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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日常工作计划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但这一切,在今年6月27日戛然而止,因为“天皇终于要走人了。”

2012年2月底,松下董事人选。董事长中村邦夫退任顾问,总裁大坪文雄退任董事长。曾任松下旗下AVC网络公司的总裁、并非创业者亲戚的专务津贺一宏,成为董事会年龄最小的成员,并将出任松下新总裁。

2011年日本制造业中出现的有史以来最大级别的赤字,是在大坪文雄任总裁的时候出现的。当年,除了空调,松下家电产销售款几乎全线下滑,电视、相机、半导体件件亏损,等离子电视最惨。大坪文雄的退任实际上是一种引咎。

年轻的接班人

2月28日,大阪新大谷饭店凤凰厅。下午6点多,津贺一宏迟到了。他有些紧张,行动不那么自然,不过和大坪文雄相比,他的脸色还算不错。

自我介绍后,津贺一宏渐渐找到了感觉。“第一次听到让我任总裁时,我怀疑是不是听错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才感觉到:松下这条大船要继续航行,该由我出来掌舵了。” 津贺一宏表达了坚定的决心。

一个月前,津贺一宏大谈AVC公司2012年事业战略时,谁也没有想到他会高升。

津贺一宏的能力很受期待。2008年,刚满51岁的他便成为松下自动化设备业务部门一把手。2011年履新AVC公司,2012年被选为松下总裁,这条路都算是传统。前总裁中村邦夫、大坪文雄,都是沿着这条路走向松下总裁的,AVC公司是松下总裁的必经之路。

“问题是时间。”长年分析松下的一位证券分析师说。在重视年功序列的企业里,55岁当总裁,已属相当“年轻”。

不过,以往的家电王者,如今已进入到了一个看不见出口的长隧道,体制改革在所难免。

反中村战略:“等离子没戏了”

2003年,时任总裁的中村邦夫决定,投巨资研发等离子电视。他有一种“等离子信仰”,认为“等离子比液晶明亮,可视性更优越”。但周围的人却不这么想,“如果多听听技术专家的意见,他会投资做液晶的,那时液晶的优势已经很明显。”

尼崎第一工厂开工后的2005年,大多数人已经看到等离子必败。日立制作所宣布从等离子阵营中退出,而中村邦夫依旧看好等离子,并最终投下了6000亿日元。

“没戏了。”2011年6月,刚出任AVC公司总裁不久的津贺一宏给等离子下了结论。在去年7月的董事会上,他公开说:“该让尼崎第三工厂停工。”这完全否认了中村—大坪路线。

董事们听到津贺的发言感到非常惊讶,但3个月后,松下投资2100亿日元、开工仅一年半的尼崎工厂停产。

“我自己的作用已经发挥完了。今后的方向也非常清楚,要靠你去完成。我希望你按自己的意思去推进新一轮的经营。”2月初,大坪文雄对津贺一宏这样说。

津贺一宏的复兴计划

大坪文雄对津贺一宏1979年进入松下,开始时在技术本部无线研究所从事音声识别的研究,为收音机、电视机等五六个事业部提供基础技术。

研究无线电的大都是计算科学出身,但由于当时招人困难,无奈之下,学生物工程的津贺一宏也被拉了过来。

“很帅气”的津贺一宏不显山露水。一个星期的工作,他两三天便能完成。如果上司问,是不是还有其他解决的方法,他肯定会说,“我想了,只有这条路可走。”往往,他的结论是正确的。

当年的上司谈到20多岁的津贺时说,他们经常会讨论“技术管理”问题。“决定技术方向的是技术管理,项目经理也就能考虑项目本身的问题,但津贺一宏却有一种其他人没有的平衡感。”

1986年,津贺一宏被派到美国子公司工作。在那里,他上了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硕士课程,克服了英语难关以后,两年便拿下了计算科学的硕士证书。回国后,他一直从事软件开发。

津贺一宏在软件开发上没有惊人的成就,但他最早看到了标准的重要性,在和东芝争DVD标准时,松下胜出。在等离子问题上,他也非常敏锐。

津贺一宏正在酝酿一个松下复兴计划。为裁减冗员,其自上任后,已裁员3.6万人。

家电是松下最赚钱的业务部门,一时间必定难以割舍。津贺一宏计划对松下家电业务在全球的59家工厂和办公场地进行合并。津贺一宏改革的重点将放在冰箱、洗衣机等大型家电和太阳能电池板等节能家电上。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合理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计划,通常也称为规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解决的问题,对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做的设计与规划。相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计划直到晚近才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但是,事实上,行政计划“并非现代现象,以前也有,只不过是其重要性在现代明显增加”。二战以后,各国的国家职能从过去消极的秩序行政,扩张至向公民提供“生存照顾”。面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稀缺,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突出特点。

当然,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涉及对多元利益的调整,而在具体内容上又富有专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因素的判断。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计划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突出特点,即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创造空间,即“计划裁量”。如果不进行有效规制,计划裁量权就有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wwW.133229.Com行政计划实践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不合理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完备、有效的救济机制等诸多问题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坚持行政法治的原则,研究建立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二、计划裁量权的行政规制

诚如国外学者所说的“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行政法即是裁量法”。在实际行政法实践中,特别是面对日益复杂且多元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具有更多裁量的权力。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所需要面对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国对计划裁量通常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并用的手段。

(一)事前控制

1、完善计划管理分权

所谓事前控制,即为授权控制,是指法律赋予某一行政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的法律保留论,难以要求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的重大机能来看,是不应该使其完全脱离法律统制的,一般认为,为防止行政厅任意制定行政计划,制约行政厅的计划裁量权,行政计划最起码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英国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并可指派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制度。代表处直接参与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60万条意见,包括对建设工程申请提出“强制性意见”或“非强制性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市长)。

在完善管理分权体制方面,纵向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而在横向的分权上,目前的做法是: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确立利益衡量原则

各国在规划编制之前,往往会在立法上规定相关利益衡量的要求。例如德国《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简作baugb)第1条第6款就规定:“在制定建设管理计划时,应当适当权衡各种彼此相反和相容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德国的《规划法》中更强调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中特别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为了保证规划内容的真正实施,尤其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自由支配土地的同时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约束性义务,并通过有力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英国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强调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使用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台湾地区出台的《“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划编审办法》第13条也对计划编制中需要审查和衡量的事项所作明确的列举行规定。

而在我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3、制定规划裁量基准

通常,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一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一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一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种形式就被叫做裁量基准。同样,行政计划制定者为了实现立法所要求的政策目的,在立法者没有提供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时,负有责无旁贷的判断义务。因此,颁布裁量基准,也是控制行政计划裁量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例如,福建省泉州市自2002年7月1日开始试行《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泉州市城市建设审批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裁量将更加严格。”此后,陕西、上海、江苏和成都、温州、合肥、济南等省市也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规划裁量的基准。

(二)事中控制

所谓事中控制,即主要为行政计划的程序控制,这一方式正逐渐成为各国控制行政计划的主要发展趋势。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条文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规范往往对程序要求着墨甚少,近年来才这一问题才有所改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等开始对规划编制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综合来讲,我国未来在立法上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规划程序规定,完善对规划裁量权的事中控制。

1、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加强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趋势。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中都强调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法律制度。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就有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规定;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则对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这两种主要的规划形式,分别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明确规定,在主要的地方规划政策文件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4条规定,行政计划有关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数不同行政机关权限者,确定其计划的裁决,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

具体的公众参与内容可以包括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人大、政协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公听会)。如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当然,规划编制机关首先应将规划草案公布令公众知悉。这也是确保民众监督和有效参与行政计划制定的前提。

3、规划编制的决策咨询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规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规划决策咨询也正是为了抑制计划裁量权,确保规划行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出现的作为装置的程序。因为对行政机构进行政治和司法监督的人可以获得包含咨询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行政记录。如果行政官员采取的行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不一致,并且不能对此改变给出充分的解释,监督者就更可能来修正或推翻此决定。例如,如果行政官员依赖的是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可靠的数据,那么那些行政决定的审查者就更可能对该决定作出严格缜密的审查。

近年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呼声日渐升高,规划决策咨询制度的实践也越加广泛,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也对规划论证过程中的专家参与做了详细规定。

3、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明确规划与法律、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首先,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是否遵守立法者的要求从事利益衡量。立法者可能会在计划授权规范中,对计划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预先确定的优先顺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特定利益应予保障或实现。此外,立法者还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学理上所称的“具指示功能的计划方针”。规划编制过程需要符合上述的要求。其次,规划之间在位阶上也有不同。总体计划和上位规划,基于法规范的位阶性以及行政内部的管理监督关系,对专项计划和下位计划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因此,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三)事后控制

1、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首先,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其次,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对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行政计划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是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来拟订,更必须针对未来发展预作规划,因此假使社会条件变化,或者发现原来预测的错误,自应允许修正计划内容,以贯彻计划目的的实现。因此,首先必须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其次,应当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值得借鉴的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中规定,发展规划的实施环境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规划的主要目标已明显无法实现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或者终止实施的意见,并按照相应规划的编制程序批准。

三、计划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对行政计划裁量权的全程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几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担保完全避免裁量权出现错用或滥用的可能。这时,法律还可以设置司法救济程序这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计划裁量权的一种司法规制。

(一)行政计划纠纷与司法救济

行政计划的出现和广泛运用难免会在现实当中引发各种纠纷,通常解决纠纷的渠道有行政机关自我解决,或由权力机关进行处理和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等形式。由于诉讼解决是目前最为常用和有效的方式。这里主要就行政计划的诉讼救济进行介绍。大致说来有关行政计划的纠纷对象可以区分为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和行政计划裁量过程这两种类型,两者的解决方法有所不同:

1、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即行政计划具体内容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大多认为只有针对行政处分(相当于国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事实上,它也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同做法,而对认定行政处分的要件规定一般有三:其一,具有公权力性。其二,发生具体的法效果。其三,所发生的纷争具备的成熟性。对照上述三项要件,后两项要件容易成为对行政计划提起诉讼的障碍。因为行政计划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上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通常预定要由后续行为来将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基于上述的特点,一般不认为抽象的基本计划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而欠缺诉讼的成熟性。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计划法对行政计划内容本身能否提起诉讼,其原因也在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行政计划内容上多数情况下都不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所以我国目前还不能针对行政计划行为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针对某项规划不服的,相对人往往是针对行政机关根据该规划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如温州曾经发生的“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就是针对规划建设局向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的。

2、对行政计划裁量过程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过程本身,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的不服,不少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其可诉性。一般认为,计划的制定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不服,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4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有关正式行政程序中之决定和撤销的规定,所以相对人行政计划确定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诉。但是计划确定裁决行为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所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由于该程序的要式形式和因此导致的缜密,对准备程序所提起诉讼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德国能够在立法上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它们在立法上所设计的计划裁决的“集中事权”效力分不开的。集中事权就是由单一机关统筹依单一程序收件审查,其他机关会同审查,最后由统筹办理之机关核发一张执照,即确定计划之裁决书,其中涉及各种许可与相应措施。简单地说,集中事权效力就是以程序集中的方式处理达到决定集中的效果。

在我国现有的涉及行政计划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及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封闭式的内部程序性规定,基本上是将行政计划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则尚付阙如。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而与计划有关的许可程序则是另外进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规划建设局以计划审批程序已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对照德国的立法例,具有“集中事权效力”的计划确定裁决实质上就相当于我国计划制定行为和许可行为的集合体。可见,我国还需要等待将来法律对计划制定过程作出如公开、听证、咨询等具体规定,对计划行为进行程序审查才具备条件。例如,未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除了应当同样适用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以及时效制度等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制度之外,还可以结合行政计划的特点,确立计划编制审批程序、重大调整程序、违反计划的查处程序、计划实施程序等。这样,如果政府在行政计划制定行为中没有遵守上述要求,相对人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寻求法院的救济。

(二)行政计划裁量与审查强度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计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相形之下,法院对计划行为的审查的能力往往比较有限,不能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作相同的处理,需要更多地给予尊重。

首先,由于计划行为的广泛裁量等特性决定了法院对其只能采取低度的审查,其主要关注重心就需要转向偏重程序的统制。其次,在对某些计划制定引入决策咨询制度之后,司法机关对其计划裁量的低度审查方法上也可以有一些特殊的安排。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明确要求须经咨询。例如,《城乡规划法》第27条就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未经咨询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当然可以认为构成程序违法而由判决撤销。其次,如果是在经过咨询委员会程序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可以主要审查:(1)咨询委员会的构成违法;(2)提供给咨询委员会的资料是否公正;(3)应考虑的因素是否有遗漏;(4)不应考虑的因素是否被过分评价;(5)反对意见是否加以研究;(6)是否研究过本方案外其他方案。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裁员风暴再一次席卷各大通信巨头!在2007年第1季度,各大通信巨头就像是相互约好了一样,开始大规模的裁员。

2007年2月8日,北电宣布,为了降低成本,将裁员2900人。

2007年2月14日,新成立不久的全球第二大通信设备制造商阿尔卡特-朗讯公司宣布,作为全球调整计划的一部分,公司计划未来2年在法国裁减1468名员工。而阿尔卡特-朗讯公司负责人与员工代表的谈话透露,未来3年内,公司还将在全球裁减1.25万名员工。

这些通信巨头出了什么事?突然裁员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目的?

Gartner首席电信设备分析师田颖认为:“现阶段的裁员主要是由并购引起的,这与2000年和2001年整个通信行业的大萧条略有区别。”

而BDA电信分析师张宇则表示,目前通信行业正处于一个变革换挡期,作为电信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设备制造商,裁员是主动寻求的理性调整,这对电信行业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推动。

然而,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欧美是裁员重点

这些裁员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在过去的2006年,它们都进行了并购或者是业绩表现不佳。

阿尔卡特-朗讯的裁员,很明显具备这个现象。2006年3月28日,阿尔卡特以134亿美元换购朗讯的所有股票,两大公司合并为阿朗新公司。但合并后公司的业绩并未增长,财报显示,公司2006年第4季度亏损6.18亿美元。

BDA(中国)总裁邓肯介绍说,对阿尔卡特-朗讯来说,重组是不成功的,裁员是正常的一件事。其实,任何一个重组、整合都有风险,从历史来看,大多数重组都不成功。整体来看重组计划很重要,不过最重要的是如何去执行,必须保证每天都在按照计划推进,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市场部门。因为都是全球化的公司,整合会牵扯到世界各地的资源调整,所以整个过程非常复杂,也很漫长。

另外重组将受到资本市场的监督,但是投资者却没有太多的耐心。面临外部和内部双重压力,如果重组执行不好,很可能造成内耗,影响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阿尔卡特和朗讯宣布在今后的3年里会有14亿欧元(相当于140亿元人民币)的成本节省,这必然会带来大规模的全球裁员,也包括中国。从裁员的情况来看,裁员更多集中在欧洲和北美高成本地区,中国区的裁员相对较少。

而在2006年6月19日,诺基亚、西门子双方将旗下的电信设备子公司合并,交易总金额约158亿欧元,成立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公司,新公司计划首先裁员10%~15%,总人数将在6000~9000人之间。

2006年9月4日,北电将其UMTS无线接入业务及相关资产(即3G业务)以3.2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阿尔卡特。在2007年2月,北电宣布的裁员人数高达2900人,而在2006年6月,北电已经进行了一轮1100人的裁员。

对于这种并购后的裁员,Gartner首席电信设备分析师田颖认为,企业并购后,由于产品线相互重合,裁员是一种正常的调整;没有并购行为的企业,在裁员问题上则比较平缓,比如思科、爱立信等通信巨头。

“当一个行业的毛利率持续下降,那对企业来说,第一重要的事情就是控制成本,而裁员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一个通信企业内部人士表示。

“此次裁员的地理位置特征明显。”田颖表示,裁员严重的基本是高人力成本的欧美地区,而像中国、印度等亚洲地区裁员幅度远小于国外,甚至某些部门的人员还有增加。一位北电中国设备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他到北电加拿大公司参加培训的时候就听到当地同事的抱怨,中国等亚洲地区增加多少人,他们那边就马上会裁掉多少人。

田颖表示,把人员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将是未来几年通信企业的一个重要趋势。一般来说,如果全球裁员的幅度在20%~30%,中国区则会小于5%,世界通信巨头除了会把非常核心的技术部门保留在总部之外,相对边缘的部门全都会转移到亚太地区。

员工集会罢工抗议

就总体市场形势而言,全球电信市场还是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3G网络逐渐在全球铺开,一部分开展较早的地区,比如日本、欧洲已经出现了将要赢利的曙光,而且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地区增速都在2位数以上。

面对不错的市场形势,这些通信企业按理说应该活得不错,可是为什么要反其道而行之,要断臂自救呢?

近几年,伴随着电信泡沫的不断破裂,过度的网络建设和重复投资的弊病开始逐步显现。此外,移动和固网逐步走向了融合,全业务运营日渐成为主流。两者加在一起,造成了全球的运营商纷纷通过兼并以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网络规模经济效应,削减运营成本。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营商数目都在减少,通信市场集中度逐渐提高,通信寡头越来越多,AT&T、Telefonica、Vodafone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需求集中造成的后果就是电信设备商的话语权越来越小,谈判议价能力下降得一塌糊涂。这就和国美通吃家电巨头的道理一样。诺基亚、西门子们要靠并购、裁员度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但通信巨头为了日子好过而裁员,却引发了员工的抗议。

2月24日,据外电报道,某通信企业的员工进行了罢工,抗议该公司的最新裁员计划。

工会官员这样提出问题:“该公司最新的财报是历史上最好的,但现在宣布裁员,奖金也不如往年,你认为这可以接受吗?”

愤怒的员工开始指责老板和公司文化。 一名工人在西门子CEO柯菲德的博客上留言:“我习惯于西门子过去那种大家庭的感觉,但是现在那种感觉没有了。”曾与西门子密切合作过的顾问也表示,工人们甚至希望柯菲德在目前对西门子的行贿调查中被扫地出门。虽然德国检方没有将矛头直指柯菲德,但美国舆论多次指名道姓说,柯菲德就是渎职的典型代表。

去年6月,柯菲德将西门子大部分的电信设备业务都放到了与诺基亚的合资公司中,随后宣布了裁员。到了9月,明基宣布德国的明基西门子公司破产――虽然柯菲德强调手机业务交给明基代管是有前途的,但是愤怒的工人认为由于他的决策失误,导致了灾难的发生。迫于政府压力,西门子最后奉上4600万美元息事宁人。

裁员风波甚至引起了政府高层的注意。2月26日,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发表讲话,希望阿尔卡特-朗讯避免“强制”裁员。在与该公司高管洽谈之后,德维尔潘宣布, 阿尔卡特-朗讯同意通过“自愿离职的方式完成在法国的裁员目标”。阿尔卡特-朗讯宣布将于3月16日与劳工代表开会讨论裁员问题。

但是,游行抗议还是接踵而至――劳工代表们随即呼吁在会议日期前后举行大规模游行,抗议裁员。

员工的游行抗议,让这些企业三思。

裁员背后是为压缩成本

如此大刀阔斧地裁员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因为他们发现裁员是合并后企业节约运营成本的一种方式,也是公司调整业务及发展战略的一种需要。

“通过裁员可以调整业务机构,提高运营效率,裁员还可以对收购、整合进行相关的适应和协调。”CA的CEO John Swainson介绍说,“但是降低成本、提高整合效率仍是其裁员、整合策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以朗讯和阿尔卡特为例,双方同为电信网络设备供应商,在无线网络设备、固定网络设备以及运营商业务市场上都存在很高的业务重叠,所以需要裁员。据悉,这次裁员将为公司节约54亿美元开支。

惠普是个很好的例子。尽管惠普在前CEO费奥瑞娜的领导下,公司规模与时俱进,但是华尔街对于惠普的要求远非公司规模扩大那么简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是他们更为关注的关键指标。据分析家预计,每裁减一名雇员,每年就可节省10万~12万美元成本。而每裁员5000人,就相当于每年为惠普增加每股15美分的营收额。如果所裁雇员来自低利润部门,则不但不会影响销售业绩,反而会增加公司营收。所以,HP CEO马克・赫德一对外公布重组和裁员的消息,华尔街即欢欣鼓舞,惠普的股价在随后9个交易日内也上扬了7%。

而且,裁员还是公司调整业务及发展战略的需要。由于两公司合并后拥有的资源结构将发生改变,公司领导者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公司资源结构重新确定公司的业务及发展战略。在业务及发展战略的重塑过程中,公司原有的一些业务可能被砍掉,就职于这些部门的员工如果没有足够能力胜任其他业务部门工作则需要被淘汰。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任职以来的情况如下:

一: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1、 负责总裁参与的有关会议的组织与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总裁指示,按期检查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 负责总裁相关的文件与信息管理。将总裁的文件分类整理,便于寻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时间。

3、 负责总裁客人的接待工作和电话接待。

4、 负责总裁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总裁办的卫生打扫,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负责传真的接受与发送;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管理。总之,基本根据“5S”管理方法,紧紧围绕“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养”这一中心。

二: 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提高自身能力与综合素质

1、 通过学习包。认真阅读了中塑在线组织手册、员工手册、绩效手册、计算机管理手册;学习了塑料基础知识和商务礼仪知识;了解了中塑的企业文化及发展历程。最终通过了内部考核测试。通过这次新员工入职培训,使我对公司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

2、 参加培训。12月中旬,参加了企业内训系列课程的培训。感谢公司对新员工的重视,为新员工创造了好的学习机会。主讲的生动演讲,加上结合小游戏辅以有效传达课件主体内容。使此次培训变得非常有意义。

3、 根据制定的实习计划表有计划地学习。主要实习项目有四项:

① 熟悉公司基本情况,掌握公司业务及工作流程。

② 计算机应用能力训练。熟练掌握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近期还学会了如何操作文本仪。

③ 学习掌握塑料及相关行业、电子商务、政治与经济等相关知识;浏览塑料及相关行业的网站,收集资料等。

④ 学习掌握基础办公技能。提高打字速度,练习各类文书写作等。

在同部门的周丹的协力下,有计划地进行了学习,进步了不少。

三: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自身的问题。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和同事们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各方面能力还有待提高,还需加倍努力。

① 由于工作性质的限制,深入基层锻炼的时间、机会偏少。

② 塑料知识、计算机知识都只学了皮毛,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学习。

③ 工作中时有惰性,学习不够主动。

2、 今后的工作思路

① 认真贯彻落实“5S”管理方法。使办公室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有序,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② 工作中开动脑筋,积极探索工作的方法和思路。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投资设立合资银行合同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定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额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责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存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人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和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为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和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_币,除编制_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多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现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整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外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公司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行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丁方: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