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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精选

法律实践论文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篇

本文首先对行政执法监视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阐述,然后针对目前行政执法监视的现状作了个人分析,并提出了四条行政执法监视的有效开展途径。

行政权的经典定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对应于立法权、司法权的一种权力。在中国大陆,行政权固然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那样对法律影响深远,但是它却广泛的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在浩若烟海的法律法规中,行政法的数目占据了八成以上。因而,依法行政的落实,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影响可谓大矣。

一、行政执法监视的必要性

我们发现现代行政权的日益扩展,行政事务的渐趋复杂,行政职能越来越广泛深进地参与公民生活,造成公民权利受到影响和侵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行政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有腐蚀和异化的可能,不仅成为理论上的一种推演,而且也为社会实践所证实。固然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口号之下,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正当程度已经较以前大大改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百姓的抱怨声还是屡屡见诸报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从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上看见对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的揭露和批判。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常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危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历届“两会”热门题目中,网民最关心的也就是***题目。中心也一直夸大反腐工作关系到我党的兴衰存亡。而解决依法行政题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题目。

二、行政执法监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视主要有人大监视、自身监视、审计机关监视、***监视等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视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效力的。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视,主要是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分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气力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反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视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但是人大的监视有触及不到的地方,特别是对基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违反行为,在执法过程中的犯法行为,监视气力无法达到。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会触动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分及责任人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然表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有关行政执法部分也会以此为鉴,开展活动,抓好防范工作。但是宣传***部分也有可能被一些主管宣传的行政部分影响,对一些较大的案件或者关系到关键负责人的案件不予报道。单独看任何一个监视形式都无法独立完成监视功能。

三、行政执法监视的有效开展途径

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视制约机制。

(一)思想上防微杜渐,警钟长叫

法治的大敌是人治。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题目,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独裁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职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二)建立严密的内部监视机制

固本方能培元,本在于行政执法系统本身,只有行政机关本身做到刚正不阿,才能从根本上解除违法行政的滥用。建立严密的内部监视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分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分核拨,行政部分在执法中的罚没收进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进财政预算治理的制度。彻查部分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二是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分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进步执法水平。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然招考,选拔、录用执法职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职员要定期轮换。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视。监察、审计部分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视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分的作用。

(三)政务公然,接受外部监视

政务活动假如搞成“阳光政务”,接受群众监视,那么即是又是一道强有力的节制。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足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职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以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职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严重点是执法职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视。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反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题目。行政公然,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实,政府行政部分只有无条件的全面地推行行政公然,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四)高效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以儆效尤

对违法行政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民群众一个满足的交代,表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是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行政机关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人非圣贤,不怕出错。但是有错必改,有错必纠,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的作为。查清案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调查往往涉及多个部分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假如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进进往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往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查处或查处不力,***、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尽,个案监视就会中途而废,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行政案件,不仅增强了个案监视工作的刚性和实效性,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视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假如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视为基础、以人大监视为主体、以社会监视和***监视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视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协力,那么,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

*。参考文献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2篇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3篇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讲授比较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高校教师共同关注的焦点。实践教学的引入既能充分活跃“基础”课的教学气氛,也能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反应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开设将能促进学生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增强实际教学效果,真正体现“基础”课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实践教学从“人”的角度来说,首先,部分高校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实践环节不重视,认为“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已经足够了,虽然绝大部分高校按照教育部的人才培养要求制定了实践教学计划,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使得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其次,教师对实践教学不重视。“基础”课是全校各专业都要开设的一门公共政治课,只由“基础”课老师组织协调远远不够,还需要其他专业老师共同参与配合,可是很多老师都采取应付的态度,没有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最后,学生对实践教学不重视。由于高校与教师对实践教学认识不够,学生也很难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他们往往只关注书本知识的学习,造成理论与实际脱节。

2、实践教学从“财”的角度来说,学校经费保障不足。大部分学校没有“基础”课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筹资渠道不畅通、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各高校遇到的主要问题。要开展好实践教学,教师的学习、培训、实践基地的建设、社会考察和调研、志愿者服务等都需要学校的资金作为支持,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实践教学寸步难行,甚至部分高校连最基本的路费、食宿费等相关经费都无法保障。

3、实践教学从“物”的角度来说,教学基地有限。实践基地是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重要桥梁,是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的教育形式,在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高校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另外实践基地实用性和应用性差,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远远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4、实践教学从评价角度来说,评价体系不健全。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是强化实践教学效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当前许多高校的评价体系不健全,教师在评价时主观随意性较大,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不能给予公平公正的结果,无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实践教学中去。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基本途径

1、加大学校的重视程度。要求与大学生实践相关的各部门都要积极配合,最好由校领导牵头组建一个专门的实践教学单位,明确职能及管理细则,制定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另外学校还要提供经费支持,这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必要条件。学校应将实践教学经费纳入到每年教学经费预算中,同时要注意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加强监督,使得实践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2、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一方面,实践教学要求教师既要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又要了解学生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样才能使实践教学的开展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理论教学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样才能保障实践教学的有效展开。最后,充实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基础”课教师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求,要协调校内各部门的力量,整合好实践教学人力资源,分工协作、共同努力。

3、创建实践教学基地。首先,实践教学基地是“基础”课实践教学能够顺利进行的平台,实践基地的选择要与教学内容相一致,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内容,最终能够达到学以致用。其次,建立长期有效的实践基地,短期实践基地不仅耗费组织者的精力还浪费学校的财力,只有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才有利于实践教学长远发展。最后,确保实践基地的安全性。实践基地可以是城市社区、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类团体,场地安全才能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开展,事前做好检查工作,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4篇

网络环境下的滞后性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时效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因此,教师必须要及时地了解相关方面的新的信息,及时地对教学内容和案例等方面进行更新,来确保教学效果。在当今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网络对人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生们的思想和行为方面。近些年,伴随着各高校的扩招,大学生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大。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影响学生思想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课程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因此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都比较重,很多教师没有闲暇的时间来了解网络对课程教学的影响,导致教学思路和方式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吸引不了学生们的兴趣,因此教学效果比较差。在当今时代,人们的学习、生活等都对网络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而大学生们甚至是到了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网络的程度,可见网络对他们的影响之深。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同来自世界各地的不同的人交流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效果得到提高,教师应该要对网络加强重视,及时地了解学生们的关注的方面,以此加强与他们的想通点,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就目前来看,手机网络在大学生之中是运用最广泛的,各类即时通软件,已经成为他们交流最常用的工具。而很多年龄比较大的教师对这些都不太了解,因此也不常用,对于学生们探讨的问题很难做到了解,这样在授课的过程中就很难从学生们的兴趣点进行引入,缺乏与他们的共同语言,使得教学效果不太乐观。

二、课程改革的相关对策

(一)把握住主题和重点部分在讲课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所讲述内容主题和重点的把握。“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包含的内容繁多,涉及到的知识面和知识点十分广泛。如果抓不住重点,找不出关键点,就很难让课堂有两点,每一部分的内容都讲不精、讲不透,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也会下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的本质就是教会学生们如何做人。不管是其中所设计到的思想、道德、法律的内容,其重点都是做人的问题。因此,教师们在授课的过程中,必须紧紧地围绕这一主题,将思想、道德、法律的内容进行融合,共同为这一主题来服务。其次,在讲课的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找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抓住了主题,只是说整体的大方向的把握,并不等同于全部问题的解决,在把握正确的主题之后,还要注意对关键问题的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含的内容过多,相应的问题也很多,教师在授课时必须根据主题要找出其中最重点的问题。如果对所有的问题都要讲解到,就会分散掉中心主题,每一个问题都不会讲得很深入,很难让学生们理解课堂内容的中心。

(二)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是很长,目前仍然处在探索的阶段。实践教学是社会发展对于教育的新的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教学转变,因此,高校必须要积极的探索符合自己特色和学科特色的实践教学方式。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实践教学的内容可以设计成四部分,对于每部分的内容学生和教师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最终有学生工作人员和教师共同商议后确定。具体可参考以下: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让学生们更好地融入到学校,让他们对社会和自己的人生规划有大致的了解。第二部分主题设计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也设计了四个选项:组织学生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考察,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影片;组织学生观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成就展;开展“家乡美”演讲比赛。第三部分主题设计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第四部分主题设计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认可教学必须要根据每次的时间活动撰写详细的教学方案,主要项目应包括实践教学的目的、任务、要求、内容、形式等;认真组织,亲自参加,保证每次社会调查都能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在每次实践活动中,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活动结束后,及时评阅学生的调查报告,并结合学生在整个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并按一定的比例记入综合成绩。为了达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教师们必须要不断地去充实自己,不仅仅是在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方面,还要不断地去学习相关的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通过实验和试验,逐渐形成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体制。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监视;代表模式。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视制度的发展简史

我国检察机关监视民事行政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近代才开始的。光绪33年(1907年)10月29日,批准了修正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四章规定了各级检察厅通则。

国民政府16年(1927年)公布的各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都规定了法院编制法第90条的内容。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呈现规定:"苏维埃法庭为两审终审制,任何案件经过两审后不能再上诉,但是,***以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再行审判一次。"

新中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视制度,建立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1949年12月经主席批准颁布了《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第三条规定了检察署的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违法判决提出***……5、对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其职权由第三处执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对人民***的民事行政诉讼职责作乐具体的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职权以及参与诉讼、调卷、抗诉等等的具体程序。

1951年9月3日,中心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三条规定了检察署职权:……三、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定提出抗诉;六、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年9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的职权。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了人民***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起诉权和参诉权,但它对人民***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进行规定。①

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视职责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同时,人民法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积极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还判定了规范性司法解释,对人民***如何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人民***行使了以下职权:一是起诉权;二是参诉权;三是上诉程序的***权;四是审判监视程序的***权。

正当民事行政检察监视制度健康发展的时候,1957年的"反右"斗争将其抹杀了,从此时开始,直到"***"结束,检察机关的这一项监视业务***强制性的中断了,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宪法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1979年颁布的《人民***组织法》中包含了行政诉讼监视的内容。该法第6条规定:"人民***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职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对民事审判活动监视,而且可以依规定对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进行监视。②但由于当时社会的现实,通过的法案将这部法律草案的总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是检察职员的回避题目;三是检察职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四是对诉讼用度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的删除,总则中也只保存了一条监视的原则性条款。

1990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在总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视权的原则,而且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监视方式。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后,在确立的《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了民事审判检察监视的原则,而且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监视方式和监视程序,从这时起,民事行政检察监视才具有了一定的可操纵性,并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发挥了诉讼法律监视的作用。

在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的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等相关内容。

一、国外的几种民事行政检察监视制度的代表模式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法国,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这种制度作了明文规定。以后个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效仿,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但是由于各国检察模式不同,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权能设定存在较多地方的不同,所以在西方国家中,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以国家人、公益起诉人为主要角色,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则除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职能外,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广泛的监视权。因此概括起来,国外主要有四种立法例模式,即法国立法例模式、英美立法例模式、德日立法例模式和苏俄立法例模式。其中法国模式和苏俄模式是两种制度下最具代表性的。

1、法国立法例模式

在法国,***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编"***"一章的规定,作为主要当事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检查官的身份是从当事人。法国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职权不仅在《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规定,更重要的内容在《法国民法典》这部实体法中所规定的。在这部法律中,至少有59个条文对共和国检查官、***和检察部分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了规定。③法国诉讼理论以为,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公民的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官参与其中,就能起到对以上利益者的维护作用。在行政诉讼活动方面,1799年,在中心成立国家参事院,作为国家之首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行政案件。1872年赋予国家参事院委任审判权,从此开始取得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在法律上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法国废除了部长法官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由此更加健全的建立和发展起来。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澳门通过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了与法国立法例模式相近的内容。