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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决定

重要的决定

重要的决定范文第1篇

五升六的暑假,我从学校排练完回到家,妈妈已经在家了。她突然问了我一个问题,“你要六年级了。你还要去瓯剧团吗?”这可是我从没有想过的呀。

我站在阳台上,心里五味杂陈。一边是已待三年瓯剧团,一边是更重要的六年级小升初。一份情结,一份学业,孰轻孰重让人一时无法选择。

我拿不下主意,先去找了妈妈。我本以为妈妈会让我退出,没想到妈妈却回答我,“这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决定。”我又在微信上问了一位瓯剧团里的朋友,朋友告诉我,她建议我继续待在瓯剧团,还可以再参加一次比赛。

我稍稍有些动摇,六年级下学期比一次再准备小升初也不算迟啊!可是,成绩单上的数字却又让我立马打消了这个念头。只有退出瓯剧团,为学习留出更多的时间,成绩才有“更上一层楼”的可能。如果继续参加,那每周又要抽出时间排练;如果退出,那么不用抽时间了,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学习。

有一个晚上,我与妈妈开展了一个小小的会议。“到底去不去呢?”我一直在想,却总是想不出答案。妈妈莞尔一笑,郑重地开了口:“虽然说瓯剧团有很多老朋友,可你也累了三年,我觉得你如果再去,会吃不消的。”确实,每次比赛要“包头”,头晕得让人想吐。基本功、唱腔也一样不能落下,每次都在重复那些简单却累的动作。

开学后的几周,开始报名“童玩”了。我紧紧地攥着衣角,心脏跳得异常快速。“下一个,陈籽妍。”我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了这个重要的决定:“去书法社团”,心中如释重负。

之后,我也就不用往一楼跑了,只用带上书法工具到三楼的书法教室。这个决定做完,我虽然不后悔,却又有点失落。

重要的决定范文第2篇

我会将它一错到底

在没有陷得更深之前

我们还是清醒一些罢

爱的越深,痛的越深

别把感动当感情

把过客当挚爱

这次是我一生中自己第一次做决定

你说过我太过于依赖别人

可是你没想到吧

第一次的主动是放弃了你

如果说这是一场故事的结束

他也将是另一场故事的开始

祝福你

重要的决定范文第3篇

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

“统一开放”:一方面,要进一步减少地方封锁,消除“条块分割”,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积极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展要素和商品交换的空间。“竞争有序”: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按照《决定》要求,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包括: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动重要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等。实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二、“负面清单”“非禁即入”: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这是在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对市场准入制度的实质性突破。从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实践来看,推动力度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就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其最大亮点就是在国内率先推出的首份负面清单。它主要依据国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3版负面清单包括了国民经济所有18个经济行业门类,涉及89个大类、419个中类和1069个小类,编制特别管理措施共190项,即约有17.8%的小类有特别管理措施。而在此之前,我国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多达17万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变“潜规则”为“明规则”,对投资领域和准入项目保留的限制措施逐一列明,对除列明限制措施以外的投资“非禁即入”,按照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此外,还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改革措施,这也成为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一些亮点。

三、资源性产品、要素价格: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目前,我国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尚未形成,行政干预价格形成的现象大量存在,消费品等一般性商品的价格已基本由市场机制决定,但生产要素价格以及自然资源价格依然保持一定程度的行政管制,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价值和稀缺性,进而扭曲了相关行业的成本曲线和供给曲线,导致投资上的价格失灵、资源错配,助长低成本投资扩张和产能过剩,阻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因此,从现阶段情况看,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重点是完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让市场决定资源性产品价格,使资源环境成本反映到企业成本中去。

四、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滞后,城乡间土地要素市场分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没有享有平等权益,同地不同市、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使农村土地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进而影响了与农村土地紧密相关的各种要素市场的配置,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制约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作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的方向就是把土地资源的配置权真正交给了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影响极其深远,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盘活土地要素,优化城乡土地的利用格局,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二是改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民在农村土地增值中获得更多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以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

五、市场化、开放化: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表明,市场化、开放化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最大的看点之一。一是市场化。就是要加快推进汇率、利率市场化。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要素价格即利率主要由政府来决定,利率管制扭曲了资金价格,导致了商业银行高额的垄断利润,损害了实体经济,加剧了资金供求关系的紧张,滋生了腐败。利率和汇率等金融要素价格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微观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利率市场化不仅仅指贷款利率市场化,更包括存款利率市场化。从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机制(LPR)正式运行,标志着贷款利率市场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今后利率改革的中心工作是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存贷款利率,让市场决定利率、汇率,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使用金融资源,优化资金配置。同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重要的决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干部退休制度; 颁布实施; 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 F59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8-0036-02

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高度评价了我们党的老干部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和历史功勋,强调了建立干部退休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老干部退休有关待遇的基本政策,构建了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框架。《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退休制度的初步建立,开始了结束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进程,妥善解决了当时党和国家面临的干部队伍严重老化问题,逐步实现了新老干部的合作交替,使我们党的事业发展后继有人、充满活力,为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决定》是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老干部的深切关怀,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起点,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干部退休制度的初步建立,妥善解决了新时期党和国家干部队伍面临的严重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和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果断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做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党的工作中心的政治路线,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正确的政治路线,需要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而当时,在组织路线方面,我们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突出问题。“”十年内乱,使党的干部路线遭到严重破坏,造反派、分子和帮派骨干分子混进各级党政机关。“”结束以后,清理了“三种人”,党的干部结构出现了断层现象。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迫切需要一大批有专业知识、懂业务、会管理的中青年干部,而当时的各级领导机关中,非常缺少这类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工作。一大批被打到的老干部恢复了工作,重新走上领导岗位。这是我们党正视历史,纠正错误,正确对待老干部的结果。同时,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大量的老干部返回领导岗位,大体上恢复了原来的或者相当于原来的职务,很快就出现了机构臃肿、层次多、副职多、闲职多的现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年龄偏大的问题突出。很多老干部年老体弱,积劳成疾,很难承担领导岗位的繁重工作,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非常严重。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要确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并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必须要解决好干部问题。从组织路线上全面系统地解决干部老化和中青年干部缺乏的问题,成为党在当时必须解决的关系全局的战略问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个问题,把它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问题提了出来。1979年7月29日,邓小平同志在接见中共海军委员会常务扩大会议全体同志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实现,要靠组织路线来保证;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最迫切的问题,是选好接班人;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岁数太大,精力不够;摆在老同志面前的任务,就是要有意识地选拔年轻人,选一些年轻的身体好的同志来接班。(《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90—193页)提拔中青年干部必然涉及老干部的离职退休问题,这是干部队伍建设过程中紧密相连的两个问题。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还明确提出了建立干部退休制度的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庙只有那么大,菩萨只能要那么多,老的不退出来,新的进不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因此,老同志要有意识地退让;我们将来要建立退休制度。(《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93页)此后,邓小平同志又多次反复强调了建立退休制度的重要性。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现在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是四个现代化的路线、方针对不对,而是缺少一大批实现这个路线、方针的人才;我们老干部的责任就是要认真选好接班人;重要的是要建立退休制度;不建立这个制度,我们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以及青年人上不来的问题,都无法解决。(《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20—226页)邓小平同志认为,“自然规律是不可改变的,领导层更新也是不断的;退休成为一种制度,领导层变更调动也就比较容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6页)

邓小平同志关于干部实行离退休制度的建议,得到中央大多数同志的赞成,深化了全党的认识。1982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干部退休制度的初步建立。从此,干部退休制度被确立为党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表明:干部领导职务不是终身的,干部任职是有时限的。根据干部退休制度,一大批老干部退出了领导岗位,新时期党和国家干部队伍面临的严重问题开始得到妥善解决。

二、《决定》的颁布实施,开始结束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弊端,是我们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第一个重要成果

1982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为了保证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顺利进行,并使一切将要退下来的老干部都能得到妥善的安排,中央认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必要的;并对老干部离退休的年龄界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决定》的颁布实施,开始结束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弊端,为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程》,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离职休养,或者退休。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家领导人和各级领导机构人员的任期做了明确规定。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虽然从来没有明文规定过领导职务是终身的,但领导职务终身制的现象在实际上一直存在着。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限制了干部队伍的活力,阻碍了优秀中青年干部的脱颖而出,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系统谈到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过去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存在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对各级各类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是无限期的;要有步骤地和稳妥地实行干部离休、退休的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0页,331页,332页,360页)

1982年2月,从《决定》颁布起,老干部的离退休制度开始实行。但是实行起来面临的困难很大。一方面,一些老同志思想上存在各种顾虑不愿离职;另一方面,由于干部队伍的青黄不接,中青年干部的确需要经验丰富的老同志的传帮带,如果老同志一下全退下去,确实存在很多实际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在1982年7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提出,鉴于我们党的状况,我们干部老化,但老同志是骨干,处理不能太急;通过设顾问委员会的过渡方法,为退休制度的建立和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创造条件;顾问委员会,应该说是我们干部领导职务从终身制走向退休制的一种过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13页)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设想,党的十二大决定成立并选举产生了中央顾问委员会。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当选为主任。他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央顾问委员会是个新东西,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实际情况建立的,是解决党的中央领导机构新老交替的一种组织形式;顾问委员会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组织形式;通过这种过渡的形式,稳妥地顺当地解决好解决新老交替问题,把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可以设想,再经过十年,最多不要超过十五年,取消这个顾问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6页)

设立顾问委员会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顾问委员会的设立,采用“先进后出”的方式解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使一大批老同志从第一线退到第二线,一大批年富力强的同志进入领导岗位,为中青年干部的成长和老干部逐渐适应退休生活,促进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和干部退休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顾问委员会的设立,为老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创造了一个很好的过渡形式,既不让老干部感到突然而造成心理上的一时难以接受,又有效结束了职务终身制的弊端。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82年至1984年进行的领导班子调整中,全国约有90万名老干部退到二线;到1986年底,全国共有137万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或退休。作为过渡性组织,顾问委员会在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经过充分讨论,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市、自治区顾问委员会。

干部人事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党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决定》的颁布实施,设立顾问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了干部退休制度,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妥善解决了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党中央又颁布制定了《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大规模推广公开推荐与考试相结合选拔领导干部做法,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恢复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建立了干部公示制、任期制和监督制度,建立了公务员制度等等,在竞争性选拔、基层公推直选、干部交流、干部监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30年来的实践证明,《决定》的颁布实施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为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迈出了我们党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对此,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把“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作为我们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的第一个重要成果,做了充分肯定。

三、《决定》的颁布实施,规定了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起点

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党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而并不经营什么私人产业。同时,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老干部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决定》对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生活待遇,包括医疗和交通工具等等,也应当一律不变。”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工作中,为党和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当他们年事已高,体力和精力难以继续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时,实行干部退休制度,让他们从繁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在轻松的环境中幸福地安度晚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重视、关心和爱护。同时,实行干部退休制度,也是激发广大在职干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干部退休后的生活情况,对在职干部有着巨大影响。实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退休后由国家发给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使离退休干部在生活上有所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这样,就会稳定广大在职干部的思想,解除他们后顾之忧,激发他们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决定》还提出要注意很好地发挥老干部的积极作用,“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老干部,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新时期党的老干部工作,就是从《决定》颁布实施开始的。1982年2月,中央颁布的《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并且定期地把这一方面的工作提到党委的议事日程上来。”从1982年全面建立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党中央的重视关心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都相继建立健全了专门的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了一支专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由此开始了新时期党的老干部工作。经过30年的实践,现在已经形成了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老干部工作体制和机制,党的老干部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和进步。

重要的决定范文第5篇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依法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也是推动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认识不到位、界定不清楚、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导致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敬而远之”,形成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化”“弱化”的局面,让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重要的法定职权难以“落地”,成了近乎“沉睡”的职权,极大地制约了人大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近乎“沉睡”的职权

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基本职权之一 ,但与立法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三项职权相比,它的行使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它既不像立法权、监督权已经有了国家顶层具体制度设计,实施起来比较明确,也不像选举任免权那么规范具体。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内涵界限不清,规范不明,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和硬性的制度约束,在实际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又存在实施目标不明确、使用频率低、使用范围窄、使用意愿弱、使用效果差等现象,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长期将其“束之高阁”。

在一些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被“重大”架空。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抽象和模糊,实践中怎么界定重大事项中的“重大”难以把握和操作,比如说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以及重要的政府性投资等,资金和规模要达到哪种程度才能算是“重大”。同时,从字面涵义来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大”,其本身就是一个程度性和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层级,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区域,“重大”的涵义和界定也就不一样,有其不确定性,这就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中的“重大”很难有统一和固定的标准,导致了在行使方面的随意性和消极性,这也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行权时遇到的难点和重点。在现实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从某种意义上讲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主动与自觉。地方政府若是人大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强,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会主动自觉地将“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有些地方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要么纠结于“重大”,在什么是“重大”事项上“讨价还价”;要么避重就轻,将不重大的事项当作重大事项提交人大讨论、决定,有的甚至将一些枝节性的、琐碎的、事无巨细的小事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要么感觉“重大”难以界定和规范,感觉这项工作很难行使,放不开手脚,干脆就没有“重大”事项发生。凡此种种,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重大”二字架空了。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化”“弱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定程度上说“权力虚置”也不为过。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了近乎“沉睡”的职权,也成了阻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环节。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困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项权力的“沉睡”?有什么可行的解决办法使这项权力被激活并“常态化”行使?这都是当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主要困惑

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和实践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方法,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整体看来,还不是很到位,与人大其他职权相比,仍然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还存在诸多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决定什么――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如何科学判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范围是什么?重大事项的鉴定标准是什么?政府选择、提交重大事项的原则是什么,哪些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哪些?

其次,怎么决定――如何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如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受理政府提交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受理原则有哪些?什么样的议题纳入讨论范围?办理程序怎么走?具体运作程序有哪些?如何办理,怎么操作?怎样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实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还是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再次,决定之后――重大决策作出后如何有效执行,如何跟踪督办?从哪些方面健全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情况如何评价、如何定性?如何防止“重决定、轻落实”的现象?如何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刚性”?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追究责任?

另外,我们比较困惑的还有: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法定职权,为何在实践中却长期虚置而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运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质和重要性是什么?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该项重要权力的必要性何在,实现的可能性又如何?如何处理好人大决定权和党委决策权、政府决定权的关系?本应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与职责,为何很少听到人大发声,反而出面的大都是党委和政府?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却越权决定实施,如何应对和处置?对于这些困惑,有待于我们深入地研究探讨和实践检验。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上述困惑存在的原因,并进一步“对症下药”,力破难点,寻求“解决之道”。

三、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困惑的原因,笔者从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分析如下。

(一)认识有误区

长期以来,如何正确界定和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和“一府两院”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我们习惯于“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很不习惯也不怎么适应,常常采取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甚至是党政联合决策的方式,本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依法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也不依法执行或故意不去执行,甚至“绕道而走”。另一方面,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思想上有顾虑,认为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得多了,会有向党委要权、跟政府争权的嫌疑,甚至觉得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过界”,因此在工作中瞻前顾后,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宁可失职也不越权”,从而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

(二)范围不明确

从目前来看,最让人困惑的就是究竟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算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范围怎么界定,在实践中一直难以把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等对此的定义过于抽象、笼统、模糊,对其范围没有作出全面的界定和说明,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往往造成“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 实践中,人们常用“事关全局” “根本性的” “长远的” “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来定义重大事项,这种倡导性、鼓励性、号召性的条文内容以及外延模糊的定义方式,过于强调面面俱到,没有突出重点、抓住要害,也没有具体指向,尤其是缺乏实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实际上就几乎等同于没有界定。最近几年来,虽然有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例,但是内涵仍然不够明确、具体、规范,列举的各项内容之间没有明晰逻辑关系,外延也不周全,有的甚至泛泛而谈,空洞无物,这些都使得重大事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也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同一重大事项的理解也常常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三)操作不规范

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为防止陷入具体事务,也为防止代行行政权、司法权,往往束手束脚,不敢主动作为,从而在实践中造成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具体表现如下:调查论证不充分、程序把关不严谨、督办落实不到位等。有的地方对一些重大事项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直接提请会议讨论、决定,从而导致部分重大事项的决定质量不够理想,内容比较模糊,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规程和方式方法。

(四)体制未理顺

在我国决策体系中,有三种决定权:党委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的行政决定权。这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涉及三个机关――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行政决定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从理论上对党委、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和职能分工比较明确,但实践操作中却没有更明确的职能分工划定。在党委和人大的关系上,一些涉及国计民生或需要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重大事项,往往是党委作出决策后就直接由政府执行,或者是党委和政府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作出决策并执行,忽略了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这一重要环节。在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上,法律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政府行政决定权所规定的区别和界限过于笼统,致使人大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难以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难以区分与政府的行政决定权界限。当然也有人大自身履职不主动的原因。同时,人大部分同志也心存顾虑,尤其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顾虑太多,过于揣摩党委意图,看政府脸色,因而,许多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蒙混过关”,明显是“一府两院”越权决定的事情也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追究责任。

(五)制度不完善

任何一种权力的有效实施,都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职权,但在实践中却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撑。当前,各地关于如何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规范重大事项的程序、人大如何行使该项权力都缺乏实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如何将人大的决定贯彻执行下去、如何对决定的执行进行追踪监督、如何对执行不力追究责任和纠正不当决定等方面,也都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规范。同时,一些业已制定的制度与客观实际需要相比,也明显滞后,一些已有的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也有待及时跟进。

(六)沟通不顺畅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职能、工作方式方法与“一府两院”都不相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不一样,在依法提交、讨论、决定和执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和必要的沟通,就会造成各方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还很不顺畅,这样就使得“一府两院”不了解自己所做的哪些工作应当属于重大事项,哪些事项应当划为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执行重大事项的情况也缺乏及时、必要、全面的了解。

(七)问责追责机制欠缺

无数事实证明:只要权力没有追责机制,就会出现职能退化或者乱作为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执行重大事项的保障措施,也缺少对“一府两院”不执行或故意不执行行为的惩罚条款,欠缺必要的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比如,“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依法执行或者干扰、拖延甚至故意顶着不办的,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如何启动问责追责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怎样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程序问责追责。问责追责机制的缺失,导致不少地方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往往是“头重脚轻”“虎头蛇尾”“一决了之”,没有了“下文”,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只具有理论上的约束力而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执行力。法律上问责追责机制的欠缺,也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即使想采取“刚性”手段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执行,也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而无法开展。这都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刚性”不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弱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也严重影响并挫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

为依法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常态化”行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率先提出并建立“年度清单”制度。所谓“年度清单”制度,就是对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重大事项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边界、选择原则、具体事项、受理原则、标准技术、运行程序、方法步骤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清晰、详细、严格的规定,规范和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责任,依法做到重大事项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年度清单”制度的建立,细化和完善了重大事项决定权,保障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个重大决定的出台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年度清单”制度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破,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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