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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共青团**县委、**县文明办批准,**县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会通过组织、协调全县义务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平等、互助、进步”的组织精神。组织口号是:“传递爱心分享快乐”,本组织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县委员会、**县文明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是:**县龙山公园内(原**县县委办公楼一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敬老助残、助学帮困、环境保护及大型公益活动等等;

(二)统一制定义工联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招募、培训和表彰志愿者(义工);

(四)组织、推广志愿者(义工)工作;

(五)拓展志愿者(义工)服务领域,加强志愿者(义工)工作研究;

(六)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5人以上从事志愿者(义工)服务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者(义工)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志愿者(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组织进行资料审核;

(三)双方签订志愿者(义工)工作协议;

(四)按要求缴纳会费并经本组织进行入会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志愿者(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获得志愿者(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者(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 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按规定定时向义工联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志。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向组织说明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会员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劝退和公告除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三)年度考核服务工时不满10小时(或参加活动少于二次);

(四)参加任何可能对本组织造成危害的组织或活动。

(五)未经本会授权,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机构的邀请、访谈或者采访;或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本组织的新闻或报导。

(六)未经本会授权,以任何名义直接 ( 或间接 ) 接受任何他人给予或被资助项目上的金钱或物质资助,谋取私人利益的。

(七)未经本会授权,以本会的名义,私自向捐助人和受捐人做出任何承诺。

(八)未经本会授权,对外宣称自己代表本会进行活动。

(九)未经本会授权,擅自利用在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十)未经本会授权,泄露本会任何资料,包括其他会员的非公开的个人资料。

(十一)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不得将本会的募捐款项挪做他用或自用。

(十二)会员与本会的任何纠纷仅限在内部解决,不得泄漏除本会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或组织。

(十三)郑重声明: 会员有任何意见或问题都可以直接向义工联或理事会提出,严禁任何人在公开场合随意发表,散布对志愿者(义工)组织和微信群、QQ群不利的言论,如果有过激言论,严重损毁义工联形象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直接拉黑T出群,从**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永久除名,取消所有志愿者(义工)荣誉,并在微信群、QQ群内和官方网站公告处理结果,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本组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布置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义工联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本县、本组织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县委员会和**县文明办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与会旗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会徽是由 组成;

会旗以红色为主色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工会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区退教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温馨的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服务、为科教兴国实现中国梦、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浦街道江中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政教育。

(二)开展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退离休组织及其会员在发展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提请有关方面帮助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鳏寡、病残及高龄特困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按党的教育方针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学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时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学习班,以丰富和活跃会员的学习、生活。根据会员的不同爱好和特长,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知识讲座,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由学校(单位)退教协加入组成,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的教职工;

(四)外地退离休教职工,在本区定居属常住户口可凭退离休证明、户口簿申请加入;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拥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经费有限,对驻会人员只能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分会办公经费及会长待遇,由所在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工会章程范文第3篇

自2006年以来,北京外国语大学通过“歆语工程”不断探索德育工作的特色新理念,摸索出了“高校支教、服务社会、担当责任”的资源共享、合作共建新模式。

为此,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专门批示:“歆语工程”立足北外优势,服务基础教育,具有推广意义。

2007年11月,《教育与职业》专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杨学义教授、校长郝平教授。

作为“歆语工程”领导小组组长,他们一致认为,英语支教是学校的特色,语言类志愿者工作是学校的优势,重视德育工作是学校一直以来的传统。服务社会既是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学校声誉的必经之路,也是探索我国高教发展新思路的重要实践。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支教的新名牌、北外的新名片――“歆语工程”应运而生。

“发挥学校优势 创立支教品牌 服务基础教育”

――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 杨学义

《教育与职业》:请问贵校启动“歆语工程”的初衷是什么?学校在高校支教方面具备哪些优势?

杨学义:多年来,北京外国语大学作为极具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一直致力于发挥优势、增强服务、造福地方、反哺社会。“歆语工程”的目标就是促进教育薄弱地区英语教育,为优秀人才培养搭设平台,提供专业服务。

在规划“歆语工程”的主要目标时,学校首先强调国家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要靠教师。教师队伍是教育资源的核心要素,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骨干教师队伍,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的需要,更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统筹工作,发挥学校优势,创立支教品牌,服务基础教育,力争把服务基础教育的事做好,也为学校人才的培养积累更多有益的经验。

“传播美妙语言 架设沟通桥梁 共享和谐讯息”

――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 郝平

《教育与职业》:从目前实践效果来看,“歆语工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今后的目标是什么?

郝平:“歆语工程”的宗旨是“践行志愿精神,传播美妙语言,架设沟通桥梁,共享和谐讯息”,凸显了北外特色,凝结着北外人爱国奉献的优良传统,彰显了志愿精神并且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工会章程范文第4篇

一、符合规律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性质和任务与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同,但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他们是一致的。作为同一类型的学校,担负着相同的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其组织属性、职责义务、培养目标、学制长短、工作规范等应该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学校有着相同的办学和管理要求,遵循着基本的教育规律和原则。因此,在办学的大政方针、法规依据、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办学规制等方面,应该有着相同的规范原则。这些项目条款都应该符合学校共性的规律。如果一所学校的章程在这些项目条款上遗漏或者违背,自然不符合要求。如果有的学校的章程因为强调个性,而制定一些违性规律的条款,则显然不行。如某校章程中有一条“学校成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行使对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和审议工作”,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这就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中关于民主管理的条款要求,错误理解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对此,为保障学校章程制定科学规范,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部署各学校制定章程时,专门进行了培训,提出具体的格式和规范要求,尤其是对于相同类型学校的共同属性和规律方面的条文,甚至规定同一的表述,以确保原则要求不走样。也有些学校的章程因为存在归类不够科学,表述不够严谨的情况,还专门咨询或者聘请一些熟悉教育法规的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加以修改调整,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以此确保学校章程的科学、严谨,维护学校章程的神圣与庄严。

二、体现个性

学校章程作为本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应该是基于学校实际,又指向本校实际的。因此,学校章程应该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展现本学校的文化特质、地域风貌和师生愿景等。一所乡村学校与一所城区学校,办学的方向、管理的模式、师生的规范、追求的愿景等,都会有着较大的差异。即便是同一区域的两所学校,也都会存在着不同的办学思路和教育模式。举个简单的例子,现行学校管理模式都是校长负责制,因为两所学校的校长不是同一人,校长的教育理念和理想追求不同,管理风格与思路不一样,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整体发展也必然存在着区别。制定学校章程时,就必然要将校长的教育理想和执政理念纳入其中。如此一来,两校的章程自然会有不同的个性。其实,影响学校章程制定的不仅仅是校长,地域文化渊源、学校传统、内涵特色、师生状态、发展方向、培养标准,以及校标、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庆日等,都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制定时必须纳入的重要内容和元素。如此要求下,制定出的学校章程才彰显个性,各具特色。也恰恰因为存在着个性,学校才会呈现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的态势,国家倡导的“办个性化有特色的学校”才成为可能。

三、规范严谨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校长实施学校管理的“基本法”,是介于教育法规如《教育法》《学校法》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一种带有根本性的一部学校内部“法律”。学校章程一旦形成,将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和延续。因此,学校章程需要严谨规范,要比学校的管理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原则性,更加规范。

学校章程的规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容设定和章程结构要规范。好的学校章程应具有严谨的结构和完备的内容体系,包括总则、正则和附则等。在总则中应该写明:制定章程的依据,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修改章程的条件与程序等。正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可以包括:学校性质、任务、规模,办学方针、目标、特色,组织机构,行政管理,各项权利、教师管理,德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以及学校校徽、校训、三风建设等。附则主要写明:章程的解释权,制定与修改权等。二是语言表述要规范。学校章程虽然是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的一个内部“法律”,但是,由于学校是人才的培养机构,学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教员职工、学生之间是一个连接器和转换器,因此,学校章程不能游离于国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体现对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学校章程之所以能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起长期而稳定的指导作用,自然体现在对管理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准确把握上。学校工作的对象是人,完成教育任务的执行者也是人,人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学校章程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别重视对人的各项权益的尊重和维护,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作支撑,尤其是法学、教育学理论的支撑。三是制定程序规范。学校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颁布实施。如有修订,也必须通过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可控可为

好的学校章程是可控的。学校章程所提出的学校发展目标应该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学校章程的内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学校章程的可控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标与策略是否符合学校实际;二是能否根据这些目标与策略来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检测的具体措施,并且,通过对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可以评估学校章程提出的预期目标的达成度。也就是说,学校章程的内容表述只能是提纲挈领的,因而它还需要一系列根据章程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之配套。如某学校在学校章程之下还有三大制度系统:质量控制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课程管理系统。为了便于实施和推进,学校又分别编出三本操作手册:《质量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手册》《课程手册》等,从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统,确保学校发展进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好的学校章程还必须是可为的。章程制定出来重要的是去实践和遵循,如果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过于苛刻,标准过高或者过低,学校管理者与员工都需要仰视才见或者弃之如敝屣,这样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学校章程的可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内容贴近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实际,在最近发展区范围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二是标准的高低合适,没有脱离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能力范围。因为可为,才会真正调动管理者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才会激励他们奋发有为,发展自己,成就学校。有些学校的章程口号响,空话多,看起来振奋人心,做起来力不从心,这是有违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和初衷的。

五、基于契约

学校章程由谁来制定,实际上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应该是谁办学谁制定,就像企业的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总经理遵照执行。因此如果公立学校是政府办学,应该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章程,校长遵照执行。但实际情形是,很多学校的章程政府主管部门都是让学校自己制定,他们再审核,通过。依笔者看来,这些思路仍然沿袭了过去的集权的控制式管理的思维,没有从民主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对策和办法。其实,学校章程的制定应该遵从契约原则,政府承担政府相应部分的条款,如学校的校舍、设备、资金投入、政策支持,以及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学制等方面,至于学校的具体建设、岗位职责、师生权益、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民众意见,将师生放置于学校主人的地位,平等商讨,共同研讨出具体的项目条款来。当然,在具体制定时,从操作的便捷有效角度考虑,校长可以组织教师代表提前研制一个章程草稿,也将校长对于学校发展的思考融入其中,基于文本再展开讨论修改,最后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接受审议。这样的章程就成了全校师生的集体公约,具备了法纲的性质,铸造了学校章程的神圣地位,又培养了师生参政议政公民意识。学校章程能否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愿景”,关键看文本上的“共同愿景”是否对章程认同并完成了内化。学校章程让广大教职工参与每个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为了促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认同与内化。一个被充分理解与认同了的学校章程,执行起来才有动力、有合力,才能对校长的办学行为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章程一经学校教职工全体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就应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所有师生员工具有强烈的激励和警示作用。以上这些都能极大地提升一所学校的竞争力、广泛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无形中也将全校师生的愿景和情感凝聚起来,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美好的家园而齐心合力,众志成城。

六、指向发展

有些校长总认为研制规章制度就是对过去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当下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加以规范。笔者以为,不仅仅是管理当下,更应该是谋划未来,应该对于学校未来的发展提早进行预想,铺设轨道。好的学校章程应是前瞻的。学校章程应对学校期望达到的办学愿景进行定位,为全体师生员工描绘出一幅学校发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对全校师生是一种教育,提示,更是一种激励。因此,制定时必须体现“超前性”。另外,学校章程还应反映时代的特点,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学校章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就应该及时地做出修改。学校章程的“前瞻性”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保证,一是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前瞻性”,二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要维持“前瞻性”。富有“前瞻性”的学校章程是学校发展的指路明灯。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所学校规模比较小,发展处于初期,教导处包揽了教学管理、学生德育、教师科研等工作,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仅仅就教学管理方面设计了几项细则,可是当绩效考核时,上级要求对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进行考核时,没有参照,临时起草一个过渡性的教科研考核制度,却被教师质疑:你们为什么不在学期开始就制定制度公布给我们呢?现在临时出台制度,你们有什么依据和标准?一句话给校长将了军。可见,学校章程的制定不能短视,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高瞻远瞩,预想到学校未来的发展,从规范化和发展性的眼光,制定出相应的条款来。虽不可能穷尽未来所有的发展情况,但需要在重要的门类项目上留有空间和余地。既为将来制定制度和管理考核细则提供依据标准,又能为将来修订补充提供条件。

工会章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校章程;依章办学;现代学校制度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1)01-0024-05

2010年7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从不同维度对学校章程建设提出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可见,学校章程是推进依法治校的主要抓手。

为全面推动我国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总结推广一些章程建设好的地方及学校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各地在学校章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调研组于2010年6-7月对湖南省湘潭市、江苏省南京市、上海市虹口区等地中小学章程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力图明晰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挖掘已积累的宝贵经验,并据此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及问题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学校要制定完善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之后,国内一部分地区即着手贯彻落实此项规定,湖南省湘潭市、江苏省南京市、上海市虹口区是全国开展学校章程建设较早的地区。早在1996年,湖南省湘潭市第一中学和湘潭市和平小学就是湖南省教育厅和湘潭市教育局共抓的章程建设试点学校,两所学校在章程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南京市是江苏省于1999年以章程建设为抓手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试点地区之一,现已基本实现所有公办中小学拥有自己的章程,且学校章程对学校发展起到了引领作用。上海市虹口区于2003年以学校章程为龙头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已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并通过章程的纲领性作用建立起保障和促进学校发展的特色化制度。但从总体上讲,我国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仍没有全面深入地展开,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依章办学的意识仍未深入人心

尽管一些地方学校主管部门大力推动学校章程的制订工作,但是对于学校章程制定后如何依章办学重视不够、强调不足。在章程制订前,各地学校主管部门利用多种形式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并为学校章程制订工作提供帮助,如召开专题会议、举办讲座等。但章程制定出来后,学校主管部门对章程的关注却越来越少,在访谈中就有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和校长提到“依章办学的意识被淡化”。有些地方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章程制订前要求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都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才能生效实施,但到后来,学校章程的修改均不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制定学校章程文本不是目的,在完善的学校章程文本指导下依章程科学办学才是最终目的。之所以各地在风风火火制定学校章程后对其是否投入使用不重视、不关心,原因在于依章办学的意识没有深入人心。一些学校的章程制定了很多年,其中有些内容已与学校办学实际不相符,学校却不去修改章程,如学校现已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而在章程中依然写着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这表明学校章程俨然成了挂在墙上的画,没有投入到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中。

(二)制订学校章程的人员组成不够科学合理

学校章程制订权由政府授权学校,具体的起草过程实际上由学校自身来统筹安排。学校章程起草小组的组成是否科学合理,将影响到学校章程文本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和特色性。从实地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学校在章程起草环节认识仍存在不足,章程小组的人员组成不够科学合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随意化。有的学校认为制订学校章程是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一项工作任务,对学校章程制订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未对此项工作引起足够重视,于是直接指定专人来负责章程起草,一个人包揽章程起草的整个过程。二是高层化。有的学校认为章程是学校的“根本法”,是影响学校发展的宏观层面的重要事项,于是仅由少数几个学校高层领导来负责制订。这两种情况比较极端,却是目前学校章程制订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有关人员对学校章程缺乏正确认识,在章程起草中欠缺周到的考虑,而这却决定着学校章程文本的质量和学校章程制订的效率,影响章程作用的发挥。

(三)学校章程文本内容与规范仍存在缺陷

虽然一些学校的章程建设很能体现学校自身的个性和特色,但章程文本在结构、语言等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改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章程文本的质量和章程的严肃性。例如结构上的问题,有的学校把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模等都单列一章,这种处理显然对章程中的第一章“总则”理解不到位。“总则”规范的是章程中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统领性的内容,因此,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模等都可以放到“总则”中,而不必单独设章。有的学校章程中个别章全章只有一条内容,这样处理显得结构失衡,不严谨。还有的学校章程没有附则,对章程的审核通过主体、解释权、施行日期等都没有规定。在用语方面,有的学校章程把“附则”一章写成了“其他”,显然很不规范,缺乏严肃性。同时,不少学校的章程文本还存在内容陈旧、修改不及时、脱离学校办学和管理实际的现象,如前面提到的学校已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而在章程中依然写着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此外,一些学校对章程文本建设极为敷衍,照搬套用其他学校的章程,制定的章程没有与自己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无任何指导意义可言。

(四)学校章程的法律效力在具体实践中被漠视

实地考察发现,学校章程在具体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校章程的法律效力被漠视。首先,学校章程在规范学校与政府的外部关系中缺乏足够的效力。制订学校章程时,学校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的沟通非常多,为学校的章程制订提供各种帮助。但是,关于学校章程的实施问题,学校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的沟通相比之下变得非常少,对学校是否依章办学也没有切实督导,对学校章程中有关学校权力的规定不予切实授

权,对学校管得过多、过死,以至于学校无法真正按照章程办学,学校主管部门的指令往往成了学校办学的指南和主要依据,学校章程的作用在无形中被弱化。其次,学校章程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活动的法律效力不足。这主要源于学校自身依章办学的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把学校章程与学校办学的实际联系起来,章程与办学“两张皮”的现象十分严重。最后,学校章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影响了章程的法律效力。学校在章程制定之后没有持续对章程进行宣传,在调查中某学校新进的教师对学校的章程完全不了解。学校章程的修订很少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的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几乎由校长一人完成,这严重降低了学校章程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严肃性,直接影响了章程的效力。

(五)学校章程建设缺乏民主有效的监督程序

当前,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程序仍是薄弱环节,不论是学校外部还是学校内部,学校章程的专项监督程序都没有建立起来。在学校外部,教育督导工作对学校章程强调不足,一些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完全没有把学校的章程建设情况纳入督导范围,但对具体规章制度建设的督导却非常严格。学校内部对章程建设的监督工作同样不重视,对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程序包括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普遍没有建立起来。虽然一些学校章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但教职工代表大会往往比较关注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情。同时,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有限,因此对章程建设情况很难做到实质性的监督。一些学校更是认为对学校章程建设实施监督实属不必要,但是它们忽视了目前学校章程建设处在探索阶段,学校相关主体依章办学的意识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学校依章办学的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极其需要专项督导来保障对学校章程建设的力度。

二、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调研省市地区通过学校章程建设推进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推进了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引领学校个性化发展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重视学校章程建设并且章程建设得好的学校,其办学质量和水平都明显提高。这些地方和学校的经验、做法,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强力推动

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重视给予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强大的推动力。例如,湖南省湘潭市的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就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湘潭市教育局的强力推动和大力帮助下开展起来的。湘潭市是湖南省教育厅选定的学校章程建设的试点城市,湘潭市第一中学和湘潭市和平小学是试点学校。湖南省教育厅及相关处室领导亲临学校指导章程建设工作,湘潭市教育局领导多次与校长共同探讨学校章程建设事宜。又如,2001年,南京市教育局把推进“一校一章程”作为全市教育工作12件大事之一。南京市教育局法规处领导亲自走访南京市19个区县的学校,选定学校章程建设样本学校。在章程制订工作开展前,南京市教育局专门举办了章程起草培训;在全市中小学全面铺开制订学校章程时,市教育局将制定得较好的学校章程文本作为范本发到各学校方便其参考;在章程制订过程中,南京市及其各区县教育局给予学校充分的指导;在章程投入实施后,市教育局定期组织交流活动,总结推广章程实施的优秀做法。同样,上海市虹口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也是在虹口区教育局和区人民政府督导室的大力推动下开展起来的。

(二)校长是学校章程建设的核心角色

学校章程建设的重任最终要落实到学校层面上。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态度和认识直接决定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开展的好坏。湘潭市第一中学校长在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上表现出主动担当的精神和极富热情的投入。他清楚地认识到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不可缺少的条件,依章办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校的重要权利。在学校章程制订过程中,他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带头收集关于学校章程的研究成果和国内外学校章程文本,积极调动校领导和基层教师集体学习章程建设的有关精神和知识,帮助其加强对学校章程的理解,为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学校章程制订程序遵循民主参与的原则

制订学校章程是为了依章办学,真正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治校需要学校相关主体对治理学校的“法”非常清楚并具有法治观念,而参与学校章程制订能够使学校相关主体对章程的了解进一步加深,同时也是其法治观念提升的一个过程。例如,上海市广灵路小学通过校本研修的“共同愿景”课程,组织全体教师探讨制订学校章程的必要性,向教师解读学校章程文本,征集其意见,力图使章程体现学校成员的共同意志,成为团队的“公约”。学校章程的制订遵循教师等学校基层人员民主参与的原则,使得学校章程摆脱了其只是领导办公桌上的空头文件的命运,确确实实成为学校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成为学校成员之间的共同约定和法则。

(四)学校章程文本凸显学校个性化特色

学校章程的实施效果首先取决于章程文本的质量。通过实地调研,笔者发现好几所学校的章程都凸显了学校的个性化特色。例如,上海市虹口区广灵路小学章程规定,“强化个性化班集体建设,努力使班级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学习乐园”;“坚持具有学校特点的‘活化教学目标、趣化教学过程、情化师生关系、精化练习设计、多元化评价’的‘五化’教学策略,以校本教研为抓手,优化课堂教学”。湘潭市第一中学章程规定校长具有“四权”,包括决策权、人事权、财政权、招生权,这是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层面的进一步个性化和细化。学校章程文本具有学校个性化特色非常关键,它是创办个性化特色学校的前提,有利于改变我国学校“千校一面”的状况。

(五)依托学校章程,创造性地发展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是宏观的纲领性文件,章程的实施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作保障。如果学校只制定章程而不依据章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那么学校章程的统领性作用就难以发挥。只有依托学校章程,创造性地发展规章制度,才能打造出色的学校管理,办出好学校。在这方面,南京市一些中小学的做法值得借鉴,其依托学校章程中关于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及学校、社区、家庭协作等方面的规定,创造性地成立了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行政人员代表、专家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其中学校领导和学校教师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证其他各方代表的表决权。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参与学校重要事务的管理。

三、加强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对策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依章自主办学,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划纲要》的明确要求。虽然一些地区在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地区之间、校际之间在学校章程建设方面差距较大,落后

地区和学校更需要大力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重点。为全面推动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提高各主体对依章办学的价值认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高度决定行动的力度。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在全国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和学校对依章办学认识不足,缺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依章办学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广大教育工作者没有充分认识到依章办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加快我国学校章程建设步伐,应以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对依章办学的认识为先导,使其认识到依章办学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础,是建设现代学校和现代学校制度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可采取多种方式,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宣讲会,制作宣传片、宣传册,通过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大对依章办学的宣传,创建依章办学的舆论氛围和环境,提高学校相关主体的依章办学意识;另一方面,在学校内部要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班等各级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师、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章程的认识。湖南省湘潭市在推动全市学校章程建设时,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宣传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设全市制订章程的舆论氛围,调动学校制订章程的积极性,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市教育局的支持下,湘潭市和平小学还制作了学校章程建设光盘,极大地提高了全校教职员工对学校章程的理论认识和价值认同。

(二)成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

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就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其关键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办学宗旨、组织管理机制及相应的权与责、各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办学经费和资产管理、总务管理等,涵盖了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为了制订一部具有全面性、特色性和前瞻性的学校章程,参与起草的人员组成也应该科学合理。首先,要落实学校章程制订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筹学校章程的整个制订过程。其次,总负责人应及时成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起草小组,组成人员的校内工作背景应覆盖学校管理事务的各个层面,讨论并确定章程的基本框架,根据工作背景的紧密性和熟悉度分工起草,力求章程制订的全面性和符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最后,应该尽可能吸纳具有法律类学科背景的人员加入章程起草小组,以保证学校章程的合法性和文本规范性。在完成学校章程初稿之后,起草小组应及时采取各种形式吸纳学校其他教师、家长代表等公众力量的意见和建议,再据此对初稿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严谨对待学校章程文本建设

学校章程的文本建设是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核心,完善的章程文本是保证良好实施效果的前提。首先,学校章程是学校管理的“基本法”,学校要慎重对待学校章程文本的制订,不能随意应对,照搬照抄其他学校章程。章程的规定要切实符合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能无中生有。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某学校的情感管理理念非常好,但未在其学校章程中体现,这是章程的重大缺失。对于那些有利于学校发展、经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在学校章程中得到提炼和固化,以使其得到传承,对学校的发展起到更大的引领作用。其次,学校在起草章程时要充分学习有关章程结构、用语等方面的知识,不能凭自己意愿随意撰写章程,制定的章程要符合章程文本的正式规范。在这方面,学校主管部门可以提供帮助或借助专家的力量,比如举办培训班和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到学校调研了解章程制订情况并帮助解决问题等。最后,学校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自身的管理实际及时修订章程,使学校章程跟上学校管理革新和教育改革实践的步伐。例如,2006年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公共安全教育与管理、民族团结教育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这些新的形势与要求,学校章程要与时俱进,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章程真正发挥作用。

(四)尊重学校章程的法律效力并将章程落到实处

学校要将章程落到实处,就必须充分尊重学校章程的法律效力。制定学校章程本身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把章程落到实处,从而促进学校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引领学校的内涵发展,这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从而促进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首先,学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由划桨者变为掌舵者,由管理者变为服务者,严格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切实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管理学校,为学校提供指导和服务,而不是用指令型的管理制约学校的自主发展,使学校有章不能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准学校章程,只有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学校章程才能付诸实施。因此,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学校章程制订工作的同时,也要同样重视章程的实施。其次,学校自身要树立依章办学的信心和决心,认真落实章程,将学校章程与具体的办学和管理相结合,使学校章程成为一种战略选择,明确学校发展方向;使学校章程成为一种文化沉淀,彰显学校特色;使学校章程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塑造学校形象。具体来说,学校要以章程为依托,自觉完善学校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提炼和升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特色,建立自我约束与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渐形成依章办学的局面和体制,实现学校的内涵发展。最后,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把章程纳入到学校规章制度汇编中、挂到学校网站上、放到教师手册和学生手册里,加大对章程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校章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使学校相关主体了解并熟识学校的“基本法”,只有懂“法”才会守“法”。此外,为推动学校章程建设不断深入,学校主管部门还可以定期在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就学校章程建设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学校更好地建设章程,促进依章自主办学。

(五)加强学校章程专项监督程序建设

当前,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仍处在探索阶段,章程建设工作还比较薄弱,完善的依章办学机制尚没有建立起来,因此,需要对学校章程的建设进行专项监督,以保证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学校章程建设的专项监督需要内外结合,即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相结合。在学校外部,教育督导应将依章办学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常规性的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工作不能止于“督”,而应重点在“导”,教育督导人员要根据督导情况给予学校反馈和相应的指导帮助,促进学校依章办学水平的提高。学校所在的社区、家长委员会也应积极参与到对学校依章办学的监督中来,认真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帮助学校依章程办好学。校外的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参与到对学校依章办学的监督中,对学校进行客观中立的评价监督。在学校内部,首先要重视章程建设工作的监督程序建设,改变学校章程不需要监督的看法,责成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确定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细则、监督反馈方式等多方面内容。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学校章程建设的发展。

总之,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需要全社会全方位系统的努力,它离不开教育行政部门强有力的推动,也离不开学校自身自觉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更离不开全社会依章办学的良好氛围。我们坚信,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东风,我国中小学依章办学的局面在不久的将来必将全面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