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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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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故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名人故(旧)居 法律界定 立法原则

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全民以跑赢“GDP”为目标,各个地区先大拆后大建,统一着装的高楼大厦和流水线下的商品,让原本大一统中国下有独特风情的小城市失去了个性化。“样本式”的发展模式割裂了城市发展的“经络”,承载着城市记忆的名人故(旧)居,也被这样的发展风暴摧残的支离破碎,几近消亡。从实践上看,目前将名人故居视为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不可移动文物来认定并进行保护的方法的有效性不强,因此,将名人故(旧)居专门作为一个项目来保护成为学者共识和希望。如何抢救并立法保护名人故(旧)居成为学者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而立法的模式及立法体系的构建则是法界学者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以上问题讨论的前提,是对名人故(旧)居清晰的法律界定及立法原则的确立。

一、概念界定

博登海默教授在其著名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说到:“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重要,罪基本的要素。因此,对名人故居的法律保护,概念界定是基础,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是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的集合体。

1.概念界定路径分析

借鉴田夫博士在其《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1]对非概念性术语与概念性术语的区分,笔者认为,目前学者使用的名人故(旧)居,属于非概念性术语,没有完整的内涵与外延,而概念界定就是将名人故(旧)居这个术语放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定义,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使之与生活语言相剥离,形成独立、完整的法律概念。因此对世俗语言之名人故(旧)居进行法律界定,首先要进行词源分析,其次梳理学界使用之习惯,最后在法律规范内明确其内涵,完成对名人故(旧)居的法律界定。

2.词源分析

从词语的构成方式看,名人故(旧)居属于称述式合成词,是名人的故居的缩写。因此,界定名人故(旧)居首先应分析名人故(旧)居。

名人,释义一,著名的人物。出自《吕氏春秋·劝学》:“不疾学而能为天下魁士名人者,未之尝有也。”高诱注:“名德之人。”释义二,有名籍的人。出处,宋苏辙《论差役五事状》:“先帝知之,故剏立免役法,拘收坊场,官自出卖,以免役钱顾投名人,以坊场钱为重难酬奖。”现代汉语仅指第一种释义,即指著名的人物。

故居,最早可见于《楚辞·远游》:“春秋忽其不淹兮,奚久留此故居?”晋陶潜 《还旧居》诗:“履历周故居,邻老罕复遗。” 宋曾巩 《救灾议》:“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於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居。”《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83年)将“故居”解释为:从前曾经居住过的房子。历数之使用习惯,故居之意为“从前曾经居住过的地方”,而非仅指“指生前住过的地方。”

综上,世俗语言中名人故(旧)居指著名(不论在世与否)的人物曾经住过的地方(含居所),包括名人出生地及暂时居住地。

3.法律界定

(1)故、旧居的法律界定

《中国文物地图集》编制细则(1993年修订稿)明确,在近现代旧址类文物中:“故居一般指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其他居住地称旧居。”这一细则获得国家文物局的肯定。根据这一规范,某一名人的故居只能有1处或2处,其他居住地只能称为旧居。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昆明暂行条例》)定义的名人故居,指经过认定的各类名人出生时居住的建筑。名人旧居是指经过认定在昆明市生活、工作的各类名人居住过的建筑。显然,《昆明暂行条例》是沿袭《中国文物地图集》的定义方式去界定的。对曾经居住过的地方,按照是否是出生地划分为故居与旧居,这样的界定尊重世俗社会的使用习惯,维持已有的保护格局,有利于文保单位已挂牌的居所保护的稳定。但“旧居是指经过认定在昆明市生活、工作的各类名人居住过的建筑”,这个界定还是过于宽泛、模糊,按照这个界定,名人旅游,工作暂住的居所,都可以列为名人旧居。

罗保平主编的《北京名人故居》中,则提出以产权为标准界定故居,凡属具有产权的房屋就是故居,不具有是私权的房屋,定义为宿舍或寓所。按照此种界定,湖南韶山是故居,因为是主席家的私产,中南海是国家安排主席居住工作的地方,是国家财产,只能认定是宿舍,或寓所、寓居处,且名人故(旧)居产权现状复杂,现存名人故(旧)居大部分已被收为国有财产,一部分是所有者上缴变成国有财产,有些仍是私有产权房,还有一些成为集体的财产。如以所有权为界定标准,又对以何时之产权状态为依据无有定论。这种界定标准排除了名人在特定时期或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居所被保护的可能性,如位于昆明盘龙区龙泉街道办宝云社区棕皮营村的“梁林故居”,显然不属于被保护的对象。

(2)名人的法律界定

名人的界定,一直是学界难题,难以统一。为及时有效保护名人故(旧)居,有些地区不得已采取翻《辞海》的办法,有记载的,就算名人。[1]《昆明暂行条例》提出:名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或者生活、工作过,在近现代历史上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故的历史人物。《名人故居保护研究》的作者崔丽,认为名人是指著名人物,一般指在政治、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医药等领域内,对人类及社会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享有很高知名度、深受人们尊敬与爱戴、缅怀和瞻仰,并以他们的事迹、成就和精神为动力,激励当代人们奋发前进的人才群体。[3]上述定义的核心是“贡献、知名度”,按照这样的界定,入选的人物只能是“积极作用、政治正确”的名人,那么,李鸿章,等故居如何处理?这样的定义,显然与故居保护的实践和理念不符,具有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和狭隘性。

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徐苹芳认为:一个人有一个人的历史,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保护历史就应该全面认定,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历史。反面人物上了保护名录并不意味着上了光荣榜,正反面人物在中国历史上只要具有一定影响,留下遗物或遗迹,就应该竭尽所能保护起来。笔者认为,故居保护的价值在于对历史的记载,因此,对那些“消极作用,政治不正确”,但对历史的发展的有着影响力的人都应该纳入保护范围。

上述的定义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名人”必“故人”,尽管“名人”的字面界定不同,但都建立在一个共同认知之上,即人的影响力要经过历史的检验,没有时间距离,很难完整评述一个人的影响力与是非功过。这一点,法律的界定必须坚持。

综上所述,法律概念的界定应考虑到已有事实的存在和现实状态的稳定。笔者认为,对名人故(旧)居的法律界定,应该从三个层面考虑:第一,已按照不可移动文物来认定并保护的,保持其保护的稳定与持续性;第二,尊重世俗社会对故居和旧居的理解习惯;第三,注重名人故(旧)居所承载的历史情感,对有着特殊意义的居所要加以保护。同时,可借鉴黄锡生关于文物概念界定的观点[4],将名人故(旧)居的概念同“文化资源”结合起来。程恩富在《文化经济学通论》一书中提出了“文化资源”的概念,认为“文化资源就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各种资源。”“文化资源不仅是指物质财富资源,同时也是精神财富资源。”可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可把名人故(旧)可理解为一种文化资源,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资源。这种资源并不是指故(旧)本身,而是指附着在其上的历史文化信息,这种信息自名人故(旧)被发现之时即已存在。

在界定的方法上,笔者建议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即先对“名人”和“故(旧)居”分别作概括式规定之后,再列举与名人故(旧)保护相关的条件性要素。单纯概括式定义模式虽然可以避免列举各类名人故(旧)居所可能造成的遗漏,但是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判断标准不明,执行不力;而单纯列举式定义难以适应历史的发展需要,导致具有保护价值的居所遗漏,且穷尽式列举本事就是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无任何意义。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弥补了的弊端,有利于已有保护模式的稳定。

综上,名人故(旧)居的法律界定为:名人,指在行业领域内做出贡献,或在历史发展中具有影响力的已故个体;故居,指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满足下列条件的曾经居住地,名人故(旧)居是:1.是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地;2.具有历史意义;3.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活动的需求。4.非旅游、工作、途经等暂居地。已按照不可移动文物来认定并保护的居所,不在上述定义内。

二、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 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无论对名人故(旧)居采取哪一种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的明确是立法工作的前提。

1.法律位阶分析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要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五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目前,名人故(旧)居没有专门立法,主要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保护的。《文物法》是文物保护类的基本法,属于普通法,如对名人故(旧)居专门立法保护,制定法律,则应属于特别法,因此,名人故(旧)居的立法原则不能违背《文物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原则可总结为:原真性保护原则、保护与利用合理结合原则、分类级别保护原则、公私结合的多层次保护原则。

2.名人故(旧)居保护的立法原则

(1)“先予保护”原则

杭州市法制办公布《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专门设定了“先予保护”条款,规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发现可能(疑似)有保护价值的其他建筑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者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发出暂停建设活动通知,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认定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可通知恢复建设活动。名人故(旧)居同历史建筑一样,承载历史意义的物质载体在于其原真性,属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为避免再度出现“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笔者认为,名人故(旧)居的保护亦可参照《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确立“先予保护”原则。

(2)复合型罚金原则

《文物法》确立了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在罚金的适用上实行上下限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由于文物古迹的特殊性,其价值难以估算,一旦遭遇毁损很难恢复原状,《文物法》确立的罚金原则在个案适用中与社会心理预期不一致性,导致公众认为文物保护存在“空气执法”,政府及文保部门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名人故(旧)居的价值之一也在于其不可替代性,在采用与《文物法》相同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形式外,应完善罚金原则,加大违法成本。笔者建议,在已有的上下限控制相结合的基础上,采取固定金额加比例处罚原则,即将名人故(旧)居的分为部级、省级、市级,每一级确定一个固定处罚金额(应是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家共同调研得出),再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以固定金额之倍数的罚金。

名人故(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历史学、建筑学及法学等多学科配合,概念的界定和原则的探讨,仅是对立法准备工作的摸索,本文之写作,希提起法界学者研究之兴趣,尽快形成研究之氛围,使对名人故(旧)居保护早日专门化,成熟化。

注释:

[1]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1).

[2]上海市“名人故居与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在徐汇区举行.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副处长李孔三提及以前的作法,2011-11-30.

[3]崔丽.名人故居保护研究[J].山西建筑(第34卷),2008.02(5).

[4]黄锡生.论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汪德操.浅谈青岛的名人故居建筑[J].山西建筑,2009-04-20.

[2]陆翔.北京西城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研究[N].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8-09-15(4).

[3]高巍.名人故居与北京城[J].建筑创作,2007-08-05(5).

[4]崔丽.名人故居保护研究[J].山西建筑,2008-02-10.

[5]曹杨.浅析昆明名人故居的建筑特色与保护利用[J].华中建筑,2012-04-10.

同居故事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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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

“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19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南宁市经开区金凯街道办事处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土时发生一起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年1月17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29日,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蓝锦山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1号),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10月20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以下简称: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批复结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18号),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7月15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同)。根据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45005651);建议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多次将承包的工程转给张高龙个人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19号),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30日将罚款缴纳完毕。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施工单位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5005651)。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2020年2月17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文《关于移交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违法线索的函》(南综执函〔2020〕101号)给南宁市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求其对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多次将承包的工程转给张高龙个人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2019年12月2日,南宁市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7000元;对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飞明处以罚款1700元;对张勇胜处以罚款68000元。

3.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45005651);建议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多次允许温源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在经开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20号),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7月2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监理单位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45000162)。因该公司资质管理权限在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已于2020年9月25日行文报住建部,目前正等待住建部回复。2020年2月17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文《关于移交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违法线索的函》(南综执函〔2020〕101号)给南宁市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求其对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多次允许温源个人以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经开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南宁市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已进行立案,拟对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60000元;拟对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宏基处以罚款6000元;拟对温源处以罚款60000元。2020年4月20日,南宁市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将该案上报经开区管委会进行集体审查。后因其他原因,南宁市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集体审查延期。

4.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21号),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8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对涉事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对涉嫌刑事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潘荣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劳务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审理。2020年4月29日,潘荣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范飞明,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审理。2020年4月29日,范飞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3)张高龙,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实际承揽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张高龙。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温源,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温源。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5)张勇胜,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2019年7月5日,张勇胜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6)梁嘉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监理员2019年7月5日,梁嘉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林宏基,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林宏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22号),处以3.8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林宏基已于2020年7月2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邹广明,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师,公司派驻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2020年3月2日,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邹广明的劳动合同并给予辞退处理(南雅发〔2020〕7号)。

(3)伍哲陶,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总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伍哲陶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因该证书资质管理权限在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已于2020年9月25日行文报住建部,目前正等待住建部回复。

3.对其他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宋雪聘,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宋雪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雪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245131545131)且5年内不予注册。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

(2)申会科,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申会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会科的《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管理号:450102226)且5年内不予注册。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

三、事故有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金凯街道办、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南宁市人民政府责成各责任单位分别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有关监管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1.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已于2020年2月27日向金凯街道办作出书面检查。

2.金凯街道办已于2020年2月27日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3.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2月11日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4.南宁市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已于2020年3月2日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5.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已于2020年3月11日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有关监管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何建汇,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何建汇政务警告处分(南监决〔2020〕16号)。

2.周涛进,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委员、金凯街道办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周涛进政务记过处分(南监决〔2020〕17号)。

3.叶祖莲,江南区金凯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金凯街道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叶祖莲政务警告处分(南监决〔2020〕18号)。

4.廖超接,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廖超接党内警告处分(南纪〔2020〕123号)。

5.陈春明,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陈春明政务警告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3号)。

6.黄海峰,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基建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黄海峰政务记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4号)。

7.卢宝建,江南区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卢宝建政务记大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5号)。

8.凌峰,江南区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凌峰政务撤职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6号)。2020年4月15日,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工作委员会给予凌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南江凯党发〔2020〕20号)。

9.卢国源,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卢国源政务警告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7号)。

10.支清晓,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支清晓政务记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8号)。

11.陈相文,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陈相文政务记大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9号)。

12.李彤彤,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金凯街道办主任,对金凯街道办的安全生产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020年2月28日,李彤彤已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3.廖勇,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3月2日,廖勇已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和调阅台账资料,可以看出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发生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管理,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但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从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中汲取教训,未按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要求去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后,公司专门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并按照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居仁村“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整改措施落实。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公司体系机构。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发生后,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意见稿)、《工程项目安全文明考核评比方案》(意见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等管理制度,成立了风控及运营管理部作为安全监督部,并招聘了安全生产管理专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日常安全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汲取教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各方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进行核实,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后,工程管理部方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公司对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把验收关,确保过程管控到位,安全、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事发后,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从2019年7月开始,公司要求主要负责人每月进行现场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公司分管工程的分管领导每月进行带队检查不少于2次。

2.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该公司组织进行了综合大检查,同时开展了全员安全教育,围绕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进行深刻剖析,并针对公司现有状况进行安全培训,增加职工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同时,对公司管理流程再造,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设计规范意识,强化项目设计过程管控,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公司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公司成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完整的图纸审核制度,全程把控图纸质量。为规范图纸管理,防止出现遗漏、丢失等问题,降低由打印错误带来的风险,颁布《关于公司统一打印图纸的通知》,改用线上图纸校审流程,校审记录做到有迹可循,将工作数据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零错误。二是开展依法依规经营整改工作。事故发生后,公司会定期组织设计人员进行培训,熟读规范,对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研讨,从源头上杜绝设计质量的发生。同时,公司加强了项目前期策划、跟进追踪,做到无审批,不执行,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制度落实到位,降低项目管理风险。为避免其他项目出现类似问题,公司对目前项目进行排查,逐个电话跟进,确保所有项目设计质量可控。

3.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后,均不认为其是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不认可《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目前正在走行政诉讼程序。两家企业均未按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要求去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接到《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后,召开会议通报了事故调查结果,要求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加大对建筑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2020年一至三季度分别开展了高处坠落、施工机械、防坍塌等3个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专项检查,抽查建设项目408个,签发监督整改363份,停工通知35份,约谈会12次,强制停工项目5个,诚信扣分5次。

2.南宁市住建局: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南住建质安〔2019〕10号)、《关于印发2019年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19〕111号)。接到结案批复后,立即下发了《关于印发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整改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0〕82号),督促各建筑工地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时加强了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和执行情况管理;制定了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上传、专家抽取、专家论证结论上传等工作流程;完善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3.南宁市经开区建设发展局:事发后,立即召开了相关会议,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分析事故原因,分析经开区建设领域安全形势,印发《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南经建发〔2019〕40号),开展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违规建设行为,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立即停工,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借用资质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紧急约谈施工单位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并公示暂停两家单位定点摇号资格。

4.金凯街道办。事故发生后,金凯街道办于当天下午立即召开事故安全生产专题会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布置会议,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和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行紧急部署。结案批复后,金凯街道办专门召开金凯街道“5·30”事故专题警示教育会,深刻汲取居仁村“5·30”事故教训,深入剖析原因,按照要求坚决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避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衔接出现空挡盲区,及时修订印发了《关于调整金凯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南江凯街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范围的通知》(南江凯街发〔2019〕37号)。为加强对定点单位管理,制定了《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办事处定点施工单位管理办法(修订版)》,实现对街道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同时,金凯街道办制定印发了《金凯街道深刻汲取居仁村“5·30”垮塌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南江凯街发〔2019〕36号),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隐患苗头。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安委会将事故进行了通报并要求住建部门在全市开展安全专项行动,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政府批复结案后,市应急局就将事故调查报告在安全生产网站上进行了全文公开,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正在按照《南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拟将事故4家责任企业纳入南宁市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在全市各行业领域都起到了很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针对经开区居仁村 “5·30”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将经开区居仁村 “5·30”事故在公司进行了通报并作为警示教育案例进行学习。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员工深刻剖析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检讨,提醒员工铭记血的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经开区居仁村 “5·30”事故发生后,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未对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措施进行针对性整改,排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从事故中受到警示教育,未能做到以案为鉴。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存在问题:

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1号)后,针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公司未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也未进行总结和反思,更没有按照《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去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二)措施建议:

建议南宁市住建局,督促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落实《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南宁市住建局、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建设发展局、金凯街道办、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后,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能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进行了整改落实。

同居故事范文第3篇

1张弼士故居简介

张弼士,名振勋,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为商界大亨,著名的爱国侨领,客家八贤之一。先后任清廷驻槟榔屿领事、新加坡总领事、闽广农工路矿大臣,官授太仆寺卿、光禄大夫,获头品顶戴。1910年后,出任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总统府顾问、工商部高等顾问、南洋宣抚使、参政院参政。他在东南亚和中国投资实业众多,其中于1892年创办的张裕酿酒公司是中国最早采用现代科学技术酿造葡萄酒的大企业,规模为亚洲第一。张弼士艰苦创业、实业兴邦的民族精神和“生为中华民族,当效力于中华民众”的爱国思想一直受到人们的称颂。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西河镇车轮坪的张弼士故居“光禄第”山水环抱,屋后的汀江是当时的交通要道,建屋材料基本是由此运过来的。故居建于1908年,占地面积约0.67hm2,加上右边的花园、屋后的码头等附属建筑,总占地近66.7hm2。“光禄第”三堂四横一围,屋内有18个厅、13个天井、99个房间,建筑面积4000多m2。整个大宅穿凿鎏金,雕龙逐凤,古色古香。门前竖有清政府御赐的“乐善好施”“急公好义”牌坊,大门上“光禄第”三个大字为李鸿章亲笔提写。该故居是典型的客家房屋,四四方方,屋前部是一个大天井,这个天井对整座屋子的采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中间是大厅,大厅的顶部和门都保留着原来的特色,上面有许多漂亮的雕刻;屋子的左右两侧是用于居住、储存等各种用途的房屋,屋子后院地面全部用鹅卵石铺成,上面种有5棵大杨桃树,树龄与房子相仿。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近200m2的后院,从建房至今地上从来都没长过一棵草,而5棵杨桃树则长得郁郁葱葱,高大粗壮。

2张弼士故居旅游现状及改进方法

张弼士故居现在也是梅州的一个重要旅游景点,同时也是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都有大批的游客来此参观、学习。但是我们更要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旅游,按照现在的发展思路和方法是远远不能赢得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潜在效益的。因此,我们初步探讨了创新张弼士故居旅游模式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2.1故居的修葺张弼士故居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历经百年风雨已经是今非昔比了,要把张弼士故居开发成为一个著名的旅游景点,首先就要对张弼士故居进行维修,以确保它的建筑安全并恢复它的原貌,突出其是当时南洋华人首富的房子,把这个作为吸引游客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发现在故居的右边有块很大的空地,听张家的后人介绍说此处原为张家的花园,现为菜地,因此整修故居也必须注意到这一点,尽量恢复原状,给游客一个体验客家生活的机会;同时故居的漳溪河码头边有块很大的河滩,现在已经被荒废,将这个河滩好好开发也会是吸引游客的一个亮点。比如,在河滩上建立一个乡间烧烤场,在轻轻的河风中来一次美味的烧烤,也是一种很高级的享受。

2.2改善交通交通是一个地区的发达标志之一,更是一个旅游区的生命线。交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旅游区的游客量,一个旅游区失去了游客就等于失去了收入来源,没有收入来源再优美的旅游区也经营不下去。在四川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年初发表的一份《四川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方案》中就把首要任务放在建设旅游干线公路上。张弼士故居位于大埔县西河镇黄塘车轮坪村,此地距离大埔县城大约半个钟头的车程,路程不远但是山路崎岖,甚至有一段路还是坑坑洼洼的泥路,这就大大降低了游客的满意度。交通落后是制约张弼士故居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把张弼士故居发展成为一个旅游区就必须要改善交通。改善交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引入资金,改建公路。修好或是扩建大埔到张弼士故居的公路,方便车辆的行驶。这样可以改善张弼士故居在游客心目中的形象,提高游客让渡价值,还可以增加自驾游的游客。二是建立旅游专线,将张弼士故居与大埔县的其他旅游景点串连起来,使旅客可以轻松地到各个旅游区。大埔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人文资源丰富,素有“四乡”之称(即“华侨之乡”“文化之乡”“陶瓷之乡”“名茶之乡”),名人、名居、名寺、名史众多。因而建立旅游专线让游客一次就能体会到大埔的“四乡”特色。

2.3配套设施的完善现在人们都在强调服务至上,强调顾客就是上帝,强调顾客满意度等等。旅游区作为一个经营单位,要吸引更多的游客才能获得利润,才能生存下去。吸引更多游客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要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就要完善旅游区的配套设施。海南岛是一个很出名的旅游地,但是事实上游客去海南玩更多的是去环岛高速东线上的旅游景点,很少去西线上的旅游景点。为什么呢?是因为西线没有好的景点吗?不是的,只是西线上景点的配套设施跟不上。张弼士故居感觉最明显的就是配套设施完全跟不上,连买瓶水的地方都找不到。因此,要开发张弼士故居首先就要完善张弼士故居旅游区的配套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建停车场,方便游客停车。崎岖的山路会让人难受,拥挤的停车场同样会降低游客的满意度。二是完善通讯设施,特别是游客经常活动的地方要保证通讯畅通。故居地处山区,通讯信号不强,对通讯设备的接收功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方便旅客的角度出发,改善通讯设施将会提高游客们的满意度。三是要在景区、景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充分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随着故居旅游发展的不断壮大,故居附近的消防、治安设施也应该逐步得到完善。四是完善卫生设施。故居固然是老房子,老房子应该保持其原有的特色,但是作为公共场地,还是要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所以张弼士故居要升级成为一个真正的旅游景点的话,其卫生设施的完善是不可忽视的。五是增加酒店住宿。有些游客他们想感受一下客家围龙屋的环境,有些游客是来体会一下乡间的生活,这样就需要住宿。所以张弼士故居应该增加这一方面的设施。六是增加旅游项目。现在有许多地方都在兴建名人故居,但多数都发展不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只强调名人故居而忘记了这也是一个旅游区。因此旅游区必须增加一些吸引游客的特色旅游项目。

2.4张弼士展览厅游客到张弼士故居来,必然希望能够清楚、全面地了解张弼士的生平事迹。张弼士由一个穷苦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南洋首富,他的生平对游客来说就是一个迷,是吸引游客的一个亮点,所以我们应该在张弼士故居专门建一个张弼士展览厅,将张弼士的生平事迹整理好并公开展出,让游客更深入地了解张弼士、认识张弼士,感受他爱国爱乡的崇高精神。2.5举办张裕系列“酒文化”节张弼士作为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的创始人,是中国的葡萄酒之父。在张弼士故居定期举办“酒文化”节,一来可以作为吸引游客的亮点;二来可以与招商引资结合,吸引投资,带动经济发展。发扬张裕“酒文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举办张裕100多年来酒和制酒工具系列的展览,让导游介绍每种工具的年代及使用方法,使游客感受张裕悠久的酒文化历史。二是充分发挥游客的自主参与性,展出张裕公司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酒产品供游客品尝。也可以举办猜酒活动,让游客通过品酒来猜出酒的种类,并给获胜者以一定的奖励。

3张弼士文化旅游模式的初步探讨

为了更好地发扬张弼士“爱国爱乡,实业救国”的崇高精神,根据张弼士的生平事迹、故居的特点、地理位置和当前旅游市场的发展状况,我们初步提出了“张弼士文化一日游”模式和“张弼士文化半天游”模式。

3.1“张弼士文化一日游”模式游程为期一天,将安排游客在早上9点半到达故居。稍作休息后,对故居进行参观,在参观的过程中将由导游讲述每个地方的特点和来历,然后有兴趣的游客可以亲自做客家午餐,其他人则自由参观;午餐后大家共同品尝大埔特产———西岩茶;观看张弼士的记录片或相关影片,了解张弼士的人生历程,以进一步感受他的精神;晚上则可以安排游客参加张裕系列酒品尝活动;次日早上享用客家特色早餐,当然有兴趣的游客还可以参与到制作过程中去,最后结束旅程,踏上归途。游程见图1。

3.2“张弼士文化半天游”模式游客到了张弼士故居之后,先对故居进行详细认真的参观,然后参加品酒活动,享用张裕系列酒,接着观看张弼士的记录片或相关影片,了解张弼士的人生历程,以进一步理解他那种“实业兴邦,爱国爱乡”的崇高精神,最后结束旅程,踏上归途。游程见图2。整个游程都必须充分发挥游客自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游客能够深切感受到张弼士那种爱国爱乡的崇高精神,切实体会到丰厚的客家文化内涵,体验到参加文化旅游的充实和满足。

4开发利用张弼士故居应注意的问题

4.1加大宣传力度一个旅游区建立起来之后必须进行广泛的宣传才能为游客所知。因此在旅游市场上宣传张弼士故居时要综合运用广告、直接或间接营销、促销、公共促销和人员销售等各种方式,在宣传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抓住游客的心理,不同的旅游对象要有相应的宣传重点。广告方式的宣传可以借助报纸、电视、电台、杂志、户外广告、画册、多媒体、咨询会和研讨会等各种传播媒介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以达到宣传张弼士故居及其名人精神的目的。促销或行销方式可以有制造和有关故居的新闻、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等。超级秘书网

4.2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旅游资源具有美学性、地域性和稀缺性等特征,张弼士故居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极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或根本无法恢复,所以我们在故居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好故居完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的开发和利用,并且应该及时对有损坏的地方进行修理。

4.3注重对人员的培训旅游地居民的精神风貌对旅游地形象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服务人员与游客接触最紧密,是游客了解旅游地的重要窗口之一,所以对服务人员的服务用语、表情、仪态、动作、心态、礼仪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游客的视觉感受,提高游客让渡价值,也有助于提高张弼士故居旅游的总体形象。

4.4要有长远的发展目标成就一番事业必须要有长远的战略目标。发展张弼士故居旅游不能仅仅局限于张弼士故居参观旅游,可以建立以故居为核心的农家乐模式的旅游区,打响张弼士故居这个品牌,弘扬其“爱国爱乡,实业救国”的崇高精神。

参考文献

[1]吴健安.市场营销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王德刚,董宪军,李庶生.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M].青岛: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

[3]孙文昌.现代旅游开发学[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1.

同居故事范文第4篇

    医疗费有个计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费用怎样计算?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护理费有级别之分

    据介绍,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

    交通和住宿费用,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费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目前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有细致规定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专家介绍,这笔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老人孩子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死亡赔偿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同居故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办案流程

一、双方身份信息以及交通事故发生事实

本部分主要由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身份证、对方车辆驾驶证及行驶证①、对方车辆所购买交强险保单,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组成。这些都是最基础,同时也是向法院立案时最重要的证据。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须将具体的保险公司名称列出,例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查明其是否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可能会造成被告主体不适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双方或多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它是法院对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责任划分依据。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一般为三七开和五五开。若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责的,尤其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若为同责,由其承担百分之六十;若负次责,承担百分之四十;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承担百分之十。此处主要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

此处主要由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门诊票据、购买相关医疗器械的医院证明及发票、院外购买药品的处方签和发票、出入院证明等构成。根据住院天数以及出院证明书的医嘱中载明的内容,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其中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须遵医嘱,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此处保险公司需要对医疗费用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限额。所谓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由上述结算票据、购药及医疗器械票据、后续治疗费构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而护理费不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其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上述各项费用的标准各地法院的标准均不同,一般来讲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三、居住及工作证明

对于自身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伤者或死者来讲,居住证明显得并不重要。但对于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却常年在城镇务工、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相关解释,其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为各地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相差较为悬殊,因此,受害人(或其家属)如何举证证明其在城镇务工、经商、居住满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讲,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暂住证、租房合同及租赁房屋权属证明②、居委会及所在辖区派出所的证明。上述材料是农村户口争取按城镇标准赔偿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受害人(或其家属)务必准备齐全,否则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工作情况可以证明伤者误工费,同时也可以印证其交通事故前在城镇务工,和上述居住证明形成证据链。主要由劳动合同、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及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构成。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述证明。此时,便需要单位为其提供其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情况,以及在受伤住院期间是否发放工资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否则,只能根据当地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或者城镇或农村人员平均收入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③。

四、残疾(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关问题

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达情况而标准各异,受害人(或其家属)只须向法院证明其应当按照农村或者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此处的“计入”并非表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进行赔偿,只指其不再单独体现,判决时累加在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中。在计算年限上,未成年人计算至年满18周岁;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以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或者75周岁以上的则分别计算,前者为在20年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后者直接按5年计算。

残疾(死亡)赔偿金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超出的部分在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划分来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其中,赔偿年限为60周岁以下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与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相同。而多等级伤残者(即多处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具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五、财产损失及伤残鉴定

此处的财产损失应为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一般主要包括(非)机动车辆损失、货物损失、路产损失等。(非)机动车辆及货物损失需由保险公司定损,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并出具相应的车辆维修发票予以证实。而路产损失则须由道路产权部门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损失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文件。

伤残鉴定可以由受害人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但此种情况下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需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作出的鉴定结论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作者单位:1.西南科技大学;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注解

①一般情况下,对方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都属于同一个人,但有时也会出现驾驶员和行驶证登记车主为不同的人,此时需要将二者均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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