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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

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

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可行性;进度计划;控制;管理

前言

当前,房地产开发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普遍不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低于当前国际的一般水平。随着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利润将随之降低。只有通过挖掘潜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开拓创新,才能使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1项目部应充分发挥全方位管理协调作用

项目部是业主公司在项目现场的管理部门,对现场的各方面情况有着最直接的接触与掌握,是公司项目生产计划的具体细节实施的督促者、组织者。项目部的管理是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的关键因素之一,项目部如何整合管理力量、发挥管理效能,是项目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解决的问题。

1.1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应建立全面管理的工作意识。

在现场日常管理中,项目部每个专业工程师在自己专业范围内能很好地处理事务,而施工时往往会出现专业之间的相互矛盾。这就是在解决专业问题时,仅考虑本专业怎样做而没有全面考虑由此对其他专业有无影响而造成的。要做到全面考虑问题、有效的解决问题,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1.1要掌握图纸全面情况,注重专业相互对照。

在图纸会审时尽可能将问题进行消化处理,会审后至作业前的时间内,仍然要不断的反复审阅图纸,使问题能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的得以消除,为施工作业消除障碍。

在日常工作中,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除了做好本专业内的图纸审核外,还应加强各专业之间的沟通,注重查阅其它专业图纸,以使问题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得以全面合理的解决

1.1.2要注重带着问题看现场,注重现场巡视的有效性

高层建筑建筑规模相对较大,要一次巡视到每一个部位需要很长的时间,靠一个人的精力、能力要想做到面面俱到是很难的,有时是不可能的。在日常的现场巡视中,项目工程师在各自的巡视中,要有较为明确的目的,即此次巡视,要检查什么部位、什么内容,要有相对明确的目标,这样可以避免漫无目的、信马由组,从而加强巡视的目标性、缩短无效巡视时间。

同时项目工程师对通过此次巡视要解决什么问题、要掌握什么情况、实际发现的问题怎样解决等,要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及切实的落实。

1.1.3要注重问题的有效处理

无论是图纸问题还是现场技术安排问题,一经发现,就要坚持到问题解决落实。项目部在问题的解决处理上,逐步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落实问题的工作思路,涉及专业协作、部门协作以及单位协作的问题,项目部都要及时发出信息、督促问题的解决进度,不以非本专业、本部门解决为理由而搁置不问。

1.2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应建立按计划工作的意识

计划是衡量日常工作进展效果的重要尺度之一,阶段计划不能如期完成就可能影响整体计划的最终实现,在日常工作中,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要建立严格执行计划的工作意识。

1.2.1注重项目施工一级网络计划的建立与实施

施工一级网络计划是项目实施的基本控制标准,关系到工程各阶段建设目标及公司的年度开发目标能否实现。从它的制定到具体落实,都需要仔细的斟酌、认真的核对、严格执行。

当工程进度与计划偏差过大,确实已无法按其实施时,项目部及时组织进行一级网络计划修正,在最终节点不调或尽可能微调的情况下,对现有各施工工作内容进行重新安排,制定一级网络修正计划,并监督实施,使现场进度在可控范围内,以保证公司计划目标的实现。

1.2.2加强项目月进度、周进度计划的控制

项目一级网络计划是控制框架,需要更为详尽的细部计划作为日常工作的控制依据。

项目部日常要求各施工单位编制现场的周计划、月计划,在计划中对未完成部分要有纠偏措施,每月月计划要与一级网络计划进行核对,使月计划在一级网络计划的控制范围之内。在现场周例会上对各项计划进度进行总结,督促确定纠偏措施的落实。

1.2.3加强物资供应计划的管理

工程材料设备的及时供应,是工程进度能够按计划完成的重要保障。项目部在物资需求计划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甲供、甲定乙供物资,要求施工单位首先根据一级网络计划编制总需求计划,作为该物资的选择确定、组织供应的控制基准,项目部进行审核后及时转交公司,使得各项物资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随着工程的推进,要求各施工单位编制专项物资需求计划,及时根据工程变更对总计划进行补充修改。如调整补充物资内容、调整供应时间批次等,使得各项物资供应能够按计划实施。项目部对其审核后及时转公司,为公司提供作为价格确定、调整供应的依据。

1.3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应建立持续过程质量控制的意识

建筑质量是公司立足于市场的根本之一,质量控制贯穿于施工作业的始终。项目部在日常质量控制工作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3.1建立内在质量与外在质量并重的管理意识

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并重的管理意识,内在质量控制好,可使建筑产品本身使用功能得到根本保证,外观质量控制的到位,可体现建筑产品制作的精细与完美,使得业主观感较为满意。两者都能有效控制,使得建立品牌效应有了良好的基础。

1.3.2严格监督控制各项检查项目的实施

对于各道工序的隐蔽检查、试验检验,作为项目部必须根据项目工程情况监控到位,使其各项检查流程正常运行,任何一个环节疏忽,都可能给后续作业留下隐患。

1.3.3注重文件资料的即时性

在整个工程施工中,各项质量文件资料记录往往没有当时签署,造成许多资料失去其时间鉴证性,后期补写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定吻合,容易产生纠纷责任不清,同时也是现场管理失控的表现。

1.4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应建立以合同为依据处理问题的管理意识

凡事有依据,在实际处理问题时就有确定问题的底线。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会提出一些涉及费用的问题来谈判,尽可能的为其争取更大的利润。通过多次的总结经验教训,项目部要求每一位专业工程师,在平时加强合同的学习掌握,处理问题时要有准确的依据,尤其涉及投资造价的问题,这样在与施工单位谈判时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使公司利益得以维护。

同时注意主动保留收集施工过程中文字资料记录等,为可能面临的索赔工作做好应有的准备。如在某项目铝合金门窗的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将日常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工作的文件资料有意识收集,整理保留了充分的对方违约的证据,在最后与该分包商的索赔商务谈判中,使公司较为主动,较好的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1.5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必须建立安全持续动态管理意识

安全管理是项目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项目部每一位成员都必须牢牢建立安全持续动态管理的意识,在整个工程作业过程中任何阶段都不能有丝毫松懈,针对工程各个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监控现场安全体系的运行效果,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消除安全隐患,使现场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

在总结几次事故的教训的同时,项目部采取更为细致的安全检查方法,对现场的安全架构、制度管理、方案实施、日常教育、日常机械维护、安全设施维护等每周每月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安全预案的实施情况,检查内容细致化、标准化、格式化,坚持安全问题的彻底落实,针对各阶段特点进行安全防范,坚持以预防为主,以达到现场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2项目部应充分发挥监理公司的作用

监理公司受业主公司的委托,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管理,监理的行为结果是要业主公司承担,因此项目部作为业主公司的驻现场机构,需要处理好与监理部的监督协作。

2.1项目部应正确的进行角色定位

项目部属业主公司机构,是开发商的现场代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考虑问题要全面,既有技术专业的看法又要有商业运营的思维。监理公司虽受业主公司委托,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监理部的言行同样代表开发商。项目部对于监理部的现场应予以必要的监督,监督其在处理问题时不能有损于业主公司的利益。

2.2项目部与监理部管理层次应明确

监理部负责日常的工程检查验收等监理工作,项目部负责检查监督监理部工作控制状态,通过监理部对现场进行有效管理。这样可使现场问题得到层层过滤处理,既使监理能够履行其职责进行现场管理,又能使项目部从另一个层面上协调处理问题,避免项目部成为监理部的保姆。

2.3监督监理部的规范化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除去参加现场验收、检查复核工程情况外,不定期检查督促监理部的问题处理过程,要求其及时办理文件质量资料的整理签署,对其不当处理进行必要的纠正,监督其能够规范管理,按合同有理有据的处理问题。

3加强廉洁自律教育

项目部作为公司的外向型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需要和众多承包商、材料供应商打交道。一些供应商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出现送礼、吃回扣等不良现象,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很难会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甚至会弄虚作假,给公司带来损失,也会影响自己的前途。因此,项目部人员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修养,抵制一些不良现象。部门也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不定期的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思想状况,努力消除上述情况的发生,营造出一个相对公平的招投标环境,以降低公司的建设成本。

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四)《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

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方式

(一)对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我辖区内共有14家气瓶充装单位、4家气瓶检测机构、2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均列入检查计划,实现区域监管全覆盖。(责任部门:各市监所)

对省、市局检查名单之外的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包括上述18家单位)实现监管全覆盖。(责任部门:质监科)

(二)对使用单位及经营单位(含销售、出租、进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各市监所)

1.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市民服务中心、公园以及图书馆、影剧院、活动中心、养老院、公共浴室等单位),作为重点单位列入计划,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每半年检查至少1次,对被查单位每类设备抽查检查至少1台。

2.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使用快开门压力容器、盛装或输送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涉氨制冷设备、熔融金属起重设备、高压氧舱、锅炉及主蒸汽管道、大型游乐设施、“三无”电梯等单位),作为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入计划(市局直管的除外),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每半年检查至少1次,对被查单位高风险设备进行逐台检查。

3.一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上述使用单位以外的单位),按不低于本辖区总数5%的比例抽取单位列入计划,按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对每个单位每年检查一次,每类设备抽查检查1台。

三、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表)、《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内容结合监管方式确定。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区局负责制定区级监督检查计划及被检查单位名单目录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区安委会和市局。

(二)各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及被检查单位名单目录,于4月15日前将计划和名单目录上报至区局备案。

(三)区局及各所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力求避免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时要集中各方面专家力量,参与到各类监督检查中。

(四)各所要将日常监督检查和全年各类专项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做到工作有序、取得实效。专项监督检查由区局根据有关要求另行部署实施。

(五)区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监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市监所应动态建立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重点监管单位(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和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台账,作为执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支撑,做到重点单位基础信息清楚,重点设备使用状况明了。

(二)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三)各市监所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程序予以立案查处。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建立“隐患清单”台账逐一消除,实现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进行重点整治,并立即报告区局,由区局报给区安委办和市局。

(四)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认真履职、不徇私情,保守被抽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月日、月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回答这个疑问,谈谈个人浅识。我们还得回到“审计”定义的原点。

首先说说“审”和“计”。审字的基本定义有多种,其中:祥细、周密,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敲研究为重点基础定义。祥细定义:祥究、考察,审,谓祥观其道也,知道、知悉。从字(形)看,“审”字正、不偏斜。再来看“计”字,计是核算、测量或核算的仪器,主意、策略,谋划、打算。“审”与“计”连在一起组成“审计”,意为通过祥细周密的考察研究分析,最终弄清楚弄明白公正地对某一事(物)的核算、主意、策略、计划执行落实情况作出评价。

引用到实际工作当中简单地可理解为审查审核某一“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计划执行是否到位完整。由此可见审计监督决非狭义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监督。

再来看看审计监督之由来,审计监督古今中外其实早已有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是1914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的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新中国于1985年和1988年分别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执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新中国第一部《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后2006年修改。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审计监督任务、职责、目的、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等,审计监督的范畴在不断扩大和完善。国务院2014年10月9日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更加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范畴,特别提到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党的十首次将审计监督列入监督之列,不难看出新常态下党和政府赋予审计之重任和重托。

因此,新常态下审计监督如何适应之定当认真思考和应对。清楚了审计内涵加之当下国家赋予的新使命,就不难理解政策执行到位与否、人员编制控制与否、网点布局合理与否、环境资源保护与否、财政财务收支执行预算情况真实合规合法与否等等都属于新常态下审计监督的范畴,决非是最初始化的简单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但同时又要看到由此派生出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瓶颈。

(一)审计力量严重匮乏。按新的审计监督范畴现有审计力量明显难以担当此任,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所谓业务人员也仅限于懂得财务监督知识和少数懂得工程造价决算审计监督知识的人员,(但还很不全面),且占比较小,何以担当。

(二)审计监督知识面窄。现有人员当中大概可分为四种类型:

1、是懂得些财务知识,可担财政财务行为监督作用但年龄偏大,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有些力不从心。

2、是“半路出家”从头学起(如刚性安置或特殊原因调入)。年轻肯钻研者还能胜任,否则只能是占编。

3、是新招录者,招录条件虽想招录审计专业专门人才但实际是基层审计机关很难招到,因当下属稀有人才。所以只有将条件限于懂财会知识善计算机者均可报考或录用。

4、是非业务人员占比近40%以上甚至更高,如此人员和知识结构要想全面履行新常态下的审计监督任务难度可想而知。

(三)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关系不匹配。虽说我们监督的现实对象是某一部门,但实际上大多均为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换句话说实则是监督政府。但审计机关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同属政府领导(同时也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如何监督,如何有效监督,如何大胆监督实在是有些困惑和茫然,这是一大体制障碍、瓶颈。基层审计监督机关实则是个“内审机构”,难谈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对策与办法。

(一)首先要亟待解决机制体制问题。受《宪法》之限制,改宪法非易事,但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人、财、物统管可能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和行使监督权。此项政策需早日落地。同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上划划得了,能适应,见成效,做到监督更有力,决非“换汤不换药”。

(二)严把人员入口关,吸收新鲜血液。选录一批“全职”审计人才,懂政策,知识面广,品行端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花时间花本钱全员培训。特别是些新兴监督事项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培训,同时顶层应设计出台些操作性强的蓝本供基层参照,不能只下计划和任务,不管你能否胜任。要考虑层级之间的差别,以免影响审计监督质量,严重点会影响审计的权威性。

监事会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切实可行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需要。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首先,从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现状来看,乡镇人大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往往是程序化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其次,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加上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等客观因素制约,致使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程序不够规范,行使职权不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够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镇人大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人大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工作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科学快速发展,乡镇国民经济收入持续增长,社会发展步伐加快。部分乡镇经济发展速度甚至赶上或达到县级规模,经济越发展,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任务越重,如何确保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合理,高效运行,推进经济社会更加平稳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对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制定、审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因此,针对当前乡镇人大现状,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变得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存在操作困难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吴振涛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法律上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困难,不宜实施。他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于法无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时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职权时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而乡镇人大没有此项职权。因此,上述某镇的做法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难。一般来说,乡镇人大会议只有一两天的时间,要审议政府、财政等工作报告,有时还要进行选举,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列为会议议程,在有限的时间内,代表们很难对规划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结果只能是程序性地举手通过,这必然会影响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划也难以起到指导意义。那么,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由谁来审查和批准呢?他认为,可以由乡镇党代会审查通过。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乡镇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乡镇人大无权审批时,由乡镇党代会审查通过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