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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行动

公主行动

公主行动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行政信息 主动公开 被动公开

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是与被动公开相对的一种公开方式,它在各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各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因此,虽然有的国家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没有规定主动公开制度⑴,但却不能否认其它立法对主动公开制度的确认。主动公开仍然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仍有必要充分研究这一公开制度,以便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的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含义及特点

对于何为主动公开,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有的从主动公开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上论述,认为“主动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⑵有的从行政主体法定义务的角度论述主动公开,即认为“主动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⑶虽然上述观点对主动公开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从公开的启动方式上而言,两种观点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在主动公开的存在方式上,两种观点均认为主动公开既表现为行政主体在具体程序中的公开,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的告知、说明理由等,又表现为非具体程序中的公开,如抽象行为、行政政策的公开等,前者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后者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限于篇幅,笔者仅就行政主体在非具体程序中的主动公开展开讨论,即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在非具体行为程序中积极公开特定信息的公开方式。与行政主体基于申请的被动公开不同,主动公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动公开的实施不是基于公民的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先有申请而后公开,而是在没有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的公开,因此,主动公开又可称为无须申请的公开。与基于申请的被动公开在启动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二、主动公开是对所有人的公开。主动公开以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为公开对象。法律、法规之所以强制行政主体积极主动公开有关行政事项或信息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信息对公众有意义,其表现是:这些事项或信息或者规范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关涉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对于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有意义的行政信息一般不属于法定向公众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主动公开的内容具有相对确定性,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列举。由于各国政府干预、影响不特定多数人权益的行为方式有一定的范围,因此,法律强制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事项也就有一定的范围,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列举。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其解释,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行政主体的采购协议书、机关的预决算书,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计划、指导等。与被动公开的信息具有非确定性相比较,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信息则具有相对确定性和明确性。

第四、主动公开的形式灵活多样。根据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行政主体既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公布行政信息,也可以通过出版、提供阅览的方式公开行政信息,还可以通过新闻会、新闻媒体以及公告栏、通知、会议旁听等方式主动公开。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做法。

第五、主动公开必须配合多种保障措施才能使公开具有实效。由于主动公开在内容上涉及公众利益,如果行政主体应公开而不公开,直接受到侵犯的往往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作为“经济人”通常不具有主张公开的直接利益,公民个人一般不会为了公共利益而主动诉求行政主体公开信息。因此,单纯通过赋予公民诉权的方式解决,可能因为没有人而使这种公开措施失去意义,因而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这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议会、法院以及媒体的监督保障等。没有这些相关的监督保障措施,主动公开的内容就难以落实。

二、西方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立法情况

各国均存在主动公开制度,没有主动公开制度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其区别只是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及采用的法律形式不同而已,有的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内容,有的国家在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还有的国家在两者之外,再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特定信息。

第一,行政程序法对主动公开制度的规定。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内容,而有的国家则没有涉及。美国作为行政公开制度的代表,其194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韩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立法的预告这一主动公开方式。日本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的行政指导应主动公开。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不但规定了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应登载于政府公报,而且在第45条中还重述了其他法律对主动公开的规定⑷。

第二,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主动公开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作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主要规定公开的原则、公开的限制以及公开的程序和保障措施,有的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了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如美国1966年制定并经修改的《情报自由法》,该法详细规定了主动公开的事项。澳大利亚1982年《资讯公开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内容、方式和保障措施。该法第8条规定了每一政府机关必须主动公开的资讯。加拿大《资讯取得法》第5条也规定了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有关资讯。台湾的《行政资讯公开办法》又对《行政程序法》第45条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加以说明,主动公开是台湾行政资讯公开的两种方式之一。虽然日本的《资讯公开法》仅规定了被动公开⑸,但是我们却不能据此就认为日本不存在主动公开制度。因为日本在制定《资讯公开法》以前曾制定有若干单行法令规定主动公开事项,比如行政机关向一般人民公布财政收支、可行性计划等则由其他法令规定⑹;通过公报公开政府法令也由单行法令规定。日本的《资讯公开法》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其调整范围主要是公开的程序和救济,而对于主动公开事项则没有纳入其中,该法第二条第二项在界定了“行政文书”的含义之后接着规定:“政府公报、报告书、报纸、杂志、书籍及其他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出售对象的出版物不作为该法适用的文件。”因此,我们可以说日本也存在主动公开制度。此外,葡萄牙、新西兰等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均对主动公开的事项有所规定。

第三、其他法律对主动公开的规定。有的国家在行政程序法和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之外还制定有若干单行的法律规范,规定主动公开的行政事项。这些法律规范较为分散,有的表现为集中对单项行政事务的主动公开作出规定,而有的则是个别条款体现了这种公开。如美国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则集中对政府咨询委员会和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的公开作出规定,而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则主要规定了政府主要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其中个别条款体现了公开。德国的《环境资讯法》规定了环境状况的公开。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都市计划法》、《环境评估法》、《商标法》中均有关于政府资讯的主动公开。有的法律规范虽然没有规定政府活动必须主动公开,但是一旦政府的这一活动受其他机关的监督,而后一机关的活动法律要求必须公开时,实际结果也造成政府活动的公开。如台湾地区的《预算法》和《决算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府的预算书和决算书必须主动公开,但是政府的预算书和决算书必须提交立法院审议,是对立法院的直接公开。而根据《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 实际结果也是对公众的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问题。那些行政信息必须主动公开,哪些行政信息不必主动公开,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它不但取决于一国的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行政权力的受制约状况。在现代民主国家,为弥补议会民主制的不足和缺陷,防止作为“人”的政府误用或者滥用“权”,就必然要求政府全面地公开其活动,除非为了“被人”的利益才可以不公开;在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企业的投资、经营和决策越来越依赖于对信息的掌握程度,这些市场主体也需要政府公开各类经济信息;政府行政权力越受制约,其公开的范围也就越广泛,相反,行政权力较少受到制约,其公开的范围就可能狭窄。可见,一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也是其政治、经济和法治发展实际水平的侧面反映。考察有关国家的主动公开制度,可以发现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规章、法令的制定程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了政府规章的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之前应在联邦登记上公告或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或通知的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时间、地点、性质说明;制定规章的依据,拟定规章的条款或涉及的主题和问题的说明等。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1条规定,制定、修正或废止与国民权利义务或日常生活有关的法令时,制定该立法提案的行政机关应予以预告。法国1978年制定的《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对实体法的解释或对行政程序进行描述的指示、指令、通令。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政府法令的预告程序,该法第154条规定行政机关拟订法规、命令时,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者外,应通过政府公报或新闻予以公告,并载明下列事项:订定机关的名称;订定的依据;草案全文或主要内容及异议的期间等。此外,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政府法令的公开方式,如德国。

第二、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办事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美国《情报自由法》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上主动公开的文件:1、机关的组织;2、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方法;3、程序规则;4、实体规则、政策和影响公众权利的解释;5、上述各项的修改、订正和废除。第二类是在联邦登记以外必须主动公开的文件⑺,包括:1、裁决案件的最终理由,包括附议的意见和反对意见在内以及裁定书;2、该机关所采取的未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政策说明和解释;3、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职员手册和指示。如果公布上述文件明显地不正当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在必要的范围内删除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由于美国系普通法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后一类必须主动公开的事项实际上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办事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新西兰1982年的《公务资讯法》第20条、澳大利亚1982年的《公开资讯法》第8条均规定了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特定文件与资讯,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和执行法律过程的方法;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各类文件的名单;公众可以查询、购买或接触到行政机关的文件等获得情报的方法。加拿大《资讯取得法》第5条也规定了政府的组织与职能、机关的各类办事手册等资讯应通过政府公报或出版予以公开。此外,台湾的《行政资讯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许认可条件应主动公开。

第三、除了通过行政程序法和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之外,其他法律规范中也往往涉及主动公开的事项。这些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包括:1、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及会议记录。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政府咨询委员会法》有专门规定。2、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收支状况,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予以规定。3、公共工程和政府采购文书。由政府采购合同法规定。4、行政机关的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议会对政府的财政控制是议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始终是公开透明的。5、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的统计。6、政府文官的录用等等。

总之,从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不难看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法令或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法令或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理由、依据和规章的内容及其说明。二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及其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办事规则。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由于各国对行政信息的理解不同,因此规定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形式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何种手段、途径或方法将法定公开的事项公之于众,其目的在于使公众知悉以备查阅和利用。采用何种具体形式公开,主要取决于政府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适用范围。如果说行政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是各国行政情报公开制度的实体内容,那么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则是其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必须通过程序性内容加以贯彻落实,否则,缺乏程序性内容,公开的实体内容也难以落实。因此行政公开的形式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有关国家的立法,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政府公报,政府公报是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重要行政信息的法定方法,且大多已形成制度。根据美国《情报自由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联邦登记予以公布是主动公开的重要途径。另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资讯公开办法》也规定了政府公报这种公开方式。

第二、出版发售或提供阅览。除了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文件之外,还有一些政府文件,其地位不如上述文件重要,或者由于数量太多不适宜登载于政府公报,但由于它们具有指导行政主体活动的作用,因此一般是通过出版发售的方式予以公开,或者放置于机关的阅览室内,由公众按照行政机关规定的程序查阅或者复制。由于上述文件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因此,需要行政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编制索引,以便公众更容易地找到所需要的文件。美国《情报自由法》第2条规定了这种公开方式,即每一行政机关,依据出版公布规则,均应将下列行政信息提供一般公众阅览及复印。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资讯公开法》也规定了此种公开方式。

第三、政府网站。如前所述,公开信息的方式受技术手段的强烈影响,随着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各国政府也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不断改进信息的公开和提供方式,使政府从封闭走向开放。1996年克林顿政府专门颁布了电子信息自由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府网站,并在网站上通过三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建立电子阅览室;建立电子信息自由法资料的导引;刊载上年度本政府机构对信息自由法执行的报告,包括为公开信息的个案及其原因⑻。台湾地区的《行政资讯公开法》第8条也规定了利用电信网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公众网上查询。多数国家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且这种公开方式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第四、定期召开记者会、说明会。政府对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对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的调查、统计等行政信息,通过召开记者会、说明会予以公布。各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均有新闻发言人制度,据此公布政府的重大信息。这种公开方式在有些国家是由新闻法规定,如德国有的州规定,政府有向新闻出版界提供相关情报的义务⑼。台湾地区的《政府资讯公开法》第8条第4项规定了此种公开方式,政府可以采用举行记者会、说明会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大众传播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第四权力”,大众传播媒介不但可以通过政府新闻会获得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挖料”式采访、实况转播、邀请政府官员参与公共事务专题节目的讨论等多种形式报道政府活动的信息。目前,世界各国传播媒介已成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来源,实际上,大众传播媒介不但直接推动了政府情报公开的立法⑽,而且其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将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美国,记者不但通过参与政府举办的记者会获取政府信息,而且还可以根据《情报自由法》、《会议公开法》等法律查阅政府纪录、旁听政府会议,从而扮演政府公开信息和公众知情的桥梁。

第六、其他方式,如预告、通报、说明等。由于行政机关的职能不尽相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除了法定的公开方法之外,法律不能限制行政机关采用其他主动公开的方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动公开其握有的信息,只要这种方式能够足以使有关公众获知即可。

(四)主动公开的保障

在当代各国,政府的开放程序越来越决定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速度和进程。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所起的积极作用,公开行政信息已经演变为政府的一项新职能。这一职能的充分履行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和其他制度的配合。没有这些保障措施和配套制度,就不能保证主动公开信息的真实和及时。各国对行政信息公开的保障既包括行政信息公开法本身的保障,也包括行政信息公开法之外的其他制度的保障。前者要求行政情报公开法自身应当具备完备责任条款和程序条款,后者则要求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来配合。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保障制度。其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如前所述,公开行政信息作为一项新的政府职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这些机构或人员不仅负责主动公开工作,而且还可负责被动公开工作。没有机构或人员就无法履行这项职能。无论是对行政信息进行分类编制索引,还是提供阅览场所、更新和维护政府网站等均需要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有的国家是在不增加机构或人员的情况下完成这些工作,而有的国家则是随着情报公开法的出台同时设立相关机构或人员来完成,前者如美国,后者如日本等。

第二、政府公报制度。政府公报制度是指强制行政主体定期将其法定必须公布的行政命令、行政管制措施及其他普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情报发表于法定的公告媒介上,使行政情报能够及时、全面地为人们所知悉,否则该行政命令、行政措施或类似行政情报不生效的制度。完善的政府公报制度是政府公布规章的规范文本和重大行政事项的主要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公报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制度。

第三、对主动公开的救济制度。政府在信息工作中可能存在疏漏或失误,对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可能不愿意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对此需要完善救济程序来保障,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有的国家情报公开法规定可以向行政机关首长提出申诉,如美国;有的国家则规定向专门设置的信息委员会申诉等,如日本、台湾、韩国等。在履行行政救济之后,仍然不满的,可以向法院提讼由法院予以审查⑾。一般认为,司法救济是最具权威和最公正的救济途径。为了切实保障政府主动公开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这种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在日本称之为客观诉讼。

第四、新闻自由制度。通过制定新闻法建立新闻自由制度不但能够保障记者的采访权,还可以直接架起公开政府信息的桥梁,避免或防止政府迟延公开和虚假公开,“行政公开必须与新闻自由有机结合起来,这可能是一种积极直接而又现实的办法”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制定有新闻法,从而建立了新闻自由制度。世界上最早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瑞典就制定有《出版自由法》来保障新闻自由。可以说,新闻舆论在保障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是防止政府虚假公开和迟延公开的有效制约工具。

第五、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制度。无论是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制约都是一项传统权力,随着公开行政信息演化成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国会也将政府履行这一职能的情况纳入监督视野。如美国1974年修改《情报自由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加了国会的监督,该修正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长必须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情报自由法的执行情况,由国会判断和制止政府不负责任的拒绝公开文件的行为⒀。

三、我国主动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对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于体制改革,并活跃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计划体制下,政府是社会全部信息资源的搜集者和控制者,一方面,政府通过搜集各类经济和社会信息,通过对信息加工然后进行决策,并通过下达计划贯彻其决策。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控制所有的信息资源进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全面维持。政府无需公开各类行政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只对政府具有效用,对相对方几乎没有任何效用,相对方除了完成计划之外不需要其它信息,也根本没有对其它信息的需求,不具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愿望和要求。可以说,秘密行政是计划经济的行政原则。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实践和制度建设是伴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渐开始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回顾我国政府公开信息的实践和制度建设,其大体脉络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个方向:即“防止腐败型公开”和“发展经济型公开”。“防止腐败型公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提倡“政务公开”,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其特征是中央靠政策推动,并同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法制化。“发展经济型公开”开始于九十年代初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这时开始的政府公开,其出发点和目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突出特点是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单纯的抵制腐败,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其推动力不仅仅有中央的政策推动,更主要的则是地方政府的主动创新。

考察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究竟什么是行政信息?行政信息的范围如何?这些基本问题仍然没有搞清楚。

什么是行政信息、行政信息的范围有哪些,这些基本问题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我们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政府信息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对象才便于立法的准备工作。然而,在行政信息公开理论的有关论述中,大多数论者均强调应采用“排除式”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除了法律规定保密的之外,其它信息一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此种观点仍然没有回答究竟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上某些重大事件发生后公众长时间不知情,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群众均强烈要求公开信息,如广西煤矿重大透水事件、天津的扎针事件、辽宁海城市豆奶中毒事件等等。根据安全生产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地方政府无疑首先获得此类情报信息,但是此类信息很难说是政府信息。因为如果将此类事件视为政府信息,当政府不予公布时,无论我们设计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都极有可能与事无补。假如是想通过赋予公民以权的方式由法院强制其公开,那将是十分荒唐的。因为通过诉讼毕竟需要时间,那可能错过进行抢救、补救或者消除恐慌的最佳时机。如果通过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条款加以解决,这也往往是以时过境迁付出沉重代价为前提。因此真正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弄清政府信息和社会公有信息之间的界限,将社会公共信息留给媒体,取消对媒体的不当限制,由新闻媒体以其新闻性和时效性对事件予以充分报道,才便于公众迅速知情,也才能督促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由于长期计划体制的不良影响,我国国家和社会高度融合,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政府无论是在机构的规模上还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上均有别于西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信息均由政府掌控,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必然导致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的重塑,公共信息也会从政府信息之中分离出来,给新闻媒体留下报道的空间。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信息,而非公共信息。⒁”事实上,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委员会1999年6月的《公有信息规则》中指出公有信息的法律保护有别于政府信息,因为公有信息不属于政府控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不能适用公共信息。

第二、行政程序法和行政信息公开法之间的关系有待首先厘定清楚。目前,在理论上我们并没有厘清行政程序法和行政信息公开法之间的关系。

由于行政程序立法本身涉及政府的信息公开,而行政信息公开法又专门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不对两者的调整范围作前瞻性的考虑,就容易造成两者在调整对象的交叉重复,就会出现立法上的“叠床架屋”现象⒂。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合并模式,即制定单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然后将其编入行政程序法,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合并成为行政程序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德日的分离模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之外制定一般性、全面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这种模式。我国目前大多数论者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法,但是在考虑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时应当为将来的行政程序立法在调整范围上留下余地,以防止两者之间出现台湾地区立法所出现的叠床架屋现象。可以说行政程序法和行政信息公开法两者应当有各自的调整范围,而不能互相交叉和重叠。双方的调整范围具有相互制约和排斥的关系。假如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行政立法程序纳入调整范围,那么,关于行政立法的公开应当一并规定,而不宜再由行政信息公开法予以规定,反之亦然。总之,对于正在制定中的行政信息公开条例而言,在调整对象上应通盘考虑与将来的行政程序立法的协调关系。此外,行政信息公开立法和其他单行法律之间的协调也应予以通盘考虑。

第三、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仍然是一种浅层次的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签署后的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公开,以及具体办事依据和程序的公开。如《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对行政法规、规章审议通过后的公开作了规定,部分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开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对环境状况、重大疫情、统计资料、产品质量及政府定价等涉及公众或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事项的公开作了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规定了公告制度。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若干规定、办法对具体办事程序予以公开。然而,上述公开内容是法治国家的最基本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仍有待拓展。

主动公开需要扩展的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原因、草案以及审议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2、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政法规、规章之外还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习惯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通过内部传达,特别是政策性比较强一些规范性文件更是如此,没有向社会公开,只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可能影响公民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予以公开,应彻底废除内部传达这种秘密行政方式。3、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具体适用过程所作的解释或者说明。下级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问题呈请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解释或者说明,此类解释或者说明的实际作用往往相当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因此也应当予以公开。4、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职责及机关所在地点。5、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部门和人员、办事的时限、许可审批的条件及有关异议的申诉救济途径。6、行政机关负责人任期内的施政计划、行政政策、行政指导文书和业务统计。7、行政机关的预算、决算书及其执行情况。8、公共工程和行政采购合同。9、各级人民政府主要组成人员及其家庭的财产收支状况。

第四、主动公开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根据公开的内容,其主要的公开形式有:对行政法规、规章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出版发行等方式予以公布;对涉及公众普遍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主要通过记者会、说明会或者报刊予以公开;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办事规则主要由行政机关各自设置公告栏、印发手册等形式公开等等。主动公开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手段上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缺乏一定的标准。

完善的公开形式和手段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包括国务院部门公报、地方人民政府公报。在继续办好国务院公报的基础上,国务院各部门作为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其领导方式主要是宏观上的领导,而非具体办案,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方式行使职权,因此应当健全部门公报制度,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规章的标准文本、公布规章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定期编制索引。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健全政府公报体系,目前,有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出版发行“政报”来履行公布程序,但是,政报所刊载的内容往往包括新闻消息、领导人的讲话等事项,内容过于庞杂,因此,有必要建立地方政府公报体系。2、设置阅览场所,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了通过出版发售等方式予以公开之外,各级行政机关还应设置专门的阅览场所,由公众免费阅览所有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3、政府网站,政府网站作为便捷、高效的公开方式应做到及时更新。4、报刊,除了行政法规、规章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予以公布之外,行政政策、行政指导文书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书、预决算书也可以通过报刊予以公布。5、其他公开方式。

第五、缺乏对主动公开的相关保障措施。现行的公开制度既缺乏专门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员,也缺乏对不予公开的统一的责任条款和监督措施。

如前所述,公开信息已经演变成为政府的一项新职能,因此,必须由相关的机构和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责,可以考虑由各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法制研究机构来承担这一职能,从而避免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进一步膨胀,这是其一。其二,完善主动公开的保障制度。首先,完善行政保障制度。任何未经正式公布或公民、法人不能通过正规媒体及时知悉其内容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应当备足规定其职责的全部法律文件和工作手册等,供公众查阅和利用。否则,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行政处分。其次,建立司法保障制度。由于主动公开的行政信息涉及公众的权益,当行政机关拒不主动公开应公开的信息时,会出现没有直接受害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公民等相对人由于不具有诉讼利益不可能提讼,对于此类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予以弥补。比如通过立法确立行政机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此类信息诉讼中一旦败诉应承担原告所支付的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再次,建立人大的监督保障制度。行政机关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信息或者虚假公开而被举报或投诉的,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实行监督。随着信息公开职能地位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向人大提交审议的工作报告中应将信息公开工作一并向人大汇报,由人大审议,从而将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内容纳入人大监督的视野。

此外,新闻媒体作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绝大多数公民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信息的,新闻媒体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石,没有这一基石作为依托,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为了保障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政府信息,迫切需要进行新闻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自由制度,从而完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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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法治斌,《迎接行政资讯公开时代的来临》大松行政法网,杨解君整理

⑵ 应松年 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4期

⑶ 皮纯协 刘飞宇,《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⑷ 台湾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机关办理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活动,除了依法采用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外,一律公开招标。决标结果也应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并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该法对政府采购的主动公开已经作出规定。但其《行政程序法》对此又加以重述。同样,台湾的《条约及协议处理准则》规定对外关系文书应刊登公报及定期出版,《行政程序法》也对此加以重述,等等。参见法治斌《迎接行政资讯公开时代的来临》一文,大松行政法网,杨解军整理

⑸法治斌《迎接行政资讯公开时代的来临》大松行政法网

⑹冯国基《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第55页,法律出版社

⑺ 同上,第966—969页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第二款

⑻ 李 真 黄瑞华,陈 园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1,6

⑼ 冯国基 《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第61页,法律出版社

⑽ 由于行政文件保密,新闻界得不到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和文件,强烈要求改革现制。美国新闻界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积极倡导并推动了公众的“知情权”运动,这一运动的结果是,导致了美国国会颁布了《情报自由法》。宋小卫 编译 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2;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第95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⑾ 应松年 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4期

⑿ 姚西科 涂 敏 《中美行政公开制度比较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2期

⒀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第102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公主行动范文第2篇

一、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思想作风建设深化年”和“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是××*公司党委对今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做出的两个主题安排。怎样把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党员、干部、职工各个层面都能够参与到思想作风建设活动中来,促进广大职工群众观念意识的转变?××*公司党委在深刻领会、吃透上级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研究讨论,提出在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中开展“学、做表率、比贡献”活动(简称“学、做、比”活动),并以此作为××*公司和测录公司今年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从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发,我们在党员队伍中开展以“学”为主题的“学、做、比”活动,“学”字是基础,遵守、贯彻、维护才是实践和目标。在干部队伍中开展以“做表率”为主题的“学、做、比”活动,做表率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是在某一方面做表率,而是在经营管理、开拓市场、关心群众、廉洁自律等各个方面做表率。在全体职工中开展以“比贡献”为主题的“学、做、比”活动,就是充分调动每一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一名职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思路确定之后,我们以××*公司党委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在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中开展“学、做表率、比贡献“活动的通知》。《通知》对三个不同的层次在活动内容、方法、目标上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开展“学、做表率”活动,做到“五比”和“四个在前”,即“比学习、比思想、比工作、比纪律、比业绩”,“急活难活干在前,重点项目抢在前,技术难关攻在前,荣誉好处让在前。”要求全体职工通过开展“比贡献”活动做到“三争”,即争当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模范;争创爱岗敬业和优质服务的标兵;争做闯市场、揽效益的能手。为了使“学、做、比”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我们专门召开了活动启动大会,给大家讲清形势、讲明意义、讲透方法,在日常工作中逢会必讲,使广大职工群众由被动变为主动,由自发变为自觉,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我们还在××*公司网站上开辟了专栏,要求各党支部、基层单位按照每个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定期汇报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活动领导小组经常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切实保证了“学、做、比”活动深入人心和富有成效。

二、选准结合部位,促进经营发展

对于我们多种经营企业来说,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程度如何,是思想政治工作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开展“学、做表率、比贡献”活动与其他工作如加强管理、开拓市场、安全生产等,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公司的发展。我们按照抓生产经营从政治思想入手,做思想政治工作从生产经营出发的方针,始终做到了与生产经营的“三个统一”。

一是活动内容相统一。我们在安排“学、做、比”活动时,主要内容都来自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会上一起来讲,运行中一道去抓,步调一致。生产经营搞上去了,“学、做、比”活动的内容也得到了贯彻落实,有效克服了“两张皮”问题。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也普遍反映,结合生产经营开展活动便于操作、得心应手。四月下旬,河口板房厂根据内外部市场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状况,开展了“大干五十天”会战。他们把党员骨干力量分成两伙,倒排工期,厂领导分工负责,抢晴天、战酷暑,披星戴月,争分夺秒,五月份生产出24栋各种规格的露营房,创出了建厂以来的最高历史纪录;提前一个半月实现了产值过半。

二是实现目标相统一。我们把“学、做、比”活动的实现目标主要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性工作目标,一类是对全体职工量化的数字性指标,这些数字指标全部都跟生产经营、技术进步、企业管理紧密挂起钩来。如我们要求包括公司领导在内的机关人员,每月至少深入基层联系点三次以上,至少帮助基层解决两个实际问题,全体四级以上干部每年独力承揽工作量1万元以上,全体职工每半年至少提交一条合理化建议或小改小革方案。通过这些目标的确定和方向的确立,真正实现了开展活动和生产经营的“两不误”、“两促进”。仪器仪表厂党支部上半年把市场开发作为开展“学、做、比”活动的主要任务,由支部委员分别带队进行日照、济南、海南、青海以及东营市和油田等各个市场的开拓。常常是刚从这个地区投标回来,第二天又要赶赴新的单位投标。今年上半年,他们新开辟了5个市场;6月15日,仅青海一个市场就签下了15000套报警器合同,合同收入达300多万元。

三是目标考核相统一。考核与评价是督促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效手段,我们不仅重视活动的发起和结果,更注重活动全过程的考核、评价和总结。我们对“学、做、比”活动的七个阶段分别制订了完成的目标,每个阶段结束后,活动领导小组逐个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与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工作的考核一并公布,一道兑现。在6月份的整改提高阶段,我们以完成承包经营指标为重点,党员干部带头跑市场回笼资金。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活动进行讲评,组织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使“学、做、比”活动边开展边提高,边总结边完善。

三、完善活动机制,提高运行质量

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不是替代各项规章制度,而是督促执行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每一名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

1.在制度的订立完善上做文章。我们按照××*公司党委“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结合“思想作风建设深化年”、“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的要求,先后建立和完善了《联系群众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招标采购评审制度》等56项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党的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管理决策、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汇集编印了《××*公司党政制度汇编》,使得人人都处在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之下,事事都有制度遵循。为了保证“学、做、比”活动的实效,我们分别制订了活动的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制度,利用晨会和公开栏及时通报各单位活动进展及考核情况。

2.在制度的落实执行上下功夫。企业管理就是制度的执行过程。为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我们提出“让制度走下墙来”。一是对党员、干部从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职工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首先做到;规定职工群众不去做的,党员干部首先不做。稳定工作是××*公司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协解职工和困难家庭是××*公司最多的一个单位。我们严格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公司领导分头划片承包特困家庭和重点人员,定期走访讲政策、送温暖,为特殊时期的稳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特权。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党委议事以及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对关系改革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坚持做到党委集体研究、办公会讨论后实施。作为多种经营单位,我们公司的领导干部每个人分工负责的事情都比较多,但每周五下午的党员学习活动,除参加上级会议或出差在外,公司领导都是带头参加。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使我们公司的两级干部普遍感到管理顺畅了,队伍好带了,效率提高了。

四、提升骨干素质,增强行为能力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学、做、比”活动中我们体会到:基层单位工作的好坏与各单位的带头人有着很大的关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素质,这样才能带好队伍,既不偏离方向,又能快速前进。

一是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学习。按照××*公司党委关于“读好七本书,提升执行力”的要求,我们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外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既注重理论知识的增长,更注重实干才能的提高。××*公司党委对两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出明确要求:政治素质方面,十分清楚为谁负责,怎样负责;业务素质方面,比较了解本行业的技术状况,生产流程;管理能力方面,熟练掌握内部制度、规定,并很好地领会,运用自如;公关能力方面,无论是跑项目还是跑市场,在有可能性的情况下,能够既客观又完美地将自己的优势、亮点展现出来,使希望小的事情变得希望大起来,把希望大的事情办成功。我们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做到了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体会”。结合政治学习,广泛开展“学员干部有正气才能更有力量”大讨论活动,层层讨论,逐个发言,反复宣讲,每个基层以上干部都撰写了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通过业务学习,有7名机关和基层干部取得了财会等资格证书或大学文凭。

二是树立党员干部良好的自身形象。形象问题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也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形象就是旗帜,也是冲锋的号角。结合“党员干部有正气才能更有力量”大讨论活动,我们首先抓了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我们在基层以上干部中推行履职履责个人承诺制度,××*和测录公司基层以上干部全都签订了《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将承诺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我们公司的基层以上干部,节假日、周末都很少休息,但从没有一分钱的加班费。其次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勤政和监督约束。我们从事前监督,预防入手,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并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每名领导干部划分一块党风廉政承包责任区,落实干部管理监督的责任,每季度对所有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检查一次。从公司到基层单位,都专门开辟了厂务公开园地,凡是涉及到分配、采购等比较敏感的事情,一律做到公开透明,按程序办事。我们还在××*公司网站上和机关办公楼内设立了书记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五、培养选树典型,发挥引导作用

发挥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是我们石油行业保持多年的优良传统。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树起了旗帜,更多的人就会学习典型,比照典型去做。在开展“学、做、比”活动的过程中,××*公司党委把有没有先进典型作为评价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内容。从生产管理到经营管理,从技术革新到市场营销,××*公司上下层层选树了一大批树得住、叫得响、推得开的先进典型,有力地推动了“学、做、比”活动的开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1、培养选树典型看得准、信得过。作为一个多种经营单位,多年来闯市场、找活干的经历培养和造就了××*公司职工队伍能吃苦耐劳、关键时候冲得上、拿得下的硬骨头精神。但要树为典型,有的骨干的确不是那么全面。有的生产干部干起活来摸爬滚打连轴转从不含糊,但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缺乏管理艺术;有的管理干部生产组织、技术业务、市场营销都是把好手,但有时作风武断、说话太冲,每次测评总是得不了高分。我们在看待这样的典型问题上,不求全责备,取长处、看发展、重培养,先后在全公司树立了经营管理能手、河口板房厂厂长刘冠斌,技术革新能手、仪器仪表厂副厂长吴建英,生产组织能手、河口板房厂副厂长万东林,市场营销能手、仪器仪表厂营销员付建红,优秀厂长芦开荣等各方面的先进典型。实践证明,这些典型都是靠得住的,既有先进性,又有代表性。仪器仪表厂营销员付建红,在营销岗位上已经工作了多年,经常撇家舍业。她负责的济南报警器市场销售收入每年都有新突破,今年向济南供货突破1万套大关。今年年初,为了要回黄河北区一个单位的1万元欠款,付建红连续三天冒着严寒早上天没亮就出发,赶在别人上班前来到客户单位,最终感动了客户,把钱付给了她。

公主行动范文第3篇

Abstract: Because of its advantages, public fire brigade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rescue. Due to the features of emergency rescue operations, it need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comprehensive program of action for emergency rescue;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efficient, lean, flat joint emergency command; Improve facilities to ensure a high level of sharing and smooth information network; Integrated decision-making to set up a diversified and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rescue pattern, and improve the overall level of emergency rescue, to complete the task on emergency rescue effectively.

关键词: 消防;应急救援;行动

Key words: firefighting;emergency rescue;action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326-02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灾害事故频发,已成为世界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特别是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后,综合应急救援被推到了舆论前沿,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公安消防部队因其在组织指挥体系、快速反应、救援装备、救援经验、信息化建设、智力支持等方面的优势,在综合应急救援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突击队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多个部门、多种力量参与的综合行动,应急救援不仅可能涉及军队、公安和地方政府等多种力量,还可能涵盖防震、防火、海事、交通安全、公安、安全生产、卫生等数个专业,执行任务多样、保障关系复杂、指挥协同困难,具有突击性强、指挥复杂、专业性强、环境险恶等特点。因此,研究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行动,对于准确、迅速、高效地执行复杂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 深入研究,建立健全立体化应急抢险救援行动预案

1.1 把任务需求梳理清 应急救援行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仅要面对诸如台风、地震、冰雪、洪涝等自然灾害,还可能要执行大型火灾、危险品泄露等公共安全事件的救援任务,行动内容繁杂、协调难度大,虽然在《消防法》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已明确综合应急救援应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但执行任务的单位多,短时间内实现信息高度共享难度大。为此,参加应急救援的各类部门、各种力量紧贴任务实际,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意图和救援总体战略方针,围绕各个单位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别、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域,加强情况研判,认真梳理各自可能担负的任务,切实增强准备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1.2 把行动对策筹划实 公安消防部队应着眼应对最复杂最困难情况,以已经掌握的各类灾害数据为基础,深入研究各类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具体特点,制订实在管用的救援方案,着眼灾害突发事件的时间、地域、天候、征兆等特点规律,对城市中的重大危险源、重点保护目标进行辨识调查和风险评估,将数据分析、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的制定有机的结合起来,制定综合应急救援方面的总体预案,整合所有关于应急救援的预案,成体系、科学化。此外,还要加强民众自我救援能力的培训和培养,结合通信、物资、医疗、防疫、资金保障、居民生活等各方面的保障及资源目录,建立一体化应急救援保障系统,一旦危机爆发,可迅速调配资源,动用保障设施,实际密切协同的综合应急救援行动。

1.3 把救援力量编组强 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突击队既要冲锋在前承担综合应急救援行动中去,还要参与人员抢救、输送以及部分灾区重建等多元化任务,因此要求加强应急救援力量编组,提高行动效率。一是专业化编组。公安消防部队应紧贴职能使命任务要求,突出救援小组的专业化水平,组建能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紧急集结、快速抽组、迅速出动的力组,一旦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就能起到“先锋队”和“突击队”作用;二是模块化编组。公安消防部队在参与救援力量编组时应依据不同行动样式和规模,集中专业技术和力量优势,进行模块化编组。编组时,应明确各专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协同关系以及预编设备和器材,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逐级与越级抽组、计划与临机抽组、平面与立体抽组相结合等方法,满足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三是应突出军民一体化。在日常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中,基于公安消防部队的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应,按照平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主动与当地政府和军队单位加强联系沟通,不断探索军警民融合路子,使沟通渠道畅通、关系顺畅,编组合理、对接有序。

2 加强协调,实施高效、精干、扁平化的联合应急指挥

实践证明,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行动都是多元力量的整体联动,必须明确指挥主体,顺畅指挥关系,实施灵活果断的协同指挥。

2.1 要明确指挥主体 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之而来的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急剧增加、猝不及防,任何一个部门、甚至一级政府,也难以单独应对大规模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建立各部门或各地区联合、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平台。但由于建设精干、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总体要求,指挥机构必须依托某个具体的单位或部门,而公安消防部队具体的快速反应、信息化优势成为指挥机构依托的主体。为此,联合指挥机构应在政府牵头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涉及部门、专业参加,跨行政部队和行业的协同体系,以便于统一配置资源,协调各种关系,提高应对效率。如湖南按照“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训练、精细化备勤、编程化作战、社会化联动、多元化服务”的发展模式,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全面构建省、市、县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在保持现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资源纳入指挥作战体系;北京、成都等地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集成技术,将110、119、122等各种资源连为一体,在建立跨警种、跨地区的应急指挥体系,为综合应急救援实施精干、高效、密切协同的指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2 要建立明晰顺畅的指挥关系 主要应理顺四种关系:①指挥关系,在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部队投入人数与其它兵种相比可能存在差距,但由于消防部队技能、装备与经验优势,在综合应急救援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依托消防部队构建应急救援体系须在政府主导下确立消防部队在指挥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保证应急救援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②指导关系,联合指挥机构中的各个单位和部门对于自己隶属的下级单位有责任和权力进行对口指导,这是提高综合救援指挥效率的必然要求;对整体而言,指挥机构对于业务部门有权力和责任进行指导,以维持联合指挥指挥的精干、高效运转;③协同关系,在综合应急救援中没有指挥、指导关系的各个部门和参战力量,应建立协同关系,在救援需要时各单位必须密切合作、协调行动,其它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行动;④协调关系,这是各单位各部门应急联动的主渠道,特别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综合应急救援的突击队应与其它参战力量应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协调关系,确保综合应急救援步调一致。

3 完善设施,确保信息高度共享和信息网络畅通无阻

3.1 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实现指挥手段和通信保障的多元化 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但由于按照国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标准,多以固定消防接处警系统为主,通信指挥联络一般局限在1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法实现长距离、大范围的联动指挥,无法满足综合应急救援要求。要实施稳定、高效、不间断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重点和关键是增强指挥手段和通信设施的抗毁能力,应采用短波、卫星和移动通信技术,加强移动通信网建设,采购和研发机动性和智能化具佳的小型通信装备,推进消防基层中队指挥手段多元化,解决指挥手段单一、各单位通信手段不匹配的问题。应强化公安消防部队与地方政府、其他部队的互联互通,不仅要实现固定通信手段的链接,还要实现移动或运动中的联通,为多方联合指挥打牢基础。

3.2 加强信息交流通报,实现应急信息高度共享和信息顺畅流通 灾情及救援信息全面掌握,对于综合应急救援密切协同、通力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安消防部队要与地方卫生、气象、交通、环境监测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密切沟通联络,规范信息交流通报的部门、时限、范围和方法、程序,形成固定的制度,确保各单位和部门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重灾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以及人力物力、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保障资源分布情况,牢牢把握遂行应急救援的主动权。要依托地方移动通信单位先进的技术,积极探索信息共享、信息联动的实施办法,建立可靠的信息流通网络,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做到了然于胸。

4 统筹决策,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应急救援大格局

4.1 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经常性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为确保一旦险灾发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就能顺利展开,确保救援工作防患于未然,快速化险为夷,减少综合应急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忙乱,就必须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军警民多方参与的经常性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并且将这种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演练制度化,演练中应以公安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交通、公安、安全生产、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特别要针对联合组织、协调应变和综合保障能力加强演练,并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此外,还应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模拟系统进行救援指挥系统的演练,不断完善指挥体制机制,提高指挥效能,搞好应急信息指挥网络建设。

4.2 建立应急救援人才的双向培训制度 长期以来,军队一直以反侵略为核心职能,而公安、武警等都在围绕各自的核心职能展开工作,在应急救援方面虽然形成了不同的优势,造就了一批批的人才,但也存在着个别方面不同程度的滞后和弱项,而这些滞后和弱项却是可以相互补充的。所以,不同单位和部门之间、消防部队与地方政府等之间要广泛开展抢险救援人才的互培、互训,要创造条件促进具有不同优势的抢险救援人才相互学习、相互融合。如军队、武警和公安消防部队之间可实行互相代职制度,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在灾情易发阶段让不同部队的指挥员到对方单位代职煅练,学习对方的长处和优势,了解对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展开程序,掌握应对不同类型灾难的处置经验,提高应急抢险救援综合指挥能力。

4.3 建立应急保障资源共享制度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综合应急救援保障的组织实施,选派思想好、素质强、作风硬的消防警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综合应急救援行动保障方案,健全和完善保障联席会议、走访互动等工作制度,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破除部门壁垒,实现后勤物资和装备器材的联供。同时,应积极探索“合同式”“采购式”保障办法,建立可靠的社会化保障网络,确保险灾一旦发生,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用。

参考文献:

[1]罗鹏哲.地市级消防战勤保障体系的探讨[J].中国应急救援,2010,(2).

[2]商靠定,段瑶.消防部队战斗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3).

公主行动范文第4篇

摘要 本文以N市G楼盘的维权事件作为研究案例,运用资源动员和公共性的相关理论分析城市业主维权行动中业主的表现。研究发现,城市业主充分运用法律资源、传统媒介近用和新媒体使用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资源调动,起到了作为“弱者武器”的独特作用;但媒介只是维权动员与舆论扩散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局限于对公民权自我保护目的追求,造成了无法上升为公共性的困境。本文借用“私人公民”的概念来解释城市维权业主团体公共性与自利性的统一。当然,目前这种社区治理的困境是中国房产改革和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的产物,需要将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总目标上形成一致,以构筑社区共同体。

关键词 业主;维权;公共性;媒介近用;公民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 王润,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城市大量商品房小区和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城市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迅速发展期。近年来,以城市业主为对象的维权事件呈高发态势,如小区维权、道路改造等,有研究者预测房产主阶层最可能成为未来都市集体行动的群体。

比起学者对农村问题和底层研究的热情,对城市问题的讨论略显冷清;已有的研究从社会阶层结构分析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抗争与资源动员方面的差异,但目前的研究缺乏对资源动员背后的动因和媒体的作用展开深入的分析。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中产阶级为主的业主在小区进行维权和资源调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动机,以及媒介化社会中,传播媒介在维权行动中的作用。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问题

(一)不同社会阶层的维权抗争:城市业主与底层民众

业主维权属于都市社会运动的一种。关于都市社会运动的概念和理论,最早是由曼纽尔·卡斯特( Manuel Castells)在《城市和草根动员:都市社会运动的跨文化理论》( The City andthe Grassroots:A Cross-Cultural Theory of UrbanMovements) 一书中提出的。卡斯特认为都市运动是“源于城市问题的一种有意识的集体实践,能够反抗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利益的主导,从而在社会层面使城市系统、本地文化和政治制度产生质性的转变”。可以认为都市社会运动是一种发生在城市的社会运动,尽管与乡村抗争行动发生的地域和社会阶层不同,但本质都是社会运动,具有社会冲突的特点。因此,对都市社会运动的研究可以借助于一般社会运动的研究路径加以展开。

与城市业主所属的社会阶层不同,研究者对发生在农村的社会运动与社会抗争行动往往是以底层和弱势群体受到压迫与进行反抗作为研究线索,因而具有一定的悲情性。这类研究可称之为“底层研究”,给予普通民众在社会政治变迁过程中以新的定位,反映出底层民众的自主性和真实的心理状态。底层研究的代表之作《弱者的武器》,以马来西亚农村作为考察的地点,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或怠工等,这些抗争方式被称之为“弱者的武器”。结合中国农村社会运动的特点,学者们考察了底层民众集体抗争;而媒体对底层与抗争事件的关注,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塑造不断经受苦难的弱势形象。农民工、弱势群体等底层民众在媒体的报道中处于真空或被媒体矮化与歧视的状态。总体上,这些底层弱势群体缺乏对自身权利的有效述求,公民权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研究的深化和法治观念的深人人心,学者发现底层民众在抗争中对法律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两种形式。“依法抗争”对抗的主体是立法者,属于间接运用法律,在此过程中抗争行动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区别于依法抗争,于建嵘认为1998年后中国底层群体采取的是以法抗争的方式,抗争者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直接挑战县乡政府,宣示和确立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策与法律在抗争中运用的不同,反映出抗争者运用法律手段的不断成熟。可见学者已经注意到底层抗争者对作为公民身份的公民权利争取。而这种公民权利的争取与赋予,王小章并未将其视为固定不变的静止存在,而是不断变化着的公民承认与排斥的过程。这种对公民权利争取与捍卫的过程,实质是底层民众在有限资源状况下的抗争与维权过程。

(二)业主维权与社区治理

社会抗争不是底层群体的特有现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底层农民、工人、城市中产阶层都开展各自的维权抗争,并生产公民权。但与其他社会底层民众的抗争行动具有明显的不同,城市行动者具有一定的学历水平,懂得法律知识并运用以进行有理有据的行动,并可动用更多社会资本和互联网资源开展行动,拥有更多话语权。

社会运动的资源动员理论认为,改变现状的能力往往取决于运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手中的资源。从社会资源分布看,城市行动者显然比底层民众具有优越性,也为维权提供了可能性。尽管近年来底层民众与业主维权者都开始逐步运用法律进行自身权利的保护,但这只是形式上具有的共同特征。孟伟区别了底层依附性生存者与业主维权者(社会生存者)的不同,认为后者突出的特征是以私有产权确证的自由与平等的独立性。而前者名义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土地处置权无法得到承认,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这种以特定私有产权而获得的自主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合法性与现实的公民身份是底层的农民与一般市民阶层所不曾拥有的,这也表明底层抗争与城市维权不在于地理区域的差异,而是不同的群体身份和社会地位产生的差别。城市行动者比底层民众拥有更强的权利意识,有研究者采用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来研究北京业主维权运动,认为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建立和动员、业主丰富的资源是业主得以组织起来,取得维权胜利的核心要素。各种资源调用中,法律手段是目前城市中产阶层维权的主要方式,寻找律师和进行法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维权,通过民主方式组建小区业委会等;业主不仅上访,还动员社区成员,并通过媒体引起公众关注,寻求社会支持的力量。可见,维权骨干、法律资源和媒体资源的调用是城市业主维权成功的重要因素,有助于促进社区团结,推动社区治理的进程。

基于这种认识,有研究者认为社区媒介形成的内部“弱邻里”关系有助于重塑社区、培育公民意识,进行有效的社区治理,这初步体现出公民社会的属性,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部分维权事件中体现出中产阶级的权利自觉,一旦纳入到制度化框架,公民社会可以在维权行动中得到成长;还有从城市业主作为中产阶层的社会结构来分析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新兴互联网对维权行动与社区治理的作用。大部分学者对社区治理持乐观态度,充分认识到业主维权对社区治理和地方联系的作用,以及形成公民身份认同的重要基础。但也有研究者对社区治理持悲观态度,研究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市场经济是作为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有助于发挥市场的自由空间,但市场自利心理损害了相互信任和合作,提高社会资本的能力趋于弱化,此外,制度性因素、社会心理、共识缺失以及管理的技术化也是阻碍社会建设的瓶颈,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无法培育出公民社会需要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现有关于业主维权与都市运动的研究已在社会阶层、资源调用、公民权生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已有研究忽视了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者主观动机的认识,本文试图引入“公共性”的概念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的主观动机展开分析。

(三)公共性与公民权

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的主观动机展开分析,有必要引入“公共性”的概念。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公共性是指“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正如一张桌子被放置在围着它坐在一起的人之间一样;世界向每一个中间事物一样,都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公共性是国家权力之外,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它不同于公共政治,也不同于私人性。公共性是建立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在公共行政学中,公共性成为社群成员之间,针对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物进行公共讨论和公共对话后的成果,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共识,以确保公共领域的建构与民主价值的实现。公共性的实质是体现公共意见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公众行使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区别于私人的利己性,倡导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性”概念可以用来分析公民行为的主观动机,区分公共事务与利益的程度,它是与“自利性”相对的,有学者在对一些舆情的研究中,试图验证城市居民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因素在维权事件中所起的作用,但目前对城市业主行动的主观动机的研究还较少。

而公民权是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提出的概念,公民权(citizenship)由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者组成[32l。这种公民权体现出现代公民所具有的政治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学者们注意到在业主维权行动中所体现出的业主对自身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宣称,并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然而在中国公民权所涵盖的三个方面并非是个扩张的过程,而是一种阶段性的缺失和不均衡的生产过程,且不同阶层的公民权也有差异。因此,与西方公民权的形成相比,公民权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有着先天不足。本文从公共性与公民性两者的辩证关系出发,分析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者的主观动机与资源调动之间的关系问题。

综上,现有研究还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首先,忽视了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者主观动机的认识,以及资源(法律和媒体)调用背后的社会政治因素的分析;其次,当今是媒介化社会,传播媒介在日常生活和维权事件的报道中已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以往的研究对传播媒介在整个维权事件中的作用缺乏整体性的认识。因此,本文试图探讨的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中产阶级为主的业主小区在进行维权和资源调用的过程中具有怎样的社会政治因素?维权过程体现出怎样的行为动机?媒介在维权行动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二、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个案研究、焦点小组访谈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以浙江省N市Y区G楼盘的业主维权事件为个案进行研究。浙江省N市作为长三角地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针对房产纠纷的维权事件呈高发趋势,因此本研究虽为某辖区内的个案研究,但也反映出此类事件的普遍性。

2014年4月以来,笔者了解到N市Y区C楼盘业主组织开展维权活动,并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笔者于2014年7-8月实地走访了G楼盘,对该业主维权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期间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维权的重要负责人进行了深度访谈,随后直到2014年底维权行动结束,持续跟踪事件进展以获取事件的第一手资料。

G楼盘(二期)10-18幢按照楼号不同分别于2012年8月份和2013年3月份开盘,涉及10-18幢住户,9幢共计约700户。开盘后,C楼集团在售楼书、本地媒体以及新浪房产、腾讯房产、搜房网等大型网站大肆宣传,承诺楼盘南侧拥有近25万平方米高尚住宅区,北侧拥有约25万平方米城市综合体世纪广场,总建面积近50万平方米,居住、商务、购物、娱乐一应俱全;且楼盘拥有30%的绿化面积。但随着G楼盘二期交付时间(2014年12月)的临近,开发商承诺的商业广场、超市、高级酒店子虚乌有,取而代之的是在大肆宣传和即将开盘上市的新的住宅楼盘;而开发商承诺的楼盘绿化面积远远不达标。G楼盘集团直到2014年5月份,对世纪广场的销售宣传都未做调整。当业主逐渐发现上当受骗之后,曾派业主代表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但是集团方面始终避而不谈,只说土地性质改变是政府规划问题,对先期的承诺推脱得一干二净,前往Y区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了N市Y区G楼盘的业主维权事件。2014年9月,开发商将楼盘的绿化面积整改完毕;2014年11月底,业主代表和开发商签订车库抵用的赔偿协议,长达近半年的业主维权行动结束。

三、城市业主维权的资源动员:维权精英、法律与媒介近用

(一)维权精英的组织

诸多城市业主维权事件的成功,都离不开维权精英在事件中的组织和协调作用,Y区业主维权事件也是如此。2014年5月,维权事件中的四位发起人(C、D、L、Q)面对G楼盘集团开发商不履行事先承诺、擅自变更土地属性的行为,发起一系列维权行动。

四位发起者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明确的分工和组织协作:C:个体公司老板,负责对整个事件的统筹,由于是私营企业老板,自由支配时间相对较多,负责联络政府与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国企单位职员,有媒体与公关的学科背景,具有长期与外界交际的能力,负责媒体曝光、法律咨询、起草文字工作;L:普通公司文员(女),负责协调楼长和财务后勤工作,调动广大业主,17-18幢的负责人;Q:事业单位办事人员,负责调动广大业主,10-16幢的负责人。此外,每幢楼还设立一名楼长,共同协调维权行动。

“(这些)带头人不是选出来的,而是发起人,下面的业主是我们联系起来的。当时我们假冒装修公司向小区物业买了所有业主的号码,一个个联系,告知广场没了的情况,扩大(维权)团体的人数。”(D访谈笔记)

可见,维权精英在该事件中的产生过程,并不是像其他维权事件一样是通过严格的业主大会进行,而是在实际维权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充当。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小区维权事件中的带头成员,是推动此后工作的重要保证。马克斯·韦伯将权威的主要来源分为传统权威、魅力权威和法理权威,现代社会尽管法理型权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国社会魅力型权威仍然以小范围内的威望而受到赞誉。此后,该维权行动得以开展,与维权发起者树立的威望有很大关系。

为调动广大业主的积极性,并考虑到维权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律师咨询费、耗材费),经四位维权发起人的商定,决定成立维权基金。维权基金遵循自愿缴纳的原则,维权组织只对交纳200元维权基金和签署维权授权委托书的业主负责。到2014年8月,共431户缴纳维权基金。

(二)法律顾问咨询

“我们向开发商讨说法,他们和我们讲合同没有规定,这个没有法律效力……跑工商局、规划局会冒出来很多不熟悉的专有名词,说这些不属于他们管……那些条款不是那样解释……我们被搞晕了,不知道对方到底有没有在说谎,这个时候我们就考虑要有个律师了。”(C访谈笔记)

因此寻找法律顾问,成为实际维权工作的需要。维权发起者之一的D找到了Z,他是N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维权行动中主要负责法律咨询和顾问,协助业主和开发商谈判,协助联络政府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D比较熟悉律师这块的,所以我们就让他来联系律师;其实小区业主本身也有是做法律这块的,熟人打交道容易些,给了个相对低于市场的均价——半年4万块的律师咨询费。”(Q访谈笔记)

在Z律师的帮助下,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和法律规定得到澄清,维权发起者还把原有在网站上的楼盘销售广告做了公证。

“果真,后来开发商想耍赖,把网站的广告撤了,找律师还是有用的。这个没有律师的提醒,我们可能不太会想到。”(C访谈笔记)

在几次与开发商的调解中,业主和律师都同时到场,遇到双方争执不下,律师作为第三方充当调停人,不仅使维权依法进行,同时也保障维权过程有序进行。

“找开发商的时候,我们总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实在起争执,我就让双方都退一步,相互妥协。”(Z访谈笔记)

法律顾问的聘用在实际维权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为维权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城市业主资金财力作为基础保障下法律意识的体现,这是现代公民的一种素养。

(三)媒介近用和新媒体使用

维权发动初期,维权团队已经运用到了新媒体。为方便大家沟通,维权精英在联系业主的第一时间设立了QQ群“宜家要宜居”,作为小区官方业主平台,用来维权活动公告。此后,维权的大小事务和活动进展均通过QQ群进行告知。

“但实际在用QQ群的时候,还是遇到一些问题:虽然加进来的是我们的业主,但群里有很多开发商的间谍,很多都是开发商的员工或亲戚,所以我们在大群的基础上,还设立光我们几个维权发起者的小群”(Q访谈笔记)。

最值得关注的是维权精英争取传统媒体的努力。在万般无奈之下,维权发起者寻求媒体曝光,以获取社会舆论的支持。

“当下的媒体联系并不是你想报什么就能报什么的,我们给省台、市台很多都打了电话,我连央视《焦点访谈》都打过,全国每天新闻太多,人家播放轮不到你。最后省台的晚间新闻评论类节目和市台的民生节目报道我们的维权事件。播的2个都是经朋友介绍引荐,找了相关负责人谈话送礼吃饭才搞定”(D访谈笔记,5月24日)。

2014年6月11日,N市电视台的一档民生节目率先报道了该维权事件,由于这是一档方言类民生节目,因此主持人以轻松诙谐的语调评论此事,主持人间也相互调侃分析事件“今天我和你说一群骗子”“咋会有这样的骗子啊(音译)”,主持人认为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愚弄消费者,做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的欺诈行为。2014年6月19日,省级电视台的一档晚间新闻评论类节目报道了记者对事件调查的情况,质疑开发地块先期作为商业用地于2009年以低价拍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开工建设,到2013年6月又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再次拍卖,又被G楼盘以底价拍得。“同一块土地为什么五年内两次被拍卖?土地性质改变,经历两次出让有无国有资产流失?同一个开发商为什么两次都能以底价拍得土地?”媒体通过调查报道,以期获得公众对事件的认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而新媒体的运用则一直贯穿于业主维权行动的始终。QQ群记录下了几个月来业主维权行动的整个幕后过程。最早的一条群通知“开发商在考虑整改方案,节后给回复,小长假行动取消,如开发商继续敷衍,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 2014-05-28 19:57)随后通过群发出的通知,往往告知维权行动进展和新近需要注意的事项以进一步开展行动(表1)。

除QQ群外,维权精英还于2014年6月4日、14日在N市知名网站论坛《G楼盘业主们的求助:开发商曾允诺的商业广场竟变成了小区》、《一线报道,开发商欺诈销售,误导消费者》帖子以引起网民的关注,到2014年7月,网络阅读量分别超过55000次、1600次,成为房产板块第一、版主推荐的热帖。

四、公共性与公民性:业主维权的主观动机

(一)作为公民权的法律意识

N市业主维权过程,开发商、业主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博弈,展开权力的较量。但无论是在法律顾问聘请,还是在后续实际的维权行动中,业主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体现为业主由“产权”向“公民权”转化的过程。

比如,维权代表组织部分业主到售楼现场进行维权,拉起横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黑心XX欺诈销售”等标语,高呼口号,但尽量保持克制,防止情绪过度激动。

“我们要求我们的业主,在售楼处外面维权,不许冲进售楼处里面,更不许打砸抢;有几次业主特别激动,但在我们的极力提醒下还好最终没有出事”(L访谈笔记)。

业主精英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开发商面对业主的维权实行“软硬兼施”的措施。一方面,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恐吓维权业主及业主精英,另一方面,对业主精英威逼利诱.试图瓦解维权组织。

“开发商想拿出100万把我们几个摆平,我们既然维权了就一定要把维权进行下去。”(Q访谈笔记)

可见,维权精英的品质在该维权事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维权过程中,缴纳维权基金聘请律师、维权过程的守法、克制,均体现出业主知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但这种法律背后具有怎样的动机和社会政治因素?访谈中,维权精英提及与开发商的抗争过程,提到:

“当时开发商也有大量保安,他们也有叫警察,如果我们当时破坏售楼部,我们早就被抓起来了;即使我们这么克制,我们也被公安叫去谈话——让我们不要影响社会秩序;警察都到L单位去了,这些都是在给我们带头的几个压力。”(C访谈笔记)

“6月份规模比较大的一次维权,我们看到开发商叫了一大群身上画着纹身,一看就是流氓小混混的人,我们立马就给公安打了电话,要求公安维持现场秩序。”(D访谈笔记)

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法律意识和公民权在维权中的体现是代表着时代的一种进步,但事实上,业主对法律和公民权利的使用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特征,承担“法律作为弱者武器”的功能,这是在维稳逻辑背景下的自保行为和现实选择。当然,正是这种以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作为前提的维权行动,也决定了维权是在制度和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同之内进行,业主这一群体更善于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作为武器的媒介近用权

媒介近用权( 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是指一般社会成员都应当有接近和使用媒体,及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仅限于大众传媒的言论自由。这项权利早期主要是指运用传统大众传媒的言论自由,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信息管控的方式,大大增加了公众接近并使用媒介的可能性。该事件中业主充分运用了传统的电视媒体和新媒体QQ群、网络论坛进行舆论扩散与社会动员。

在维权过程中,业主运用媒体将事件公开化,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给开发商和政府压力。

“我们把电视台叫来报道这个事,老百姓就可以知道这个事了;但电视放过一遍也就过去了,后来我们就拿ipad给来售楼处看房的人看视频;电视台放的东西,他们不会不相信。”(D访谈笔记)

可见,媒体曝光在城市业主维权中成为一种武器——一种独特的抗争资源手段。但对于传统媒体在维权事件中的作用,媒体联络人这样认识:“后面我们应该不会再找媒体了,也不会有太大用,因为媒体只是的舆论监督,具体对维权本身的作用并不大。”

传统媒体是进行媒介近用的一种方式,本身受到新闻生产和严格的管束,因此这种方式实施的成本较高,而QQ群的运用操作相对便捷,可以始终贯穿于业主维权行动的过程中。业主们一方面通过建立小区官方业主平台随时维权进展信息,从某种程度上也加强了维权行动的持续性;另一方面,通过知名网站论坛相关帖子以引起网民的关注,有助于将仅限于QQ群的小型社区传播扩大到更大的地域范围,以引起更多网民的关注。而论坛的双向互动功能,则将社会舆论在碰撞中形成交锋,形成舆论的强势,在更大更广的范围中传播。

媒介化社会,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介,媒介作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该业主维权实例中可以看到,媒介成为城市业主的“弱者武器”;然而,从维权实践来看,媒介在维权中的作用不宜过分夸大,在动员中仅仅只是一种其他制度化维权的补充形式,维权成功的关键因素还取决于媒体之外的其他制度因素。

“真正引发开发商改变的,不是媒体本身,而是媒体制造的舆论压力,引起了公权力部门对开发商的压力……”(C访谈笔记)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媒介近用权(既包括传统媒体的作用,也包括新媒体赋权),除了技术本身的因素外,当下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体制因素、传统媒体的联动以及文化价值观等其他社会因素也影响到维权行动的开展,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媒介近用权才有成功运用的可能性。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些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往往具有偶然性与机会性成分;成功的案例在总的维权行动中占的比例很小。简而言之,公民媒介近用权的运用是媒体技术在“国家一社会”框架下形成的社会合力。

(三)社会转型的私人公民

公共利益是区分公共性与自利性的重要标准,该维权事件得以开展的缘起在于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破坏,业主希望通过维权共同解决。从事件中可以看到,业主团体共同直面开发商进行维权,以及业主精英在开发商威逼利诱面前在私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做出的选择,体现出一定的公共性。然而,访谈中透露出业主维权的主观动机,大多数业主谈及维权都表达出这样的感慨:

“一辈子也就买了一套房,说被骗就被骗了,必须要维权。”(Q访谈笔记)

并且以开发商车库抵用券(原价8万,协商从6万降到4万,最终以房价的3%协定,价值为4-5万)作为赔偿的条件。这种一轮又一轮讨价还价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业主的私利因素,而忽略了公众参与构建社区的义务。同时,公共性的消解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

“房价降了,我们找开发商退钱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找不完善的地方进行维权。”(C访谈笔记)

此类维权事件表面上看是对开发商房屋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不满,其实质是在房地产价格波动背景下,城市业主变相“减损”的自利行动。

公共性的萌发与消解,反映出的是社区治理的理想与现实;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公民面对公共利益与私利做出的现实选择。美国法学家阿克曼提出过“私人公民”的概念,他认为人群有两个极端:一类是利己主义者,基本上不参与公共生活;另一类是公共公民,始终主动而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而这两类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少数。他相信大多数美国人是私人公民(private-citizen),兼有私民和公共公民两种角色,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扮演不同的角色。“私人公民”的概念,为笔者认识N市维权事件中业主表现出来的行为及动机提供了理论来源。这种“私人公民”的特性,从某种程度上也可理解为一种“实用主义团结”,具体体现为灵活地运用并定义官方意识形态、审慎地选择行动策略、借助日常生活资源构造团结形态、市场导向的议价行为。N市业主采取的维权行动,是在当下房产改革和价格浮动背景下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业主团体表现出来的公共性与自利性的共同作用,正是“实用主义团结”的现实体现。公共性与自利性在社区治理中的交错复杂,也体现出中国转型社会的复杂性。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是以N市C楼盘的维权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的,研究的对象是城市业主。它是在中国房产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城市区域发生的维权和都市运动,揭示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问题。

首先,就抗争与维权的资源来说,城市业主比底层民众具有更大的优势:城市业主在法律资源、传统媒介近用和新媒体使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优势不仅体现在城市业主拥有财富和资源本身,还涉及到作为“弱者武器”的法律和媒介资源的独特作用。而公民媒介近用权的运用是媒体技术在“国家一社会”框架下形成的社会合力。当然.业主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资源享有与占用方面的优先地位;而媒体对底层民众的矮化与歧视,这些恰恰不会体现为作为巨大商业价值的中产阶层业主身上。

公主行动范文第5篇

一、概述

年,我局紧密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扎实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一)财政性资金公开情况

我局暂无财政性资金公开。

(二)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公开情况

我局暂无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公开情况。

(三)重大公开政策决策过程、政策解读及执行公开情况

我局暂无重大公开政策决策过程、政策解读及执行公开情况。

(四)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情况

我局暂无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我局暂无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新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严谨、畅顺的常态运行机制,我局将各基层司法所人员充实到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本所制作信息,及时通过本所公开栏公开辖区基层业务相关信息。网络信息上网继续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严防涉密信息上网。

充分发挥局机关、各司法所政务信息公开栏作用,及时将一些需公示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更加便于来访群众查询了解本部门政务信息。此外,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期间,专门设置了活动公开栏,将本局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公开承诺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广泛评议和监督。积极参加区政府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活动,有计划组织本局干部参加集中学习,熟悉操作流程,正确把握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的尺度。

截止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年,我局把区人民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截止年底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8条,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38条。年5月日以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9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

1、机构职能人事任免。主动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规则、工作职责以及人事信息等10条政府信息。

2、法制及规范性文件。主动公开规范化文件、法律宣传3条政府信息。

3、普法规划司法动态。主动公开工作总结、普法规划、任务分解、司法动态等18条政府信息。

4、行政许可采购收费。主动公开行政审批等0条政府信息。

5、惠民实事推进实效。主动公开惠民实事等0条政府信息。

6、法律援助事业建设。主动公开法律援助等1条政府信息。

7、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主动公开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2条政府信息。

8、人民调解应急工作。主动公开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人民调解等3条政府信息。

9、其他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其他主动公开信息等1条政府信息。

10、提供服务类型信息。主动公开服务类型信息0条。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结合我局实际,主要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8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全年未接到公民当面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为体现为民、便民服务,目前我区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均能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均未发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全年及历年均未接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宣传不够广泛,对公众依法申请部门公开信息宣传力度不够,年度内尚未接到此类申请;

二是对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界线把握不准。对于本局制作的信息基本能够确定其是否属于公开范畴,但有个别信息仍然拿捏不准,特别是对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把握不准,一些信息判断不清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还是依申请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