规的新闻,等等。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就普通人而言,他们信息往往是以伪装的身份进行的,这就给一些偏激的、居心不良的、甚至反动的人不负责任的信息创造了条件。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即使他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由于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就可以逃避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2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马克思就曾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但是,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的定义和恰当的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3]。“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4]。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掩盖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网络固有的特征,网络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

2.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他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5]。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2.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6]可是在网络中,由于其本身的特性这种义务却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在恒升笔记本计算机案中突现出来的就是与名誉权的矛盾。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名誉主体来说,任何其他人均为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的义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对世权”。而言论自由却以某种目的的作为为条件的。该作为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这种自由度在网络环境下很难把握,因为:

第一,从主体来说,由于网络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致使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而且大多的时候这种侵犯是无意为之。也就是说,与传统新闻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相比在网络中大多数侵权往往只是因为主体的无知。

第二,从客体上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空白,造成了在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很难找到法律裁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

第三,从传播特点看,首先,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而名誉的内在含义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声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以侮辱或者诽谤言论传播的面越大越迅速对其名誉的危害程度也就越深。而与之相对的是网络传播中付出的代价极少,侵权言论的传播费用低廉。而被侵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却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其次,现在网络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对言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因此要最终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者还必须面对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从人性上来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空间,很容易让人们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理性和道德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思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3.1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当然需要得到保障,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也应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7]因此,对网络言论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3.1.1加强网络立法

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3.1.2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责任进行了规定。美国的《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规定:“权利人只要向isp(网络服务商)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

3.1.3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

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如敏感字符过滤,ip协议中实施真实性原则等方法。

3.2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

3.2.1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例如,为了协调因特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1988年11月底在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成立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组织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

3.2.2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

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还制定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的负面效应的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3.2.3 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

就一国范围来说,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打破了在传统媒介时代主要由官方提供信息资源的模式,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可能成为人们评论的对象,从而给政策制定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排除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政策目的,回应公民对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政策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8]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讲台,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各种侮辱、诽谤的言论在网络中到处可见,互联网将变成名副其实的“涂鸦墙”,成为个人发泄私愤的载体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必将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蒋云蔚.网络言论自由的私法限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15-1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1卷[m].573(英文版).

[3]温辉.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j].比较法研究,2005,(3):16-24.

[4]丹尼尔·西蒙斯.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j].国际新闻界,2005,(4):9-11.

[5]黄莺.隐私权保护,你准备好了吗?——写给网站经营者[eb/ol].,2002-05-05.

[6]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9.

自强不息的名言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微博 微博暴力 名人 媒介素养

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曾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①而大众媒介“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已借助网络渗透到了网民的行为之中。

2012年3月初,甄子丹和赵文卓骂战拉开帷幕。其中,舒淇因为力挺甄子丹,而遭到网友围攻,甚至在天涯论坛上将其成名前所拍摄的古装色情照片翻出,对其进行辱骂。为此,3月26日凌晨,舒淇将其1000多条微博全部删除,宣布暂离微博圈,以此表示对“微博暴力”的抵制。随后,杜汶泽、王晶等也退出了微博圈。3月31日,新浪腾讯公告,暂时关闭了微博评论,网络留言也加强了对敏感词的屏蔽。“网络暴力”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引发了人们的反思。

一、网络暴力的新途径——微博

2009年以新浪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始,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因其方便、快捷、简单的特点,随手就能信息,并且根据“关注”“评论”“转发”等功能,及时获取并传播信息,形成了网络围观的特殊现象。作为一种全新的媒体形式,微博借助其庞大的用户群及裂变式的传播模式,使其信息量具有“井喷式”的特点。我国现阶段网络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网络舆论很容易因为其传播信息的失真或者缺乏道德约束而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当网络舆论介入到现实社会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一场网络暴力。而“微博暴力”伴随其“井喷式”特点更是让当事人措手不及。

二、“微博暴力”N次方效应

“微博暴力”因为产生于虚拟的网络,但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却不小于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同时,“微博暴力”借助微博本身的功能及特点,其传播力与影响力产生了N次方的扩大,对于当事人的伤害也就扩大。

1、裂变式传播,“井喷式”暴力

微博并不似QQ、MSN等点对点的交流工具,它的交流没有特定对象,它的传播,像核裂变一样,具有爆发性。因为微博操作便捷,随手就可评论和转发,让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扩大了N次方倍,在极短的时间就可以变成一张“天罗地网”。在这张网里,信息的传播与再传播,不仅是传播范围扩大,也使得信息自身通过解码—编码的过程产生理解偏差,这对于事件当事人本身影响是巨大的。而这种“井喷式”的信息量一时之间无法得到遏制,哪怕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伴随着信息传播的惯性,其传播力与影响力也不容小觑。

2、微博围观及群体心理作用

自互联网走入人们的生活,并迅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后,许多人已不满足当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过程中信息的接受者,他们也想通过互联网来表达自己展现自我,而网络媒体正好提供给他们最好的平台,其最大化的自由度和匿名性使得他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②微博是自媒体时代的产物,每个人通过微博140字就可以找到一片属于自己的话语空间,而且操作便捷,哪怕无法连接网络,一条短信也可以借助微博的方式成为宣泄情绪的通道。同时,借助微博的传播力,形成了一种微博的围观,让大众都来关注同一个信息。

当一个事件或信息出现,形成围观后,围观的网民自然地在心理上形成一个群体,群体容易接受暗示和轻信。过激的言辞、明星的花边新闻都很容易引发群体的冲动心理,很容易形成网络舆论暴力。

3、实名认证要求不一,认证用户或成“放大镜下的蚂蚁”

在虚拟社会中,个人是以“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只能靠个人自觉来维持道德规范,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确认、监管。③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的开放性给网民提供了一个言论的平台,网络可以使人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网络中的自我角色,强调其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淡化其为言论负责的责任。④

2012年3月16日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全部实行微博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但是,根据笔者验证,实名认证也是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有部分微博用户是通过真实资料进行实名认证了的,比如名人,这样对于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来说,等于放弃了自己匿名的权利,也增加了自己成为众矢之的的机会。网络暴力的危害不是在于网络舆论本身,而是在于对舆论当事人在现实中的影响,就像“放大镜下的蚂蚁”,聚焦不当,便会引火上身。

三、“微博暴力”的特殊对象——名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但是名人因为曝露在公众的目光之下,似乎被公众剥夺了这些权利。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这个舆论更为自由与昌盛的时代,让诸位名人倍感压力。

1、云储存,过去不可抹去

互联网是一项很强大的发明,它不仅将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还可以永久性地储存信息,只要信息者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将信息删除,信息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被挖掘出来。明星们昔日的辉煌,在网络上一搜索,可以说是一目了然,但是难堪的过去,同样也被留在了网络上,即使可以除去也必然会留下些痕迹。比如之前舒淇删微博的事件,就是因为网络上存载了许多舒淇昔日的信息,包括她的艳照、视频还有网络上曾经对她的负面评论,所以导致这次的“微博暴力”具有了攻击点。在网络还没出现的年代,阮玲玉已经不堪重负,留下一句“人言可畏”离开了世间,现在这个网络云储存的时代,一切“旧账”都是有板有眼,证据确凿的,网络时代的舆论冲击已经不再是“人言”那么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