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总裁发言稿

总裁发言稿

总裁发言稿

总裁发言稿范文第1篇

【要点导悟】——把握文体知识,夯实写作基础

应用文是文章类别的一种,是有不同固定格式或要求的各种文体的总称,在日常工作、生活与交往中广泛应用。应用文的体裁、样式很多,细分起来恐怕在百种以上,但就我们中学生从学英语的角度来看,常用的主要有以下10种:启事、图表、书信、日记、通知、便条、致词、报道、电话会话、贺卡。各类形式的应用文有特定的规格、写法,总的要求则是内容真实、用词准确、条理分明、格式正确。特别是要注意英语应用文在行文方法和书写格式方面都与汉语应用文不同,在日常学习和训练时要注意区别。

【发言/演讲稿类】

发言/演讲稿是在公共场合向一群人宣告某件事情的文稿。发言稿可以分为欢迎辞、欢送辞、演讲稿等形式。

1.发言/演讲稿的语言:发言/演讲稿的语言形式一般少用复杂句,而以简单句为主要的表述形式。同时,发言/演讲稿必须有感染力,所以可以使用祈使句、感叹句、强调句等句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常用语有:Warmly welcome to our school(factory等)./We feel greatly(very) honoured to see(meet, be with) Mr. (Mrs./Miss).../We are very glad to meet...in our school(factory等)./We are very excited and delighted ing to.../First of all, let's extend our warm welcome and cordial greeting to our distinguished guest(s).../Let's give our best regards and respects to Mr.(Mrs.).../We wish Mr....a pleasant journey home and good health./Wish him the best of health and success./Looking forward very much to seeing him again./Please take our kind respects to...(意为“代问……好”。) /Now let's warmly welcome Prof. Smith to give us a speech./It is time for us to insist on taking physical exercise./Wish your visit to Shanghai success.等。

2. 发言/演讲稿的结构:由于发言/演讲稿属于单向式语言交流的一种形式,所以为了引起对方的注意力,首尾必须使用称呼语和结束语。另外,发言/演讲稿是针对具体事件进行的,所以发言/演讲稿主体部分应该阐述清楚事情的缘由和结果(或要求)。为了使发言/演讲稿的结构清晰明了,通常采用分段方式将缘由和结果(或要求)表达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段的基础上,发言者每一段的起始部分还要利用提示句概括出段落中心思想。如:A great movement concerned about the situation has spread around the country./What will we students be able to do? 等。

3. 发言/演讲稿的内容:由于发言/演讲稿是在具体事情的基础上来展现发言的目的的,所以发言稿第一部分的内容应该以详细完整地介绍事情为主,具体地讲,包括事情的发生、发展及结局。发言/演讲稿第二部分的内容就是提出主题(如欢迎、欢送、号召、建议、个人看法等)。

【日记类】

日记属于应用文范畴,常用来记述自己一天生活中所发生的有意义的事情,或用来抒发自己当天对某些事件的感受以及自己将来的打算等。要写好它,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格式正确:英文日记与中文日记写法大致相同,都应在写正文之前先依次写明日期、星期几以及当天的天气情况。日期和星期通常顶格写在日记的[JP+2]第一行,其写法是:先写月、日、年,再写星期几。一般而言,月可以用缩写形式,日可以用基数词也可以用序数词,年可以省略,星期不用缩写形式。例如:2012年4月1日,星期六,可以写成April 1(st), 2012, Saturday。

天气情况应该写在日期和星期的同一行稍微靠右的地方,表示天气情况的词语是形容词,首字母必须大写。如:Fine(天气晴朗的),Sunny(阳光明媚的),Cloudy(多云的),Hot(炎热的),Cold(寒冷的),Cool(凉爽的),Snowy(下雪的),Foggy(有雾的),Windy(刮风的),Rainy(下雨的)。

2. 表达清楚、准确、连贯:日记正文中写人记事要写真人真事,抒情要抒发真情实感,议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3.日记记叙的是当天发生的事,通常要用过去时态;但如果发表一点感想或进行说理,则用一般现在时。

【信件类】

信件属应用文之列,用途极为广泛。信件类英语作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总裁发言稿范文第2篇

秋季运动会开幕式新闻稿

金秋送爽,硕果飘香,x月x日,我校举行了20xx年秋季田径运动会,全体师生参加了运动会。

下午三时许,学校举行了热烈的运动会开幕盛典。伴随着雄壮激越的运动员进行曲,裁判员老师和运动健儿们迈着铿锵有力的步伐,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列队入场,走过主席台。校长xx、办公室主任xx、政教主任xx、教务主任xx、总务主任xx、团委书记xx等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政教主任xx主持。

庄严肃穆的升旗仪式完毕后,副校长xx为本次运动会致开幕词,x校长首先代表大会组委会对本次运动会的如期举行表示了热烈祝贺!向为筹备运动会付出辛勤劳动的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所有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x校长在讲话中指出,体育运动,作为增强体魄、锻炼意志、塑造品质的重要活动,对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体育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的素质和精神面貌。这次运动会的召开是对我校体育教学工作的一次大检测,更是对中学全体师生精神风貌的大检阅。衷心希望全体运动员奋力拼搏,为班集体、为自己争光;全体裁判员严守规则、公正裁判;全体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保障安全;全体同学当好文明观众,踊跃投稿、热情地为运动员喝彩、加油,将本届运动会开成一次“文明、热烈、精彩、圆满”的精神文明风范盛会!

紧接着,运动员代表xx同学代表全体参赛运动员宣誓:遵守比赛规则,遵守大会纪律,服从裁判,听从指挥;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体育风尚,赛出水平,赛出风格。裁判员代表xx老师代表全体裁判员宣誓: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纪律,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尊重参赛选手,文明裁判,不循私情,秉公办事,圆满完成各项裁判工作。

最后,在校长xx宣布下,我校20xx年中学生秋季田径运动会比赛正式拉开帷幕。

我校作为民办特色学校,秉承“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的教育目标,一直高度重视学生体育教育工作,学校把运动会作为锻炼学生意志,培养学生能力,树立学生信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良好机会,相信本次运动会将会为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开展、提高学校的体育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秋季运动会开幕式新闻稿

伴随着运动员进行曲,各班级代表队逐一入场接受检阅。各代表队脸上洋溢的笑容表达了我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天下共闻财经”的愿望。

八点钟升旗仪式结束后敖卓缅书记致开幕词拉开了系运会的序幕。简短的开幕式之后,各项比赛陆续开始。我系的运动员们朝气蓬勃,活力四射,斗志昂扬。无论是长跑还是短跑,两人三足还是跳远,也不论是4x100接力赛还是铅球和拔河,都能看见我系运动员们矫健的身姿。运动健儿们为班级的荣誉而奋力拼搏着。

运动员们“浴血奋战”,其他同学们也一同奋斗着。有的同学源源不断地向主席台发稿为班级运动员们加油,有的同学用轰鸣的鼓声向运动员表示鼓励与支持。呐喊声与鼓声混杂在一起,化作一股无形的力量,激励着运动员们取得更好的成绩。看台上的同学们虽没有直接参与到比赛当中,但他们给予运动员们精神上的鼓励是不可估量,更是不可取代的。

在这次的运动会中,我个别班级取得分数虽然不高,但同学们积极参与其中,达到了预期目标。充分展示了我系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扩大了自身的影响力。

在运动会闭幕的同时,我们相信运动会中体现出的“团结友爱、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能够对同学们日后的校园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秋季运动会开幕式新闻稿

x月x日,xx集团20xx年秋季职工运动会开幕式在xx大礼堂前隆重举行。来自集团机关及各成员企业的22支代表队近千名运动健儿,将在5天的比赛中进行团体拔河、单足跳跃、男子足球、篮球等11个项目的角逐。

开幕式由集团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xx主持。xx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xx镇委书记xx,xx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xx,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xx以及集团党委、董事会、集团高层有关领导及各成员企业负责人等出席开幕式。

伴随着运动员进行曲,22支代表队开始陆续登场,在两名解说员的精彩解说下,各代表队以饱满的热情步入运动场,他们英姿飒爽,斗志昂扬,步伐铿锵有力,口号响彻云霄,充分展示了xx人奋发向上的良好风貌,表达了他们“永不言败、永不言退”的决心和信心。

xx为本届运动会致辞,他说,本届运动会在刚结束的被誉为“天下第一会”的武汉秋季糖酒会后举行,全体xx人要借着糖酒会胜利之风,以“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展现出拼搏向上的xx人的精神面貌,他勉励所有xx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本事,追求更高的目标,实现500亿的宏伟蓝图。

随后,运动会裁判长xx宣读了《比赛纪律》,运动员代表xx、裁判员代表xx分别进行了宣誓。

xx宣布xx集团20xx年度秋季职工运动会开幕。

xx文艺中心的演员们还为开幕式献上精彩的文艺表演。朝气蓬勃的歌伴舞《旗开得胜》,活力四射的歌曲联唱《梦想飞扬》,动感十足的啦啦操《我们必胜》,为开幕式营造了热烈的氛围,赢得现场运动健儿们的阵阵掌声。

开幕式结束后,团体拔河、单足跳跃、男子足球、男子篮球、象棋比赛、乒乓球、羽毛球等比赛项目陆续开展。

秋季运动会开幕式新闻稿

20xx年x月x日星期二上午8点30分,xx职业技术学院第六届春季田径运动会开幕式在版院田径场内举行。参加开幕式的有我院各级领导、学生家长嘉宾及我院全体学生。

开幕式方阵首先表演。上场方阵依次为:五星红旗方阵、校旗方阵、五环方阵、腰鼓方阵、彩旗方阵以及运动员代表方阵。

随后十六发礼炮齐鸣,运动会开幕式正式开始。

大会第一项是升旗仪式。当雄壮而嘹亮的国歌奏响,全体领导、嘉宾及学生都庄重地站立着,用心灵去倾听这激昂奋进的音乐。 

大会第二项,学院领导x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有利于同学们强身健体,提高同学们的生活质量,推动学院建设。同学们应该通过此次运动会培养体育精神,坚强的意志和集体意识。在比赛中赛出好身体,赛出好成绩。最后他预祝本届运动会取得圆满成功。他的精彩讲话赢得了台下一片热烈的掌声。

大会第三项,先由运动员代表宣誓,他保证版院全体运动员一定听裁判的指挥,配合裁判的工作,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勇于拼搏的精神积极投身到各项竞赛活动中。接着由裁判员代表宣誓,他保证全体裁判一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不庇护不偏袒,不弄虚作假,让裁判制度更加透明化,全力做好裁判工作,让大家了解到运动员真正的成绩和实力。

总裁发言稿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中英语;文本解读;课例评析

培养学生文本解读能力是高中英语教学的重要目标,这要求教师以阅读文本为载体,通过挖掘内涵,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学生的思维品质。笔者以牛津高中英语教材模块五第二单元Reading“Theeconomyortheenvironment―mustwechoose?”的一节市级观摩课为范例,探讨基于课程目标的阅读文本多维解读。本节课对于学生文本解读能力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篇章分析环节

篇章分析环节旨在帮助学生在分析文章的内在逻辑以及连接词语的同时,建构语篇概念。在该环节中,教师将阅读文本切分成若干片段,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零散的段落进行排序整合并思考排序的理由。学生完成该项任务后,主动地呈现答案并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思考过程。之后,教师不失时机地对文本中连接词语的使用进行总结,启发学生在阅读本文的过程中注意连接词语的语篇衔接和连贯功能。

语篇是学生获取语言信息和学习语言运用的载体。学生只有具备了识别各种语篇体裁和结构的能力,才会有目的地实施阅读策略,获得必要的语篇信息,达到相应的阅读目的。该环节的设计充分体现出阅读教学中对语篇教学的关注,符合新课程标准的理念。

二、辩论技巧分析环节

辩论技巧分析环节旨在帮助学生以阅读文本为依托,掌握一般辩论稿的逻辑、结构和语言特点,并了解辩论中除文本语言之外的其他关注点。

在该环节中,教师以问题链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该辩论稿的结构特点。在问题回答之后,教师归纳出正方辩论稿的语篇常见模式:呈现问题―提出对策―分析后果,同时指出事实和数字的巧妙运用能增强辩论的效果。继而,教师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阅读反方辩论稿,并找出每段的主题句。学生大白板上画出主题句。教师引导学生思考:反方的论述是如何对正方观点进行反驳的?然后,教师对反方辩论方式进行总结。这两个活动是在语言层面对辩论稿的撰写提供必要的指导。接着,教师通过举例,总结出辩论中的“礼貌原则”。再次播放辩论大赛选手的精彩视频,指出体态语言等在辩论中同等重要。最后教师让学生思考如何成为一个出色的辩手,在学生回顾本节课的所学内容后,将所有的辩论技巧及注意事项进行总结,凸显本节课的教学重点:对辩论技巧的指导。

该环节的设计以体裁为文本解读角度,引导学生从语言和技巧等角度分析辩论各个方面的特点,从而有效地指导学生辩论文本的阅读和辩论实践。

三、文本解读输出和评价环节

文本解读输出和评价环节旨在鼓励学生利用课堂所学的语篇、体裁知识,在解读文本的基础上重构自己的文本,并通过辩论环节,实现语言和技能的输出,继而检测和提升文本解读的效果。在该环节中,教师以课前完成的习作为范本,以小组为单位,运用所学的辩论稿范式,准备一分钟的辩论发言以及八分钟的自由辩论发言。持有相同观点的同学可以相互补充,各抒己见,深入探讨。最后,教师对学生的辩论表现进行恰如其分的点评,使学生完成了由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认知循环,完成了语言和技能从输入到输出的过程。

教师的这一教学环节体现出学生语言习得由语言输入到语言输出的动态发展过程,使学生在以辩论为载体的语言输出活动中,检测和提升文本解读的效果,增强语言学习的信心。

参考文献:

总裁发言稿范文第4篇

本文拟就当前《清史·史表》的纂修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史表”在《清史》中的地位与功能

 

自司马迁撰著《史记》之后,千百年来,“史表”作为纪传体史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裁体例不断发展、完善,后人对其功能的理解和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史记》作十表,昉于周之谱牒。《史记正义》载:“谱,布也,列其事也。”唐刘知几曰:“盖谱之建名,起于周代;表之所作,因谱象形。”所以自古以来即有“谱表”、“表谱”并列之称。明于此,即可理解为什么《史记》以来,历朝作表,繁简不一,无一定之格式,均以内容需要而定,与今日之表格记事,相去甚远。

以上是就表的形式而言。至于“表”之功能,纪传体中纪、志、表、传各部之间的关系如何?唐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曾言:“《礼》有《表记》,而郑玄云:‘表,明也’,谓事微而不著,须表明也,故曰表也”。也就是说,司马贞认为,表之功能,在于将不显著的史事用表之形式,明白清楚地表列出来。

唐刘知几曾提出:纪传体史书中“纪,以包举大端;传,以委曲细事;表,以谱列年爵;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显隐必该,洪纤靡失,此其所以为长也。”既明确了纪、志、表、传之间的相互关系,又点出了“表”之作用,主要在“谱列年爵”。

《明史》总裁王鸿绪则曰:“纪、传、志、表本属一贯。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表,以资考义。取相需,无庸矛盾。”

这里,王鸿绪又强调了“史表”的另一个功能,即通过“谱列年爵”来总结历代君主用人是否得当。

此外,史家赵翼在论《史记》中亦指出:“本纪以序帝王,世家以记侯国,史表以系时事,八书以详制度,列传以志人物,然后一代君臣政事,贤否得失,总汇于一编之中。”也同样在论述纪、志、表、传之关系中,点明了“表”之作用,在于“以系时事”。

就上述诸家所言,明确纪、志、表、传本属一体,互为弥补,各有侧重,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若如前人所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系备者,亦于表中见之”。将史表之功能,仅看作“用人贤否,以资考义”的工具; 或将表作为拾遗补缺,其罗列之内容仅为“微而不著”之事,如此,又似乎失之偏颇。

罗尔纲先生在总结《太平天国史》体裁时,曾批评司马贞,认为其所言“表的作用,是表明微而不著的事,这个说法是片面的”,并引用梁启超的观点,说明史表亦可驾御史之大事,即“凡遇复杂之史迹,以表驭之,什九皆可就范”,故表可将“复杂繁赜的史事为整饬,化乱芜的文章为简洁,且使读者一目了然,为功亦殊不小”。

近人傅振伦在评论《清史稿》时,更将史表的作用提到一个很高的程度,其言曰:“史之有表,盖所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为此,我们可将“史表”在纪传体史书中的功能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提纲挈领,为全书之纲要。也即前人所言:表之为用,“不仅旁行斜上,而在乎钩玄提要”,系“一代之纲纪”。尤其是《清史·史事表》上下两卷,在通纪8卷、典志39卷、传记22卷中,确应发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的作用。

2.补纪、传之不足。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故万斯同言:“史之有表,所以通纪传之穷。……表立而后纪传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废。读史而不读表,非深于史者也。”

3.眉目清晰,一目了然。由于史表体裁之特点,前述梁启超语,史表亦能将史事“化繁赜为整饬,化乱芜为简洁,使读者一目了然”,与全祖望在建议《明史》中增设“属国表”、“土司表”时所言,“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4.准确完备,便于检索,为读清史者之工具书。章学诚在论述纪传体史书时曾言:“至于人名事类,合于本末之中,难于稽检,则别编为表。”正因为史表全、简、确、明的功能和特点,所以古往今来好的史表著作,均为人们案头的必备辞书。

5.文省事赅,节约篇幅。如果说,完整、准确是史表之生命,那简约无赘,便是史表最突出的风格。因此,简明划一、文省事赅,亦应是史表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正如傅振伦所言:“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二、《清史·史表》编纂的几个问题

 

由于史学界同仁和史表编纂者对纪传体史表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一或认识不到位,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纠偏补课的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现代章节体史书的盛行,史学界用纪传体体裁编写的史表成果十分稀缺,至于迄今尚在的、曾研究撰写过清史史表的作者,更是廖若星辰。这就使得清史项目启动以来,史表撰写体裁的调研工作明显不足,遴选史表项目主持人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之后,各类史表虽已大部分立项,但包括史表组成员和各史表项目主持人在内的史表撰写人员,都还存在一个“纠偏补课”的问题。所谓“纠偏补课”,即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传统史表的研究与撰写,改变以往或轻视史表,或只能查阅而不会编纂的窘况。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史表”?传统史书中“表”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传统史表与当代学者所著之史表(如台湾魏秀梅女士《清季职官表》)的差异及利弊如何?今天纂修《清史》应如何确定“史表”的地位?史表与通纪、典志、传记、图录等部分的关系如何?“史表”中的“人表”(即各类职官表、封爵表之简称,下同)应如何创新;“事表”(即《史事年表》与各类以个案为表列对象的,如《教案表》等,下同)该怎样书写,才能反映出新世纪清史的最高学术水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2.关于换位研究的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的“史表”项目主持人并未深入地研究过纪传体史书的“表”,所以很容易出现用已习惯的现代章节体史书的写法来作史表,这在某些“事表”项目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所以如何从纂修宗旨、体裁体例、选材界定、文字表达等各方面,从“史书”“史论”的思路,转化到传统“史表”的思路。即从专题史的研究,如近代教案史、中外不平等条约史、清季报刊史等,换位到用传统史表对某一专题的史实作表列概述。“史论”与“史表”,二者间多有不同,如前者为章节体或纪事本末体,突出的是观点和立论,要求是史料愈丰富愈好,论述愈缜密愈好;而后者则为纪传体中的史表,栏目、要素为先,重要的是界定、取舍,表列的是同类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案,要求的是全面、准确、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3.关于《清史》各部件的关系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史表”项目,总想在自己的表中解决更多的问题,故栏目设置过多,内容过于复杂,结果作了通纪、典志、传记该做的事情,自己的精华反倒被掩盖了。因此,明确《清史》各部门的功能和特点,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是完成“史表”项目,避免大清史内容重复、叠床架屋的关键之一。

4.关于篇幅字数的问题。

不论“人表”还是“事表”,在立项之前,其成果的数字估算,颇为费事。因“史表”与纪传不同,其计算字数系以页面为准,又受到版本和栏目的制约,故其具体字数很难估计。但整个《清史》项目要求有一个字数的规划,并将其写入每个项目的合同书中。以致后来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史表”(人表、事表均有)项目即将合同上的最终成果字数,有计划地分配到各阶段、各栏目,以便“圆满”完成合同任务。按说,事先规定各项成果的字数,是不科学的,如果再不科学地设置栏目、界定选材、简明书写,那带有水分的成果肯定是低水平的。因此,一方面要强调篇幅字数必须服从学术质量,各项成果愈严谨、愈精练愈好;另一方面在各类史表的编纂过程中,注意适当调整字数,修改合同,以期在过程中解决问题。

5.由于《清史·史表》大小不一,许多表事属首创,加之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到位,史表体裁的确立相对滞后,所以有些表在立项时,对其实际内容和工作量估计不足,尤其是首批立项的史表及某些超大型的史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恐怕困难较大。因此,为保证《清史·史表》的质量,这些史表完成的周期,亦应相对调整。

 

三、《清史·史表》“人表”应如何创新

 

按传统的“史表”体例而言,“史表”有世表、年表、月表之分;如以类别而论,又有人表、事表、地表之别。今《清史目录》第六稿中的“人表”,则囊括职官表(包括中央与地方)、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为传统史表中内容最丰富的“人表”。就清代史表而言,其有代表性的前人与当代学者之成果,主要有《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和魏秀梅《清季职官表》。其中《八旗通志》、《清史稿》内的职官表和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的体例均为年表,即以年系人,以人系事。此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按年索阅,眉目清晰,便于查找同一年同类横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年之军机大臣、同一年之六部尚书、同一年之总督,皆言简事赅,一目了然。但由于清代官员往往连年而任,故其职官年表中最大的缺点之一,就是空格太多,版面浪费太大。如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煌煌四大册,除附录人名录外,共3124页,其中部院大臣年表、满汉侍郎表、满缺侍郎表共726页,几占钱表的四分之一。而钱表的全部职官表亦仅仅是《清史·史表》中“人表”的一半(因钱表无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等),故囿于《清史·史表》字数的限制,史表组拟将《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表》等,这些统称的职官表及《清末内阁表》(因此表历时较短,内容繁杂),不能不用年表的体例外,其余的职官表,则借鉴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中的《清代宰辅表》、《清代督抚表》和魏秀梅的《清季职官表》体例(萧表的《军机大臣表》和魏表的《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亦均为年表),采取一职一表的方式。

严格地讲,这种一职一表的方式,并非传统纪传体中的“表”,因从《史记》中的十表,到《清史稿·表》内的职官表,除《史记》中的《三代世表》、《秦楚之际月表》和《清史稿》内的各类世表外,其余诸表均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年表。魏秀梅女士在萧一山《清代督抚表》以职系朝,以朝系人,以人系事(即督抚表内分四阶段,以顺康雍乾嘉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上”;以道咸同光宣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下”,巡抚亦同样分为上下两部分;某职下以各朝分栏,一朝一栏,一栏数人,连续书写;如顺康雍乾嘉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上”某页见之,道咸同光宣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下”某页见之)的体例之下,改为一职一表,即以职系人,以人系事,每栏一人,中分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备注等六格。魏表体例的优点,主要有四:一是节省版面;二是一任官员只占一栏,任离职时间及类别首尾相贯,无需翻页而览其全貌;三是其内容较《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表、钱表等更为丰富;四是与前述职官年表相反,其便于查找同类纵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职官的吏部尚书、同一职官的总督、同一职官的布政使,从前至后,亦可一目了然。但缺点是分格较多,略嫌琐碎,不便按年索阅,如欲查阅某年六部尚书为何人,某年各地总督为何人,均不能一览可得。

在上述成果利弊互见的基础上,《清史》“人表”该如何取长补短,有所创新?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充分注重前车之鉴。前人曾指出总结传统史表的弊端,是(1)“有性质相同,而体式不一者”;(2)“有分别项目,本无一定标准者”;(3)“有因横格太多,分截转行,而反使系统惑乱者”;(4)“亦有本无纵横关系,而漫为添格者,淆乱分错,先后异辙”;(5)“至于空格辽阔,浪费纸幅,抑又其次。”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1)(2)问题,在《清史》各类史表的凡例和内容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严谨;对(3)(4)(5)之弊端,则重点从体裁体例和栏目的设置上加以解决,以免重蹈覆辙。

其次,鉴于史表的功能和特点,清史史表的体裁体例和栏目设置应以简约为上。就当代的史表编纂成果而论,目前“以职系人,以人系事”的魏表体裁,和“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钱表体裁,是清史史表比较成功的两种类型。针对魏表失之琐碎的毛病,是否可先明确“人表”栏内不可或缺的几大要素,如职官表中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然后用通栏的办法,即一人一栏;其中姓名一格,任职时间及类别、离职时间及原因一格,这样通过减少中间的竖格,以避免魏表的不足。

其三,针对魏表不便按年索阅的问题,主要考虑如何解决横向的职官联系,是否可将魏表中官员的任职年号提出,放置每页清帝年号第一次出现的表腰位置为注,栏内则直书某年某月某日。同时在每页页眉或表头位置上,加注本页所录官员任职的始末时间及职官称谓,如“道光2年——咸丰3年直隶总督”等。如此,既可节省字数,又能减轻查阅有关同年同类职官的负担。

其四,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无疑是迄今各种清史职官表中最完整的年表。在学习的过程中,清史史表组的研究人员已借鉴了其超越前人的诸多优点,如职官表中除任、离职时间外,还要有来因与去职两大要素,并注意官员职位变化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在时间的书写上,以干支注明实际日期,并用阿拉伯字加注公元时间于后,以及大学士表、部院大臣表均采取满汉分栏(表)之法等。

在此基础上,鉴于《清史》的撰写宗旨与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并不一样,故钱表的某些地方亦需修改和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1)钱表用特别符号代表某官兼某职的做法,既省字不多,又添凌乱,初识者还须翻阅凡例,反到费时费力,不如用简明文字替代。(2)有关官名与地名的缩写问题。有清一代的行政建置及行政区划,前后不一,其职官之管辖与称谓亦多有变化,如直隶省原称北直隶,顺治二年(1645)改称直隶;六年(1649)置直隶、河南、山东三省总督,其后两次裁复,雍正二年(1724)方改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终清未变。因此,清代的官名与地名之缩写,应十分慎重,稍有不当,便会造成混乱。(3)清代文武官员之升迁降调等情,内容十分复杂,其表达之属词多达近百种,钱表于此一律简化,自然掩盖了不少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如同一“处死”,清时就有“弃市”、“正法”、“斩”、“枭首”、“赐自尽”等,如均用一“杀”字,则不能完全说明当时的历史事实,而上述词语之差异,恰好反映了清代不同的刑律层次和统治者的政策差别。类似这些与职官和封爵变迁有关的属词,我们认为应本着“要而不繁,准确划一”的原则,尽可能地保留属词背后的历史信息和学术含量。

其五,除体裁体例外,今清史职官表还可在表的内容上有所完善和超越,这其中除了校勘补正之外(囿于当时之历史条件,钱表编纂难免有诸多讹误阙漏之处),某些极有价值的学术信息,亦可增添列入。如两任官员及官员在任期间的属护问题,是清代官制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但其在钱表中显有遗漏。再如钱表各类职官的任、离职时间,均以上谕的时间为准,但实际情况往往与之差距甚大,有些官员甚至从未到任。如果依据相关档案文献,添录各类职官实际到、离任的时间,则对读者帮助更大。

至于《清史稿·表》的设置及其表中的缺漏与不足,容作者专文另议,此不赘。

 

四、《清史·史表》“事表”该如何撰写

 

《史记》作十表,其中有“事表”内容者几占一半,除“三代世表”、“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秦楚之际月表”四表外,“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则既有大事记,又存有将相大夫等职官栏目,可谓人表事表合璧。其后历朝之史,或无表,或少有“事表”,直到《元史》表六、《明史》表五、《清史稿》表十,均无“事表”。今《清史》拟作史表十三卷,三十一表,其中“事表”即有五卷,七表,占总“史表”量的38%。因此“事表”的设置,既是《清史·史表》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亦是《清史·史表》成功与否、学术水平高低的一大关键。

《清史·史表》中之“事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有清一代大事为主的“史事年表”;二是以同类个案排列为序的各种“事表”,如《中外约章表》、《教案表》、《文祸表》、《报刊表》等。两类“事表”均以“事”为中心,故与突出职官、封爵要素,准确布列的“人表”不同。至于如何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上述两类“事表”,前人之作史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清人潘耒上《修明史议》中曾言:欲修好明史,应“搜采欲博,考证欲精,职任欲分,义例欲一,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岁月欲宽,卷帙欲简”。因“博则无疏漏之讥,精则无抵牾之病,分则众目之有条,一则大纲之不紊,直则万世之公道申,平则天下之人心服,宽则察之而无疵,简则传之而可久”。纂修《明史》的总裁官徐乾学在《修史条议序》中则更具体地指出,在史料方面,应广搜博采,“集众家以成一是”;在史法方面,则“当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在史记方面,则提出“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的叙事标准。

就《清史·史表》中的“事表”而言,我觉得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事表”所录个案的界定问题。“事表”与“人表”不同,“人表”重在全、准二字,即某官某爵所收录之人,不仅内容要准确、精当,不能缺失有误,而且人物要完整,一个都不能少。而“事表”内容庞杂,层次不一,其间多有模糊之处。因此,首要解决的是界定问题,即何谓“教案”,何谓“文祸”。如清代教案,史学界有几十、上百直至两千件之说,如何界定取舍,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只有科学的界定及明确的撰写凡例,并以此严格取舍,才能使诸多个案集成的“事表”,真正作到不阙不滥。

2.“事表”所录个案的取舍问题。“事表”的另一特点就是有些表需收录的内容太多,如清代《史事年表》涉及面极广,即凡有关国之兴亡,世之治乱,统治阶级内部之纷争,内忧外患之交困,政治制度之沿革,经济文化之变迁,军事活动之始末,行政机构之变更,重要官员之升黜,各类典章之制定,大政方针之实施,民族矛盾之激化,反清抗清之义举,对外关系之冲突变化,以及重大科技之发明,重要学者之活动,重要学术著作之问世,重要官书之编定,重大自然灾害之发生,以及必要之统计数字等等,均需收录。如此庞杂的内容,在一个篇幅十分有限的史表中,何者该取,何者该舍,自然是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

3.“事表”的体例和栏目设置问题。传统“史表”与今日表格记事不同,其实质就是仿照谱牒,分类排列,按年次或类别列记复杂事件的一种文体,其功能和特点尤在简明。故我们设想,是否应尽量减少中间的竖格,统一采取一事一栏的办法(《史事年表》可一年一栏),如《中外约章表》,名称一格,签约时间、地点、人物、语种、主要内容为一格,前边各要素之间,或中间空一字,或用黑体字,以显突出。

4.“事表”的书法问题。“事表”的内容一般均为个案史实的简约概述,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农民起义与对外关系等内容,如《史事年表》、《教案表》、《文祸表》、《中外约章表》、《报刊表》等,而所依据的档案史料又大都为封建官书。因此,如何“秉笔欲直,持论欲平”,“不扬善,不隐恶”,又能正确地反映国家清史编委会的立场和观点,是“事表”、也是整个《清史》的难点与重点。鉴于史表与历史文章和专著不同,表文中一般不用引文,亦无须注明出处,故原始档案中的诸多封建术语,应尽量避免使用。

总裁发言稿范文第5篇

首先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类型划分。

将法律规范区分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是一种常见的划分方法。其中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民行为之准则”,①“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旨,若在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于它们而为行为,则它们便是行为规范”。②可见,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规范,即所谓的行为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中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示行为和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之分。③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示行为又可分为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民法对于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的调整,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对于前者,系采取意思主义的调整方式。即在符合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后者,则采取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不考虑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由法律直接确认特定事实行为的发生所引致的法律效果。这种调整方式上的差异,使物权法上行为规范的设计也受到了影响。以表示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就会在法律上直接设置相应的行为规则,使民事主体在做出自主决定时,知其所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④(以下简称《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为例,第125条“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即属此类。以事实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如果直接着眼于事实行为所引致的法律效果,则无须在法律上设置行为规范,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36条“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是通过对于事实行为所引致的法律效果的规定,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但该项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并非行为规范。如果着眼于对事实行为的调整,民法上所设置的行为规范常带有提示或警戒性质,提示或告诫民事主体不得为特定的行为或应当为特定的行为,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

所谓裁判规范,“非作为人民行为之准则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⑤“法条或法律规定之意旨,若在要求裁判法律上争端之人或机关,以它们为裁判之标准进行裁判,则它们便是裁判规范。”⑥可见,裁判机构据以做出裁决的法律规范就是裁判规范。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物权的取得以及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取得物权……”。第35条“任何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即是裁判规范。

那么,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是何关系?有学者认为“民法为市民社会之行为准则,以不特定之一般人为规范对象。因此,性质上为行为规范。惟此种行为规范,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障。如不遵守此行为规范,则个人间发生纠纷,当然得向法院诉请裁判。此时,法院即应以民法规定作为裁判之基准。因此,民法亦为法官裁判案件之裁判规范。所以,民法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性格。”⑦这一论述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的判断:第一,民法规范皆为行为规范;第二,民法上的行为规范皆为裁判规范。

下面,本文谨以物权法为例,检验上述结论的妥当性。就第一点而言,关键是看物权法上是否存在仅具裁判规范之功并无行为规范之能的法律规范。仍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分析的对象,不难发现,类似第32条“因建造住房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和消灭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即属于单纯的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类似的法律规范还有不少。可见,并非所有的民法规范都是行为规范。就第二点而言,关键是看是否有物权法上的规范,仅是行为规范,并非裁判规范。这种规范并不难找,例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该条规定尽管对应着一项行为规范,但该项行为规范却无法用来解决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实际纠纷。如果特定的民事主体侵害了物权,非结合物权法上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或侵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裁判机构无法据此做出裁判。可见,尽管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行为规范,但就其作为裁判依据而言,该条文属于不完全法条,并不对应着一个完整的裁判规范。再如第77条“不动产相邻的各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尽管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行为规范,使不动产相邻的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所遵从,但该项规范仍无法发挥裁判规范的功用。可见,行为规范并非都是裁判规范。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的关系,应作更加具体的分析。

其次是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规范以及强行性规范的类型划分。

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规范以及强行性规范是对于法律规范的另一类划分方法。所谓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即可以经由民事主体的特约甚至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所谓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民事主体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所谓授权第三人的规范,即授予交易关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以相应的权限,以保护受到交易关系不利影响的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规范。所谓强行性规范,即民事主体在为特定行为时必须遵行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上,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主要有可能引发四组冲突的利益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特定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针对这四组冲突的利益关系,合同法将法律规范进一步类型化,其中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用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用以协调合同当事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行性规范用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法律规范的类型划分在物权法上是否仍然有效?有学者做出丁否定的回答,认为“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首要特征,在于物权法的强行法规性,即全部物权法规范均属于强行性规范。此与债权法大部属于任意性规范不同。”⑧笔者认为,这一论断有进一步分析、讨论的余地。

物权法的内容,大致可以区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各种物权类型及其内容以及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范;二是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整、确认的法律规范。物权变动依据其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法在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调整时,邵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此时,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以及强行性规范的区分仍有存在的余地。

仍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为例进行说明。其第25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可见,就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规则而言,考虑到其仅涉及物权变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该条规定所对应的规范即属于任意性规范。再如第200条“典权人应当妥善维护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典权人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有关出典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维护义务的规定,仅关涉典权人和出典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做出不同的约定,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理应属于任意性规范。再如第247条“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物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明显对应着一项任意性规范。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在被适用时,与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一样,为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须遵循以下步骤:当事人已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当事人虽未作特别约定,但愿意协议补充的,依照补充协议;当事人不愿协议补充,或虽经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结论;无法得出体系解释的结论,但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特殊的交易习惯的,依照其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交易习惯的,依照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

倡导性规范在物权法上也有存在余地。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6条“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是关于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当事人自然不能通过特约或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但同时也并非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必须遵守该项规定。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制之下,是否办理登记手续的决定权掌握在当事人的手中。当事人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受让人的物权即具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不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既不影响当事人之间交易行为的效力,又不影响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但物权法之所以确立该项规定,意在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因为采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可以降低受让物权人的风险。原因在于未办登记手续,受让人的物权即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善意第三人出现,受让人有丧失物权的危险。当然如果受让人自愿承受丧失物权的风险,法律也无须做出强制性的要求。不难看出,该条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即属于倡导性规范。类似的规定还有第126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1条第2款“邻地利用权自邻地利用合同生效时取得。当事人要求登记的,邻地利用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合同法上的倡导性规范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该规范一般仅为行为规范,而非裁判规范。物权法上的倡导性规范是否具有同样的特点?答案是否定的。仅举一例说明:甲与乙之间订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出卖人甲即将汽车交付于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尽管乙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假设甲在将汽车交付于乙后,又将同一辆汽车出卖给丙。丙在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汽车已由乙取得所有权,甲随即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判断汽车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时,前引第26条的规定尽管对应着一项倡导性规范,该倡导性规范却同时能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

至于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在物权法上也不能忽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享有的份额。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在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裁判规范的角度分析,该条文属于一不完全法条。因为它并未明示转让共有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未给其他共有人提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时,如何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试举一例:甲和乙按份共有一财产,甲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遂直接与丙订立转让合同。此时甲和丙之间的交易就损害了交易关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乙的利益,如何保护乙的利益?物权法上理应设置一项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允许利益受损的特定第三人享有确认交易行为相对无效或得撤销相应交易行为的权利。这一规范即属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

相较于合同法,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自然是比较重要的一类法律规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2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58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盅何锏乃腥ㄒ谱ㄈ怂小!崩嗨乒娑ㄋ杂Φ墓娣都次啃行怨娣丁N锶ǚㄉ系那啃行怨娣犊汕治嚼啵阂焕嗍侵圃嘉锶ū涠尚Ч⑸那啃行怨娣丁R坏┪シ创死嗲啃行怨娣叮⒉挥跋旖灰仔形男ЯΓ锶ū涠姆尚Ч床荒芊⑸G耙?条第2款就属于此类。此外,《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17条“异议登记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得处分该不动产。”该条规定亦对应着此类强行性规范。如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异议期间处分了该不动产,例如将不动产出卖给他人,即使异议登记人的异议成立,也不影响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再如第19条第2款即明文规定“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也是此类强行性规范。另一类强行性规范则制约交易行为的效力。如前引第258条的规定所对应的规范。再如第214条第1款“居住权不得转让……”,依据该项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让居住权的合同应属无效。

以上分析,只是以物权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调整的部分作为对象。物权法的其他部分,也并非强行性规范一统天下。例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82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表面上看起来,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似乎必须予以遵循,但实际上,如果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愿意在获得相应补偿的背景下,放弃自己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建筑物的建造者完全可以不再遵循该条的规定,法律并无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之理。物权法上还有不少类似的规定,意在确定特定利益的归属,但此类规定并不肩负着确保权利人一定实现特定利益的使命。它只是使获得特定利益的民事主体取得了与其他民事主体讨价还价的资本,从而使其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对价。此类规范,都非所谓强行性规范。

注释:

①⑤⑦粱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