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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形势论文

国际形势论文范文第1篇

两审终审制的弊端

(一)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从既判力的效果来说,两审终审制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并从速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两审终审制将终审人民法院限制在中级人民法院,不可避免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并使得刑事诉讼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目的难以实现,亟待通过不利判决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其一,两审终审制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免受追究,是基于追求公正判决的使然。而两审终审制由于审级过低,致使疑难案件无法真实呈现犯罪事实,并给予公正判决,导致上诉审的纠错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相互沟通,阻塞救济途径。一审法院由于其自身局限性难免存在误判错判之现象,而二审法院作为其上级人民法院通常出于人情关系对一审法院予以包庇,并予以维持,从而阻塞了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并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佘祥林、赵作海案与此制度弊端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审判水平有限,难以对复杂案件作出公正判决。二审法院对于事实存在争议,法律适用尚有疑虑的案件,不能正确把握,进行终审判决将有失公允,其结果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或者使无罪者入刑,从而偏离正义,难以实现惩罚犯罪之目的。其二,两审终审制不能有效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经过两审终审后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不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虽法律规定有申诉制度,但由于其启动条件之严苛,如主体的有限性,时间的不确定,导致公平救济途径的名存实亡。《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换言之,两审终审后,犯罪嫌疑人变成犯罪人,若其存在冤屈只能通过申诉途径予以解决,而在申诉中犯罪人只有申诉权,而无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导致申诉救济的不确定性。此外,申诉程序过程繁琐,耗时较长,不利于犯罪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一方面、申诉人之物质成本和精神成本过高,而多有放弃或中止之现象,并承受不公判决;另一方面,申诉成本和公正改判之预期不相当。对于经历漫长申诉折磨并成功改判者,可能刑期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端遭受多年的牢狱之苦,精神和身体俱受到极大摧残,难以在公正判决后正常恢复并回归社会。而国家赔偿也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心灵创伤。

(二)两审终审制与法理价值相悖

两审终审制在立法之初确实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并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两审终审制以效率为目标,不可避免地与法理价值冲突,其结果既无助于犯罪嫌疑人复审救济权的实现,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平等地位的保障,其实施必将有碍法律适用的统一。

1.两审终审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复审救济权的实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项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换言之,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利判决的复审权。而两审终审制对此显然考虑不足,并倾向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两审终审制中,一审宣判后,犯罪嫌疑人可提出上诉,并且只有犯罪嫌疑人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得到一次不利判决的救济权,可认为具备形式上的公正,符合法理要求。但是,如果一案中只有检察院抗诉或者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犯罪嫌疑人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此时,二审法院可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并进行重新改判,且改判结果为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不得继续上诉,只能通过不确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审救济。同时,这一程序的启动只能由公权力机关决定,导致其救济主动权的剥夺。而公诉机关在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时可通过提起抗诉获得一次改判的机会。相较而言,两审终审制赋予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和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是完全不对等的,并有违复审权保障的目的。笔者认为,只有赋予程序救济机会的平等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两审终审制因其有碍犯罪嫌疑人的复审权而日益遭致人们的诟病。

2.两审终审制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一方面,终审法院的不同导致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终审法院的法官水平决定着案件公正程度的实现程度。“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起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4]我国由于疆域宽广,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二审法院审判水平的差异,并使得部分案件的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纠正。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沿海等发达城市司法资源较为充沛,法官素质较高,二审较易达到纠正错误,监督一审的目的。[5]而欠发达和贫穷地区则恰恰相反,优秀法律人才的外流,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还导致法官素质过低,难以充分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这也是缘何醉酒驾驶伤人案,在不同地方的终审法院有着不同判决结果的直接原因。笔者认为,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相似的判决,只要这些人在本质上是相等的,而两审终审制由于终审法院之水平局限,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需要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两审终审制赋予二审法院过大的司法终局权,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并为其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从而形成法律适用的不一。首先,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都在基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了多数案件两审均在同一市,难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影响。司法区别于其他机关的关键,在于司法强调独立;表现在上下级司法机关应彼此分离,不存在领导与服从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换言之,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法律定位,无疑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但是,我国目前司法不公的一个主要原因,恰恰是司法不能独立,表现在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互制约。虽然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由于上一级法院可以通过行使终审权或者其他方式,如对下级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权,而对下级法院施加影响;而下一级法院也可通过是否配合来左右上一级法院的工作难易程度。从这个角度上说,上下级法院会逐渐形成微妙的相互依赖关系,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心照不宣,从而达成一种相互支持的默契,判决的公正性则退居其次。故实践中多有上诉人的合理上诉理由遭受粗暴驳回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复审权的实现,还有害法治权威,动摇公民法律信仰。其次,两审终审制不能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两审终审制中,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属同一省市,难以摆脱人情关系的困扰,而有枉法裁决之可能。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之所以指定合肥市中院一审就是出于规避重庆中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同时,二审法院即是终审法院,具有司法终局权,可以就案件作出生效性的裁决,且无继续救济的权利。加之,上诉法官自身的权力又处于几无制约的状态之下,并有无限扩张之趋势,为权利寻租留下隐患。这也是缘何一些严重犯罪者可以轻易逃避法律制裁的真正原因。

3.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平等诉讼地位的实现。首先,同类案件之终审权的不平等。刑事诉讼法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却不甚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含糊其辞的定义其实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随意指定案件审理的权利,导致相同案件第一审程序启动的迥然不同,难以从形式上保证公正。其次,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对等。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机关同时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从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复审权,并陷犯罪嫌疑人于加重刑罚之虞中。加之,在两审终审后犯罪人丧失上诉权,只享有申诉权,而公诉机关则拥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由此可见,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难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平等权。

三审终审制的雏形———死刑复核程序

鉴于两审终审制之弊端,西方各国如德日,英美等纷纷采用三审终审制,以期通过提高终审法院的级别保障错案的纠正,维护司法判决的终局权威。我国也不例外,在死刑案件中予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尝试,初步形成三审终审制的雏形。这一制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复核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处理,并减少滥杀和错杀现象,是基于保障公民人权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上,为避免两审终审制不公结果的发生,保证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之上设置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即实际意义上的死刑三审终审理制。[6]死刑复核程序都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若复核不准则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即引起第三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别审判程序,具有三审终审制的雏形,并在保障死刑犯复审权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多级别的法院审理可以形成权力制约,从而保证判决质量,避免法官的主观臆断和擅权。死刑复核程序虽然案件的数量不多,但它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严惩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可以保证死刑判决的客观正确、防止错杀。还能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坚决贯彻少杀方针。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终审法院可以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可以较少地受到地方关系的影响,并减少行政的制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水平较高,可以有效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这也是缘何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终审复核权收回的原因。可见,审级的高低与司法公正亦密切相关。

审级制度的重构———三审终审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两审终审制的矛盾也在不断凸显,并有逐渐升温的趋势。加之,两审终审制已实施多年,国民的经济状况和法治意识较立法之初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继续沿用两审终审制将不再符合现时的国情。相较而言,三审终审制则因其设置多重的救济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程序机会,能够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更具合理性,也较易体现程序正义所应有的品质。因此,针对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以及国外审级制度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死刑复核程序既已取得的积极效果,需要对现有的审级制度予以重构,以建立中国特色的三审终审制。

其一,有区别的三审终审制。三审应区别情况,合理选择法律审、事实审、公开审和书面审。一审和二审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理,如果三审仍然继续进行事实审理对前两审的审理结果将是种全面否定,且不利于提高效率、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故有必要进行甄别,以确保必要案件的事实审和法律审。对于甄别的标准,笔者认为,在二审中予以维持原判的案件应只进行法律审、书面审,不需对事实部分进行再审理,除非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因为,此类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事实已基本清楚,双方分歧多是法律定性,进行法律审、书面审可以提高三审效率,并快速平抑纠纷。对于二审改判的,要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且应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二审改判后,基本上重新动摇了一审判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三审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审理也是为了更好地复核,以确认二审改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同时,一审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二审判决中被加重刑罚从而承担不利判决。而按照公平原则,犯罪嫌疑人有平等的机会就其判决中的不利刑罚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从这个层面上说,此类三审案件必须进行法律审、事实审,并且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其二,建立飞跃上诉制度。三审终审制之旨趣在于提高终审法院的审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并制约法院权力的滥用,是一种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审级制度。但是,基于效率的考虑,在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合意时,可在一审后飞跃上诉至三审人民法院。这一设计既可满足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判决,并信服法律之目的,又可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兼顾。

国际形势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经济;辩证;自省;协作

据国际清算银行第79届年会年度报告称,“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全球许多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仍未好转,走出危机的路依然很窄。”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面对这场危机,也有人悲观失望、怨天尤人;也有人急躁冒进、病急乱投医。必须尽快对中国经济形势做出正确评估,以自省为根本途径,以协作为必要条件,依据自身实际辨证施治,迎来中国经济的再增长!

一、辩证看待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

辩证思维方式、概率思维方式、系统思维方式是现代三大思维方式,辩证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现象学方法和释义学方法是现代四大思想方法。恩格斯把辩证的方法规定为“普遍联系的科学”,列宁称之为“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辩证的方法是我们正确评估当前经济形势的哲学依据。

从横向看,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是好的,但矛盾和隐患依然存在。依据当代经济理论和国际惯例,评估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4项基本指标:

第一,经济增长率。2008年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率为:中国9%、俄罗斯6.8%、美国1.4%、欧元区1.2%、日本0.5%,可见中国是最高的。但中国的国情决定经济增长率不能低于8%,而今年上半年只有7.1%,下半年“保八”比较艰巨。

第二,失业控制率。据统计,2004年中国16-65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09亿,比美、日、英、德、法、意、加7国总和还多3个亿,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这种压力更大。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得中国失业率不是最高,却依然是绝对数和压力最大的国家。

第三,物价上涨率。中国最近几年的物价上涨整体上属于正常的结构性上涨,但这种结构性上涨也会影响城镇居民的生活,特别是最近的粮食、猪肉价格上涨。2008年上半年中国物价上涨率在6-8%,年底开始下降,如果持续下降会出现投资者不投资、消费者不消费的问题。事实证明,适度温和的物价上涨对经济复苏是有利的。

第四,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出口大幅下降,但去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依然保持双顺差;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外汇储备余额21316亿美元,繁荣景象的背后暗藏隐忧。

首先从纵向看,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困难是阶段性的。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赖物资资源的消耗,带来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释放、认识和化解是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次,2003-2007年,中国经济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高增长,改革开放以来这种高增长已经出现了两轮,从全过程看,中国经济到了深度回调时期。再次,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经济危机一般要经过危机、萧条、复苏、高涨等周期。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有着共有的特征和相同的周期。因此,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困难是暂时的、阶段性的。雨后出彩虹,明天会更好!

总之,从辩证的观点、发展的眼光、综合的视角看,当前中国经济总体上呈现出增长较快、质量提高、结构增强的局面。但是,世界经济的前景还不明朗,外需持续萎缩;经济自主增长动力不强,一些行业、企业经营困难,产能过剩问题突出,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忧患意识,居“危”思“机”,辨证施治。

二、自省是中国经济全面复苏的根本途径。

孟子曰“吾日三省吾身。”自省不仅是个人行之有效的德行修养方法,而且是治理金融危机的良方,这就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包括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宏观扫描这些政策和措施已经起到初步的刺激效果;微观细察“12字方针”每走一步都很艰难。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工作的中心是落实既定拯救方案,集中力量抓好以下“三省”:

(一)一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据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有43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创造了60%的GDP和48%的税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自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处境艰难,2008年上半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已经有6.7万家倒闭,2000多万人因此失业。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基础差、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弱,如果失去了政府的保护,就会纷纷落入斯芬克斯的魔口。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都有一定的政策倾斜,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落实?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把优惠政策变成“慰问信”。

在当前金融危机之际,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是“调结构、促民生”的重要措施,这是初级层次的“自省”。政府应该从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高度审慎思考,引导中小企业向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绿色家居方向发展,这是宏观自省;中小企业内部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产品升级、产业转型等是微观自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输血”是为了激活它们的“造血功能”,增强自身的抵抗力,不是为它们购买“养老保险”。

(二)二省:加快城镇化建设。

中国要摆脱世界金融危机的绑架,就要加重投资和扩大内需,加快城镇化建设,这是中国经济正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高级层次的“自省”。现在全世界(含非洲)的城镇化率是接近50%,发达国家高达90%以上,中国是45.7%,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当前金融危机之际,加快城镇化建设是“保增长、扩内需”根本途径。它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民来城市,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整体提升国民素质;城市化率提高了,自身的代谢功能加强了,危机缓解了,社会也就进步了。中行湖北分行与武汉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银企合作协议:未来三年内,该行将提供不少于500亿元实质性授信,支持武汉城市建设。全国都能如此,何愁危机不解!

(三)三省:打造区域经济。

打造区域经济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展开和延伸,是更大范围的“自省”。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出台多项措施打造区域经济,中国区域经济战略布局已全面开花,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武汉城市圈建设是其中的一个新亮点。

武汉城市圈是2007年底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是以武汉为圆心,周边100公里范围内的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潜江、天门黄石、鄂州等8个城市构成的区域经济联合体。圈内各市在经济、科技、教育、交通、旅游等多方面展开合作,建立以武汉为龙头的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1+8”合作机制,呈现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武汉城市圈已成为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增长极,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作用初步显现,不仅是湖北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随着“56531”总体框架的实施,武汉城市圈必将成为一个极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区域经济联合体。

三、协作是实现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

如果说自省是中国经济走出低谷的根本途径,协作则是实现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没有协作就没有现代经济。协作,不仅包括国内各领域的内部协作,而且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战后日本加强协作实现经济复苏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日本是地处远东的孤岛小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发展经济面临诸多困难。经过二战重创的日本,原有的再生产结构和资本积累的条件彻底崩溃,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陷入空前的危机和混乱之中。在美国的庇护和扶植下,日本逃避了战争赔款,利用了朝鲜战争军需拉动等外部条件,形成了日本特色的履带式社会结构。日本履带式社会结构就是由个人、企业、国家组成的三个轮子,在包容和献身两条履带的传导下,朝着赶超欧美的目标,为成为世界一流强国全速驶动。不难看出,日本履带式社会结构的精髓就是协作,“三个轮子”要协作,“赶超欧美”靠协作,“两条履带”是高境界协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扶植战略产业和大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发性利益优势等都是协作的具体表现。事实证明,战后日本正是依靠协作改变了被动局面,迎来了日本经济的新时代。1968年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西方第二经济大国。1989年日本超过苏联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实现了生产手段、产业结构、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的现代化。

学习日本经验,首先要通过比较找出二者的异同点。中日两国国情差异很大,中国目前的经济困难与当年日本的经济崩溃性质根本不同,产生背景和特点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不能照搬日本经验。但两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紧缺,都面临着复苏经济、建设世界强国的战略目标。这说明日本经验有可学之点、可取之处,而中国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更需要协作。超级秘书网

学习日本经验,必须走自己的路,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经济实力较强,有一流的战略家和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更有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信心……诸多迹象表明,率先走出低谷的条件基本具备,全面复苏的时机已经成熟。

学习日本经验,可以节约资源、少走弯路,而一切进步最终表现为时间的节约。对于当年日本的经济政策要认真研究;对于日本政府的调控手段和刺激经济的有效措施要大胆尝试;对于日本人民认真守纪、团结协作的精神要正面宣传。对于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团结协作搞得好的经济体给予支持和奖励;对于“两眼望青天,两手捂钱包”的思想和行为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制裁。正如《与“鬼”为邻》的作者萨苏说:“只要我们自己不放弃努力,勤奋超过得他,勇敢也超过得他”,应该再加一句:只要我们加强协作,成就一定超得过他。

信心是成功的基石,是战胜金融危机的精神动力。国务院总理多次强调信心要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只有信心才能产生勇气和力量,只有勇气和力量才能战胜困难”。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一定能够实现中国经济的腾飞!

参考文献:

1、李建国。日本经济政策的思考[M].中国对外贸易经济贸易出版社,1988.

2、李琮。世界经济学新编[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郭宝宏。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M].中国管理出版社,2003.

国际形势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当前会计教育教学面临着重大改革,以至于给会计教育教学带来严峻的挑战,现本文以下将新形势背景下我国会计教育教学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介绍,从而为会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力依据。

1.关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挑战分析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逐渐涌入我国国内,那么给当前会计教育教学活动带来极大的挑战,未来会计工作人员不仅需要熟悉我国会计准则,而且还需要了解国际会计准则,从而使其更好地投入到跨国企业工作活动中,另外,随着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经济贸易壁垒后,使得我国国内企业遭到不少经济损失,为此,需要尽快协调好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并且,还需要加强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从而有效应对国内经济贸易壁垒现象。

2.关于科学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带来的挑战分析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得以全面开发,并且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样,会计活动中也普遍应用到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其中,会计电算化应用软件在企业财务处理活动中得以普遍应用,其不仅有效提高了会计自动化程度,而且还有效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与此同时,随着会计活动电算化应用软件的出现,企业会计管理系统以及业务系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至于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具备一定的会计业务处理能力,而且还需要熟悉财会管理知识,并且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知识等也是当前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从而全面提高企业会计处理水平。

3.关于知识经济的出现而带来的挑战分析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会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通过学习以及积累相关知识才能够适应当前新形势发展需求,加上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会计知识以及积累经验不断更新与出现,则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学习,并且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意识,从而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强调知识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无形资产以及人力资本等逐渐成为了各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决定因素,因此,通过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够为企业提高综合竞争能力而提供有力保障。

二、探讨新形势背景下我国会计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途径以及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会计教育教学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会计教育理念、专业教育体系等来探讨会计专业课程设计以及教育方法,从而有效保障改革后会计教育教学能够满足当前会计人才培养需求。

1.关于会计教育目标的树立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会计教育应选择分层次方法而进行树立不同的会计教育目标,这不仅与西方先进国家会计教育目标保持一致,而且使得不同教育目标培养的学生均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从而有效提高本校教育水平以及教学质量。

2.关于会计教育课程的设计分析在对会计教育课程进行设计的时候,首先需要了解跨级课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例如: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等,然后针对不同专业需求而科学的整合其他相关教学内容,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会计工作人员除了具备一定专业技能水平,而且还需呀具备一定相关技术技能,从而使其全面发展而更好地投入会计工作活动中。

3.关于会计教育方法的改革以及有效对策分析传统的会计教育教学活动中,主要由教学教师讲授专业知识为主,不仅不利于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而且还不利于培养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以至于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够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教学教师需要结合当前素质教育政策实施初衷目的来进行教学活动中,对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并且积极引进当代科学技术产品以及网络技术等教学资源作为教学手段,不仅使得学生们从中获得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有效培养了学生们与专业有关的应用技术能力,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而更好地投身于会计工作活动中。

三、结语

国际形势论文范文第4篇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一种有形的标记,经注册之后标识于商品之上。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更是体现企业商誉、企业文化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则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在权利内容上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权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即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有权,从实质上来看,则是隐藏在商标背后的企业的商誉。正如“商誉乃商标之灵魂,而商标则为商誉之外在躯壳。”美国著名的商标法学者麦卡锡也曾经指出,“商标是一类非常奇特的财产,因为它不能与其所昭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商誉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侵犯商标权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

商标侵权行为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能仅仅依靠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而应当给予刑事法律保护,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一)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种侵犯商标权,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是我国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保护也仅限于以上四个条文。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与商标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脱节现象,两法之间无法衔接,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注释,我们不仅要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同样也要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2.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立案标准单一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所有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条文中以销售金额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前文中,我们也已经讨论过,商标权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及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我们除了将商标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之外,同样要将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而遭受的损失来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这一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商誉上的损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在商标侵权人侵犯其商标所有权后,销售业绩的降低,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三、对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前文我们也提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商标侵权人的追诉范围过窄,没有与商标法相衔接,导致侵犯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将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以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标准,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无形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对商标所有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侵权,不仅是对侵权的这一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是对商标所有人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消费者连带对商标所有人其他商品都产生了质疑,那对于商标所有人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妥当的,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将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国际形势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必要性;可能性

人力资源会计是会计学科中一个正在发展的新分支。它主要研究组织中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问题,为人们提供人力资源会计信息。它是人力资源管理与会计学相结合的新学科,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物中尚未得到应运。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及作用

人力资源会计是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结果报告给有利害关系各个方面的程序,其目的旨在提高各有关方面(包括组织内部人士和外部人士)财务决策的质量。这一定义不仅指明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而且反映了人力资源会计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机构进行宏观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它与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一起构成了生产力三要素。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可以帮助政府机构了解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维护情况,便于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确定人力资源投资方向,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那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先进的企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对于那些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政府宜采取相应的指导措施,促使其尽快得到改善,以便在全社会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2.有利于控制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注重企业的人力资源。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要依靠会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来监督、控制管理者,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激励表现在对高层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年薪制等政策,努力使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逆反选择、道德风险)减少到最低。约束表现在通过健全的人力资源会计体系可以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减轻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防止管理者出现为追求当期收益而采取减少员工培训费用和保健支出,降低成本的短期行为。这种行为对企业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而运用人力资源会计,既可鼓励经营者保护企业的人力资产,又可提供其在管理上保护其人力资源的评价方法,消除了为增加短期获利能力而去损耗长期人力资产投资的潜在危险。

3.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合理决策。

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而言,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而决策的正确与否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对信息的正确分析运用。有了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企业决策层可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来预测自己将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对各种人力资源的需求取决于其生产、服务的需要及其投入与产出(或服务)之间等因素。企业人事部门确定若干人事方案,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一)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宏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以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新型的通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向社会的深度和广度渗透,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技术含量的比重在经济中大大提高,人类社会各方面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在这样一种以知识经济为标志的新时代,人的因素特别是具有丰富知识的高级人才越来越为社会重视。

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由于追逐知识而回到人的本身,社会的发展将以人为核心,经济的增长也将以人为本。因为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人的自主地位又是人的知识充分发挥的前提;人不仅是知识的载体,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创造者;人不仅是知识经济化的中介和凝聚,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无穷动力。人通过其在技术和知识的装备,使其资本化成为主导经济增长的因素,人力资本的推动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人力资源作为科技和人力的载体,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因素,必须在会计中予以恰当反映。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优化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

合理的配置能够使人力资本发挥最大的效用,体现最大的价值,使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相对增值。从经济意义上讲,资本的流动是优化资源配制的主要渠道,资本流动主要依赖市场机制来完成,人力资本也不例外。需进行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必须使人力资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流动起来,使企业永远保持高效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源会计作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唯一手段,通过对人才合理评估,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人才流动性差的问题。

3.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需要。

加入WTO,加速了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进程,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对会计服务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要求提供具有可比的会计信息,以减少外部使用者的风险。我们也应重视人力资源的价值,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正确计量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考核其经济效益,争取合理的人力资源补偿和价值实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优化投资环境。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微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内在需要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这就要求变革企业的组织制度,理顺劳资关系,而与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革命必须先行。企业管理必须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其竞争力。会计作为管理经济的活动,急需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建立人力资源会计,向企业管理者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积极参与对企业人才的管理工作,促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从经济的角度激发员工的活力和热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的需要。

人力资源是比物质资产更重要的资产,其投资收益率将远远超过物质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这样,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各自的经营业绩时,也会将人力资源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有助于明确责任和考核企业内部整个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能性

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人事制度的改革与会计改革的结合点,作为一门新兴会计理论,在我国有其推行的可能性。

(一)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原动力

人力资源会计是确认和计量经济组织中人的价值、成本和使用效果,为管理者及外界利害关系人提供人力资源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从企业内部看,需对人力资产群体结构、人力资源分配、人力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从企业外部看,潜在的或现实的投资者或债权人,需要了解人力资源信息,以判断企业的人力资本保全及发展前景,作出相应决策。超级秘书网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全面素质教育,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连续加大教育投入,把重点方在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上,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同时,我国后续教育机制的逐步完善,在职培训的逐步加强,也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提供了物质条件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会计核算方式从手工转向现代化,进而网络化,使得各种会计信息的输出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人力资源会计数据的记录、计量、报告、分析也随之成为比较容易的问题。利用科技发展的成果作为手段,人力资源会计的实际应用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