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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1篇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污水费的调整将加快PPP公私合营模式的推进;同时,环保领域多项收费的调价周期或受其影响而纷纷到来,从而提升环保运营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另外,本次污水处理费的提高,行业估值水平有望随之提升,为水务产业链相关公司带来实质性利好。水处理龙头企业首创股份(600008)、重庆水务(601158)、水处理设备企业津膜科技(300334)以及污水污泥处理企业中电环保(300172)等值的关注。

污水费调整加快PPP模式推广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地下管网的建设进度缓慢,主要是受到地方政府资金紧张和官员政绩考核弱相关的制约。

随着PPP公私合营模式推进,原有的管网采购模式将发生变革,从政府相关部门一次性支付管道费用,改成在运营期间分期支付,减轻了地方政府提供该公共服务的资金压力。同时,地下的管网政绩考核在最近的政策文件中逐步“浮上地面”,强化了地方政府管网投资建设的动力。

长江证券指出,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将提高地方政府在运营期间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支付能力,而且就承接项目盈利模式来看总体收益还是相当可观,管网建设有望在公共品服务功能的承接和盈利的配合下如火如荼地展开。

渤海证券指出,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运营收益,可形成合理预期,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PPP模式的加快推广,进而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难题,在有效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同时,将促使政府手中污水处理项目资源的加快释放,从而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壮大。

多项环保收费或进入调价周期

根据此次政策,未来2年内全国污水处理费等环保价格将逐步上调,最终实现补偿营业成本+合理盈利,特别是在水十条即将出台的背景下,污水处理费的合理定价,增强了环保企业参与提标改造、污泥处置等市场的信心和动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次调价在环保领域起到了一个标杆作用,预计未来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泥处置费用、部分品类废旧电器拆解补贴等多项环保收费都将步入上调周期,收费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环保运营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

记者同时注意到,本次政策也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到污水处理费中。据了解,由于长期以来“重水轻泥”,我国污泥治理行业发展严重滞后。根据住建部数据,截至2013年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完成规模仅为“十二五”规划任务的43.4%,即2014-2015年需完成剩余56.6%的任务,投资需求达196亿元。

专业人士表示,把污泥处置成本纳入到污水处理费中,收费机制的建立和明晰,将有助于破解制约我国污泥治理产业发展的付费机制、商业模式等难题,污泥治理行业或将迎来加速发展期。

污水处理行业估值水平有望提升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行业整体盈利水平相对偏低,全国278家规模以上污水处理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仅约11.4%,而随着电费、原材料费、人工成本等费用的不断上升,污水处理行业的盈利空间或将被进一步压缩。

渤海证券相关研究员指出,本次污水处理费的提高和收缴力度的加大,有利于污水处理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并确保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盈利,从而将带来行业估值水平的提升。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将为污水及污泥处理行业发展带来实质性利好。同时,在水十条即将出台的预期下,污水处理价格制度的完善和征收力度的加强,有利于水务运营企业的盈利回升,并有助于提标改造市场的快速启动,利好工程、设备类企业。

首创股份(600008):近年来,公司的水务产业链不断完善,从以往单纯的做运营服务,扩展到水务建设领域。子公司首创爱华专注于市政与环境工程领域,以EPC工程总包管理及运营管理等,近几年水务建设业务高速增长。同时,公司从以往的城市水务业务,逐步扩张到农村水务市场,去年初以来,公司陆续投资建设了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污水厂等八个乡镇污水项目,公司将全面进入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另外,公司业务从自来水供应,到污水处理,延伸到后续的污泥处置,新兴的再生水领域。公司手握水务运营资产的资源,在后续的提标改造、污泥处置、再生水等业务中具有当仁不让的先发优势。

重庆水务(601158):近期,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苏伊士等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德润土壤修复有限公司,布局大环境产业,以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对合资公司进行出资。该项目的落实不影响集团对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但为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环保资产的注入带来新的想象空间。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保本微利

中图分类号:U664文献标识码: A

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生存环境,与每个城市居民息息相关。污水处理费是消费者购买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的价格,研究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价格,对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污水处理费定价基本做法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历逐步征收并逐渐提高的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无偿使用阶段。把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第二阶段:低标准收费阶段。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征收城市污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各地相继开始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但标准很低,平均每吨0.1元左右,最低的只有0.03元。我国真正开始实施污水处理收费是在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了法律依据,并于1997年首先在“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流域城市试行。第三阶段:全面征收、成本收费阶段。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意见》,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新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要求全国所有城市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第四阶段:逐步提高收费标准阶段。2004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之后全国许多城市均陆续提高了污水处理费标准。但随着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的逐年增加,污水处理企业出现持续亏损,开始出现新一轮污水处理费调整。

(二)国外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

欧美国家的污水处理费政策制定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和“成本补偿”,大部分国家以污水处理成本为基础,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收支达到盈亏平衡。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允许污水处理厂有一定的利润。污水处理收费构成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成本和运营企业合理利润两部分,以此确定污水处理企业为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收费标准。

法国是水务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了理顺水务工程与私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国逐渐形成一整套合作合同模式,包括特许委托经营、承租、经营、法人管理以及技术援助等委托管理方式。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政府与私营公司建立起业主与经营服务者的关系,政府通过对投标企业进行鉴定,择优选用并监督其技术质量和财务运行,主要包括供水、污水处理的技术和服务质量,以及成本控制和价格标准。

美国没有专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管制机构,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管制是与对公用事业的管制结合在一起的。在美国,公用事业服务费的制定一般遵循消费者有支付能力原则、公用事业全社会受益的原则。从定价原则看,要综合考虑企业收益、社会承受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并提高收费透明度。从定价程序看,大致经过:一是调查研究,根据污水处理服务企业提出的要求,由独立承办人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生产、供销以及用户各个环节了解情况和征求意见;二是审核成本,独立承办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房屋、车辆、设备和员工工资等费用进行核算,计算各种税收和企业一定的回报率,使企业收益达到既定目标,同时也充分考虑土地占用费以及广告宣传费等因素,实行完全成本定价制度;三是公开会商,在进行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之后,由公用事业管理局召集有关各方,公开会商决定是否提价和确定提价标准,公开会商由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负责人主持,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负责人陈述提价理由,独立承办人代表用户与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进行商讨;四是确定服务费,由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在经过大量调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会商各方意见,最后拍板确定是否提价和提价多少,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确定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不执行规定服务费标准的行为,用户和企业双方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查处。所谓独立承办人,是由州长任命的人选,像律师那样独立开展调查,代表用户陈述意见、提出询问和回答相关问题等。

日本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管制采取以下原则:一是总成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的制定应以企业在高效经营、并且能够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所耗费的总成本为依据;二是公平报酬原则。虽然日本政府不允许污水处理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但为了维持企业的再生产以及刺激企业扩大对污水处理的投资,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时,一般会使污水处理企业获得一定水平的利润;三是公平对待原则。其核心是不允许污水处理企业对用户有差别对待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管制没有明确的服务费管制模型,但规定了原则性的定价方法,即两部制服务费形式。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思路

污水处理费调整要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调整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四是坚持加强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调整基本思路:一是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争取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价机制,将污泥处置费纳入调价影响因素,为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正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二是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保本微利”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定价和调整的基本思路。

(二)污水处理费定价形成机制

1、建立保本微利的污水处理费定价体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污水处理费定价方法,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按价值规律的要求,理顺污水处理的投入与产出关系,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的客观要求。污水处理收费既是实现污水处理资金补偿的方式,同时也是调节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利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按照价值规律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合理确定,应建立在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基础之上。合理成本依据各地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即污水处理定价成本,通常包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微利指微薄的利润,必定低于全社会的平均利润。

2、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定价动态调整机制。污水处理受原材料价格涨跌因素和职工薪酬上涨因素的影响,排水企业会出现偏离“保本微利”的情况。要保持“保本微利”,应及时对污水处理价格进行调整。通过污水处理定价动态调整来保障排水企业正常运营,实现保本微利的运营目标。

污水处理定价动态调整机制需要确定初始价格和调价周期、主要成本影响因素及调整系数:

(1)初始价格的确定。以污水监审成本为基础,按照成本加微利的价格模型确定初始价格。以实施调价后的污水处理价格作为初始价格。

(2)调价周期的确定。一般以3年或5年为一个调价周期,调价周期期满实施第一次调价或结算。

(3)调价因素和价格调整系数的确定。调整因素主要选择在成本增长因素中占较大比重的成本项,如:动力费、职工薪酬、污泥处置费用。其他成本项因素可采用PPI指数的调整来覆盖。

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系数=动力费变化幅度*动力费占成本的权重+职工薪酬变化幅度*职工薪酬占成本的权重+污泥处置费变化幅度*污泥处置费占成本的权重+PPI变化幅度*(1-动力费占成本的权重-职工薪酬占成本的权重-污泥处置费占成本的权重)+1。(各成本项权重通常可以选取前三年的平均值)

(4)调价公式

第一个调价周期(以3年为例):Pn+3=Pn* Rn+1* Rn+2* Rn+3。

其中:Pn+3----第一个调价周期污水处理费标准(第n+3年)

Pn-----初始年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第二年)

Rn+1----第n+1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系数

Rn+2----第n+2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系数

Rn+3----第n+3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系数

以后各调整周期,依次类推。

三、污水处理费调整配套政策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研究和探讨对排水企业建立长期和稳定的补偿机制,使排水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由政府财政补贴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期稳定补偿机制的建立,是解决排水企业发展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特别是有效解决遇到排水行业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相关难题,是排水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不到位时,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的补偿。采取按确定的调价公式进行定期结算,实施政府购买。实际执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仍需以监审成本为基础,并经听证确定,如果实际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幅度超过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的范围,应将超额部分收入返回财政。

(二)建立低收入人群和困难家庭补贴机制

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用水权,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和可及性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我国的污水处理费包含在供水价格中,通过供水费一并收缴。污水处理费调整要兼顾低收入人群和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与财政补贴机制相衔接,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措施,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过多受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居民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方式进行补助,以此保证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的顺利实施,并保证低收入居民的生活稳定。

(三)建立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

物价、财政和审计等政府部门要专题研究完善企业成本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排水企业成本监审,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合理性、费用开支标准、工资水平等重要指标严格考核管理,对企业进行定期成本监审,供水企业适时公开成本监审结果,增加企业成本透明度。

四、结论

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地域辽阔,各城市之间差异较大,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污水处理费定价机制,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使排水企业能够生存发展,促使其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污水纳管率,确保达标排放,实现产业化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同时在污水处理费调整过程中应注重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其生活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仕林,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市场体制,城市管理与科技,2004(6);

[2]刘雪梅、何逢标,关于优化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问题的思考,中国水运,2006(11);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119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50元/立方米;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我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七条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取)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其他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五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贫困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代办。

第十条城市景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及利用自备水源对农作物、植物进行喷淋灌溉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对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不经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的企业和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业,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收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取得市物价局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代收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对应缴而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管〔2007〕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水量计算及水质

第三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自来水公司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四条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计征,取水量按县水务局核装的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水务局的抄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五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污水,环保部门依据其相关管理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排放。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非经营性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监狱等)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经营性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工商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70元,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污染程度较严重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30元;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特种行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00元。对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及居民统一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若今后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开征时间

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费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征。

第六章收费办法

第八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县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费,并按自来水月售水量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九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用户,由县水务局污水处理费,并按自备水源用水量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第十条凡按相关规定排放污水并已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开票,亮证收费,并加强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按本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划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做到足额征收。县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交入库。

污水处理费范文第5篇

水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2007年,联合国把“应对水短缺”作为第十五届“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防治水污染,加快污水处理进程是“应对水短缺”的重要措施。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是保障污水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迈向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这一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人民群众要求改善人居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不断改善饮用水质量刻不容缓。以下我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看法。

一、在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污水处理费开征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制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项费金的应收尽收,但收到的效果却不容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难度较大,由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涉及面广、利益性较强。在既得利益的驱使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偷、逃、漏、抗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造成征收难度较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群众的缴费意识淡薄,把污水处理费和用水的价格分割开来,看成是游离于价格之外的一种负担,没有缴纳的义务。二是自备井偷漏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危害较为严重。一部分无证开采的自备井隐藏很深,难以实现装表计量,即便是一些有据可查的自备井,也有一些不法用户故意破坏水表,难以实现从量计征。目前我市城区自备井多数取自浅层地下水,深度一般在十几米至60米,外部的污染可以直接影响到水质。由于大多数自备井没有消毒、过滤等水处理设施,不合格井水从地下抽出后直接流进千家万户。更严重的是,很多单位没有对自备井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甚至不知道水质超标现象的存在,长期饮用这样的水势必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另外,许多单位为了降低费用,都是既使用自备井井水又使用自来水,自备井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通,如果水质超标,极易使公共卫生公共管网发生污染。

(二)征收手段弱化。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其行之有效的手段,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也不例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征收污水处理费,主要是依靠公共供水公司。一是公共供水企业在向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收取水费的时候,一并代收代缴污水处理费。二是公共供水企业派专人直接向自备井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较为分散的自备井用户,公共供水企业却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手段,他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张嘴两条腿。

(三)征收的覆盖面较窄。就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来看,主要是城市居民、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无论是使用自来水,还是使用自备井,都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而实施执行的结果却并未达到政策的要求。一是一些地方没有对自备井开征污水处理费。二是一些公共供水企业即使开征了污水处理费,但执行的标准偏低。三是部分企事业单位漏征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的措施

为加快污水集中处理步伐,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入手,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营。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解决征收难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人们环境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是确定一个宣传主体。各级政府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和污水处理的宣传工作,督促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在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的同时,提高人们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建立一个宣传阵地。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内部成立了一个宣传机构,主抓宣传工作。公用事业、水利、文化、财政、环保部门和新闻媒体密切配合。三是突出一个宣传主题。政府可以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围绕这个主题和重点,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宣传。

(二)强化征管手段。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手段弱化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征管体制。一是适时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增强征收管理的刚性。二是成立由财政、城建、水利、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征收办公室,重点解决抗、偷、漏等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征收奖惩机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自觉缴费人和征收功臣进行奖励。四是研制开发新的征收软件,实行网络化计量征收管理。对自备井实行远程抄表,就近缴费;对居民实行“一费制”征收;新的软件要做到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自动分成,直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