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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制度论文:同居法律机制设立的讨论

同居制度论文:同居法律机制设立的讨论

本文作者:袁翠清杨兴香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也带来了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观念的多元化。一方面,世界各国已经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婚姻制度。文明、健康、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发展的主流。但另一方面,对婚姻的个性化理解、个人主义的膨胀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对现存的婚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婚先孕、非婚同居、离婚率大幅上涨、人工生育子女的地位、空巢家庭……凡此种种,都是人类社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我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传统,另一方面,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在自由化、个性化影响下产生的种种新的婚姻家庭观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非婚同居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于青年人及老年人中,成为游离于法定婚姻之外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它包括了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因此,将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现的无配偶男女同居,称为非婚同居,不再使用“事实婚姻”一词。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三:(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生活。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正面临着挑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婚姻及家庭形式正朝着蔓延的趋势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调整此种新现象时的欠缺,带来了许多社会及法律问题。第一,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增加的趋势,使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调整。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解释非婚同居关系,也未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第二,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没有相关制度调节非婚生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这样极大地危害了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第三,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的效力不完全相同,婚姻关系的效力不仅包括夫妻间的各种财产关系,而且还包括夫妻间的各种人身关系,而非婚同居配偶间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双方几乎不享有人身方面的权益,但我国法律未规定非婚配偶双方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纠纷。第四,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不同,其间接效力指非婚同居作为一个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第三人剥夺非婚同居配偶的生命时,另一方如何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等问题,给实践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们自愿选择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纠纷发生在同居当事人之间,如不及时加以解决,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消极因素,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设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法理学探讨

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是家庭的个人,从属于家庭的地位,而现代社会经济及制度的发展将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个人有了自己独立的空间和选择。因此家庭不再拥有独立的资源和发展机会,并丧失了曾经拥有的自治、自给、自足及协调能力。家庭传统功能及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个人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于此同时,国家取代了家庭的地位,即通过对一切资源、生存及发展机会和信息的控制,通过分配上述资源、机会及信息来控制每一个人,进而控制每一个家庭。当代中国法律应是一种个体与秩序平衡价值观的体现,与此相适应,法律以个体的身份及国家的秩序职责为内容,法律作为统治和治理手段,在维护个体身份利益的同时,时时不忘对社会秩序利益的追求。非婚同居虽然是个体追求性利益的私事,但基于当代中国个体与国家的特定关系,这种“私事”必须服从国家对秩序利益的维护。我国在走向开放的过程中,除进行自身立法活动外,自然会受到西方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引进、移植或借鉴一些西方法律制度。例如,大部分西方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依自身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利益,不受国家及他人的干涉(有些学者将其称为私生活权)。在这种立法理念背景下,家庭生活是私生活,与别人及国家无关。导致家庭法成为完全性的私法,国家不可对这种私法给予任何的干涉,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在西方国家,当事人利用上述“私生活权”规避社会道德及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见,法律想要将一种社会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就必须首先有明确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须根据特定经济基础的特征及发展水平来确定,否则此法律在现实中行不通。我国法律欲将非婚同居进行合理规范,达到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目的,应理性地引进西方国家的制度,即引进的法律制度必须与中国社会特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否则这种引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糟。中国也可以制定自己独特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但这个过程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的指导,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种符合中国经济基础要求,并能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全新的法律制度。综上所述,结婚自由、非婚同居作为权利,在给权利主体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控制和调整利益的功能,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趋向平衡与稳定,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