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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行政论文

机构与行政论文

机构与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利益主体;开放获取专门法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759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1.1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1.2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1.3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1.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1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2.1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85.1%。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8.3%,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0.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2.2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2.3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3.1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3.2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3.3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3.3.1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3.3.2 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教育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完全有可能获得出版商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对论文实现开放获取的授权。例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也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因此,即使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具体期刊的出版商,也不会影响作者单位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开放获取。

3.3.3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3.3.4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部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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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由系统控制危机到社会规范危机的转换过程上文中我们肯定了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根源的认识,尽管这一根源对于他的危机理论来说似乎无足轻重。因此,我们有必要搞清楚哈贝马斯“危机”概念的真正内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其危机理论的实质。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一书开篇之处是这样论述“危机”范畴的:“我们把危机与一种客观力量的概念联系起来,这种客观力量剥夺了一个主体的某些正常控制能力。我们把一个过程说成是危机,这样也就赋予了该过程一种规范意义:危机的克服意味着陷入危机的主体获得解放。”[4]可见,哈贝马斯一开始就是从控制与规范之间关系开始构建其危机理论的。哈贝马斯首先介绍了社会科学范畴的系统论危机概念,从这一角度讲,危机就是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但哈贝马斯认为,只有系统控制危机使社会整合岌岌可危时,也就是社会规范结构的共识基础受到破坏时,才会形成社会危机。因此,哈贝马斯强调:“一种适当的社会科学危机概念应该能够把握住系统整合(Systemintegration)与社会整合(Sozialinte-gration)的关系。”[5]为此,哈贝马斯引进了“生活世界”这一范畴,并将生活世界与系统这两个范式联系起来。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蕴含着一个社会的规范与价值,生活世界规范结构的正常运行,服务于社会整合,又依赖于社会认同;而系统仅仅关注于社会系统自身的控制机制与原则。因此,“危机分析要求一个能够把握住规范结构与控制问题之间关系的分析层面。”[6]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危机就是控制机制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破坏,就是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下面让我们结合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看看系统控制危机如何转换成社会规范危机,也就是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危机理论的具体内容。哈贝马斯认为,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组织原则不是政治性的阶级统治,而是经济系统内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经济系统同时承担着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的双重功能,由此而导致的经济危机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系统危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系统依然有其自身的组织原则,政治系统为避免经济系统的功能失调,用整体计划调节经济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机制。经济系统内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被转化成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不同组织原则、不同控制手段之间的矛盾。遗憾的是,行政行为不但不能解决经济危机,反而会使政治系统自身陷入危机,经济危机转化成行政合理性危机。哈贝马斯借用经济学的“投入”与“产出”模式来分析政治系统危机倾向:“政治系统需要尽可能投入各种不同的大众忠诚,所产出的则是由权力机构贯彻的行政决定。产出危机表现为合理性危机,即行政系统不能成功地协调和履行从经济系统那里获得的控制命令。投入危机则表现为合法性危机,即合法性系统无法在贯彻来自经济系统的控制命令时把大众忠诚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上。”[7]因此,“合理性危机是一种转嫁的危机,与经济危机一样,合理性危机把为非普遍利益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矛盾表现为控制命令之间的矛盾。”[8]哈贝马斯阐述了行政合理性危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行政计划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其根源还是在于经济系统自身的“为非普遍利益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结构性矛盾,简单的说,就是国家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弥补自我封闭的经济系统的弱点,承担起协助市场的任务,因此,国家控制手段的逻辑就迫使国家不得不允许越来越多的外部因素进入系统。”[9]行政行为一旦介入经济危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经济系统的诉求马上转移到政治系统上。哈贝马斯还进一步指出,行政合理性危机会通过国家机器的瓦解的方式取消其合法性。合法性丧失,意味着国家行政行为无法维系原有的合法性规范。如果说行政合理性危机指的是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缺乏理性,行政行为无法满足经济系统的控制指令的要求。那么合法性危机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干预经济危机时所作的各种控制命令即便有效,也破坏了原有社会文化领域的规范结构。社会文化系统产生所谓的“动机危机”,无法再提供满足合法性需求的意识形态和规范价值体系,社会主流价值与制度受到质疑,大众忠诚丧失。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由系统控制到社会规范这一危机的转换过程。哈贝马斯从经济系统的控制原则入手,但其理论落脚点却是社会文化领域的规范结构。也就是说,哈贝马斯危机理论的核心是合法化危机,而合法化危机的实质是社会认同危机。

合法性危机的实质是社会认同危机哈贝马斯危机理论重点不在于经济危机,他更无意于探讨经济危机背后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他认为经济危机已不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危机,合法性危机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最主要的危机形式,而合法性危机的实质是社会认同危机。在哈贝马斯这里。社会危机从经济系统转换到政治文化系统,由经济基础转移到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危机意味着,行政行为在应对经济危机时,无法确立或维持必要的合法性规范结构,无法从社会文化系统汲取行政行为正当性的资源,无法对行政合理性进行论证。如果国家无法对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做出论证,则必然会陷入合法化危机之中。合理性危机并不必然导致合法性危机,而合法性危机却肇始于行政合理性危机,是合理性危机通过社会文化系统的转换,是系统整合危机向社会整合危机的转换。“各种危机倾向只有通过社会文化系统才能爆发出来,原因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整合依赖于这一系统的产出:直接依赖的是社会文化系统以合法化形式给政治系统提供动机,间接依赖的是社会文化系统向教育和就业系统输送劳动动机。”[10]社会文化系统自身的危机表现为动机危机,哈贝马斯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一系列的公民私人性与家庭职业私人性原则是最重要的动机模式,对政治系统与经济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正是这两个模式遭到系统的破坏,形成动机危机,进而影响社会系统整合。也就是说,社会文化系统与社会整合密切相关,对社会整合起着决定性作用。从系统与生活世界的之间关系的角度看,生活世界受制于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即受到金钱和权力这两种手段的控制。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正是各种社会系统以不同的机制和原则破坏了生活世界的规范结构,社会文化系统产出失调,规范结构无法为控制手段提供合法性依据,造成合法性危机以及系统对“生活世界殖民化。”哈贝马斯同时指出,合法性危机必须追溯到对合法性的需求,合法性需求的增加是因为政治系统意义储备变得越来越贫乏。因此,哈贝马斯认为,“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需求的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是加剧合法化困境并导致合法化危机的唯一原因……决定合法化危机的必然是一种动机危机,即国家、教育系统和就业系统所需要的动机和社会文化系统所能提供的动机之间所存在的差异。”[11]因此,“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Identitatskrise)。它不是由于系统整合受到威胁而产生的,而是由于下列事实造成的,即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12]在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范畴中,“认同”或者说“承认”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危机”是哈贝马斯政治合法性理论的逻辑起点,“认同”则是其理论的落脚点。现代政治合法性论证的第一要义就是民众的认同原则,政治合法性首先要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同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哈贝马斯危机理论不仅为我们揭示了经济、政治与社会文化系统的相互关联,揭示了系统控制与社会规范的内在张力;同时,他对于合法化危机实质的剖析,也为危机的消除指明了方向:只有通过交往理性的重构,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规范价值体系,从而消除合法化危机。

哈贝马斯危机理论对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启示

哈贝马斯危机理论不断从经济系统转换到政治文化系统,并且试图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探求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实质与解决途径,实质上是否定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因此也注定了这一理论的乌托邦命运。然而,哈贝马斯危机理论不仅以社会系统角度为我们揭示了经济、政治与社会文化系统的相互关联,同时也揭示了系统控制与社会规范的内在张力。特别是哈贝马斯对于社会危机的根源,合法性危机的实质,以及国家行政行为对经济文化系统的干预等方面的剖析与阐释,对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与加强文化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启示意义。

深化经济改革,避免产生危机的结构性矛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起了基础性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矛盾不断积累。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改革滞后的主要表现是,政府支配的资源过多,过分主导资源配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问题未解决,抑制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一句话,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13]哈贝马斯在批判晚期资本主义的时候指出,“如果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还继续存在着经济危机倾向,这就表明,国家干预资本运作过程的行为和交换过程一样,也服从于自发的经济规律。”[14]上文中所提到的行政合理化危机,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行为未能成功地协调和履行从经济系统那里获得的控制命令。我国目前体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更理性地为经济和市场服务,这也是转型期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在哈贝马斯看来,经济系统的危机具有自发性,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周期性规律。而国家行政行为对经济危机的干预,使危机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和社会文化领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着同样的风险与挑战,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发展与保持稳定,但不能以发展与稳定为托词而拒绝深化改革,这样只会削弱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更有可能增加不稳定的因素。行政理念的转变与行政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不断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有效防止政府行为对经济的过当干预。否则,政府的干预行为不仅不能解决经济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且使经济的问题诱发政治的问题,造成社会民众对国家政策、政府行为甚至于体制制度的强烈不满,并进而引发哈贝马斯所谓的“行政合理性危机”与“政治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经济系统危机根源于其系统内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结构性矛盾,而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的生产要素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明显,例如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与失业问题,市场投资过热与购买力低下问题等同时存在。生产要素结构性的矛盾不仅会导致生产的不平衡性与经济滞胀,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分配不公以及贫富差距过大。经济领域结构性矛盾越积累越严重,只有靠改革而不是一味的发展才能解决。只有理顺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以及社会各系统之间关系,不断调整与完善经济结构才能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既得利益的阻挠与反对,使深层次改革举步维艰,各种危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并存。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既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积极探索高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物质保障;同时又要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不断探索劳动与资本有效的结合方式。一句话,只有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结构性矛盾以及所引发的一系列危机才能得到缓解与避免。

机构与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档案中介机构 基础理论 综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档案中介机构作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从90年代初发展至今,已成为我国档案工作领域具有巨大潜力的行业。当这一新生事物出现之时,便受到了档案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1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研究文献统计

截至2012年8月1日,在“读秀中文学术搜索、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三大数据库,以“档案中介”为题名或关键词进行检索,除去会议、报纸、年鉴等文献,及重复发文等情况,共获得有效文献95种。95种文献包括图书报告2种、硕士论文5篇、期刊论文88篇,以期刊论文最多,占95种文献的93%。88篇期刊论文含档案学核心期刊53篇、档案学非核心期刊25篇、其他类学科期刊10篇,以核心期刊论文最多,占95种文献的56%。53篇核心期刊论文中,以《兰台世界》(19篇,占21%)和《浙江档案》(9篇,占10%)载文最多。[1]如图一所示:

我国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研究,始于1997年并呈平稳增长态势,出现了2000年、2004年、2007年和2010年四个峰点。笔者认为,这种态势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关,还与档案中介机构研究的两大课题有关:一是“档案中介机构理论与实践”,二是“档案中介机构理论与实践研究”。[2]两大课题的成功开展,既产生了一系列阶段性研究论文和最终的图书报告成果,也催生了更多的研究论文和成果。如图二所示:

2 档案中介机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内容

2.1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产生条件的研究

有关于“档案中介产生背景、原因、条件和必然性”的文献共17种,通过二、三级标题关键词的统计分析,发现词频大于5次的共5类:体制改革(体制变革、职能转变)计15次;市场经济(经济体制、市场需求)计12次;档案事业发展需求(专业化需求、服务要求、大众需求)计11次;政策支持(政府支持、法律认可)计7次;实践(国内实践、国外引入)计5次。藉此,笔者将档案中介机构产生的条件归纳为如下几方面:(1)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为档案中介机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档案中介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3)党和政府对中介组织作用的重视及已出台的法律规章为档案中介机构提供了法规政策支持。(4)档案事业自身改革与发展和不断扩大的社会需求为档案中介机构提供了动力。(5)国外档案中介机构的介入和国内已有档案中介机构的实践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2.2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定义的研究

有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定义、概念和含义”的文献共23种,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三种:

(1)张宝兴认为,是指“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这里指有主管部门时期),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是直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代办档案事务的社会机构”。[3]——档案行政部门主管,主管部门下属机构。

(2)李辰认为,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接受其监督的档案中介组织,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服务对象,以档案整理与寄存、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档案信息咨询与加工、档案干部培训等为服务内容,直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办档案事务的一种行为”。[4]——档案行政部门认定并监督,社会中介组织。

(3)宗培岭认为,是指“介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之间,为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及家庭、个人提供各种类型档案业务服务的,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5]——档案行政部门制定规章和业务指导,独立法人实体。

三种观点分别代表不同时期和不同角度的定义,从23种涉及定义的文献来看。有9篇文献将中介机构定义为一种独立法人实体,占39.1%;有7篇文献将档案中介机构定义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占30.4%;有3篇文献将档案中介机构定义为行政部门下属单位,占13.1%;有4篇文献为其他角度的定义或综述型的定义,占17.4%。从统计比例来看,大多数研究者将档案中介机构定义为一种“享有法律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和法人实体”,这种观点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2.3关于档案中介机构性质的研究

有关于“中介机构性质、特点”的文献共17种,试举五例:(1)张宝兴:“社会服务性、技术知识性、商业经营性”。[6](2)李春宣:“有偿性、专业性、层次性、时效性”。[7](3)宗培岭:“中介性、服务性、营利性、自律性”。[8](4)吴加琪:“独立性、沟通性、专业性、有偿性、公益性”。[9](5)欧其健:“组织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客观性、经济性”。[10]

通过分析,笔者将众多作者的观点归纳为四方面:中介组织性(沟通性、独立性、自律性);社会服务性(公益性);技术知识性(专业性、公正性、客观性);商业经营性(有偿性、盈利性、经济性)。

(1)组织中介性。中介性意味着档案中介机构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品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间“脚踏两只船”。

(2)社会服务性。档案中介机构为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档案服务包括档案咨询、档案达标升级、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设备引进等。

机构与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后现代公共行政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政府治理现代化

【基金项目】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项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的政治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4720144025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鲁彦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共管理系讲师,国家行政学院2014级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公务员教育培训等;卓惠萍,山东省委党校管理学教研部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性别、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4-0014-02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诞生以来,对当代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要厘清人们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理解并不是一件易事。基于对国外相关文献和国内认知现状的简要述评,本文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内容结构做了一种简约化的分析与概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对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几点启示。

一、众说纷纭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本质上是“后现代主义”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具体化,而后现代主义又是和“现代性”联系在一起的。理解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困难恰恰在于,在“现代性――后现代主义――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这个逻辑链条上,要明晰每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困难。拿后现代主义来说,仅就其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维度而言,就涵盖了以格里芬为代表的“反现代”、“超现代”,以吉登斯为代表的“高度现代”、“晚期现代”、“反思现代”,以及利奥塔为代表的“反元叙事”。而且极端后现代主义者从根本上就认为我们对任何事情都无法认知,能够讲清楚的就不再是后现代主义。对这种近乎不能言说之物,清晰与共识性的界定自然是种奢望,异议与争鸣成为常态。

从文献回溯角度看,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滥觞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1992年美国学者White在《美国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的《Taking language seriously: toward a narrative theory of knowledge for administrative research》一文被认为是最早的相关著述。该文主要论述了行政语言对于公共行政理论建构的重要性,认为理论是这些旨在描写事实的语言式的命题而形成的网络。此后,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开始蓬勃发展,并形成一种潮流。这些学者在对以美国为背景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进行批判性考察和反思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看待现代公共行政无法解释或解决的难题,基于后现代主义发展出了一种区别于现代公共行政传统的新范式。

从国内相关文献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这一术语的使用看,其内容绝大多数都来自福克斯与米勒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以及法默尔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两本书。某种程度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已经被等同于“福克斯、米勒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或“法默尔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再或是二者的综合。也有少数研究者,是从一个更宽泛的角度,将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理解为“后现代的公共行政理论”或“后现代主义的行政理论”。由于后现代主义内部流派纷呈,这种广义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自然有更广阔的内容。这种理解更符合“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字面含义,遗憾的是,这方面有限的一些著述却又常常陷入后现代主义的概念泥潭,而未能有效地对之加以整体性勾勒与呈现。

二、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核心主张

有人认为,关于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存在所谓以解构为中心和以建构为中心两种不同研究路径:解构路径代表人物是法默尔,强调对任何假定的“唯一正确的解释”都提出质疑与否定,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应聚焦在摧毁传统的、封闭的、过于简化的、僵化的行政理论思维模式;建构路径则以福克斯和米勒为代表,强调通过话语分析、公共能量场理论框架作为公共行政新视角和新语言,建构新的公共行政范式。这种分类看到了最具影响力的两位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学者在研究主旨和侧重点上的差异,自有一定道理。然而,解构和建构本就难以完全区分开来,对既有之物的解构本身亦是一种未有之物的建构,而对未有之物的建构也往往意味着对既有之物的解构。福克斯和米勒对公共能量场理论框架的建构,同样也是以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和解构为前提的,而法默尔在解构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基础上,也在进行后现代治理框架的建构。(如果说《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侧重的是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解构的话,那么其后来的《杀死国王――后传统治理与官僚制》和《多视角的公共行政通过多透镜的理论与实践》两本书,则主要从事的乃是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建构工作。)可以说,二者在哲学基础以及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和解构上是一致的,其差异更多是在对作为现代公共行替代物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建构上。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在一种简约化层面上,我们不妨将整个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内核结构归结三个组成部分,即作为共性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基础和对现代公共行政的批判,以及作为个性的各具特色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核心主张包括:

1. 要实现公共行政理论建构之哲学基础的后现代转向

后现代主义从现实背景上讲,缘自对现代工业文明负面效应的反思与回应,其理论缘起则是对现代主义纯粹工具理性的否定和对西方传统哲学的本质主义、基础主义、逻辑中心主义的解构。作为一种精神和价值模式,后现代主义具有解构、去中心、非同一性、多元论、反对元话语和元叙事、不满意现状、不屈服于权威和专制、不赞成既定的制度、不沿袭陈规旧俗、摆脱权威、突破旧范式和不断创新等特征。不同学者眼中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各有差异,但之所以都能纳入后现代公共行政这一范畴或曰标签之下,说到底乃是由于其都认同和坚持后现代主义这一共同哲学基础。其中反对以逻辑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实证科学理性、主张小型叙事和建构日常语言的公共行政理论,更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哲学基础的核心内容。

2. 要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进行质疑、批判、解构

基于后现代主义哲学基础,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合法性、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进行质疑、批判和解构,是整个后现代公共行政学说大厦得以建构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理论、韦伯的官僚制组织体制、工具理性主义的效率取向价值观、企业家政府精神、乃至环式民主治理模式甚至权威性话语等,无不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要批判和解构的标靶。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看来,正是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这些内容和特质,应该为现代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信任危机、价值危机和合法性危机等一系列问题来负责。

3. 要寻求公共行政问题的后现代解决方案

寻求公共行政问题的后现代解决方案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归宿,也正是这方面的差异造就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内部的流派。麦克怀斯特在回顾公共行政理论简史后,在质疑其合法性的基础上,提出以话语分析来突破和超越现代公共行政理性留下的狭隘空间。法默尔将后现代主义理解为一种心灵模式,从行政语言角度出发,在从特殊主义、科学主义、技术主义、企业精神以及解释学等方面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局限性进行了阐释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后现代解决方案的四个基本关注点即想象、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后来他又提出后现代治理的概念,并主张从复合学科视角审视公共行政。福克斯和米勒则以行政话语理论为基础,在对环式民主、主义和社群主义进行批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能量场框架,强调公共行政话语的正当性和话语方式。而弗雷德里克森和登哈特夫妇,则分别注重通过对公共行政精神的反思和新公共服务模式的建构来解决当下公共行政问题。

三、对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1. 在政府改革理论基础中加入后现代主义思维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张的公共行政理论哲学基础之后现代转向,赖以产生的土壤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工业文明社会结构的后现代化,而我国无论是社会发展阶段还是政府改革所面临的问题都与之有很大的不同。但国情的差异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影响。事实上,与西方社会的平面多元化不同,社会转型期和发展不均衡使得我国社会结构上同时具有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特质。我们能够也应当站在(下转第41页)(上接第15页)后现代的高度,对我国当代的公共行政模式进行深刻的审视、反思和重构,后现代主义思维应成为我国政府改革指导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增进政府现代性的同时认识到公共行政现代性的限度

我国政府改革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的政府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仍是要解决政府现代性不足的问题,这决定了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仍是指导我国政府改革的主要思想武器。但正如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所述,很多公共行政问题在现代公共行政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我们在增进政府现代性建设的同时,也应对公共行政现代性的限度有清醒的认知。

3. 借鉴后现代解决方案推进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

借鉴后现代的解决方案推进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说法,乍听之下未免给人一种时空错乱之感。其实这只是不同语境概念的使用带来的错觉,因为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所谓的“现代化”,并非后现代哲学语境中的“现代化”概念,它是对我国政府治理改革要实现的良治状态的一种指代而已。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需要借鉴各种理论资源,其中自然也包括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或许我们可以从后现代解决方案中汲取如下灵感:以多元的思维、质疑的建构、微观的叙事背景,来重构民主、自由、公正等政府治理价值维度;深化人本主义价值理念,尊重多元价值和多样生活,强调个人自由选择;摒弃封闭禁锢的话语思维,改变单向传达的话语途径和直线式的官僚话语控制,规范公共话语场域,以公共能量场思维模式来改革和重塑我国政策网络和政策议程;重视和重塑政府管理的公共性本质;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服务型政府等。

参考文献:

[1] 洪晓楠.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及其影响[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机构与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迎合理论; 股利溢价; 股利支付意愿; 机构投资者; 偏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3-0061-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机构投资者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在公司治理、股利政策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有文献对机构投资者与现金股利关系的研究,主要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不尽一致。事实表明,即使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相同,他们对股利政策的作用也有可能不同。因此,本文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视角,将投资者心理特征作为解释变量,研究机构投资者偏好是否对股利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以及管理者是否会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偏好而制定相应的股利政策。

二、相关文献回顾

Baker and Wurgler(2004)提出了股利迎合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更偏好投资于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使得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与不发放公司的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即股利溢价,管理者为了最大化公司价值,会发放现金股利以迎合这种偏好。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同时在股权结构、市场有效性、经济制度等方面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导致股利迎合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倾向的分析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利迎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熊德华和刘力(2007)将股利迎合理论与中国证券市场相结合,发现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决策迎合了市场投资者的需求,姚育蕾(2008)、龚慧云(2010)等也持该观点。林川和曹国华(2010)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证明了投资者给予的现金股利溢价越高,中小板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魏志华、吴育辉和李常青(2012)实证检验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中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往往现金股利支付意愿和支付水平也较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利迎合理论在中国证券市场并不适用。王曼舒和齐寅峰(2005)等认为企业特征和投资者偏好的市场反应并不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政策。翁洪波和吴世农(2007)研究发现在2002―2004年,机构投资者持股不会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派现政策。

可见,现有文献大多从传统的客观因素研究视角出发,得到的结论不尽一致。本文则从行为财务学的视角出发,检验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偏好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以及股利迎合理论是否具有解释力。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7―2012年沪深两市有机构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了剔除:(1)ST、*ST的上市公司;(2)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保留只发行A股的公司,以避免因发行、交易或者多重监督约束不同造成的差异;(3)上市不足一年的公司,避免IPO效应的存在;(4)金融类上市公司;(5)数据缺失和变量存在极端值的上市公司。

高群和黄谦(2010)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6%以上才能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作用①,因此,本文研究的机构投资者定义为持股比例大于6%的机构投资者。

最后得到的年度数据如下:2007年1 103家样本、2008年1 078家样本、2009年1 204家样本、2010年 1 352家样本、2011年1 682家样本、2012年1 904家样本。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锐思数据库与国泰安数据库,使用SPSS 18.0进行数据处理。

(二)研究假设

Baker and Wurgler(2004)提出的股利迎合理论阐明了管理者的股利支付意愿与投资者偏好之间的紧密联系。即当投资者偏好于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股票时,管理者为迎合这种需求发放现金股利;当投资者偏好于不发放现金股利时,管理者就不发放现金股利。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管理者会迎合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偏好而制定相应的股利政策。

(三)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1.变量设计

(1)现金股利支付倾向(Payer)。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即为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可能性,用0和1表示。当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时,Payer=1;当公司不支付股利时,Payer=0。

(2)控制变量的选择。股利政策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据已有文献,本文选取了成长能力、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能力、资本结构、股权集中度作为控制变量,变量定义如表1。

2.机构投资者偏好与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意愿的检验模型设计

本文通过检验公司的股利支付意愿(PTP)与机构投资者现金偏好(PDND)的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来检验H,即管理者能否迎合机构投资者对现金股利的偏好而制定股利政策。

(1)关于股利支付意愿(PTP)的模型。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特色,本文将股利支付意愿(PTP)定义为上市公司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概率与支付股利预期概率的差值。

PTPt+1=PayRatiot+1-ExpRatiot+1 (1)

其中,PayRatiot+1是指t+1年上市公司中实际支付现金股利的公司占全部样本公司的比例。ExpRatiot+1表示根据第t+1年的公司特征变量的回归结果计算的t+1年的支付股利的预期概率。

本文采用逐年回归的方法来估计股利支付决策的公司特征模型,并根据下一年公司特征的均值计算下一年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预期概率。具体模型为:

Pr(Payerit=1) = logit(?琢0 + ?琢1M/Bit+?琢2SIZEit+?琢3EPSit +

?琢4CFPSit+?琢5LEVit+?琢6H10it)+?着t (2)

ExpRatiot+1= Logit(?琢0+?琢1M/Bt+1+ ?琢2SIZEt+1+?琢3EPSt+1+

?琢4CFPSt+1+?琢5LEVt+1+?琢6H10t+1)+?着t+1 (3)

其中,?琢0―?琢6为第t年回归结果的系数,M/Bt+1至H10t+1为第t+1年各变量的均值。

(2)关于机构投资者现金股利偏好(PDND)的模型。Baker and Wurgler(2004)以股利溢价来刻画投资者对发放现金股利上市公司的投资偏好,股利溢价被定义为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与不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平均市值账面比的对数差。因此,本文以股利溢价(PDND)来刻画机构投资者对支付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的投资偏好。首先将样本中有机构投资者的公司分为发放现金股利(D)和不发放现金股利(ND)两组,然后分别计算各组的市值账面比(M/B)的平均值。

PDNDt=log(M/B)Dt-log(M/B)NDt (4)

其中:市场价值M=年末股票价格×流通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

账面价值B=公司年末净资产

四、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检验

从表2可以看出,除2007年和2008年外,有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比例逐年增加,而公司各年度的每股现金股利均值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说明随着每股现金股利的增加,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逐渐增多。通过对有机构投资者持股组与无机构投资者持股组的比较,发现有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均值显著高于无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这说明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偏好于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

为检验管理者是否会迎合机构投资者的股利偏好而制定相应的股利政策,本文根据上市公司分红与否,将样本中有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上市公司分为发放现金股利组与不发放现金股利组。为排除股票股利对结果的影响,本文剔除了含有股票股利的样本,两组样本各变量的年度均值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有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样本,在观察期内年均支付股利的公司数量超过样本量的45.00%,且呈上升趋势,表明股利支付意愿与机构投资者股利偏好之间有一定的一致性。

本文对各年度的样本数据分别进行了共线性诊断,结果表明,各变量之间的方差膨胀因子小于10,不存在多重共线性,不会影响模型的回归结果。

(二)回归结果分析

1.股利支付力度与机构投资者现金股利偏好之间的关系

由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各年度R2的取值范围为0.115~0.212,说明回归模型的结果拟合效果较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M/B的回归系数为负,成长性指标与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呈反向变动,说明成长性指标越小,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从回归系数可以看出,M/B对现金股利支付倾向的影响不显著,成长能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均与现金股利支付倾向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强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现金流能力与现金股利支付倾向显著正相关,说明投资者偏好持有现金流充裕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资本结构对现金股利支付倾向的影响方向不确定且影响不显著。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与现金股利支付倾向呈显著正相关,说明股权越集中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

2.股利支付意愿与机构投资者现金股利偏好之间的关系

根据2007―2011年回归结果可以得到2008―2012年度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意愿(PTP),同时根据式(4)计算得出股利溢价(PDND),结果如图1所示。

观察图1可以发现,公司的股利支付意愿与上一期的股利溢价保持一致的变化趋势,即当股利溢价较高时,股利支付意愿也相对增高;当股利溢价较低时,股利支付意愿也较低。说明当机构投资者偏好现金股利时,管理者为迎合这种偏好,会相应倾向于支付现金股利,反之亦然。这表明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会迎合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偏好来制定相应的股利政策。

五、研究结论

合理的股利政策可以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增加公司价值。投资者对不同的股利政策有不同的偏好,他们会选择适合自己偏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所以,如果管理者能够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本文结合股利迎合理论,对2007―2012年间的股利支付倾向进行研究,运用实证方法检验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意愿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偏好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时,理性的管理者为迎合机构投资者的这种现金股利偏好将在下一年度发放现金股利,说明股利迎合理论能够解释机构投资者偏好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本文得到的启示是,不同的投资者对股利政策有不同的偏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利政策调整股东结构,从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 Baker M, Wurgler J. A Catering Theory of Dividends[J]. Journal of Finance, 2004(59):112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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