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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污染事件论文:核污染事件之环境法思索

核污染事件论文:核污染事件之环境法思索

本文作者:张玉君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跨国污染转移的类型

从即世纪70、80年代开始,伴随着产业结构大调整,国际上出现了发达国家将污染行业和污染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根据跨国污染转移的方式可以将跨国污染转移分为直接污染转移和间接污染转移。直接污染转移是指通过运输、丢弃、排放的等方式直接将污染物质转移到本国区域之外。在此次日本核污染事故中,在事先未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东京电力公司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厂区内1.15万吨含低浓度放射物质的污水排入海中,以腾出空间容纳部分机组内所积高辐射污水。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直接跨国污染转移,引起了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关注。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于4月8日表示,希望日方按照有关国际法行事,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中方通报有关信息。直接跨国污染转移是一种较为普遍、直接且简易的转移途径,东京电力公司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资源安全,也侵犯了相关地区民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间接污染转移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式将落后的重污染设备、技术和行业等方式转移到本国区域之外。「3〕发达国家将污染物和污染行业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主要包括污染废弃物出口、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跨国转移、重污染行业的转移三种间接转移方式。污染废弃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洋垃圾”。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工业垃圾。发达国家的环保意识比较强,排除了露天处理的方式,如果采用其国内高标准的环保要求,将要花费大笔的垃圾处理费用。为了降低这一部分成本,发达国家常常打着“资源性”废弃物的旗号,通过垃圾出口的方式转嫁自己的环境危机。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缺乏妥善处理垃圾的技术和设备,这些“洋垃圾”不但会破坏生态环境,还给生活在周边的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隐患。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该问题的重视和环保意识的提升,这种现象已经逐渐不再为发达国家使用。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跨国转移,通常表现为一国或地区将污染严重的,已限制销售、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的环保标准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标准普遍较低,且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为发达国家转移污染产品提供了便利。在核污染事故之后,日本大量向我国出口海产品正是污染产品跨国转移的体现。除外,发达国家还会以国际经贸合作的名义,通过跨国公司的经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一些缺乏优势的设备和产品,将公司生产过程中污染密集的环节迁入发展中国家。叫如苹果公司,其污染较为严重的产品生产过程均在我国,而产品研发、设计等轻污染环节则留在美国,最终获益的仍是污染输出国。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明知这些产品设备或者生产环节会造成本国环境的污染,但是介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只能暂时忽略引进产品和设备带来的负面效应,却给该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隐患。重污染行业的转移是指发达国家借助发展中国家引进外国技术和资金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机会,以国际投资的名义将本国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设立在发展中国家。这类重污染行业以铸造、化工、医药为代表,如在生产时不配套安装污染治理设备,生产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污染物,对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都会产生一定的威胁。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落后,环保标准相对较低,对这类重污染行业的转移不但没有环境保护的限制,反而还有吸引外商的各种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点,减少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降低了行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产业的竞争力,同时通过投资转移了重污染行业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跨国污染转移产生的国际环境责任

跨国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一国违反自己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应该承担国家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因跨国污染转移产生的国际环境责任应该不仅限于传统的国际责任,还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的国际损害责任。“特雷尔冶炼仲裁案”是跨国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对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奠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坚实的基础。之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人类探索开发领域的扩大,因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跨界污染案件日益增多,比较著名的案件有1986年的莱茵河污染事件以及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包括生产、生活以及核电站、科学实验、太空探索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或者不违背国际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当损害行为发生了,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环境损害责任。跨国污染转移产生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是国家。私人可以成为污染转移的行为主体,但赔偿责任应当由国家承担。根据目前的l清况来看,可能产生跨国环境污染转移的领域大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且私人在跨国环境领域的行为基本都是在国家控制下的。通过国家的严格监督,如果仍发生跨国污染转移,一旦对他国或者地区有环境损害发生,国家作为跨国环境损害的加害方在面对本土行为造成的他国环境损害和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有义务满足受害国的合理要求。

控制跨国污染转移的立法与实践

跨境污染转移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国际环境问题,有关立法和实践也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目前,控制污染转移最成功的当属于1992年5月5日生效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签订的目的在于控制并把隶属公约管辖的废弃物越境减少到最小程度,把产生有害废弃物减少到最低程度,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它们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川另外,对于一些全球性整体灾害,可以加强区域合作。例如欧盟建立统一的环境决策机制同时,还分别建立了与东欧国家、环波罗的海各国、环地中海国家环境合作机制。「剑现阶段,污染治理技术大部分还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因为发达国家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无力支付高额的转让费,继而无法引入这部分技术。当前,解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也成为了当务之急。对于发展中国家,以我国为例,中国国际经济交往活跃,地理环境相对复杂,虽然近年来环保意识逐步提高,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结合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污染转移的目标,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更应该格外警惕。首先,我们应当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和环境标准体系。我国的环保标准过低,导致环境违法成本过低,很多企业在守法的前提下,有相当大的污染环境的空间。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环保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对投资贸易活动中污染转移的控制,有效防止境外危险废物转移。其次,加强进出口管理,提高重污染行业门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为名投资设厂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加工所带来的污染,有效遏制发达国家向我国进行污染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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