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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范文精选

工程咨询管理

工程咨询管理范文第1篇

1.1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为了尽快的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工程咨询协会也加入了质量管理论坛这个国际性的质量管理组织,这对于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推动了我国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的加强,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同时我国成立了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先后和出版了一些质量性的质量管理指南及评价力法等,定期举办培训班,有效的提升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的水平,加快了我国工程咨询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但由于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的时间较晚,而且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和完善的地方,质量管理的观念和法律法规等都都存在着不健全的地方,所以还需要加强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加强自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更新自身的观念,从而不断提升我国工程咨询业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1.2适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国家提出了“代建制”,即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对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严格控制,在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这种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使其由阶段笥服务向全过程服务转化,而且需要服务单位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在这种新的机遇和挑战下,需要工程咨询单位不断拓宽工程咨询服务的领域,与时俱进,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

2.1要有奉献意识

工程质量咨询单位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所以需要每一位工程质量管理人中都要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共同致力于提供我国工程咨询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职能优势,不断拓展自身的服务领域,在获得良好效益的基础上,确保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长,满足客户的各项需求。

2.2要有学习意识

我国自从WTO以来,就需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咨询业已经进入国际竞争时代,外国工程咨询机构以其先进的服务理念,服务产品与管理经验,已经在我国大型项目招标中尽显优势。大家一定要树立学习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和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尤其要善于学习工程咨询质量管理方面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真正成为质量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

2.3要有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工程质量咨询管理人员都要以提高全行业质量管理水平为己任,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准确把握科技进步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善于发现质量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不断促进全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4要有全局意识

工程质量咨询单位属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内设专业机构,组成人员来自各行业、各地区,性格、习惯和经历、专长各不相同,但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每个成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从工程咨询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在业务上多协商、多探讨,大家共同携起手来,共创工程咨询行业的美好明天。

3加强工程质量咨询管理的措施

3.1完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如果已经取得了认证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就证明它已经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这是取得客户信任的关键要素之一。但是,许多客户对咨询服务质量还会有更高的要求。为了取得客户的完全信任,进行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的作用非常广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从而使其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3.2加大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工程咨询服务要加强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其宣传和培训的内容不仅要全而且要广,更要活,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提升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而且通过多种方式强化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服务质量氛围,使工程咨询工作得以更好的开展起来。

3.3建立各行业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专家库

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好坏,需要通过专家进行评价,所以人力资源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成立质量评价专家库,从而加强质量评价的力度,由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不仅可以有效的确保获奖项目的高质量,而且检验评价的方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同时还要对咨询成果的质量起到重要的宣传作用。

4结束语

工程咨询管理范文第2篇

在工作中,支部的党员、干部始终坚持认为,党支部要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与它能否完成自己的基本任务有着密切的关系。集中起来说,主要是:

第一,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精神,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这是党支部的根本任务。

第二,管好党的工作。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同时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吸收新党员的工作。党支部不管党的工作,就是严重的失职。

第三,要做好群众工作。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他们的贴心人,充分发挥他们国家主人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支部如果脱离群众,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支部从发挥党员政治核心作用,促进部门发展的角度,强化支部成员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意识和模范带头作用,有效地增强了党支部战斗堡垒的向心力。并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支部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引导职工敬业爱岗,对职工进行正确的价值观的培养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教育,增加职工的荣辱意识、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职工的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得到充分体现。在支部生活会上,支部成员除了学习党的理论和文件之外,经常探讨单位和部门的发展思路,提出了立足现有条件、发挥自身潜力、努力开拓创新的口号,并把这些思路带到实际工作中去,影响和带动全体职工,使部门的各项工作逐年上一个新台阶。

工程咨询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

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

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

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

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

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

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人,取得造价工作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

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

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

第十一条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

级。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

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

正本和副本。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

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

可以申请晋级。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

社会资信等。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

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

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资质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

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

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业务承接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

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

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

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国内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

时,应当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

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三)履行期限;

(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

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

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

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越

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咨询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实行决策、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施工项目中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有利于提高施工造价水平、维护企业经济效益。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价值

一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分工不断加深,社会资源日益稀缺,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可为合理使用资源奠定良好基础。二是有利于满足造价咨询需要。随着管理机制的完善,工程管理模式、国际化先进模式融合,新的业务及产业出现,造价咨询行业迅速发展,这就需造价工程师资格制度,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开展工程造价、投资管理工作,从而满足投资人员对造价咨询方面的需求。三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工程造价控制通过建设企业、投资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并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推动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

二、成本管理机制研究

1动态成本管理机制

动态成本=已发生成本(工程定标、签订合同、已发生变更签证、结算调整)+待发生成本(待签约合同、预估变更签证、预估其他待发生费用),指的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即时成本,是项目实施中某一时间点对项目最终结算成本的预测。工程招标、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动态成本需与合约规划保持一致。动态成本和目标成本对比形成差异,可实时了解成本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并对超目标成本进行预警。

2目标成本管理机制

目标成本,指在建设项目的不同开发阶段,为实现规划产品预期利润目标预计的开发总支出,包括土地及配套、建造费用、财务费用、营销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和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项目各阶段均需编制项目开发成本方案,以便为开发的过程成本控制、编制成本责任考核指标文件等提供支持。3责任成本管理机制责任成本是为强化公司全员成本意识、推进成本管理规范化、促进目标成本施行、确保经营利润目标达成等。目标成本制定后分解于各个部门,要求在确定目标的时间列出具体清单,确定相应的造价控制标准。要合理划分部门责任范围,明确建造成本程序和建造成本以外成本项目划分责任范围。不同部门明确自身责任、分解权重,项目成本主要有土地、前期、工程,以及营销、管理、财务等成本,所有子项均应落实到具体部门,同步建立责任成本奖罚机制。4项目后评价机制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工程成本管理的重点部分,经后评价的项目总结分析原因,有利于成本管理水平提升,因此需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进行项目后评价。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措施

1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项目决策并进行评估,需做好单位资料核算、了解投资估算原则、做好基础控制等工作。其一,核算单位资料,在执行审计规则测算的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整处理,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其二,掌握投资估算原则,对企业建设项目作合理调整,加强企业风险方面的建设,保证工程造价得到控制。其三,拟建项目时形成工程造价发展趋势,在实际设计时完善工程造价、实行项目投资评估。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参照工程建设机制加以管控,并有效运用先进技术方法调节企业经济,在设计阶段实行核算处理。此外,应正视建筑工程成本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明确投标项目造价、核算标准。同时做好成本调整工作,在基础设计理念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优化调整设计内容,如通过不同施工方案比选及设计材料替换等方法调整成本。

2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措施

工程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款的主要时期。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造价的重点,其准确性、完整性容易受到环境因素、施工工艺因素、施工计划因素等影响,因而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造价咨询,要准确掌握设计图纸、施工组织的内容,确定工程量清单范围、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要求等。此外,工程量清单组价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价格,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对于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则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除此之外,需采用行业、地方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价格取费,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招投标文件加以深入分析,保证合同内容满足招投标文件相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3施工阶段造价管理措施

施工阶段成本管控,首先要求建设企业配置各类专业人员并熟悉各专业造价涵盖工作内容及金额,过程中严格按照此界面进行施工管控;其次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安排专业水平较高人员协助建设企业进行造价管理;最后,造价前及时排除相关影响因素,明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控制所需履行的法律责任,旨在有效发挥咨询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降低施工阶段的损失、维护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5竣工阶段、后评价阶段造价管理措施施工结算阶段,由预算审核单位进行项目预算分析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情况完成项目预算,进行经济效益规划。在这个阶段,造价咨询单位累积了一定经验,能够对工程计算审核加以管控,在审核基础上进行工程建设体系项目尾款审核及计算,按照审核调整要求优化工程造价体系。另外,在原审计基础之上通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加强责任人及技术方面的咨询,重点执行工程建设审核工作、设计方案分析工作,以达到科学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后评价和工程整体造价联系密切,建设项目后评价主要对数据资料加以分析,并与原预算进行差异对比分析,根据差异分析内容调整相应的管理计划、实行工程造价控制,构建数据信息、工程造价方案。建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不同的设计方向,做好造价工程衔接工作,降低施工建设风险、加强设计控制,实行全面调整,在发现施工造价管理影响因素后及时采用相应的对策处理,从而达到工程造价控制的目的。

四、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整体发展状况,建议实行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工程造价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有效维护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2,43(7):100-102.

工程咨询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6年7月1日起施行。*0年1月25日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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