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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思想

荀子的思想

荀子的思想范文第1篇

摘要:荀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一代大师。前期的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孔子开仁爱之大门;战国时期的儒家有前期的孟子之儒和后期的荀子之儒,孟子在继承孔子仁爱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主张,注重民心向背;荀子把孔孟的礼发展到一种规则层面在重礼的同时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道路上我们有很多地方要反思,先秦时期的很多理论对我们现今的社会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礼,法,隆礼重法

荀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以为集大成者。他本人在继承了孔孟的以“礼”治国的思想的同时,又提高了法的地位。荀子是法家后期著名代表人物韩非的老师,而且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定分”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受荀子的影响。荀子生活在礼崩乐坏的战国后期,各家思想都已日臻成熟,他在汲取各家的理论的基础上能够以辩证的态度去看待各家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隆礼重法的思想。“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道》)。在先秦时期这种辩证看待思想的态度确实很难能可贵。

一、荀子的人性观

(一)荀子的人性本恶论

首先荀子认为人事由共性的。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荀子礼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但是可以“化性起伪”。人性甚不美。“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伪“即善也。伪在汉语中是一个会以字,也即人为的结果。善事人后天的努力改变提升自己修为的结果。

(二)人性可由教育而变化

学不可以已。荀子提出了“人性本恶”思想,认为人之所以善事人为的结果。但是人可以有与后天的礼义教化而“化善起伪”。人不仅有先天的恶的本性还有能够改变自己行为顺应社会是自己成为一个符合礼仪规范的人。

二、荀子之“礼”

孔子开仁礼之大门,孟子在此基础上将仁发展为“善政”。荀子打破了孔孟之礼的道德范畴,将之发展为一种规则范畴。荀子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来研究礼存在的理论基础。“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礼论》)。荀子注重用社会化的方法为礼寻找理论存在的现实土壤,有了理论的支撑现实的执行就更易操作。

荀子认为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作为封建等级制度。这是荀子的“定分”思想。“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这个层面的礼是一种政治理论、一种准则。(2)荀子认为礼是一种修身的准则。“礼者,所以正身也”(《修身》)。荀子认为,礼能教化人性,平和人心,去恶从善,是人们能够心平气和的去做一个服从统治的顺民。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将忠孝礼仪摄入其中,于无形之中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由于它关系到对人格的优劣评判,所以舆论对于人内心的约束还是比较多的,在此方面看来反对统治者的一些言行会消灭于未然。(3)礼作为一种礼节仪式,起着装饰的作用。礼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装点生活的作用,遵循礼意味着识大体、体面。中国自古就有“礼多人不怪”的习俗。上升至政治层面你,统治者装饰的奢华隆重和普通百姓的寒碜简约相比较使人们从内心对统治者产生一种畏惧感,而不敢越其上。

礼如此重要,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它呢?首先,要学习礼。“故学也者,礼法也”(《修身》)。其次,人们要专心致志、善于思考,真正将所学之礼融会贯通。最后,便是要身体力行,“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儒效篇》)。人们只有在生活中不断遵循并推崇礼,国家才会稳定富强。

三、荀子的“法”思想

荀子隆礼,也重法。“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篇》),他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礼可以扬,却不能惩恶,而社会上总存在不能被礼义教化的人,总会出现违规甚至严重暴虐行为,所以,礼不能治者由法来禁。荀子由性恶论出发,树立起法的威严,主张要把礼乐教化与法制刑相接合。“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在此,荀子的法治明显区别于极端的法制主义。 荀子法的主要内容是注重刑赏。他认为赏赐和刑罚应当并重,“庆赏”可以安抚人心,使民众乐于从礼;“刑罚”则是为了禁暴除恶,民众惧而不敢为。

荀子竭力提高法的地位,突破以往礼主刑辅的礼治观念。“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也于治,合于善也”(《性恶篇》)。这是其“隆礼重法”思想的要领。荀子在他的言论中还注重用辩论的态度来看待问题,这一点很难能可贵,作为治世之道礼与法应当受到同等的重视。

荀子主张在实际操作中,软硬兼施,特别注重强调“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性恶篇》)。刑罚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但严刑峻法会使百姓怒不敢言、口服心不服,礼义教化恰好能融合这种关系,维系人心,使人们和谐相处。一种是严肃的手段,一种是规范温和的手段,两者的作用是不能相互代替的,所以不可偏废。

四、荀子礼法思想的现实价值

荀子认为,认识恶的所以要“化性起伪”,一方面注重道德建设,发挥“礼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的职能。这和我们现在提倡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异曲同工之妙。他的思想对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荀子在重视礼的作用的同时也不忽视发的作用。在他看来礼义教化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方法,对于一些人要“待之以刑”。 在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道德缺失、心理失衡、金钱崇拜等。所以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德法并用,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荀子的礼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人性的脆弱也显示出了人的自我约束的潜质。人在仁与不仁之间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然而礼外法的约束就会督促人们想着善念出发。在生活中,人们通过礼义来修身养性,具备仁德。按照礼义来待人接物,有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

在现代这样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被过度的扩大化了,我们还需聆听一下道德的声音,中华民族优良的思想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好好学习,融会贯通。一个民族的精神遗产无形中在人们心里已根深蒂固。所以,西方的优秀成果应该借鉴,但是我们现在更应该把更主要的精力放在本国的现实国情上,建设之路才会更顺。(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书目:

荀子的思想范文第2篇

关键词:荀子 孔子 正名思想 名实相符

1 孔子正名思想的提出与荀子的理论贡献

在东周的春秋时期,社会政治形势由“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在这礼乐崩坏的春秋时代,孔子提出了儒家的正名思想。

何为正名?在《论语・子路篇》的记载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在子路与孔子的对话中孔子十分重视名实相符的情况。孔子认为在名实不相符的情况下,言论不能顺理成章,言论不能顺理成章,做事就很难成功。事情做不成功,礼乐就不能兴盛,礼乐无法兴盛,就会导致刑罚不恰当,刑罚不恰当,百姓就会不知所措。其着重点是在于要求执政者循名责实,对于语言要规范化使用,防止出现言不达意,概念混淆的状况。在《礼记・王制》中更著述道“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同时孔子认为“君子”所说的话要说的明白、所做的事与其个人地位相符合。即如《礼记・中庸》:“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所描述的那样。可见孔子的正名思想是政治伦理化的思想,在于规范当时贵族的行为准则,是对“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恒之子孙微矣。”这种社会秩序混乱状况的谴责以及应对这种社会情况的解决办法。

在孔子的思想中用一句话来总结正名思想的目的就是克己复礼。克己复礼就是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恢复礼在社会中的地位。何为礼?礼即周礼,在孔子的认识中,礼不仅是一种祭祀仪式或社会秩序,更是一种社会制度。“复礼”就是恢复“周礼”的社会制度。孔子意识到光有一时的社会秩序是不能保证天下“仁”政的,只有“礼”制的这种社会制度才能实现“仁”政,明确了“周礼”的政治制度自然就会有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孔子提出儒家的正名思想有其必然性。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君者而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

荀子的正名思想是对孔子正名思想继承与创新,即接受了孔子正名思想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又抛弃了孔子以“旧名”正“新实”的主张。阐述了“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中三个制名的理论基础,构筑了一整套正名逻辑理论思想,极大的扩充了儒家的正名逻辑思想,将儒家的正名思想在逻辑学术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2 荀子对孔子正名思想的发展

“荀子生当‘辩者’正盛时代,故其所讲正名,逻辑的兴趣亦甚大。”[1]荀子在《荀子・正名》中提出了其正名思想的三个基础理论,即“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中的“所为有名”、“所缘以同异”和“制名之枢要”。这三个方面构成了荀子正名逻辑思想的框架,使得儒家正名思想从政治伦理范畴发展到了逻辑学范畴,发展了孔子正名思想中所蕴涵的逻辑意义。

2.1 何为“所为有名”

荀子对名所下的定义是“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荀子・正名》)即名是对一类事物综合得出的共性的称谓。所以在这里“名“包含有概念的性质,而且荀子对“名”的使用在很多地方也是以概念的性质来使用。不过荀子是持“名足以指实”的态度,因为制名的目标是“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所以在“明贵贱,别同异”的情况下荀子并不是没有意识到“名”在概念和语词上的区别而是拒绝将“名”与语词上的“名”区分开,以至于荀子只是在语词意义上研究,造成“名”的逻辑上有不完美性。[2]不过荀子已经明确了在“名”达到“名定而实辩”和“名闻而实喻”的效果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人能够相互交流的。所以为了能够思想清晰的交流就要“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荀子的思想不仅体现出“名”对儒家的道德判断的作用,还体现出“名”对辨别不同事物的重大作用。

2.2 何为“所缘与同异”

荀子是以朴素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去解释“名”同异的认知过程,在孔子正名思想的逻辑上,发展和充实了概念形成的理论。荀子认为“缘天官”是“名”同异的原因。荀子是以“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凝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奇臭以鼻异;疾、养、沧、热、滑、铍、轻、重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五官薄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荀子・正名》)为“缘天官”的依据的。

“凡以可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正名》)就是说明人都具有可知的能力,都可以认知事物的内容。“知“就是客观事物在主观中的反映和认知,并且荀子还提出人的知还具有“合生而有知,知而有异。”的特性。这种特性就是依据“天官”的作用,天官就是人的感官感受。例如“以目异”、“以耳异”、“以口异”、“以鼻异”、“以形体异”和“以心异”。同时由于人们对相同的事物一般具有相同的认知,使得人们可以约定俗成的方式来扫清交流中的障碍,为人们制名提供了客观条件。

2.3 何为“制名之枢要”

后王成名之法即“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荀子・正名》)“有循于旧名”,就是“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荀子・正名》)等。但同时有许多事物的名是过去所没有的,或有了新的变化,旧的名已经不适应于人们生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万物之散名”需要后王新作。因此就需要“制名之枢要”来提供指导,“制名之枢要”就是制名的方法和要求。荀子以此提出了五个制名的重要原则。

2.3.1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制名原则

在荀子在《荀子・正名》中提出“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概念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在这里“名”就是概念。根据客观事物的概念的同异,使同类同实者用同名,异类异实者用异名。并且只有根据这一原则来制名,才不会名实不符,达到辩同异、明是非的状态。原则上就是要抓住同类事物相同的本质的特点,使感性认识通过理性认识的“征知”使得其与其他类事物相区别。在逻辑上就是要保证“名”指称对象的确定性,相当于逻辑中的“同一律”。

2.3.2 “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的制名原则

“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的意思就是用一个单独的字就足以指称所指之实,就以一个字成“名”。如果一个字不能明白地指称所指之实,则就用两个或多个字来成“名”。“单”和“兼”的区别只是所表达的数量之别不同。所以要强调的是单名并不就是指一般单独的概念,而兼名也一样不一定就是普遍或集合的概念。从语言形式上分,单名是单音节的词,如“马”。兼名是复音词(双音词、多音词或词组),如“白马”、“好白马” “我家东邻的好白马”等,都可以根据表达、交流思想的需要来应用。[3]

2.3.3 “遍举用‘共名’,偏举用‘别名’”的制名原则

在“故万物虽众,有时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荀子・正名》)中荀子将“名“分为“共名”、“大共名”、“别名”和“大别名”。并且荀子还提出了“遍举”和“偏举”这样两种办法来划分这些名之间概念上的差异。“遍举”就是对同属于一类事物的所有个体进行举例。“共名”就是对一类事物“遍举”的名。“偏举”就是同属于一类事物的一部分进行举例。“别名”就是对一类事物“偏举”的名。荀子正名理论中的“共名”和“别名”相当于现代逻辑中的属名和种名的概念。

根据“遍举”的“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手段,使概念达到最高类概念“物”。“物”没有上位概念,即概念的极限。所以依据“物”是外延最大的普遍概念,则“物”就是“大共名”。

根据“偏举”的“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手段,使概念表示个体的单独概念,因为它没有下位概念,即概念的限制极限。所以依据单独概念是外延最小的概念,则单独概念就是“小别名”。

2.3.4 “约定俗成,径易不拂”的制名原则

荀子在“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不拂,谓之善名。”(《荀子・正名》)中提出了“宜名”、“实名”和“善名”三种名。不过这三种名不是直接表达概念的意思而是指表达概念的语词。[4]

在“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中可以看出荀子对制名的看法,即“名无固实”,要以约定俗成为最优的选项,达到了约定俗成就符合了名实相符的要求,就是“宜名”和“实名”。同时在“名有固善,径易不拂,谓之善名”中荀子提出了“径易不拂”。即使一个名具有“实名”和“宜名”的特点,还需要名的概念通俗易懂,不容易引起矛盾才能称为“善名”。

2.3.5 “稽实定数”的制名原则

荀子在“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异所者,虽可合,谓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荀子・正名》)中提出了稽实定数的制名原则。稽实定数就是要考察事物量的多少来制定事物数量的名,在语词上分清了事物的多少,在逻辑上有助于对量词的理解。为了能在这些复杂的不同的情况下正确的制名,荀子提出了关于事物性质和属性的“状”、关于空间的“所”和关于时间的“化”三方面来确定“名”的数。“同状而异所者”是指虽然是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属于不同的事物,所以不能混淆。“有异状而同所者”虽然指同一事物,但是是指处于不同状态的同一事物。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66.

[2]周云之.论荀子的正名逻辑及其在中国逻辑史上的贡献和地位[J].锦州师院学报,1988(1).

[3]孙中原.儒家智者的逻辑――析荀子正名论[J].孔子研究, 2004(3).

[4]王丽娟.荀子对孔子正名思想的扬弃[J].孔子研究,1988(00).

荀子的思想范文第3篇

摘要 荀子是中国先秦思想集大成者,他信崇孔子以儒家为本,兼涉百家,独成荀学。荀子是首位提出“化性起伪”去除“人性之恶”,把“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入礼,据礼制法的哲学家。荀学精髓“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对于现代社会的建设管理仍然有值得借鉴之处。

关键词:荀子 人性恶 礼法 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事频繁,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破坏,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诸子百家从时代要求出发,针对怎样才能有效的协调社会关系各抒己见。荀子立足现实,从社会实用性出发倡导“隆礼重法”。他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和人性的“恶”即私欲膨胀才会出现纷争,导致国家和人民贫困。于是荀子倡导社会分工和分配要以“礼”为准绳衡量道德,用“法”做制度来规范行为,以法入礼,礼法结合,以“隆礼重法”为手段,通过“外儒内法”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

荀子政治思想吸收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精华部分,是先秦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们为利益而不尽的冲突,根源于人性的“恶”即人的自然属性。“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荀子看到了礼义对人类欲求的有效调节,认为“人性本恶”,只有用“礼”来“化性起伪”才能化解人的自然属性中无止的欲望,真正成为具有社会性的人,也只有通过礼义教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礼”的思想是荀子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荀子》书中专有一文名为《礼论》。“礼”的普及就是通过道德教化使社会性作为人的第一属性,以“礼”为准绳调节自身的欲望,生产关系得以和谐,社会得到稳定发展。“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意思是说“礼”是“先王”为了人们从内在思想上提升、避免利益纷争而制定出来的“度量分界”;“礼”的内容虽包含“事生”、“送死”、“祭祀”、“师旅”等等,实质不外乎“养”即调节人类自身的欲望;“礼”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和治国的根本,即“人道之极”,同时也是至高无上、永恒存在的最高原则。

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了礼教的规范,社会才能有适宜人类生活生产的和谐环境。“礼”即是个人生存立业的依托,也是社会关系得以协调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据,“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强国》)。“礼”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源泉,“国无礼则不正”(《荀子・王霸》)。如果人的自然属性毫无约束――“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有了“礼”的规范,个人才能发展、提升主体意识;以“礼”为准绳,社会关系得到协调,社会生产力得以发展,社会面貌会焕然一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等,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好恶以饰,喜怒以当,以为下则顺,以为上则明,万变而不乱,贰之则丧也,礼岂不至矣哉!”(《荀子・礼论》)

以“礼”做为社会道德规范,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人们生产生活才能顺利开展,国家才能稳定社会和谐。那么怎样才能保障“礼”的规范性在社会中彻底的得到实现,化解“人性之恶”呢?荀子与孟子不同,他认为“礼”不是万能的,单纯的礼义教化没有外在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有“法”来补充并保障礼义的普及。“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严刑罚以戒其心”(《荀子・富国》)。“法”在当时主要指刑罚才能有效的治理国家。礼法思想正是荀子思想的精髓所在,内在的道德建设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才能更彻底的实现。“度量分界”既包括“礼”也包括“法”。

“法”的地位在荀子思想中仅次于“礼”,“礼”先于“法”,“法”源于“礼”。“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在制定法令时,必需以礼义为依据,“法”服务于“礼”。“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如果不按照礼义作为依据来指定刑罚,就会“害事乱国”。其实在荀子心中“礼”和“法”是一个概念,“礼”是不成文法的“法”,“法”是具有约束性的“礼”。“礼”“法”思想同源,以礼入法,皆为化解“人性之恶”为用。“礼”“法”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分别从内在警醒和外在约束来达到“化性起伪”。

“礼”是社会的道德规范,相对于“法”来说更侧重内在的道德建设,通过传统文化的深厚祭奠净化人的心灵,使人从内心产生敬畏感,加上法的外界约束辅助从而“化性起伪”以成“君子”。“礼”又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是为了维护“礼”而根据“礼”的原则制订并服务于“礼”。礼义为先行,刑罚为辅助。虽然刑罚根据礼义来制定,礼义比刑罚更根本,不论是礼义还是刑罚都是统治者治国理民的工具和手段,二者异曲同工之妙,从而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成相》)。

荀子“隆礼重法”在他的时代具体实行时又各有侧重的对象。“礼”的适用对象侧重于上层统治阶级;“法”则针对下层被统治阶级,特别是那些不听教化的被统治者而言。“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治之”(《荀子・富国》)。

一味强调礼义教化会无法解决社会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拿不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过于理想化而也不能维持社会稳定;过分推崇刑罚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政治理论,这种理论可能在短时期内见效,却不可能长久维持,因为它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反抗,从而导致政权的崩溃。单纯的倡导礼治是不能解决社会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的,单纯的推行法制更不是长久之策。荀子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批判的继承了孔子的礼治,并吸收了法家的先进思想。以刑罚来辅助礼义,就会让人怀着敬畏的态度去崇尚礼义;有了礼义做刑罚的依据,才能让人从思想上切实的去遵循法律。荀子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手段最终指向“外儒内法”,礼仪刑罚作为工具和手段以达成王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荀子“隆礼重法”对孔子“礼学”思想有所裨益,相对于孔子主张天人合一即主观与客观完全符合的绝对精神,荀子要更注重客观现实,颇有向法家转变的趋势。至于师承荀子的法家代表韩非子、李斯在秦国完全推行重法的暴政统治,则是把荀子的法制思想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荀子哲学思想社会实践性很强,“隆礼重法”是荀子哲学思想的核心部分,既要以道德的柔化教导作用温情脉脉的收拢人心,又要以法的绝对指令制约调整规范秩序,礼教刑罚异曲同工,为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民提供了制定政策的礼法基础。韩愈评论《荀子》一书“大醇小疵”,皆因荀子虽信崇孔子但是提出与孟子的“人性善”截然相反的“人性恶”。但是荀子正是从解决“人性本恶”这一核心问题入手,进而提出“隆礼重法”为主要手段和工具的政治思想,兼容并蓄了孔孟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的精华部分,成为先秦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隆礼重法”正是儒法结合,外儒内法的集中体现,成为汉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采用的政治文化模式。可以说,正是荀子使礼治结合法治这一模式在理论上臻于成熟。因此,无怪乎谭嗣同《仁学》谓:“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隆礼重法”治国思想虽然是为当时统治者服务,但是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我国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各阶层情况都很复杂,再加上现代西方思想文化对我们的冲击等等一些因素不容忽视,致使我们必须推行以法制为主体,德治为辅助的政策。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需要并重,不可以偏废。法治为德治做必要的法律保障,德治则为法治做必要的精神准备,德治说到底就是发挥社会舆论力量对社会的调节作用,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的,共同促进个人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荀子不但有敏锐的目光发现问题,更有深邃的思想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荀子不愧是位不同凡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

参考文献:

[1] 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

[2] [美]本杰明・史华兹,程刚译,刘东校:《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

[3] 赵艳茹、李俊文、李俊秀:《中西哲人智慧》,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荀子的思想范文第4篇

关键词:荀子;人性论;社会规范

中图分类号:G623.4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136-02

古代中国社会具有早熟性,探究社会思想的发展轨迹,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思想家一直致力于寻找理想社会的运行机制和条件,而对社会规范的设计,又是其中的核心。虽然从本质上讲,各派思想家都是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但他们也都在力图设计一种全社会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体系,以达到社会的统一和谐,这种“社会本位主义”的思想传统带有浓重的中国文人气息。荀子社会规范理论的提出,是与社会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纵观历史,社会规范理论发展的高峰,往往出现在两种背景之下:一是社会的大动荡时期,二是社会的统一稳定局面形成后的一段时期。荀子思想产生于动乱的时代背景下,战国末期,齐国纷争,“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社会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全面瓦解。生产力因新工具的发明而扩张, 必然会带动更多的土地资源、物产劳力等财富因素欲求的膨胀与争夺。小到个人纷争,大到诸侯征戎,演绎着“强者为王、先占为得”的天理,充盈着个体性恶与社会私恶的景象。

一、人性论――人性本恶

为论述其社会规范思想,荀子首先提出他的“人性恶”观点。这种思维方式很符合中国古代社会思想家的逻辑习惯,即“研究人性问题绝不是单从纯学术的目的出发,而是着眼于如何改造那些破坏社会规范,有碍于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行为,使社会生活秩序处于和谐的运行状态之中。”[1]荀子认为,人性是人类天生所具有的自然倾向,“凡人性,天之就也”(《荀子・性恶》)。在荀子看来,人生而有情、有欲,如果不加节制地顺纵这些,就会出现“残贼”、“争夺”、“犯分乱理”等不治现象。

因为人性当中本来并不具备尊尊、亲亲、守法、循礼的品质,故他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性恶》)。这段的前半句,荀子预设了人性本恶,如果任其发展,就必然会出现很多越轨行为,社会规范失效,整个社会处于混乱状态;为塑造和谐安宁的社会氛围,他在后半句指出,需要设置礼义、推行教化,对个体的人性加以限制和改造。一方面,他主张“化性起伪”,强调师法教化在人们社会化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他主张“明分使群”,以明确划分社会等级的方式来规定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分位,使社会形成统一有序的整体。

以“人性恶”为前提,荀子提出“今人之性,固无礼义然则生而已,则人无礼义,不知礼义,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然则生而已,则悖乱在己。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而不治”《性恶》。这里,荀子阐发了性恶论的真正目的,即人之性恶,是因为人之不知礼,人性需要礼义、师法来规范和引导。而这种引导、规范和教化的结果就是善,因此善不是出自“性”,而是出自“伪”,这就是荀子的“善伪”论。

二、人的社会化――化性起伪

虽然人本来都是性恶、多欲、自私的,但社会作为整体却要求群体效应,因此,就需要把人改造成为符合社会群体要求的个体。这里,荀子所找到的社会化途径是“化性起伪”,重习而轻性,重学而轻思,认为个人的自主判断必定靠不住,而有赖于外在权威的矫正。荀子认为,人之性虽“不可学,不可事”,却可以“化”,即“性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荀子・儒效》),“化性”是一个长期渐进积累的迁善过程。如前所述,由于人性之中先天就没有“善”的内容,所以要通过伪(人为)和化性达到“善”就必须求之于“外”,也就是外于人本性而存在的,后天形成的礼义法度等社会内容。荀子主张“隆礼而杀《诗》、《书》”(《荀子・劝学篇》),他以礼为外在的权威规范,这也是他与孟子社会化思想的最显著区别。[2]荀子认为,社会化的主要任务是使人的行为整齐划一,至于内化到何种程度,不是当务之急,可以等社会稳定后再作考虑。[3]

和孟子以尧舜为理想不同,荀子标榜的人物是勤行不怠的大禹。“涂之人可以为禹”,是荀子以人后天化性起伪为依据,指出了一条普通人通过努力通向圣人的途径。荀子肯定了后天人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人人以积学、积善为起点,便能化性,从而达到圣人的境界。他说,“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积也者,非吾的有也,然而可为也。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与天地矣”(《荀子・儒效》)。就是说,虽然人的自然天性为恶,但可以通过人为的作用趋善,只要人们向大禹一样勉力于行,勤于为善,终有可能变恶为善。

三、社会规范论――隆礼重法

作为儒者,荀子在设计社会规范时,也持有“社会规范万能论”,[4]致力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然而和孔孟不同,荀子诉求的方式不是个体内在道德的自觉自律,而是更注重客观实效,强调是礼法的外在约束和强制。从性本恶出发,只有借助于外在的礼法,才能对人们由于内心的贪婪、自私、狂妄、恐惧等因素引起的放纵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了他人和社会可能造成的伤害。

可以说,荀子是主张以“礼”和“义”作为社会规范核心的第一人。[5]他认为,“人生不能无群”,人类和禽兽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而人们要过集体生活,就必须区分社会角色,辨别等级贵贱,因为“群无分则乱”(《荀子・王制》),人类如果没有名分,就一定会陷入混乱。“分”的实质在于,以“礼”为标准和依据,为“贫富贵贱”规定等级,使每一个人行为规范化,通过断长续短,使行为合乎礼的要求。

荀子认为,“礼义”是分享食物、调解争乱、维持秩序的准则,是维护“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的度量分界。可见,礼在这里实质上具有了法的性质。作为一种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它是一种社会个体必须普遍遵守的、具有强制命令性的行为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本身就是法,具有不可违背性,他撕破了孔孟儒家罩在礼仪上面的神秘而温情的面纱,揭示了礼的本质,“故先王案为之制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荣辱》)。正如李泽厚指出的那样,荀子的礼“不再是僵硬规定的形式仪容,也不再是无可解释的传统观念,而被认为是清醒理智的历史产物。即把作为社会等级秩序、统治法规的礼溯源和归结为人群维持生存所必需。”[6]

四、总结:荀子是中国伟大的社会思想家,是既往开来的一代宗师。他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发展的链条上,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没有荀子思想的出现,就没有从秦汉到晚清的以“礼治”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政治哲学,就没有西汉中期汉武帝、董仲舒对思想统一的完成。[7]

作为儒家一份子,荀子的思想极富创新性,开启了儒学自我更新的范式。儒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造,表现出自身的开放性和兼容性。而荀子吸纳法家思想于儒学体系之中,是儒学史上的第一次大的改造。他是第一个站在“群“的角度谈论社会的思想家,是以“礼”和“义”作为社会规范核心的第一人。他从人性本恶出发,不再强调个体内在道德的自觉自律,而是更注重客观实效,强调礼法的外在约束和强制,完成了儒家向法家的过渡。值得一提的是,他不是把各家思想简单拼凑,而是站在“以儒为主,为我所用”的现实立场,消化吸收别家的合理思想,进行有机整合,从而创造崭新的儒学。[8]为后世儒学思想的开放性与包容性,树立了很好的典范。正是有了这种自我更新的范式及其相应机制,才使得儒学乃至礼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得以延绵不绝,欣欣向荣的发展。基于此,清代学者汪中称,“六艺之传赖以不绝者,荀卿也。”[9]怕是对荀子历史功绩的最高褒奖。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早熟轨迹》.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荀子的思想范文第5篇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10-02

荀子是先秦时期儒家哲学的集大成者,继承了先秦思想家们重“礼”的传统,在此基础上,荀子提出了“重法”的思想。“隆礼重法”是荀子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和国家政治治理的具体策略,为当时统治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国家治理之道,也为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隆礼重法”的理论前提

荀子哲学思想建立在他对人性的考量上。“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荀子认为,人天生充满了各种欲望,对社会物质和自然资源的不断索取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然而,在任何历史时期,物质都不能够完全满足个人的私欲,人们的欲望总是无限扩大,同时,社会物质财富相应地减少。因而,荀子讲“人性本恶”,一方面,是因为人无法避免无限满足自然欲求的本性,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产生矛盾,会导致社会发生争夺。荀子生活的战国年代,正面临“争夺生而辞让亡”的现象,为改变人的本性,扭转战争杀伐的局面,实现社会和谐,荀子提出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哲学。人既然“性本恶”,又如何实现“群分合一”的理想社会呢?荀子认为,人可以通过后天学习教育自我提高、环境渲染自我完善,改变人的本性,通过社会礼义规范、法律法规约束人的本性,实现个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群分合一”是荀子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希望社会达到“合”的目标,即,和谐。但荀子所指的和谐,是差异和谐。和谐建立在“分”的基础上,“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得之分义也”,人天生有不同的社会等级和社会身份,理应遵从所在等级的等级制度,言行符合社会身份的要求,社会分配符合等级规范,这样社会才不至于陷入无序竞争中,从而达到差异和谐的理想境界。荀子之“分”不是对人人平等思想的否定,他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不同职业、不同等级的人通过后天努力都可以成为圣人,达到个人修养的至高境界。但荀子着眼于现实世界,个人资质不可能完全相同、个人等级也受到等级社会的严格划分,因此,人人完全地位平等、社会分配完全公平难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只能通过“维齐非齐”来实现。

二、“隆礼重法”思想

(一)“隆礼重法”的含义

荀子对“礼”极为重视,“礼者,人道之极也”,“国无礼则不正”,“礼”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准则,也是国家治理的法宝,还是天人和谐的桥梁。第一,“礼”包含了个人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的内容。“人无礼则不生”,“礼”是达到君子人格的必要品质。第二,“礼”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先王制定“礼”,目的在于减少社会纷争,降低社会动荡,对人的欲望因势利导,规定社会各个等级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人生来有尊卑之别、长幼之分、贫富之差,“礼”的功用则是对这些差别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为人们严格按照等级行事提供最基本的依据。这样,才能使得社会各等级的人有礼制可循,言行不逾矩,这个封建社会处于有序的运行当中。第三,“礼”是天地之根本,“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天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礼”自然应该遵循天地法则,从而在人事当中尽礼义之道。荀子认为,“法”可以引领社会良好风气,这主要是在法治的过程中,提倡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教育的教化能够内化为个人的道德修养,外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但教育的教化并不是对任何人都产生作用,如果个人内心没有道德约束,又没有外在的法律规范,就可以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了。而如果只采取严苛刑罚治理社会,没有教育的内心感化,那么,刑罚则会繁多而不能改变人的心性,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人的道德水平,也不能从根源上修正社会风气。荀子所讲的“法”与当代的“法治”并不相同,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法规惩戒违法行为,对人们起警醒的作用。荀子不赞同法家严刑峻法,肯定“法”的公正、公平精神。首先,法律一旦制定,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应遵守,无一例外。其次,“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罪行与刑罚应相当,否则,刑罚就会由于不恰当的惩罚而丧失人心,进而丧失应有的威力。

(二)“礼”、“法”关系

在荀子看来,“礼”、“法”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但在“礼”、“法”关系上,荀子更强调“礼”的社会功效。“法”来源于“礼”,是对“礼”的保障。“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法”是“礼”推行的辅工具,将“礼”用“法”的具体规范确定下来,通过刑罚惩戒犯罪之人,可以使“礼”广泛普及、有所保障。其次,“隆礼”可以成就王业,“重法”成就的是次于王业的霸业。君主强调严刑峻法治国,只能成为一方霸主,而不能成就一番王业。在推行“礼”、“法”的过程中,君主施仁政非常重要,虽然荀子重视“法”的惩戒功效,但仍然告诫君主当平政爱民、争取民心。“有治人,无治法”,法律的制定、实施不能够脱离人,因此,君主是治理之源,君主修养的提高、正确的信念与追求非常关键。

三、“隆礼重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中国礼法文化的里程碑,强调了教化与强制并重,人治与法治并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实际应用,也对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以德治国,弘扬道德风尚

传统文化乃民族之魂,德治乃国家之根基。以德治国的路径是“礼”,“礼”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道德是人内心不成文的法律,通过劝导与感化去影响社会全员,使社会各阶层成员对各自的行为处事、言行举止有自我约束力。为官者应常修官德,领导干部是以德治国的实施者,也是道德建设的推行者,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市场经济顺利运行、提高大众道德水准等方面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而因,执政者理应加强思想教育与道德修养,时刻自省其身,为人民群众树立道德榜样,以自身行为感化教导人民群众,引导人民群众的善行善为。普通公民既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又要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通过反省、自律等自我约束的方式加强道德水准。普通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家庭成员共同守护家庭道德伦理、在校学生遵守学校的校规、市场经济主体遵守基本的经济法规,如此,整个社会就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与人之间才能以更加和谐、信任、友爱的关系相处。当前,我国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状与公民道德水准下降、道德底线降低有很大关联。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虚假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人们诚信道德的丧失。同时,社会上奢靡之风日盛,原因是传统节俭道德的缺失。因而,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二)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建设

“礼”的本质是自律,这种自律并不是强制性,这是礼有局限性,于是荀子引法入礼,法是礼的延伸,法与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法治国就是重视法律所能实现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强制性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既要有其威慑力,又要罪、责、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施一罚,数罪并罚,罪罚相当。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的监督四者相辅相成,是依法治国的奠定基础,并依靠社会全体人员的共同维护与实施。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完备的法律是基础、严明的执法是保障、公正的司法的是底线。为使依法治国能够顺利实行,首先,因当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懂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其次,对违法着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予以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最后,司法公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惩罚犯罪者的违法行为,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

(三)德法并行,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仅是社会的法制化,更需要道德化的社会土壤。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德必为,德与法共同发挥作用并行。社会是无数的人以及他们的关系所交织的大网,维系这社会网以及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就需要法律和道德这两者相结合的平衡机制。当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一旦确立,就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去遵守,才能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作用。道德是产生于人内心的力量,主要通过人的自我规约和社会舆论来实现社会治理的功效,而法律则是通过外在强制的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进而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道德与法律分别是社会柔性力量和刚性力量的代表,在和谐社会的治理中二者缺一不可,共同发挥作用。公民需要以良好的道德规范引导自身行为,遵守法律底线、提高道德修养,而国家则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管制降低社会不和谐事件的概率,以此保障社会的和谐。

四、结语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为当时的国家政治提供了新的构建思路,在国家治理中提倡“礼治”与“法治”并行,对人民采取教化引导和刑罚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是当代道德伦理和客观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前提。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人物,其政治管理思想仍以道德学习、自我教育为主,同时,重视法治的现实作用,使得伦理道德不再流于摆设,有了现实操作价值。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既继承发展了儒家以“礼”为核心的伦理价值,又影响了后世法家以“法”为核心的法制主义。“隆礼重法”思想启示我们在国家治理中应当德法并行,德法互补,既要重视道德教化人心、净化心灵的作用,又要着眼于法律的以暴制暴、严惩防范的功效。

参考文献:

[1]荀子•劝学.

[2]荀子•性恶.

[3]荀子•王制.

[4]荀子•礼论.

[5]荀子•王霸.

[6]荀子•修身.

[7]荀子•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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