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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卖会

特卖会范文第1篇

财报数据确实再次凸显了特卖模式的商业价值――2014年第二季度,唯品会总净营收8.294亿美元,同比增长136.1%;净利润2640万美元,同比增长192.1%;自上市以来,它已连续7个季度盈利。受唯品会成功的影响,其他电商平台也纷纷引入了特卖模式,京东、淘宝聚划算、当当等都号称要全力杀入特卖市场。唯品会模式在获得市场认可的同时,也迎来了更多的挑战。

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几乎从来没有一家公司像唯品会这般充满争议。2012年3月,唯品会在纽交所上市,因为不被美国投资者看好,原定8.5至10.5美元的发行价跌至6.5美元,而开盘首日的收盘价仅为5.5美元,并持续低迷了近半年的时间。眼下,唯品会的股价已经达到222.45美元(2014年8月19日开盘价),是其2年前发行价的50倍,高于百度的220美元,而125亿美元市值也微超了奇虎360,从而跃居为中国第四大市值互联网公司。

唯品会逆袭得太过突然,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大型投资机构,都对唯品会股价的疯涨感到震惊和疑惑,以至于给了它一个绰号“妖股”。今年5月,中概股集中上市期,唯品会甚至一度成为上市企业的参照词,“途牛成在线旅游‘唯品会’”、“聚美优品成化妆品‘唯品会’”,类似说法屡见报端。

“曾经,唯品会是大家不看好的公司,今天,唯品会是大家看不懂的公司。”宝宝树CEO王怀南对《财经天下》周刊说,但这并不妨碍唯品会成为一家优秀的公司,“起码,它的业绩达到了优秀公司的要求。”今年早些时候,宝宝树决定进军母婴电商,在经过慎重挑选后,决定与唯品会合作开展母婴服装特卖业务,“我们的合作伙伴今年只有一家,就是唯品会。”

火热的特卖市场

“你们这么一个小公司,怎么就能说未来电商趋势就是你们和天猫、京东并列?”2012年,唯品会在招股书里列出了中国当代电商的三大业态代表――以天猫为代表的集市模式,以京东为代表的传统B2C销售模式,以唯品会为代表的精选品牌自营特卖模式。结果遭到了一些投资人的嘲笑。

“很多投资人不理解我们这种模式和增长潜力,看了这张表就觉得可笑。”杨东皓说。

这种起源于法国网站Vente Privée的商业模式,又称为“限时抢购”。一般来说,做特卖的网购平台会以原价1-5折的价格供专属会员限时抢购,每次特卖时间持续5至10天不等;先到先买、限时限量、售完即止,顾客在指定时间内必须付款。而唯品会把每次特卖的时间规定为5天。

艾瑞在其最新的《中国网络限时特卖市场研究报告》中表示,2013年中国网络限时特卖市场规模达378.0亿元,较去年增长100.5%,预计2016年或将突破1800亿量级。客观地说,以唯品会为代表的特卖市场,确实是过去2年里,中国电商江湖最大的惊喜。

中国网络特卖模式成功的一个原因是,中国品牌商的清库存压力。

过去几年里,不断膨胀的尾货积压使众多品牌商陷入现金流短缺的困境,面对库存压力,品牌商做出价格让步,以线上、线下各种渠道进行促销。相比线下渠道,线上渠道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不需要缴纳高额的进场费从而对消费者的让利更大;而由于限时特卖平台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付款,资金回流更快。于是,品牌商和特卖平台一拍即合。“中国的线下折扣市场还十分欠发达,这恰恰给唯品会创造了需求,带来了供应方面的机遇。”杨东皓说。

如今,网络特卖已经成为了中国电商的新大陆。当当网“尾品汇”,京东“闪团”,凡客诚品“限时购”,天猫“品牌特卖”……众电商纷纷涌入特卖市场,抢夺网络限时特卖带来的巨大商机。而来自这些平台的一些数据也印证了特卖模式的成功。其中,当当的闪购业务在今年第二季度服装品类交易增速高于平台,规模也已经超过整体平台交易额的50%。“当当玩服装尾品汇一年,服装交易总额能够翻倍,转型有点晚,但还是抓住了时机,正是服装让李国庆腰板硬了很多。”电商分析师鲁振旺说。

唯品会不同在哪里

“评估一家电商企业,一看其模式,二看其经营效率,三看其顾客留存率。在这三个方面,唯品会都有闪亮的表现。”前当当网COO、天猫创始总经理黄若在其新书《 再看电商 》中写道。

艾瑞网早期公布的一份数据则显示,2012年上半年国内B2C电商平台整体重复购买率为49.76%,唯品会月均复购率则达82.41%,约是其他电商平台的2倍。而唯品会最新的数据则显示,其70%的重复购买用户贡献了全网约90%的销售额。

“我们是精选品牌。互联网讲究用户体验,就是要找到用户的的痛点,并且很好地解决它。”杨东皓说,唯品会有一支800人的专业买手团队,“这些买手有很强的专业能力,经过他们挑选出来的品牌和款式,通常都符合当下消费者的需求。所以很多消费者在唯品会比在其他的任何网站都更容易找到他们喜欢、想要的商品。”

对于唯品会来说,专业的买手团队已经成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竞争对手)想要挖人,挖十个八个的不顶用,挖多了也挖不动。”杨东皓说,“我们优秀的买手都有股权激励,唯品会的股价又那么高。”

此外,拥有强大的议价能力是唯品会一个明显的优势。“精选品牌+深度折扣+限时限量”是唯品会领跑特卖市场的核心竞争优势。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唯品会与近10000家品牌商合作,其中1300余家为独家合作。杨东皓表示,随着唯品会规模的扩大,自然而然地就会拥有对品牌商的议价能力。不过,在外界看来,并非只是规模这么简单。

“沈亚本身就是温州商人出身,和服装制造商有着天然的关系。这不是其他电商能比的。”亿欧网创始人、电商分析师黄渊普说道。据传,鲜在媒体露面的他,日常生活中经常与各个品牌的老板们一起把酒言欢、称兄道弟。“沈亚很懂得维护和品牌制造商之间的关系,他们的关系是我们很难切入进去的。”唯品会的一家竞争对手的员工说。虽然一些竞争对手也开始学习唯品会与品牌商之间打交道的方式,但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唯品会是做闪购模式,一般一种商品只卖5天,又是自营的方式,所以货物在仓库都是大进大出的模式,“对于物流来说,每5天仓库里的货就要周转一次,考验非常大。”杨皓东说。

唯品会采取了与其他电商平台不太一样的物流模式。它主要负责在各地自建仓库,目前已经在上海、广州、成都、天津等4座城市建成了约54万平方米的仓储中心,根据计划,今年底还会在武汉建设一座新仓库。但它并不自建配送队伍,而是与社会物流合作。这种被唯品会称为“干线加落地配”的物流方式,使得它的投资比京东少。“今年,唯品会的净利润有望突破10亿,这体现了高效电商供应链的价值。”电商分析师鲁振旺说。

不过,这种模式的负面效应是,随着规模的增加,其物流成本可能反而会上升。唯品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以前不自建物流,是因为我们的单量不够,不能支撑其成本。但现在我们认为我们的单量可以支撑起在全国自建物流了。”杨东皓透露,唯品会除了考虑自建物流外,也正在洽谈一些收购事宜,希望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扩建物流体系。

“干线加落地配也是表面现象。我们是非标品,其他电商可能更擅长的是标品,标品和非标品在仓库的运营里是截然不同的。”杨东皓说,在唯品会的仓库里,因为服装都是柔软的,所以是放在篮子里的,而其他以标品为主的电商则多采用架子和托盘。“整个仓库的流程都是不一样的,听上去很像,其实是完全不同的。”

特卖会范文第2篇

拍卖开始了!我们兴奋极了。同学们带的东西真是各种各样:有文具,有工艺品,有漫画书,有不倒翁,有玩具,琳琅满目,应有尽有。老师请孙佳琛主持拍卖会,嘿,那架势颇有点拍卖师的味道哩!

孙佳琛拿起罗诗怡的笔筒,对我们说:“小兔子笔筒,底价10元!快来买呀!”“21!”、“25!”、“30!”、“35!”……哇!价格越来越高了,同学们都争着要买。顿时,教室里乱成了一锅粥。最后,笔筒被买走了,那些同学有些不服气,可又有什么办法呢?

接着,孙佳琛出示了第二件商品。一把手枪和一个手铐。这下子引起了男生们的注意。手枪底价20!“25!”“30!”“50!”“55!”“70!”“70第一次!70第二次!70第三次!70成交!”手枪被姜寒高价买了去。接着轮到手铐了!底价30!“31!”“35!”“40!”“50!”“50第一次!50第二次!50第三次!50成交!”手铐被黄清如买去了!黄清如接过手铐,视如珍宝。同学们一个接一个的拍卖自己的东西……

该轮到我了!我拿了一个蓝色的史迪仔!大大的眼睛,长长的耳朵,可爱极了!“超级史迪仔,低价20!”“我出21!”、“我出25!”、“40!”、“50!”“60”、“80”、“100”、黄珊依喊了个惊人的数字“150!”教室里立刻安静下来,“150元一次!150元二次!150元三次150元成交!”史迪仔被黄珊依买去了!啊哈,收获不错!150元!

接着孙佳琛拿出一条毛绒绒的、色彩鲜艳的大鱼,说:“起拍价一元。”同学们一个五元,一个六元……徐苏蕾由于人小,索性爬到了桌子上,扯着嗓门大叫:“10元,10元。”这时,杨梦婷叫价了:“15元。”高梦莎干脆就跳了起来,喊:“15元1角。”大家顿时哄堂大笑。杨梦婷也不甘示弱:“20元。”教室里顿时鸦雀无声。我想:大家都认为这价太高了吧。这时,孙佳琛发话了:“20元一次,20元两次,20元三次,成交!”于是,这条色彩鲜艳的大鱼就有了买主——杨梦婷。

接下来,孙佳琛拿出3只枕头,枕头上面缝着3只小青蛙,真是人见人爱。我赶紧叫价:“5元。”刘菡也迫不及待地说:“10元。”我们两个人不分上下,根本就没让别的同学进入我俩的“战争”。当我把价叫到100多元的时候,没有同学再叫价了。我想:刘菡肯定也没这么多钱。正当我洋洋得意的时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高梦莎不慌不忙地站起来,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115元。”我看了看手中的110元积分,只好算了。这三只枕头最后让高梦莎以115元买走了。这真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特卖会范文第3篇

一场风波突然而起,搅得拍卖会差点不得进行。这是不可以的。原因是拍卖属于特殊形式的买卖,其秩序和信誉必须保证。

何者为拍卖?按照法律的定义,拍卖是指将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者,而对多数竞买者为要约诱引,以应买人的出价为要约,由拍卖人以拍板和其他惯用的方法对出价最高者为卖定的表示的买卖。因此,《合同法》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都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而不适用一般买卖的法律规定。

拍卖为什么要有特殊的程序和要求?就是因为拍卖是公开竞价,拍卖的结果和形式必须保障。在一个公开的特定场合,对一件特定的物品进行公开竞买,多数竞买者相互出价,进行竞价,最终由出价最高者与拍卖人成立买卖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假如没有一个特定的形式、特定的秩序对买卖结果进行保障,那么,就会发生拍卖之后又无效的结果,那样的话,拍卖就失去公信,没有人相信拍卖的效力,谁还会到拍卖会去竞买呢?因此,为了保障拍卖的公信力和保证应买人能够确实买到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拍卖进行当中,禁止任何人扰乱拍卖秩序。拍卖人和竞买人以外的人在拍卖场所紧急叫停,是违法的,是不能允许的。马教授在拍卖现场紧急叫停,显然不符合法律,是不正确的。

现在的问题是,马教授确实认为拍卖会所拍卖的物品是自己丢失的物品。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珍贵收藏就这样得而复失,让人买走吗?

如果说,拍卖会经过合法的程序拍卖的拍品是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的物品,或者是其无权处分,而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在事先审查程序中也没有发现这些问题,那么,既然已经开始拍卖程序,就必须保证拍卖的法律效果。这里除了是特殊的买卖形式,需要有特殊的规定之外,还适用民法的善意取得规则。那就是,无权处分人出让其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物品,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那么即使如此,也买卖成交,买受人取得出让物的所有权。既然如此,那拍卖物的真正所有人岂不是由于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就要受到损害了吗?对此,法律规定,善意的买受人取得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该标的物的真正所有权人的保护,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对阵真正的所有权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出卖人委托拍卖的拍卖物属于无权处分,即使是盗赃,但是一经拍卖卖出,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也无权追回该物品。对于自己的损失,只能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则,拍卖物的真正所有人向拍卖物的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依此来救济损害,保护自己的所有权。

值得研究的是,马教授并不是单单在拍卖会的现场紧急叫停,而是在拍卖会之前,就对拟进行拍卖的拍品的所有权提出了主张。这样做是不是正确呢?

特卖会范文第4篇

何谓顾客满意度

顾名思义,对于大卖场而言,顾客满意度就是顾客在大卖场消费时获得消费体验的心理评价,是一个较为感性的整体评价,它并不是由卖场单方面的专业度决定的,而是取决于顾客在大卖场购物体验的综合评价。顾客对卖场的满意度越高,卖场的人气越高,创造的利润就越大。反之,顾客对卖场的满意度越低,卖场的人气越差,随之创造的利润就越小,甚至会使卖场濒临破产的境地。

因此,要想获得较好的顾客满意度,就必须投其所好,抓住顾客的消费心理。事实表明,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顾客满意度”是一个十分感性的评价,就像是我们对一个自己并不熟悉的人所做出的第一印象的评价一样。在人前建立起别人对自己的初步好感并不是一件难事,难的是怎样在初步的好感上,抓住对方的心。就像恋爱中的男女,彼此建立好感很容易,可要想让这份好感升华为爱情可就需要费一番周折了。

从很大程度上讲,顾客在卖场的消费属于感性消费。很少有顾客是在了解了所有产品的性能的基础上,才做出购买决定的。决定顾客购买的因素有很多,但最后起决定购买的因素却往往只有两个一购物氛围和服务。毕竟,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种最直观、最切身的购物感受。在一个购物环境好、服务质量高、令人身心愉悦的购物环境中,消费者购物的冲动自然会被激发起来。

对于顾客群体来说,对大卖场的满意度通常由以下几方面的要素组成:

1.价格低廉

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价格永远是其做出购买判断的首要因素。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大型超市在DM海报上赫然写着“惊爆价”等购物信息。也正是这些惊爆价,起到了吸引人气的作用。因此,价格常常是商家惯用的吸引人气的方法之一。尤其是一些能够与其他卖场相区隔,又是属于大众消费的产品,更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这就要求卖场能够灵活地根据其他卖场的价格体系,对自己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争取以较小的代价,吸引较多的卖场人气。

2.交通便利

卖场的位置是否在居民区和购物中心附近,往往是认定消费人群是否愿意光顾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对于那些较为偏远,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去光顾的卖场来说,自然不会激起消费者的购物热情。因此,卖场周边的自然客流量常常是决定该卖场选址的一个重要因素。

3.商品充足

大卖场商品的充足与多样化,常常被消费者视为大卖场竞争实力的象征。大卖场的商品种类越是丰富,消费者对其的认可度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几乎所有大卖场都在想方设法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品种,让消费者能够体验一站式购物。在这方面,一些国际大卖场做得往往比国内大卖场要好。由于商品种类的丰富,很少有消费者想买而买不到的商品。

4.店内特色

大卖场的店内特色,往往是让消费者对大卖场产生印象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特别是近几年,大卖场一个接一个地开,规模也是一个比一个大。要想让顾客形成对自己卖场的特殊印象,就必须抓住特色来做文章,通俗地说就是打造店内的风格和特性。在现如今崇尚个性标榜的时代,个性化和特色成了价值的代名词。要想让顾客产生深刻的印象,就得从特色和个性上入手。

5.购物环境

购物环境是卖场提供给消费者的另一种利益形式。在一个好的购物环境中购物。会让人觉得身心愉悦,不忍离去,从而产生更多的购物欲望。简单地说,就是“来了不想走,走了还想再来”。因此,近几年许多大卖场都在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购物舒适度,尽量扩大内部空间,加宽购物通道,增加照明,提供优美的购物音乐。增加内部通风功能的设施等等。其目的就是希望顾客在购物时得到一种享受,将购物休闲化。

6.优质服务

卖场提供的优质服务,常常是让顾客感到贴心的地方,也是让顾客对卖场产生感性认识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讲,卖场服务做得好不好,在消费者对其的满意度中占很大比重。当然,卖场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有很多,并不仅局限于购物之中的服务,还包括购物前、购物后的服务。一个卖场服务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对一些细节的处理上。如收银时顾客等候的时间、零币的调换等等。

提升顾客对卖场满意度的方法

1.打造优势价格体系

价格常常是引发零售大卖场之间“战争”的导火索。由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几乎所有的卖场都会把定价当成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卖场的价格优势,常常是卖场人气的风向标。谁的价格低,就意味着谁能在同行中抢得先机,赢得消费者的关注。

2.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

在进行大卖场选址时,周边的交通和居民区分布状况,常常会成为选址考虑的重要因素。随着大卖场一个接一个地开,人们购物的习惯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那种单一的、集中时间到商业区购物的习惯,已逐渐被就近购物所取代。尤其是日常性消费,便利成了人们购物的一个新理由。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购物,谁就能赢得消费者。因此,越来越多的大卖场都陆续推出了自己的一站式免费购物班车,每天定点、定时接送顾客。其目的就是通过体贴的服务,改变交通不便对卖场的影响。

3.提供优质商品

大卖场相比较那些居民区附近的小超市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丰富而优质的商品。通俗地说,在大卖场购物就是让人感到比较放心,这种放心来自于大卖场对商品质量的严格把控。大卖场毕竟是在做品牌,因此对商品的品质十分看重。决不会为了蝇头小利,去损害卖场的声誉。

4.打造卖场特色

从某种意义上讲,经营大卖场就像经营一个品牌。要想让自己在众多卖场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抓住自己的特色。一方面,这可以和竞争卖场形成区隔,以免造成卖场的同质化经营另一方面,可以让顾客对卖场形成深刻的印象,并将这种印象视为卖场独有的优势。例如,有些卖场就是以特色的熟食取胜。有些则以品类繁多的生鲜半加工品取胜等等。这些卖场的经营特点,一旦在顾客脑海中形成某种印象,就很容易建立起对该卖场的忠诚度。

特卖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购物;网络买卖合同法;风险转移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快速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开始不断运用网络,网络买卖则成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活动。以 Internet为基础形式的新型网络文化,正向我们身边走来,足不出户的购物方式也正逐渐的改变着我们对于世界的生活态度,身在千里之外既可以买到自己的需要,网络购物替代超市购买,网络购物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及商务方式,并且网络商店也慢慢的成为新时代人类的特殊的广域的交易平台。

一、网络购物的含义及其特点

1.网络购物的含义与方式

早在上个世纪,就有相关的专家学者预言数字化时代即将到来。体现数字化时代的一方面就是现在网络购物的兴起,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中实现了任意购物,通过电子信用卡或网络银行实现虚拟物品的购物和实体商品的购买等。实际的网络买卖,网络购物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挑选商品,网络支付款项,并且确认接收货物等,所有环节均在网上完成整体的交易过程,实质上就是完全的纯粹的电子商务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类似传统的购物方式,网络实际只起到广告宣传,信息传递的作用,网络仅仅为买卖协议的确定的环境,实际的购物不需要在线支付,接收货物等。对于这两种方式,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网络履行合同,后者实际不属于网购,是线下的传统的买卖合同,风险对比,后者较前者安全很多。

实际来讲,目前大家更支持第二种方式,网络购物是包括电子信息等可通过网络直接交付的购物,而第二种方式,则是有形的不可通过网络直接交付商品,二者在交付上存在差异,在购买合同的规避特点上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在交易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在网上达成购买协议后再进行交付商品,仅交付时间有所差异而已。综上可归纳网络购物含义为:买方及卖方以网络为基本媒介,发出邀约,做出承诺,完全或者不完全在线上履行的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方式。

2.网络购物与合同的特点

网络购物与到商场进行购物相比,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网络购物是通过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的。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由于网络是虚拟的,买卖的商品对于买方的感知,仅仅是依靠网络上图片,文字描述,购买评论等来认知,其对卖家的诚信度要求高于传统买卖。

第二,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履行买卖合同,而网络买卖必须依赖第三方担保的参与,例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行,物流等特殊机构的担保,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购物的风险。

第三是方便性,即足不出户即可达成买卖协议。第四是经营成本低廉,由于无需实体店铺,及其它资源的支持,所卖商品自然比同类的商品要低。网络购物的以上优势及特点,使得越来越多人加入了网购的行列,但其虚拟性以及对第三方的依赖性又使其风险明显加大。如何有效的改善二者的关系、减少矛盾,从而减少进行网络购物时的风险,就要对网络购物中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有效的研究,使买卖双方明确各自在风险负担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减少或转移一定的风险。

二、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

网络购物的主要原则与传统的购物方式是相同的。相对于较为传统的购物方式而言,网络购物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提高购物效率。网络购物的快捷性是网络购物发展迅速的主要优势。有优势就会有劣势,网络购物的风险要高于传统购物的风险。这就使网络购物合同签订的正确性变得更为重要。

1.网络买卖合同中风险特殊性标准

我们先要进行网络购物合同签订中,掌握风险具有怎样的风险特殊性,这是为了能更好的明确进行网络购物合同签订中风险的主体及客体问题,亦网络购物合同的交易对象[1]。针对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主要标准确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不能明确确定的话题,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合同法的定义各用不同。我国的传统思维认为,合同买卖标准的制定是商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它欧洲美洲国家则认为买卖合同的具体购物不包括权力,仅仅局限于实物。我国现行的相关合同法规中指出,买卖是指物品所有权的买卖,无形的产品所有权买卖也是要进行货币交易的[2]。对于现在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平台上的买卖,范围以及比例远远的超过了大家的认知,而这些普及了的网购物品及方式,已经被大家认可,这些无疑已经被称为并毫无意义的称为买卖合同。

2.风险特殊性的具体体现

对于网购合同,网络买卖购物风险的确定,通过几个方面来看,首先针对有体物,及实体商品来说,卖家仅通过有限的文字,图片,评论描述等展现给买家,买家的预期是否和卖家的实际传达一致,这就是第一个风险。网络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持买卖双方的意志相同,所买卖双方所表达的意志不同,就会出现合同风险,这就影响到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都不会愿意承担合同中出现的风险[3]。

第二就是运输问题,货物经过长时间的邮递,物流等方式传输到买方手里,很大程度上对于商品的质量或数量等都会造成影响。食品受天气的影响,实物的外部损坏等等,风险如何承担。另外是对于虚拟物品的买卖情况,如缴费充值卡,游戏虚拟物品,非实体商品等,这随之产生了另外的一些问题,由于网络安全问题,不良网络技术,网络黑客等,都有可能在买方付款后,造成虚拟物品的丢失,造成了很大的购物风险。

三、网购合同风险转移的认定

网络购物的合同签订是有一定特殊性的,但是特殊的购买合同的签订,都是要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4]。买卖合同一方面遵循买卖合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要遵守约定优先原则,即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协议之前,先做好风险转移的约定,风险情况出现后的职责划分等。如运输过程造成风险产生的赔偿责任划分约定,由于标志物与广告说明中差别的风险约定,虚拟物品由于技术问题造成丢失损害等风险问题的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比重大小的约定等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好风险划分,优先适用。

在进行网络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相关风险,有效的通过相关的法规进行买卖合同签订中风险的转移,将网络合同签订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划分。经过世界各国多年的经验,多年的立法经验总结,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基本包含三种模式。模式一:"合同成立主义",即购物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就转移给买方,此类方式适用于传统的买卖合同方式,即买家挑选好商品后,无问题并交付款项后,风险即刻转移给买家。模式二:"险随权走",即风险跟随购物的所有权同步转移,这种方式不考虑物品是否交付仅仅考虑是否最终转移,这种模式对于网络购物也并不适用。模式三:"权险分离",即风险转移的时间实际为商品的交付时间,在网络购物中可表现为商品邮递到买方手里后,经过简单使用,问题检查等步骤,已经进行网络接受确认等,风险再转移到买方。

四、合同一方违约时的风险认定

网络合同签订违约行为是指,在进行签订网络合同的双方,有一方违背了双方合同签订中的约定,不能对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进行义务履行,这种单方面的违约行为会给另一方带来相应的损失[5]。当出现单方面合同违约行为,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进行合法的维权,合同违反方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受损失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网络合同中违约风险的认定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并没有根据合同的相应规定来履行合同,出现了严重的违反合同行为,并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或者是精神损失,这种情况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风险转移是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无法回避一些风险,继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却不能归咎到商品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这是风险转移的确定原则。

卖方违约是指,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相关商品的标准物质量不符合质量的规定,使得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行为,这个时候购买者是可以拒绝进行支付货款,并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都是由于卖方不能依照买卖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了违约。

买方违约是指:在进行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因为非卖方原因所出现的风险过程,并且在期限内,不予以支付卖方的货品钱,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式需要承受相应的风险。实际即使买家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接收商品,且商品并无质量问题,数量问题,邮递超时问题等,则从买方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之日起,购物风险转移至买方。随着网络购物数量与规模的不断增长,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网络合同问题,买卖方法在达成买卖意向时,要秉着真诚的态度,不能当购买协议达成后,出现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五、如何完善合同法中的规定规避风险

我国的"合同法"针对风险转移,违约风险划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由于网络买卖,网络购物是一个新生的概念,对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况并不完善,国外的合同法建立也是在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更新变化中获得的经验,我国也不例外,更需要接受网络这个新兴事物,让合同法的条款更加人性化,实用化,方便化。

个人认为,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合同法"是可以参照一些国际较为成功的合同制度。例如"犹豫期"的引进。例如,可以规定买家不对未经其约定的货品进行保管,及时通知卖家取得或取回。如过期未取,买家取得所有权,但在犹豫期内,商品风险由卖家承担,当犹豫期限过后,货物风险转由买家,这就是台湾合同法中引入的犹豫期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结合我国社会特点、经济特点、人文特点后,可以针对网络购物,网络买卖方面更好的立法实践,做成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级法规。网络合同同样也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但是由于网络合同出现的时间较短,所以在进行规范与执法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缺陷,这就要求网络买卖的双方在进行网络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严谨,根据购买的商品不同,签订具有特定性的网络合同。

结语:

现阶段网络买卖合同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规避网络合同中不必要的风险,已经成为网络合同签订的重要环节。网络买卖合同中,风险制度是其重要的环节,有效的降低网络买卖中的风险,是在保证网络上进行买卖双方的合法效益。社会的商品买卖由过去的100%的传统式模式逐步将要被网络购物模式超越,虽然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做了较详尽的规定,但是网络购物具有其特殊性,应结合我国具体社会情况和人们网络购物的特性,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肖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10(04):12

[2]李云山.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11(03):12

[3]苟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D].西南政法大学;2011(05):32-33

[4]张荣芳.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研究[D].厦门大学.2012(07):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