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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

核事故

核事故范文第1篇

发生在东京东北部东海村铀回收处理设施的核事故是日本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核灾难。事故发生时,工人们正在混合液体铀。

1993年4月6日托木斯克―7核爆炸

这起发生在西伯利亚托木斯克的核事故是由硝酸清洗容器时发生爆炸导致的。爆炸致使托木斯克一7的回收处理设施释放出一个放射性气体云。

1987年9月13日戈亚尼亚核事故

在巴西的戈亚尼亚,一名垃圾场工人撬开了一个废弃的放疗机,并拆掉了一小块高放射性的氯化铯,灾难就此降临到这座城市,当时共有超过24O人受到核辐射。由于被放射性材料的亮绿色蒙骗,孩子们用手接触并涂抹在皮肤上,导致几个街区污染,不得不拆除。

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当地时间1点24分,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严重的核事故。爆炸产生的强大冲击力把反应堆上重达2000吨的盖子炸飞,释放出来的放射性微尘比广岛原子弹多400倍。导致31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远期影响而致命或重病,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算。

1985年8月10日K―431核潜艇事故

在符拉迪沃斯托克(K―43l核潜艇)补充燃料过程中,E―2级K―43l核潜艇发生爆炸,放射性气云进入空中。10名水兵在这起核事故中丧命,另有49人遭受放射性损伤。

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事故

三里岛核泄漏事故,通常简称“三里岛事件”,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萨斯奎哈河三哩岛(TMI)核电站发生的一次严重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压水堆核电站发生了堆心熔毁,一座反应堆大部分元件烧毁,事故持续了36小时,尽管这一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被认为是美国核电经营历史上最严重的核泄漏事故。

1970年12月18日加卡平地核事故

在巴纳贝利核实验过程中,美国内华达州加卡平地地下―万吨级当量核装置发生爆炸,实验之后,封闭表面轴的插栓失灵,导致放射性残骸泄漏到空气中。现场的6名工作人员受到核辐射。

1968年1月21日图勒核事故

由于舱内起火,美国一架B―52轰炸机的机组人员被迫作出弃机决定,在此之前,他们本可以进行紧急迫降。B―52轰炸机最后撞上格陵兰图勒空军基地附近的海冰,导致所携带的核武器破裂,致使放射性污染物大面积扩散。

1966年1月17日帕利马雷斯氢弹事故

在西班牙海岸上空进行加油时,美国一架B―52轰炸机与KC―135加油飞机发生相撞。撞击之后,加油机彻底毁坏,B―52轰炸机惨遭解体,所携带的4枚氢弹“逃离”破裂的机身。其中两枚氢弹的“非核武器”撞地时发生爆炸,致使490英亩(约合2平方公里)的区域被放射性钚污染。搜寻人员在地中海发现了其中一个装置。

核事故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核能 核事故 福岛 警示

人类几千年来都是从自然界中取得能源,特别是工业化时代以后,主要以煤炭、石油、天然气为能源,大量地消耗各种化石燃料,使地球上的不可再生资源趋于枯竭。同时也由于大量“三废”的排放,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污染。因此,人们总是在寻找新的能源。

1 核能是20世纪重大发现

自从20世纪30年代人们发现了原子核裂变现象后,人类就开始试图利用原子反应释放出的巨大能量。令人遗憾的是,核能一出现就被用于制造核武器,危害人类而没有造福人类,直到50年代美国和前苏联开始和平利用核能技术建造核电站。利用核能发电不用燃烧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不会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而且核裂变能量大,可建造大功率发电站。因此,核能被认为是能量大、耗料少的清洁能源。随后,核电站便开始迅猛发展。目前,全球有30多个国家拥有核电站,总数近500座。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和英国是拥有核电站最多的5个国家。核能的利用和发展成为20世纪的重大科技成果,在20世纪科技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对于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和地区,核能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唯一能代替化石燃料并大规模使用的能源。

然而,随着核电站在发展过程中核事故的出现,特别是美国三里岛及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两次核事故的出现,核电站的安全性问题日益突出,使人们对核的恐惧与日俱增。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出现,则又一次加重了人们对核事故的忧虑,许多人甚至到了“谈核色变”的程度。由于核电的优点和缺点一样十分突出,有人甚至这样形容核电:核电就像关在笼子里的老虎,正常状态下是安全的,而一旦失控,就可能危害人们的安全。

2 福岛核事故与应急监测

日本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国家,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自上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核电,全国有18座核电站,54个反应堆,大都是沸水堆。然而,在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强地震并引发高达10米以上的海啸,导致东京电力公司下属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一、二、三号运行机组紧急停运,反应堆控制棒插入,机组进入次临界的停堆状态。在后续的事故过程中,因强烈地震的原因,导致其失去场外交流电源,紧接着因海啸的原因导致核电站内部应急交流电源(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失效,未能正常使用,从而导致反应堆冷却系统的功能全部丧失并引发事故。此次事故按照国际核事故分类等级,达到最高的7级,与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事故相当,由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爆炸性、短时间高架排放,而福岛事故排放持续时间较长,放射性排放位置较低,大气弥散速度较慢,排放的放射性核素碘131总量仅为切尔诺贝利事故的1/10。

事故发生后,按照环保部要求,我国立即启动核应急预案,开展环境辐射剂量率监测,加密测量频次,并随着事故状态的变化,增加了监测点位和监测内容,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由于事故状态发展存在着不确定性,制定了应对措施。从监测结果看,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对福建省的影响是存在,但影响极其轻微。

3 福岛核事故对核安全的警示

在当今有核电站的国家中,日本可以说是核电站建设较早的国家,已经有过多次小的核事故教训,但福岛核电站出现这样的特大事故,确实让全世界为之震惊。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外,也暴露出在核电站安全管理和技术上的一些问题。在对福岛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表示同情和关注的同时,已投入运行和正在建设的核电站更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得到警示。

3.1 核电站建设必须综合考虑经济性和安全性

核事故的防范设施必须与核电站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核电的安全性是核电建设必须考虑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在经济性和安全性关系上,应遵循安全至上的原则,绝不能为了节省核电站的建设成本而降低安全标准。比如,福岛核电站由于对气体排放管道监测不力,忽视了安全壳氢爆炸的可能,虽然在建设核电站时节省了成本,但最终造成氢气向壳外泄漏而发生氢爆炸,使反应堆厂房受到破坏,产生放射性泄漏到环境中。同样,核电站也不能为了提前发电产生效益而赶时间、抢速度,缩短建设工期,这样可能会降低安全系数,也许提前发电对运营商来说是有经济效益的,如果影响到安全,就可能埋下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得不偿失。

3.2 要考虑多重因素的叠加效应

正常情况下,发生地震后,反应堆停堆,发电功能即停止。核电站可利用外部电源驱动冷却和控制系统,即使地震对电网造成大规模破坏,核电厂备用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也能准确启动,提供电源。但是,因大地震并引发的海啸接踵而来,摧毁了核电站的海水保护墙,淹没了地势较低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导致了核电站失去所有的外部电力供应,反应堆失去了强迫冷却的手段,堆内温度不断上升,造成爆炸。福岛核事故是因为地震与海啸极端事件叠加效应造成的。因此,在核电安全性方面,应充分考虑多重自然因素影响的叠加效应。福建省核电站建在海边,属于滨海核电站,经专家评估福建沿海的海洋、地质环境不具备因地震引发大海啸的条件,但福建沿海的台风是常有的,每年会出现几次,有些强台风的能量大,破坏性强,带来的暴雨也会造成洪水,引起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也可能造成供电中断。也许几种极端事件同时出现的概率非常小,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可以说,人类有记录以来虽然没有发生过的极端事件并不等于以后不会发生,汶川发生的8级地震、福岛9级地震和海啸以前也没有记载过。

3.3 重视对小故障的排查

核电站虽然建立了纵深防御体系,但核电生产企业仍应该建立核安全文化体系,以科学态度和严谨作风管理核电站,重视对小故障的排查和修正,防患于未然。福岛核电站的事故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因为早在几年前,该核电站就曾发生过核泄漏事件,但日本核电部门为维护自己的形象对这一事件进行了隐瞒,也出现过试验报告造假和温度测定资料报告被篡改现象,被监管部门作停堆处罚过。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初日本能够以小见大,对核电站各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也许就不会发生去年的爆炸事故了。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国已经运行、正在建设的核电厂开展全面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于核电站来说,任何一点瑕疵,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3.4 加强核电科普,提高公众应对核事故能力

福岛地震和海啸都是有记录以来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夺去上万人的生命,损失大量的财产,但核电站事故最让人担心和关注。这次事故发生后,核电站周边3公里开始撤离,随着事态的发展,撤离范围扩大到20公里,数十万日本居民井然有序地撤离办公室和住宅,前往安全地带。20~30公里内的居民回建筑物就地隐蔽。日本公众在撤离过程中服从指令,忙而不乱,表现出良好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能做到这样,与日本平常的核电科普宣传和应急能力培养不无关系,这是值得学习的经验。有关报道曾说,如果类似灾害发生在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伤亡人数恐怕都要大于日本。由于我国核电科普尚不全面,加上原子弹爆炸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严重事故的阴影,使人们“谈核色变”,这种恐慌心理在中国引起了荒唐的 “抢盐事件”。因此,做好核电站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演练,加强公民的自律和团结精神,提高应对核事故能力,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政府应当及时向全社会普及核污染的基本常识,让公众了解一旦出现核电站辐射泄漏事故,最重要的是要保持镇定,听从指挥,千万不要惊慌,懂得做什么?怎么做?要尽量获取来源可靠的信息,及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切记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让公众相信政府具有处置各种情况的能力。

3.5 加强核电技术交流与合作

采用先进技术,不断发展新型的、更安全的核电站是提高核电站安全性的根本措施。福岛核事故的影响说明了一个事实:一个国家核电站发生泄漏,全世界都可能影响,可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因此,在核电技术上,全世界都不要保守,要尽可能消除核电技术壁垒,核电技术发达的国家要尽可能向其他国家传授先进技术。只有这样,才能使全世界早日共享核能为人类带来的共同福祉。

核事故范文第3篇

美国总统的“核按钮”

美国的“核按钮”手提箱从外表看,与普通皮箱并无区别,不过它重达18公斤,设有复合密码锁,手提箱里面安装有卫星传感器和一本30页的“黑皮书”――核打击计划。在冷战最紧张的时期,这份核打击计划里面有前苏联境内1.25万个目标的详细记载。

美国总统无论走到哪里,都会有一个军事助理提着“核按钮”跟着。一旦美国遭遇核打击,军事助理会立即走到总统身边,从手提箱里取出黑色手册,让总统核攻击指令。在总统权力交接时,前任总统要在新总统宣誓就职的当天中午把“核按钮”移交给他。

俄“核按钮”差点启用

俄罗斯也有自己的“核按钮”,提着“核按钮”形影不离地跟在总统身边的是一个身穿深蓝色海军制服的军官。1983年,前苏联“核按钮”的照片曾出现在报纸上,随后,这位摄影者就受到泄露国家机密罪的指控。

俄罗斯的“核按钮”还真差点启用过一次。那是在1995年1月25日清晨,俄罗斯西北边境的3个军事雷达站同时发出警报:一枚核导弹正从挪威境内向俄罗斯飞来!值班将军立即启动核武器指挥系统,分别向总统叶利钦、国防部长和总参谋长通报。叶利钦立即启用了“核按钮”。

就在发射指令即将下达之际,雷达站传来消息:根据测定,导弹的落点是接近北冰洋的挪威海域,而不是俄罗斯。原来,这是一枚挪威科学家从事极光研究试验用的火箭。

英法:“核按钮”藏在地下城

英国的“核按钮”由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全体成员共同控制,一旦英国遭到攻击,由首相组成的战时领导班子将决定是否动用核武器发起还击。

据悉,英国的“核按钮”藏在一座“地下城”中。这座占地达99.6公顷的地下城就建在英格兰一个废弃矿井里。地下城里从酒吧到地铁一应俱全,设施完备。一旦核战爆发,包括女王在内的王室成员、首相内阁及4000名公务员,将以最快速度在短短4分钟的“核战预警时间”内,通过一条长约0.9公里的地下隧道抵达这里避难。英国的“核按钮”就存放在这座地下城的一个名叫17区的地方。

与英国相似,法国的“核按钮”也是设置在一个名叫“朱庇特”的核指挥中心里。

印巴:集体掌握“核按钮”

核事故范文第4篇

Abstract: It was presented for object of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 emergency, according to national regulations of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and base on IAEA Safety Standards for requirement for preparedness of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n the paper. To avoid empty in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 emergency arrangement, propose to set up regions arrangement for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s emergency in on threat I or II of provinces according to IAEA threat category IV exist situation in Sino.

关键词: 核应急;威胁评估;辐射

Key words: nuclear emergency;threat assess;radiological

中图分类号:E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87-04

1 概述

核或辐射应急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危及人类健康、安全、生命质量、财产或环境,迅速减缓危险或危害后果的非正常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1]。

核应急按其应急准备和响应可划分为两大类[2]:核应急和辐射应急。核应急,一般指核设施而言,如:核电站、核动力船、核研究堆、核燃料设施、大的辐照设施及乏燃料储存等发生的事故。这类核设施事故一般出现在固定的地点或场所的场内或场外;辐射应急,一般指危险源、移动源、无源、运输,由于遗弃、丢失、被盗、错用、恶意行为等产生的辐射。辐射应急一般发生在不确定的地点。

2 区域划分

按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按职责、事故威胁类型、事故的轻重缓急,应急划分为4个区域:场内、场外、PAZ区、UPZ区[3]。场内、场外区一般针对事故响应责任而让;PAZ、UPZ区划分针对事故应急措施而言。

场内。场内区是在核设施周边用围栏或其它标志性的设施围成的安全警戒线所形成的区域。这一区域内运营者或操作者是核事故响应的第一责任人和执行人。对于运输应急和非控制源等应急现场这一区域没有明显的界限,应急工作者应视情况建立安全警戒线。

场外。场内以外的区域。导致场外的污染视场内的大小和威胁的类型有关,经验和计算表明,导致场外污染一般是I、II类威胁。

PAZ区(预防行动区)。PAZ区是被确定为I类威胁的核设施,经计算在核设施一定范围内划定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内,一旦确定核或辐射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防护行动,以减少严重确定性效应。

UPZ区(紧急防护行动计划区),PUZ区是被确定为I或II类威胁的核设施,经计算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核设施一定范围内划定的区域。与PAZ区不同,UPZ区采取应急响应时,要依据环境监测的结果,结合设施发生事故情况而定。

UPZ区大致是圆形,边界以地形地貌,如路界、河流等为界。

场内、场外、PAZ区、UPZ区划分见图示。(图1)

3 威胁分类

核辐射应急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有美国提出。美国的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对三里岛事故发挥了作用。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后,特别是1999年911事件,对美国的辐射应急工作做了较大的升级和改进。

美国的三里岛事故和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注意,198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早期的核或辐射应急主要针对核电厂事故,但随着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学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以及每年遍及世界上千万个包的核材料运输[4],核或辐射事故时刻在威胁类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实践表明,辐射源或核材料发生的事故尽管造成的范围较核电厂小、涉及人员少,但在这些较少的受照射的人员,致死剂量往往要超过核电厂事故。1987年9月,巴西Goi■nia的辐射源事故直接导致4人死亡,28人局部辐射受伤,129人受内、外照射污染的严重事故[5]。

199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总结了切尔诺贝利事故和巴西Goi■nia辐射源等事故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6]等出版物,出版了《核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开发方法》[7],出版物把应急计划分5个类别并相应做了描述。2002年,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厅》、《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倡导编写了《核或放射紧急情况下应急准备与响应》[8]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发表,丛书对核或辐射威胁的5个类别做了详细的界定。200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安全丛书[8]的要求,对出版物[7]升级,出版物[3]详细描述威胁及威胁的分类,并给出了事例。2007年5月,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7个国际组织联合发起,对安全标准丛书[8]作了修订,《核或辐射应急准备安排》[2]作为安全标准丛书发表,安全标准丛书[9]完善了核或辐射威胁分类并较详尽的给出了事例,界定了介于威胁与无威胁需加以限定、易混淆无威胁的设施、源和材料。安全标准丛书No.GS-R-2.1并不构成独立文本,它与安全标准丛书No.GS-R-2结合作为缔约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要求。

核或辐射事故划分5个威胁类型[8]。详见表1。

I类,指大的核设施,如核电站等,可能发生核事故,即使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类,相对I类较小的核设施,如试验反应堆,可能发生事故在场外的居民遭到超过剂量标准,有必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I类,辐射设施,如工业辐射设施等,假定可能发生事故即使事故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发生过这类事故可能导致现场剂量或污染有必要在现场或场内采取紧急防护行动;

IV类,核或辐射事故发生在无法预料的地点需采取紧急防护行动。这类威胁包括非法危险源活动、工业射线照相用源、运输、等活动。威胁类型IV表示最低程度威胁,可以认为这种情况适用所有国家和地区。

v类,指无辐射源威胁,产生这种威胁是由于威胁类型I或II类的设施发生事故受到的污染。通常这类威胁来自国界、辖区边界。

5个威胁类型涉及的设施判定、描述等见表1。

涉及到危险源A/D1计算如下:

A/D1=∑i■

Ai在扩散中第i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单位TBq。

危险源是指,按源的分类属I、II和III类源[13]。表中A/D2计算如下:

A/D2=∑i■

Ai在扩散中第i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单位TBq;

D2i的值见下表2。

D1i的值见下表2。

4 模糊类设施、源和材料

表1给出了在核或辐射事故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准备和行动的设施、源和材料,实践中,仍有一些设施、材料介于威胁和无威胁之间。例如,放射性医疗设备厂事故,场外不会产生潜在确定性效应,但设备附近或运输期间的事故可能产生超出GILS值,详见表3。

5 无威胁设施、源和材料

实践中,一些核设施或材料,尽管含有放射性物质,出现事故也可能产生一定量的辐射,但不会构成严重的健康威胁,例如,核燃料生产中的铀矿冶炼和铀矿山,尾矿坝垮塌、场外不会产生超出GILs值的可能,威胁主要来自污染。表4给出这类设施和材料。

6 应急目标的确立

判定核或辐射事故的目标,应依据以下3个条件:

①事故存在的可能性,即时这种可能性很小;②类似的事故是否发生过;③事故产生的GILs值是否超出法定值。

表1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该机构的GILs值确定的应急目标,国际原子能机构的GILs值是个参照值,按干预三原则,各国的GIL值都有一定的差异,表5给出了我国、IAEA、美国、英国及加拿大的GILs值。GILs值的不同,表1所列设备、材料、源将有所变化。我国的GIL值是和IAEA是一致的。因此,表1所列的设施、材料、源应作为我国的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目标。

7 结束语

从国际看,核或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大多是动用国家机器,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应的专业队伍。例如,美国《国家响应计划》[9]中明确了所有政府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而作为国家响应计划6个独立的事故响应计划之一的《联邦辐射应急响应计划-操作计划》[10]由17个部门组成。

我国《国家核应急预案》[11]组织有18个部门组成。

核或辐射事故的准备与响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质和财力资源。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一方面要明确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目标,减缓或避免在事故中给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划清核或辐射事故不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构成威胁的目标,避免浪费准备与响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明确应急准备目标是做好核或辐射事故响应的前提。

鉴于IAEA划分的威胁类型IV各国和地区都存在的事实,建议我国在无威胁类型I和II的省份,考虑区域应急管理,避免部分省或地区核或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盲区。

参考文献:

[1]AEA. Terminology Used in Nuclear Safet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2007.

[2]FAO,IAEA,ILO,OECD/NEA,PAHO,OCHA,WHO, Arrangem-ent for Preparedness for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No. GS-R-2.1 2007.

[3]IAEA. Method for Developing Arrangement for Response to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Updating IAEA-TECDOC-953 2003.

[4]IAEA. Planning and Preparing for Emergency Response to Transport Accidents Involving Radioactive Material No. TS-G-1.2 2002.

[5]IAEA. The Radiological Accident in Goi?nia 1988.

[6]FAO,IAEA,ILO,OECD/NEA,PAHO,OCHA,WHO,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Sources, Safety Series No. 115 1996.

[7]IAEA.Method for Developing Arrangement for Response to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AEA-TECDOC-953 1997.

[8]FAO,IAEA,ILO,OECD/NEA,PAHO,OCHA,WHO,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for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No. GS-R-2 2002.

[9]USA,National Response Plan 2004.

[10]USA,Federal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Operational.

[11]国家核应急预案 2006.

[12]Canadian,Guidelines for Intervention During a Nuclear Emergency 2003.

核事故范文第5篇

摘要: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东海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级强震并引发海啸,海啸冲击了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从而导致严重的核泄漏和域外污染。本文将针对核事故及其域外污染,根据相关国际核条约、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文件,对核事故、核事故的及早通报、核事故的应急援助、放射性物质的海洋释放、海洋环境保护、域外环境污染、核损害、核损害赔偿的法院管辖及所适用的准据法等九个方面的规范和管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国际社会共同防范、救援、治理及事后处理核泄漏域外污染问题提供国际法参考。

关键词:核事故;域外污染;国际法

一、国际法关于核事故的定义

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指“缔约国的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人或法律实体的设施或活动、由此而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其中的“设施或活动”包括六类:“(一)不论在何处的任何核反应堆;(二)任何核燃料循环设施;(三)任何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四)核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和贮存;(五)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有关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置和运输;(六)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物体的动力源。”①国际上一般将核事件和核泄漏分为0~7级。其中,0~3级为核事件;4~7级为核事故。0级主要是偏差,在安全上无重要意义;1级核事件对外部没有任何影响,仅为内部操作违反安全准则;2级核事件对外部没有影响,但是内部可能有核物质污染扩散,或者直接过量辐射了员工或者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则;3级核事件属很小的内部事件,外部放射剂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或者严重的内部核污染影响至少1个工作人员;4级核事故是反应堆严重受损或者工厂内部人员遭受严重辐射;5级核事故是有限的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损失;6级核事故是一部分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挽救各种损失;7级核事故则是大量核污染泄露到工厂以外,造成巨大健康和环境影响。这一级别历史上仅有2例,一是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二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海啸引起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二、国际法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的规范

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规定,一是发生核事故:(一)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但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二)核事故的通报内容,应包括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有助于减少辐射后果的情报。(三)事故发生国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机构间接地向实际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机构(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通报。(四)各缔约国应将其负责收发核事故通报和情报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机构通知其他缔约国。这类联络点和机构内的联络中心应连续不断地可供使用。(五)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有义务立即将所收到的核事故通报和情报通知所有缔约国、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②

当事国对于可能造成跨界影响的事故负有通报义务,这在国际法上是明确规定的,是对当事国最基本的法律和道义要求。对于本次事件,这项义务是外界判断日本应对措施、手段是否合理与必要的客观条件,也是相关国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影响扩大的基础。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爆炸事故起就应及时向周边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部门及时准确通报事故进展情况,更应该就向海洋排放放射性物质一事事先与邻国主动协商,提供真实可靠的放射性物质核辐射浓度报告。最重要的是,日本官方应该向公众及时告知因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便于公众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和应对措施。就向海洋放射性物质排放一事,日本政府事先既没有“及早”向邻国通报更没有与邻国协商,而是行为发生后,才通知各国,没有严格遵守《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法关于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缔约国援助的规范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该公约规定:(一)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和影响。(二)若一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需要援助,它可以直接或通过机构向任何其他缔约国和向机构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这种援助。被请求的缔约国,应迅速决定并通知请求国,它是否能够提供所请求的援助及其范围和条件。(三)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的职责作了规定。(四)请求国应给予援助方的人员必要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以便履行其援助职务。(五)当援助是以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为基础提供时,请求国应向援助方偿还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③以此为依据,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及时按公约规定对日本履行了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的援助义务。

四、国际法关于防止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规范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序言中强调,签订本公约是由于“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放射性物质作为在核燃料循环中及核应用时产生的各类物质,其管理和处置问题是有严格国际法规定的。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向海洋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所带来的放射性危险及对安全的威胁程度大小不等,高强度废料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约占99%,[3]带有巨大的放射性危险,因此必须采取极为严格的放射防护措施。日本作为该《公约》缔约国之一,不仅熟悉公约的内容和立法宗旨,而且对于直接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对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损害,对人类的健康与安全的威胁有着深刻的认识,但是却没有按照该公约的立法宗旨履行其国际义务。

五、国际法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规范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4]从该条款中可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包括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及对海洋生态服务系统的有害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该公约第194--196条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应承担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具体义务,即各国应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国家管辖的海域等。

该《公约》第198--199条规定(一)“损害国在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二)“‘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此,‘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三)“沿海国在处理国家管辖海域内的倾倒行为时,要同由于地理处境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进行‘适当审议’”。

日本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未及时征求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相关邻国意见的情况下,将大量核放射性物质向海洋释放,不仅污染日本本国的领海,而且将持续污染日本周边邻国的海域甚至全球海域。因此,日本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六、国际法关于防止污染域外环境的规范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的原则第18条规定:“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原则第19条规定:“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日本东电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在前,通知在后,更未在事先真诚地与可能的潜在受害国磋商。

此外,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中规定“对放射性废料实行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所确定的目标为“为确保放射性废料得到安全管理、运输、贮存和处置,为在更大范围内确保放射性废料的安全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各核能大国将此规定作为发展核能的一致目标,而日本东电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与这一共同目标是相背的。

七、国际法关于认定核损害的规范

根据《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和《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规定,“核损害”系指:“(i)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ii)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每一分款:(iii)由第(i)或(ii)分款中所述损失或损害引起的在此两分款中未包括的经济损失,条件是有资格对所述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的人员遭受了此种损失;(iv)受损坏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条件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此类措施并且该损坏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这种收入来自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并且该损失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i)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类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vii)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只要此类损失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责任法所认可,就上述第(i)至(v)和(vii)分款而言,条件是损失或损害是由于或起因于核装置内任何辐射源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核装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产物或废物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来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装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论其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还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结合所造成的。”上述“核损害”中的“恢复措施”系指采取措施国家的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旨在恢复或修复受损害或毁坏的环境组成部分,或适当时向环境引入与这些组成部分相当的东西的任何合理措施。受损害国家的法律应确定何人有权采取此类措施;“预防措施”系指核事件发生后,经采取措施的国家的法律所要求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为了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小(f)(i)至(v)或(vii)分款中所述损害而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主管法院法律”系指依据本公约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包括此类法律中与法律冲突有关的任何规则。因此,遭受核损害的缔约国可以依此做好相关的准备和举证工作。

八、国际法关于核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规范

关于核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问题,《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第十三条规定[5]:(一)本公约和其下可适用的国家法律应不分国籍、户籍或居所予以适用。(二)尽管有本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核损害赔偿超过150百万提款权,就发生事件时其领土内或其按照国际海洋法建立的任何海区内有核装置的另一国所受损害而言,装置国的立法可在该另一国不提供对等互惠的条件下有悖于本公约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本公约向依据第十一条确定的主管法院提交的诉讼中不得援引国家法律或国际法所规定的管辖豁免,但有关执行的措施除外。第十五条规定,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由有关法院判决的核损害赔偿、利息和费用,由保险、转保或其他财政保证提供的保险金和转保金及资金或由装置国根据本公约提供的资金,可自由汇兑成在其领土内遭受核损害的缔约方的货币和索赔人有惯常居所在其领土内的缔约方的货币,以及就保险金或转保金和付款而言,可自由汇兑成保险或转保合同中规定的货币。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员在其依据另一关于核能领域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已得到有关同一核损害的赔偿的情况下,无权依据本公约得到赔偿。

《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一)在适当情况下,《维也纳公约》或《巴黎公约》或本公约附件适用于某一核事件,但适用其中之一即排除其他两文书的适用。(二)在不违反本公约、《维也纳公约》或《巴黎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在适当情况下,可适用的法律是主管法院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特别规定[6]:本公约不得影响缔约方依据国际公法一般原则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日本福岛核事故导致的核辐射域外污染的损害后果虽然短期内并未完全显现出来,但是,日本核事故导致的核泄漏,尤其是东电公司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已经产生域外污染,周边邻国管辖的海域以及全球其他海域正在并将持续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这种情形已经构成国际法上的法律事实,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学者共同努力,根据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对日本核事故及其造成的域外核污染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以便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吸取教训,未雨绸缪,不断完善管制核事故及其核污染的国际条约及相关理论,共同做好世界范围内的核事故、核泄漏及域外污染的防范、救援、治理及损害赔偿等工作。

作者简介:廖乃莹,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能源法硕士研究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人员。

注释:

①《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通过,其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我国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署《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交存《公约》批准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解决争端程序提出保留。《公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一日对中国生效。

③《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通过,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和十月六日分别在维也纳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截至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公约》共有68个成员国。

参考文献: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

[3]贾宇,刘家沂.从国际法看日放射性物质向海洋释放行为的本质[J].中国海洋报. 2011.4。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