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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范文第1篇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公开;意义;适度限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29日

一、司法公开的意义

(一)司法公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间信任、交往及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是朝夕之事,而需要长期积累与证明。当下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严峻挑战,严重影响到矛盾解决的社会成效,而司法公开则可有效地改变当前局面。

司法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客观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让广大公众直观地感受法庭的威严、判决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官的判案能力及廉洁品质,使广大公众真切地感受到法院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生等各个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从程序方面使当事人接纳裁判过程,信服裁判结果,促进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另外,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是公正的司法行为以及高质量的审判活动。在公开透明的审判环境下,法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面临人民群众的直接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及疏漏都会被公众所关注。总之,司法活动在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制约下,能够实现公众认同的普遍价值,这样的司法结果自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司法本身的公信力就会随之建立起来。

(二)司法公开有助于法官廉洁品质的养成。法律在实践中能否发挥最大的功能和价值,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操作。剖析司法腐败,诚然除法官素质不高外,还与制度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到位、监督不力等因素有关。法官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过程,掌握着其中的来龙去脉,最后如何裁决,不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官个人的倾向。因此,司法公正的践行取决于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但是,法官素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跃提升到最理想状态。因此,在逐步提升法官素质的进程中,加强制度建构,最恰当的方式便是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制约之下,依此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减少“权力滥用”、“人情关”等带来的压力,司法公开,依法进行,杜绝,促进法官廉洁品质的养成。

(三)司法公开有助于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法律实施中,最直接并且和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则是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意味着通过公众对法律实践的监督,证明国家的法律是公平的,法官是正义、廉洁的,裁判是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的,于是,无任何外力强加,公众自然便会形成一种对法律的共识及信仰。

在当前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严重,主要在于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模式造成的,公众会以为“人情”、“关系”比法律更有用。公众对“走关系”的“信仰”是超过对法律信仰的。因此,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公众才会自觉地去信任司法。通过司法公开,公众多渠道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使公众了解到国家司法活动的具体运作情况,并且通过公众的参与、监督,促进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结果就是被社会公众认可,信仰。社会普遍的价值建立之后,公众对国家的法律才会有所期待,信仰便如影随形,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便会逐步稳定,法治的群众基础也会越来越广泛。

(四)司法公开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随着科技进步,司法公开的方式也渐趋多样化,公众知悉司法信息也更加便捷。司法公开的过程,同时也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也是法制建设的必备一环。司法公开,意味着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那么,在公开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一些公众来说,了解的过程便是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这种对案件关注的效果要远超过在外力强迫下学习或者出于考试而被迫学习的效果。另外,尤其是涉及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会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这样,司法公开进行的法律宣传的效果社会覆盖面较广,收效好。最后,一次具体的司法诉讼活动,可能既会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实体法律知识,通过公开,将司法过程的实施依据、裁判结果的法律依据公之于众,公众自然会了解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公开这一特殊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公众,使公众受益良多,成本低,社会效果好。

二、司法公开的适度限制的建议

司法公开的正义、权威等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司法公开可能存在侵犯隐私权等问题,因而片面地强调司法公开反而会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进程中应把握好尺度,适度限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法院内部资料应否公开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司法公开的内容局限性太强,体现案件真实性的一些内容并未真正触及。比如,司法实践中,会议纪要、内部指导意见、法院内部各级领导的内部审批文稿和行政机关领导的批示等往往都作为秘密文件不对外公开。如果这些内部资料的确涉及国家秘密,但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不予考虑公开。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大部分的内部资料主要是针对法院的管理、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既不具有私密性,也不具有封闭性,而且很多内部资料都是直接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并且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载体。因此,本人建议在法院内部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定期梳理内部文件,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其做出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外,其余均应及时依法全面的向社会公开,进而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二)关于合议庭不同意见能否公开的建议。关于合议庭评议时的各合议人意见是否公开的问题,各国做法不一。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公开而是将意见记入笔录。但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法国最高法院则是公开的,效果较好。我国更多的法学家也赞同把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公开。把评议过程及评议的不同意见都公开,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审判的趋势。

把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都公开,有利于提升合议人员的责任感,由于审理案件由主要承办人及其他合议人合议得出结果。其他合议人员往往依赖主要承办人,对案件的责任心不够,审前也不阅卷,开庭时不思考,合议时没有自己意见,仅是附和审判长观点,使合议庭功能发挥不了。因此,公开合议庭评议的个人意见,监督各合议人员,对案件发挥一定的作用,每个人都要对其对案件提出的意见担负责任。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的公开,提升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使其服判。当事人通过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知道判决结果是取决于多数人意见,而不是某人的个人观点,增强其对法官的信服。本人认为,从长远而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公开是当前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因为这既体现了民主评议的原则,同时对当事人知情权有了充分保障。但是,当前应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公信力又频遭质疑,因此,本人建议目前通过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使法院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功能得到充分且有效的发挥。

(三)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建议。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增强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能力、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施行,各级法院都依法逐步推进,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内涵,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进一步健全的重要体现。但是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运行中,仍面临着知情权与隐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等诸多问题。如何协调好诸多问题,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保障方面寻求平衡点,是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不可回避的问题。本人认为,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时,应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宗旨,但是要加强对例外情形的保护。如此,要从立法层面细化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具体问题,司法层面加强制度建构,加强审核关、慎重区别对待等多方面做相应的工作。依此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午生.司法公开社会价值实现路径的思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3.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范文第4篇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监督法》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举行的各种活动。如参加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弥补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也容易导致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出现规避法律或违法乱纪,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实效不断体现。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督层面还比较狭窄、缺乏刚性监督手段等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督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督的程序非常重视,存在实质性监督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结束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

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督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去年底,各地陆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履职。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是要注重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仅表现在监督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督工作能够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加以监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在监督理念的创新中,还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监督与被监督、动机和效果以及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真正讲求监督实效。

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监督原则,达到监督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围绕党的大局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使监督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权力机关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要严格遵守监督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功效,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才能保证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结果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

四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实施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一般应当在司法机关形成决定、判决、裁定之后进行。但也不排除事中甚至事前监督,特别是对个别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如超期限羁押、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就要事先及时监督,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五是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及时地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并且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

六是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融监督于支持中,积极为司法机关排忧解难,通过监督和支持并重,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实践中,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这样既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便于司法部门遵循和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完善审议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每次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都要在四个月内将办理和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不定期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司法机关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工作上的疑点、难点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将本系统进行的重大改革、实施的重大举措、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使常委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门的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拟任命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对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严格实施任前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及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建立司法类件信息分析机制。通过涉法涉诉案件的归纳分析,总结类案的特点规律,不仅可以为司法监督提供选择的议题,而且有利于司法监督的有的放矢,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把认真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件作为司法工作监督的一项有效路径。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反映较多,向人大的案件也逐年上升。我们认为,件的办理不能等同于个案监督。因为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定的职责,也是人民的要求。因此,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研究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作出决定;通过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权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不失为一种司法工作监督的有效方式。必须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处理件范围,正确处理转办件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是通过启动法律监督来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基于此,人大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也即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推动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进而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三是探索法官任后书面述职和评议。针对司法不公现象,要把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重点放在与行使法律最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上,要在注重规范法官、检察官行为上下功夫。可以探索法官、检察官任后书面述职制度,要求其紧紧围绕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履职情况及勤政廉政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中反映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法官、检察官组织适时的评议。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等方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形成评议意见。

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

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缺乏相应的认识和重视,也未纳入监督法所规定的备案审查范围。因此,要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探索,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基础和依托。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能够及时真实听到人民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的优势,积极为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工作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广泛性、经常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一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机关工作监督中的作用。人大的监督不是单向的施于司法机关,而是沟通的桥梁,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力的活动走进司法机关,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中,就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做好解释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司法机关工作,尊重司法权威。

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旁听。人大代表在旁听时发现的问题当庭可以向法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认真地对待每一案件的审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者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及时予以答复。这不仅可以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化,较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范文第5篇

广泛征求意见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前提。在分析检查初期,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拓展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出发,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谈、一对一谈心等方式,调动全公司各个层面员工积极参与,从不同层面查找问题,多渠道征求意见和建议,为找准问题奠定了基础。为了开好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广泛征求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共征求到对领导班子意见和建议26条,对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20条,内容涉及企业发展、安全管理、生活后勤、企业管理等方面。在此期间,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意见征询活动。生活公司组织召开了监督员座谈会、职工群众座谈会,同时深入各个服务窗口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发放意见表200份,广泛征求职工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到意见和建议49条,其中涉及班子的意见建议18条,涉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31条。其他各单位也以不同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找准问题,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了基础。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全公司共召开各种座谈会268次,发放征求意见表2537份,征求到意见和建议813条。

开好民主生活会是认真总结经验、找准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的前提。集团公司对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高度重视,精心做出部署安排,要求做到“五个不开”,即:各单位党政领导不在不开,没有开展谈心活动不开,没有征求意见不开,没有发言提纲不开,督导组没有参加不开。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专门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集团公司以身作则,按照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要求,坦诚相见,开展了深入的谈心活动,做到了找问题开诚布公,查原因实事求是,提建议中肯实在,为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奠定了基础。嘉乐泉煤矿为了规范领导干部谈心活动,专门设计了谈心登记表。晋阳选煤厂设计了恳谈会议记录卡、生活会记录卡等六种表格,进一步规范了民主生活会的运作程序。据统计,全公司两级班子领导先后开展谈心达805次。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都能做到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查找自身问题,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在集团公司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王良彦董事长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并围绕集团公司提出的“三个三”发展构想和“1265”工作思路,查找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符合科学发展的、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班子其他成员也都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着重从思想观念、能力素质、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分析不足,认真开展了自我批评,并对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党建工作等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为了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还邀请了职工代表、党员代表、中层干部代表列席参加,主动接受大家的监督,真正体现了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民主氛围。

撰写高质量、有分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是分析检查阶段的中心环节,也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中心环节。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一是凝聚集体智慧,明确发展思路。为了使分析检查报告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从集团公司到各单位都对广泛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对解放思想讨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进行综合,为起草分析检查报告打下了良好基础。他们还把梳理过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分析检查报告中,进一步充实了分析检查报告的内容。为了把问题找准确,把根源弄明白,把思路理清楚,把对策定科学,各单位还召集各层代表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深入讨论,并召开党委扩大会进行专门研究,反复修改。二是注重倾听民声,广泛征求民意。为了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民意,充分凝聚集体智慧,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围绕对科学发展认识深不深、查找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问题,注重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集团公司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下发各单位进行评议,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使过程广泛深入,结果客观真实。许多单位将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下发各基层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集中评议,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收集,专题进行研究,对符合客观的、正确的,在修改分析检查报告时予以采纳,体现在分析检查报告中。三是认真检查督导,严把报告质量。为了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各督导组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高的,要求他们修改完善,使分析检查报告既体现了民意,又符合企业实际,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突出实践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是落实学习实践活动“科学发展上水平、职工群众得实惠”的具体体现。问题找准了,对策明确了,关键是要真抓实干。从集团公司到二级单位始终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议边改。集团公司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认真学习、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及《2010—2014年发展总体规划》,确定了“三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