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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条件第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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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条件第三部

爱情条件第三部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账号的名称:爱心账号。

第二条  爱心账号是由国网XXX公司及部分员工发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策设立,国网XXX及内部员工自愿捐赠用于山区贫困儿童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爱心账号的宗旨:无微不至的关怀,随时随地的帮助;传递温暖,爱心互动。

第四条  爱心账号的用途:基金用于山区贫困儿童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或者重大困难疾病无法得到及时医治,可向爱心账号委员会申请救济的款项支付活动。

第五条  爱心账号的权利机构是爱心账号委员会,设会长和副会长;执行机构为爱心账号委员会。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

第六条  爱心账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爱心账号爱心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爱心账号委员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国网XXX推荐并经爱心账号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

第八条  会长由国网XXX???担任,常务副会长由???担任,负责主持爱心账号日常管理事务;

会长职责:

1、爱心账号章程的颁布

2、爱心账号发展方向的确定

3、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爱心账号委员会设委员?人,其中执行委员?名,常务委员:企业文化负责人、财务相关负责人,其他委员以部门为单位提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通过选举投票方式产生新的委员名单,执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十条  所有委员会成员除执行委员外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参与选举,每年通过选举方式进行委员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 负责日常爱心互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开展全XXX范围内的爱心互助公益活动

3、 合法履行委员职责,在有利益冲突情况时予以回避。

4、 负责制定及修改爱心互助基金会的章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5、 定期举行爱心互助会议,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6、 支持组织的使命并愿意确保组织对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及时回应

7、 协助制定和完成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组织能力建设和资源开发。

8、 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爱心账号委员会将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权利: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在基金委员会中有决议权

3、 有审核爱心基金受助人评估与评定的权利

4、 有审核爱心账号基金投资与运用效益最大化的权利

执行委员的职责:

1、负责召开委员会议

2、会议记录的撰写

3、对会员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定

4、建档、存档基金会申领与审批资料

5、负责与财务部对接申领款项支付工作

6、参与爱心活动的宣传

7、每个月定期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以及活动报告,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条例,可靠并有透明。

8、负责指导解答各部门与爱心基金相关的工作;

  执行委员的权利

1、 有爱心账号委员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权

2、 有爱心账号委员会日常申报材料的初审权

3、 有爱心账号委员会档案管理权利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十三条  爱心账号基金用于贫困山区儿童的医疗金、资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医疗金  资助的贫困山区儿童由于疾病或意外发生重大医疗费用的支出,经爱心互助基金常务委员会共同评定后,按不同标准给付。

第十五条  资助金  根据受助者上学年级的差异,经爱心基金常务委员会共同评定后,按不同标准给付。

第五章 基金款项来源

第十六条  国网XXX员工自愿捐赠是基金款项的来源。

第十七条  爱心账号委员会活动筹捐的款项。

第六章  款项管理

第十八条  爱心账号的款项由爱心账号委员会委托国网XXX财务部专门列项进行管理,并通过安全有效途径保值。

第十九条  爱心基金款项不能挪为他用。

第二十条  爱心账号款项实施严格财务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爱心账号收支状况,接受公司全体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爱心账号款项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七章  基金款项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医疗补助金

1、    申请条件:资助对象由于疾病或意外发生重大医疗费用的;

2、    申请标准:详见附表《爱心账号基金医疗金及资助金发放标准》

3、    申请凭据:资助对象由于疾病或意外发生重大医疗费用的相关医疗缴费凭据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资助金

1、    申请条件:资助对象由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会员家庭经济严重损失的,

爱情条件第三部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行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应当宣传除四害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增强公民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

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除四害的日常工作。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密度监测、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等工作。除四害活动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技术方案。

第八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河道、河岸、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园林、市政公用、城管、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窨井、下水道由市政公用部门或者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除四害工作的责任由县爱卫会确定。

第九条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十条各地区、单位、居民应当根据除四害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四害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灭鼠,单位及居民区不应发现活鼠;

(二)控制蚊虫孳生场所,保持环境卫生,对易积水处有防蚊灭蚊措施,单位内部无幼蚊或者成蚊集聚;

(三)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喷洒药物等方法灭蝇。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蛆或者成蝇;

(四)消除蟑螂的孳生、栖息条件,运用毒杀、粘捕、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不得发现活卵鞘等蟑迹。

第十一条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果品以及废品回收、加工等重点行业,从事屠宰、酿造作业和超市、农贸市场、肉店、粮店、饮食店、食品店等重点单位,以及其他易招引或者孳生四害的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以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

第十二条拆迁、新建、改(扩)建的工地,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必须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指标值应当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单位、居民应根据除四害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除四害,也可以委托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办公场所、库房和配药操作间,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

开展有害生物防制业务,应当执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在承诺期限内保证杀灭质量,建立除四害服务档案。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县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的监测评估。

第十五条鼓励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者依法成立和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的行业规范,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六条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杀虫药品或者器械的,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或者批件。

生产、配制灭杀药械的单位应当向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及合格灭杀药械的品种向社会公示,以方便购买者查询。

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供应商在提供灭杀药械时,应提供相应的介绍,并说明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县爱卫会按照国家四害密度控制标准,对全县除四害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县爱卫会应当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从从事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九条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单位、居民开展除四害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除四害监督员有权向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与之相关的资料,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和居民住户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未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由县爱卫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政府或县爱卫会予以警告。对四害密度严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位、居民,经教育或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除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县爱卫会办公室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除四害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县爱卫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爱情条件第三部范文第3篇

第二条“博爱在*”社会救助行动是我市红十字会的一个公益品牌项目,是公益募捐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募集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我市“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安徽省“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属于社会公益资金,是从社会各界募集来的公益善款,该资金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严禁用救助资金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条救助资金要按照《*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专户管理。

第五条救助资金来源于“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募集的所有善款及其利息收入。

第六条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1.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助;

2.贫病儿童大病救助;

3.救助生活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大学生;

4.开展红十字会“新农合”工作;

5.其他救助活动。

第七条救助资金使用坚持扶危济困的原则、捐赠人意愿和受助人需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当年救助的重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项目总体安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筛选救助对象,实施救助活动。

第八条救助项目的申请和审批。需要救助的对象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农村低保证书复印件、由受助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出具的因孩子生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以及需受助项目情况的说明),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审核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需要提请省、市红十字会救助的,需将拟救助对象的材料和当地红十字会的救助情况和审核意见上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审核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或由市红十字会审核汇总后,将拟救助对象的材料上报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按照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逐级审核上报,由市红十字会审核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九条救助资金的发放。市红十字会根据审核审批意见,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对象所在地红十字会,所在地红十字会直接将资金拨到受助人的银行帐号上,并将受助人签名的有关表格上报市红十字会,同时在当地张榜公布。

救助物资的发放。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如确需进行物资救助的,市红十字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对物资进行集中采购,并将物资发放到受灾地红十字会,受灾地红十字会将物资发放到受助人手中,并将受助人签名的有关表格上报市红十字会,同时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十条救助资金项目管理成本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救助资金公益捐款总额的3-5%(1000万元以内按5%,1000万元以上按3%)作为项目管理成本的约定制度。专项用于救助资金的工作经费,包括:组织宣传、会务、印刷、差旅、通信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对下级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对受助人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有权将已决定资助的款物缓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付的款物。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依法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已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提请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提交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向“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爱情条件第三部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区(市)、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区(市)爱卫会设立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害防病、食品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爱卫会办公室经费、设施的配置,应当适应其工作需要。

第七条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确定办事机构和人员,在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卫生问题。

第十条城市应当开展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完善卫生设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二)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六)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预防控制措施完善,“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生活饮用水源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的基本卫生要求,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城区居民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其基本卫生要求:(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二)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三)楼道、楼院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四)不在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犬、鸽子等;(五)楼院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六)楼院内的商店、饭店等单位的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应当达到标准;(七)楼院内应当完善除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八)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第十四条镇驻地及村庄应当设有爱国卫生组织,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二)生活垃圾集中消纳处置,无乱扔、乱倒垃圾、污物;(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四)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卫生厕所;(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七)完善除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十五条市、区(市)、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一)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并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重点,适时开办专题栏目;(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四)村镇主要街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二)不随地便溺;(三)不乱扔、乱倒垃圾和污物、污水;(四)不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五)不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六)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爱国卫生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事项,爱卫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爱卫会应当有计划地对各委员单位和下级爱卫会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爱卫会聘任,并颁发统一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爱国卫生知识;(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一)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三)执行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卫生水平下降,达不到有关标准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乡镇(街道)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爱卫会相关委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爱情条件第三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墨家逻辑;逻辑应用;逻辑理论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153―05

关于中国古代是否有逻辑的问题,有些人认为有,有些人则认为没有。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中国古代有逻辑,那么到底有什么样的逻辑?如果中国古代没有逻辑,那么没有什么样的逻辑?在笔者看来,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在中国发展起来的墨家学派,其思想与中国思想传统存在较大差异,但却与西方思想有更多的相通之处。那么,作为世界三大逻辑源流之一的中国古代逻辑杰出代表的墨家逻辑,与西方逻辑究竟存在哪些相通之处,又有怎样的不同特点,是当前中国古代逻辑研究中应该面对的重大问题。本文着重从分析墨家在论证其兼爱学说过程中所应用的逻辑出发,认为墨家对逻辑的应用与墨家所总结出来的逻辑理论存在一定区别,其逻辑应用先于理论的探讨。

一、墨家应用了前提不必真实的推论

墨家主张兼爱,反对偏爱、别爱,主张“兼以易别”,用兼爱代替别爱。具体来说,就是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指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也就是说,要像对待自己国家一样对待别的国家,要像对待自己家庭那样对待别人的家庭,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兼”在墨家文本中表示“整体”、“全部”的意思,与“尽”、“俱”、“周”等词的含义相同。所以,“兼爱”的意思就是“尽爱”、“俱爱”、“周爱”,即可以把“爱”推广到人的外延之全部。

墨家兼爱学说在中国传统思想的发展中是一次巨大创新,对中国其他各派的学说,尤其是儒家学说,构成了巨大挑战。墨家兼爱思想在提出和创立的过程中,自然也遇到过许多责难,墨家对这些责难进行了有力反驳。在这些反驳中,墨家究竟是应用怎样的逻辑进行论证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例证加以说明。

如前所述,墨家“兼爱”,意味着“爱”可以推广到人的外延的全部,即可以爱每一个人。“爱人”的人是周延的,所以,“爱人”要“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这里,问题就出来了。人的数量是无穷的,你如何去爱人世间无穷无尽的人呢?于是,有人提出责难:

“南者有穷则可尽,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知,则可尽不可尽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知。而必人以可尽爱也,悖。”(《墨子・经说下》)

也就是说,如果空间有穷,则人可以穷尽;如果空间无穷,则人不可以穷尽。以南方来说,南方如果是有穷的,那么就可以穷尽;南方如果是无穷的,那么就不可以穷尽。现在连南方是有穷的还是无穷的还不知道,则南方是可以穷尽的还是不可以穷尽的也就不知道了。人是否充盈于空间不知道,而必然地说人是可以尽数还是不可以尽数也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地断言人是可以“尽爱”(兼爱)的,是荒谬的。

墨家对此反驳道:

“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无穷无难。”(《墨子・经说下》)

也就是说,如果人不充盈于无穷的空间,则人是有穷的。尽爱有穷的人没有困难。如果人充盈于无穷的空间,则有空间之处即有人,则对于无穷的空间,人也是能穷尽它的。所以,尽爱天下无穷的人也是没有困难的。因此,《墨子・经下》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就是说,无穷不妨害兼爱,理由就在于人是否充盈了空间。

墨家的论证采用了一个二难推理(即由两个假言命题和一个选言命题做前提导出结论的推理,由于这样的推理常常使人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境地,故也称为二难推理)的简单构成式,如下:

如果人不充盈于无穷的空间,则人是有穷的,兼爱是可行的;

如果人充盈于无穷的空间,则有空间处即有人,兼爱是可行的;

人或者不充盈于无穷的空间,或者充盈于无穷的空间;

总之,兼爱是可行的。

上述推理前提中的选言命题具有A∨A这样重言的真值形式(其中,“A”表示一个基本命题,“A”表示对A的否定,符号“”为否定符,表示所否定的命题不能成立,符号“∨”表示选言关系“或者”;重言的真值形式即永真式,具有永真式的陈述为逻辑真命题),所以,上述推理在结构上可以简化为(AB)∧(AB)B(其中,符号“”表示充分条件关系“如果……那么”,也表示推理关系“因为……所以”;符号“∧”表示联言关系“并且”,也表示两个前提共同一起推出结论。)即如果从A和A这样的矛盾情况都能导出B来,则B就是必然的。

上述推理形式意味着,如果两个前提AB和AB都是真的,则结论B就一定是真的。而A和A这样的矛盾必有一个是假的,所以,前提AB和AB必有一个的前件是假的。也就是说,在前件为假的情况下,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也可以是真的。

我们知道,在西方形式逻辑中,刻画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实质蕴涵指出,只要不是前件为真而后件为假,则一个蕴涵式就是真的。推理关系主要是一种实质蕴涵关系。一个推理是有效的,当且仅当不会出现前提真而结论为假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一个推理出现了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时,这个推理肯定是无效的。但是,一个包含假前提的推理也可以是有效的。推理在本质上是一个通过假设来进行演绎的过程。

在上述墨家的推理中,就是应用了前提也可以为假的推理。但我们这里强调的不是针对墨家整个二难推理,而是针对其中一个前提AB来说的。墨家的整个推理是一个二难推理,但其中的一个前提AB,墨家也是将它作为一个推理来用的,即从“人可以充盈无穷的空间”,能够推出“可以兼爱所有的人”。

如前所述,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在其前件为假时不管后件如何则整个命题就是真的,比如,如果1+1≠2,则2+2≠4。这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虚拟条件句。古代曾经有一个人说自己能够一口气喝干整个长江里的水,有个员外就想治一治他,问他如果喝不干怎么办?这个人说,“我愿意做你的奴隶,但你必须满足我一个条件”。员外说,“不要说一个条件,就是一万个条件我都能够满足,要是你真能够喝干整个长江里的水,我可以把自己家产的一半分给你”。于是,这个人说自己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员外需要将整个长江里的水都装在一个木桶中。最后,员外只好承认自己失败。显然,一个人要想一口气喝干整个长江里的水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将整个长江里的水都装进一个木桶中,也是办不到的。但为什么上面这个人获得了胜利而员外却失败了呢?就是因为,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在其前件为假时这个命题本身却是真的。墨家在论证其兼爱学说的可行性时,也正是体现了这个道理,即“你只要能够找出无穷的人来(充盈),我就都可以去兼爱他,既然你在事实上做不到,那你也就不能说我的话不能成立”。

二、墨家逻辑理论要求推理的前提必须真实

墨家虽然应用了前提不必真实的推理,前件不必为真也可以为假的充分条件语句,但是,墨家的逻辑理论却强调推理的前提必须真实,没有能够提出前件可以为假的充分条件理论。

墨家《墨子・经上》第一条讲的是“故”,即得出一个结论或论点的根据、前提或证据。这样的证据对于论点来说是一种“有之必然”、“所得而后成”的关系。《墨子・经说上》说:

“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了。”(从孙诒让校改)

“小故”讲的是必要条件,“大故”讲的是充要条件。有学者主张,“大故”讲的是充分条件,并校改为“有之必然”,并用公式表示为“pq”,我觉得不太可靠。首先,从校勘学上看,我觉得,在这里,烂简、掉字的可能性要大于增字的可能性,所以不能随意认为这里某些文字是多余的。其次,我认为,英国汉学家格瑞汉的说法值得我们去很好地思考。他说,通常的蕴涵公式“pq”,前件p并不能充当“故”(理由),因为它是充分的而非必要的条件。人们当然可以在一个充分条件的情况下将前件当做得出结论的理由,但它已是该结论的一个必要条件。①对于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而言,当前件为假时它是真的,但对充要条件假言命题来说,当前件为假时它可以是假的。这就是说,在墨家看来,前件对于后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具备的。而前提对于结论,论据对于论点来说,既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充要条件关系。小故对于结论来说是部分论据、部分理由,而大故对于结论来说是全部理由、整体论据。“若见之成见也”,就像人们要看见物体必须具有见物的器官即视力,见物的条件如充足的光线、足够的距离等等必备条件。②

有观点认为,既然墨家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充要条件关系,那么从充要条件就可以直接推出充分条件来,那么墨家也就提出充分条件了。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虽然从AB确实可以推出AB来,但却不能说墨家就提出了充分条件。因为墨家要求推理的前提对于结论来说首先必须是必要条件,所以,当前提为假而结论为真时这样的推理是绝对不能成立的。但充分条件却允许有这样的推理。所以,从墨家的充要条件所推出来的充分条件已经不能全面地反映充分条件本身所应该具有的特征,而是比充分条件本身的范围要窄得多。我们知道,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都是真的,即前件真且后件真、前件假且后件假、前件假且后件真。但从墨家的充要条件所推出来的充分条件只具有其中一种情况下的真值,即前件真且后件真。

由此看来,墨家应用了前件可以为假的充分条件,但在逻辑理论上却并没有提出充分条件理论来,从中可以推出来的充分条件只能反映前件为真且后件也为真的情况,不能反映前件为假而后件为真,或者前件为假后件也为假的情况。由于墨家在逻辑理论上要求推理的前提必须真实,充分条件的前件必须为真,这表明墨家逻辑在理论层面上主要属于一种论证的逻辑或者非形式逻辑,而不是纯形式的逻辑。

墨家关于推理论证的前提必须真实的论断,与古希腊贤哲亚里士多德关于“证明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论述是相通的。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后分析篇》中认为,证明是能够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其前提必须是真实的。他说:

“如若知识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那样,那么,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且是结果的原因。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本原才能适当地应用于有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它们,可能会有三段论,但决不可能有证明,因为其结果不是知识。”③

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论辩篇》中把推理即三段论区分为证明的、论辩的、虚假的等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证明和推理即三段论是有区别的,证明一定是三段论,但三段论不一定是证明。他说:

“证明的前提与辩证的前提是不相同的。证明的前提是对两个相矛盾陈述中一方的论断(因为证明者的工作不是提问,而是作断定),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该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但这种差异对三段论并无影响。三段论既可以从证明的前提推出,也可以从辩证的前提推出。”④

“辩证的前提”即论辩推理的前提,这就是说,证明的推理和论辩的推理,它们的差别仅仅在于前提不同,而就推理本身来说,推理的方式和力量应该是一样的。亚里士多德的《前分析篇》主要研究了一般三段论形式,《工具论・后分析篇》则着重研究了证明的三段论。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能够在研究证明的推理即证明的三段论的基础上,同时还研究了一般的推理,即一般的三段论形式,从而制定出一般三段论系统,而墨家逻辑理论则仅仅停留在证明的推理及论证逻辑的层面上,没有进一步上升到一般的推理即纯逻辑的层面上,一般的推理即纯逻辑的内容只是保存在墨家关于逻辑的应用之中,这应该算是墨家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及西方逻辑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逻辑应用先于逻辑理论

逻辑的应用往往要先于逻辑理论的探索,先有应用后才有理论的探讨,这在逻辑思想发展史上非常普遍。

亚里士多德在将三段论的各个格的式划归为第一格的AAA(即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是“所有……都是……”这样的全称肯定陈述)和EAE(即大前提和结论都是“所有……都不是……”这样的全称否定陈述,而小前提是“所有……都是……”这样的全称肯定陈述)的过程中,用到了反证法,而反证法假设了复合命题推理的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即(AB)∧BA。可是,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考察过这样的推理,这种推理直到斯多葛学派才开始得到研究。

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论语・子路》说: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无所措手足。”

这里只是用到了充分条件的判断,没有意识到更没有考察其中的逻辑关系。

墨家学者擅长逻辑应用,在他们的论证和论辩中,逻辑获得了充分和精彩的应用。墨家将反驳称为“止”,这个字的原意是“静止”、“停止”的意思,引申为使对方的话停止,使对方的话被止住,即反驳了对方。墨家使用得最多的反驳方法是归谬法。从下面一段话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充分地感觉到这一点。

公孟子曾经对墨子说:

“君子共己以待,问焉则言,不问焉则止。譬若钟然,扣则鸣,不扣则不鸣。”墨子回答到:“是言有三物焉,子乃今知其一耳也,又未知其所谓也。若大人行淫暴于国家,进而谏,则谓之不逊;因左右而献谏,则谓之言议。此君子之所以疑惑也。若大人为政,将因国家之难,霹若机之将发也,君子之必以谏,然而大人之利。若此者,虽不扣必鸣者也。若大人举不义之异行,虽得大巧之经,可行于军旅之事,欲攻伐无罪之国,有之也,君得之,则必用之矣。以广辟土地,著税伪材,出必见辱,所攻者不利,而攻者亦不利,是两不利也。若此者,虽不扣,必鸣者也。且子曰:‘君子共己待,问焉则言,不问焉则止,譬若钟然,扣则鸣,不扣则不鸣。’今未有扣,子而言,是子之谓不扣而鸣邪?是子之所谓非君子邪?”(《墨子・公孟》)

公孟子说,君子是“问焉则言,不问焉则止”、“扣则鸣,不扣则不鸣”这样类型的人。所表达的可以说是一个充要条件假言命题,即大人提问是君子说话的充分必要条件。“则”这个联结词可以看成是表达充分条件的。令A表示“大人提问”,B表示“君子说话”,则该命题可以表达为:AB(符号表示前面部分是后面部分的充分必要条件)。墨子首先反驳道,“大人提问”不是“君子说话”的充分条件,即大人提问但君子却不能说话即不能献谏,A且B。因为大人行暴政,如果君子直接献谏,就会说他不恭顺,如果君子间接献谏,则又被称为私下议论。然后,墨子又指出,大人提问也不是君子说话的必要条件,即大人不提问君子也要说话即也要献谏,A且B。因为如果大人执政将导致国家发生灾难,就好像弩机将要发射一样急迫,这时虽然大人没有提问,但是君子却一定得劝谏。如果大人想做不义的事,想攻打无罪的国家并且据有它,这样做对自己不利,对被攻打的国家也不利,双方都不受益,这样就如钟虽不敲也一定会发出声音来。墨子通过反驳指出了“大人提问”既不是“君子说话”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君子说话”的必要条件。

从整段话来看,墨子运用了归谬法。即如果公孟子的话成立,则“大人提问”是“君子说话”的充分必要条件,但事实上或者不充分或者不必要,所以,公孟子的话不能成立。从形式逻辑来说,墨子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可以用符号刻画为(符号“”表示前对后具有必要条件关系,当然,后对前也就是充分条件关系):

((AB)(AB)∧(AB))∧((A∧B)∨(B∧A))(AB)

可以证明该公式是一个重言式。证明过程如下(每一个“*”表示一个假设,星号的减少表示假设的被解除):

(1)*(AB)(AB)∧(AB))∧((A∧B)∨(B∧A))(假设)

(2)*(AB)(AB)∧(AB))((1),∧销去)

(3)*((A∧B)∨(B∧A))((1),∧销去)

(4)**AB(假设)

(5)**(AB)∧(AB)((4)+(2),销去)

(6)**AB((5),∧销去)

(7)**AB((5),∧销去)

(8)**(A∧B)((6)运用等值律(AB)A∨B(A∧B))

(9)**B∧A((8)+(3),∨销去)

(10)**(B∧A)((6)运用等值律(AB)B∨A(B∧A))

(11)*(AB)((9)和(10)矛盾,所以假设不成立)

(12)(AB)(AB)∧(AB))∧((A∧B)∨(B∧A))(AB)(引入)

墨家学派不但大量应用了逻辑方法,而且还对这种逻辑方法进行了总结。例如,关于上述逻辑应用中所用到的归谬法,墨家就做了如下总结。《墨子・经说上》说:

“止:彼以其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

即对方通过列举一个正面事例,就得出一个全称结论,这时我就用一个反面事例来驳难。

需要注意的是,墨家虽然研究了如归谬法这种通过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论方式,但是这种推论方式即推理或论证的方式并不是推理形式,而只是推理形式的应用。墨家从根本上说还没有能够透过推论方式来研究一般的推理形式。如针对上述墨家所总结出来的归谬法这种推论方式,沈有鼎先生曾经指出,这“是对第三格三段论的运用”⑤。比如,对方通过列举“某甲是自私的”,得出“所有人都是自私的”这一全称命题,这时我就可以列举“某乙不是自私的”来反驳。为什么呢?因为从“某乙不是自私的”和“某乙是人”这两个命题做前提,通过第三格三段论即可得出“有人不是自私的”结论,这一结论就构成了对方全称命题“所有人都是自私的”的驳难,它们是互相矛盾的命题,必然有一个是假的。不过墨家并没有研究这个“为什么”,更没有从中总结出第三格的三段论形式,只是应用了第三格的三段论而已。

综上所述,逻辑的应用往往先于逻辑理论的提出,这对墨家逻辑也是一样的。整体来说,墨家在逻辑理论上没有能够像亚里士多德逻辑及西方逻辑那样,更充分地去研究其逻辑应用中所包含着的逻辑理论,从而使得墨家逻辑更多地呈现出论证逻辑或非形式逻辑的逻辑理论形式,而不是纯形式的逻辑理论。

注释

①参见Graham,Later Mohist Logic,Ethics and Science.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78.P264-265.

②参见杨武金:《墨经逻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