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勇于承担责任

勇于承担责任

勇于承担责任

勇于承担责任范文第1篇

——观于丹老师讲座有感

星期天,我和妈妈一起观看了于丹老师《勇敢承担爱与责任》的讲座,讲座用几个寓言小故事讲述了感恩、责任与成长。其中的一个小故事给我触动很深,让我难以忘记。

故事讲的是,有一个小孩,他和一棵老树是好朋友,他们每天在一起玩。可是有好长一段时间,小孩都没有来老树这里玩,终于有一天,小孩来了,可是他一点都不高兴,老树就问他:“你怎么不高兴呢?”小孩说:“别的孩子都有学上,还有新玩具玩,可我没有。”老树就让小孩把自己的果子拿去卖钱,小孩很高兴,用卖来的钱去上学,还买了玩具。小孩不常和老树玩了,只在每年秋天来把果子收了。可树一年一年的老了,结不出果子了,小孩也慢慢的长大了。一天,小孩又愁容满面的来到树下,老树问:“你怎么还不高兴?”小孩说:“别的人都结婚成家了,可我没有房子,娶不了新娘。”老树又让小孩把它的树枝砍去盖了房子结了婚。过了几年,小孩又不高兴了,他想去国外看一看。老树让小孩把自己的树干拿去做成小船,去了国外。小孩在国外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他想家了,想老树了,于是他又回来了。小孩哪也不想去,只想陪在曾经无私的帮助过自己的老树身边。

勇于承担责任范文第2篇

春节过后,我频频听到大学生自杀这类案件,百感交集,一方面对此感到悲痛惋惜,另一方面也从这种社会现象中有所深思,对生命有了更深一层的思考,现特向组织汇报。

最近,在这个云集十所高等教育学府的大学城里就有活生生的例子。在今年的情人节里,广东工业大学一名大三男生怀疑因失恋跳楼身亡后,随后,15日该校另一名大一男生怀疑因挂科而跳楼。一所高校两名男生相继自杀,的确是令人震惊和惋惜。暂不论他们究竟是因为何种原因而自杀,因为这种轻生的行为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我们要认清自杀行为的危害性,并想方设法地阻止这类悲剧的发生。

之所以说自杀是一个愚蠢的行为,是因为自杀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什么失恋、学业不佳、就业困难、生活艰难等都不能成为自杀的借口,因为这些问题都不能用自杀去解决。遇到问题,要做的应该是想办法去解决,而不应是选择逃避,毕竟办法总是会比问题多的。看那些残疾、生活遇到重大变故的人,他们不是更可怜吗,但他们都用自己的意志力坚强地好好地生活着。自杀者很是自私的,他们轻易地将生命了结了,却将问题和伤痛留给了仍活在世上的父母亲友。每个人都是父母心中的珍宝,意外可能是难以逃避的,但儿女自杀,我看这是所有父母都不敢接受的事实。自杀行为是一种不珍惜生命,不珍惜别人的爱的行为;然而,与此同时,有多少病危或因意外而丧生的人,想继续去享受生命却再也无能为力了。

我们应该要认识到,生命是一种责任,我们是活在一个社会群体中的,我们不只是为自己而生存的,我们要对他人负责任。父母花了很多心血和时间养育我们,社会花了很多资源去栽培我们,如果我们自私地因为一点小事情想不开而了结生命,那何谓责任?!我们要清楚自己肩上担负着报答父母、回馈社会的责任,即使不能有一番大作为,也要竭尽所能地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珍惜生命,就是我们做一个有责任的人最基本的条件。

其实自杀的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如何难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他们本身心理上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该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防止同类悲剧再次发生。从个体方面而言,当我们遇到挫折或困难的时候,对事情要有理性的分析,要知道世上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没有人一生是一帆风顺的。遇到自己没能力解决的事情,可以寻求他人的帮助;当心情抑郁时,可以跟信任的人敞开心扉,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从社会集体方面而言,家庭和学校应密切关注青少年的心理状况,倾听他们心声,并提供适当的帮助;社会应加大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这方面的资源投入,开展心理教育和咨询服务。

勇于承担责任范文第3篇

尊敬的党组织:

春节过后,我频频听到大学生自杀这类案件,百感交集,一方面对此感到悲痛惋惜,另一方面也从这种社会现象中有所深思,对生命有了更深一层的思考,现特向组织汇报。

最近,在这个云集十所高等教育学府的大学城里就有活生生的例子。在今年的情人节里,广东工业大学一名大三男生怀疑因失恋跳楼身亡后,随后,15日该校另一名大一男生怀疑因挂科而跳楼。一所高校两名男生相继自杀,的确是令人震惊和惋惜。暂不论他们究竟是因为何种原因而自杀,因为这种轻生的行为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我们要认清自杀行为的危害性,并想方设法地阻止这类悲剧的发生。

之所以说自杀是一个愚蠢的行为,是因为自杀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什么失恋、学业不佳、就业困难、生活艰难等都不能成为自杀的借口,因为这些问题都不能用自杀去解决。遇到问题,要做的应该是想办法去解决,而不应是选择逃避,毕竟办法总是会比问题多的。看那些残疾、生活遇到重大变故的人,他们不是更可怜吗,但他们都用自己的意志力坚强地好好地生活着。自杀者很是自私的,他们轻易地将生命了结了,却将问题和伤痛留给了仍活在世上的父母亲友。每个人都是父母心中的珍宝,意外可能是难以逃避的,但儿女自杀,我看这是所有父母都不敢接受的事实。自杀行为是一种不珍惜生命,不珍惜别人的爱的行为;然而,与此同时,有多少病危或因意外而丧生的人,想继续去享受生命却再也无能为力了。

我们应该要认识到,生命是一种责任,我们是活在一个社会群体中的,我们不只是为自己而生存的,我们要对他人负责任。父母花了很多心血和时间养育我们,社会花了很多资源去栽培我们,如果我们自私地因为一点小事情想不开而了结生命,那何谓责任?!我们要清楚自己肩上担负着报答父母、回馈社会的责任,即使不能有一番大作为,也要竭尽所能地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珍惜生命,就是我们做一个有责任的人最基本的条件。

其实自杀的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如何难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他们本身心理上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该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防止同类悲剧再次发生。从个体方面而言,当我们遇到挫折或困难的时候,对事情要有理性的分析,要知道世上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没有人一生是一帆风顺的。遇到自己没能力解决的事情,可以寻求他人的帮助;当心情抑郁时,可以跟信任的人敞开心扉,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从社会集体方面而言,家庭和学校应密切关注青少年的心理状况,倾听他们心声,并提供适当的帮助;社会应加大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这方面的资源投入,开展心理教育和咨询服务。

就目前而言,青少年自杀频率高企的确是一个很严峻的社会现实,但我有信心,也有理由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这类青少年自杀的悲剧将逐渐减少,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必将得到加强,真正做到体格健全,身心健康。

勇于承担责任范文第4篇

《作为担当就在我身边》交流研讨

担当就是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担当适用于任何部门和单位组织,作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延伸,担当同时又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作为一个城市的一员,既然生活工作在这个城市,必然承担着奉献和享受的双重关联,在各种不同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热量,从而铸就了这个城市的有序发展,尤其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形势下,更应该具有担当的精神,而这种担当不仅仅是勇于担当,还必须是善于担当,必须担当。勇于担当是对待所承担工作的责任心问题,既然在这个岗位就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责无旁贷地完成该岗位所安排的各项任务。善于担当是对所承担工作的完成表现的能力问题,要求岗位责任人各方面素质都要高,完成工作任务尽善尽美,不留后遗症。必须担当是指令性的硬标准,是不计代价和成本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法律、规章要求每个人必须担当责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刚性的,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受到法律机制的追究和惩处。同样,一个组织、一个单位都有着自身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对所属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规定,也是要求相应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作为党员,就要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这些,都是在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

不论一个团体、一级组织,还是一个人,都免不了面对责任。而承担责任,就是担当。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职、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共产党员身上是否真正体现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

由于担当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所以担当形成的前提条件必须成熟,只有成熟的前提条件,才能真正体现担当的价值和长远意义。以人为本,是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同时也是担当的前提条件,我们做出的任何事情必须靠人去完成,而这些事情都是为人服务的,出发点和终点都围绕着人这个中心。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中,强调人不仅仅有生存上的需要,还有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等等。而这些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已经满足了,要实现真正的担当,还必须一步一步做起。

善于担当应该是梯级模式,是建立在勇于担当的基础之上。善于担当是发挥聪明才智和工作艺术的担当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承担的责任都不尽同,都有各自不同的岗位,正是这些不同的岗位才组建成为一个有序城市的框架。社会是个大熔炉,情况非常复杂,管理和承担责任肯定会遇见很多历史的,现实的,突发的,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处理这些要依靠善于担当的这一部分人,也就要求了这一部分人的素质和能力。如,政法部门如何把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搞好?经济部门如何把经济搞好搞活?建设部门如何做好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如何提供优质服务?农业部门如何引导农民发家致富?等等。只有在勇于担当的前提之下,才能造就一批善于担当的中间环节,这个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必须担当是在勇于担当和善于担当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担当的最基本面,是直接和人或者事物接触的一大批人。他们是在上面两个担当之下,面对矛盾和问题必须去解决处理,没有退回的余地,是责任心,态度,能力的具体体现。

担当是需要勇气,需要智慧,需要态度,需要能力的,社会有序发展需要担当的精神,充分发挥我们每个人,每个部门的作用,期盼具有这种担当精神的人存在于城市的各个阶层,发扬担当精神,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来实现人民的发展需求。担当,要大力弘扬奉献精神。我们面对的既有大量日常工作,有一些需要破解的难题,甚至有难以预料的急难险重任务。有奉献精神,才能在目标任务面前殚精竭虑,奋发有为;有奉献精神,才能在困难和障碍面前奋勇当先,舍我其谁;有奉献精神,才能在生死关头为人民利益奋不顾身、豁得出去。乐于奉献,敢于牺牲,是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崇高品质,理所当然也是我们的担当。

勇于承担责任范文第5篇

安徽滁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春节前夕,13岁儿子东东想念在城里打工的我们,就搭乘同村张某驾驶的汽车来城里,结果张某驾车不慎撞在路边护栏,造成东东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前后花去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9000余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张某仅赔偿了5000元钱,说自己出于好意无偿帮忙,对发生交通事故并无故意。我想知道,搭车遭遇伤害,车主应否担责,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让东东无偿搭乘,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张某对本起事故并非故意,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某对本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该起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像一般交通事故中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所以同乘人也应自担部分风险。

少年溺亡,只能自认倒霉?

河南洛阳一读者来信咨询:去年暑假,我12岁的儿子林林到村外河边玩耍,见有人在河里游泳,他也下河走了几步,没想到滑入一深水坑不幸溺水身亡。原来,是村委会组织村民挖沙贩卖导致河边水中形成深坑,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当我找村书记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他认为挖沙是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合法取得挖沙权,孩子溺亡只能自认倒霉。这样的说法对吗?

答:村书记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游泳是一项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林林事发时尚未成年,忽视危险,下河游泳造成事故,父母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村委会挖沙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这只能证明取沙的合法性,村委会在挖沙后,应及时平整沙坑,并在岸边设置警示标志以提示、告知游泳者,对挖沙后可能出现的不安全情况予以妥善处置。而本案的挖沙人未尽到上述安全责任,对本案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课间遭伤害,学校一定担责?

江苏连云港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元元五年级了,去年秋天在学校课间玩耍时,被同学大勇不小心打伤了鼻子,住院27天,花费近2万元。经鉴定,元元鼻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我要求学校与大勇的家长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以无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担责,经过,大勇家长只同意承担二分之一责任,请问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