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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第1篇

构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必要性

应当指出,建构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全面登记犯罪记录,也不是简单地为了集中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信息、资料,而是为了促进、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实现整体法律体系的逻辑平衡,实现法律实施中相互保障。

对公共领域资格准入进行限制的法律目前无法实施。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一般而言,公共领域的资格准入限制较为严格。被处以资格刑或者存有犯罪前科的个人,一般不具备或者至少在特定时间内不具备进入相关领域的资格。一、限制资格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基于行为人曾经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事实本身(此时犯罪记录被评价为前科),一些法律限制、剥夺具有前科的人进入该领域任职的资格。例如,存在犯罪前科的人,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担任司法官的机会。在某些涉及公共服务的行业中,具有前科的人一般也不得进入该行业任职、就业。然而,此时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如何查证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进入特定行业的资格。是依赖、期待或者强制个人交待受过或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还是由有关机关、单位主动查询?二、在如何进行查证的问题上,不能要求个人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理由有三:第一,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不能成为公共领域资格准入时要求个人承担证明其不存在犯罪前科责任的理由。该规定建立在没有公开设置前科及其消灭制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对于前科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的无限制的永久剥夺和歧视待遇,况且,它限于就业和入伍,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性。第二,要求个人承担证明其不存在犯罪前科的绝对责任,实质上是把所有试图获得资格进入相关领域的个人都推定视为曾经的犯罪人,这与体现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第三,由个人提供资料证明其有无犯罪前科,不是一种严肃和权威的方法。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形式各异、真假难辨或者不完整,加上地域因素导致的信息闭塞,使得有关单位难以及时做出准确判断。

对经济领域资格准入进行限制的法律无法实施。资格准入的审查问题不仅存在于国家机关、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等特定行业,也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犯特定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然而,前述的问题同样存在,如何查证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入公司、银行等行业的资格?如果没有严谨科学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上述法律条文就有被架空而成为摆设的可能。

刑事法律自身的具体规定无法实施。由于难以科学、严谨地查证个人之前的犯罪记录的有无,刑事法律本身无法得以实施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以一般累犯为例,能否准确查证到罪犯前科的性质、时间,会影响甚至决定对于累犯的准确认定,进而影响甚至决定着对于罪犯的量刑甚至定罪。但是遗憾的是,在现有条件下,这一查证是很难高效率地、准确地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查证的方式不明确,指望罪犯个人交待的做法不现实也不可靠,让有关机关主动查询又面临着如何查询、向谁查询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无法落实。提供犯罪记录、情报与法律资料交流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与世界各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上,均有约定要相互提供犯罪记录、情报的条文。此时,能否准确查询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情报,就成为实践中能否顺利执行、实施上述司法协助条约的关键。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来保障这一基础工作的进行,那么,当其他国家按照相关协定向我国发出请求时,很有可能出现无法提供信息和犯罪记录,甚至提供错误的信息和犯罪记录的尴尬场面。

此外,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同时也能影响到理论研究的发展,譬如,它能统计相关犯罪的类型和数据,为刑法学尤其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影响到立法技术的进步和刑事政策的选择,保证国家能够有效地针对实际犯罪情况来采取控制犯罪的措施。

关于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建议性思考

建立独立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从整体上讲,笔者认为,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查询主体。参照德国相关立法实践,应当将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严格限定为有关单位和机关,个人无权查询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即便查询也不能得到任何答复。理由如下:一、个人不应当承担自证有犯罪历史的责任。从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出发,所有的个人理所当然地被推定为不存在犯罪记录,除非有关单位和机关从查询中心处获得权威性的记录资料来这一假设。二、不授予个人查询权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如果个人可以查询其他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并取得相关资料、证明,那么难免会出现借查询为名行窥伺之实的事件。有关单位和机关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对此,可以通过程序性和实体性措施进行双重限制。核心是设计一个专门的独立机关来制约有关单位和机关。有关单位和机关具有申请查询权,独立部门具有审查批准权。没有独立部门的批准认可,相关的信息中心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机关的请求提供证明资料;没有有关单位和机关的申请材料,信息中心也不得听从独立部门的单一命令而调取或者提供证明资料。此种设计,可以基本达到申请部门、批准部门和犯罪记录保管部门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的效果。

查询理由及目的。从保障公民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查询理由及目的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在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重要工程招投标建设、政府采购等)的时候,有关单位和机关才能以此为理由申请对个人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对于行政规章、行政部门内部规定等非立法性文件,如果以保障其实施作为查询理由或者以其条文规定为查询理由时,应当禁止查询,以避免行政权的过于膨胀而过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查询期限及内容。在未来中国犯罪登记制度的查询期限及内容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进一步地保障隐私权。具体而言,当法律规定个人因犯罪而终身无法获得某项资格时,相关机关和单位即可以查询个人一生的犯罪纪录而不受时间限制。当法律概括规定个人因犯罪而不是具体某类犯罪而无法获得某项资格时,相关机关和单位即可以查询个人所有类型的犯罪纪录而不受内容限制。但是,当法律规定个人仅仅因为某些类型的犯罪而在某些特殊时间内无法获得某项资格时,相关机关和单位在查询时必须受到时间条件和内容条件的双重限制,即只能查询个人在法定时期内有无法定犯罪类型的纪录。

接受查询单位,即犯罪记录信息的统计保管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信息中心,专职负责信息资料的保存和提供。无论是从信息资料搜集的便利、工作经费的保障,还是与司法机关沟通的便捷、身份的超然独立来看,这一特殊的信息中心都应当隶属于司法部,由其负责全国范围的犯罪记录搜集与查询。犯罪记录统计和查询信息中心在出具证明资料时,只能作有无符合要求犯罪记录的客观阐述,而不能够夹杂其他主观评价或事实描述。如其出具的资料一般只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三、共同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如果将来进一步完善了犯罪前科制度,例如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那么犯罪记录统计和查询信息中心应当在前科消灭之后接受查询时,提供没有犯过罪的查询结果。

对犯罪记录若干理论误读的澄清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第2篇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

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3、认真制定讯问计划。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通过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一定先列提纲,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这样才可能“问”得有针对性,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保证讯问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进行。讯问计划包括:一是案件的简要情况;二是讯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三是讯问的方法、步骤和重点,即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提问,何时出示证据材料等;四是讯问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

一份好的讯问笔录应是衔接紧密、层次分明、程序规范、记录全面、准确无误,做到“规范、全面、准确、细致、清楚”。否则可能使笔录失去真实性和可信性,给各个诉讼环节造成不利。

1、“规范”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特征,区别于其它文书。讯问和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应记明,如告知事项;规定的程序应做到,如犯罪嫌疑人的核对后,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并签名、捺印;对涂改、增删处捺指印确认;笔录头应是讯问笔录专用纸;书写时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使用黑或蓝黑色墨水,不能用纯蓝色!,更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据,严重的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2、“全面” 就是内容真实,切忌语言修辞。内容真实全面,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要求,准确全面地反映讯问的全过程,怎么问,怎么答,就应当怎么记,不能断章取义,随意取舍,更不能任意增减或修改。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中看出,除供述之外,辩解也是重要一面,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不仅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结论,这就要求讯问和笔录制作要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要详细记录,确保客观真实,查明真像。

3、“准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最重要的特点。对讯问人的问话和被讯问人的回答都要记录准确无误,包括字、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都要记录准确,因为错字、标点等在理解上易出偏差,影响办案质量,如“挪”、“拿”两字的行为表现的程度和表达含义不同,在案件中主观意图也就不同,而标点符号的错漏,有时使人无法理解,因此记录必须准确,保证讯问笔录的效果。

4、“细致”就是把整个讯问活动的内容,不失原意地详细记录下来。讯问笔录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书,而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记录,对犯罪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经过等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表态详细记录清楚,对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些重要行为表现,如沉默、哭泣、紧张、摇头等都要作真实记录,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更要详细记录其供述,以从中发现线索,互相印证,给区分主、从犯提供据。因此,讯问笔录要记明供述原话,不能加以修改、总结、概括和形容;不能因其罗嗦而任意删改,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也不能因其方言土语过多而改用普通话记录;应对其中的方言土语,加注文字解释,也不能因其确属狡辩而不予记录,以保持其真实性。

5、“清楚” 就是笔录的美观整齐。提问和回答,应当分别列段,切忌续记,并应在段首分别标明“问”和“答”。笔录不但自己能看懂,更重要的是让其他人甚至不了解案情的人也能看懂。讯问笔录在讯问后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签字,并且还要有其他有关人员阅卷,从时间观念上说是不能重新整理、抄录的,这就要求记录人员有书写速记基本功,尽量减少涂改、错字句现象出现。

三、主审人与记录员的关系

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有一定的规避法律、反侦查意识和抗审讯能力,这更使讯问人员在讯问中紧密配合,促使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显得更为重要。

1、仔细研究讯问提纲。讯问必须有二人以上,往往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记录,因此在讯问前,审与录人员要仔细研究讯问计划,为配合默契打下基础。

2、适当分工。在讯问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主审与记录既要密切配合,又要适当分工,俗称“一人唱黑脸,一人唱红脸”,记录人员不能说与主审人员意思相违的话,集中时间和精力击破被讯问人的心理防线,在最短的时间内抓住重点,然后再详加追问,从容问话和记录,这样可使整个讯问笔录看起来条理清晰。

3、按提纲讯问。根据犯罪嫌疑人年龄、文化程度、工作性质不同以及心理状态的差异,设计几套讯问方案,注意在讯问中发生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随时调整,围绕主干灵活发问,使其暴露出问题所在,记录人员在把握讯问提纲内容的基础上,明确讯问人讯问的目的和技巧,审和录人员要默契配合,讲究策略,从而使讯问笔录制作完整,与犯罪事实相关言词记录全面,前后连贯,准确无误。

4、讯问人员方法要得当。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讲究方法,要掌握好讯问火候和速度,既要考虑到被讯问人的态度和进展状况,又要照顾记录人员记录情况;记录员要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抓住重点,详略适当。

5、记录人员单独面对被讯问人要妥善处理。当主讯人员需要临时离开时,记录人员可以保持沉默不语,也可以在保持主问人员的语态下做一些被讯问人的思想工作,切忌态度不严肃地与被讯问人随意对话,破坏已经形成的讯问气氛。

四、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备几张草稿纸。可将在讯问中临时想到或增加的问题以及被讯问人无意中供述出的其他内容作简记;还可记录需要核对的字、词;在渎职案件中还可画图或计算有关数字。

2、提纲里的问题和内容,都应具体记录。所记内容要全面、完整,语义应清楚、明确,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作否定回答时,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有的案子虽然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往往被退回补充侦查。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有无调查、问到,则是另一回事。

3、犯罪的四要素和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后果,都应当讯问清楚,这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1][1]。

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对人名、地名、时间、通讯号码等,一定要每字问清,并在笔录中加以固定,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在询(讯)问时要使用法律术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6、同一份笔录中,不允许有相互矛盾而未最终加以确认的现象。有相互矛盾的情节时,要及时通过问答加以确认,消除矛盾。

7、告知事项应记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记明笔录。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以及犯罪嫌疑人如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

8、尽量不要出现括号和留有空白行,以免产生不同的理解。括号中的内容事后会被理解为记录人加上去的;在讯问正文与被讯问人签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之间不能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可随意添加讯问内容之嫌。

9、注意语言的运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因而诱供引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不能作为证据质证。所以记录要准确、恰当,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进行引诱性质的问话和制作笔录,如“你当时的目的是不是想把这笔公款贪污”等,应本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去讯问和制作笔录。

10、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要依《刑事诉讼法》刑拘、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要求。

五、制作后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要求,绝对不能忽视。因此,讯问结束时应注意:

1、应当场将笔录交被讯问人阅读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场补充或更正。

2、被讯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应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最后一页由被讯问人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被讯问人宣读),与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同时对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捺指印确认。如果被讯问人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同时应注明拒绝的原因。

3、笔录不仅要由被讯问人签名,讯问人、记录人也必须分别签名。

4、对对制作好的讯问笔录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区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起止时间填写确切,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重点是对被讯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字样及签名进行仔细的检查,否则由于一个细小的疏忽,即可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如,刘某受贿案,在侦查和审查过程中,刘某对自己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开庭审理时,因在二份关键的讯问笔录上书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不一样”较为草的字样;在侦查和审查中,承办人员都没有仔细的检查核对,而全面翻供,由于一个细小的疏忽,造成了被判无罪严重后果的深刻教训。

/,!/5、使讯问笔录完整,为了增强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对易翻供拒供的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据该项规定固定证据,有效提高其证据效力。

六、提高笔录质量的对策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敦促和鼓励办案人员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将个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与笔录质量、办案质量挂钩,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重视笔录质量的比、学、赶、超的氛围,增强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2、要增强工作责任心。笔录的反映侦查人员的工作态度,体现侦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简单粗糙、粗枝大叶,制作好每一份笔录。

3、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书。办案人员平时加强学习,不断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文化水平,要配备必要的《新华字典》、《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等常备工具书。

4、要把好审核关。科局主要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要看笔录材料,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了解案件进展时不仅听承办人口头汇报,还要认真查看已完成的笔录材料,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下一步的侦查;同时要加强传帮带,对初入职务犯罪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书记员 笔录制作 注意事项

那么,如何做好笔录呢?概括起来为察言观色、脑转手记,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耳听、眼看、手记、脑转”。

耳听——明确谈话目的,带着问题去听。要求我们在询问、讯问之前要熟悉案情,熟悉讯问、询问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眼看——耳听的同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人行为举止、仪表神态,特别注意其面部表情及肢体语言,从而了解其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帮助分析证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内心世界。

手记——现在的笔录制作大都采用电子形式,因此,提高打字速度是把笔录制作好的基本条件。同时,切忌事无巨细什么都记,眉毛胡子一把抓。有时为了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焦躁情绪,承办人会和其聊家常,谈一些“题外话”。这时注意与案件无关的“题外话”我们就无需记录。但有些东西却是我们应当记录而被忽视的,如进行政策教育的内容、犯罪嫌疑人面部表情及思想转变过程。

脑转——这是记笔录的关键因素,承办人的讯问方式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反映来做调整,节奏时快时慢,张弛有度。在做到耳、眼、手协调运作的同时,思想上要跟上承办人的讯问节奏,书记员与承办人之间好比车的两轮,只有协调一致才能做到双轮驱动。两者之间的默契配合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彼此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书记员对此都应做到心领神会。

下面具体介绍检察笔录(在此主要介绍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方法以及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

(一)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的核心是把事情叙述清楚,制作时主要围绕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人物(在场人、知情人)、经过(情节、金额、款物特征)、结果(款项去向、因果关系)这五要素进行记录。记录时要做到语言通顺、表达流畅、意思清晰准确、无错别字。

在此,注意区分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不同,防止互相混用。两者区别在于:一是使用阶段不同,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包括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二是询问笔录能进一步固定证据,法律效力更高。

(二)询问笔录

对于证人笔录的收集,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遇到证人拒绝作证时,要注意与承办人之间的默契配合,“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集中时间和精力突破证人心理防线。同时,认真记录好三句话,一是根据我国刑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希望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二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知情不报,你怎办?三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存在知情不报行为,你是否愿意接受处罚?三句话看似简单却又重要意义,拒绝作证的证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此处的问话正是向证人施压。最后注意,对证人思想教育、说服劝解等内容的记录也切忌省略。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原因、客观原因)进行记录,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其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有无内外债、个人简历、职权等情况,这里特别注意有无外债情况,记录时一定要记清记明,行、受贿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之后,应当问明其与x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以借钱为由翻供,进行无罪辩解。职权情况在听取犯罪嫌疑人口述的同时还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单位内部分工文件、会议记录、政府文件等)对其所说进行映证;主观方面则可以通过问话侧面的进行放映(如:发现钱之后你有无退还表示?);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保持冷静,切忌“突然出击”。记录时要注意在所犯之罪与新罪之间运用过渡语句(如:你再仔细考虑一下你的问题、还有其它要交代的吗、沉思一会、片刻、深思等词语),做到承上启下,避免笔录上下两截被他人以“误读”。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性,避免诱供发生,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装疯卖傻、装病等行为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最后当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陷入僵持阶段时,作为书记员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稳压计,及时缓解双方情绪,确保办案安全。

二、检察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要做到忠于事实

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身份、知识背景、说话习惯,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最佳效果是能够让审判人员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中应当善于捕捉能够体现真实性的细节,如方言、专业术语、口头禅等语言。但如果在记录中单纯使用方言而不加任何注释,就会使人看不懂,不能了解事实真相而做出错误判断,影响案件质量。同时要尽可能做到文字规范化,使用统一的书面语言,正确表达讲话人的原意和风格。

(二)笔录制作要做到结构严谨、言语朴实

一份好的笔录应当充分、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被揭露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笔录中不但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也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辩解。犯罪嫌疑人起初由沉默不语到思想动摇最后到坦诚交待的整个讯问过程都要详细记录,而不能简单以“法律政策教育”代替审讯内容。同时注意,笔录制作中避免过多使用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做到言语朴实,不浮夸,使笔录能够客观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情。

(三)注意电子笔录弊端

电子笔录具有录入速度快、内容清晰、使用方便的特点,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笔录要注重保存、保密。电子笔录应当在专用办案电脑上制作,注意与互联网隔离,尽量不安装蓝牙、无线等传输工具,防止他人侵入电脑窃取电子笔录。笔录制作完成后要注意及时保存,避免笔录丢失。二是严禁使用复制、粘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话习惯及表达方式,对同一问题看法也不尽相同,“复制、粘贴”的使用会造成多份笔录如出一辙,降低笔录的证明力。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中对刑事案件证据效力做了更加严格规定,粘贴笔录很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准确把握客观尺度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财务会计;证据

财务会计是经济活动在账本上的客观记录和反映,那么经济犯罪也必然在财会资料中存有蛛丝马迹,因此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调查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犯罪的过程,从中调取财务会计证据。财会证据不仅仅是对证据链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当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证据作用,很多时候,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入手,甚至能够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一、财会工作的特性探讨财务会计证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必要性

1.制度性。是指会计工作须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章制度,客观如实的进行记录和反映,如一笔销售收入,贷方相对应的只能是记作“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而不能记入其它科目。只有这样,财会资料才能为刑事侦查提供准确的证据作用;而在虚假记帐的财务犯罪中,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又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2.以资金运动为线索。工业企业的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断地改变形态,经过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周而复始的循环周转;在商业企业中,由于经营活动主要在流通领域,因而资金的运动主要存在于采购和销售两个过程中。不管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不管是在哪个环节,也不管是什么形态,其变化的发生在财会工作中均以金额来计量。一方面,为我们收集证据、界定犯罪后果,提供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它告诉我们,财会证据的调取可以在企业的多个经营环节,紧紧抓住资金运动的线索来进行。

3.复式记帐法。复式记帐法,是指在每一经济业务发生后,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联系的账户中记录资金的增减变化的方法。例如,以现金支付费用,一方面要在现金账户中记录现金的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同时在有关费用账户中记录费用的增加。这一点为我们在调查企业帐户,找出帐务的矛盾所在,查找突破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4.多人操作,专人管理。这是指企业的经营运作模式,在一个企业里,往往不同环节的活动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操作,形成一个流水线,但财会工作则由相对固定的专人负责,并且这多人操作工作与专人管理工作形成相互对应的关系。这样在我们的侦查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财会人员开展工作,一方面是因为通过财务人员可清楚解释当中财务证据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专业的记账内容,使证人证言与财务证据得到很好的结合;另一方面是可以以财务人员为主线索,对企业经营相关环节的经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经办人员证言证据。

5.单独性与系统性并存。企业的每一项经济活动,均需要在财会工作中单独的记录,要同时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分类帐户以及会计报表中反映,单独的存在。同时,为了实现其核算、监督和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整个财务会计工作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在财会记录中,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之间是紧密相联、相互形成一个系统的。因此,调查一项经济活动的违法违规性,可以通过对该项活动所记录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帐本之间的核对,找出其矛盾,还可以通过调查其它环节的记录状况,来核定本环节的问题所在。

6.企业之间的关联性。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均不能单独存在的,无论是采购、销售或是提供应税劳务,当中均需要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业务联系和往来。简单如一笔原材料采购业务,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中为贷方记录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但同时其接受采购的单位财务会计中也要记录借方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账户。因此两个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中,对该笔业务的财会记录,也是相互对应的。这为我们调取财会证据提供了更多的方向选择。这一点在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中尤为显得重要。

二、一般经济犯罪财会证据的收集

在一般的经济犯罪中,我们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的记录和反映功能,从而从帐本上和电脑上找证据。

(一)由于财务会计工作贯穿于一个企业的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销售直至利润核算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因此财会证据也存在于整个过程当中。如果我们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某一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调查该行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环节或相关帐户中的财会记账情况。如职务侵占案中,某A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销货款,首先我们可从本公司的销售环节入手,分别查核其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帐户,调取产成品的明细帐户记录,以及产品出库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这样可以查证该案中的真实销售行为;然后,再从结算环节入手,查核公司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帐户,查核这些帐户的明细分类记录情况,以及调取相关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收入单据等原始凭证,从而查清该笔销货业务款在A公司的入账情况。在本案中,除对本公司调查外,还可对购货方企业的购货环节及支付环节的相应帐户进行查核,从而完整收集双方的购销以及结算的证据,对比购货企业帐户实际支付金额与本公司实际到帐货款的差额,则为侵占销货款的数额。这样为查清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打下坚实基础。

(二)根据财务会计记账规则和方法,同一项证据内容可同时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帐、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甚至会计报表中查核,包括书面账本资料和电脑记录资料。如查核一笔银行存款的收入,可先通过查看企业的“银行存款”科目的总分类帐户和明细分类帐户,从中找到该笔款项的记录,并根据记录情况追查有关该笔款项收入的记账凭证,以及款项收入的转账支票等原始凭证。在会计工作中,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是经财会人员对某一科目整理记录形成账册,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可将其作“目录”用途;从刑事证据的角度看,办理一笔业务的原材料出入库单、转账或现金支票等原始凭证,往往更能反映出当时的具体操作内容,有利于查清该笔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往往更有价值。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可对以上所查核的帐本或原始凭证资料一同调取,这样更有利于证据链的完整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收集相关的财会证据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将其所记录和反映的客观事实还原出来,并使之成为有效的证据。

三、典型财务犯罪的侦查

在经济犯罪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利用财会工作本身作为手段的犯罪,例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偷税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在某些环节进行虚假的帐务处理来达到其目的,对于这类典型的财务犯罪,仅仅靠对企业的某个经营环节或帐户进行调查无法查清案情,而要通过多个环节,多个账户,综合运用侦查手段及财会知识,才有可能准确查证案件。

(一)首先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或线索进行有针对性查看帐务,从会计帐务找出问题所在,并形成突破口,初步掌握犯罪事实。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掌握的线索对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经营环节之间进行核查,以及对财会资料中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帐簿、报表相互之间进行核对。例如我们得到某B企业通过隐瞒或者不列、少列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线索,则其极有可能是将销售产品的货款不记入或部分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从中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等税款。首先需要通过对B企业的产成品的出库情况进行调查,查看产成品出库的分类帐以及提货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及产品出库的记账凭证所记录的内容,从产成品出库数据大致查明销售的金额,并从记账凭证内容找出弄虚作假的手段和疑点;此外还可根据此环节发生的数额、时间与对应客户企业等内容,与销售环节的产品销售帐户进行核对,从而确定具体问题所在,进一步找出突破口。

(二)收集财务证据,从突破口展开全面查证犯罪事实,从而收集其他人证物证。在上述案例突破口打开的前提下,就可以全面开展侦查,收集犯罪证据了。具体要通过之前核查的凭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找到负责提货和销售等环节工作的相关人员,从而准确查证B企业的产品出库数额与销售金额等内容,一方面要紧紧咬住企业的财会人员,查清隐瞒的金额和实际记录的销售金额,并使两方面相互结合和照应,进而查清其偷税的具体情况。这里我们需要调取查核的所有相关账本和凭证作为书证,以及调取电脑中会计电算记录的资料,并尽量收集每一项书证的证人证言。

(三)相对复杂的案件,还可以从犯罪主体发生业务往来的对象进行调查,调取相应经济活动的财会证据。案例中,通过凭证或通过B企业经办人员所反映的内容,以及通过调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等有效方法,找到购货企业,从购货企业调查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记录支付情况的账户,以及记录购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采购等账户,查清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从而进一步固定其偷税的犯罪证据。如B企业是通过帐外经营进行偷税,则其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中对该笔偷税的业务极有可能均没有记录在帐,从企业的财务帐上无法查出其偷税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通过B企业进行采购原材料的公司以及B企业进行销货的对象企业进行查证,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侦查环节。在此过程中,我们一样可以通过对方交易经办人及财会人员,收集相互结合的经办人证言和相关财会证据。

(四)对于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违法发放贷款案等一些大案要案,为增加客观说服力,还需通过聘请专业部门对侦查收集的财会证据乃至整个案件进行司法鉴定,从而进一步认定其行为,以及认定其犯罪的后果和结果。但是必须要紧密配合,互相沟通,使刑事侦查程序与专业知识相结合,才能形成正确的证据链子,成功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如上述案例中,在侦查部门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完毕的关于该企业偷税的证据后,对于最后的偷税数额,可以商请税务部门进行审计鉴定,或商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司法审计,最终确定其偷税数额及偷税百分比。对于有些本身就是由税务、证监等部门经整理后移送的案件,要对其线索或移送资料通过刑事侦查程序进行查证,而不能全盘接收,并且不足的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收集补充。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第5篇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途径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在表现形态、犯罪手段等方面与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中,应针对具体案情,多方寻求、认真论证、择优确定并及时调整侦查途径,通过常规侦查措施与运用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1)勘查保护外部现场。提取现场脚印、指纹、现场遗留物、门窗锁具撬压痕迹、监控器录像资料等,封存各类备份资料,如备份程序、数据、打印材料、系统信息、日志、工作记录等。这些证据虽不直接与计算机发生联系,但很可能作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或嫌疑人同一认定的有力证据。(2)询问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安保人员、现场人员、知情人、嫌疑人等。了解案发前后设备及系统运行状态、有无异常、有过何种操关操作。相关人员有无异常表现。注意参考其他刑事案件的询问技巧和方法。(3)根据被取证计算机是否接入网络,计算机犯罪取证分为独立计算机的取证和网络计算机的取证。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运用专业知识或人员查找电子证据。1)从对计算机文件搜查入手。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往往在计算机中存有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电子痕迹,还有一些人会把与犯罪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料储存在计算机内。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计算机及移动存储器等外设进行搜查。搜查时可利用专用浏览、恢复删除、物理扫描、解密等工具软件,查找可疑文件。对隐藏或加密的硬盘分区和文件、能够恢复的被删除文件以及非正常用途文件,要重点审查。2)从查找系统信息记录文件入手。计算机系统中都存有日志、系统注册表等系统记录文件和信息,从这些记录中可以发现对系统的访问、操作、更改等情况。尽管有时作案人想到消除记录,但也常由于作案时间不充裕或自身技术水平不够高而删除不了所有证据,留下犯罪信息,查找到这些信息能为侦查工作指引方向。3)从采取网络接入设施监测入手。这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中经常选用的侦查途径。即利用犯罪分子往往会再次登录、重复侵入的特点,采取网络监测手段,在受害系统中设置更加完善的审计监察、跟踪监测系统,或设立虚假系统陷阱,在犯罪嫌疑人再次登录或入侵时,即时响应、报警,监测并记录入侵时间和手段、所在终端、对计算机系统所进行的非法操作以及导致的结果等信息。4)从有关接入网站记录入手。入侵计算机系统并进行破坏的犯罪,受害系统中的犯罪记录很可能连同系统一同被破坏。这种情况下,可以从有关网络站点的记录入手开展侦查。因为一般的计算机系统都只与几个固定的站点直接相连,无论从何处入侵受害系统都必须经由这些站点。通过检查有关站点的通讯记录发现蛛丝马迹,再沿迹追踪,可能获取更多线索。

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获取

目前,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或针对计算机资产进行犯罪,已成为高科技犯罪的一种新动态。在这些案件中的取证,是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讼。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获取主要包括几个环节。(1)现场勘查案件现场勘查是指调查人员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使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手段和调查访问的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并对相关证据扣留封存的一种侦查和调查活动。由于电子证据的易失性,为避免犯罪证据的破坏,现场勘查的效果和及时性直接影响犯罪证据获取是否成功。(2)查找证据对于新时代的计算机犯罪侦查人员而言,由于面对全新的计算机犯罪形式,对于如何进行搜查,从何处入手搜查等都需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同时也有许多困难要克服。搜查的对象、地点、执行和提取等都表现出特殊性,如果侦查人员不能掌握电子证据的搜集规律,并遵循一定的规则,则会导致证据的遗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问题。(3)收集证据证据手段收集过程的复杂性反应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收集一切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信息。计算机取证人员是否能找到犯罪证据取决于:有关犯罪证据必须没有被覆盖;取证软件必须能找到这些数据;取证人员能知道这些文件,并且能证明它们与犯罪有关。由于电子证据的特点,一旦离开案件的事发地就可能永远无法再找回证据了。如计算机系统日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日志等只保存30天。而一旦超过期限就会被覆盖重写,再也无法找回。(4)证据固定保全只有证据保存符合法律手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才有保障。不符合法定的手续和要求的证据,则可能存在人为的因素伪造、变造、调换或由于自然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对存储介质操作前应先进行写保护,并打封签字,避免介质损坏或被修改。对获取的电子证据采用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非相关人员不准操作存放原始电子证据的计算机。(5)审查证据在计算机犯罪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取证人员往往要面对繁杂的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及数字取证的复杂性,如何从中分析、辨识异常数据与正常数据,审查判断出与案件相关的的电子证据,也是计算机犯罪取证的关键。这通常要运用专用的辅助分析软件工具对数据进行筛选,根据数据确定犯罪实施的过程。(6)分析证据根据获取的电子证据,分析还原出计算机犯罪的过程,发掘同一事件的不同证据直接的关联,甚至是不同事件的证据关联。根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设备情况的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进一步获取可能的隐藏证据。(7)给出结果并整理诉讼依据在计算机犯罪证据获取的最后阶段,应证据取证分析的结果供法庭作为诉讼证据,为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必须对各个步骤的情况进行归档以使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质询。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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